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法律史论文)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法律史论文)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法律史论文)

荀子的“隆礼”与“重法”思想

战国末期,群雄并起、战乱不断,诸侯异政、百家异说。荀子就生活在这样一个动荡的时代——新兴地主阶级开始取得政权,封建制度逐步确立。荀子对诸子思想进行批判吸收,提出了自己的人性假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隆礼”、“重法”的主张。

一、荀子的人性论——“恶”与“群”

(一)人的自然属性:恶

荀子之前,孟子提出了“性善论”。荀子反其道而行之,提出了“性恶论”。“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1。“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2。“性”的含义,从本源上讲荀子的性“承天而来,是自然界所赋予的,是人生来就是如此的,是自然而然的存在。……在这一点上,抛开‘天’之具体含义,荀子与其他的思想家在价值判断上处于同一个层次,如孔子的‘性与天道’及孟子‘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的性”3。可也看出,在“性”本身的含义上荀子与其他思想家是没有明显区别的。

那真正地构成了荀子“性恶论”主体部分的“性”的含义是什么呢?“它是指经验层面的、能够直接被人们所把握的‘性’。具体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指生存欲,这是人性中首要的核心的欲念。他说:‘人莫贵乎生’4。又说:‘人之所欲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5。人的生命是宝贵的,能够活着、能够生存乃是人们最大的欲求。二是指占有欲和享受欲,这实际上是生存欲的处延在延伸实现的途径。‘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6。占有欲的实现就意味着享受欲的满足;另一方面享受欲正是导致占有欲的最重要的动机之一。……三中操练趋利避害。生存欲、占有欲和享受欲三者共同决定了人性中趋利避害欲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也可谓趋利避害欲的具体体现”7。趋利避害是人生而具

1《荀子·性恶》。

2《荀子·正名》。

3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4《荀子·强国》。

5《荀子·正名》。

6《荀子·荣辱》。

有的,“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8。这是荀子对“性”的含义进行的深入分析。那么荀子指出性为恶的根据是什么呢?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9。感觉的欲望可能引起恶的后果,“在这段话中多次出现的了两个字‘顺是’,这两个字此处的意义极为重要,因为它说明了荀子主张性恶,并非是说人的本性天生就是恶的,人天生的耳目之欲、声色之好等自然欲望无所谓善或恶,只有‘纵人之性,顺人之情’,顺着自然本性的肆意发展,才使天生的物欲无限膨胀,带来混乱和争夺的恶劣局面,所以恶是后天形成的。在此意义上,荀子称人性为恶。从性的流弊上来说明人性恶,是最重要的论证”10。荀子生活在战国末期,那是一个举世逐利的时代。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普遍表现为注重物质享受与实用功利。生产国进一步发展,体现在铁器的广泛使用及牛耕技术的推广。手工业与工商业兴起,新兴地主阶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欲望愈发强烈。“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日益转变成“礼乐征伐诸侯出”。趋利避害是人性的本能体现,“礼崩乐坏”的年代,人们物欲的膨胀,使得这种心态更加明显。

“所谓性善者,不离其朴而美之,不离其资而利之也。使夫资朴之于美,心意之于善,若夫可以见之明不离目,可以听之聪不离耳。故曰目明而耳聪也”11。荀子认为,人的善行与人的善性是相一致的。有了善性就有了善行,“这是从理论上试图对这一思想进行论证:荀子以‘看得见与眼睛’的关系、‘听得见与耳朵’的关系来比喻善行也善性之间的关系。既然‘看得见’、‘听得见’的能力离不开‘眼睛’、‘耳朵’的物质基础,那么,善行也必不可离开善性。但事实的情况却并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某些行为,常常与其‘朴’及‘资’(本性)处于相分离的状态。此类情况并不鲜见”12。“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

8《荀子·性恶》。

9《荀子·性恶》。

10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3-54页。

11《荀子·性恶》。

12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今人饥,见长而不敢先食者,将有所让也;劳而不收求息者,将有所代也。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把反于性而悖于情也。然则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故顺情性则不辞让矣,辞让则悖于情性矣。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13。在有些情况下,本性与善行是相违背的,“人们如果按照本性去做,那么其行为就会违逆礼义;相反,如果其行为符合了礼义,那么又有悖于本性。有荀子的观念中,礼义当然是善的,所以当本然的情性与礼义的行为抵牾时,那么自然就会引申出‘人性本恶’的结论”14。显然看荀子看来,礼义是善的而人的本性却不是。礼义并不是人的本性中的当然之义,所以人只有向外寻求善。

“凡人欲为善者,为性恶也。夫薄愿厚,恶愿美,狭愿广,贫愿富,贱愿贵,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故富而不愿财,贵而不愿执,苟有之中者,必不及于外。用此观之,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今人之性,固无礼义,故强学而求之有也;性不知礼义,故思虑而求之也”15。荀子认为,人之所以为善并非人性本就是善的,而恰恰是因为人性恶。向外寻求自身并不具备的善,“人有所追求乃至有所设施,都是为了满足需要;而需要则起源于不足或根本没有。人们之所以要学习修养礼义,恰是因为其本性当中缺乏这些。既然在人的本性中没有礼义,那么人性当然就是恶的”16。礼义并不是人本性中就有的东西,恰恰是需要人去学习才能得之的。那礼的起源,荀子又是怎么说的呢?“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以起也”17。可以看出,礼是在人性之后产生的。礼义对人的欲望进行约束,“荀子的性恶论驱走了性之神秘,强化了其现实性,这标志着人类认识史上的一大进步。王充对荀子的‘性恶论’给予了很高评价。他说‘夫孙卿之言,未为得实。然则性恶之言,有缘也’18。这里的‘有缘’,有两层含义:一是就合理性而言,认为他言之有理,持之有故;二是就是实用性

13《荀子·性恶》。

14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55页。

15《荀子·性恶》。

16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17《荀子·礼论》。

而言,立足于‘性恶论’,确实可以引出一系列积极的政治经济思想观点”19。

(二)人的社会属性:群

上文讲到了礼的起源——人与人在社会交往中因欲求不得而起纷争礼由此产生了。礼义产生于人与人的社会交往,天地万物中人有其独特的本性。“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谓也”20。荀子从人与社会的关系分析了“人”的本质,“在此他突出强调了人之‘能群’性,即认为人有互相协作、组织社会的力量,人因此而超越于、高于其他的动物,成为‘最为天下贵者’”21。

