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低保申请制度

一、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都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农村低保。

二、城乡低保待遇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登记照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出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能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本县内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原则上在大多数成员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常住地在外县市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

三、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由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城乡低保申请受理登记,并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经逐级审核审批后,对不符合低保条件,未批准享受低保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社区居(村)委会向申请人出示《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详细注明不予保障的理由。

入户调查制度

一、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及提供齐备所需证明材料后一周内,由社区(村)低保评议小组至少两名以上成员对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并填写《低保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

二、《低保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由县低保局统一负印制,入户调查要求“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户主双方签字认可。

三、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受县民政局的委托,乡镇民政办、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初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必要时县低保局与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村)委会可直接到申请人家庭及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入户调查、单位和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张榜公布等办法进行,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居民(村民)代表评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若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四、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低保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低保局应自接到异议起2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审核审批制度

一、城乡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合格的,由社区居(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申报材料和公示有异议的,进行二次审核。在二次审核之前,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村)委会要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对二次审核后仍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开具《城市(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并报县低保局备案。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每月10号前完成对当月的城市低保上报材料的审查。农村低保原则上每年普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审查,特殊困难户随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村)委会再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等),公示七日无异议后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并由乡镇民办或社区居委会发放《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存折;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条件的对象,及时开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县民政局在签署城市低保批准意见时,必须签署应享受的保障金额,保障金额必须等于低保标准减去核实的家庭实际收入的差额。

评议听证制度

一、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合格的低保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时,应召开评议听证会,对申请人是否应纳入低保事

宜进行公开评议。

二、低保的评议听证由乡镇低保工作站或社会事务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召开一次,对当月受理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集中评议,并决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三、参加评议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乡镇低保评议领导小组成员、社区居(村)委会低保专干、低保申请家庭户主、部分群众代表、其它特邀代表等。

四、评议听证的程序:

1、宣传城乡低保相关政策,主要有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现行秭归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等。

2、低保申请家庭户主呈述申请低保的原因、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经济收入现状等,出示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3、由入户调查人员通报该家庭入户调查情况,包括家庭现有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核定情况、家庭环境以及与之相关的情况。

4、与会人员评议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并现场宣布评

议结果。

五、经评议通过的低保申请,在乡镇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乡镇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到县低保局进行审批。

公开公示制度

一、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必须采取逐级公示制度。每个乡镇和社区在人口集中的地方统一设臵固定的城乡低保公示通报栏,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姓名、享受人及享受金额、家庭住址情况进行

常年公示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二、低保公示分为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

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合格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所在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经评议听证通过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乡镇低保公示栏上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镇低保评议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上报到县民政局审批。

经县民政局审批通过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公示七天。若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取消其低保资格。

三、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经查证后可以判定其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按调查结果处理。无法判定的,暂缓批准该家庭享受低保。

动态管理制度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按原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取证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以及家庭信息中进行相应变更和登记;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主要由以下具体制度组成:

一、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类是长期保障对象,即孤寡呆残的“三无”对象,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变化不大,只需掌握减员情况,半年审核一次,可采用绿色标签登记管理;第二类是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即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对象,一季度入户审核一次,可采用黄色标签登记管理;第三类是明显不稳定的保障对象,即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的对象,应重点审查,每月一核查,可采用红色标签登记管理。

二、低保对象续保申请登记制度。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应每隔一定时间到居(村)委会或乡镇民政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提出续保申请登记。城市低保对象每三个月续保一次,续

保登记时间为每一个季度的第三个月;农村低保对象每半年续保一次。逾期不续保的,可以取消其低保待遇。对于已经续保的对象,居(村)委会或民政办必须认真填写《城乡低保对象续保申请登记表》。

三、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主动参加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组织的义务劳动,或主动为居委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每年参加义务劳动不能少于两次。凡一次都不参加的,可以取消其低保待遇。

四、低保对象优先就业培训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人员申请低保时,必须首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享受低保待遇后,至少每季度向乡镇民政办或社区居(村)委会提供一次求职登记证明;连续两次以上介绍其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者,可以取消其低保待遇。对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要配合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对其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积极介绍安臵就业,尽快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档案管理制度

