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摘要:我国公安部在2009年的时候,便提出了三项建设,其中一项便为“执法规范化”。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既是一项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的建设,同时也是一项构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建设。本文将结合公安执法实践的工作,就执法规范化的意义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做出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警察执法;规范化执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一、规范化执法的基本涵义

执法规范化为公安部三项建设中的核心内容,其内容蕴含丰富且意义深远。规范,即为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和规定来参照、约束。规范执法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警察执法规范化,不仅在执法过程中解决了警察为何执法,以及缘何执法的问题,同时对于执法的实践也有着非凡的意义。执法规范化依托着法律为基础,因此,每一位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则须严格的依照法律行事,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项基本原则。虽然我国已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但法治的力量最终能否完美的诠释出来,还在于执法人员能否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依法的执行,便是执法质量的缺失,没有按法定程序办案,则也谈不上规范化执法。可见,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否完善并不是法治最终实现的关键,而是执法人员是否在遵循法定的程序办事,只有摒弃执法随意、无序等一些与依法办事相违背的行为,才能让法律制度真正的实现它的价值。而在执法的过程里,执法将会产生几种不同意义的效果,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将会使违法者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处罚,而社会效果则将会使每一个社会人从处罚违法行为中受到启迪和教育,从而让人们自觉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社会主义文明道德风尚,让社会更和谐的发展。

二、实行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性

执法规范化,是推动民主与法制建设统一发展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日趋增长,因此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也使得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不断的增强,因此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因此,公安机关执行人员需要不断的与时俱进,依法办事,提高人民对警察的公信力度,维护国家的安全及社会的稳定,同时,警察在通过规范化执法活动的时候,给予违法的人法律制裁,使之受到惩罚,这不仅告诫了人民法律不可触犯,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安宁。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表现形式

1 法律效果及表现形式

什么是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一种法律结果,它是在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应案件作出裁判后的一种结果。一般会有消极和积极之分,但是处理结果一般会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消极的,如错案,冤案。如曾轰动全国的孙万刚冤案里,虽然事后国家对当事人做出了赔偿,但是这带来的影响却是消极的,不仅让当事人饱受了8年的牢狱之灾,同时也让百姓对执法人员产生了不信任。这便是执法人员没依法办事,没有规范化执法所带来的消极结果。第二种便是积极的效果,在案件中,能公正、及时、有效的执行,一般情况下都能产生这种效果。第三种就是又消极又有积极的法律效果,例如法院在一起财产案件中,虽然对案件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是没有及时有效的执行,便会带来如此的效果。

2 社会效果及其表现形式

什么是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在形式法律制裁之后,所带给社会影响后发生的结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样,也有消极与积极之分。积极方面主要表现在:第一是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是不会导致新的矛盾发生,第三是广大群众对执法人员的各项工作满意。消极方面则是:引发新的矛盾,让群众不满,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让人民对法律产生怀疑态度,同时也对执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

四、执法规范下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1 执法规范化下的法律效果产生了社会效果

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创造稳定社会的主体来说,其法律效果是具有强制性的,是需要人人都来遵守的,它规范的人们的每一个行为,规定着人们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规定后会带来什么样的惩罚,其性质明确又具体,这便是法律效果。而社会效果便是在违法者受到相应的惩罚后,不仅给他自己,以及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将起着威慑的作用,使人们从中受到警示,使人们明白违法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同时规范化执法也能使人们明白执法人员是真正为了社会的和谐而努力,会更自觉的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也就提高了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这便是规范执法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因此可见,社会效果中的和谐是由规范化执法的法律效果带来的,因此,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紧密相连的,从这里看,它们是构成了一种和谐的因果关系。

2 执法规范化下法律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一致性

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依照法律办事,不偏不倚,就事论事,然后采用

较好的方式进行实施,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就会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也能使违法者心服口服,从而也就加大了执法的顺利度,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同时也能教育更多的群众,提高了警察的公信力,让人们更加信赖人们警察,不仅使执法的法律效果发挥顺利,同时也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就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高度的统一。这便是执法规范化带来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性。在昭通镇雄的“3.28”故意伤害案中,便可以体现这一点。在案件发生后,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全力进行抓捕,在半年多缜密的侦查及百姓的协助调查后,终于成功的打掉了一个欺压百姓的恶势力团伙,不仅让百姓对警察更信赖,更放心,同时也是给每个人一个警示,提醒着人们要依法形式,不能违反社会的法律,不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重要意义