荀子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22。人生来就是社会动物,人之所以具有群的本性,是因为有“分”。“这里所谓的‘分’就是指人类社会必须有分工、有上下不同的等级。并根据等级的不同,有区别地进行财富分配和是非判断。唯有如此,才能把国家治理得好”23。

这是荀子对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分析,也是荀子“隆礼”与“重法”思想的哲学基础。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所以需要隆礼重法化性起伪改造人的自然本性。而人的“群”性,则又需要礼义与法来规范人与人交往的行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荀子的“隆礼”与“重法”不是并行的,“然而,《荀子》一书行文中并没有把‘隆礼’和‘重法’连用,而且明确把‘重法’看作‘霸道’,地位明显在‘隆礼尊贤’的‘王道’之下。荀子的真实思想是‘隆礼至法’,其所言‘至法’与‘重法’有本质的区别”24。“荀子乃至整个先秦儒家的国家管理思想、

19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20《荀子·王制》。

21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

22《荀子·富国》。

23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24朱学恩:《“隆礼至法”还是“隆礼”“重法”——荀子政治哲学观探讨》,载《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3

政治哲学理念,都可以概言为‘礼治’或‘礼义之治’;长期以来,学术界一般也多取《荀子》中的‘隆礼重法’四字以名之。这似亦未不可。然而,倘若将其释为既‘隆礼’又‘重法’,礼法并提,德法对举,进而又如时下所风行的,认为荀子既重‘德治’又重‘法治’,则未免失其本义”25。本文也拟从“隆礼”与“重法”两方面来进行论述。

二、“礼”是荀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概念

(一)礼的发生

和孔子一样,荀子也极为重视礼。孔子是礼的维护者,是怀着恋旧的心态对礼进行修复。而荀子则是礼崩乐坏时代社的重构者,并为其注入了新的内容。“荀子主张性恶论,这表明礼不可能根源于人自身,即使是圣人也不具备可以发展出礼义的先验道德。因此,礼的本源只能从主体以外的世界去寻找”26。就像上文提到的,礼义并不是人的本性的组成部分。正是因为人自身没有,所以需要向外去寻求。

“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27。“这里所说的‘三本’,其意义指向并不一致,天地是世间万物的本源,先祖是人类的本源,君师是社会治乱的本源”28。那礼是怎样发生的呢?这就不能不说到之前对荀子人性论的述说中的——群。“群”是人的社会属性,“人既是自然存在,同时又是社会存在。人性标志着人的自然属性,‘群’标志着人的社会属性。就人的内在本性来说,人是充满欲望的人;就人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来说,人是‘群’,以类的形式生活”29。“人之生,不能无群”,人只能在社会中生存,人是群体动物。所以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就要有“分”,“分”就是分工或者说是等级制度。而这一切要靠礼来维护。那礼的内容是什么呢?

(二)礼的内容

政治制度方面,“在荀子看来,礼义是社会的普遍规范,是国家的根本制度,25米继军:《荀子“隆礼重法”观辨析》,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64页。

26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27《荀子·礼论》。

28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任何一个社会和国家都必须建立在礼义之上”30。因“群”需“分”,而又因“分”生礼。“礼者,贵贱有差,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31。在荀子这里,对礼的定义与前人并没有太大差别。“界定礼是规定贵贱等级、长幼差别,以及由贵贱等级和长幼差别决定的贫富尊卑制度。这种制度详细规定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内部每一个成员的政治地位以及由政治地位并与政治地位相对等的经济地位;固定化社会中所有成员在尊卑贵贱的层级结构、长幼亲疏的关系网络中永恒不变、不可逾越的位置。它只能是最高统治者用以进行政治统治的外在的强制性规范体系——政治制度”32。可见,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与方法。

“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不由所以陨社稷也;故坚甲利兵不足以为胜,高城深池不足以为固,严令繁刑不足以为威,由其道则行,不由其道则废”33。礼对一国的安危要强过坚甲利兵、高城深池。这具体现现在,“第一,礼是维持社会秩序、规范民众言行的标准,‘国无礼则不正。礼这所以正国也’34。正是在礼的规范下,才使社会秩序可能保持公正合理,从而避免混乱局面的出现,‘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35。第二,礼是君主用以管理群臣的方法和手段。‘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36。再次,对于社会和国家之礼来说,君主制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荀子这里,君乃是礼制和礼治的核心与关键。是‘礼之三本’之一:治国之本”37。

道德规范方面,“《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38。礼是道德之极,俞荣根先生说:“忠、孝、弟、慈、惠等等道德都是礼的表现,礼是诸德之总。忠孝等等是道德的个别,礼是道德的一般,也是最高的道德”39。“可见,对于社会和个人而言,礼是所有规范的根本,

30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31《荀子·富国》。

32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33《荀子·议兵》。

34《荀子·王霸》。

35《荀子·议兵》。

36《荀子·儒效》。

37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

38《荀子·劝学》。

39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9页。转引自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是以人的社会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人伦规则和道德自律理性。它以其特有的综合性、系统性、宏观性而成为众德的总称”40。礼也是德的一种,合乎道德也就是合乎礼。“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41,礼由此被视为德的一种。礼是各种德的总和,“礼不仅是德之一种,而且还是包括诸多具体的道德规范的人生‘大德’,在众多形下之德中处于某种优越地位。即是说,礼为德,又非普通之德”42。

“曰: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请问为人臣?曰: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曰:敬爱而致恭。请问为人兄?曰:慈爱而见友。请问为人弟?曰:敬诎而不苟。请问为人夫?曰:致和而不流,致临而有辨。请问为人妻?曰: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自竦也。此道也,偏立而乱,具立而治,其足以稽矣”43。荀子的礼已经被道德化了,有德的印迹。“此处,为君之道、为臣之道、为父之道、为子之道、为兄之道、为弟之道、为夫之道、为妻之道以礼为衡准,实质上均是礼。礼落实于君道、臣道、父道、子道、兄道、弟道、夫道、妻道中,体现为公、忠、慈、孝、友、恭、和、柔等道德伦理。君的礼治天下,君臣上下等的礼的实践结出道德果实,或曰以道德践履收场。这时,礼的政治特质暂时‘隐退’,其道德的一面走至前台”44。

