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上保险保证

浅析海上保险保证
浅析海上保险保证

浅析海上保险保证

摘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保险学院保险学专业培养方案

保险学院 保险学专业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经济学和管理基本理论以及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等专业知识,掌握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能在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从事保险管理与研究工作的国际化、复合型高素质专门人才。 二、专业要求 1.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对于政治、历史、文化和自然科学等方面有较深刻的了解。 2.具备坚实的数学和统计学基础,掌握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技能,具有较全面的法律和财务分析能力。 3.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在听、说、读、写、译五个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平。 4.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保险险种、保险公司经营与管理及保险法律、法规。 5.通过听课、课堂讨论、参加研讨会及实践活动、考试、撰写论文、利用图书馆和现代化信息传播技术等多种途径,来开发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创造能力和决策能力。 三、学分要求 学生毕业所应取得的最低总学分为174学分,其中包括课程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 1.课程学分为146学分 课程类别课程组课程子模块学分 通识课程(14学分)核心通识课程 文史经典与文化传承 4 世界文明与全球视野 批判性思维与哲学智慧 文学修养与艺术鉴赏 科学精神与未来趋向 选修通识课程 文学与写作3 艺术 5 文化与历史 哲学与心理学 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2 447

课程类别课程组课程子模块学分 通修课程(77 学分) 新生研讨课 新生研讨课1 经济学专题- 政治理论与思想品德18英语 (20学分) 语言技能不低于10学分 其他 体育与健康4数学B类16信息技术基础4 经管法基础 (12学分) 经济类不高于3学分 管理类 法学类不高于3学分 国际组织类 职业发展与创新创业2 专业课程学科基础课程 (40学分) 必修课18 选修课22专业方向课程15 2.暑期学校课程 要求修读不少于2门暑期学校课程。 3.实验课程 课程类别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课程子模块学分 实验课程INS406保险营销学选修课2 INS33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选修课2 INS325财产与责任保险必修课3 INS317保险投资学选修课2 4.实践教学学分为.28学分 项目周数周学时总学时总学分 社会实践军事技能2561122社会调查2501002其他实践150501 专业实习 认知实习130301 岗位实习6402408劳动教育162322毕业论文241024012合计———28 448

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

论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责任 一、海盗行为概述 (一)海盗行为对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业的影响 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在现代社会又卷土重来,并和全球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人口贩卖、军火交易,甚至与恐怖主义同流合污,从而成为当今世界的一项重要威胁。尤其是近年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世界各国的新闻报道中,再次引起了世人对海盗的关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曾经统计,过去海盗的攻击目标比例分别为油轮25%、货船23%、大型散装货轮13%、集装箱船11%、捕鱼船16%、沿海船只及游艇12%。近几年,价值高、速度慢、机动性差的大型散装货轮已取代油轮成为首要攻击目标,同时针对捕鱼船的绑架案也在迅速上升,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将超过250亿美元。[1] 为避开海盗,有些航运公司已经命令所属船只绕道好望角航行,但由此而增加的成本按每条船平均需要增加航行12天左右计算,也会使承运人的日子雪上加霜;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船舶而言,航次利润在运费市场如此低迷的阶段,很可能因为绕航好望角而成为负值。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频繁发生的海盗事件对其也造成了严重影响。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里明确承保海盗风险,海盗事件的发生让这些保险公司支付了巨额的保费、损失惨重。为了应对这一情况,许多保险公司修改了保险条款,提高了有海盗出没的航线的保险费率,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取消了对海盗风险的承保。而有的保险公司则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针对海盗风险研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型很强的产品,如保险经纪人Benfield推出了专为航行于亚丁湾的船舶而设计的条款,将赔偿限额扩展为1000万美元,其中包括补偿船东支付的赎金及为解决K & R(Kidnap & Ransom)而产生的支出。但对于航行于亚丁湾以及非洲东海岸附近的船东来说,这意味着其需要支付较以往更高额的保险费。 (二)海盗行为的定义 1、国际法上的定义 海盗一词源自于希腊语“peirates”,指的是“攻击船舶之冒险者”。海盗行为被公认为国际犯罪,原属国际习惯法规则规制。尽管国际社会制定了广泛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海盗行为,各国对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的管辖权,但是对海盗的行为进行界定是很难的。习惯国际法也没有给“海盗”下一个权威性的定义。传统的海盗定义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海盗至少具备三个必需的要素: 第一,必须发生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 第二,该行为必须发生在任何特定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之外; 第三,该行为必须是使用一艘船舶进攻另一艘船舶。 与习惯国际法不同的是,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给予了明确的界定。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如下: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物件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ⅰ)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 (ⅱ)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论海上保险损失的赔偿

