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公路,城际(市)轨道交通,公共租赁住房,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EPC+BT)方式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BOT)方式政策介绍和运用(2013年版第5版)

xxxx律师

1,囯务院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

1.1.1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

1.1.2,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1.1.3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

1.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清理整顿融资平台同时,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1.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5月13日),又称“新36条”

细化2005年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

1.4,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1.4.1,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

1.4.2,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1.4.3,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4.4,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

1.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1.5.1,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1.5.1.1,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1.5.1.2,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5.2,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5.3,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1.5.4,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1.5.5,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全面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坚持维持,压缩,退出,改制政策

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2,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2.3,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2.4,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2.5,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2.6,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号)

2.7,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2.8,上述主要政策要点

2.8.1界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即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並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纳入银监会名单制管理体系全面检查监管

2.8.2除在2010年6月30日前已投融资建设之外,上述融资平台不得再接手完全或大部(70%)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建设,对融资平台授信余额只减不增

2.8.3,上述融资平台原则上仅能从事赢利性收入公益性项目(如收费公路,自来水工厂等),特别是能从事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8.4,上述融资平台承担政府性债务范围内的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不能采取BT等方式,不能向一般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举债

2.8.5,上述融资平台在清理整顿后,吸引民间资本合资,与政府脱钩,改造成正常的法人治理机制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债务不属于政府性债务,只能依靠自身经营收入偿债

2.9,结论是,BT项目投资不能与融资平台有任何交易关系,而直接对口政府机构,並采取代建制方式

3,中央建筑企业从事投融资建设(BT和BOT)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动机

3.1国家国资委鼓励央企从事包括BT,BOT在内的投资业务

3.2,国家优先安排央企整体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募集大量社会资金,並且金融机构给与央企大量贷款授信,因此央企有巨量的资金能力

3.3,囯资委对央企经营收入的经济增长值考核,迫使央企通过投资(包括BT,BOT)提高企业利润率

3.4,央企通过对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资,解决政府短期资金困难,从而和政府良性互动,以资本经营拉动和扩大生产经营

4,BT的主要适用法律--《政府采购法》

4.1,政府是采购主体,可以授权部门机构和所属非赢利性事业单位采购,但不得授权企业采购

4.2,为了便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财政预算编制提供依据,政府采购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执行,其中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采购品目,如:

公用房建设B0101

住房建设B010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属于此品目)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B0104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B0105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B0202

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B0204

污水处理B0301

市政垃圾处理B0302

园林绿化工程B0303

xx工程B0306

河道疏浚工程B0401

xx,水库,闸门,泄洪工程B0402

机场,航空工程B0501

港口工程B0502

铁路工程B0503

公路,桥粱,涵洞B0504

电力工程B07

电信工程B08

其他种类工程B99

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4月10日)

4.3.1,应采尽采原则

凡列入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从近几年中纪委,高检展开的建设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公布,以种种理由和困难,阻挠和迟缓政府采购程序的,腐败情况严重

4.3.2管采分离原则

严禁政府采购程序由一个部门,机构,甚至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全部包揽,铁路,公路部门普遍问题严重,重要原因是管采不分离,没有监管约束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在2012年6月基本实现铁路工程管采分离原则

4.3.3预算约束原则

项目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一般分析为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工作责任性不强,缺乏工作能力,应于问责;除谨慎,准确,周到,全面编制预概算时,应考虑在执行预算时,有一定的资金节约

4.3.4,采购债务管理原则

应加强项目采购,延期或分期付款产生的债务管理(如BT采购债务管理),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4.4,工程项目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4.5,财政部《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财库[2013]18号)

4.5.1,全国统一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有利彻底实现管采分离机制

4.5.2,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系统銜接,中央和地方系统銜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交易平台统一

4.5.3,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和部门财政预算銜接,和国库集中支付銜接,有利遵从统一的财务核算制度与报告的规定

4.5.4,政府采购进入政府公共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将政府采购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管理,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及财政总帐管理等系统銜接,形成完整的财政支出纪录和报告体系5,BT,BOT项目应有完整的基本建设程序

5.1,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2,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

5.3,完成环保,地震,水土及文物等各项评估批准

5.4,完成土地规划和工程建设规划批准

5.5,完成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批准

5.6.住建部《住房和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2年9月20日)规定

5.6.1,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查封施工现场,按期改正的,处建造价5%罚款,如采取强制拆除的,处建造价10%罚款。

5.6.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按期拆除,不予罰款,如逾期,处建造价10%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收入,並处建造价10%以下罚款。

6,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2006年)确定BT基本结构的原则

6.1,要求项目出资方和工程施工承包方两者分离

6.2,BT方式采取,建筑企业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出资方和发包方,建筑企业作为承包方的两者分离

6.3,BT招标方式尽量采取投融资标和施工标结合的方式

6.4,上述投资方和工程承包方分离,产生两次征税问题

7, BT基本结构应采取代建制建设方式(EPC+BT方式)

7,1,上述财政部等四部委(2012)463号文件,要求BT采取代建制方式

7.2,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体制改革方案》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代建制要点介绍

7.2.1,代建制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四者关系,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发挥投资效益,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从政府部门移交企业

7.2.2,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项下政府职能如下,

7.2.2.1,制定中长期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专业规划,建立项目技术储备(包括项目设计方案)

