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荣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非项目性土地储备整治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县财政、建设、审计、监察、法制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

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

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

的,按照重庆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

众的意见。

第八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四章第九条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性基础项目,项目单位应当

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计划主管

部门审批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用地、技

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第十条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开发性基础项目,项目单位可将有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计

划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对不需要作初步设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将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对特别重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

转报。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

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

职责。

第四章项目初步设计阶段

第五章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行业

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进

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权限进行审批,对不需作初步设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将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代替初步设计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所有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编制项目总投资概算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商县财政部门审批。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性基础设施项目,先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项目总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其概算审查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如果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

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总承包工程建设方式的,总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办理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事项。第五章项目建设阶段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文件事前报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签订前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合同签订后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办理用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地震、地灾、安全生产、质监等审批手续后,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

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县发展计划部门、县财政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须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地填报投资报表,保证统计信息的完整性。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尽快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县审计部门出据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地震、地灾、质监、国土

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才予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使用证、备案证或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政府性项目的节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第三十五条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十七条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八)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5年内不得允许其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

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非项目土地整治储备,是指县政府投资主体为片区开发而进行的土地征用、平场和储备。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模板)

XXXX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 枫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X大区 二OXX年X月X日

本次报告撰写者: 项目经理:XXX 项目助理:XXX 大区基金投资部负责人意见: 本模板中列明的项目不得删减,只能注明:不适用(必须说明原因)、或者不存在此类情况、或者无法提供(必须说明原因)。 目录

引言 (2) 第一部分释义 (3) 第二部分项目概述 (4) 1 投资对象 (4) 2 投资亮点 (5) 第三部分报告正文 (6) 1 公司概况 (6) 2 公司团队 (11) 3 行业与市场 (12) 4 产品与业务 (14) 5 业务发展目标 (16) 6 盈利预测 (17) 第四部分主要问题汇总 (18) 第五部分投资建议 (19) 1 投资方案框架条款 (19) 2 投资回报估算及退出方式 (21) 3 投资风险评估及对策 (22) 4 投资建议 (22)

引言 受基金投资部指派,、组成项目小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XX公司开展了为期天的尽职调查、投资分析、方案设计及企业谈判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此份《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报告》)。 此外,枫泽投资增值服务部指派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与尽调,明确事务所名称及参与人员,以及参与人员资质情况)和风险控制部也分别指派人员、共同参与此次尽职调查工作并撰写了相关的报告——《XX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这些报告将和本报告互为补充,共同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意义: 枫泽投资枫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公司 增资基准日 硫化镍 工业废水 (将某些公司简称与专有名词、技术用语在此处进行解释,便于正文引用理解)

地方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构成 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可以根据公开数据测算的显性债务,主要包括平台贷、城投债、信托以及中央代发地方债;二是公开数据不可获得、难以统计的隐性债务,包括垫资施工、BT、BOT、融资 租赁、售后回租、发行理财产品、私募、违规集资、养老金隐性债务。(二)债务规模及变化情况 国家审计署2011年第35号: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369.74亿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15.58%(见图1)。地方政府负债余额超过了全国GDP的l/4,超出当年公共财政收入达24074 .4亿元.总债务率高选129. 07%。

2013年第24号公告: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38 475.81亿元(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8 437.10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9079.02亿元、其他相关债务10 959.69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其中12个地方政府本级减少1417.42亿元,24个地方政府本级增加5827.23亿元),增长12.94%。从债务形成年度看,2010年及以前年度举借20 748.79亿元,占53.93%;2011年举借6307.40亿元,占16.39%;2012年举借11 419.62亿元,占29.68%。 36个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逾3.8万亿元,两年增长近13%,有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截至2012年底,抽查的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3.8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底增长近13%,同时警示在地方政策性债务管理中存在偿债压力大、借新还旧率高、变相融资突出等问题。

政府类投资项目立项准备及审批受理流程

政府类投资项目立项准备及审批受理流程 第一阶段 1. 项目业主单位准备如下材料 (1)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 (3)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意见; (4)资金来源证明(原件一份)(由银行或县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5)单位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 提交发改局办公室受理 3. 局投资股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4. 送达业主单位(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结束) 若第一阶段通过,进入第二阶段 1.项目业主单位再准备如下材料 (1)要求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3)资金承诺证明; (4)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 (5)国土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意见 2. 县发改局办公室受理