日常生活中的礼仪、规范方面,“礼作为修养自身和待人接物的基本原则。一般的应用于日常生活的几乎一切方面。从人的志意思虑、饮食服饰,到人的容貌态度、进退趋行,处处都要以礼为尺度,按照具体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45。“凡用血气、志意、知虑,由礼则治通,不由礼则勃乱提僈;食欲、衣服、居处、动静,由礼则知节,不由礼则触陷生疾;容貌、态度、进退、趋行,由礼则雅,不由礼则夷固僻违庸众而野。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46。礼可以说规范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人与人相交往中一切都以礼为行为准则。礼的功能不可谓不强大,教化为先必须靠礼的约束。

40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页。

41《荀子·大略》。

42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43《荀子·君道》。

44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45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三)礼的功能

礼最基本功能是“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正是由于‘礼’的设定,为人们确定了不同的社会等级秩序,使之分别处于相应的政治经济地位上。由此明确了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上的‘度量分界’,为其感官欲求的满足不仅提供了一个适当的范围和方向,而且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实现的现实基础和保障。换言之,礼的存在,使社会上的人们的欲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相应满足,从而保证了在利益争夺中处于弱势的个人的利益”47。“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以起也”48。人的自然属性中有各种欲望,而欲望却不是都能满足的。但是人的欲求却不能消失,因为这是人的自然属性。所以礼就是来定纷止争的。荀子的“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对人们的欲望是一种疏导。人们的欲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礼就为欲望的满足划定了一个界限。

“礼”的最主要的功能是“明分”。“分”为分工、等级制度,礼设定了人们的等级地位、家庭与社会中的角色。“贵贱、杀生、与夺一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49。“明分”的内容大致有三个方面,“尊卑贵贱的社会等级关系,君臣父子兄弟的社会伦理关系和农士工商的社会分工关系。就社会等级关系而言,礼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划分出不同的层次,使之共同形成一个具有有序结构的系统。……就社会伦理关系而言,礼的标准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对应社会成员的不同政治地位和家庭角色,礼对每个人承担的具体角色给予了相应的专门规定。……每个人在社会和家庭中具有多重身份,对父母来说是子女,对子女来说又是尊长,相对于尊贵者是卑贱者,相对于卑贱者又是尊贵者。……就社会分职分工关系而言,荀子之礼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大到一个社会、国家,小到一个群体、家族,要维持其统一的生存,除了要确立政治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尊卑贵贱,还需要社会成员在生产、交换领域里的分工合作以及相应的社会管理……但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都是多方面的,必须有多种技能、多种工作才能满足。所以,

47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48《荀子·礼论》。

必须按照分工分职的原则将人们组织起来,互相协作,互通有无,如此才能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50。

三、“重法”

(一)援法入礼

荀子作为先秦最后一位集大成者,对法比起前人也更加重视。随着各国的变法运动,法律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要重建政治系统,就不能无视‘法’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荀子是一位具有现实主义品格的伟大思想家,因此,他必然会理性地看待法律在维护国家政治的社会秩序方面的客观价值”51。其实早在三代时礼的内容就涉及到了各个方面,“三代之礼内容庞杂,涵括宗教、政治、军事、法律、道德和风俗习惯等典章制度、行为规范以及各类礼节仪式,除却原初的宗教功能外,最为突出的是政治功能。政治之礼明显存有法律效用。刑原指刑戮、罚罪,是对违礼者的惩戒,其后发展为惩罚性的法律,隶属于礼。法,初与刑相通,后有刑罚标准的意味,又与礼相通而依从于礼”52。

(二)实践层面:礼法并用

礼与法同出一本源,“荀子认为,礼起源于人的物质欲望和社会财富之间的矛盾。与之相类,法也是因此而产生的。韩非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53。正由于礼法皆起源于相同的社会矛盾,都是一种客观化的制度代的规范。因此其本质是一样的”54。

战国末期,儒家礼乐受到了法家的强烈冲击。“对此,身为‘思想者’的荀子不可能不考虑。而为了让儒学进入‘庙堂之上’,总得付出‘代价’。荀子直视法家对儒家礼乐的强烈冲击,参考老子之后的道家学者对法律价值的再认识,参悟墨家以天为法、以天为最所暗含的‘法律(天)至上’,以极大的理论勇气提高法律至与礼同等的社会地位,糅合儒家礼治与法家法治于一体,在政治理论层

50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168页。

51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52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53《韩非子·五蠹》

54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174页。

面突破礼法辅的传统礼治模式,建造了礼法并重的全新的礼法关系样式”55。荀子一直都以儒家正统自居,能做出这样的妥协当然需要极大勇气。从“德主刑辅”到“礼法并用”显然是“重法”的极大体现。

在妥协后,“一方面,荀子承接儒家传统的礼治主张,吸取三代礼治的历史经验,反复申说礼的政治价值,证明礼为治世之道,归纳礼义为‘治之始’,即治国的根本制度;另一方面,荀子又竭力渲染法的不可替代的政治功用,视法为‘治之端’,即与礼同值的治理国家基本方略。……荀子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56,指出礼的运用范围、作用对象是居于社会上层的统治者,法的使用领域、治理对象是存身于社会底层的被统治者。……这是说,礼主要用以调节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规定不同等级的贵族间的权利和义务;法主要用以处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间的矛盾,惩罚违害统治集团利益的下层民众”57。可见,礼与法并非一起并用于社会各个阶层。“明分”依旧是礼的重要功能。礼法的并用是适用于不同人群、不同阶级来实现的,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礼与法的适用是不同的。

法的地位由辅助到与礼并行,不可不说是被提高了。“但是,‘礼法并用’并不等于是对‘礼主法辅’的传统观念的彻底颠覆。一方面,荀子反复强调礼是‘治辨之极’、‘强固之本’;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上荀子提出了他的另一个命题——礼尊法卑”58。在政治实践层面,确实体现了重法。但是在理想层面或者说价值层面荀子对法的态度是怎样的呢?

