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编制说明

湖南省地方标准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编制组

2023年6月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下达2022年地方标准制修订第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由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湖南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北京风雅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制工作。

(二)标准制定目的与意义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作为知识产权事业重要环节,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纲要明确提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水平”,"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

《湖南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向专业化和高端化发展。”“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和职业胜任评价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行业自律。”规划指出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还存在一些问题,“知识产权服务业整体水平还有待提升,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偏少,服务质量不高,服务能力亟待加强。”

专利代理机构是知识产权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现有专利代理机构159家(含分支机构),其中本土机构104家,外省分支机构55家。受发展环境、产业、人才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湖南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起步较晚,行业管理标准

体系还不够规范,竞争模式单一,全省知识产权业务人员业务技能和执业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手段也比较落后。服务机构发展理念、品牌意识、标准意识等方面还有所欠缺,普遍存在着规模小、人员少、投资少、资源少,品牌意识不强的状况,向企业提供专利战略咨询、专利分析、维权保护等深度服务的能力不足。

截至2022年底,湖南执业代理师人数超过571人(含分支机构),较2013年新增403人,增长率为239.88%;比全国增长率低10.37个百分点,湖南执业代理师约占全国的1.82%。

与广东、北京等知识产权强省(市)相比,湖南在专利申请数量、授权数量、拥有量等方面差距非常明显,与中部六省相比位列第40以2022年数据为例:湖南专利申请量(11.4087万件)仅为广东省的11.48%,为安徽的51.61%(详见图5);授权专利方面:湖南专利授权量为广东的11.10%,为安徽的59.34%。发明专利拥有量北京排名第1,每万人拥有量达到218.3件,湖南仅为北京的6.03%。知识产权服务业与湖南优势产业融合程度不高。就整体产业来说,湖南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竞争优势不明显。

通过制定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价标准,明确评价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技术指标,提供评价和等级划分的方法,能够为知识产权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依据,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和机构向规范化、专业化和高端化发展。目前.,还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和评定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湖南省地方标准,制定本标准能填补我省专利代理服务行业的标准空白,对我省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准编制过程

(一)准备阶段

U成立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小组于2022年9月成立,组员由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湖南省专利代理师协会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

2、资料收集、框架与指标研究:2022年9月〜12月,工作组收集了专利代理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文件,国家、行业标准等,了解专利代理行业现状,确定标准的范围,初步拟订标准的基本框架和指标设置,形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

(二)起草工作阶段

K工作组第一次讨论会:2022年9月,起草工作组首次会议成功召开,会议就标准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进行研讨,明确了标准下一步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

2、完善标准工作组讨论稿:2022年9月〜2023年5月,工作组按照首次会议纪要内容,对草案稿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理解和总结,完成了标准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的编写。之后与湖南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北京风雅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有关技术专家开展内部研讨,进一步修改形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

3、调查研讨:2023年5月〜6月,由省质标院、省专利代理师协会、风雅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七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正奇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并开展了座谈,充分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现状及标准化需求情况,实地征求相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标准工作

组讨论稿(第四稿)。

2023年6月,省质标院召开专家研讨会,对标准工作讨论稿(第四稿)进行研讨,工作组根据调研结果和研讨会专家意见,认真分析并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

(一)编制原则

本标准本着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编写。

1、科学性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符合国家、省内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标准以保护创新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指导思想,从人员及组织、经营场所及其环境、专利代理服务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标准的主要内容科学合理。

2、适用性原则

本标准研究评价指标对于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能力的影响,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湖南省行业发展现状确定分值权重,使得评价指标体系符合我省地方发展特点,保障了标准的适用性。

3、可操作性原则

本标准研究了评价指标判定信息的特点和选取要求,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打分细则和判定方法,增强可操作性。

(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原则、

评价指标与方法、评价等级及评价程序、附录A等内容。

第1章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与方法、评价等级及评价程序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我省专利代理机构及省外专利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价工作。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的标准为:

GB/T34833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第3章术语和定义。提出了4项术语:

专利代理机构:依法设立,取得专业代理执业许可,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宣告专利无效、专利许可转让以及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执业专利代理师:依法取得资质,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执业人员。