维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意义重大且非凡,在依法执法的情况下,若更能考虑到被执法对象的心理活动,注重其的主观感受。在整个执法过程,始终用和谐的心态和友善的态度去对待被执行对象,那么在对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可以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庄严,同时也能让其感受到国家法律的丝丝温情,让处罚过程真正的变成教育的过程,让其真正的悔过自新,为社会增添了更多的和谐。

五、我国警察执法现状和问题

在公安部的“三项建设”中,规范化执法是公安的核心工作,也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1 传统思想的劣根性所带来的问题

中国文明历史源远流长,在历经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之后,灿烂的文化孕育而生,但同时也留下了“王权至高无上”的传统思想,与时代发展格格不入。在我国,目前有部分警察,法律意识仍旧淡薄,无视法律的规定,始终认为,法律只是用来治民,在执法的过程中,只是一味的重视上级意志,漠视法律的存在,并随意的对被执行人实施暴力,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同时,在警察行政执法里,“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也一直存在,认为凡是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即使程序有纰漏和瑕疵存在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没有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 关于公平合理原则的现状和问题

公平合理原则的实质主要是在于限制了人民警察自由裁量权的任意使用和非理性的使用,用来保证高质量的行政裁量行为。在我国,警察形式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较大,加于权力也具有扩张的特征,因此,如对其不加法律限制,则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将会不可避免的发生。在我国,虽然警察在执法里,较严重的违法行为逐年在减少,但是在行使自由

裁量权之时,却还存有大量的错位现象,如某些执法者无视法律的存在,让裁量权成为其谋私利的工具,或成为部门之间交换利益的一项条件。同时,在行为的程序上,部分裁量权行使的随意、自由、缺乏真正的理性。在裁量权滥用的同时,法律便得不到公正的行使,便给社会的安全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了公安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在当前,人权的保障以成为人们议论的一个焦点,它也是衡量政府行为正当与否的一个标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依法执法行为的一个出发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警察权跟公民权的比例是成反比,警察权扩大,则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如果警察权得不到正确的实施,便会轻易的侵犯公民的权力。今年来,刑讯逼供、未立案先办案等系列因为欠程序的案件频频发生,侵犯了公民的权力。

六、警察执法规范化需注意的几项原则

1 坚持行政法治原则.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需要对相对人进行告知,告知其行为的原因、根据等,同时也需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细心的听取。行政行为应严格的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警察,其行政行为更需谨慎,不可随意。

但就目前我国来看,警察的行政程序立法还不够统一,许多的程序分散在不同的规章或法律里,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就无法适应行政执法的需求,从而造成了执法活动程序的随意性。

2 提高警察法律素质

为加强公安行政立法的严谨度,就需要从法律层面来制约执法人员的行为。不断的培养和加强警察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使其成为真正的法律人,真正的依法办事,从而确保了执法人员公正合理的执法,提高其执法的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只有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合理的分析案件的相关因素,做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从而进行正确的处罚及掌握好处罚的尺度。反之,则不会将法律制度随意滥用、错用。

3 注重并加强对警察权力的监督

只有不断的加强警察权力的制约,不断的加强警察权力的监督,从而才能给公民更好的权力以及自由,从而也就正确的行使了法治的最终目的。若警察权力滥用,被允许特权,那么必将危害国家的利益,也危害了公民的权力。因此,第一,需要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对歌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的程序进行划分和明确;第二,需要对警务的公开制度进行完善,从而确保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能促进警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

参考文献:

[1]贾亚莉.防止警察滥用权力[J1.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

[2]满宁.试论警察形象建设[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

[3]王洁.论现代社会对警察职业道德的影响EJ].科教文汇,2008.