(三)价值层面:礼尊法卑

既然荀子并不是彻底颠覆了“礼主法辅”的传统观念,在价值层面礼尊法卑正是对“礼主法辅”的体现。在实践中,荀子提出了“礼法并重”。法上升到如此高的地位,正是荀子“重法”的体现。可是荀子毕竟自认为是儒家正统,所以“在价值层面,荀子又重归儒家的礼主法辅的旧路上。所谓的礼尊法卑其实是礼主法辅的新范式。此种新范式体现了对礼法并重的约束,是礼的等级观念在礼法

55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56《荀子·富国》。

57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页。

58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

关系中的反映”59。可见,荀子的“隆礼重法”并不是并行的。而是“隆礼”与“重法”是相分的,而且礼是要在法之上的。

荀子的礼尊法卑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就礼法产生的顺序而言,礼先法后,礼本法末……就礼法产生的效果而言,有王霸之别……从孟子开始,王、霸被理解为两种根本对立的、有等级分别的政治概念。他说:王是‘以德服人者’,霸是‘以力服人者’60。相应的,王道就是‘德治’,霸道就是‘力治’。所谓的霸、霸道都是乱世无道的表现。由此出发,他尊王斥霸,主张仁政。荀子继承了此种王霸观,在荀子看来,王以礼治国,王道是礼义之道;霸以法治国,霸道是法律之道。‘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61。结合上述对王霸的态度,不难推论此处有礼尊法卑之意。……由人的等级地位而推导出礼尊法卑……第一,荀子用以划分圣人、君子和小人的标准,就是看他们是遵循礼还是法。他说:‘多言而类,圣人也;少言而法,君子也;多言无法而流湎然,虽辩,小人也’62。言行符合礼的是圣人,符合法的是君子,违反法的是小人。第二,人的等级还表现在才能的高低上。……第三,荀子还通过礼法的不同适用对象暗示了礼尊法卑。礼的作用对象是士以上的人,士以上的人不仅道德高尚,而且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在社会的政治和伦理领域都居于主导位置;法的作用对象是士以下的众庶百姓,这些人则居于从属地位。由地位的差别可知礼比法重要”63。

以上是对荀子“隆礼”与“重法”思想的分析,当下人们对“隆礼重法”并行的提法已经习惯。但我们应当认识到,荀子毕竟是儒家正统,荀子自己也一直以儒家正统自居。“隆礼”与“重法”的关系,虽然在实践层面二者是并行的。但在价值层面,荀子还是坚持“礼尊法卑”。这也是荀子对时代的妥协,面对法家的妥协。另外,比起孟子的人性善,荀子的人性恶显得更进步了些。他尊重人的欲望,不是一味的教化,而是疏导。这当然与战国末期的社会背景相关,荀子作为集大成者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荀子的重法思想也必将对后代法家思想产生重要影响。

59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页。

60《孟子·公孙丑》。

61《荀子·强国》。

62《荀子·非十二子》。

63陆建华:《荀子礼法关系论》,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18-23页。转

参考文献:

1、章诗同:《荀子简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2、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米继军:《荀子“隆礼重法”观辨析》,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3年第

3期。

5、朱学恩:《“隆礼至法”还是“隆礼”“重法”——荀子政治哲学观探讨》,

载《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3期,第18页。

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2015年04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5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0265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柏拉图认为人的三种品行分别是 A.理性、志气、欲望 B.理性、志气、正义 C.智慧、勇敢、正义 D.智慧、理性、志气 正确答案:A(1分) 2.按照柏拉图的分工原则,理想的国家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但其中不包括 A.军人 B.统治者 C.劳动者 D.知识分子 正确答案:D(1分) 3.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涉及的基本范畴是 A.善 B.活法 C.主权 D.自然法 正确答案:A(1分) 4.斯多葛学派早期代表人物是 A.芝诺 B.塞涅卡 C.奥勒留 D.埃及科特 正确答案:A(1分) 5.在12至13世纪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提出君主论的法律思想家是 A.布丹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维里 D.托马斯·阿奎那 正确答案:C(1分) 6.古以色列法律的总纲是 A.《圣经》 B.《利未记》 C.《耶里米书》 D.《摩西十诫》 正确答案:D(1分) 7.阿奎那认为,上帝用以统治支配整个宇宙的法律是 A.人法 B.永恒法 C.自然法 D.神法 正确答案:B(1分) 8.布丹认为最自然的共同体和最早的社会单位是 A.个人 B.家庭 C.部落 D.种族

荀子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 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 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 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 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五、法律与治国方略: 在治人和治法的关系上,荀子的核心理念就是法纵然优良,但只是治之端也,法不能离开执法之人独立发挥作用。 六、有关罚罪与刑事法律原则 一是刑当罪,反对以族论罪,反对株连,反对像刑;二是刑事司法应当赏罚有律,罪行相当,。 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在治世,犯罪的人相对较少,因此所有犯罪的人主管恶性更大,适用重典,被处以刑罚的绝对人数不多,有利于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在乱世,虽然民心涣散,犯罪者多,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不一定很大,适用轻典,被处以刑罚的人也可以减少。 八、评价 荀子的法律理论体系表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的特点,内容显得丰富博杂。荀子