7.2.2.2,审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

7.2.2.3,安排和完成项目基本建设的行政程序的各项工作

7.2.2.4,确定投资方式,融资方式(包括BT方式),以及项目管理方式7.2.2.5,安排和完成项目政府采购的行政程序的各项工作,如果是采取BT方式,应安排和完成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行政程序的各项工作

7.2.2.6,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包括BT投资公司),及工程承包公司(包括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和工程承包公司不能存在隶属,资产和其他利益关系

7.2.2.7,实施项目基本建设行政监管的各项工作,包括过程审计

7.2.2.8,公开招标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

7.2.2.9,安排和完成项目竣(交)工验收的行政工作以及行政考核,年检,评级等行政工作

7.2.2.10,竣(交)工交付项目的资产管理和运作,等等

7.2.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项下的项目管理公司(BT投资公司)职能如下,

7.2.3.1,原则上,負责从项目完成立项以后,直至项目竣(完)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7.2.3.2,项目前期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编制,评估

7.2.3.3,项目前期动拆迁和项目建设红线外部配套工程的管理

7.2.3.4,组织项目工程设计优化

7.2.3.5,政府委托,代表政府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选型的招标工作

7.2.3.6,项目工程设计,投资,质量,进度等管控,合同管理和施工现場协调

7.2.3.7,项目生产试运行管理和评估

7.2.3.8,如果是采取BT方式,负责项目投资和融资,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要

7.2.3.9,负责项目财务管理,支付管理和现金管理

7.2.3.10,组织项目工裎竣(交)工验收和移交生产使用,等等

8,项目建设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8.1,国务院《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8.2,财政部《政府采购拨付管理办法》(2001年)

8.3,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10年)

8.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2008年)

8,5,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8.6,上述主要政策要点

8.6.1,财政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8.6.2,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原则,预算计划编制前提必须是符合本级政府中长期预算规划,上级政府指示和上一年度决算情况

8.6.3,项目支付跨年度支付周期长,金额巨大,分期分批支付的,必须先行编制项目整个周期的支付划拨计划,並以此为基础编制年度项目支付预算,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计划,报审本级政府后报经同级人大机构批准

8.6.4,项目支付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设立支付专户,如有不同资金来源,全部先入国库,再按预算计划支付

8.6.5,公益性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性基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缴库管理,支付申请和审批管理和预决算管理

9,土地资金和收入管理

9.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

9.2,《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2008年)

9.3,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违反国有土地管理处罚办法》(2010年)

9.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2012年)

9.5,上述主要政策要点

9.5.1,项目工程不能定向置换土地,包括事先协议约定,否则违反土地出让公开“招拍挂”原则

9.5.2,土地收入不能定向某项用途,某些支付和偿债,否则违反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

9.5.3,土地收入统一入库后,在支付方面严格排序,先行支付三农支出(10%),保障性住房建设(10%)等各项支出后,余额才用于建设项目支出

9.5.4,,国有土地收入作为公益性资产,严禁无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划与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承诺质押,否则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2010至2011年中央新规定的政策

9.5.5,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由国土,财政及人行共同负责审核,融资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和融资规模控制卡管理10,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政策

10.1,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10.2,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10.3,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10.4,上述政策对政府融资平台的要点

10.4.1,对政府性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实行比普通企业更严厉的准入门槛制度,但企业BT项目贷款不受限制

10.4.2,,融资平台贷款,一般仅限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而且笔笔贷款必须报经银行的总行批准,取消地方分行授权,BT项目公司贷款,银行仍采取原来的授权审批体系

10.5,上述政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担保条件

10.5.1,BT的公益性项目贷款,必须有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

10.5.2,不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担保,各类信用承诺,

10.5.3,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体育馆,电视台,行政办公楼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品,

10.5.4,不接受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承诺,

10.5.5,不接受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但是,

10.5.6,可以接受当地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履约担保,

10.5.7,可以接受净资产大于BT项目总投资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及国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履约担保,但不接受进入银监会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公司的担保

10.5.8,可以接受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的收入质押,包括归属合法的专项规费收入,如车辆通行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承诺和质押

10.5.9,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抵押

10.5.10,具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湖河水面使用权证的抵押,

10.5.1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及省级担保公司的担保,等等10.6,,建筑企业可以采取BT方式建设公益性项目,但完全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贷款风险权重提升为300%(一般项目仅为100%),提高银行资本占有成本,因此除提高担保条件和利率价格,还要评估建筑企业的信用授信总量,以及建筑企业的担保作为增信措施

10.7,,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9号),公益性项目投资资本金一般不小于25%,而且必须注册验资

10.8,项目开贷放款,必须实贷实付,贷款资金不进BT项目公司,直接按建筑等发票支付施工企业

11,BT项目风险控制要点

11.1,BT项目基本建设行政批准程序齐全

11.2,BT项目政府采购和支付行政审核程序齐全,包括,

11.2.1,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批准

11.2.2,本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落实支付划拨计划,设立项目专户,完成进入国库支付的行政程序

11.2.3,同级人大机构决议批准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社会经济发展报告,以及财政预决算报吿,列明该BT项目

11.3,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批准BT项目预算

11.4,本级审计机构介入项目过程跟踪审计

11.5,落实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在目前政策环境下,一般只能是,

11.5.1,经营性资产抵押(一般通过金融机构过桥抵押)

11.5.2,,有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保证担保,如省级市级担保机构和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等