一、低保档案的管理,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要建立低保信息台账,有专门的档案柜和档案盒,县低保局设档案室,做到一户一档。

二、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必须建立以下综合档案:本县城乡低保有关政策法规;城乡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低保待遇申请表、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记录、评审记录(到户);低保资金发放花名册、汇总表;停发保障金通知、低保待遇变动申请及通知;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等。

三、城乡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委会建立网络终端,与县低保局实行联网,并统一使用民政部开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软件,按系统要求及时采集有关低保信息,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四、保障对象的异动。保障对象在县内迁移或跨县迁移的,由县低保局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并为低保对象出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将迁移对象的档案资料封装后交其本人。

监督处罚制度

一、各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办事场所、城乡低保公示栏、其它宣传兰等工具,加大城乡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发放结果公开,自觉接受城乡居民的监督。

二、各乡镇及社区居(村)委会都要建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受理城乡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

三、从事城乡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2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的,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四、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出具其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按照统一的格式如实客观公正地填写,不得掩盖实际收入,出具虚假证

明材料。对拒不出证或因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导致错误的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终止错误对象的保障待遇,并追回已经领取的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对出证单位、负责人及冒领人各处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

五、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城乡低保对象,乡镇及社区居(村)委会要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县低保局,县低保局将终止低保对象的低保待遇,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六、城乡居民对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对社区居(村)委会、乡镇或县民政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以及降低、终止城乡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公司内保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内保人员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做好外来人员的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内保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内保人员必须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第三条内保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交接记录,要有充沛的精力坚守岗位。 第四条员工下班后,内保人员必须检查办公区和车间、仓库电源及门、窗关闭情况,切实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 害)等工作。 第五条内保人员夜间值班要高度戒备,应做到每小时在厂区巡逻1次。 第六条外来人员无法表明身份或未经被访部门经同意,不得进入厂区内。 本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外出办事须出具相关出门证,或在门卫室进 行登记后方可出厂门;上班时间超过30分钟进厂者必须在门卫 室登记后方可入厂。 第七条外来人员未遵守公司进出厂区规定的,内保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厂。 第八条内保人员须注意自身礼貌与涵养,对待来宾、来访人员要文明用语和主动引导。 第九条内保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夜间外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公司(经厂长、经理同意可暂停门卫靠东大道上过夜)。 第十条来访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或仓库参观。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或其他贵宾(外国客商)由总经理陪同时,不必办理入厂手续,但内保人员须登记进厂时间和客户单位。贵 宾出厂后,内保人员须注明贵宾离厂时间。公司其他人员陪来客 进厂前,须先到门卫室登记对方身份和事由。出厂时,也须注明 访客离厂时间。 第十二条禁止员工亲属、老乡和朋友在上班时间来公司会面,有特殊情况者,内保人员可代为通知当事者在厂门卫室内见面。 第十三条非本公司车辆入厂,车中人员应在门卫室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厂,车辆须按规定停泊在公司指定的地方。 第十四条车辆进出门卫需换发公司《车辆出入证》,出门时经核实后放行。 货物车辆出厂区时,需出具《物品出门证》,内保人员经核实后 方可放行。 第十五条内保人员每天下班前须将各类出库单据、出门证整理收集备案。第十六条内保人员值班时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内保人员工作表现突出、制止各类事故(事件)发生有功、对单位贡献显著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特殊奖励。由于内保人员工作 不到位,致使各类事故(事件)发生的,应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 任,并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低保工作整改措施

低保工作整改措施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低保工作整改措施,欢迎参考! 低保工作整改措施篇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整改工作的通知》(衡民发[20XX]27号)、《关于开展农村低保大清查进一步完善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方案》(衡民发[20XX]28)、《衡阳市城乡低保整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衡民发[20XX]29号)等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以党的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大清查,进一步摸清城乡低保工作情况、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实施分类救助,依法救助,

切实纠正不按程序办理低保的不规范做法,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一律取消低保资格,实现应退尽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通过抓政策宣传和落实制度入手,明确各级职责,加强干部对政策的执行力,提升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真正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到位、对象审批公正”的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全面清理、重点清退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 (一)紧扣“法制救助惠民生”主题,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大宣传。 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的干部群众了解《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推行法治救助。各街道、乡镇场要全面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