3. 局投资股室组织科研评审后局领导审批 4. 送达业主单位(项目可研审批程序结束) 招标方式核准办事流程 1. 项目业主单位准备如下材料: (1)已获批准的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2)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相关手续;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证明》; (4)编写《关于核准招投标方式的请示》和《招标方案》各一份; 说明:《招标方案》中应载明: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规模、招标公告发布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体等。 2. 县发改局办公室受理; 3. 局招标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招标组织形式说明: 采用委托招标的,在申请核准招标方案时,应同时报送委托合同或协议以及代理机构资质条件材料,以备案。 采用自行招标的,应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件文件;(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技术职称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 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解析关于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统计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下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举债部门、单位将批准立项项目的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上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含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本流程图及有关说明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本流程图 4.(区环保水务局)环 评(15个工作日) 6.(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用地方案图( 20个工作日) 7.(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用地规划许可(20个工作日) 11.(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45个工作日) 9.(市规划国土委宝安 管理局)方案设计 (20个工作日) 10.(区民防办) a.自建人防审核 (6个工作日) b.易建免建人防审核 (5个工作日) 16.(区建设局) 预算(标底)审核 (15个工作日) 15.(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工程规划许可 (20个工作日) 17.(区建设局)招标公告备案(5个工作日) 19.(区建设局)施工许可(5个工作日) 20.(区财政局)工程进度拨款(5个工作日) (3)(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规划验收(20个工作日) (1)(区消防大队)消防验收 (17个工作日) (2)(区民防办)人防验收备 案(即来即办) 24.(区审计局)审计 决算(45个工作日) 26.(区财政局)竣工决算及产权登记 (10个工作日) 22. 竣工验收 23.(区建设局)造价 结算(45个工作日) 12.(区环保水务局) 水务(水保、防洪、排水)方案 审核 (12 个工作日) 8.(区消防大队) 消防设计核准 (20个工作日) (4)(区环保水务局)环保验 收 (10个工作日) (6)(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 14.(区发改局)初步设计 及概算(8个工作日) 1.(区发改局)项目前期研究批复(15个工作日) 3.(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用地选址 、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 5.(区发改局)可行性研究报 告(8个工作日) 21.(区建设局、审计局) 变更备案(17个工作日) 项 目建议书阶可行 性研 究阶 段 初步 设计 及概算施 工 阶 审计 决算阶段 18.(区发改局)下达新开工资金计划(5个工作日) 25.(区发改局)下达 审计决算资金计划 (45个工作日) 13.(区建设局) 节能审核 (12个工作日) (5)(区建设局)节能验收(10 个工作日) 2.(区发改局)项目建议书(10个工作日) 项目决策阶段 实行分级审批 项目正式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C 类项目 项目 单 位 负 责阶段 项 目 建设 单 位 负 责阶段 项目预算不突破概算投资的,涉及建安费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 位报区建设、审计部门备案,其 框内说明为修订稿程序 项目前期立项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

面掌握投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第四、国家已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省发改委按照《决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特别是对18项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本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划分了省、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二)三类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审批类项目 A审批依据:《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冀政[2003]19号);《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 B审批范围: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 制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2005〕7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 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 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 实行代建制进行监督、协调。 市计划、建设、工业、交通、规划(土地)、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计划、各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为相关领域具体组织实施项目代建工作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六条责任单位可以将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交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包括以下主要业务内容: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备案; (三)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四)会同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规划土地、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商业经营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模板

WORD模版,可下载修改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商业经营项目的市场分析 (3) 1.1国内商业经营项目市场 (3) 1.1.1供给市场 (3) 1.1.2需求市场 (4) 1.1.3供求分析 (4) 1.2青岛商业经营项目市场 (4) 1.2.1供给市场 (4) 1.2.2需求市场 (4) 1.2.3供求分析 (4) 1.3商业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分析 (4) 第二章市场定位 (4) 2.1商业经营项目的市场定位 (4) 2.2商业经营项目的目标客户 (4) 第三章商业经营项目的SWOT分析 (5) 3.1优势与劣势 (5) 3.1.1优势 (5) 3.1.2劣势 (5) 3.2机会与风险 (5) 3.2.1机会 (5) 3.2.2风险 (5) 3.2.3风险规避 (5) 第四章投资收益分析 (5) 第五章商业经营项目规划 (6) 5.1选址 (6) 5.1.1选址要求 (6) 5.1.2目标地址 (6)

