水政巡查制度

水政巡查制度
水政巡查制度

水政巡查制度

水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根据《湖北省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

第三条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为;

(三)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不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破坏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行为;

(六)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行为;

(七)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行为;

(九)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或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日常巡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乡镇水利管理站为主,每月对辖区内的巡查不得少于2次,重点范围的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重点取水户每月至少巡查1次。

第五条水政监察大队应制定年度巡查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巡查工作方案。在执行巡查任务前,应首先由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确定巡查人员、路线、内容、方式等,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第六条巡查人员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对有可能发生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

(二)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书面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三)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依法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应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及时取证,开展必要的调查,按一般程序处理;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报告。

第七条实行巡查台账制度,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调查取证情况及处理措施等,巡查人

员签名后交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整理归档。

第八条建立巡查报告制度,每年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巡查工作总结。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要求组织巡查,或在巡查过程中不负责任,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水利局

**年**月*日

河道巡查制度

河道巡查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河湖(库)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河湖违法行为,根据《黔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龙江河“一河一策”2018年任务目标分解表>的函》(黔南文广新函〔2018〕32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河湖(库)沿线水域陆域的日常监管巡查工作。 第三条河湖(库)日常监管巡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河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湖(库)沿线水域陆域的日常监管巡查。 第四条河湖(库)日常监管巡查应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和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处理的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 第五条河湖(库)日常监管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质保护巡查。重点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等情况;饮用水源地有无新增污染源及其他违法行为。 (二)河湖(库)水域岸线巡查。重点巡查有无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乱搭乱建以及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岸线等突出问题。

(三)水污染防治巡查。重点巡查有无新增入河湖(库)污染源、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投肥养殖、船舶港口污染等情况。 (四)水环境保护巡查。重点巡查有无新增黑臭水体,有无饮用水源地安全隐患,河湖(库)沿岸有无垃圾乱堆乱弃,污水乱排乱放,河湖(库)水面有无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情况。 (五)水生态安全巡查。重点巡查有无网箱养殖、矮围网围、电毒炸鱼及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等情况。 (六)其他有关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影响防洪、通航、供水、生态安全等情况。 第六条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现场巡查与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积极运用现代对地观测手段对河湖进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巡查频次及方案由各级河长根据实际情况定,河湖(库)巡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具备相关执法资格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不具备相关执法资格的应及时向河长报告。 第八条河湖(库)日常监管巡查实行登记制度,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河湖日常监管巡查记录,及时交同级河长办归档备查,做到巡有记录,查有依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 一、巡查范围 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一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4、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两周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注重抓 一、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局执法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两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三、巡查人员职责 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一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2、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执法大队及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乡镇一级要以村、组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分成若干责任片,责任人为组长。

城管大队执法巡查制度

唐河县城管大队执法巡查制度为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查处城市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强化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严明奖惩,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巡查的主要内容 文峰区执法中队:主要负责对城区新春路以东“六乱”行为的治理,即乱搭乱建、乱堆乱弃、乱摆乱放等。重点巡查区域为建设路东段、文峰路、星江路、解放路东段、工业区各条道路。 滨河区执法中队:主要负责对城区新春路以西“六乱”行为的治理,即乱搭乱建、乱堆乱弃、乱摆乱放等。重点巡查区域为建设路西段、银化路、人民路、新华路南段、河西行政区各条道路 户外广告执法中队:主要负责对乱扯乱挂、乱贴乱画、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临街门店外部搭建等违规行为的巡查。重点巡查新春路、建设路、友兰大道、北京大道。 快速反应执法中队:主要负责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置。平时对城区的重要部位进行执法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做好请示汇报,妥善处理。遇有政府或各中队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到位,按领导部署进行有效处置。 二、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执法中队负责人对执法巡查工作负领导责任,各执法

小组组长及巡查人员对执法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执法中队内部应划定具体巡查责任区域,实行巡查责任到组到人。对在责任区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巡查要建立台帐 对每次巡查要做好巡查日记,以备检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应详细填写日常巡查登记表,载明巡查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并于每周上报大队综合办公室。 四、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实行处罚时,应调查取证,规范填写法律文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 五、强化巡查考核 凡巡查不到位,在责任区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报告或处置的,实行扣分制,扣分直接到组到人,具体扣分按照《百分制考评办法》实施。 六、严格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 执法巡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在巡查和执法工作中必须穿制服及佩戴工作证。若入室内检查应主动出示执法证。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树立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范我县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十项制度》的要求,特制定2016年度全县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市局“2112”执法巡查工作机制,全面掌握全县违法用地情况,保持土地执法高压态势,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有效提高违法用地制止率和整改到位率,促进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职,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势头,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管理秩序。 二、工作任务 (一)县局动态巡查工作任务。县局监督、指导全县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制定全县巡查工作实施计划,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抽查, 1 / 6