11.5.3,地方政府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履约保函保证

按照人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方类及定义》(2002年),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和城市信用社,可以提供债务清偿能力的担保(股权投资类除外)

12,主要类型项目BT方式介绍

12.1,公共租赁住房工程BT项目

12.1.1财政部《关于要求各地做好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资金安排工作的逼知》(2012年2月7日)

12.1.1.1,,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分类管理,直接纳入政府管理的是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吸收社会资金(包括BT)建设,

12.1.1.2,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优先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个人住房产税收入专项,财政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不超过15年),以及省级财政补助拨付等,

12.1.1.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12.1.1.4,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财政收入安排

12.1,2,国土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的通知规定

12.1,2.1,土地收储机构由国土部名单制管理

12.1.2.2,土地收储机构按下达的收储计划,向省财政厅和人行省支行申请债务规模控制卡,然后可以向银行贷款,取得收储资金

12.1.2..3,除银行贷款外,不得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如BT和垫资施工。

12.2,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工程BT项目

12.2.1,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2,上述政策要点

12.2.2.1,这类公路投资采取省级政府“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模式

12.2.2.2,这类公路企业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12.2.2.3,这类公路一般获得财政补助(国道工程可获中央财政补助,省道工程可获省级财政补助)和银行统借统还贷款,因此可以落实项目总投资的85%左右建设资金,财政补助属于拨款,无需偿还

12.2.3,这类公路需要项目属地地方财政配套拨款资金(大约15%),不能在建设期落实情况下,需要采取BT方式,补足项目属地地方配套拨款资金缺口,一般要求BT投资对这类公路企业法人财政拨款(有些地方政府将财政拨款作为股权投资)替代,並几年后项目属地政府财政拨款回购方式,以取得代建制项下的工程总承包权

12.2.4,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和《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等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要在属地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拍挂(小于25%现金交易的除外),交易前必须产权价格评估,並要报经出受让双方的国资委,以报经的价格订立交易协议。因此项目属地财政拨款资金作为股权投资同时订立回购协议不成立,另外,财政拨款性质也不能作为股权投资,BT资金只能作为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有偿集资”,並以项目属地财政拨款资金作为偿还来源

12.2.5,规避上述问题的股权投资方式

12.2.5.1,定向投资股权式金融信托计划方式,但期限较短,信托机构收费高,

12.2.5.2,定向委托贷款方式,期限不限,银行收费低

12.3,非收费公路工程BT项目

12.3.1,这类公路工程一般获得财政补助,国道工程获得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占公路工程建安部份的60%左右,省道工程获得省级财政补助占公路工程建安部

份的60%左右,但这类公路不易获得银行贷款,因此,这类公路的项目属地地方财政配套拨款资金比重较大

12.3.2,BT投资,补足攻目属地地方财政配套资全金缺口,以取得代建制项下的工程总承包权

12.4,城际(市)轨道交通BT项目

12.4.1,国家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对铁道部体制改革提出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设权下放的意见;

12.4.2,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实施意见》(铁政法[2012]97号)

规范设置社会投资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标准及优惠扶持政策,投资建设范围涵盖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场站设施等项目,

12.4.3,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

12.4.3.1,特大城市(城区人口300万以上),大城市(城区人口150万以上)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大容量的地铁(客流规模应单项高峰每小时3万人次),轻轨交通(客流规模应单项高峰每小时1万人次),现代有轨电车交通,

12.4.3.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调度中心,停车場,保养場,首末站,停靠站,以及換乘枢纽,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

12.4.3.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同步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

1)新建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和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2)已建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地上,地下立体开发,

3)上述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12.4.3.4,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公共财政体系,包括配套的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等,

12.4.3.5,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拓宽投资渠道,包括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和运营,

12.4.3.6,完善价格补贴机制,包括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明确城市轨道项目,属于财政性经常补助的经营性公益项目,地方政府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财政性经常补助,如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420公里,2012年财政补助不低于40亿,

2)以土养路政策,如广东省《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提出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开发规模分为红线内用地规模和红线外备选用地规模,归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执行“以土养路政策”,将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开发收益,用来弥补建设和营运亏损,

12.4.4,城际轨道建设资金结构如下

12.4.4.1中央财政补助(投资)占建设资金的25%

12.4.3.2,省级和项目属地地方财政补助(投资)占建设资金的25%

12.4.4.3,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50%

12.4.5,BT投资,补足项目属地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补助或投资)不足部份,以取得工程承包权,BT投资偿还来源应是项目属地地方财政体系的资金来源,

12.4.6,BT投资形式包括

1)以建设单位(业主)xx管理方式,

2)和金融信托机构组成BT联合体

3)股权融资建设单位(业主),取得工程承包权

12.4.7,一般采取EPC+BT方式,即采取设计(方案,初步和施工图设计),线下工程施工承包,设备采购(动力,牵引,车辆,信号,通讯,维护),安装,项目装备调试,联动和试运营(包括岗位培训)等一体化交钥匙。

12.5.城际,市域等轨道交通BOO项目

12.5.1,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囯发[2013]33号)规定,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等4项铁路项目,鼓励采取BOO投融资方式,即投资人拥有上述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12.5.2,提高BOO投资经营效益的三项措施

12.5.2.1,建立铁路运价浮动机制

按照铁路和公路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货运价格,建立铁路货运价格,随公路货运价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