评价周期:通过等级评价后的有效周期。

第4章基本要求。包括:资质、设施、信用、人员、业务等要求。

第5章评价原则。包括:公正性、适用性、安全性、时效性四个方面的原则。

第6章评价指标及方法。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价的一、二级指标及分值,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按附录A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赋分。

第7章评定等级。分为三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AAA级、AAAA级、AAAAA 级。给出了等级划分的判定依据。

第8章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评价程序。包括:申请、初评、结果公示、异议处理、终评、动态调整和记录归档等内容。

附录A。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了各级指标的权重、评分要求、判定方法。

四、实施本标准效益分析

通过制定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价标准,明确评价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技术指标,提供评价和等级划分的方法,能够为知识产权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依据,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和机构向规范化、专业化和高端化发展,为促进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与国际、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为提高专利代理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性,已经制定国家标准GB/T34833-2017《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规范中提到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价,但没有相关评价方法和指标,不能满足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等级评价的需求。

目前没有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价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方面,北京市制定了地方标准DBll/TII82-2015《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与标志、等级评定申请条件、等级评定基本要求及等级评定与管理。本标准按照湖南省专利代理机构整体发展情况设置评价指标和权重,更加符合我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的实际。

六、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本标准

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协调一致,没有冲突。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为了贯彻实施本标准,建议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发布后有针对性地开展该标准的集中宣贯和培训工作,同时根据评价标准开展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1.03.04 •【文号】国务院令第76号 •【施行日期】1991.04.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号) 现发布《专利代理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1年3月4日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为客户处理专利事务,提供专利申请、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专利诉讼等服务的机构。在评估一个专利代理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指标。以下是一个基于综合考虑的专利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一、专业团队 1.专业背景与学历:团队成员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和学历,是否有开展专利代理工作的资质和证书。 2.从业经验:团队成员的从业年限和专利代理相关项目的经验,是否在同类型的案例中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3.人员流动性:机构内部人员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是否存在人员频繁离职或者从其他机构迁移的情况。 二、客户口碑 1.服务态度: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的沟通效率、问题解决能力以及与客户的合作态度,是否能够及时回复客户的问题和需求。 2.专利申请质量: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的受理率和授权率,是否存在审查意见过多、驳回率过高的情况。 3.保密性:机构对客户的信息保密程度,是否能够保证客户的商业机密和个人资料的安全。 三、专利服务能力

1.申请范围广度:机构是否能够提供全面的专利申请服务,包括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2.申请程序熟悉度:机构是否熟悉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否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申请策略。 3.诉讼能力:机构是否具备参与专利诉讼和代表客户进行专利纠纷解决的能力,是否有良好的诉讼胜诉率和处理案件的经验。 四、行业影响力 1.推广活动与知名度:机构是否经常参与专利研讨会、学术会议、行业展览等推广活动,是否在业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2.合作伙伴与合作项目:机构与国际机构、公司或者顶尖研究机构等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在合作项目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 3.荣誉与奖项:机构获得的专业荣誉和奖项,是否曾被评为行业内的优秀机构或者获得过其他相关的奖项。 五、价格及性价比 1.收费合理性:机构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是否与其提供的服务水平相匹配。 2.服务费与效果之间的关系:机构的服务费用是否与其提供的专利申请成功率和授权率成正比或者有其他明确的关系。 综上所述,针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需要综合考虑其团队的专业能力、客户口碑、专利服务能力、行业影响力以及价格及性价比等多个方面。只有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才能更全面、准确地评估一个专利代理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编制说明

湖南省地方标准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编制组 2023年6月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下达2022年地方标准制修订第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由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湖南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北京风雅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制工作。 (二)标准制定目的与意义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作为知识产权事业重要环节,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纲要明确提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水平”,"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 《湖南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向专业化和高端化发展。”“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和职业胜任评价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行业自律。”规划指出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还存在一些问题,“知识产权服务业整体水平还有待提升,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偏少,服务质量不高,服务能力亟待加强。” 专利代理机构是知识产权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现有专利代理机构159家(含分支机构),其中本土机构104家,外省分支机构55家。受发展环境、产业、人才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湖南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起步较晚,行业管理标准