对各分局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各分局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次考核,每月对各镇进行动态巡查不少于2次。 (二)分局动态巡查工作任务。各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对正在实施的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全程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对拒不改正、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以及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时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要按月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每月28日前制定下月巡查工作计划,报县局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要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到立案、调查、处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 三、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置措施 对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要依法采取责令停工、制止、查处等

水行政执法文书

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山东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山东省水政监察总队 二○一八年四月

水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 目录 一、案卷封皮 二、案卷目录 三、水事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 四、执法巡查记录 五、立案审批表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七、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 八、调查(询问)笔录 九、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十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十二、抽样取证审批表 十三、抽样取证通知书 十四、抽样取证物品处理决定书 十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十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决定书 十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十九、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二十、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二十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十二、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二十三、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二十四、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二十五、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二十六、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二十八、重大水事违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二十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三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十一、当场处罚决定书 三十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十三、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三十四、案件移送审批表 三十五、案件移送函 三十六、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三十七、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三十八、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三十九、涉案物品清单 四十、送达回证 四十一、卷内备考表

水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一) 案卷封皮

水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二) 案卷目录

水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三) (水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水事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 编号:年号

实时国土资源违法动态监察系统设计方案

实时国土资源违法动态监察系统设计方案 文章通过分析对土地违法占用查处工作中的传统方式、工作效率等方面展开讨论,进行了现代化实时动态土地资源违法监察系统的需求分析及动态巡察系统建立的设计方案讨论。 标签:国土资源;违法占用;实时动态监察 1 引言 国土资源是支撑各行各业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土地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当前,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个焦点,为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都分别制定了国土资源巡查制度。 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尤其是对违法占用等的监察工作,自始自终都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因而值得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2 传统的土地资源违法监察工作分析 2.1 传统土地执法工作流程 针对与土地执法工作主要围绕土地违法案件“发现、制止、查处、报告”四个方面开展,是传统土地巡查工作的主要流程图1: 土地执法部门通过制定工作规则制度,分配巡查任务,确定巡查区域和路线,由负责人对所属区域内的各种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当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巡查人员需现场责令当事人停工,听候处理:对于情节轻微,无需进行立案处理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复耕复垦,并建立跟踪机制,全程监督其改正行为;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需进行立案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土地执法部门还要建立土地巡查的台帐管理制度,对巡查路线,巡查人员,巡查情况等建立巡查日志备案,并在此基础上向上级机关上报土地执法工作情况报表(如每天零报告,每周、每月汇总报告,重大、典型案件专题报告)。 2.2 传统土地执法存在问题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各个环节仍然存在:发现难、定性难、制止难、处理难、执行难。综合分析当前的土地巡查情况,主要存在制度和工作方式两个方面上的问题: 从制度上看,很多地方土地巡查制度建设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土地管理部门与其他职能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土地管理和制止

XX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XX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全覆盖、立体式进行水政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防止水事案件的发生,把水事违法行为处理在初始阶段,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区内的执法巡查工作。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市水利和渔业局管辖的胜利渠、岩马水库、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以及向城区供水的西王庄、十里泉、渴口、峄城、羊庄等主要水源地的巡查工作,并对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巡查主要内容: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在堤防建房、取石、取土、植垦等; (二)在行洪河道内设置拦河阻碍物,擅自在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内植垦以及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等影响防洪抢险的行为; (三)河湖库渠非法采砂、取土(石)、采矿等; (四)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三同时”制度,

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 (五)破坏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擅自更换计量设施等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为; (七)涉水建设工程项目; (八)拒交、拖欠、拖延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行为;(九)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市)要建立健全执法巡查责任制度,将巡查任务落实到人。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载明时间、巡查人员、地点、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并报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重点巡查的方式。各区(市)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重点水源地、重点管理部位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执法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其他水利设施每月至少巡查一遍;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组织一次重点巡查,重点解决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的非法凿井、非法采砂无证取水、影响防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 第六条执法巡查一般应3人以上。巡查人员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415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11.18 【实施日期】1999.1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 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巡回检查是土地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将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应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含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