12.5.2.2,建立铁路公益性,政策性运输补贴制度

对于铁路承担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和紧急救援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造成经营亏损,建立健全的核算制度,形成合理的补贴机制。

12.5.2.3,“以土养路”政策补偿铁路经运亏损

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特别是铁路车站及沿线用地的综合开发。

12.5.3,投资中央铁路发展基金的企业,不能直接参与铁路建设和运营。

12.6,水利建设BOT,TOT,BT项目

12.6.1,人行,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规定,水利建设项目,积极引入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包括BOT(建设—经营—移交),TOT (转让经营权)和BT(建设—移交)等方式。

12.6.2,设立完整的水利建设项目金融政策

12.6.2.1,采取BOT,TOT,BT投资方式,並有水利建筑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可以作为贷款主体。

12.6.2.2,加大对经营性水利项目的信贷支持,特别是对水利工程经营性收益,可以实现可持续经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经营性水利项目,包括开发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和土地资源等。

12.6.2.3,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灌溉等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包括“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信贷模式。

12.6.2.4,指定水利建设项目主要信贷银行,为中囯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要求其支持列入各级政府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

12.6.2.5,支持水利企业,包括BOT.TOT,BT投资的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定向工具等的直接融资方式。

12.6.2.6,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中小农田水利灌溉系统,提供融资租赁方式。

12.6.2.7,水利建设项目融资,要求落实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釋措施。

1)拓宽水利项目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可以将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

2)探索水利项目收益相关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包括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3)经地方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4)建立地方政府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並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其他补助方式,组织担保机构再担保,或者联合担保,以及担保和保险结合方式。

5)要求保险机构设立水利担保保险,提供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12.6.3, BOT,TOT,BT投资领域,还包括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大型建设项目。12.7,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与经营(BOT等)

12.7.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建成[2012]89号)在政策上原则性规定了下述的方式,即,

12.7.1,1,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包括垃圾发电)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12.7.1.2.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粱,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

12.7.1.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粱,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营和养护等

12.7.2,上述BOT等投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12.7.3,上述BOT等投资项目,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明确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

12.7.4, BOT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12.7.5, BOT特许经营基本内容应包括

12.7.5.1,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12.7.5.2,产品和服务标准

12.7.5.3,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12.7.5.4,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12.7.5.5,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12.7.5.6,安全管理

12.7.5.7,履约担保

12.7.5.8,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12.7.6,BOT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12.7.7, BOT企业获取项目贷款融资,一般将特许经营权项下的收益,或者资产进行质(抵)押,应经政府同意並办理行政登记

12.7.8,地方政府配套政策建设还有待完善,主要是行政监管,定价管理,税费政策以及财政补助政策等,具体方面包括

12.7.8.1,建立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2.7.8.2,建立煤热联动机制,包括用热量计价收费机制

12.7.8.3,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拉圾处理运营规范和机制,包括按月份核拨费用制度

12.7.8.4,项目建设和运营用地,应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内,作为划拨建设用地性质

12.7.8.5,建立技术指导服务机制

12.7.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还将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细化操作办法。

13,BT,BOT项目前期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13.1,对于预期投资的BT,BOT项目,应与政府方面签定一个投资要点框架协议,以此作为政府招标文件的要点内容,

13.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因此BT项目招标不要分开投资标和施工标,尽量一次性招标。(按上述《条例》,BOT项目的投资企业如有建设能力,可以不用工程公开招标。)注意BT投资和工程施工一次性招标,标书明确,投标人(中标人)要设立BT项目公司,負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同时,作为BT投资人和招标人(中标人)订立BT合同,投标人(中标人)作为工程施工承包人,

基础设施建设论文基础设施投资论文

基础设施建设论文基础设施投资论文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决策分析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相对滞后,缺乏统一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文章在归结基础设施内涵的基础上按照其所属的经济特性统一划分为经营性基础设施、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提出了不同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构建了相应的投资决策模型,并辅之以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全面的论述了相应投资决策的分析过程及其具体应用。 【关键词】基础设施;投资决策;案例分析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越来越大,使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缺口日益凸显,究其原因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的初始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投资收益少、缺乏统一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鉴于以上原因,本文从现阶段尚存在一定争议的基础设施内涵入手,归结了基础设施的内涵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类型基础设施的投资决策方法,构建相应的投资决策模型,建立了相关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以解决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一的投资决策分析标准的问题。本文的核心思想在于修正传统的财务盈亏平衡点,考虑了各项收入、支出的货币时间价值,并将其引入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决策;另外,将弹性系数法引入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决策,以测定对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量。

基础设施建设在财务、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始于20世纪40年代,至今许多专家、学者对基础设施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其中对现代基础设施建设的研究有重要影响的主要是以下观点:1994年世界银行召开“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的主题会议,会议上提出“基础设施是永久性的工程构筑、设备、设施以及它们提供的为居民所用和用于经济生产的服务。这些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公用事业(电力、管道煤气、电信、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公共工程(大坝、道路、灌溉及排水用渠功能)以及交通设施(城市交通铁路、海港、水运和机场)”。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的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著名学者钱家俊、毛立本将“基础结构”引入经济、财务等研究领域,指出基础设施建设是“向社会上所有商业部门生产提供基础服务的那些部门,如运输、通信、动力、供水、以及教育、科研、卫生等部门”,并提出基础设施建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主要是指运输、通信、动力、供水等部门,狭义主要是指为以上部门提供服务的教育、科研、卫生等部门。 本文将基础设施的内涵归结为:基础设施是为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提供有形的物质基础和无形的公共服务的总称,其主要包括交通、电力、水利、市政等有形基础以及教育、信息、科研等无形服务。 本文从投资决策的角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其所属的经济特性主要划分为:经营性基础设施、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 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汇报.

