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1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5]140号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五)国内或国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

市、县级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报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直接报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

由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县医疗机构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对不属于新增项目的,将初审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对属于新增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价格水平提出建议,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

由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对各市及省级医院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的意见进行项目认定;经认定属于新增项目的,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试行价格,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发文公布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未经公布的项目即非新增项目,不再逐一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

常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生化类 (一)肝功能(71元) 血清总胆红素测定,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血清总蛋白测定,血清白蛋白测定,球蛋白,腺苷脱氨酶测定,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乳酸脱氢酶测定 (二)肾功能(30元) 血糖,尿素测定,肌酐测定,β2微球蛋白测定,血清尿酸测定 (三)脂类测定(70元)

葡萄糖测定,血清总胆固醇测定,血清甘油三酯测定,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载脂蛋白AⅠ测定,血清血管紧张转化酶测定 (四)电解质(24元) 钾测定,钠测定,氯测定,钙测定,血清总二氧化碳(TCO2)测定,无机磷测定 (五)电解质(32元) 钾测定,钠测定,氯测定,钙测定,血清总二氧化碳(TCO2)测定,无机磷测定,镁测定,铁测定 (六)心肌酶谱 (40元) 血清肌酸激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乳酸脱氢酶测定(七)生化单项测定 1、血糖测定(4元), 2、血或尿淀粉测定(6元), 3、胆碱酯酶测定(5元), 4、体液蛋白测定(4元), 5、体液乳酸脱氢酶测定(5元), 6、脑脊液三物定量(12元), 7、急诊干式生化(每项12元), 8、其它项目 二、甲状腺功能测定类 (一)甲功3项(120元) 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FT4) (二)甲功5项(200元) 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测定(TGAb),抗甲状腺微粒体抗体测定(TMAb) 三、传染病类 (一)二对半(32元)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 (二)二对半+乙型肝炎表面前S抗原(62元)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乙型肝炎表面前S抗原测定

浙江省医保管理相关制度(1)doc资料

医保科工作制度 1、医保科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保证医院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准确执行社保中心的各项政策规定。 2、根据市医保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要求,制订我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新政策要求,随时调整相关规定。 3、负责对外接待(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检查、参观)。对内协调和相关科室的全面工作(药方、计算机房、物价员、财务科等)。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好各层次人员的培训工作。 5、结合医院总量控制,指导临床科室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的监督审核管理。定期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负责审批有关转诊、特殊病、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等事宜,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工作。 7、负责管理失业保险手续的办理。 8、负责商业保险的相关工作。 9、负责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和员工计划生育审核报销。 10 、负责管理全院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11、自觉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12、积极响应医院号召,参加医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13、热情服务,周到细致,耐心解答患者的问题,礼貌待人。 14、熟悉本岗工作流程,对业务精益求精,增强为参保患者服务能力。 15、做好对院内各科室培训沟通工作,使医院内体系无缝连接平稳运行。 浙江省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就医管理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优化就医流程,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环境。 3、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教科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对新入院的医保病人,应通知病人必须在24 小时内将医保卡交给医院刷卡,医保手册由病区保管。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 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 年。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门诊检查(不包括治疗项目),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

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 (元) 项目 名称 单位收费标准 (元) 挂号费次/天0.80万级层流病床天150.00急诊挂号费次/天 1.20重症监护小时 3.90门诊病历份 1.00特级护理小时 2.00诊查费次/天 2.50Ⅰ级护理天 6.50专家(主任医 师)挂号费 次9.00Ⅱ级护理天 3.90 专家(副主任医 师)挂号费 次 6.00Ⅲ级护理天 1.95 空调费天 5.00(3人 及以下) 特殊护理天19.30 空调费天 4.00(4人 及以上) 大抢救天100.00其他空调费次 3.00中抢救天50.00一等病床天40.00小抢救天30.00二等病床天25.00特大换药/次/部 位 30.00三等病床天15.00大换药/次/部20.00