[4]陈伟风.关于21世纪警察素质构建的研究[J].郑州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

[5]刘琪.论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

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投资立项、进出口管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药品生产许可等;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等; 3、资格资质方面的许可,如公务员、律师、执业医师等职业关资格许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的资质许可;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许可,如企业法人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

法律与社会规范.doc

法律与社会规范- 一位怀孕的已婚妇女为确定其孩子的亲子关系而请求法院指令那位被指称为孩子父亲的人(不是她的丈夫)验血。法院依据普通法关于已婚妇女孩子的合法性(legitimacy)[1]的法定推论而拒绝了该妇女的申请。法院认为这一法定推论减少了使孩子受辱成为私生子(illegitimate)的机会。这里的意蕴是:和容许孩子获知自己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相比,使他免受私生子的耻辱是一件更好的事情。[2] 警察警示本地商人说某人因扒窃商店而被拘留,尽管并没有受到起诉。一个学校告知一位求职者说本校一位老师曾经对一名学生性骚扰,不过这位老师并没有被惩罚、开除或者解雇。对于商人和可能会受雇成为教师的人来说,精确信息的传达无疑是有益的,但这也可能使他们蒙受羞辱。这种可能性能否触发启动正当程序的要求呢?[3] 一位拖船主没有为自己的拖船装备作业所用的无线电讯设备,拖船因此就没能收到天气预报,否则的话,它们或许就能躲过一场风暴,而这场风暴给客户的货物造成了损失。拖船主辩称,拖船业中并没有使用无线电讯设备的惯例,所以自己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过失。法院认为惯例并不能成为辩解理由。[4] 然而为什么不能呢?商业惯例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低于法院司法意见的吗? 一对夫妇在民事法庭获得离婚判决。只有在丈夫同意的情

况下,他们所属的宗教群体才承认离婚的效力,而且,如果女方在其离婚未经宗教承认的情况下再婚的话,就会遭到其宗教群体的放逐(ostracize)。丈夫以收回其宗教上的离婚允诺为要挟,使妻子屈从了一个偏袒一方的财产分配方案。此后,女方基于被胁迫签约的理由请求民事法庭宣告该合同无效。[5] 如果法庭同意了她的请求,那么她的胜诉会对其宗教群体的凝聚力造成怎样的影响? 1对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6]给出的常见正当化理由是:即使各州为黑人提供了适当的隔离设施,隔离黑人与白人的政策也是违反宪法的,因为这一政策使黑人蒙受了耻辱。 法院禁止某个地方政府在公共土地上建造圣诞树或者托儿所。这一规定冒犯了很多人,但是并没有伤害他们,另一方面,这却使更多的人感到高兴。从性教育到枪支管制,有无数的事情都冒犯了人们,但是这种冒犯很少成为评价这些方案的决定性因素。宗教里的符号象征(symbolism)又有什么不同呢? 法院每天都必须对行动的耻辱效应(stigmatizing effect)、行为与社会规范的一致性、符号的意义以及放逐的后果做出评估。艾滋病患者或者私生子或者接受福利救济者的耻辱是一种像戳伤眼睛一样的简单伤害吗?或者,这种耻辱促进了构成公共秩序的社会规范?当商业活动遵从而非背离惯例时,我们应当认定惯例反映的是进步的历程呢,还是逃散羊群的艰苦长征?当政府从事符号行为(symbolic behavior)(如偶像建构)或者限制符号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

一、单选题() 1 、以下选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人民法院对妨害审判秩序的诉讼参加人实施拘留 B.企业对违纪职工罚款200元 C.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罚款50元 2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3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叙述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的行政处罚 B、乡规民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D、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听证 本题得分:1

4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以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时间按日进行赔偿,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A、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B、国家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C、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5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误将传票送达给与黄月琴同名的邻村的黄月琴,后者的丈夫一直在外地打工,当她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承受不住这种打击,引起精神病复发,不能劳动,生活上不能自理。对于此案,人民法院对精神混乱的黄月琴应否负赔偿义务?() A、不应当负赔偿义务,因为黄月琴以前就有精神病,并不是人民法院误发传票的行为才导致其有精神病 B、不应当负赔偿义务,因为人民法院误发传票的行为只是给其精神造成损害,而对于精神赔偿在我们国家赔偿中是不存在的 C、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因为黄某所受损害是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应当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赔偿责任