**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汇报 (2014年7月10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文化**的战略部署,市委出台了《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了一大批文化惠民工程,大力加强了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丰富和活跃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全市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通过实施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一批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文化惠民工程,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的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目前,全市有市、县(市、区级艺术馆(文化馆8个,从业人员68人;有县(市、区级公共图书馆 7个,公共图书馆藏书183万余册,从业人员72人,阅览室座位近2000个;有市、县(市、区级博物馆、纪念馆14个,从业人员292人,年均举办展览50多次,举办培训90多次;有演出场馆9个,有各类艺术表演团体12个,从业人员331人,年均服务观众44万人次,其中服务基层观众35万人次;有乡镇综合文化站134个,总藏书50多万册,从业人员184人;已完成全市1783个行政村农家书屋工程全面覆盖的建设任务;全市1900个行政村(含居委会实现了有线广播村村响;建成7个县级、134个乡镇街道办共141个广播室;建成了57个激情广场文化活动示范点。 (二公共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一是成功举办各类大型文化活动。自2007年以来,我市承办了海峡客家高峰论坛、海峡客家歌曲创作演唱大赛、第五届福建艺术节、红旗颂等大型文化活动近20场次,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二是积极开展送书、送

第二节 基础设施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第二节基础设施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一、基础设施发展的理论 国民经济活动可分为基本生产部门和为其服务的基础结构部门,前者为企业直接投资,后者为社会共同投资。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发展基础设施部门,西方经济学家就发展中国家资金不足的前提下,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发展理论和观点。 (一)先行论——优先发展基础设施 英国经济学家P.罗森斯坦·罗丹于1943年在《经济学》杂志发表《东南欧工业化》一文,提出了“社会分摊资本”的概念和超前建设的观点。他认为在消费品工业建立以前,必须大规模地筹集大量不可分割的社会分摊资本,建立起基础设施部门。这些资本通常占总投资的30%~35%,依靠私人和市场积极性是无力做到这一点的,必须通过倡仪、计划或规划等步骤,为工业部门创造投资机会。基础设施工期长,投资额大,资本产出率高,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预测,有准备地、有步骤地进行投资和建设,不然就会产生工业发展后电力不足、道路不畅,临时弥补又会出现巨额资本无法筹集,从而丧失时间,制约经济增长等问题,所以基础设施应优于直接生产部门,超前发展。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社会分摊资本是遍及整个社会利益的公共设施投资,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为直接生产部门提供外部经济效果,从而达到收益递增的目的。 (二)滞后论——优先发展直接生产部门、滞后建设基础设施部门 美国经济专家赫希曼,是不均衡增长理论的主要倡导者,他从投资效益出发,认为有限的资本应首先发展工业部门,然后再来建设基础设施部门。他批评传统的优先发展基础设施理论,认为这是一种“超能力的发展”,不能刺激引致投资(引致决策);而优先发展生产部门,虽然是一种“短缺的发展”、不平衡的增长,但能产生最有效的投资结果,刺激进一步的投资,实现“引致决策”最优化。所以在资本有限的情况下,应集中投资于直接生产部门,尽快地获得收益,增加收入,待直接生产部门发展成长并有了较大的收益后,再利用一部分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利用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以便加速资本的原始积累,从而实现扩大再生产。如1985年中国132个工业行业平均资金利税率为24.02%,加工工业均在32%以上,轻工业部门在40%左右,最高的石油加工业达101.41%,而采掘业、基础工业和初级加工业都在20%以下,其中和基础设施有关的工业更为低下,如电力生产业17.83%,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11.88%,水力发电业9.47%,蒸气热水生产及供应业5.86%,煤气生产和供应业1.24%。上述数据虽然带有不合理的定价因素,但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明,优先发展加工业可以在短期内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基本建设的含义和程序

基本建设的含义和程序 第一章建筑经济 第一节概述 一、基本建设的含义和程序 (一)基本建设的含义 基本建设是指以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为目的,而进行的各种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工程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建设工作。 (二)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人生产等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的法则。这个法则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建设程序分为若干个阶段,这些阶段是有严格的先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而违反它的发展规律。 目前,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有: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即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运行阶段。其中每个阶段又有不同内容,图1-1 为我国基本建设程序与工程多次计价之间的关系。 主要阶段说明: (l)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大中型新建项目和限额以上的大型扩建项目,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附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即可立项。 (2)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后即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原编报项目建议书的设计院或咨询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详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投资[1991] 1969 号文件,“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将现行国内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取消设计任务书的名称”,“所有国内一律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程序、要求和审批权限与以前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 (3)编制和报批设计文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要求进