专利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 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 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 ,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 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赋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赋予合理的报酬。 在专利申请发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

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专利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专利代理机构成立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成立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处理有关专利事宜并代表委托人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专利申请及处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的组织和个人。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申请人的专利权和利益,促进创新发展,提高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给大家详细说明。 1. 注册资本 专利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数额在各国不同,通常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 执业资格 专利代理机构应该拥有专业的执业资格并且合法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持有具有合法资格的业务证书。 3. 就业规模 专利代理机构应有一定规模的就业人员,在国内,一般规模为十人以上。 4. 公司建制 专利代理机构应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注册,拥有企业独立法人身份。并且应该遵守各项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规范运作。 5. 机构设施 专利代理机构应在规划合理的区域内设有专业机构和基本的公司设施,以便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专利申请服务。 6. 业务范围 专利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专利申请服务,包括专利申请、转让、续展、无效宣告等,同时也可以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 7. 业务水平 专利代理机构必须要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和资深的专利代理人员,并且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总之,专利代理机构作为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执业资格。同时,还需要具备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和完善的公司设施,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规范运作。这些条件全部满足后,就能成为一家合格的专业专利代理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正文: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5.04.30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7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 2015年4月30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

《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引言 专利代理机构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服务机构,其主要服务对象是需要申请专利 的公司、个人及其他法律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在为客户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规范。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即是指在专利代理工作中需要遵守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的意义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的存在,有利于规范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增强服务质量,提升专业水平和信誉度。依照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客户能够得到更为规范、严谨的服务,也可以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的内容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守则 1.1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职 业道德规范履行职责,对客户的咨询、委托、代理等行为,应当以客户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1.2 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流程,推行服务 标准化。 1.3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保守客户权益,不得泄露客户 委托信息、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 1.4 专利代理机构应引导客户合理使用专利代理制度、合理利用知识产权,对 客户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帮助客户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 2. 委托代理 2.1 专利代理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接受客户的委托,维护客户 的合法权益,拒绝可能扰乱专利代理市场行为; 2.2 接受委托后,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代理客户的专利事务,按照客户的要求办理与专利事宜相关的工作,及时地向客户反馈代理事务进展情况。

2.3 在委托期间,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客户的专利文件等保密信息妥善保管, 并清楚告知客户专利申请、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利弊,避免客户盲目申请或代理。 3. 代理费用 3.1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遵循费用公开、合理、 透明的原则。 3.2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客户经济承受能力、咨询建议难度、提供服务的成本等因素,在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之前建议客户全面了解服务费用以及风险。 4. 服务纠纷的解决 4.1 对于因代理的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而发生的相关纠纷,应当本着及时 解决的原则,协商解决,保护客户利益。 4.2 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机构或知识产权 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总结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利于规范行业内的秩序,提高服 务质量,更加重要的是,能够有效保护客户在专利申请、维权与补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因此,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本着负责任、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诚信市场秩序,做好服务品质,全方位保护客户利益,推动自身可持续、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一)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 评价规则(一) 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师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担负着重要的工作,他们的 服务质量和信用水平对于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至关重要。因此,构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则非常必要。 首先,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业务宣传和承诺水平,包括机构或代理师服务内容、宣传诚信、服 务与承诺真实性等方面。 2. 业务技术水平,包括机构或代理师在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服务质量等方面。 3. 服务态度和效率,包括机构或代理师对客户的服务态度、沟通方式、服务效率等方面。 4. 诚信记录,包括机构或代理师的诚信记录、违规记录等方面。 其次,评价规则应考虑以下几点: 1. 评价机构和评价员工要具备专业能力和知识储备。评价机构应从深 入了解行业应用的角度出发,科学、公正、客观地制定评价指标和规则。评价员工需要具有专业能力和经验,对行业方向有敏锐的感知力。 2. 评价数据来源应准确可靠。评价数据来源可以包括用户认可度、相