乡镇土地管理所,下同)要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是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所属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承担。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基层土地管理所可以加挂执法监察队的牌子,以执法监察队的名义执行巡查任务,其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承担巡查任务。 二、划分巡查区域等级,明确各级巡查范围和职责。要把辖区内的土地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尤其要把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基层土地管理所主要是对所辖各行政村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 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 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 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 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 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这、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 水政监察队伍。 第九条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

运态巡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运态巡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运态巡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及案件办理质量有关情况的通知》(鄂土资办文 [20XX]96号)要求,我县对动态巡查工作制度落实及案 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动态巡查工作 (一)制定完善动态巡查制度。一是建立国土资源动 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将城区、城乡结合部、矿产资源丰 富开发活动集中的地区纳入动态巡查的重点。二是制定 年度动态巡查方案。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建设用地 审批、矿业秩序整治等工作,每年初制定动态巡查方案,明确巡查目标、重点、方法及步骤。同时,制定了重点 矿区巡查方案和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巡查方案。三是建立 责任考核奖惩机制。对各乡镇动态巡查工作实行百分制 考核,对优秀等次的,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进行通 报批评。如:远安县茅坪场镇国土资源所严格执行动态 巡查制度,规范巡查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将有关纠纷矛盾处理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对2个巡查 工作不到位,造成土地纠纷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予以通

报批评。 (二)全面落实动态巡查制度。一是加强动态巡查组 织领导。成立了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 局长为副组长,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执法监察队人员、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 领导小组。二是明确动态巡查责任。划定巡查区块范围,落实巡查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做好 巡查记录,及时汇报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各乡镇国土 资源所负责人为各辖区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 巡查周期间,每月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动态巡查不少于 3次。三是完善动态巡查体系。聘请了5名县级矿产督察员,6名陶土协管员,20名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员、115名国土资源信息督察员,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组四 级执法监察体系,做到了超前排查,事前预防,及时将 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理在萌芽状态;在矿区聘请信 息员和监督员,委托思想觉悟高的村干部为协管员,对 无证开采、偷采盗挖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通过全 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率降低,发现率、制止率明显提高。 (三)扎实开展动态巡查。一是划分动态巡查区域。 以县行政区为单元,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动态巡 查区域。以重点矿区、重要矿种、重点地质灾害点为单

巡查制度

巡查制度 导读:规章制度巡查制度 【篇一: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一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 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巡查依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第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在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第八条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一次,

水政监察巡查制度1

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水政监察队伍对水资源、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牛态环境、防汛抗早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政监察巡查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车项巡查。 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具体范围由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本地水域及水—厂程等的分布情况及重要性分别确定。 执法巡查可与水行政征收、水法规宣传、水行政处罚等相结合。 第四条水政监察巡查实行分级负责。 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全国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总队巡查的抽查。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总队负责流域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亡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临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省(市、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负责全省(巾、自治区)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上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市(州、盟)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全市(州、盟)范围内水资源、河道、

湖泊、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大队巡查的抽查。 县(市、区、旗)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本县(市、区、旗)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死苏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负责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五条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种植各类高杵作物,违章修建、搭盖各类阻碍行洪的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泵站、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没施、水文监测设施、河片地质监测没施以及通信照明等没施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开采砂石、取土、淘金、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行为; (四)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行为;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门取水的行为; (七)破坏水上保持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第六条水利部安全监督司、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及省级水政监察总队的巡查、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市(州、盟)及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支队对本辖区重点水工程或重点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所辖水政监察大队巡查的抽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规范执法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总结)

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2007年上半年土地监察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昆山市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工作七项制度》,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强化“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思路,进一步完善落实镇、村两级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二00七年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在市局的关心支持和分局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有效地制止了各类违法用地的发生,保护了土地资源,保障了经济发展。具体工作如下: 一、加强对外监察,严格对内监督。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未批先用、边批边用、少批多用的现象,防止擅自占用、挖废耕地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我们在加强对外监察的同时,严格对内监督,增强全民保护土地,依法合理用地的法制意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实行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健全巡查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定重点区域,明确第一责任人,年初分局与各行政村、社区签订了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书,层层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将基本农田、各类