6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不包括()。 A、支付赔偿金 B、返还财产 C、恢复原状 7 、某纳税人认为某县国税局停票行为侵犯其经营权并造成损失,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国税局赔偿,但被法院驳回起诉,其原因是()。 A、原告必须先申请复议然后才能起诉 B、原告必须先向国税局提出赔偿请求,不服赔偿决定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C、原告请求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社会工作实务重点知识点汇总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第一章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 一.接案 1.服务对象来源:主动求助者 由他人或其他机构转介而来 社会工作者通过外展服务成为服务对象 2.服务对象类型:自愿型和非自愿型 3.面谈主要任务: (1)界定服务对象的问题 (2)澄清角色期望与义务 (3)激励并促使服务对象进入角色 (4)促进和诱导服务对象态度和行为的政变 (5)达成初步协议 机构和社工者可提供的服务、对服务对象的问题的初步界定、相互角色期望及暂定的工作时长 (6)决定工作进程 终止服务、转介其他服务,进入下一个助人阶段 4.面谈的技巧: (1)主动介绍自己 (2)沟通 治疗性沟通:通过交往选到一个人对其他人进行帮助的日的 (3)倾听 5.资料收集的内容 个人资料、身体情况、服务对象的特点及能力、服务对象所处的社会环境 6.资料收集的途径 (1)询问(会谈、角色扮演、问卷) (2)咨询 (3)观察(家访或深入社区调查) (4)利用已有资料

(5)问卷调查 7.接案注意事项 (1)决定是否需要紧急介入 遇到紧急情况跳过接案等程序.直接进行干预程序 (2)权衡是否有能力处理问题 (3)决定问题的优先次序 先易后难,为服务对象建立信心 (4)保证服务对象所要求的服务符合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 二.预估 1 预估的主要任务 (1)识别服务对象问冠的客观因素 背景资科、所处环境、问题持续的时间、使用过的处理问题的方法 (2)识别服务对象问题的主观因素 服务对象的实际感受 (3)识别服务对象问题的成因及足问题延续的因素 (4)识别服务对象及环境的积极因索即找到积极的资源帮助解决问题 (5)决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辑 2 预估的基本步骤 (1)探究服务对象的情况、问题与需要 ▲服务对象不能解决问题的原冈 服务对象对问题的看法 服务对象对问题处理方法的看法 政府的政策 与资源网络的联系 (2)分析服务对象的资料并作出预什摘要 ▲对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要作出解释 ▲列出解决问胚口标及先后次序

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给员工购买社保的法律风险分析

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给员工购买社保的 法律风险分析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的调整越来越严格和规范化,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给员工购买社保的,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未形成劳动关系进行抗辩,根据《合同法》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适用范围。随着实际用工时间的加长,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具体如下: 一、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责任。当然,从用工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各方面的义务。只不过就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用人单位没什么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经过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拒绝签订,则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注意,在劳动者拒签时,用人单位也不能继续事实劳动关系,否则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补签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补充,第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应行政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具有行政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行政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的权利能力。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权。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效之日,终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失效之时。 (二)行政行为能力 具有行政权利能力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前提,这表明,要使行政权利能力变为现实即变为具体的实际的行政执法权,还须具备行政行为能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具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的能力或条件。如果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既无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承担执法违法的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就不具有行政行为能力。 总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行政权利能力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利能力的范围内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才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行政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心脏行政行为能力,只有具有行政行为能力的行政执法主体,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具体的行政执法权或履行具体义务。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两个方面。 (一)法律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中的法律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体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这两个方面。 从广义上说,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的主体。

法律与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及注释体例

《法律与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及注释体例 一、来稿请附250字左右的“内容摘要”及3-5个“关键词”; 二、全文注释体例采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编号形式为①②③; 三、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精确到年;第2版及以上注明版次。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但“著”则不加。作者或译者为三人以上者,署第一作者名加“等”字。 四、引用页码应明确范围,不采用“页以下”的形式,仅引用两个页码时采用顿号连接。 五、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六、注释范例 (1)著作类: 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4页。 港澳台著作: 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39页。 (2)译著类: 译者或作者为三人以上的只保留一人,后加等, 作者前的国别的中括号是英文状态下的[ ],而不是中文状态下的〔〕 [美]约翰·杰克逊:《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法理》(影印本),李方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168页。 [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55页。 [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册),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3)编著类: 刘家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3页。 梁慧星编著:《物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4)文集类: 潘汉典:《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载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古籍类: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十八。 (6)辞书类: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345页。 (7)期刊类:期刊具体到期数即可,不到页数。 李双元、李新天:《当代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哲学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一是有法不依。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二是执法不严。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

