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二○一四年八月

目录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3)

二、收购的决定和批准 (6)

三、收购目的与增持计划 (6)

四、收购方式 (7)

五、收购资金来源 (8)

六、后续计划 (8)

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9)

八、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0)

九、收购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10)

十、结论意见 (1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致:高宝林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作为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昌科技”或“公司”)收购人增持万昌科技股份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收购人为收购万昌科技股份而出具的《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基本情况、收购的决定与批准、收购的原因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收购方式、后续计划、对公司的影响、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等进行了核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收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收购人和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副本复印材料、确认函和证明,确认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

5、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收购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它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经过对本次收购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收购的《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1、高宝林

姓名:高宝林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7030519680905XXXX

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勇士生活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朝阳路18号

2、王明贤

姓名:王明贤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7011119660811XXXX

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路稷下南生活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朝阳路18号

3、收购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王明贤为高宝林姐姐高宝凤的配偶,本次收购前持有万昌科技3,539,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王明贤为高宝林本次收购的一致行动人。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王明贤已经授权高宝林以共同名义统一编制和报送公司收购报告书、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文件等事宜,依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

(二)收购人最近五年的从业情况

自2009年以来,高宝林曾任万昌科技前身淄博万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淄博万昌富宇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现任万昌科技董事、淄博万昌富宇置业有限公司监事。

王明贤最近五年一直在万昌科技工作,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在任万昌科技副总经理期间,主管安全、营销及对外协调等工作。自2009年11月至今任万昌科技董事、总经

理,全面负责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所律师核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高宝林在本次股份转让之前,系万昌科技控股股东,持有万昌科技33,037,55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3.47%。高宝林除持有万昌科技股权外,还直接持有淄博万昌富宇置业有限公司26%的股权。经本所律师核查,淄博万昌富宇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销售。

王明贤持有万昌科技3,539,9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51%。王明贤除持有万昌科技股权外,还直接持有淄博万昌富宇置业有限公司8%的股权。

(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高宝林在本次股份转让之前,除直接持有万昌科技23.47%的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收购人承诺

2014年8月20日,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5、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的决定和批准

1、2014年8月20日,高宝林与王素英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王素英持有的万昌科技21,425,950股股份全部转让给高宝林;

2、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呈交的《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3、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本次收购所涉各方须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收购已取得有效的批准,尚需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呈交的《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此外,各方还需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目的与增持计划

(一)收购目的

股权出让方王素英与收购人高宝林为母子关系,本次收购的目的是家族内部持股调整。

(二)增持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宝林暂无在本次收购后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股份的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收购目的以及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万昌科技股份的计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违反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万昌科技股份的情况及本次收购情况

1、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万昌科技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收购前,高宝林系万昌科技控股股东,持有万昌科技33,037,55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3.47%。王明贤持有万昌科技3,539,9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51%。

本次收购前,高宝林与王素英、王明贤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万昌科技58,003,4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1.21%。

2、本次收购后收购人持有万昌科技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收购后,高宝林持有万昌科技共计54,463,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69%。高宝林与一致行动人王明贤合计持有万昌科技58,003,4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1.21%。高宝林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收购协议

2014年8月20日,高宝林与王素英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王素英将其持有的万昌科技21,425,950股无限售流通股及相关权益(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22%)转让给高宝林。《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及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王素英同意将其持有的万昌科技21,425,950股无限售流通股及相关权益(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22%)转让给高宝林;高宝林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受让上述标的股份及相关权益。

2、转让价格

2.1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确定为人民币178,478,16

3.50元,折合每股人民币8.33元。

2.2上述股份转让价款中包含标的股份自协议签署日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至高宝林名下之前的收益分配权。

2.3 付款方式及支付期限

协议双方同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出具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证明文件,标的股份从王素英过户登记到高宝林名下后60日内,高宝林应将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王素英指定的银行账户。

3、股份过户及交割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参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共同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并由结算公司就标的股份向高宝林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时视为完成交割,高宝林由此获得标的股份完全的所有权并享受目标公司和法律所规定的全部股东权利并同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五、收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系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收购人收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六、后续计划

(一)收购人没有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月内对万昌科技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收购人没有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月内对万昌科技主要资产进行重组的计划。