论荀子礼学的深度结构

摘要:“礼”是荀学的核心观念,荀子对礼的深度结构作了多方面的论述。从人间层面看,当礼作为社会秩序的依据时,它的深度结构体现的是社会交往理性;从形上层面看,作为根源性的不易之理的礼,是一种“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客观原则在宇宙万物之中的显现。荀子对礼的超越性的论证,重新确立了礼在人间的权威。与礼的深度结构相对应,礼的表层结构也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荀子;礼论:儒家;礼的本质 “礼”是荀学的核心观念,在《荀子》一书中,有关礼的判断甚多,或从礼的功用,或从礼的意义,或从礼的目的等等不同的方面,荀子把它作为社会法度,规范、秩序,对其起源作了理性主义的理解。在探讨礼的文质(深度结构与表层结构)关系中,他消解了道家对礼文的非难,强调了礼文对人的情感的规约作用,以及礼乐制度的度量分界作用;在礼的本质认识方面,他汲取了孔子对仁的道德情感的重视,消化了庄子对礼的形上学的追问,并将孟子的先验道德理性改造为社会交往理性。本文着重阐发荀子对礼的深度结构的论述,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礼的本质的两个层面 荀子论述礼之文时,是直接指向人性的,生活中的种种缘饰是为规约人性服务的。因而,在他看来,与礼之文相对应的礼之质是指“性”,礼文起着即美性、或“称情”的作用,但人的本质还有社会性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的礼之质,即“礼义”。这个“礼义”是独立于性情之外的“礼之理”,是相当于人的道德理性,它在人际交往中生成,同时作为礼的内在要求又规范着人的交往活动。 (一)作为度量分界的礼之质 据统计,《荀子》中“礼”字出现约309次,“义”字305次,“礼义”出现106次。这么高的频率,实在值得重视。不过,也有学者以为荀子所称之为“礼义”与“仁义”,基本上则只有“礼”与“仁”的内容或理念可说,缀于其后的两个“义”字,只起贞定仁、礼的价值意义的复词而已,并无“义之为义”的独立特性。即是说荀子只取了“义”的通用性,其所谓礼义、仁义、甚至分义,都只是通俗意义上的“礼的意义”、“仁的意义”、“分的意义”而已。 [1] 但是,事情并不这么简单。在荀子那里,礼义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义”的界定上得到印证。在《荀子·大略》中,“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仁之杀也;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礼节也,故成。”[2]在这里,义是与理相联系的,义是理性的代名词,人们讲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都是不同于亲亲的感情因素之外的理性使之然的,这种理性也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正是它才将人兽区别开来。 在荀子看来,人的活动性不是人的本质规定,因为水火也有,草木也具有人一样的生命,禽兽也有人一样的知觉,只有“义”即理性才为人所独有,它才是人的本质规定,正因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这样,义在荀子这里,成了人们道德之善的标志,因而具有终极性的价值。 “义”作为一种理性,它要求人们遵从秩序、谨守职分。所以,荀子认为“彼仁者爱人,爱人故恶人之害之也;义者循理,循理故恶人之乱之也。”(《议兵》)与“仁者爱人”相比,义则表现为遵从理性,反对破坏既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夫义者,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者也。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强国》)正是这种理性原则,它可以用来限制禁止不合理性的恶与奸,也可以调适人的内在欲求与外在世界的关系,使内外上下之间和谐融洽。 以义为内核的理性,是人战胜自然的前提条件,荀子对人的这种理性充满了乐观之情。“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发布: 2011-11-08 14:57 | 作者: 文盲| 来源: 毛泽东旗帜 网| 点击: 76 | 回复: 0 住院感想 住院几次,都没有这次的感受深刻。我是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中梁山部,从10月17号住院到11月7号出院,一共住院22天,把自己的感受跟大家分享一下。 主要有几点: 第一, 收费乱。 1.右膝部皮肤挫裂伤,手术缝了三针,收费350元,而邻床的病人脸上缝了三十多针,收费也是350元,后来一个小孩额头上缝了三针,花了110多块钱,我问了医院的手术室的医生,我们病房的护士和我的主治医生,竟然无人知道收费标准到底是怎么回事; 2. 住院部的每个楼层有一个公用微波炉(医院叫它“服务”灶)-----最次最便宜的微波炉,方便病人热饭,医院规定每人每

天3元钱的使用费,我住的骨科病房一共48个床位,就算 每天只有35个病人,一天收费105元,一个月的收费3150元,能买多少微波炉? 3.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手术后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大概20公分长,宽一公分左右,厚一毫米左右,价格4436.25元。而一个朋友九十年代曾做过一个手术,也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30公分长,10公分宽,厚度不详,价格13元。它们都是一年半或两年左右,同样要做手术取出这个金属接骨板,不谈这两块接骨板的大小区别,仅仅看价格,二十年左右的时间,价格就翻了341倍。天知道这个金属接骨板的真实价格到底是多少?它背后隐藏了多少腐败和黑暗?但我 想一定会有因为这个金属接骨板暴富的人。 4.医生11月4号通知我,本月7号出院。6号因家中有事没去医院,等我7号早上来医院,看见我的病床上已经有其他病人了,而且我的所有的住院的东西还放在原处,我的住院费是截止到7号的,6号7号的病床费我都交了,那个病人也要交一遍,同一张病床,在同一时间段,收了两个人的使用费,我不明白医院是怎么收费的?我只能说他们是故意的。第二. 管理乱。 1. 医生少,经常整天看不见我的主治医生,因为他要给其他病

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摘要荀子作为我国先秦诸子中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隆礼重法”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笔者拟通过对“隆礼重法”的理论基础,礼法关系及礼德作用诸多问题的研究,着重辨析了荀子提出的“礼”“法”与孔、孟和商鞅所述的“礼”“法”概念的异同,并探讨了荀子思想与前代各派思想的区别与联系,力图通过本文对荀子政治法律思想的内涵进行初步的探寻。关键词荀子礼法思想礼法关系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继承、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从而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荀子“隆礼”中的“礼”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礼”。传统中的“礼”是维护“宗法制”和“世袭制”的,而荀子的“礼”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重法”中的“法”也不同于法家传统中的“法”。传统中的“法”是指严刑峻法、暴力镇压,而荀子除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外,还提出了反对“以族论罪”的思想,这比法家的“族诛连坐”的思想显然高出一筹。 一、荀子提出“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基础(一)“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荀子在《性恶》篇中指出“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显而易见,荀子所说的人性本原就是天生的“好利”“疾患”及其他的欲望,“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从而滋生罪恶。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恶”是由人的“性情膨胀、发展而导致的,这就为政治控制必要性提供人性根据。荀子还从“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的思想推断出人是可以改变人性中恶的因素,人为地培养成善的本性。这就要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手段来使人们改变恶性,既所谓的“化性起伪”。故此,“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荀子认为,正是由于人的欲望和情性才有可能导致邪恶,所以应该重教以化之,隆礼以节之,立法以禁之。(二)“明于天人之分”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社会基础。在荀子之前,有许多大儒先哲探讨过有关天人关系的一些问题,但既不系统也不明确。荀子则明确指出自然界万物变化都是有规律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类的吉凶祸福,国家的治乱兴衰都是认为造成的,与天无关,因而要“明于天人之分”。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对于天人关系的认识问题上一次理论性飞跃。“明于天人之分”才能明于阶级之分,这正是荀子提倡“隆礼重法”的社会基础。既然天人可以相分,阶级自然可以相分,人们分属于不同的等级或者群体,乃是普遍的现象。若是以经济和社会地位作为划分标准,则有公卿、士大夫和庶人之别,犹如后来所说的奴隶主、自由民、奴隶等阶级;若以文化素养和道德为标准划分,则有君子和小人的区别,贵族中有君子和小人,庶人中也有君子和小人;即使同为儒者也以不同素质和才能划分为大儒、雅儒、俗儒等;若以职业标准来衡量,全体民众则可分为士、农、工、商“四民”等等。每一个人总是分属于某一个等级或者群体。荀子认为,人类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组成群体,形成社会。社会中各个社会成员必须分工合作,各守本分;否则就会产生争乱,争乱就会导致穷困衰微。所以,为了明确和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就必须设立“礼”。而由于人性本恶,就必须制定带有强制性的“法”。使本恶的人性“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从而达到“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的目的。由此可见,荀子在哲学上的“明于天人之分”的命题,正是他明于分辨人的等级和群体,从而提倡以礼法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的礼法关系荀子“隆礼”中的“礼”首先是指区分人的等级的标准。“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阶级、等级的产生和演化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及由其决定的生产关系息息相关。在荀子的时代,人们还不可能认识到这一点,而把它归结为圣王“分割等异之”。也就是说,古代先王用名分治理民众,用等级对他们加以区别。所以使民众有的人受到封赏,有的人受到贬罚;有的人俸禄优厚,有