浅谈海上运输保险损失 胡程 (外语系09商务英语301班,指导老师:李艾) 摘要: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进行海上保险的惟一目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关系其切身利益。 关键词: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要海上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邮报运输保险等,其中,历史悠久、业务量最大、影响最深远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分为:一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一般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2)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与其他固体物如流冰、码头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他类似事故。 2、外来风险(一般可以预防):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因偷窃、雨淋、短量、玷污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因战争、罢工、暴动、交货不到、拒绝收货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不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依风险的性质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以及其他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三、损失和费用 1、海上损失,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产生的损失。海上损失按货物的损失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A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B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大海浪,船舶颠簸剧烈。船长为了防止剧烈碰撞而发生爆炸,将该批货物抛弃。后货主根据“一切险”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5、载货轮船“路易斯”号抵达天津新港集装箱码头,某装卸公司承担了20个集装箱的卸货任务。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被吊钩钩起后向岸上移动的过程中,突然吊杆折段,集装箱重重地坠落在地。后经查验,发现箱中有三个进口商的货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这些货物均按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但保险条件并不相同,分别是ICC (A)、ICC(B)和ICC(C)条款。保险公司对这三个进口商应如何赔偿? 6、1997年7月4日,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抽纱”)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订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为5505808美元,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条款。根据“太平洋保险”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的解释,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涉案货物运抵圣彼得堡后,承运人银风公司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放给了“中国抽纱”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中国抽纱”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因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中国抽纱”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未着。就该批货物,中国抽纱已向买方收取预付款100076.51元。随后,中国抽纱依据

《保险实务》教学大纲【模板】

《保险实务》教学大纲

二、课程的对象和性质 本课程是高等院校统计专业保险方向的专业必修课之一,它以《保险学原理》为理论基础,主要介绍财产保险、海上保险、人身保险三大险种体系的经营实务知识,是一门业务实务型课程。它主要是针对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培养保险行业的操作型人才,因此在教学中,理论性的内容相对较少,教学的侧重点在于让学生初步掌握财产保险、海上保险、人身保险的主要业务知识和实务运作程序。三、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财产保险、海上保险、人身保险三大险种体系,了解主要险种的具体业务操作过程和目前各类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知识等。 四、授课方法 主要采取课堂讲授的方法,对于重点内容要开展课堂讨论。 五、理论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一编《财产保险》 第一章财产保险概述 课时安排:4课时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掌握财产保险的含义、特征与分类,财产保险准备金的计算。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了解财产保险的业务运行和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是财产保险的含义、特征与分类,财产保险准备金的计算。难点是财产保险准备金的计算。 教学内容: 第一节:财产保险的含义、特征与分类

1.财产保险的含义 2.财产保险的特征 3.财产保险的分类 4.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财产保险的业务运行 1.财产保险业务运行过程 2.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与赔偿方式 3.财产保险合同 4.财产保险准备金的计算 第二章火灾保险 课时安排:3课时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掌握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理解两种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了解间接损失保险的基本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为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内容。难点为间接损失保险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企业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 2.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3.间接损失保险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家庭财产保险 1.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