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三是违法不究。表现为:一些违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又如,在一些职责不清的交叉管理领域中,工商部门找不准自己的准确定位,又苦于无法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3、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执法的能力令人堪忧。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为数不少的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调查取证难开展;对执法程序不清楚,听证复议不出席;对执法强制手段不理解,干扰扣押、没收强制措施的实施。并

社会工作实务(朱眉华)

第一章社会实务基础 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自助的专业化思维理念与工作方式,也是一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精神与人生信念。社会工作作为一项专业性的助人工作,首先是在西方社会萌生的,且多半与西方早期的慈善活动相关。在18世纪中后期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完成了工业革命,经济上的高速发展同时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平民和无家可归的人,原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平衡被打破,大量的社会问题激化了社会矛盾,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我们大体上可以把社会工作从萌芽到作为一个专业被正式承认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7世纪至19世纪—侧重于社会救助实践活动的社会工作。 英国是遭遇现代社会问题最早的国家之一,1601年英国伊利莎白女王颁布济贫规定,法案正式承认了政府有济贫的责任,并初步建立了社会救济制度与救济工作方法。 第二个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侧重于慈善组织活动的社会工作。 伦敦成立了第一个慈善组织协会,这样的做法弥补了政府推行的济贫活动的不足,同时从更广泛的范围内向失业者、贫民提供帮助,推动了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 第三个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50年代末期—侧重于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社会工作。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第一次将“社会保障”正式写入立法文献,形成了一项国家制度,社会工作此时也更加突出其在救助贫困和弱势群体中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工作成为了促进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专业之一。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等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建立和西方国家一系列制度化、职业化社会工作制度的出台,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肯定。 二、西方社会工作的理论流派 马尔科姆佩恩在其著作《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一书中,详细介绍了当前比较富有影响的一些社会工作理论,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心理动力学派 受弗洛伊德的影响,它是社会工作中第一个有很强解释力的理论,为后来的理论创造了生存环境,它使社会工作特别重视感觉和潜意识因素(重视儿童时期、早期关系、母爱剥夺),而不是事件和想法。很多社会工作常见的概念,如潜意识、洞察、攻击、冲突、焦虑、母子关系等等都来自心理动力理论。

社保交不与不交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社保交不与不交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问题描述】我们公司是健身房,属于流动性很大的服务场所,但是我们老板不想为员工交保险,一来是麻烦,二来也想省点事,所以就以现金方式补贴给员工,员工也都同意,大多数员工都是外地来的不愿意交。(我们也知道不交保险是违法的,劳动法也不承认以现金方式补贴保险钱,我们只是存在侥幸心理而已)不想前段时间员工离职后去劳动局告我们说我们没有帮他交保险,要求补偿从开始上班以来的保险费用。我们拿出员工自己写的书面报告要求不交保险让我们以现金方式补贴,但是劳动局还是说无效的,员工不交,公司也要帮其缴纳,强制性的。 所以我们老板现在把这个问题交给我们人事来做,说这是人事的事情,让我做出个方案来,即可以规避一下劳动局,也可以不交保险,毕竟我们流动性很大,最多做个几个月就辞职了,无法交保险。而且我们也有兼职的员工,本来想吧大家都做成兼职员工就可以不用缴纳保险了,可是后来想想这也不现实,我们有三家连锁会所,也有五六十个人。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看看有没有什么更好的方法。 【案例要素】 ※企业不想为员工缴保险——眼前能省钱(算得精) ※企业不给员工缴纳保险,现金补贴——员工不想缴纳保险,是因为缴纳保险要承担个人部分,现在不用承担还可以拿现金,所以员工趋之若鹜(有诱惑) ※离职员工主张补缴保险(设想很丰满,现实太骨感) ※企业老板要求人事部:既不想缴保险,又要规避各种风险(想得美) 【案例解析】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HR同行经常提到的一个热点问题,更是很多企业HR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直面的问题。遵守法律则增加成本,企业可能无法承受;不缴纳社会保险则面临补缴保险、承担经济补偿金及工伤赔付三大风险。进退间如何权衡取舍?如何从实战角度破解这一难题?谨从理性状态进行解读。 社会保险缴费的现状 按最低缴费基数(大部分地区为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社保是目前大多数企业的通行做法,有人社部门监督不到位的因素,也有企业财务支付能力欠缺的问题;能够做到全员缴纳是不错的情形,离全额缴纳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如社会保险按全员全额缴纳,估计90%的企业要关门,这种执法的严峻后果并不是政府所乐意见到的,加之GDP的理念,人社部门的近期目标更倾向于全员而非全额。 不按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一、不缴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不缴社会保险费的风险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二是员工提出辞职可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主张经济补偿金。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企业无法避免,任何劳资双方关于不缴社会保险费的约定都是违法的、无效的,且以后面临补缴及高昂的滞纳金,且关于补缴的政策也越来越严。 第二项企业可以让员工签订承诺书以规避,目前多个省市的仲裁和诉讼均不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以后政策的变化可能对企业逾发不利。 所以在社会保险的缴纳上,所谓规避缴纳根本无法,建议企业在财力许可的情况逐渐提高员工参保率,以免后面的被动。 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社会组织执法文书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文书及说明 目录