(三)收购人没有对万昌科技现任董事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没有对万昌科技《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没有对万昌科技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没有对万昌科技分红政策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没有对万昌科技业务和组织机构重大影响的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后续计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收购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高宝林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未改变公司控制权,对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万昌科技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万昌科技的独立经营能力,坚持与万昌科技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机构方面均实现独立。

(三)收购人及收购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收购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收购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收购人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公司。

(四)收购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收购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收购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今后原则上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公司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收购人或其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收购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履行程序,依法签订协议和进行信息披露;且收购人不会要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万昌科技能保证其独立性,万昌科技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也不会导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合法、有效。

八、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与公司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不存在与万昌科技及其子公司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万昌科技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资产交易。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不存在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收购人对拟更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股份转让外,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收购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万昌科技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二)收购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万昌科技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万昌科技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十、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崔炳全李志强

赵华兴

2014年 8 月 20 日

法律意见书的范例

法律意见书的范例 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由成立于八十年代的国办律师事务所改制而来。二十多个春秋以来,我们坚持以“务精、业广、人立、名信”为宗旨,以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为目标,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广东地区大规模、具专业性强的综合律师事务所。 我们拥有执业律师超过25人。我们的律师均毕业于著名大学的法律本科,取得法学学位。其中多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1人出国留学取得英国法学硕士学位,能直接使用英语进行法律服务,2人取得大学法学副教授或高级律师职称。我们的律师团队由法律基础扎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高素质、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组成。我们的工作资历、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都深得客户嘉许。 我们拥有众多专业、务实、经验丰富的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他们的努力工作使本所的法律服务更有效率。 本所在顶级写字楼-佛山金融广场7层自置全层近千平方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和场地先进、现代、舒适。办公程序从立案、审批、服务跟踪、质量控制到法律文档打印和结案归档实现全信息化、实时化、流程化。本所的行政事务、企业形象、客户关系等按照四十八项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 我们实现专业分工、团队合作的服务模式,成立了企业事务部、刑事部、民事部、房地产部、海事海商部、涉外法

律部、知识产权部、劳动事务部等几个主要业务部门。 本所律师的业务辐射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巴基斯坦、西班牙。我们有能力承办金融、国际贸易、房地产、公司法、海事海商、保险、普通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诉讼、仲裁案件;参与、策划政府部门的职能规划和管理、进行企业管理咨询“诊断”、公司成立、转制、合并与兼并、项目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完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担任法律顾问、法律知识培训等非诉讼事务。多年来我们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专业水平在服务对象中享有极高的美誉度。 我们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和行业管理事务。本所主任关仕平律师先后被公选荣膺佛山律师协会第五届会长,第六届理事会理事;6位律师入选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委员会工作机构,13名律师担任佛山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职务,多名律师分别获聘禅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禅城区人大法律咨询组成员,佛山市首批法律援助专家顾问组成员和佛山市、禅城区普法讲师团成员。 作为实力强大的综合法律机构,我们历年得到各级主管机构或专业机构颁发的荣誉奖项,包括获得“全省教育整顿先进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先进党组织”、“佛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佛山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禅城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禅城区先进基层党组织”

深交所备案:法律意见书模板XXX

关于XXXX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未定稿)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公司指XXXX有限公司 XXXX指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2012年非公开发行不超过X亿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行为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办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的通知》指 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业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XX证券、主承销商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指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指xx律师事务所 元指人民币元 《公司章程》指发行人股东于2010年4月5日签署的、现行有效的《XX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指《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法律意见书指本文,即《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XX市XXXX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XX与发行人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林晓春、韩雯两位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1-202x年国企混改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律师审定版)