低保义务工管理办法

东河镇白马寺社区 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 管理办法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省、市、县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每个低保户在享受低保期间每年有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义务。为了管好、用好低保户义务工,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制定《白马寺社区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社区低保户在享受低保金领取期间,每户每年有参加4个社区组织的各种公益性劳动的义务。一、二级重度残疾(依据残疾证)和60岁以上(依据户口)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可以申请免除义务劳动;拒不履行低保户公益性义务劳动,且经教育不改的,由社区报请县民政局取消其低保享受资格; 二、为了方便管理低保户义务工,每个低保户在低保年审时,每户按每个义务工40元标准,向社区预交次年的4个义务工代劳费共计120元; 三、社区办公室根据公益性劳动量,严格按照低保户义务工登记顺序合理安排各低保户做好义务工劳动,低保户每参加一个义务工由社区返还40元的预交代劳费,低保户不能参加社区按秩序安排的义务劳动的,社区按40元壹个义务工价格,帮助请零时工代为参加义务劳动,所请零工的务工费由未参加公益劳动的低保户承担,由社区从其所预交的代劳费中支付。

四、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各居民小组如需要安排公益劳动,由小组长申请,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由社区办公室按花名册秩序安排,小组长组织实施,其低保户代劳费返还严格按照财务审批制度执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排低保户义务工劳动,否则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五、办公室认真建立好社区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实施登记台账,如实准确记录实施情况,年底纳入社区居务公示内容。 六、此办法交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

低保工作个人总结三篇

低保工作个人总结三篇 【导语】总结的写作过程,既是对自身社会实践活动的回顾过程,又是人们思想认识提高的过程。以下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低保工作个人总结三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 XX年度,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及我局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我们认真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工作方针,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及时足额发放到了困难户手中。一年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是存在一定不足。现将XX年我的低保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摸清底子,确保低保资金不流失 今年,为了进一步搞好低保工作,确保低保资金能够发放到确实有困难的群众手中,使“人情保”“骗保”等情况能够不发生或者少发生,在我局领导的安排下,组成几个外出工作调查组,分别奔赴外县、区属各乡镇、各社区进行了一次认真细致的摸排工作,查处不符合低保领取资格的共计X人,核实领取资格人数共计X人。严格按照规定做到了能进能出、应保尽保、不漏保、不虚报,充分的把党和国家的关怀送到困难居民家中,保证了低保资金不流失。 二、靠实责任,确保审批程序把关严 为了能够使低保工作搞的更细致,责任划分更明确,我局进一步

明确了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靠实了工作责任,实行“一人一乡镇”、“一人一社区”的工作职责划分,让工作中来事有人办,出了问题责任有人负;制定了统一的低保表格,明确了统一的装订规范,更新了原来的低保录入系统,使经后的低保对象资料查阅、办理更为方便快捷,审批程序更加严密。 三、认真履职,严格执行低保资金的发放程序 作为一个低保工作者,我时刻对自己的工作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因为我们所服务的对象都是弱势群体,在办理申请、审查、审批、核定的过程中,更应该严谨以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严格执行低保资金的发放程序。 四、自查自纠,确保来年工作有一个新突破 自XX年以来,我们的工作已经即将接近尾声,也需要对自己一年来的工作作出一个小结,给领导交付一份满意的答卷,让来年的工作能够取得一个更好的成绩,我对自己今年开展的工作做了一个详细的自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范围,服务对象的数量,对我所服务的低保对象进行了一定调整,按照“应保则保,应退则退”的原则,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了停发和退保。 五、存在问题和来年工作打算 1、对个别低保户对象的家庭详细情况了解不够详细。 2、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弱势群体不能及时了解到低保政策。

民政低保制度完善工作计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民政低保制度完善工作计 划正式版

民政低保制度完善工作计划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我社区管辖内的除了本社区居民外,还居住着原搬运公司、航运公司、二轻局等多家单位人员;由于都是老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直接导致了困难居民的增多。为了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的更好,真正让困难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为创建和谐社区打下良好的基础,特制定XX年人民社区民政低保工作计划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低保惠民政策,不断完善审查审批制度,定期公布执行低保情况,在网格里接受群众监督使民政低保工作更加“阳光透明”。