编号:案件受理登记表

一、案件受理登记表式样说明 (一)适用范围 案件受理登记表,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民间组织违法案件,提出受理意见时使用的文书。 (二)填写、使用说明 1.案件来源:是指举报人举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来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下级上报等。 2.报告人:是指案件举报人、移送、交办或上报单位等。 3.主要内容:应写明举报、移送、交办或上报的案件内容。 4.受理意见:是承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与有关单位、人员协调;或建议移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建议办理立案手续等。 5.审批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对受理意见的批示,负责人应写明是否采纳承办人的拟办意见,并签署姓名。 立案审批表 ××字〔〕第号

二、立案审批表式样说明 (一)适用范围 立案审批表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间组织或者非法民间组织的违法事实决定立案,以进一步调查取证时所使用的一种请本机关领导审批的内部文书。 (二)填写、使用说明 1.表中所列各项情况应填写详尽、完整。 2.案情简介:简要叙述通过初查所确认的违法事实和立案的法律依据。填写应实事求是,切忌主观臆造。

3.承办人员意见:写明立案的必要性、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签署“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人2人以上签名。 4.审核意见: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拟同意立案”或“拟不予立案”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5.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署“同意立案”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销案审批表 ××字〔〕第号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研究生论文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成为政法系统耳熟能详的口号,更是作为工作成效的要求,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而如何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又是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较难理解和把握的一个问题,因此,笔者结合行政执法的实际,尝试对两者之间如何实现有机统一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1.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辨析 行政执法活动均产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是有一定联系的。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实施从而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在行政执法中,通常指在执法时,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并作出依法裁决,倾向于法律法规条文的准确适用。所谓社会效果,通常指实施具体执法行为而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通常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具体的执法办案来实现法律法规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要求执法人员拼弃孤立执法、以案办案的片面意识,通过对违法行为查处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促使人们从处罚违法行为中受到警醒教育,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2.1两者互为依托。首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非相互孤立,而是有机联系、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的。法律效果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则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尺度。其次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失去了法律效果,则不能体现执法活动的威严;失去了社会效果,执法活动就没有实际意义。第三,法律效果是产生社会效果的动因或原因,社会效果是公众对法律效果在社会上的一种评价,两者之间应相互协调共同结合,对整个执法效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决不能顾此失彼,轻重不一。 2.2两者互为因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同等重要,互为因果,互为包容。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可能带来消极的不良社会效果,也可能带来积极的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我们的执法理念落后于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在执法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不灵活,甚至粗暴,或是主观臆断,不依照事实依据运用裁量权,不注重执法对象的感受,带来了执法对象的对立情绪,没有达到促使群众自觉遵行法规的内心意识和行动,这就没有收到良好的执法社会效果。从这个角度说,法律效果是取得社会效果的前提。良好的社会效果又会推动执法的顺利进行,如果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较好的方式方法实施执法,使执法工作得到群众理解支