位 10.00四等病床天10.00中换药/次/部 位 5.00重症监护病床天80.00小换药/次/部 位 特需病床天200.00(自 费) 常见手术收费标准一览表 手术名称类别收费标准 胸腔闭合引流术次¥224.00 食道狭窄扩张术次¥360.00 临时起搏器安置术次¥400.00 永久起搏器安置术次¥500.00 心包开窗引流术次¥978.00 开胸探查术次¥748.00 胸导管结扎术次¥339.00 开胸止血术次¥679.00 食道憩室切除术次¥748.00 食道平滑肌瘤切除术次¥748.00 肺修补术次¥978.00 肺大泡缝扎术次¥978.00 肺大泡切除术次¥978.00 食道破裂修补术次¥748.00 胸腺切除术次¥1,130.00 肺切除术次¥1,116.00 食道癌切除术次¥1,495.00 次¥1,116.00 食道胃吻合口狭窄切开成 形术 食管裂孔疝修补术次¥1,495.00 贲门癌切除次¥1,495.00 缩窄性心包炎部分剥脱术次¥1,118.00 动脉导管切断缝合术次¥1,116.00 肺动脉瓣狭窄松解术次¥1,748.00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我院收费行为,强化 医务人员的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等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 11.相关科室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第四条界定和追究 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患者或家属(以下简称患方)与 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方通过政府部 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 同级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第五条收费争议处理程序 (一)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 1.患方向单位或科室提出收费异议; 2.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自审; 3.根据自审结果,单位或科室与患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4.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自行协商处理程序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 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可通过政府 部门解决,基本程序如下: 1.患方向物价管理工作部门投诉举报; 2.物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出具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文书; 3.单位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单位自收到物价部门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违规行为界定 1.凡属单位管理层或科室自行作出违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为单位或科室违规行为。 2.凡属单位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 收费违规行为,为记费人员个人行为。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单位的服务价格违规行为造成乱收费的,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 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 人应作出检查。 2.凡因科室自立名目等违反第三条有关规定行为的,经认定后,科室和单位相 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 补偿。同时单位将对 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作出相应处理。 同一科室一年内发生三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 理的,扣发科主任补贴,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100元。 3.凡属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 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 记费人员一年内发生多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 理的,扣发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一个月,暂定其记费工作,安排其学习医 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1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5]140号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本类说明: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 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需在相应的西医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财务除外内计价单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容位含药物调配、材 41 一中医外治药物料 E 41000000100 贴敷疗法每创面 E 41000000200 中药化腐 清创术每创面中药涂擦治疗(10 E 41000000300 次体表面积) 中药涂擦治疗 (gt10 E 41000000301 次体表面积) E 41000000400 中药热奄包治疗每部位 E 41000000500 中药封包治疗每部位 E 41000000600 中药熏洗治疗局部中药熏洗治疗(半 E 41000000601 次身) 中药熏洗治疗(全 E 41000000602 次身) 中药蒸汽浴治疗30 E 41000000700 次分钟中药蒸汽浴治疗 E 41000000701 人次 (gt30分钟) 中药塌渍治疗(10 E 41000000800 次体表面积) 中药塌渍治疗(gt10 E 41000000801 次体表面积) E 41000000900 中药熏药治疗次赘生物中药腐蚀 治疗 E 41000001000 次 (每赘生物) E 41000001100 挑治人次 E 41000001200 割治人次不含X光透视、麻醉。部分项目 42 二中医骨伤参见肌肉骨骼系统 手 次E 42000000300 骨折经皮钳夹复位术次骨术E 42000000200 骨折橇拨复 位术 折闭合复位经皮穿E 42000000400 含手法复位次刺(钉)内固定术骨折闭合 复位经皮穿刺(钉)内固定术四E 42000000401 含手法复位次肢长骨干、近关节 加收E 42000000500 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次陈旧性脱位亟谕盐籈 42000000501 次手法整复术髋关节脱位手法整复E 42000000502 次术下颌关节脱位手法整E 复术指趾间关节脱位手E 42000000504 次法整复术指非穿针外42000000503 次