法律谈判论文

法律谈判学心得总结——以个人谈判实践为例 专业课名称:法律谈判学 任课老师:** 学生:李建* 学号: 年级:2009级法律硕士

法律谈判学心得总结 ——以个人谈判实践为例 一、我与法律谈判学 一学期的法律谈判学课程已经结束了,时间过的匆匆,课时很是有限,然而白老师讲课总是惜时如金,每节课都让同学们过的都非常充实而且可以学到实用的新知识。研究生期间我非常喜欢听白老师讲的两门课程,一门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另一门便是法律谈判学。有些人一看到西方法律思想史也许会觉得很枯燥,但这门课在白老师讲来却是妙趣横生、十分有趣、使人增长见识。喜欢白老师讲课风格是从一次学院举办的颁奖典礼上开始的,白老师是其中的一位发言人,他的发言真是自信满满,煽动力十足,俨然一位优秀的演讲家。后来得知白老师给我们开了一门西方法律思想史,然而我在上学期却没有选,主要是由于当时怕这门课程会非常理论和枯燥,但后来认识白老师以后我却每节课都去蹭课听。这学期很幸运给我们开了法律谈判学这门课程,白老师的讲课方式是理论结合实践,而且实践课时很多,这恰恰符合我们法律硕士的教育思路,所学课程非常的实用。这门课程上半节会详细介绍法律谈判的相关理论知识,例如法律谈判的现状、法律谈判的特征、法律谈判的准备、法律谈判的注意事项、法律谈判的技巧等。下半节课是实践课,每节课的一个案例其实是我和同学们最喜欢的部分,案例教学使我们可以真实的融入案例中间去,切实的去以法律谈判专家的角度思考,对我们的实践能力有非常好的帮助,大量的案例准备相信白老师也付出了许多的时间。总之,我相信法律谈判学对我以后会有很大的意义。 二、法律谈判学相关理论 所谓法律谈判学是指介绍法律谈判的基本知识,揭示法律谈判的一般规律,探讨法律谈判策略技巧应用的一门学科。法律谈判学的特点主要有准确性、针对性、灵活性、适应性等。谈判因谈判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性格、兴趣等的不同,接受语言的能力和习惯使用的谈话方式的个人差异以及谈判双方还有老幼尊卑、亲疏远近、上下左右等各种关系的差异而异。日常生活中谈判无处不在。 法律谈判者要有基本的原则,谈判各方要坚持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运用灵活多变的方式,讲究谈判技巧,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谋取效益和

荀子·礼法

我们知道,荀子是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结 束时一位站在儒家立场上对先秦诸子进行 了批判继承的集大成的大家。郭沫若说:“荀 子是先秦诸子中最后一位大师,他不仅集了 儒家的大成,而且可以说是集了百家的大 成。”侯外庐也说:“荀子是后期儒家的伟大的代表。”李泽厚认为荀子的更准确的定位应是儒家,而不是法家,或儒法过渡人物。他指出:“从宋明理学到‘现代新儒家’,都一贯抨击荀子,表彰孟子,并以朱熹、王阳明直接孟子,认为这才是值得继承发扬的中国思想史的主流正宗。而三十年来国内的研究则又大都只赞扬表彰荀的唯物论,或则抨击他的尊君尚礼的法家倾向。这些似乎都没有抓住荀的要害。”荀子涉猎广泛,学说渊博,兼综儒、道、墨、法、名,构建了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对秦汉,乃至其后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文化影响深巨。这与他在稷下待过有直接关系。荀子久居齐国,曾在稷下“三为祭酒”,熟悉稷下各家之学,也有了百家争鸣,学术交融的思想自由的宝贵经历,这为他批判总结先秦学术思想、构建自己庞大思想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荀子的思想体系博大精深,然而要探讨其核心及最能代表其思想特质的内容,不能不提到“隆礼重法”的礼法结构。抓住了这一点,就找到了理解荀子思想及荀韩关系的一把钥匙。荀子尽管一直以儒家正统自居,但历史上,不只一人将其视为儒学异端。唐代韩愈称道荀子为“大醇而小庛”(《读荀》),宋代理学崇孟抑荀,指责荀子为“异

端”,如二程说他“悖圣人者也”(《二程遗书》),朱熹谓:“荀卿则全是申韩,”(《朱子语类》)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他既反对儒家片面地强调礼治,夸大道德的作用而轻视法的职能,也反对法家一味追求法治而忽视道德的作用,从而使礼乐和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礼法并重——隆礼重法的独特礼法观。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是有学术渊源的。其渊源就是孔子。清人汪中说:“荀卿之学,出于孔氏,而尤有功于诸经。”(《述学.荀卿子通论》)《论语.为政》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所言政、刑、德、礼几个概念,后来被逐渐概括为礼乐刑政一整套观念系统,如《礼记.乐记》云:“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又说:“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可见,礼乐刑政本来就是儒家学说中的应有之义。荀子继承和改造了孔子的礼治思想,根据孔子导德齐礼、宽猛相济、一张一弛的思路,提出了“隆礼重法”的礼法同构观。 其近源是稷下学宫礼法融合的学术思潮。荀子沿着这条路线继续发展,通过礼法更为紧密的结合,使这种政治文化模式在理论上臻于完善。不同的是,稷下学者们结合礼法都具有以法治为主而以礼治为辅的倾向;荀子则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来吸收法治思想,提出了礼治 为主法治为辅的政治文化模式理论。 作为儒家代表人物之一,荀子强化了周代和 孔子重礼乐的传统,注重规范和制度,自然主张 “礼治”,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并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C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2.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3.《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4.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D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5.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6.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7.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B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8.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C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9.《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 )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0.《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C ) 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1最早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C )