开发区域确定为动态巡查的重点区域,特别是把基本农田区域作为动态巡查的重中之重,分局的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昆山市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工作七项制度》,加大日常土地动态巡查的力度,坚持每周不少于2次的动态巡查,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及时调整执法监察网络人员。实行一把手局长负责制,监察科协助领导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执法检查,积极调动基层监察网络人员的作用,上下联动,形成有效的快速反应执法监察体系。分局还根据村干部调动频繁的实际情况,年初及时调整了镇、村(社区)的土地监察动态巡查网络人员。配齐配强了监察网络人员,首先从监察队伍人员配备得到了加强。 四、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在具体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出具执法证,确保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没有发生因不文明执法、不规范执法引起的投诉,树立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在加强文明执法的同时,继续加大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实行有案必查,查处必严,公正执法、公开暴光,达到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继续实行单位主要领导为土地执法监察第一责任人制度,对失职的实行年终评先一票否决制。 五、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规范台帐记录和信息发馈。

水资源执法检查活动方案

水资源执法检查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鲁水政字[XX〕1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XX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市委四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深入推进整改行动。对XX年专项执法检查中违法违规项目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整改到位或履行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履行。对拒不整改、履行的,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着力查处取用水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结合《山 东省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的实施,加强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入河排污口新

建、改建或者扩大审核等许可事项的稽查工作,组织开展计划用水、取用水计量、高耗水工业行业用水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取水许可审批要求、用水计划执行不到位等违规取用水行为。各县区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按照《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的要求,报市水利局挂牌督办。 建立健全执法数据库。对XX年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XX年水资源专项执法活动和本次活动形成的执法数据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水资源管理执法基础数据库,为今后水资源管理执法奠定基础。 建立健全水资源执法的长效机制。按照《省水政 执法巡查制度》的要求,认真制定巡查方案,加强对重点水源地和取用水企业的日常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认真贯彻《省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管理许可审批事项实施过程进行稽查;加强水利部门与发改、经信、环保、城建、国土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建立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督办、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法、不当行使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自XX年6月开始,到XX年10月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水利局水利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水利局水利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16年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31号)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6水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水政监〔2016〕2号)文件要求,结合水利部门实际,制定市水利局2016年水利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增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提高我市水资源管理水平。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二) 规范性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制定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违法设定行

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水资源综合、区域规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2、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3、水功能区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4、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实施情况; 5、水中长期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6、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7、计量收费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情况; 8、各类节水措施的实施情况; 9、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执法情况。 (四)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情况 (1)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的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 (2) 是否存在越权发放或应发而未发取水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宣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以下简称动态巡查),是指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执法监察机构、除尘滤布队伍和基层国土所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动态巡查工作。第四条动态巡查工作应当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督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五条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按照编制规定,配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岗。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按规定一律实行高配一级。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车辆和办案所必需的器材,为动态巡查提供工作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动态巡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六条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建立和完善村级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保障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弥补动态巡查在人员、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应当与公安、

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和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实行包区域、定人员的动态巡查责任制;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法规监察科(股)和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实行包乡镇、定人员的动态巡查责任制;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实行包村(居)、定人员的动态巡查责任制。第八条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落实情况,制作明细表格进行具体划定,并绘制成图。划片包干情况应当上报市局法规监察科备案。第九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宣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规定的巡查频率开展巡查工作,对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对其他巡查区实行全面巡查。第十条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压滤机滤布厂家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巡查人员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第十二条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纠正。第十三条建立规范的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巡查人员应当将每次巡查情况填写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记录表》中,按时间顺序分月分年度装订于动态巡查登记台帐。第十四条建立动态巡查情况和国土资源违法信息报告制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立即填报《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情况报告表》,二个工

动态巡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初探

动态巡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初探 桃源市国土资源监察局 当前,各地招商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产业化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房地产开发热的不断升温,农民富裕后选择交通便利地段建房的观念日益强烈,这些新情况的出现,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国土资源部全国“一张网”的建成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全国覆盖,对依法管理土地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动态巡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为此,我们在动态巡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明确责任。要搞好动态巡查,必须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区域、责任内容、责任标准。通过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我局研究制定了《桃源市国土资源局预防和处理土地违法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巡查人员职责、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职责、国土监察局动态巡查职责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且严格的划分。一是基层国土所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承担发现、报告责任,对农民建房等四种违法行为履行处理责任。国土监察局对绝大多数违法用地履行处理责任和对巡查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责任。二是规定了巡查人员的6项职责,如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巡查频率开展动态巡查,拍摄违法用地现场照片,制作违法用地现场勘测图,现场宣传解释法规政

