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指南针法考宪法修正案解读-杜洪波
宪法修正案解读
——@法学理论杜洪波一、修宪历史
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的宪法。该宪法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在1979年、1980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五次部分修改,通过共52条修正案。
二、提案机关、修宪机关以及公告机关
种类内容备注
提案机关1/5全国人大代表或全
国常委会提议
本次修改,先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再依法形成《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修宪机关全国人大
公告机关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主席团签名
三、修宪中的宪法惯例
修宪形式宪法修正案
修宪的签名机关全国人大主席团
四、修宪内容
监察委员会
性质国家的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组成及任期主任、副主任若干
和委员若干
主任由同级人大选举;同人大任期相同,其中,国家监察委主任
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副主任及委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提请进行任免
领导体制1.国家领导地方;上级领导下级。
2.对同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地方监察委还要对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3.各级监察委可以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专员;监察机构或专员对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对象1.各个党派机关、国家机关、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2.经授权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企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科文体医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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