5.2视觉识别系统 (6) 5.2.1店面及大堂布置 (6) 5.2.2核心卖点的表现形式 (6) 5.3功能配套 (6) 5.3.1配套一 (6) 5.3.2配套二 (7) 5.3.3配套三 (7) 5.3.4配套四 (7) 第六章整合营销规划 (7) 6.1经营项目 (7) 6.1.1项目一 (7) 6.1.2项目二 (7) 6.1.3项目三 (7) 6.1.4项目四 (7) 6.2经营方式 (8) 6.2.1方式一 (8) 6.2.2方式二 (8) 6.2.3方式三 (8) 第七章核心价值体系 (8) 7.1品牌的培养和连锁经营的方向 (8) 7.1.1品牌的培养 (8) 7.1.2品牌连锁 (8) 7.2资源整合平台 (8) 7.2.1资源整合 (8) 7.1.2战略结盟 (9) 第一章商业经营项目的市场分析 1.1国内商业经营项目市场 1.1.1供给市场 正文。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包括镇政府(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或向国内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款(含滞留、挪用其他资金)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计划报批、落实来源、规模控制、专款专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 力相适当,并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镇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镇内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借款主体,必须按照镇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要反映债务的余额变动情况,并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镇财政部门。 第七条镇财政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后,根据政府性负债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镇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镇政府同意后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债务的规模、举借与审批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审批办法,并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镇政府的政府性负债规模实行严格的债务指标控制制度。各项债务指标应控制在警戒线内即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第十条新增镇债务性建设项目,债务指标在警戒线内的,由镇财政审查还款来源后实施;如债务指标超过警戒线的,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借款。 第十一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一律不得新增出借资金,不得新增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对镇债务要争取每年有所下降,要以限期清收为重点,划分债务类别,制定周密的清收方案,做到有奖有罚。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管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

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

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操作方式公开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投资的范围和方式。省预算内非经营性资金投资范围,主要是指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省本级政权、政法项目及部分农林水利项目建设等。投资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公益程度,分为全额投资、定额补助、小额补助、以及对有收益公益项目的贴息。 第二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为一道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和要求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环评、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同时提出资金配置方案。 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研究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时机和投资。重大项目要

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建设指标变化情况提出评审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一些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在审批前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的资金配置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再行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不同类型项目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的确定与管理。实行全额和定额补助投资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补助投资数额,审批部门根据资金可能审核确定省级非经营性投资数额(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建设单位在编报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依据确定的非经营性投资数额进行,不得突破。 实行小额补助投资的项目,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补助数额,由建设单位先行建设,建成后按确定的资金数额给予补助。 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贴息资金按一定时期实际发生的利息确定,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可以全额贴息,也可以部分贴息。 省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条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省预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控制、规模适度、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一方面,负债是政府主动经济行为,要限制举债行为,控制负债规模,防范债务风险;另一方面,负债是客观存在和现实需要,要加强资金调度.重视资金效益.提升偿债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严控新债,用好旧债,滚动发展,良性循环.使负债既不能压垮政府,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有效运作.同时也不能让地方政府因为资金短缺而束缚当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性政府债务的管理重点,就是控制和运作。 (一)控制 主要是控规模、控风险,措施有: 1.建立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制度。整体把握政府性债务总额,分类控制债务规模。要着重把握项目的有效性.选择能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有效促进民生经济、有效帮扶企业生产的政府主导性项目.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投资,讲求项目投资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整体把握债务的总体规模。新增项目举债应遵循“举债适度,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对举债规模、还款期限、偿债资金来源与债务偿还能力进行事前评审论证。 2.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机制。一是要明确举债原

则、举债范围、债务资金的使用与监管.规范举债行为;二是定期地对债务分类结构实行动态分析,建立债务动态监测评估机制;三是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支及政府债务的总额及分类结构.设定多项风险控制指标,确定还债能力与可用财力相适应的政府举债规模。 3.建立举债成本效益理念。要对融资成本进行核算,综合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的具体情况.确定融资结构及期限.拓展融资品种,降低财务费用。 4.建立政府性债务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和杜绝举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树立债务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项目及其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与审计;对未按规定程序举债、违规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以及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5.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机制。一是建立项目建设硬平衡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确定用土地资产或其他资产平衡建设资金,确保偿债资金来源;二是建立项目收益归集制度.坚持“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原则.将政府性项目收益归集到偿债专户,作为偿债资金的来源保障;三是建立偿债准备金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偿债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增强政府对债务的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平稳运行。 (二)运作