社会工作实务主要领域

儿童与青少年社会工作 一、儿童行为问题的原因 1、个人因素 2、家庭环境因素不良的家庭环境和父母不良的育儿态度 3、学习环境因素 4、社会经济环境城乡差别、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差别 二、儿童社会工作的基本内容 1、间接的儿童社会工作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上,包括参与有关各项保障和维护儿童基本权利的福利政策、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参与保障并推动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完善,参与保障并推动儿童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和完善等。 2、直接的儿童社会工作 儿童养育和保健、儿童照顾和教育、儿童救助和保护 三、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基本内容 1、解决青少年问题,具体表现为学业辅导、生活照料、偏差及越轨行为的预防和矫正、人际交往障碍训练等。 2、推动青少年发展,具体表现为健康成长指导、就业辅导、生活方式辅导、社会交往和社会适应训练、自我发展训练等。 3、协助制定青少年政策 老年社会工作 一、人口老龄化与老年问题

1、老年人的界定 在中国,由于社会习惯及退休制度的安排,一般将60周岁及以上的称之为老年人,75周岁或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称之为高龄老年人。 2、人口老龄化和老年问题 老龄化社会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0%及以上,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及以上。 老年问题指个人和群体的老龄化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主要变现:一是个体老龄化所带来的老年人某些特殊需要和问题,二是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经济以及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方面的问题。二、老年社会工作的定义 广义上,老年社会工作通过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和方法,为满足老年人个人及群体社会安全的需要而推行相关的老年社会福利政策及措施。 狭义上,老年社会工作通过社会工作的专业助人过程帮助老年人个人或群体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三、老年社会工作的理论 (一)脱离理论人的能力将不可避免地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随着老年人活动能力的下降和生活中各种角色的逐渐丧失,他们希望能够摆脱要求其具有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的社会期待,而愿意扮演比较次要的社会角色,自愿地脱离社会。从老年人角度看,老年人可以关注内心的生命体验,带来平静的生活;从社会角度看,有助于社会权力有序地实现交换,而不至于社会因老年人的死亡而功能受损。

关于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 完整版

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甲方: 乙方: 甲方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乙方处工作,当日乙方通知甲方,乙方将统一为其在达州市达川区社保局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甲方应负担的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乙方为其统一购买社会保险。 原因:__ 在此情况下,根据甲方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不强制为甲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由甲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保,或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但由于甲方未办理社保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包含相关部门对甲乙双方的处罚)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将因购买社会保险而应当由单位承担缴纳的参保费用作为补贴直接支付给乙方。该费用由乙方根据达州市达川区社保机构公布的上一年度参保基数确定,每年核定,并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给甲方。 二、在工作期间,如有需要,甲方可以重新书面申请乙方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 乙方接到申请后,按照达州市达川区社保局的规定,从社保机构同意受理甲方的参保

的当月起统一为甲方购买社保,同时停止向甲方发放社保补贴并从社保机构受理甲方的参保当月起按规定从甲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甲方负担的参保费用。 三、甲方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离职后,如要求乙方为其补办在乙方工作期间未办理社保的期间的社保,经书面申请提交后,乙方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的手续。全部社保费用及社保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全部由甲方承担。 对按照规定能够补办的社保项目,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前款支付的费用后,按照规定为甲方补办社保。甲方不按前款支付和退还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补办直至其完全履行止。因此不能补办社保项目所导致的利益损失或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部门对乙方的 处罚均由甲方承担。 四、双方均认识到,由于养老保险是社保项目中的基础险,如未购买养老保险则无法购买其他险种。在因甲方申请所以没有统一购买社保期间,甲方因工伤或非工伤而造成的如在购买社保后应当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甲方全部自行承担。 五、甲方不得以乙方未办理社保为由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或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补偿。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一)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一)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应行政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具有行政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行政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的权利能力。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权。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效之日,终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失效之时。(二)行政行为能力 具有行政权利能力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前提,这表明,要使行政权利能力变为现实即变为具体的实际的行政执法权,还须具备行政行为能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具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的能力或条件。如果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既无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承担执法违法的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就不具有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有点法律条文是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必须通过法律条文来表现。 即使法律条文表述了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也可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受当事人意志影响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 法律行为可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或现象。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 1在制定法或实在法之外,有一种更根本的法。这种法源于事物的本性,特别是人的本性,即人的理性。 2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客观基础,又是衡量实在法是否合理的标准。 3强调从道德价值正义等角度分析法律。 1法与道德无关2法只能是国家制定法,恶法亦法3研究法律应当采取实证主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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