保险案例分析

运输保险课件上的案例分析 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是有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原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的20%,都是部分损失吗? ------ 不都是。棉布损失的20%是部分损失,纸张损失的80%可视为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损。因为纸张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尽管有一定的价值,但估计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存纸张的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由于问的是“什么性质的损失”,所以应该往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方面考虑。 a. 单独海损 b. 共同海损 c. 单独海损 d. 共同海损(因为船已无法继续航行,影响到的是船上的所有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港,损失需共同承担) 案例分析: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 保险公司对于由暴风雨的袭击而遭水渍和发生触礁而损失的两部分都应给于赔偿。如果该批货物仅仅遭暴风雨袭击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但由于随后货轮发生触礁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暴风雨带来的损失也要负赔偿责任。(无论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不论事故是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事在平安险的范围内的) 我出口公司按CIF 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是否妥当? 1. A.R.,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 F.P.A., A.R.,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 W.P.A.,碰损破坏险 4. 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 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节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1、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 (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 (2)承保的事故是指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担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 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与补偿的一种保险 3、发展 保障范围海上 内河、陆上、空中 种类船舶、货物、运费 海上固定设施 保险标的物质财产 二、海上保险的特点 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范围广泛:海上风险&陆上风险 种类复杂多样:海上固有风险(海啸、流冰、触礁)&外来风险(火灾等) 形式:动态&静态 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定值性:由流动性带来的,因为同一标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价格,容易引起争议,所以采取定值保险 因为流动性,因此也需要委托当地机构勘察 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随意转让 原因: ?货物运输时在承运人的管辖下,与委托人无关 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财险合同的属人性,所有权的变化导致风险可能变化 所以要通知保险人。运输货物保险不用经过保险人同意,可以随意转 ?货物的在途交易是很常见的,几经转手,承保对象多变 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 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包、、联运 目前已海陆空为主;邮包使用邮局,适用于样品买卖,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联 运指使用两个以上,如海陆联运 险种下细分险别: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附加险 基本险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分成一般(11)、特别(6)、特殊(国内2/国际3)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一、案例分析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

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下面我们就围绕CIF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向第三人追究,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即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一项前提,两个条件”一项前提是指,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被代位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

海上保险期中考试试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海上保险学》期中考试试卷(开卷) 学号:姓名: 专业:成绩: 一、填空(每空2分,共20分) 1.海上保险俗称,性质上属于的范畴。 2.海上损害按照损失的性质分类可分为和。 3.CIF价格条件又称,这种价格条件由办理保险。 4.海上保险的起源有、和 三种说法。 5.平安险的原意为。 二、选择题(一个或一个以上答案,每题2分,共30分) 1.货物同船舶一起沉入海底,造成灭失,在海上保险中构成( )。 A. 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部分损失 D.共同海损 2.( )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大限额。 A.保险费 B.保险金额 C.保险费率 D.保险价值 3.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是()。 A.默示保证 B.确认保证 C.明示保证 D.承诺保证 4.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 A.人寿保险 B.运输货物保险 C.船舶险 D.企业财产保险 5.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意外事故包括( )。 A.触礁、沉没 B.恶劣气候 C.地震、海啸 D.失火、焚毁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按国际惯例,通常以贸易价格的( )作为保险金额承保。 A. 90% B. 100% C. 110% D. 120% 7.下列属于平安险的范围有( ) A.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B.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损 D.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的保险责任已经超出最初仅对全部损失进行赔偿的概念。现在的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包括( )等。

A.负责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B.负责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C.负责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 D.负责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E.负责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9.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被保险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全部卸离海轮后,如果没有被收货人立即运到自己的仓库,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从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 )。 A.满30天终止 B.满35天终止 C.满45天终止 D.满60天终止 10.在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可以申请加保的特别附加险包括()。 A.交货不到险 B.进口关税险 C.冷藏货物险 D.散装桐油险 E.黄曲霉素险 1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战争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等。 A.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所致的损失 B.由于敌对行为、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C.由于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 D.由于使用水雷或鱼雷所致的损失 E.由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 12.货物全损包括( ) A.一张保单所保货物的全损 B.一张保单分类货物的其中一类货物的全损 C.保险货物驳运时每条驳船的货物的全损 D.装卸时整件货物的全损 13.下列险种中属于海洋货物运输险的一般附加险是( )。 A. 平安险 B. 偷窃提货不着险 C.进口关税险 D.战争险 14.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参与者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这些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应归类为( ). A.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B.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C.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D.保险合同的联系人 15.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包括( )。 A.协商 B.告知 C.保证 D.弃权 E.禁止反言 三、解释下列概念(每题5分,共20分) 1、定值保险