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B ) 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3.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B ) 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14.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C ) 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15."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 )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16.《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C )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17.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D ) 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18.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C )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19.耶林的法学是(A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0.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C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C )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班级:14级法学本科三班 姓名:杨世霖 学号:14303010017 任课老师:徐战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摘要:西方法律思想中人本主义的提出,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西方法律中的一种重要思想。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阐述西方法律人本主义对西方法律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人本主义;人性,人的需要和利益;人道;刑法 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核心世界观,它主要强调了人的价值,需求和独立的人格,现如今人本主义已成为大部分国家的核心主义,即所谓的“以人为本”。跟随着人类自身的进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人为本”的思想渐渐的深入人心,而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深入到了各个部门法的立法当中。从"个人"的发现,到"个 人"形象逐渐形成,再到个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法律的目的,人本主义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 刑法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法律规范。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任何刑罚的实施者和承受者都是是形形色色之人。但是刑法对人的认知,却有所差异。 一、人本主义的认知 作为人本主义核心的人性问题,是哲学家们所不得不深入探讨的主题。不同时期的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性予以阐释,并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西方哲学在人性问题上充满着人是理性的描述和论断。从古代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开始,人性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

重要内容。柏拉图认为,人是由可见与不可见的两部分组成的,可见的是人的形体,不可见的是蕴于形体之中的“内在的人”,就是说前者只是供给人生理活动需求的身体,而后者是人的灵魂。而人性又是灵魂的首要组成因素,即人性是理性的,它控制着人的思维活动,控制着人的激情和欲望。康德在前人的基础上给人的理性找到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自由的意志。他曾说:“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一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 二、人本主义对刑法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因意志的自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命运的主宰者,即使是犯罪之人,也不能把责任全部归结为环境的因素,犯罪也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1】刑罚既包含着犯人自己法意志的体现,所以用法律去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由此可见,黑格尔的刑法理论是建立在对人的本性的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是理性主义法律思想在刑法之中的体现。人性论是对人本性的客观认识。休谟认为:"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少的与人类本性有关,而且无论其中的某几种科学从表面看来距离人类本性有多遥远,它们也都仍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到这种本性上来。【2】因此关于人性的研究也必然是刑法学的研究起点。 但事无绝对,菲利就是一位坚决的意志自由的反对者。他认为,意志自由论是不可靠的,因为各种物质现象都是事前存在的决定该现象的原因的必然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规律。菲利指出,实证派犯罪

荀子礼的社会理想价值及其哲学论证

第33卷第4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7月 Vol. 33 No. 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 2011 ────────── 收稿日期:2011-04-29 作者简介:王惠玲(1964-),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社会科学部教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107- 荀子礼的社会理想价值及其哲学论证 王惠玲 (唐山学院 社会科学部,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荀子的社会理想是维护和建立社会等差秩序。他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两个层面架构礼,表达了他的社会理想。他为社会等差秩序的合理性作了哲学的论证,使得这种秩序具有了形而上的意义。 关键词:荀子;礼;社会理想;等差;秩序 中图分类号: B 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1)04-0107-03 The Social-Ideal Value and Philosophical Proof of Xunzi’s Rite WANG Hui-ling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 Tangshan College, Tangshan 063000, China) Abstract: The social ideality of Xunzi is to preserve and found the order which about equal difference of society. He expounded rate from value rationality and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both of which expressed his ideality. He made a philosophical argument for the equal difference of society, and then the order had its metaphysical meaning. Key Words: Xunzi; rate; social ideality; equal difference; order 社会理想是人们对理想社会状态的价值期待。面对“理想已忘、理性已灭”的社会现实,生活于战国末期的荀子进行文化重建的第一个任务是固化社会等差秩序。在荀子这里,社会等差秩序不仅是礼的依据,而且也是礼所追求的理想价值目标。 一、礼的概念 荀子礼学思想中的礼,具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双重含义。 作为一种价值理性,礼表达了荀子对社会等差秩序的追求。面对春秋战国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现实,针对当时人们对三代之礼的混淆和僭越,荀子进行文化重建的首要任务是重新厘定由礼所承载的社会等差秩序,实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荀子?富国》)的价值目标。荀子从两个方面论证了社会等差秩序的必要性。从人性的角度看,因为人的自然欲望可能导向恶的行为,所以必须以礼来划分等级尊卑秩序,满足不同等级的不同欲求,或者是根据不同的等级来控制不同的欲求。从人类生存的角度看,“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大利也。”(《荀子?富国》) 也就是说,人和禽兽的不同,就在于人能“群”而禽兽不能“群”,而群居之所以可能,就在于人能够各自恪守自己的本分。如果超越了这种欲望享受的分界,就会产生争夺,群居的生活就不能维持。因此,必须以礼来“明分使群”。他说:“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使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荀子?王制》)在这里,荀子试图站在人类生活的高度来证明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在他看来,社会上的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非齐维齐”。惟有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名分制度,才能有效地维系社会群体,使社会处于整合状态。 作为一种工具理性,礼是维护社会等差秩序的主要手段。荀子说:“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又说:“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请问为人臣?曰: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