XX律师(XX)事务所 关于 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之 法律意见书

XX律师(XX)事务所 关于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XX集团公司 XX律师(XX)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的委托,特就XX集团制定的《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物流”)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混改实施方案”)之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lxx号)(以下简称“lxx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和《xx物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提及中国时如未特别指明,均指中国大陆地区,而不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一节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XX物流混改实施方案及其相关文件一起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除上述用途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的前提和假设为:XX集团、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XX物流之唯一股东,以下简称“XX产投”)、XX物流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签署的人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相关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XX物流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编号:()字第号 致:公司(以下称“贵司”) 抄送: 发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事宜 日期:年月日 页数:页 注:保密文件 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 湖北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 湖北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 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 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 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 贵司向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 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 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湖北A科技公司、湖北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湖北A科技公司诉称:湖北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 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湖北A电讯公司诉称:湖北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湖北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湖北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第五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5.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景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5.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 5.2.1 柜面服务案例 (1)一天一位70多岁的老人来到营业网点,谨小慎微的说能否咨询一下业务,他已去过好多网点都没弄明白,虽然经过讲解但他还是搞不明白怎么存钱,怎么样才能把钱存好,我们的柜员正忙,于是大堂经理把他让到座位上为他详细说明,经过一个多小时,才为这位老人弄明白,使老人深受感动。 分析:老人的反映能力慢,需要更加耐心、细致的服务,他们也能成为我们的潜在客户。通过我们的服务,感动了老人,把儿女的存款都放在我们行里。及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得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得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得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得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得现行有效得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与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得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就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就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得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得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得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与第2项主要就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得主体,即列举委托人与受托人得身份事项。委托人就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得当事人;受托人就是指法律意见书得出具人,包括律师与公证员。应将两者得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得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就是自然人得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就是法人与其她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与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得资料与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得资料:各类资料与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得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得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得名称与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

律师法律意见书

律师法律意见书格式 前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依据 1. 说明委托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背景或起因。 2. 说明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六条的要求出具的。 3. 说明根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下称:顾问合同),本所担任产权事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4. 说明本所及承办律师已经过财政部、司法部的培训和审核,可以办理此项法律事务。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区间 1.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范围。 2.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的起止日(区间)。 3.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的开始调查日至签订交易合同日(区间)。 三、调查事项与审阅文件 1. 调查事项列举。 2.查阅文件列举。 四、律师声明 1. 本所已得到委托人和/或被调查单位(包括个人)的保证;履行了如实提供和反映情况的义务,不存在或未隐瞒影响委托事项的重大事件。 2.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无法查找原件的复印件经过了谨慎的审查和综合的考虑。 3. 对缺乏独立(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可以印证该事实的关联(间接)证据或证据线索。 4.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仅对与本次产权事务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决策等发表评论。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进行此次产权事务之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委托人进行产权确认或产权交易申报(或审核)时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通知》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和精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上诉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五、主要词语的定义 六、用A4 纸张装订整齐,加装封面、封底。 正文 一、审查产权主体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9352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Model legal opinion on company establishment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银行分行风险管理工作要点

ⅩⅩ银行分行风险管理工作要点 一、工作指导思想 ⅩⅩ年,我行风险管理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省行风险管理会议精神和分行党委制定的工作方针和总体部署,强化主动风险管理,完善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推进“风险关口前移”,逐步实现风险管理从以往简单、静态的状况向动态、精细化和复合式管理方面转化。以质量、效益为中心,提高授信客户综合回报和业务份额,以改善、提高授信资产质量,防控授信业务风险为核心,保证资产的长效安全性,以促进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为目标,夯实风险管理和控制根基,使风险管理服务于业务部门和基层机构,加大培训力度,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授信业务人员队伍,培育核心竞争力,力争发展上新台阶,实现授信业务高效、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指标 根据全行ⅩⅩ年度综合经营计划,ⅩⅩ年风险管理主要经营目标为: 人民币公司贷款(不含票据)新增12.5亿元; 化解不良资产6950万元; BB级(含)以上客户占评级授信客户的90% 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55%以下。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凝神聚力,大力发展优质资产业务,加快优质贷款投放步伐,扎实推进中小企业授信工作,优化和调整授信资产和收入结构,促进我行授信业务又好又快持续发展 1、在业务发展中不断优化调整授信资产结构,努力增加BB级(含)