二、对低保户家庭实行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他们近期的家庭生活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上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 四、定期召开低保人员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低保政策。同时,倾听低保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五、积极鼓励支持享受低保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今后社区民政低保工作中将继续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尤其是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方面加大精力,

基层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晓红/洪湖市审计局 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公共福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缓解低收入群体生活压力,遏制城乡贫困人口规模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低收入社会成员维持基本生活的“最后的安全屏障”。低保工作在维护民利、保障民权、保持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但从目前低保工作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准入资格核定难。 一是家庭收入难以核定。家庭收入是判断享受低保政策的重要标准,而日前缺乏对收入有效合理的审核手段。农村居民收入中农作物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城镇居民由于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多元化,以及我国传统的现金支付习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造成隐性就业、隐性收入难以核实。还有少部分申请者错误认为这是国家的救助,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因而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骗取低保资格。 二是家庭成员难以界定。我国现有 法律制度明文规定,子女及(外)孙子女 有赡养其父母、祖(外)父母的义务,但在现行风俗中,特别是农村,往往只把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把有赡养能力的女儿(特别是出嫁)、(外)孙子女这类人员不计算为赡养义务人,采取人户分离的办法,把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意分开来申请低保,把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三是低保边缘户对象难以确定。低保边缘户救助问题越来越突出,这部分生活水平处于低保线临界状态的低收入户,按政策不能纳入低保范围,但家庭往往会因病、因学、因灾等情况导致深度贫困。 (二)动态管理核查难。民政部门不能与公安、社会保险、公积金、房产、车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之间实行数据信息共享,加之对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力度不够,加大了低保动态管理难度,很容易出现已经不具备享受低保条件的居民因为没有被发现或没有及时办理退保手续而仍然在领取低保金的现象。如低保家庭成员中出现死亡的未及时调减;低保家庭成员中劳务和就业状况发生变化,如子女学校毕业或下岗再就业已有较稳定收入,家庭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低保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生活标准高于最低生活标准以上的未调减。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动态管理或者清理核查来解决,否则容易会出现“应保未保、应退未退”结果。 (三)后续管理保障难。低保工作包括对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审核、动态管理, 测算收入、复核、审批等多个方面,涉及千家万户,量大、面广、程序杂,而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普遍存在数量少、工作量大、业务素质较低的问题。如目前该市基层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少,只有1名民政专干编制,面对大量的实际工作,很难应付。同时,随着国家越来越关注民生,城乡低保、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灾后重建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等工作在数量和难度上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原有力量显然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严重制约了低保工作,特别是影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 (四)退出机制执行难。基层低保动态管理一般实行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日常进行随机抽查,但操作起来仍有困难,特别是现阶段仍存在“进低保容易、出低保难”的“养懒汉”现象。造成退出机制执行难现象因素有很多,但基层评议把关不严是其中重要因素。个别村(居)委会干部以权谋私,违反规定,实行暗箱操作,有的不公开、有的假公开、有的不评议,有的即使进行民主评议,但村(居)委会干部搞一言堂,村民代表、居民代表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一些人情保关系保,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低保工作中最重要的、基础性的、关键性的环节———民主评议流于形式。 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 基层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建议与对策 S Shenjiwenzhen 审计问诊 40

低保情况调研报告

低保情况调研报告 “低保”即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下面是小编为您推荐的低保情况调研报告,请参阅。 为了了解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促进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发展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协的工作计划,从10月下旬起,市政协就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赴各县(市、区),召开了由当地民政部门和部分乡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领导、民政助理、村委会干部以及部分低保对象参加的座谈会10个。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一)低保工作有规可依,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1999年国务院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后,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于2月出台了《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多年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下功夫抓低保规范化建设,在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上认真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的