法学推荐书目

法学·推荐书目(记下来以后慢慢看) 一个大四学生推荐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阅读书目 法理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把这本书读一遍,胜过把张文显的《法理学》读十遍。前者将会带你走一段生动的思索旅程,而后者给你的是一大堆clichés,是一些用貌似深奥和专业的术语下空洞的思想。法理不是背下考试中的十个八个名词解释,而且要培养一种对于正义对于法律价值的思考能力。这种思考可以没有结果,但不可以没有思考。就凭邓正来先生在译序中的一句话,就证明了这是一本不同寻常的书:人类制定了法律,之后又在努力解释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释得似乎很有道理我把前半本书读了三遍。后半部之前没有读,最近在学英美法,再次去翻后半部,觉得也是很值得看的。 《社会契约论》 卢梭作为一名哲学家已经声名远洋,而因为卢梭的诞生,教育学的历史也随着被划分为两个时代,称“卢梭前时代”和“卢梭后时代”,谈到政治学,卢梭也是一座绕不过去的山峰,他把从霍布斯洛克以来的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颠峰,这本书虽然经过翻译,但是其语言蕴涵的激情和韵味却仍然可以体会得到,很薄的一本书,强烈推荐! 《法理学与比较法》鲍禄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因为今年在准备考对外经贸国际法的研究生,这是指定书目中的一本。最后考试题目中才出了四分,虽然考不上他们家的研究生,还是推荐这本书吧写得真的还算不错。很薄,很精华,看得出是作者自己的思考。 《理想国》柏拉图商务印书馆 把这本书读三遍,还是有收获的,至少可以明白“整个西方的哲学都是柏拉图的注脚”,这句话的含义。《社会学》第十版戴维?波谱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扫大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陈词滥调,带给我们一个贴近生活的社会学,读法律者不可不读社会学。宪法: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张千帆法律出版社 本书我只是稍稍浏览,因为知道有这本书的时候已经是大三的事情,早已没有心情却学习宪法这么不实用的学科,所以这本书最好能在大一的时候看,对比周叶中和许崇德《宪法学》一起读,大家就可以发现前者和后者的差距不是周和许再读多十年书可以缩小的,自由的思想和独立的精神,还有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学术,与仍在意识形态下高唱旋律的学术差别是质的差别,而不是量的差别。宪法的存在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目前市面上见到的宪法学著作除了这本书之外,基本上见不到第二本值得看的,另外一本书就是30年代宪法学前辈钱端升和王世杰先生写的《比较宪法》,两位都是鼎鼎大名的大家,清华大学许章润先生曾在其书中写道,当代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还没有可以超越这本书的,哈哈,钱老是哈佛的高才生,王先生为巴黎大学的博士,世界名校的博士可不像中国的博士一样满街都是哦,绝不会让大家失望! 法制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鸿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大家都说好,没细看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法学丛书的一种(前段时间看了,觉得真的不错。现在不少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的主流观点都是这本书首先提出来的——2007-1-23补充) 《哲学的故事》威尔?杜兰特(推荐英文版) 很多个版本,中国友谊出版社的版本印刷较好。最好能找到英文原版,文采很好,很好懂。可以说是西方哲学入门最好的读本。**网上买得到英文原版80块强烈推荐 《论语新解》钱穆三联书店 该书对于论语的解释比较准确,看得出作者有自己的体会和见解。法学院学生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必读书,孔子的思想乃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源头而且学习历史目的一是在于求得历史之规律,当然历史是否有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荀子,名况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皆有巨大影响。在教材中我们简略的了解了一下荀子的法律思想,我想就其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谈谈我的理解。 人性 关于人性大家总会想到孟子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而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所谓的善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人为努力达到的,也可以说善只是人们后天伪饰,如果不对人的本性加以遏制的话,社会的秩序将会十分混乱,由此表明教化必行,良好的教化可以遏制人们的犯罪,而遵循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对人的恶性的节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荀子在论述礼的人性起源时,强调了礼的社会作用。但礼自身并不能独自完成和实现“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这样的美好目的。作为现实主义者的荀子深刻地分析和认识到了人性的特性,并不会止欲于有节,止恶于劝善。因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所以,

在“礼义文理”都可能亡焉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另外的对人性调整的方法和手段,来达到止欲于为恶之后,这个手段就是法。为了制止人性恶的争夺,必须有多种手段和方法。因为“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不是改造人性的唯一手段,还必须与“君上之势”、“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等相结合。 总之,荀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虽以性恶为论,但他绝不是对人性的否定。刊以人性为核心建立的礼治、法治思想对我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分重要的借鉴价值。创制法律治理国家是人类最富有智慧的实践活动,其成功与否就是要看立法者对人性的认识,对于人性在特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下的认知只有秉持对人的真正慈爱之心,对事物规律、时代精神、社会现状及其人类自身白本性建立起科学的认知,正确把握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所蕴含的利益,其所创衫的制度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国家治理不仅要顺应人性,而且,还应该强调又 人性的引导和重塑。荀子以“隆礼重法”的方式通过“化性起伪”的人性改造的i}路,突出了礼法在驱使人性向善过程中的作用,进而达到养民情、理民性的目的。 在现代社会,法治只有深通人性的情理,肯定和注重人性的合理内容,体现夏多的人性关怀才能真正树立自己的权威,赢得人们的尊奉和信仰。荀子的人性法得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那种“德为善政,政在养民”、“为政之要,重在富民”〔“〕的泥 国理念。而这种治国理念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和道德两种治国

法律逻辑期末考试论文

司法公正与理性的法律逻辑 魏正刚(民商经济法学院 2010级3班学号:2010201099) 【摘要】司法公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司法体系所追求的目标,也只有司法的公正,法院的判决才会具有信服力。它包含公平与正义两个层面。由于这些年来,一系列争议案件连连发生,例如前几年发生的“彭宇案”在法律界和社会中就引起了强烈的反应。而造成这一系列事件发生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司法审判的不公正或者说不理性的案件审理。所以要做到司法的公正首先必须要有司法上的理性。法律论证是通向司法理性的桥梁,而法律逻辑方法是通过这种桥梁的基本交通工具。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理性法律逻辑法律推理理性思维 首先什么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在执行中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作为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这里的形式公正是指对符合实质公正的法律和制度的严格的一贯的和不偏不倚的执行。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也是法治社会追求的最高目标。从一定意义上说, 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不公正, 那么这个社会的其他公正也难以实现。公正与司法的关联,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特有现象。究其实质,无非是司法本身作为一种定分止争的活动,就应当以公正作为基本的价值目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公正本身即为一个自然的合成词:司法就是为了实现公正,公正借助司法而获得。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公正同诉讼活动的本质联系或许产生于这样一个最原始的逻辑: 任何社会冲突都包含着对某一社会公正原则的扭曲。因此,矫正这种现象必须要有公正的意识、公正的评价和公正的力量。在另一种意义上说,任何冲突主体都不能不在形式上强调自身行为和要求的正当性,而对这种对立的正当作出判定,不能没有真正公正的标准。然而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在体制上能够保障法官独立执法,也需要法律规定本身的公平、人道、合乎人性。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由于我国的法律充分体现了正义的价值,因此严格执法也就是要充分实现法的正义。但是法律也可能存在漏洞和不完善之处,这就需要法官更加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和原则而公平合理的处理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追求正义更为重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即使立法存在着不公平和存在缺陷,公正的司法也可以矫正这些缺陷,从而使立法的正义价值最终得到完整的实现。 司法公正的价值在于首先司法公正是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屏障。国家司法权是基于保护社会主体的权益不致受到侵害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如果社会主体的权益处于正常的法律状态,没有受到侵害,也就不存在请求通过司法方式保护手段的问题。公民民事或刑事的侵害时,就会借助国家司法力量予以保护,制裁违法,恢复权益的正常状态。而社会主体权益的正常秩序,是国家赖以存续的重要基础,如果侵权行为泛滥,法律秩序混乱,国家统治就会动摇。因此,任何统治阶级要维护国家的稳定,就必须建立起自身的法律秩序。要建立法律秩序,就必须借助司法手段干预纠纷,制裁侵权,保护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其次司法公正的价值在于司法公正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司法结果成为最直观地判定司法公正的标准。实践表明,公正的司法结果会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认同,反之会导致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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