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远程培训,保证船员远程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船员远程培训,系指利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实施的船员远程培训,包括选定的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

强制性培训为《船员条例》《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非强制性培训为船员专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等旨在提升船员适任能力的辅助性内容。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船员远程培训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建设和持续更新远程培训平台;

(二)负责确定船员远程培训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远程培训平台培训课程的确认。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设置,以及指导监督本辖区远程培训学习点远程培训的开展。

分支(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点培训的开展,包括船员远程培训的报名、培训过程、结果认定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内容,并督促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四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设立要求为:

(一)所处地理位置方便船员往来学习或者地处偏远地区附近没有符合法定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

(二)满足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管理和维护人员;

(三)能实现对船员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四)有健全的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船员远程培训点原则上应在船员远程考试点设置。

第五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实现以下功能:

(一)为船员提供能登录公益平台进行网络远程学习的电脑终端及相关设备的场所;

(二)对强制性培训项目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三)为船员提供考试报名、业务咨询等服务;

(四)为在本学习点参加培训的船员建立电子培训档案;

(五)落实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六条设置远程培训点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制定船员远程培训计划,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参加远程培训的船员,可根据远程培训计划,在网上报名。通过审核的船员可凭电子凭证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船员远程培训点参加远程培训。

第八条参加强制性培训的船员应当到远程培训学习点参加学习,由远

程培训学习点记录其培训过程并确认学习过程的有效性。

第九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当对参加强制培训项目学习的船员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并将学习记录打印签名后存档备查。船员全部培训完成后,可在网上或者远程培训点的自助终端打印船员培训证明。第十条船员可凭强制性培训的远程培训证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用于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应当符合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制作规范(附件2),并附有相应的教材,在通过主管机关组织按照船员远程培训课件评审规范(附件3)进行的课程确认后方能用于船员远程培训。

第十二条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船员远程培训设施、设备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二)船员强制培训学习过程的监控情况;

内容仅供参考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昆山研技成表面处理机械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22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安全教育,才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因此,我公司拟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及内容、形式及方法如下:每个人都希望实现自己的梦想,每个公司都希望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每个人都想通过自身努力得到别人的认可。通过参加不同的培训,或多或少都能有一定的体会和收获。但培训二字有两层意思:培养道德情操(素质)、训练业务技能(工作能力),其实两者都是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当你具有一定的职业操守、职业素养、做人做事准则,这也是一个人立世为人做事的基本要求,可以理解为社会责任,也可以说是对自身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的价值认识。业务技能学习那只是时间问题。一般这不属于安全培训范畴,但是安全学习是很枯燥的,要明白学习的意义和作用。社会上很多学习是个人的权利,而安全培训学习却是义务。(在《国家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要求)。安全学习,从小说,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大的说,是对别人的生命、企业生存发展负责。安全工作不是一会儿功夫不是一蹶而就,而是动态的、长期的坚持。中国化工行业在世界上占有很大的份额,化工行业在国家GDP中又占很大比重,我们重庆就是一个化工重地,看看我们周边到处都有,工作机会也有很多,大家学习它会有一定的好处,工作机会多一点。各个行业有不同的工作标准,但安全是一个通用管理标准。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确保人员“四不伤害”。

一、精神自我激励 ⑴、待人处世的基本技巧 人性的弱点之一:喜欢责怪、抱怨他人 人性的弱点之二:不喜欢赞赏他人 人性的弱点之三:不考虑他人的需求 ★尖锐的批评和攻击,所得的效果都等于零。 ★善解人意和宽恕他人,需要有修养和自制的功夫。 人生第一大原则:不要批评,责怪或抱怨他人。 人生第二大原则:真诚赞赏他人 人生第三大原则:首先想到他人的需求 ⑵、如何做一个真正成熟的人 一、不要因为小小的挫折而灰心丧气 二、消除自我能力不足的疑虑(重视自己) 三、从崭新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弱点 能接受真实的自我,就能保持内心的平衡。有自知之明的人,与自卑的人是不同的。 四、不要隐瞒真相 隐瞒真相可能导致两种不良的结果,一是觉得欺骗了他人,因而愧对他人;二是加重了自卑感,因而愧对自己。切勿妄自菲薄。 五、与其非难他人不如改变自我 越不想改变自我的人越会责难自己。 六、做自己的主人 1、不要为他人所左右。 2、要敢于说“不”。