关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关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和服务社会各项经济建设的基本要素,其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本文根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策分析探讨。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公共交通服务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广大乘客的基本要件。它包括公交线路、车辆、站点、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和信息系统及后勤指挥调度基地等。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状况,不仅体现了公共交通的整体功能,同时也展示了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健康发展与城市建设、社会经济以及城市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显而易见,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意义。 一、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目前,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良莠不齐,问题很多。 1、在公交线路方面:一般大中城市在主要街道和重要基地较为正规,但在城市边际区域和城乡交合地带有严重脱节现象。在中小城市这种不规范问题较为普遍,所有公交线路都是经营者随城市社会的人流而自然形成。这种情况的突出特点,一是线路严重重叠。二是线路空白。三是经营者受经济利益所驱动,导致有些线路时有时无。四是公交和其它线路不能相衔接而方便乘客换乘。 2、在公交车辆方面:有些城市,政府不投资,实行群众性的散乱经营方式。公交车辆不统一,陈旧老化、破烂不堪、凑合运营,既影响功效,又影响形象。 3、在公交站点方面:不少地方存在问题,很多线路上站点不规范,站台、港湾、候车亭、站点牌、线路牌不健全,有多项短缺,甚

至简单应付凑合。 4、在公交车辆保养场方面:一般大中城市都设有功能齐全的公交保养场,配备有专业的维护技术人员和设备等。在一般中小城市中,问题较为严重,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完整的维修场所,有不少地方甚至连个象征性的设施也没有,全依靠到社会门店维修。 5、在公交运营枢纽方面:大中城市都能意识到城市公交枢纽是方便广大乘客转换和疏导人流以及运营车辆调整的运输节点,在不同区域设有公交枢纽,以方便服务城市社会。但在一般中小城市对此项工作重视力度不够,不考虑公交设施。不少城市连个象征性的保养场地都没有。 6、在信息和调度方面:大部分城市公交行业都能认识到信息和调度在公交运营指导、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城市没有进入信息程序状态,经营、管理措施依然传统化。 诸如以上情况,说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客观现状已严重滞后,既有碍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又不利城市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前进,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跟上步伐,快速发展,服务社会。 二、发展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对策 1、城市公共交通要体现形象精神。要提高城市意识、行业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行业指导意见,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快速发展,服务社会,增强效益,提高效率,突显公交行业形象精神。 2、公交线路要科学规划。公交线路是公交运营的基础,线路规划要符合本市的性质和特点,要适用于城市广大居民和乘客:(1)以满足城市生产区、生活区、行政区、商贸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为原则。(2)发展新建区域,调整重叠线路,开通公交空白区。(3)增补城市边际区域公交线路,延伸城乡通道,让公共交通遍及城市角落,

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公路,城际(市)轨道交通,公共租赁住房,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EPC+BT)方式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BOT)方式政策介绍和运用(2013年版第5版) xxxx律师 1,囯务院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 1.1.1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 1.1.2,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1.1.3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 1.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清理整顿融资平台同时,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1.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5月13日),又称“新36条” 细化2005年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 1.4,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1.4.1,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

1.4.2,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1.4.3,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4.4,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 1.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1.5.1,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1.5.1.1,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1.5.1.2,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5.2,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5.3,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1.5.4,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1.5.5,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全面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坚持维持,压缩,退出,改制政策 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2,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 办法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16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 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办是省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研究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快速地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城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能够使城市居民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能够使经济的发展变得更加快速。 标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条件基础。随着城市规模大增大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也在不断地提高。然而,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还不能满足我国城市化、信息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要求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本文将重点探讨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何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一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巨大的财政资金压力 在我国,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都是由国家负责的,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投资金额数量大,一般的社会企业不会加入,再加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时间长,很难在短时间内运营,所以资金的回笼比较晚,资金的效益成本不容易分摊,这些都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2、艰难的日常维护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在城市的发展中充当的是生命线的角色,如果基础设施发生瘫痪,必定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基础设施建成之后,必须加强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的日常围护和管理中也需要大笔的资金投入,对基础设施进行修补和完善,然而,在我国大多数城市,用于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资金是少之又少,根本不能满足资金的支出要求,所以导致许多地方基础设施不修不补,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3、缺乏深度的项目前期准备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首先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提出项目的建议书,编制可行的研究报告,进行设计,编制项目的概算,向有关单位申请审批等等,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政府的投资项目往往没有做深入的前期准备,导致有时工程已经竣工了,项目的前期准备还没有完成,项目的资金概算已经失去了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实际意义,所以导致一些基础设施盲目上马,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此外,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投资计划超过财政负担、没有建立良性的资金“借用管还”机制、征地和拆迁行为不规范、“代建制”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存在很多不足、对代建项目的各方主体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政府有必要加强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 二加强我国城市建设与运营管理的措施 1、解决城市基础设施资金难问题 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的问题,政府可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社会资金加入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中来。其次,可以整合城市基础设施各相关单位的力量。还可以结合土地的收储和代建项目,做大强融资平台。 2、解决拆迁制约因素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供暖)思路 一、估价项目名称: 二、委托估价方: 三、估计目的: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 四、估价基准日:X年X月X日 五、估价日期: 六、地价定义:宗地的实际用途,宗地内外的开发程度。估价基准日及土地权 属。 七、估价对象: 土地登记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登记状况一览表 土地权利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权利状况一览表 土地利用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利用状况一览表 八、影响地价的因素 搜集资料:现场搜集,网上搜集。 现场搜集:拍照,宗地的基本情况。了解四至,周围的实际建筑情况。搜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