有关规定办理,总体取得较好成效。城市低保工作比较规范,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二)低保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城市低保工作方面,从1997年启动,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25元逐步提高到目前150元,保障人数从开始时5千多人扩大到目前5万多人,110月发放低保金万元,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工作方面,从10月份开始实施,当时保障人数约6万人,补助水平为月人均15元左右。按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实行扩面后,到10月份,全市有农村低保对象万人,占农村人口%,110月发放低保金万元,月人均补助为元。城乡低保的实施,为改善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差距 有的领导对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到位,认为低保和整个社会救助工作是花钱工程,不出政绩,只求最低限度维持而不愿过多投入财政资金,没有像抓财税、稳定、计生工作那样予以重视,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发动力度不够,社会影响面不大。有的地方把低保看作是吃国家“大锅饭”,抱着“不吃白不吃”的心理,对低保申请对象不认真审核把关,明知不符合条件,也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有的人存在不

内保工作制度.doc

五、内部保卫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精神,为加强我司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维护地铁建设、运营秩序,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结合我司实际情况而制定。 2.坚持预防为主、保障重点、严格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消防工作负责。 3.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单位),由各治安、消防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保卫处和地铁分局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二)组织 1.总公司设保卫处,与人力资源总部合署办公。下设保卫工作部,与地铁公安分局共同履行总公司日常治安、保卫职能。 2.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消防、保卫工作负责,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开展消防、保卫工作。 3.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工地或防火重点单位,应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危险物品的安全存放。 4.各单位应建立兼职或义务消防队,定期训练,并尽可能建立健全消防保卫机构,有条件的可设专职干事,没条件的可设兼职干事。保卫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保卫人员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总公

司保卫处的意见。 5.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企业、专业、工种特点,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的力度,做到对员工安全防范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6.各二级单位和事业总部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纳入企业运营、生产、施工、经营管理内容,搞好组织实施。 7.各单位保卫人员要定期向保卫处和地铁分局汇报工作,取得工作指导和帮助。 (三)防护 1.各单位应建立治安、消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⑴贯彻执行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重点是《消防法》; 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⑶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⑷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⑸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⑹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⑺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补救; ⑻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2.各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 3.车辆段、客车、信号、调度、站台、仓库、工程工地及其他

农村五保、低保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工作规程及办理机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城镇低保救助制度 1、条件。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农村低保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低保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一: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是个贫富分化比较严重、困难人群基数较大、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近期,长寿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民政局对长寿区城乡低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当前长寿区低保工作基本实现了程序化、制度化和公开化,但是,也发现低保工作在实践中、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长寿区低保工作概况 为彻底改变城乡低保管理混乱局面,切实贯彻“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原则,长寿区从20xx年初开展规范城 镇低保管理,年底全区城镇低保对象由原来的23686户54522人降到2948户5367人,低保人数比例由原来的25.41%降到2.50%。截止20xx年6月,全区城镇低保4086户6859人,占城镇人口比例为2.36%;农村低保户15326户24226人,

占农业人口比例为3.54%。总体来看,全区已经初步实现了 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推进了全区低 保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低保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低保资格审核有待科学化 在低保对象资格审核中,家庭收入是一项关键考量指标。然而,操作上的种种制约因素给查实申请者真实家庭收入带来了很多困难。诸如:城镇居民失业者是否存在着隐性就业无法得知;一些做小生意或打零工的居民实际收入是多少无法统计;社区邻里间往来不多、彼此不了解,真实收入难以得到印证;农村居民的种养殖收入、务工收入、临时收入难以准确核算;有些人为了骗取低保名额而故意隐瞒收入等。上述因素造成了在低保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家庭困难且条件相差不大的申请者到底谁该吃低保。此外,按规定,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户主应当主动向村(居)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但实际上很少有人会主动上报,加上审核工作滞后,难以完全实现“应退尽退”。 (二)村(居)低保管理有待规范化 一是受保人资格认定管理过程中存在走过场等不尽责 现象。有些村(居)未按听证政策要求,选取的听证人员不具备代表性,造成听证评议效果不佳,部分群众认为听证只

低保工作职责及服务承诺书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低保工作职责及服务承诺书,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低保工作职责及服务承诺书 低保工作职责及服务承诺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承诺书,承诺书仅是一方的声明及义务性的认可,其法律效力与合同是不同的。你所见过的承诺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低保工作职责及服务承诺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低保工作职责及服务承诺书1 市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市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适时提出调整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建议,并承担所辖县保障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县(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四)编制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市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五)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市城市