海上保险简答题

简答题复习范围 1.简述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已经超过一般财产保险的承保风险范围。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从性质上看,既有财产和利益上的风险,又有责任上的风险;从范围上看,既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风险和航空风险;从风险的种类上看,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客观风险,又有外来原因引起的主观风险;从形式上看,既有静止状态中的风险,又有流动状态中的风险。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种类之多,变化之大,是其他任何保险所不能比拟的,充分显示了他的综合性质。 2.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有哪些不同 定期保险承保一定航期内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保险期限可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其保险责任起讫同其他保险一样,通过约定载于保险单上。 航程保险是指按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指明的港口之间的一次航程,往返程或多次航程为责任起讫。货物运输保险或不定期航行的船舶往往采用这种保险,这种保险并不规定起讫时间,不受时间限制。其保险责任的开始根据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3.如何区分海上保险中的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作为一种保证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写入与保险合同一起的文件内,如批单。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 默示保证是指在保单中并未载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双方都非常清楚的一些重要保证。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的。

4.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协议、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向、对价、履行合同的能力、合法的目的、合同的形式 5.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证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合性合同 6.怎样区分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被保险船舶与货物无可挽回的完全损失,被保险人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就可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付。而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船舶与货物在受损后还没有完全丧失,根据情况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只是在修复和收回之中,所需费用超过获救后货物的原价值。 7.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①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并危机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 ②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有意、合理的措施 ③共同海损损失是特殊性质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④共同海损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必须有效果 8.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是什么 施救费用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施救的所产生的费用。救助费用是由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使得保险标的获救,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它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对标的物的救助。

第1章_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 1. 理解海上风险的概念 2. 了解海上风险的种类; 3. 掌握海上保险的概念; 4. 掌握海上保险的特征; 5. 弄清海上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海上风险 一、海上风险的概念(Concept of Marine Perils)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具体来说, 海上风险是指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风险, 指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 即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 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有特定范围。一方面, 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 另一方面, 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也就是说, 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 也包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特种风险。 风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海上及航海中的风险, 也就是说在性质上与海洋相关或为海上航行所特有的风险; 二是必须是某种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 不包括经常发生的意外事故, 不包括经常发生的或不可避免的海上风险损失, 如船舶在航行中因风浪经常侵袭而造成的自然磨损。

二、海上风险的种类 (Category) 按照海上风险的性质, 可分为海难(Perils of the Sea)和外来风险两种, 海难又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海难(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Perils)特殊外来风险 海难(Perils of the Sea) (一)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一般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隼。但在海上保险中, 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隼, 而且在不同国家, 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自然灾害的解释也有所不同。 一般是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浮冰和洪水等发生在海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二) 意外事故(Accidents) 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船舶失踪以及火灾、爆炸等。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 并不是泛指的海上意外事故, 而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Extraneous Perils)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陈朝晖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陈朝晖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 陈朝晖*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宁波 315100) 摘要:近因原则是在海上保险中索赔理赔阶段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我国立法上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近因原则也为绝大多数国家海上保险法所采用,作为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无论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或与国际航运与保险实践相接轨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当在立法上确认近因原则。 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实践应用 On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Abstract: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the fundamental in the phase of lodging a claim of insurance and claiming setting of insurance. Proximate cause ought to be the cause that is approximate to the effect and exerts a deciding and dominate function independently. Our state-run laws haven’t the statement of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which can’t but be a great defect.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adopted by maritime law of insurance of most countries definitely, as a basic principle. So no matter from perfecting our marine insurance legislation or practicing with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insurance, we should confirm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n legislating. Key words: maritime law of insuranc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practice 一、近因原则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或责任(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

