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指南针法考宪法修正案解读-杜洪波

宪法修正案解读

——@法学理论杜洪波一、修宪历史

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的宪法。该宪法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在1979年、1980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五次部分修改,通过共52条修正案。

二、提案机关、修宪机关以及公告机关

种类内容备注

提案机关1/5全国人大代表或全

国常委会提议

本次修改,先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再依法形成《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修宪机关全国人大

公告机关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主席团签名

三、修宪中的宪法惯例

修宪形式宪法修正案

修宪的签名机关全国人大主席团

四、修宪内容

监察委员会

性质国家的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组成及任期主任、副主任若干

和委员若干

主任由同级人大选举;同人大任期相同,其中,国家监察委主任

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副主任及委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提请进行任免

领导体制1.国家领导地方;上级领导下级。

2.对同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地方监察委还要对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3.各级监察委可以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专员;监察机构或专员对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对象1.各个党派机关、国家机关、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2.经授权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企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科文体医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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