关部门、历史数据等。评价指标和评价规则受数据的影响,数据来源应该透明可靠,有科学性。 3. 评价结果应该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应该通过行业网站公开,让广大用户更好地选择优质代理机构和代理师。同时,评价机构应该在评价指标和评价规则的制定上,面向行业和用户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总之,建立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则,可促进代理机构和代理师改进自身服务、提升行业竞争力,同时也可以给社会带来更加可信、可靠的服务保障。这个体系和规则具固有科学性和现实意义,有待在未来高水平运转,以为行业发展铺路,成为行业事业的文化底色。

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

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 招标代理是指依法取得资格,代为承担招标人的招标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文件的接收和开标、评标等环节。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其资质等级的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 首先,招标代理资质的等级标准应当包括资质条件和评定标准两部分。资质条件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法定资质、注册资金、专业人员等要求;评定标准则包括对招标代理机构能力、信誉、业绩等方面的具体评定标准。这些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以便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进行评定。 其次,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对于大型的综合性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标准可能会更高,要求更严格;而对于小型的专业性招标代理机构,则可以相应降低一定的标准。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保障招标工作的质量。 再次,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应当与市场需求相适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标工作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确保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动招标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最后,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监管和引导。在制定资质等级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能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同时也应当注重引导作用,通过资质等级标准的制定,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总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能够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促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推动招标

全国代理师协会代理机构评级标准

全国代理师协会代理机构评级标准 正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代理制度已经成为 了企业在市场上开展业务的重要方式之一。代理机构作为代理制度中 的重要一环,承载着诸多责任和使命,对其进行评级标准的设立和完 善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和促进代理机构的发展,全国代理师协会 制定了一系列的代理机构评级标准,以期提高代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一、律师资质与服务水平 1. 评估代理机构的律师团队的构成,包括律师的资历、工作经验和专 业背景等情况; 2. 评查代理机构的律师资质和专业水平,对其进行专业知识和能力的 考核; 3. 评估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 方面的表现; 4. 考察代理机构的法律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服 务流程、信息化程度等情况。 二、业绩和声誉 1. 考察代理机构的业绩情况,包括案件处理量、案件质量、案件成功 率等方面的表现;

2. 评价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行业覆盖情况,包括所涉及的领域、客 户群体等情况; 3. 了解代理机构的声誉和口碑,收集其在业界和社会上的评价和评议。 三、诚信度和道德水准 1. 考察代理机构的诚信度和道德水准,包括是否存在过侵犯客户利益 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等情况; 2. 了解代理机构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活动,评估其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影响; 3. 排查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和法律纠纷情况,确保其在法律和商业活 动中遵纪守法。 四、管理体系和发展能力 1. 评估代理机构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置、 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情况; 2. 了解代理机构的发展能力和战略规划,包括业务拓展计划、团队建 设计划等内容; 3. 考察代理机构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包括其在信息化建设、大数 据应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成效。 五、安全风控和危机处理 1. 评估代理机构的安全风控体系,包括信息安全、业务风险、法律风 险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专利代理 分级体系及服务标准

文稿标题:专利代理:探索分级体系及服务标准 一、引言 专利代理,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广大创新主 体提供专业服务的重要职责。分级体系及服务标准对于规范专利代理 行业,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入探讨专利代理分 级体系及服务标准,以期推动该领域的良性发展。 二、专利代理服务标准的重要性 1. 专利代理服务标准是指规范和评价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的依据和标准,它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提高专利代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还能够促进专 利代理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2. 合理的分级体系及服务标准可以更好地照顾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 提供更加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达到精准服务的目的。 3. 专利代理服务标准的建立还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竞争,避免低价恶性 竞争,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专利代理服务标准的分级体系 1. 针对专利代理服务的不同要求和类型,可以建立多级分级体系,例如:A级代理、B级代理等,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2. 分级体系可以根据代理机构的资质、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 行评估和分类,使得代理服务更加有针对性和专业化。 3. 不同级别的代理机构应该有相应的服务承诺和责任,不仅能够提供