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公路,城际(市)轨道交通,公共租赁住房,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EPC+BT)方式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BOT)方式政策介绍和运用(2013年版第5版) xxxx律师 1,囯务院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 1.1.1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 1.1.2,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1.1.3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 1.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清理整顿融资平台同时,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1.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5月13日),又称“新36条” 细化2005年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 1.4,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1.4.1,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

1.4.2,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1.4.3,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4.4,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 1.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1.5.1,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1.5.1.1,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1.5.1.2,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5.2,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5.3,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1.5.4,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1.5.5,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全面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坚持维持,压缩,退出,改制政策 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2,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模板)

XXXX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 枫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X大区 二OXX年X月X日

本次报告撰写者: 项目经理: XXX 项目助理: XXX 大区基金投资部负责人意见: 本模板中列明的项目不得删减,只能注明:不适用(必须说明原因)、或者不存在此类情况、或者无法提供(必须说明原因)。 目录

引言 (2) 第一部分释义 (3) 第二部分项目概述 (4) 1 投资对象 (4) 2 投资亮点 (5) 第三部分报告正文 (6) 1 公司概况 (6) 2 公司团队 (11) 3 行业与市场 (12) 4 产品与业务 (14) 5 业务发展目标 (16) 6 盈利预测 (17) 第四部分主要问题汇总 (18) 第五部分投资建议 (19) 1 投资方案框架条款 (19) 2 投资回报估算及退出方式 (21) 3 投资风险评估及对策 (22) 4 投资建议 (22)

引言 受基金投资部指派,、组成项目小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 XX 公司开展了为期天的尽职调查、投资分析、方案设计及 企业谈判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此份《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可行 性报告》)。 此外,枫泽投资增值服务部指派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 与尽调,明确事务所名称及参与人员,以及参与人员资质情况)和风险控制部也分别指 派人员、共同参与此次尽职调查工作并撰写了相关的报告——《XX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这些报告将和本报告互为补充,共同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意义: 枫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枫泽投资 新公司 增资基准日 硫化镍 工业废水 (将某些公司简称与专有名词、技术用语在此处进行解释,便于正文引用理解)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 和建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控制、规模适度、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一方面,负债是政府主动经济行为,要限制举债行为,控制负债规模,防范债务风险;另一方面,负债是客观存在和现实需要,要加强资金调度.重视资金效益.提升偿债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严控新债,用好旧债,滚动发展,良性循环.使负债既不能压垮政府,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有效运作.同时也不能让地方政府因为资金短缺而束缚当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性政府债务的管理重点,就是控制和运作。 (一)控制 主要是控规模、控风险,措施有: 1.建立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制度。整体把握政府性债务总额,分类控制债务规模。要着重把握项目的有效性.选择能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有效促进民生经济、有效帮扶企业生产的政府主导性项目.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投资,讲求项目投资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整体把握债务的总体规模。新增项目举债应遵循“举债适度,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