相关资料复印件。 网上搜集 一般因素 城市资源状况 地理位置(所属区域及地理特征,地势,地貌) 水文气候条件(气候是否符合人类居住,居住的舒适度) 矿产资源(大背景下的资源,了解资源优势) 占地面积及概况(对总面积类型的分类,了解土地资源状况) 城市人口(分析城市人口的类型,规模,结构及发展趋势) 房产政策(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分析) 行政区划 交通概况(主要的交通干道,于外界的港口,码头,车站通达程度) 经济状况(经济的增长点,财政金融状况,产业特色) 产业政策(产业结构,产业特色,创新新型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城市发展与规划(发展目标,发展理念,对经济建设的规划,民生问题的解决,公共设施建设的方案) 城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现状的分析,运行情况,发展趋势)区域因素 区域位置(地理位置,四至,地势,地貌,水文,气候) 行政区划 (所属区域的行政级别,规模,人口情况,产业发展的特色) 交通(对外交通的便捷度,交通管制,道路构造,级别和体系。距火车站,飞机场,货物集散地的距离等。) 经济建设与发展(针对供暖行业的发展状况,趋势,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的) 基础设施状况(电力、供水、排水、电讯等状况) 资源优势(我省是产煤大省,建设采暖厂,减低了运输成本) 环境状况(污染的排放状况及治理程序,周围的自然环境)。 产业聚集度(相关产业的配套及集聚状况、工业区的未来发展趋势等)居民分布(该区域的居民分布情况,不可在其周围,以免影响生活,分布状况,了解运营之后提高工作的效率) 个别因素 估价对象个别因素说明表 1.宗地基础设施状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 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以及资金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代建制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其财政财务管理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制项目”)的各项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安排的投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出预算申报、编制、下达 第五条对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方法。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评审意见。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和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中应注明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名称;财政部门按照投资来源,将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资金和年度预算追加基本建设资金分为工程预算和代建管理费分别下达支出预算。即:工程预算下达给代建单位,抄送给使用单位;代建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情况下达,即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抄送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完成的,前期费用预算下达给代建单位。 第七条政府通过政府招标产生或使用单位自行委托的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 第八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在组织实施前,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手续。 政府设立代建单位管理的代建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由代建单位代为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政府授权或自行委托代建单位管理的

(整理)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模式 1、BOT及其变种 BOT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的一种模式。适用于对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其运作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似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 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私人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BOOT、BOO与BOT的比较

2、BT融资模式 BT(建设—转让)是BOT的一种演化模式,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适用于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比较明确,而短期资金短缺经营收益小或完全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1)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面临的任务目标和项目特点,涉及的适用范围总体上讲是前期工作成熟到位、急需投资建设,建设资金回收有保障,但回收时间较长(一般10年以上),资金筹措中长期较好可行,银行融资当前较困难。使用范围内容包括:土地储备整治及开发(BT);城镇供水项目(BT或BOT);污水处理项目(BT或BOT);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开发(BT或BOT);河堤整治开发建设(BT);部分水源建设项目(BT)。(2)采用BOT、BT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采用BOT、BT有助于缓解水利建设项目业主一段时间特别是当前资金困难。但具体操作中存在项目确定、招标选代理业主、与中标者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包括: (1)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主要指现代化农业基地及农田水利建设; (2)农业生活性基础设施:主要指饮水安全、农村沼气、农村道路、农村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环境建设:主要指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护林体系、种苗工程建设,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湿地保护和建设、退耕还林等农民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问题。 (4)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主要指有益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基础建设,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等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 农业基础设施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中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是在农业生产完成的各个环节所使用的劳动材料、劳动对象等生产力要素的总和,按其内容可分为物质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两大类型。前者包括供应生产资料的产前环节的基础设施、生产农业初级产品的农业产中环节的基础设施、加速农产品流通的农业产后环节的基础设施;后者包括农业综合教育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科研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推广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政策及法规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信息方面的基础设施。不论是物质基础设施还是社会基础设施,其作用都是为了扩大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二者互为条件,互相补充,只有各方面基础建设综合发展,协调配套,相互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才可能有所发展、有所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业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综合生产能力有所提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奠定了一定基础。尽管如此,从全面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新时期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来看,各地薄弱和落后的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都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资金投入不足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每年投资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不少,但相对于农业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的要求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2.缺乏资产经营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

第8章城市基础设施管理 8.1城市基础设施概述 &1.1城市基础设施的含义和 范畴 1、城市基础设施的含义 城市基础设施,是为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 提供基本条件、保障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各 种工程及其服务的总称。 城市基础设施包含设施、产品(服务)和 产业三种形态。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 件。 3 城市公用事业一一自来水、电力、煤气、公共交通、通讯 —市政 工程设施一一道路、桥梁、隧道和下水道等 城市基础设施 (生产性基础设施) - 城市事业设施 公共的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 — V (非生产性基础设施) 2、 城市基础设施的范畴 城市公共设施