医疗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收费管理制度 1、为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加强医院的医疗收费管理,成立医疗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对全院医疗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设立兼职物价员主要负责物价政策.制度及规定的解释.惯彻.执行;医疗收费项目的设置:各收费科室的收费咨询.培训及收费检查;每月进行收费抽查,定期组织科定收费现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对全院的医疗收费实行电脑计价统一管理,医院药品价 格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价和国家对药品的有关定价政策执行。 4、各收费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对本科室的收费负责,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重 复收费和无医嘱收费;不得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收费;不得将可重复使用的材料 按一次材料收费。 5、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医院主要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应明码标价,在医院门诊发药 窗口和住院大厅设立设立滚动式电脑显示屏幕及医疗收费计算机触摸查询台,便于病人查询,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内容。 6、为每一位门诊和住院病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充分体现了每一笔医疗收费的透明度,使住院病人随时掌握收费情况,接受病人及家属的监督。 7、根据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及时维护医院收费库的项目并通知相关科室;不得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对于一次性材料的价格变动,应由设备科提供书面通知,经物价员确认,财务科长审核后在收费系统中设置;医生首次使用列入“除外内容” 的材料,应由使用科室科主任填写医疗材料申购申请表后,由物价人员根据收费标准予以 审核该首次使用的医疗材料是否属于可除外收费材料,再由分管院长.设备科长签字后可 进货。 8、财务科应加强与医保办的联系,针对医保对医疗收费的要求,督促业务科室严格执行医 保政策。 9、财务科应认真处理各项医疗收费投诉,协助有关科室做好调查.核对,查明原因,积极 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根据要求向有关部门反馈,及时记录。 10、加强与省市物价部门的联系。随时沟通,以保证医疗收费信息的畅通和物价政策的延续,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对医院医疗收费的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的反馈。 11 .按规定程序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做到及时申报,以保证各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 顺利开展。 12.在不超越浙江省物价相关文件规定的范畴内,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备案特需医服务项目 价格。 13.认真做好医疗收费各类文档的管理工作,做到每一项收费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条 理清晰,心中有数。 14.医院的医疗收费统一由财务科管理,做到医疗收费的归口明确,管理统一,责任分明。收费项目公示的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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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补充更正表 编码项目名称计量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内容说明更改说明 一、检查治疗 W0201 通科 W020******* 皮下肌肉注射人次 项目名称改为:皮下、 肌肉注射 W020******* 静脉输液人次内容说明中补充:输液配药、输液中加药用一次性空针另收,皮下输液(盐水另收)通此项收费 W020******* 皮内注射(皮试)人次内容说明中取消青、链霉素不另收费 W020******* 备皮30cm2 超过30cm2,不含 30cm2及骨关节包 扎加倍。一次性无 菌备皮刀(限传染、 皮肤病、伤口感染 者)另收 此项中“30cm2”均改为 (30cm)2 特殊备皮人次 10.00 1-5岁婴幼儿备 皮、斑痕皮肤备皮 增补项目 W020******* 清洁洗肠(五次以 上) 人次 巨结肠灌肠十次以 上加倍。盐水另收 内容说明改为:巨结肠 洗肠五次以上加倍。盐 水另收 W020******* 静脉切开人次取消此项目,执行139页W0401000010“静脉切开插管术”标准 W020******* 膀胱灌注注药人次 1.00 一次性空针、输液 器另收 增补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 (元) 内容说明更改说明 W020******* 负压吸引 (中心泵) 日 内容说明中补充:电动 吸痰同此收费 W020******* 气管插管人次管费另收。 大、中、小 抢救时,使 用一次性三 通另收 内容说明改为:管费另 收。ICU、CCU室,大、 中、小抢救,使用一次 性三通另收 W020******* 输液泵小时内容说明中补充:泵管按实际消耗另收 W020******* 心外按压人次内容说明中补充:连续按压15分钟以上,加倍收费 W020******* 冰袋日 项目名称改为:化学冰 袋;剂量单位改为个/ 日 物理降温个/小时 1.00 增补项目 W0203 耳鼻喉科 W020******* 眼震电图 (国产) 人次 项目名称改为:眼震电 图(前庭功能旋转试 验)(国产) 眼震电图 (进口) 人次 项目名称改为:眼震电 图(前庭功能旋转试 验)(进口) W0204 妇科 W020******* 宫颈电挖人次取消此项目,执行182页W0412000006“宫颈电挖术”标准 W020******* 会阴冲洗人次 2.00 项目名称改为:会阴冲(擦)洗;收费标准改为:4.00 W0206 皮肤性病科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5-12-21 生效日期:2016-2-1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5年12月21日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分别简称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以及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进行内部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调机制,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社会保险、卫生计生、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机构,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负责基本