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市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和低保信息管理。 (八)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三、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和对资金的监管。 四、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件。 五、指导、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城市低保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2021年市城乡低保工作调查汇报

市城乡低保工作调查汇报 为了了解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促进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发展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协的工作计划,从10月下旬起,市政协就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赴各县(市、区),召开了由当地 ___门和部分乡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领导、民政助理、村委会干部以及部分低保对象参加的座谈会10个。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一)低保工作有规可依,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1999年 ___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后,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于2月出台了《玉林市人民政府 ___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___》。多年来,各县(市、区) ___门下功夫抓低保规范化建设,在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上认真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总体取得较好成效。城市低保工作比较规范,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二)低保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城市低保工作方面,从1997年启动,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25元逐步提高到目前150元,保障人数从开始时5千多人扩大到目前5万多人,1-10月发放低保金7432.61万元,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工作方面,从10月份开始实施,当时保障人数约6万人,补助水平为月人均15元左右。按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实行扩面后,到10月份,全市有农村低保对象22.72万人,占农村人口4.09%,1-10月发放低保金10309.2万元,月人均补助为45.6元。城乡低保的实施,为改善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差距 有的领导对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到位,认为低保和整个社会救助工作是花钱工程,不出政绩,只求最低限度维持而不愿过多投入财政资金,没有像抓财税、稳定、计生工作那样予以重视,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发动力度不够,社会影响面不大。有的地方把低保看作是吃国家“大锅饭”,抱着“不吃白不吃”的心理,对低保申请对象不认真审核把关,明知不符合条件,也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有的人存

内保工作管理制度

内保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纪律,有效预防和控制校园内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每个工作日均进行考勤登记,严禁迟到、早退现象。 2、遇校园内有重大活动时,未按规定到岗者,每次处罚100元。 3、遇有突发事件,通知后不到岗或中途离岗者,每次处罚200元。 二、请假制度 1、因事需请假,必须手续齐全且提前半天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审批后,假条备案方可离岗。 2、严禁电话请假(特殊情况除外)请假未准擅离岗位者按旷职论处。 3、旷职及病事假处理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三、值班与巡逻制度 1、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 2、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任务是:传接电话、做好记录、负责收发、管好大门等。 3、巡逻时应当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做好排查记录,实行巡逻报告制,全权负责校内外安全工作。

四、责任追究制度 值班或巡逻人员擅离岗位,玩忽职守以致发生财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等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实行责任追究。 1、财产损失或学生伤害在500元以内,处罚当班责任人200元;损失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300元;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500元。 2、对于多次批评教育不改者,追究方式为末位淘汰制,即:停岗、减薪、停薪。 3、淘汰基本条件是: ①一个月累计旷职5天者。 ②因失职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在5000元以上者。 ③因工作严重失误而导致集体上访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者。 五、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内保人员岗位职责 1、在学校保卫处的领导下,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 2、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开关校门,在校师生不到放学时间,不准外出,确因特殊情况,须持有关人员签署的请假条方可放行,并将假条整理归档。 3、严禁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对外来人员应主动问明事由,正常来访需先登记,再放行。若遇有形迹可疑人员或可疑物品时,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领导。 4、按规定时间开关路灯。 5、每天必须到教学区和生活区巡视三次以上,特别是晚间。 6、早班负责打扫内保室及大门口周围卫生一次。 7、对家长接送孩子进出大门,实行家校接送卡制度,接送卡由学校保卫处统一印制并发放。 8、上课期间严禁家长进入教室,对家长送来的物品要进行如实登记,并在下课后通知相关人员领取。 9、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完成校长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浅析低保政策执行情况论文