策,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填写动态巡查记录台帐,报告并跟踪核查违法用地行为等。三是对巡查频率、填写巡查记录台帐、报告违法用地时限、处理违法用地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形成动态巡查的工作标准。 二、夯实基础。为了有效开展动态巡查,规范动态巡查行为,确保动态巡查工作看得见,摸得着,我们以“十有”为主要内容,开展了动态巡查基础创建工作。一有巡查网络,全市聘请了690余名土地监察信息员,初步形成市有队伍、镇有专职人员、村有信息员的三级执法监察网络。二有巡查车辆设备,2007年和2008年,我局又分别购置了2台面包车和19台摩托车,专门用于动态巡查,解决了动态巡查无车辆保障的难题。三有巡查方案,我们制定详细的巡查方案,明确巡查区域、巡查频率、巡查要求、巡查责任,同时把巡查区域细化到道、街、巷、村、组,增强了巡查的计划性和目的性。四有巡查记录,我们统一制作动态巡查记录本,发放到基层国土所,规定巡查人员做到有巡查就有记录,填写应及时、准确、真实,且能反映巡查实情。五有巡查台帐,我们按照违法性质,分工商企业类、养殖等农业项目类、村民、居民个人建房类、存量转让类、其它类建立分类台帐,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登记,从而做到对违法用地的底数清,情况清。六有巡查报告,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我们要求巡查人员24小时内提交动态巡查书面报告。视违法性质,动态巡查报告有的送达市委、市政府,有的送达到乡镇,以此加强沟通协调,改变国土部门单边执法的状况,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水文设施及防汛设施进行水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员在巡查时须2人以上,且每月巡查不少于六次。巡查中对发现的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巡查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依法制止并向大队汇报。 第三条:水政监察员对河道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大队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办案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第四条:建立巡查台帐制度和督察台帐制度,做到每次巡查时间、范围、人员和情况等内容有记录;建立巡查月报制度,每月31日前将当月的月报情况汇总上报市水政监察支队。 第五条:巡回检查中,应积极宣传《水法》等水法规,提高公民爱护水利工程和保护水资源觉悟,自觉遵守水法规。 第六条:巡查主要内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取土、爆破、开采、垦植、埋坟、建窑、挖窑、砍伐、损毁护堤护岸林草等违反水法规行为; 2.在河道内设置引、排水障碍物,擅自建筑码头、坝埂,向河道内倾倒渣土、垃圾、尾矿,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物件等违反水法规行为; 3.侵占水利工程设施,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等工程设施; 4.擅自取水、设置排污口和超标排放污水等违反水法规行为; 5.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加强执法巡查责任区域内占用的管理,根据占用情况的变化建立完善“四个一”占用档案。 第八条:水政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第九条: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三项承诺”和“六条禁令”和,水政监察员在执法巡查中,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不得收受当事人礼物、有价证券和现金,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加大基本农田保护执法力度,防止和及时发现占用、毁坏基本农田行为,最大限度消灭在萌芽状态,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走出一条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新路子,特建立青木川所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巡查制度。 二、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非法占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正在发生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制止;对拒不停止其非法行为并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国土资源局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和发案初期。 三、根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分布的特点和规律,实行常规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分片自查与交叉互查相结合。重点巡查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及主要矿区。重点区域每个月巡查不少于两次,其它区域每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四、动态巡查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单级独立巡查与上下联合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巡查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碑、牌、界桩的保护,发现有破坏行为,责令其赔偿,建好其破坏的标志。 五、在巡查中,要积极宣传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广泛宣传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态巡查的时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遇有群众举报重点案件,要及时进行巡查核实。 六、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台账和登记卡,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情况、制止情况、处理意见、处理结果进行详细登记,并将巡回检查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七、对在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制止、及时报告,责任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违法发案率明显降低,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不尽快制止,不报告备案,并造成一定后果与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做好动态巡查保障工作。为相关巡查人员配备动态巡查专用车辆、照相器材,切实改善巡查人员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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