以上客户在授信客户级别中的比重。新增授信主要投向存量授信分类为正常、信用等级在BB(含)以上客户,重点投向行业中具备产品优势、规模优势、成本优势和经营业绩优良的客户。 2、抢抓机遇,提前谋划,狠抓贷款投放和项目储备,争取提前实现全年贷款投放总目标。ⅩⅩ年贷款投放总体目标:确保新增贷款12.5亿元,力争投放15亿元,具体分解目标和时间进度:一季度确保新增贷款投放5亿元,力争投放6亿元;二季度确保新增贷款投放1.5亿元,力争投放2亿元;三季度确保新增贷款投放5亿元,力争投放5.5亿元;四季度确保新增贷款投放1亿元,力争投放1.5亿元。 一是要将去年结转而来的一批已批未放的授信项目提前释放出来,确保贷款早投放、早见效。2006年,我行已批未放授信项目13个,涉及金额58.55亿元,主要有邯钢西扩项目24亿元、青兰高速二期18.8亿元,龙山电厂一期3.8亿元,具体清单如下:

法律意见书范文

关于对xxx资产处置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xxx律师事务所 年月

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xxx资产处置 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纬法意[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xxx公司的委托,指派何建生律师、卢海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关于对轻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 xxx律师事务所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安徽省xxxx,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安徽纬伦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模板】 年月日

致: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们”)接受(以下称“”)委托,就贵司事宜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作出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概述 (项目概述: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5、其他。)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实际情况引用】 2、客户方提供或经客户确认的文件; (客户方所提供的或确认的文件) 在审阅上述文件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业已得到贵司的承诺和保证,即:贵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 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三、事实认定 (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 四、分析意见 (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 五、其它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现 存有效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乃专门向前述机构提供,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附件1: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参考文件材料 附件2: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编

法律意见书范文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二)正文,具体包括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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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模板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模板,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模板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zhí shuì发票。 8、双方XX年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 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 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zhí shuì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

保险公司名单

保险公司名单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44家)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1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0、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2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2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27、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8、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29、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 31、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2、爱和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33、利宝互助保险公司 34、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 35、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 36、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37、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有限公司38、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39、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大连)40、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41、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42、法国安盟保险公司 43、安联保险公司4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三、人身险保险公司(64家)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15、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6、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25、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6、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7、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8、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 29、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31、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32、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3、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34、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5、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36、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7、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38、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39、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0、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3、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4、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5、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6、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7、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8、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9、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50、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1、广电日生保险有限公司52、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3、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4、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5、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6、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7、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58、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9、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0、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1、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2、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Test 四、再保险公司(6家)1、慕尼黑再保险公司2、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劳合社 4、瑞士再保险公司 Swiss Re 5、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出 具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并与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一同披露。 第三条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按本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照本指引及有关规定逐项发表明确意见或结论。 本指引仅是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最低要求,本指引未明确要求,但律师认为对公司股票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意见。

第四条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五条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应由2名以上(含2名)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 第七条律师应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 (一)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事务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字【】号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年月日召开的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 .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于年月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章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常学群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人,代表股份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年审机构的议案。

2020年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参照模板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

保险 【新疆保险市场概况】2012年,新疆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235.56亿元,比上年增长15.69%。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93.68亿元,增长19.32%;寿险保费收入113.68亿元,增长10.52%;健康险保费收入19.18亿元,增长25.19%;意外险保费收入9.02亿元,增长30.25%。保险市场主体28家,分支机构1 566家,全区从业人员5.73万人。保险密度1 055.01元/人,保险深度3.13%。 在新疆财产保险份额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 2012年3月,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组织各地州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开展“明明白白买保险—保险诚信服务宣传月”活动。 新疆保险学会提供 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分别占51.46%、24.64%、5.3%、9.55%、2.23%、0.76%、0.61%、0.9%、2.31%、0.14%、0.28%、0.29%、0.3%、0.22%、1.01%。 在人身险保险市场份额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分别占38.02%、16.27%、13.05%、12.48%、0.54%、7.41%、4.19%、3.36%、1.74%、1.45%、0.59%、0.9%。 2012年,新疆保险市场保持月均16.81%的增速发展,发展速度位列全国第三。全行业累计赔付支出80.12亿元,比上年增长39.38%。 从市场体系看,2012年,新疆保险市场有保险主体28家,比上年增加1家。分支机构1 566家,增加53家。保险从业人员57 273人,其中营销员42 214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34家,兼业保险中介机构2 895家。从行业资本看,新疆保险业总资产接近500亿元,增长14.4%,占全区金融业总资产的比重接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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