浅析低保政策执行情况 【内容摘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能够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年来已成为困难群众接收救助的基础性保障,但是现行的城乡低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防治低保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长效机制,为贯彻落实好城乡低保政策提供必要参考。 【关键词】低收入群体政策执行监督完善 近几年,开平市大力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得取得了长足进步,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方面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仍然有部分群众生产、生活相当困难。如何执行好城乡低保政策,让这些困难群体通过社会低保救济,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现实问题。 一、开平市低保政策执行现状 经过十来年的发展,开平市城乡低保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城市低保金由最初的每人每月200元增长到280元,低保户由112户159人增长到目前的649户1567人,覆盖面占全市城市人口的0.55%,年发放低保金由最初的23.77万元增长到208.9万元,月补差117.8元;农村低保金由最初的每人每月120元增加到目前180元,农村低保户由最初的578户1910人增长到化目前的2792户8608人,覆盖面占全市农村人口的2.15%,年发放低保金由最初的70.47万元,增长到781万元,月补差78.2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二、低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开平市城乡低保政策经过各部门协调配合及各基层民政干部努力,得到了较好地落实,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突出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低保对象不合理。目前,开平市城乡低保金的发放由市、镇财政按6:4的比例进行分摊,按理应该是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开平市各镇、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部分边远山区(如赤水镇、大沙镇等),人口多,贫困面大,地方财力比较薄弱,僧多粥少的现象较普遍,执行实施低保工作困难多、压力大。一方面低保实施对象及申请对象无法律及保护意识,由于开平市现行低保政策审批程序存在一些漏洞,使得一些部门给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人员提供虚假的家庭收入证明,蒙混过关,导致真正需要救济的困难群众无法得到及时低保救助。碰到这样的情况,低保申请者往往就会忍气吞声,不进行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是部分低保申请者嫌程序麻烦,去卫生等相关的部门开出具病志病历和诊断证明比较繁琐,再加上一些边远的镇交通不便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了低保申请对象的办理相关事宜。 按照现行低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低保需要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病志病历,相关单位的家庭收入证明、户口本等。由于相关部门不了解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不能与乡镇街、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或者不负责,随意出证,造成了落实低保政策的事实上的不公正。比如:一个没有严重疾病的人,却可以从医院拿到相关的病志病历;而长年有病、丧失劳动能力又非

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是个贫富分化比较严重、困难人群基数较大、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近期,长寿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民政局对长寿区城乡低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当前长寿区低保工作基本实现了程序化、制度化和公开化,但是,也发现低保工作在实践中、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长寿区低保工作概况 为彻底改变城乡低保管理混乱局面,切实贯彻“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原则,长寿区从2010年初开展规范城镇低保管理,年底全区城镇低保对象由原来的23686户54522人降到2948户5367人,低保人数比例由原来的25.41%降到2.50%。截止2012年6月,全区城镇低保4086户6859人,占城镇人口比例为2.36%;农村低保户15326户24226人,占农业人口比例为3.54%。总体来看,全区已经初步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推进了全区低保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低保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低保资格审核有待科学化 在低保对象资格审核中,家庭收入是一项关键考量指标。然而,操作上的种种制约因素给查实申请者真实家庭收入带来了很多困难。诸如:城镇居民失业者是否存在着隐性就业无法得知;一些做小生意或打零工的居民实际收入是多少无法统计;社区邻里间往来不多、彼此不了解,真实收入难以得到印证;农村居民的种养殖收入、务工收入、临时收入难以准确核算;有些人为了骗取低保名额而故意隐瞒收入等。上述因素造成了在低保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家庭困难且条件相差不大的申请者到底谁该吃低保。此外,按规定,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户主应当主动向村(居)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但实际上很少有人会主动上报,加上审核工作滞后,难以完全实现“应退尽退”。 (二)村(居)低保管理有待规范化 一是受保人资格认定管理过程中存在走过场等不尽责现象。有些村(居)未按听证政策要求,选取的听证人员不具备代表性,造成听证评议效果不佳,部分群众认为听证只是个形式。二是违背了低保按户申报的原则。低保是一种有限的民生资源,在低保工作实践中,如果完全按照以户为单位吃低保为原则申办低保,往往一个村的低保指标覆盖不到多少户,于是为在指标范围内让更多困难人员吃上低保,往往采取将重病、重残等特殊人员单独提出来吃低保,以减少特殊人员因未吃低保而导致的上访问题。 (三)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压力有待转化 一是基层民政干部工作量大。在农转城推行过程中,为了加快工作推进,有些部门和人员给农转城人员许诺转户将享受更高标准的城镇低保,造成很多农转城人员为了吃上城镇低保而不断纠缠基层民政干部,给他们造成很大的压力;同时在城镇化过程中,低保户人户分离现象逐渐增多,也给基层民政干部增大了救济工作难度。 二是低保工作人员不足。随着低保管理程序的日益规范,镇村两级从事民政工作的专职人员不仅要负责入户调查、听证评议、三次公示、到期低保家庭的变更和续保等环节中大量表册的填写、信息录入、资料查询等事务性工作,而且还要处理由于各种原因未吃上低保群众的上访、投诉等突发性工作。这种“程序环节多、信息处理量大、群众诉求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现状使得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三是低保工作经费不足。通过走访,镇村干部普遍强烈要求上级拨付低保工作经费。村干部认为入户调查费用、召集群众参加低保听证费用、各种表册的打印费用等都需要村委会自己