基本的代理服务,还应对高级别的代理服务进行规定和要求,以提高 服务水平。 四、专利代理服务标准的内容要点 1. 服务标准应该明确代理机构对于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双方的 合作进行明确的约定和规定,避免产生纠纷和误解。 2. 服务标准还应该包括代理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要求,明确代理服 务的各个环节和具体要求,保证代理服务的高效进行。 3. 另外,针对专利申请、诉讼代理等不同类型的代理服务,也需要有 相应的服务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 专利代理服务标准的建立和完善是推动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必要举措。我认为,分级体系及服务标准的建立,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高专利代理服务的精准度和专业性。服务标准的规范还可以有 效避免市场乱象,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成熟 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六、总结与回顾 通过对专利代理服务标准的分级体系和内容要点进行探讨,我们可以 清晰地认识到其对于规范行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未来,希 望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共同努力下,专利代理服务标准能够不断 完善,为广大创新主体提供更加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专业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的规章制度

专利代理机构的规章制度 一、引言 专利代理机构作为专利代理服务的提供者,承担着促进科技创新和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角色。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运作,确保代理 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本文 将探讨专利代理机构应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其重要性。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规章制度内容 1. 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明确内部组织架构,包括部门设置、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内部管理流程。规定各岗位的职责要求,确保每个员工的工作职 责清晰明确。另外,专利代理机构还需制定员工考核制度,评估代理 人的技能和业绩,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机构的发展。 2. 代理服务流程规定 为了提供高质量的专利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服务 流程。流程包括接受委托、收集申请材料、申请准备、申请提交、后 续监管等环节。通过明确流程和标准化操作,可以提高代理效率,减 少错误和疏漏。 3. 保密协议和信息保护 专利代理机构在处理客户信息和专利申请过程中涉及大量机密和敏 感信息。为了保护客户权益和避免信息泄露,专利代理机构应与客户

签订保密协议,并建立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工作人员在信息获取、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范,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物理手段保 障信息安全。 4. 财务管理制度 专利代理机构需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 财务的规范运作。制定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范围和方式。同时,监督财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财务失误和违规行为。 5. 机构守则和伦理规范 专利代理机构的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建立机构守则, 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守则应包括遵循法律法规、保持独 立客观、严守商业秘密等方面的规定。通过守则的制定和培训,加强 员工的责任感和职业素养,提升服务质量和声誉度。 三、专利代理机构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1. 提高代理服务质量 规章制度能够规范代理服务的流程和操作,确保代理人员按照标准 化的流程进行工作,减少错误和疏漏的发生。这有助于提高代理服务 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客户的需求。 2.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正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30号) 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长王景川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 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基本要求、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与方法、评价等级及评价程序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在XX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我省专利代理机构及省外专利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833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8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专利代理 patent service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宣告专利无效、专利许可转让以及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来源:GB/T 34385—2017,3.1] 专利代理机构 patent agency 依法设立,取得专业代理执业许可,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来源:GB/T 34385—2017,3.2] 执业专利代理师practicing patent agent 依法取得资质,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执业人员。 评价周期 evaluation cycle 通过等级评价后的有效周期。 4 基本要求 资质 4.1.1 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性质且非独立法人的机构除外)。 4.1.2 具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4.1.3 年检应合格。 4.1.4 成立运营年限满 3 年,且3 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 设施 4.2.1 经营场所面积满足基本办公要求,并有客户洽谈室。 4.2.2 配置满足业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品。 信用 4.3.1 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并为员工购买五险。 4.3.2 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失信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注:信息公示系统包括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系统。 4.3.3 本年度或上年度机构信用等级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的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A 级及以上。 人员 4.4.1 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知识产权行业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4.4.2 执业专利代理师不少于 5 人。 注:主要负责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业务 近 3 年年均专利申请代理量 300件(含)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 150 件(含)以上。 5 评价原则 公正性 评价过程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确保评价结果合理公平。 适用性 评价信息和数据易采集、可量化,指标体系完整,真实反映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信用水平。 安全性 评价工作应采用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评价对象的隐私信息、信用信息丢失或泄露,确保信息安全和评价对象合法权益。 时效性 评价结果反映一个评价周期内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水平。 6 评价指标和方法 评价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和代 码标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1.12.31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0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标准化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20号)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

格式及代码,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前言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本部分为ZC 0004-2001的第1部分。 ZC 0004-200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部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黄庆、卜方、宁珑、翟薇、方克。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参见本标准第1部分1章确定的适用范围),配合全国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特制定本标准。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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