(1)能源设施。包括电力的生产、输配和供应设施;燃气和暖气的生产、输配和供应设施等; (2)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设施;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系统;污水、废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净化及排放系统;中水供应系统等; (3)交通设施。包括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和内部交通设施两部分; (4)邮电通信设施。包括邮政设施、电信设施、电视和广播等; (5)环保设施。包括绿化、园林、垃圾收集和处理、环境卫生、环境监测和治理环境污染等; (6)防灾设施。包括城市防洪设施、公共消防设施、防地震设施、防止地面沉降设施、人民防空设施以及防风、防潮设施等。 3、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1)城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其开发利用形式主要为地下铁道、人行通道、地下商业街、城市共同沟、各种地下库房和人防设施等。 通常将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为:地下30 m以上浅层,地下30—100m中层和地下100m以下深层三个层次。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评估探讨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评估探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规定。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在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说到,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必须积极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要深化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稳步推进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从过去的划拨模式转变为现在的招标、拍卖、挂牌或出让,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的评估首当其冲。 一、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一)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 1.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可以理解为08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086小项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2.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含义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在特定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素影响下,在某一估价期日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所能够实现的价格。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与市地价格相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1)从价格产生的根本原因上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形成的根本原因也在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垄断。 (2)从价格形成的过程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是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的效用、稀缺性和有效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3)从价格的本质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是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权利及其预期收益的价格,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的本质是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租的资本化 3.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估价的含义 所谓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估价,是指估价人员遵循估价目的,依据估价原则,选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在估价期日客观合理价格的评定过程。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 发表时间:2020-02-28T15:37:37.04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21期作者:靳彪余晓钟邹涛喻均成 [导读] 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本文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成都 610500 摘要: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本文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结合我国代建制产生的背景以及其发展的历程,通过对目前代建制的管理模式展开系统性的研究,从而找出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这些问题找出相关解决对策,促使我国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达到一定的水平。有效地解决好管理问题才能够使我国投资项目能够取得巨大的收益。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仔细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光明的方向。 关键词: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 一、代建制的发展历程 1.1代建制的背景 我国在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的时候,通常将管理、建设、投资、使用四个模块居为一体。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然后由使用单位临时组建项目管理组织(基建科)负责实施。这种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项目超概。项目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一体化,使用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多的为自己争取利益,随意改变立项批复内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然后追加概算投资,建设“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管理不规范。项目管理团队为使用单位临时组建,很多人员缺乏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更缺少项目管理经验,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指标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项目变更成为必然结果,更有甚者会严重威胁到工程质量。三是经验无累积。传统的管理模式下,当项目完成后,意味着项目管理组织面临解散,项目管理经验没能得到很好的总结和传承发扬,对以后的项目管理不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导致项目经验成效的浪费。在这种背景下,由专业化工程管理单位代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成为优选方案,即为代建制。 1.2代建制的发展 代建制的发展起源于我国的厦门,其发展的历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将厦门市的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代建制的试点,委托专业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工程的施工。后来代建制被广泛运用到其他市政项目中。直到2004年7月国家颁布了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代建制作为重要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模式。经过十余年左右的发展,代建制已经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经验。我国目前的代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有限选定代建机构的模式。政府部门赋予投资项目的公司较大的权力,让投资项目的公司能够对项目的实施运行经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并且还可以选择项目的承包施工公司。投资公司作为项目的主要负责方,保证工程项目的管理达到专业化的水平。第二,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的模式。政府不经过投资公司而是自行开始招标项目,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管理,项目建成后的交付给使用单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主要实行合同管理模式,保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合理、合法,具有科学意见。 二、代建制中存在的问题 代建制主要是由小部分试点取得了突出的效果后,由国家有关部门将带建设作为主要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模式。由于我国各地方差异较大,而且代建制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所以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将代建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列举出来,以方便未来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管理方面的研究。 2.1能够承担代建的建设单位较少 由于带建设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且承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单位是工程管理咨询公司。这种公司其注册的资金较少,很难承担高额的投资节约奖励以及超支惩罚,有些地方还需要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始之前需要提供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工程投资金额作为合同的担保资金,加大了企业在项目中的投资风险系数较大。我国的相关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缺乏专业的人才专业的管理模式,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所能获得的利润较少,不能够吸引高素质高质量的人才加入到其中。 2.2代建制的管理权责不对等 代建制一般是由重点城市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而总结出来的项目建设经验。由于各地区的代建项目管理水平不一,且各工程项目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采取代建制的管理模式,而应当考虑每个项目的特殊性,根据项目的技术难度、规模和范围来选择合适的代建制管理模式。在代建制管理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中,经常会出现超过业务和责任范围的事情。法律上业主对项目负责,代建中是代建单位对项目负责,由于制度管理的不明确,双方经常会出现权利与责任混乱的现象,导致管理中的风险不可控。 2.3代建制的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代建制所涉及的范围较广代建制在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水利、税务、交通等部门有着密切的合作,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才能够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减少彼此之间的矛盾。在出现不可抗拒矛盾时,应当根据相关配套制度来进行解决。政府部门需要完善代建制的配套制度,保证各方利益使得建设市场能够有序的发展。 三、关于代建制管理的研究 在建设在开展和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代建单位对管理的相关内容不明确,在建单位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代建制管理中要注重协调好工程咨询、工程承包、设备供应等施工模块之间的工作。本文根据以上三点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内容:第一,培育代建市场。政府方面应当适当的降低工程投资金额的担保资金,让代建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降低代建企业存在的风险,从而有利于我国代建单位的发展,充分培育代建市场。第二,明确代建制管理的权利和责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在项目的开展之前,需要对管理的职责和权利进行明确,保证业主方和代建单位各自的权利和责任,避免双方在权利上的冲突,导致投资项目的管理方面出现问题。有利于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保证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以及效率,降低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第三,完善代建制的相关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对代建制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明确在代建制的管理模式下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行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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