2020年低保工作总结

2020年低保工作总结 农村低保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民生保障制度,自实施以来,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今天WTT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低保工作总结的,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 20xx年低保工作总结篇一 xx年度,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及我局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我们认真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工作方针,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及时足额发放到了困难户手中。一年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是存在一定不足。现将xx年我的低保工作情况总结 一、摸清底子,确保低保资金不流失 今年,为了进一步搞好低保工作,确保低保资金能够发放到确实有困难的群众手中,使“人情保”“骗保”等情况能够不发生或者少发生,在我局领导的安排下,组成几个外出工作调查组,分别奔赴外县、区属各乡镇、各社区进行了一次认真细致的摸排工作,查处不符合低保领取资格的共计 x人,核实领取资格人数共计 x 人。严格按照规定做到了能进能出、应保尽保、不漏保、不虚报,充分的把党和国家的关怀送到困难居民家中,保证了低保资金不流失。 二、靠实责任,确保审批程序把关严

为了能够使低保工作搞的更细致,责任划分更明确,我局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靠实了工作责任,实行“一人一乡镇”、“一人一社区”的工作职责划分,让工作中来事有人办,出了问题责任有人负;制定了统一的低保表格,明确了统一的装订规范,更新了原来的低保录入系统,使经后的低保对象资料查阅、办理更为方便快捷,审批程序更加严密。 三、认真履职,严格执行低保资金的发放程序 作为一个低保工作者,我时刻对自己的工作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因为我们所服务的对象都是弱势群体,在办理申请、审查、审批、核定的过程中,更应该严谨以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严格执行低保资金的发放程序。 四、自查自纠,确保来年工作有一个新突破 自xx年以来,我们的工作已经即将接近尾声,也需要对自己一年来的工作作出一个小结,给领导交付一份满意的答卷,让来年的工作能够取得一个更好的成绩,我对自己今年开展的工作做了一个详细的自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范围,服务对象的数量,对我所服务的低保对象进行了一定调整,按照“应保则保,应退则退”的原则,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了停发和退保。 五、存在问题和来年工作打算 1.对个别低保户对象的家庭详细情况了解不够详细。

农村低保制度

摘要: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所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村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存在保障范围窄、标准低,保障对象确定难,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少、分级落实难,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关键词: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这是中共中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的要求。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缓和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省区也将于近期出台实施办法。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达1 815万人,特困救助对象达562.3万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保障实施范围窄,保障标准低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五保户和有劳动能力的12类人员,以及因灾、因病、供养在校学生等致贫的特困户,对于一般的农户虽然由于疾病、子女上学、住房等因素生活也处于农村低保线以下,但因资金有限,农村低保还不能满足全面的要求。由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地方财政收入差距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乡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强,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解决农村低保问题,而贫困地区农村“三无”对象和贫困人口数量众多,地方政府面临双重任务,既要拿出资金救济,又要拿出资金解决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地方财政难堪重负。因此,一些试点地区覆盖面小、标准低,保障标准明显低于最低生活需求。同时,我国各地低保的标准差异很大:东部沿海一些地区保障标准较高,而西部一些地区,保障标准更低,甚至没有低保。 (二)保障对象确定难,人情关系严重 按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经过村、乡、县逐级确定。首先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交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最后报县级民政局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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