最新-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精品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保险书籍

保险学: 1、保险学,王绪瑾等著,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7月; 2、保险学,孙祁祥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 3、保险学,魏华林林宝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 4、保险学——危险与保险,增订三十四版,(中国台湾)袁宗蔚/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5、风险管理与保险(第八版),(美)C.小阿瑟.威廉斯迈克尔.L.史密斯彼得.C..扬著,马从辉刘国翰译,马从辉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 6、风险管理与保险,(美)特瑞斯.普雷切特琼.丝米特海伦.多平豪斯詹姆斯.艾瑟林著,孙祁祥等译,孙祁祥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5月; 7、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上、下册),(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荆涛高蒙季燕梅等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系陈欣审校,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9月; 8、保险学,许谨良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 9、风险管理与保险,Scott E.Harrington Gregory R.Niehaus著,陈秉正王Jun 周伏平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 保险词典: 1、英汉保险词典,中国保险报社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合编,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 2、英汉精算学词汇,谢志刚朱仁栋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6月; 3、英汉汉英财政金融分科词汇手册(保险分册),套书主编张礼泉陈福生;分册主编沈素萍,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 4、英汉保险词典,张栓林编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9月; 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魏巧琴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 2、人寿保险(第十二版)(上下册),(美)肯尼斯.布莱克哈罗德.斯基珀著,洪志忠等译,曾容秀校订,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 3、人寿与健康保险(第二版),(美)缪里尔.L.克劳福特著,周伏平金海军等译,刘京生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12月; 4、商业年金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台湾)方明川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 5、如何选择你的人寿保险,阿兰.拉维恩著,王海晔张扬张泽兵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4月; 6、如何制定你的退休金计划,彼德.E.高德弗吉尼亚.S.尼科尔著,万里虹万里霜万里驰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4月; 7、如何为父母提供经济保障,芭芭拉.韦尔特曼著,张翠珍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4月; 8、人寿保险核保概论,阎粟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8月; 9、中国寿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陈东升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 10、寿险经营论,李钢著,中国商业出版社,1996年10月; 11、人寿保险经济学,(美)S.S.侯百纳著,孟朝霞王翠芳等译,李秀芳江生忠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6月; 财产保险: 1、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王明初陆熊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

海上保险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 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 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

第四章 船舶保险

第四章船舶保险 第一节船舶保险概述 一、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 1、船舶的一般概念 船舶是指能飘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它可通航水域的任何形状的物体,并能自由地和有控制地将货物或旅客从一个港口运往另一个港口的浮动物体 2、海商法所适用的船舶概念 是以从事海上运输生产为主要目的的船舶,在我国包括其它海上移动装置 (二)商船的分类 (三)船舶的检验和入级 1、船舶的检验 船舶只有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技术检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才能登记注册和从事营运活动,才能成为船舶保险承保的对象 世界上最著名的船级社是英国劳埃德船级社(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代表符号为LR 我国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Register of Shipp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对外名称为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代表符号为ZC 2、船舶的入级 船级(Class)是船舶的技术级别,会影响到运费的高低 船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是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入级规范的要求,对符合入级条件的船舶准予授予船级所签发的证书 (四)船舶的适航 船舶的适航性概括为:适船、适人、适航和适货 (五)船舶的法律特征 是合成体 是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 拟人化 拥有国籍 二、船舶保险 (一)船舶保险的概念及保险标的 1、船舶保险的概念 是以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2、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 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船舶,也可以是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二)船舶保险的种类 三、船舶保险的特点 (一)承保整个过程的风险 (二)保障的范围广 (三)承保风险集中 (四)遇海事有牵涉面广的特点 (五)保险单不能背书转让 第二节海上船舶保险 一、海上船舶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一)船舶损失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第一节概述 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 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 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 1.2.1 双务有偿性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一旦发生保 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 ●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 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 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 我国《海商法》: 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 ●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 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2.2 保险标的 ●包括财产和责任。 2.3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定义: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Actual Value)。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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