2016新编《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 使用说明 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项目规范》)的组成部分,是指导各省(市、区)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定价的专用手册。 本《指导手册》所列项目包括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执业医疗技术人员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换言之,是指可以收费的价格项目)。本《指导手册》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含: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医疗经营性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由政府提供补偿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本《指导手册》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

操作、中医和民族医医疗服务十大类4355项中的全部子项目,总计10958个子项目。 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组成的框架 根据临床实践中的习惯,专业、专科、通用等服务项目的特点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操作、中医和民族医医疗服务十大类。每类下设第二至五级分类,第五级分类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其中,“临床诊断”和“临床

治疗”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的分类格式,按照系统结合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综合服务类实验室诊断……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 A B H J 一级分类-章节 麻醉……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 A D P R 二级分类-系统 食管胃十二指肠……直肠肛门 A C K T U 三级分类-部位 穿刺引流切开切除扩张修复…… 34 35 40 62 65 68 四级分类-术式 经皮经管腔直视经内镜…… 1 2 3 4 五级分类-入路 四、《指导手册》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必需、除外可选、低值耗材、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技术含量、风险程度、计价单位、计价说明,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思想 本次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遵循“重在规范,加强监管,控制总量,分步实施”的原则,兼顾医药价格改革的力度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差别差率、顺加作价”的改革配套进行,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逐步扭转不合理的医药收入结构,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卫生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规定,对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各地新增项目)进行规范,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理。原各地申报试行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一律废止。 今后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严格按《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二)执行。 (二)规范检验、检查收费。除部分项目因病情需要按急诊或定量定价外,对检验项目原则上实行按检验指标统一计价,不再区分检验的方法、试剂、仪器、产地及速度快慢。对检查项目合理确定计价单位并限定计价数量。 (三)规范一次性卫生材料收费。除了可按规定收取特定的一次性材料费外,不得在价外另收其他材料费用;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 (四)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手术、治疗、护理、注射及中医推拿、针灸等技术劳务价格,同时对手术费实行“打包”计价,将原规定可外加的电刀等卫生材料费按统一标准计入手术费;降低各类检查、检验及大型仪器治疗价格。 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后,各等级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详见附件一)规定的相应价格执行,允许适当下浮,不得上浮。 三、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要求 (一)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教育,并做好政策出台后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和有关情况的信息反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制的基础上,实施住院费用每日明细清单制(详见附件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增加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便于患者监督。 (四)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安装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软件。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软件的安装工作最迟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监管软件的,暂停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资格、“价格信得过单位”评审资格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资格,并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进一步落实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惩治力度。有关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将另行下达。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落实好乱收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 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医院专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第五章医院各科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第六章医疗服务收费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 第七章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制度 第八章医药收费投诉制度 第九章物价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健全我院物价管理制度 , 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推进医院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使物价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根据国家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物价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物价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 为加强物价管理力度,我院物价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 各部门互相监督、密切配合,为提高物价管理工作质量努力工作,充分保证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法规在我院的贯彻落实。 一、物价管理领导小组 二、专职物价员 三、科室兼职物价员