则.对举债规模、还款期限、偿债资金来源与债务偿还能力进行事前评审论证。 2.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机制。一是要明确举债原则、举债范围、债务资金的使用与监管.规范举债行为;二是定期地对债务分类结构实行动态分析,建立债务动态监测评估机制;三是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支及政府债务的总额及分类结构.设定多项风险控制指标,确定还债能力与可用财力相适应的政府举债规模。 3.建立举债成本效益理念。要对融资成本进行核算,综合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的具体情况.确定融资结构及期限.拓展融资品种,降低财务费用。 4.建立政府性债务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和杜绝举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树立债务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项目及其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与审计;对未按规定程序举债、违规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以及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5.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机制。一是建立项目建设硬平衡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确定用土地资产或其他资产平衡建设资金,确保偿债资金来源;二是建立项目收益归集制度.坚持“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原则.将政府性项目收益归集到偿债专户,作为偿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 发表时间:2020-02-28T15:37:37.04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21期作者:靳彪余晓钟邹涛喻均成 [导读] 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本文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成都 610500 摘要: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本文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结合我国代建制产生的背景以及其发展的历程,通过对目前代建制的管理模式展开系统性的研究,从而找出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这些问题找出相关解决对策,促使我国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达到一定的水平。有效地解决好管理问题才能够使我国投资项目能够取得巨大的收益。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仔细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光明的方向。 关键词: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 一、代建制的发展历程 1.1代建制的背景 我国在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的时候,通常将管理、建设、投资、使用四个模块居为一体。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然后由使用单位临时组建项目管理组织(基建科)负责实施。这种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项目超概。项目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一体化,使用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多的为自己争取利益,随意改变立项批复内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然后追加概算投资,建设“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管理不规范。项目管理团队为使用单位临时组建,很多人员缺乏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更缺少项目管理经验,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指标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项目变更成为必然结果,更有甚者会严重威胁到工程质量。三是经验无累积。传统的管理模式下,当项目完成后,意味着项目管理组织面临解散,项目管理经验没能得到很好的总结和传承发扬,对以后的项目管理不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导致项目经验成效的浪费。在这种背景下,由专业化工程管理单位代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成为优选方案,即为代建制。 1.2代建制的发展 代建制的发展起源于我国的厦门,其发展的历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将厦门市的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代建制的试点,委托专业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工程的施工。后来代建制被广泛运用到其他市政项目中。直到2004年7月国家颁布了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代建制作为重要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模式。经过十余年左右的发展,代建制已经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经验。我国目前的代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有限选定代建机构的模式。政府部门赋予投资项目的公司较大的权力,让投资项目的公司能够对项目的实施运行经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并且还可以选择项目的承包施工公司。投资公司作为项目的主要负责方,保证工程项目的管理达到专业化的水平。第二,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的模式。政府不经过投资公司而是自行开始招标项目,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管理,项目建成后的交付给使用单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主要实行合同管理模式,保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合理、合法,具有科学意见。 二、代建制中存在的问题 代建制主要是由小部分试点取得了突出的效果后,由国家有关部门将带建设作为主要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模式。由于我国各地方差异较大,而且代建制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所以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将代建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列举出来,以方便未来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管理方面的研究。 2.1能够承担代建的建设单位较少 由于带建设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且承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单位是工程管理咨询公司。这种公司其注册的资金较少,很难承担高额的投资节约奖励以及超支惩罚,有些地方还需要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始之前需要提供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工程投资金额作为合同的担保资金,加大了企业在项目中的投资风险系数较大。我国的相关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缺乏专业的人才专业的管理模式,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所能获得的利润较少,不能够吸引高素质高质量的人才加入到其中。 2.2代建制的管理权责不对等 代建制一般是由重点城市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而总结出来的项目建设经验。由于各地区的代建项目管理水平不一,且各工程项目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采取代建制的管理模式,而应当考虑每个项目的特殊性,根据项目的技术难度、规模和范围来选择合适的代建制管理模式。在代建制管理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中,经常会出现超过业务和责任范围的事情。法律上业主对项目负责,代建中是代建单位对项目负责,由于制度管理的不明确,双方经常会出现权利与责任混乱的现象,导致管理中的风险不可控。 2.3代建制的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代建制所涉及的范围较广代建制在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水利、税务、交通等部门有着密切的合作,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才能够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减少彼此之间的矛盾。在出现不可抗拒矛盾时,应当根据相关配套制度来进行解决。政府部门需要完善代建制的配套制度,保证各方利益使得建设市场能够有序的发展。 三、关于代建制管理的研究 在建设在开展和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代建单位对管理的相关内容不明确,在建单位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代建制管理中要注重协调好工程咨询、工程承包、设备供应等施工模块之间的工作。本文根据以上三点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内容:第一,培育代建市场。政府方面应当适当的降低工程投资金额的担保资金,让代建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降低代建企业存在的风险,从而有利于我国代建单位的发展,充分培育代建市场。第二,明确代建制管理的权利和责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在项目的开展之前,需要对管理的职责和权利进行明确,保证业主方和代建单位各自的权利和责任,避免双方在权利上的冲突,导致投资项目的管理方面出现问题。有利于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保证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以及效率,降低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第三,完善代建制的相关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对代建制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明确在代建制的管理模式下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行业之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