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要求全院上下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法规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物价管理意识。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二、宣传物价政策,组织职工学习物价知识及有关规定,使物价管理制度得到完善。 三、建立健全各级物价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奖罚分明、抓好落实。适时召开物价管理工作会议,听取物价办公室的物价管理情况汇报,根据上级指示布置、监督、检查物价管理 工作。对全院的物价管理进行宏观控制。 第四章医院物价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物价政策法规,掌握物价收费的有关规定及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负责制定医院物价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各项物价管理工作。 二、通过本院联网计算机,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维护调控全院各项医疗收费价格。 三、负责“新增医疗项目”、“新增一次性医疗用品”、“新病房床位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备案 工作。 四、深入科室指导科兼职物价员工作并按月抽查各科物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与体系架构 (一)规划目标。 以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整合资源、多元办医为动力,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不断优化资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健康导向。以建设健康浙江为总目标,着力解决城乡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的规划调控和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坚持系统整合,统筹协调。整合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统筹城乡、区域及系统内各领域资源配置,重点强化县域服务能力及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协同性,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内涵发展。强化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提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规模,推动公立医院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鼓励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体系架构。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等。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其中,公立医院又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县办医院、市办医院、省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系统所属,为特定对象服务为主的医院及其他利用政府所属部门资源举办的医院,部队所属的医院暂不纳入本规划)。社会办医院是指社会力量(含自然人)为主举办的医院。县级以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根据属地层级不同,划分为县办、市办、省办三类。 二、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公立医院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必须坚持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学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任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按层级分为县办公立医院、市办公立医院、省办公立医院及其他公立医院,其中: 1.县办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县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在县级区域内,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下同),可以依据居民医疗需求和资源禀赋情况设置精神、妇产、老年、康复等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量单位。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加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按照《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字[2002]第62号)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三、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我省医疗市场供需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身特点,陆续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此次按照《委托市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02年)》(冀价行费字[2002]第63号)首先下放209项。到2003年下放的项目数达到总数的20%。自2003年7月1日起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市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02年)》可以制定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四、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法。一是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通过增设诊查费、护理费,适当提高手术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等措施,在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的同时,不增加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二是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差价,目的是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达到分流病人的目的,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此次颁布的《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为省、市、县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指导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市、县级医疗机构,经批准可参照高一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备案。 五、严格各种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的价格管理。为防止在使用一次性物品方面出现的价格混乱,对另收一次性物品实行目录管理。凡《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02年)》(冀价行费字[2002]第64号)中未明确规定另收的物品一律不得收取;明确规定可另外加收的,按进价顺加5%作价。 六、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卫生厅制定的《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字[2002]第56号)和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大型医用设备CT、MRI实行分等定级管理的通知》(冀财规 [2002]70号)的各项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管理。 七、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为保证我省这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顺利实施,改变以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项目类别名称单位单价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次 2 挂号费普通挂号费次 1 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副高) 次 5 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正高) 次 7 床位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日 50 床位费床位费 (气垫床) 次 5 床位费加床床位费日 15 床位费加床费日 10 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日 17 床位费急诊留观床位费日 17 床位费留观床日 1 2 床位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日 12 床位费输液观察床次 10 床位费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日 55 床位费婴儿床日 6 床位费 中心监护病房床位费日 40 检查费小肠镜检查次 260 检查费纤维喉镜检查次50 检查费线状镜检查人次 5 检查费阴道镜检查次 50 检查费支撑喉镜检查次 15 检查费直肠镜检查次 40 检查费直达喉镜检 查次 15 治疗费 CCU单元治疗日 130 治疗费肠高营养治疗天 30 治疗费产 后刮宫术次 160 治疗费床旁血糖监测次 10 治疗费产前检查次 12 治疗费 超声波治疗次 10 治疗费采自体血 200m 30 治疗费大出血抢救人次 50 治疗费胆道镜检查次 200 治疗费胆道结石取出次 800 治疗费大换药次 25 治疗费动脉穿刺置管术次 40 治疗费动脉采血次 5 治疗费导尿次 10 治疗费多普勒(妇科) 次 2 治疗费大清创 (不缝合) 次 70 治疗费大清创 (缝合) 次 100 治疗费妇科常规检查人次 5 治疗费刮宫术次 160 治疗费红光治疗次 10 治疗费红外线治疗每区 5 治疗费呼吸机辅助呼吸小时 10 治疗费 ICU单元治疗日 260 治疗费静脉穿刺置管术次 10 治疗费静脉采血次 2.3 治疗费静脉输液次 2.3 治疗费静脉输氧人次 30 治疗费静脉输液多种药加收注射器等材料次 1 治疗费静脉输液多种药加收次 1 治疗费静脉注射次 2.3 治疗费肌肉注射次 1.2 治疗费经胃十二指肠镜胆道结石取出术次 600 治疗费前列腺针吸细胞学活检术次 45 治疗费胃、肠高营养治疗

常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项目单位收费标准项目单位收费标准 名称(元)名称(元) 挂号费次/天0.80万级层流病天150.00 床 急诊挂号费次/天1.20重症监护小时3.90 门诊病历份1.00特级护理小时2.00 诊查费次/天2.50Ⅰ级护理天6.50 专家(主任医 次9.00Ⅱ级护理天3.90 师)挂号费 专家(副主任 次6.00Ⅲ级护理天1.95 医师)挂号费 空调费天5.00(3人特殊护理天19.30 及以下) 空调费天4.00(4人大抢救天100.00 及以上) 其他空调费次3.00中抢救天50.00 一等病床天40.00小抢救天30.00 二等病床天25.00特大换药/次/30.00 部位三等病床天15.00大换药/次/20.00 部位四等病床天10.00中换药/次/10.00 部位 重症监护病 天80.00小换药/次/5.00 床部位 特需病床天200.00(自 费)

常见手术收费标准一览表 手术名称类别收费标准 胸腔闭合引流术次¥224.00 食道狭窄扩张术次¥360.00 临时起搏器安置术次¥400.00 永久起搏器安置术次¥500.00 心包开窗引流术次¥978.00 开胸探查术次¥748.00 胸导管结扎术次¥339.00 开胸止血术次¥679.00 食道憩室切除术次¥748.00 食道平滑肌瘤切除术次¥748.00 肺修补术次¥978.00 肺大泡缝扎术次¥978.00 肺大泡切除术次¥978.00 食道破裂修补术次¥748.00 胸腺切除术次¥1,130.00 肺切除术次¥1,116.00 食道癌切除术次¥1,495.00 食道胃吻合口狭窄切开 次¥1,116.00 成形术 食管裂孔疝修补术次¥1,495.00 贲门癌切除次¥1,495.00 缩窄性心包炎部分剥脱 次¥1,118.00 术 动脉导管切断缝合术次¥1,116.00 肺动脉瓣狭窄松解术次¥1,748.00 胸廓成形术次¥1,162.00 纵膈肿瘤切除术次¥1,300.00 动脉导管结扎术次¥1,116.00 心脏外伤修补术次¥1,495.00 食道癌切除术次¥1,495.00 心脏瓣膜置换术次¥1,633.00 房间隔缺损修补术次¥1,633.00 室间膈缺损修补术次¥1,633.00 食道癌切除结肠代食道次¥2,047.00 体外人工膜肺(ECOM)小时¥104.00

湖北省综合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湖北省综合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 单位 价格备注三 级 二级 一 级 11 (一)一般医疗服务 1101 1.挂号费 * 110100001 挂号费* 含门诊、 急诊及其 为患者提 供候诊就 诊设施条 件、病历 档案袋、 诊断书、 收费清单 计算机预 约挂号服 务、初诊 建病历、 病历手册 次 1. 5 0.8 0. 5 门诊注射、换 药、针灸、理 疗、推拿、血 透、放射治疗 按疗程收取一 次性挂号费。 提供计算机预 约挂号服务的 每人次加收1 元。初诊建病 历及病历手册 工本费每份合 计不超过1元 1102 2.诊查费 * 门诊注射、换 药、针灸、理 疗、推拿、血 透、放射治疗 疗程中不再收 取诊查费。口 腔、妇科诊查 费(含一次性 口腔器械、一 次性窥器、一 次性纸垫等) 在对应各级别 诊查费基础上 加收2元。中医 院和综合医院 中医科诊查费 在对应级别的 价格基础上加 收1元 110200001 普通门诊 诊查费* 指技术人 员提供(技 术劳务)的 诊疗服务 方便门诊不收 诊查费 110200001医师(含次 3 2 0.

a 主治医 师)* 5 110200002 专家门诊 诊查费* 指高级职 称医务人 员提供(技 术劳务)的 诊疗服务 专家是指聘为 高级职称的人 员。挂牌专家 名单由同级卫 生行政主管部 门审定并在挂 号处予以公 布,由群众自 由选择。副主 任医师、主任 医师正常排班 看普通门诊按 医师级收取诊 查费 110200002 a 主任医师 诊查费* 次8 8 5 110200002 b 副主任医 师诊查费 * 次 5 5 2 110200002 c 知名专家 诊查费* 是指享受 国务院政 府特殊津 贴的专家 提供的诊 疗服务 次 3 20 1、每半个工作 日挂号不超过 8个(含病人拿 到检查报告后 复诊1次);2、 专家诊察区域 须与普通门诊 分开,设独立 的诊室、侯诊 室、配备空调 设备,专人为 病人提供从挂 号、诊疗、缴 费、取药等全 程导医;3、知 名专家正常排 班看普通门诊 只能按主任医 师级别收取诊 查费;4、知名 专家名单须报 省物价局、卫 生厅审核 110200003 急诊诊查 费* 指医护人 员提供的 次 在 不 急诊诊查费:系指中心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单位 在所设的急诊科(室)内,根据患者病情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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