船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汇总

编号: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姓名:所属班组:建档时间:照片

编制说明 一、《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是记录职工在项目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档案资料,项目的所有职工(现场作业人员或临时用工人员),必须一人一册。职工在本项目调动是,其教育档案随本人转移。 二、《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安全教育培训有“三类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等形式。 四、安全教育培训贯穿施工全过程,有计划地分层次、分岗位、分工种实施,所有安全教育必须由受教育的人亲自签名方可生效,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五、“三类人员”必须参加规定课时、规定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参加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复审培训。 七、新工人进场应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项目部级不少于15个学时,班组级不少于20学时。 八、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新工人进场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转入新的岗位前,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技术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十二、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的市价不少于20学时。 十三、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书后,每年仍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十四、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十五、新进场的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十六、公司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十七、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十八、经常性安全教育。包括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临时性的安全教育。 十九、专项教育。针对不同的工种开展专项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必须贴职工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 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 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只有与劳务中心(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方可安排上船工作。公司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备案。 第九条其他人员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需要安置或推荐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经考核符合船员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与船员明确录用关系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返聘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船员本人自愿及家属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一些业

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710-15 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

虑船员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4.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 1目的和依据 1.1本指南为各类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第六章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并保持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提供指导意见。 1.2本指南按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 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 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质量要素而制定。 1.3本指南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 性要求。 1.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至少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 求。 2适用范围 2.1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船员或学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 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 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而设置的或相关 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从事上述船员教育或培训的机 构。

2.2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否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覆盖船 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岗位。 2.3本指南可作为下列用途的参考标准 2.3.1海事主管机关依照STCW78/95公约附则的规则I/10 对其他缔约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评价; 2.3.2对从事非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质量评 价。 3质量体系文件的构成 3.1质量体系文件由三个层次组成 3.1.1质量手册,属第一层体系文件,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 培训机构的质量方针,描述其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是 质量体系审核的主要文件,并可用于对外介绍其质量 体系: 3.1.2质量体系程序,属第二层体系文件,用于概括性描述 质量体系要素所涉及的活动,并规定实施这些活动的 途径,是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 3.1.3规范性文件,属第三层体系文件,用于明确具体的工 作要求、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等,是质量体系的支持 文件。 4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原则 4.1立足本单位自行编制,不可生搬硬套其他单位的质量 体系文件; 4.2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注意发挥本单位或本部门 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

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十、船员应按《10规则》规定的类别和职务资格参加适任考试(适任考试科目设置见附件5)。 十一、考试机构应根据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内容、科目设置、考场规则要求和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船员考试的组织、命题、评卷、实操考试等工作。 十二、理论考试以纸面或计算机方式进行。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可根据各考试机构具体情况按照《10规则》的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十三、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应当向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但补考时间应距上一次考试时间的60天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理论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以及自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仍未通过适任考试者,无补考资格,需重新申请适任考试。 十四、考试机构应在适任考试结束后30日内,通过发文、签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通知书》(见附件6)和网上公布以及提供成绩查询等方式向船员公布考试成绩。 十五、参加船员适任考试和补考者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4.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课件

4. 基本安全知识 4.1 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4.1.1 船舶应急反应 4.1.1.1 碰撞应急 一般船舶在碰撞前的紧迫危险阶段大多已采取停车或倒车的减速 措施,当碰撞不可避免时,碰撞双方均要尽力采取减轻碰撞所造成的 损失的行动。 1. 本船船首撞入他船船体时 不论在撞入前是进车还是已采取倒车措施,在撞入后,都应首先微进顶住对方,待对方采取防水应急措施,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倒车脱出,脱离后,应滞留在附近,一方面检查本船损伤情况,另一方面随时准备给予对方救援,当确信对方已脱离险境可以继续航行时,本船方可离开。 2. 本船船体被他船撞入时 应尽可能使本船停住,消除前进或后退的惯性以减少进水量,关闭破洞舱室前后的水密装臵,当各项堵漏器材准备妥当后,方可同意对方倒车脱出。 为保护破损部位及便于进行防水堵漏作业,应操纵船 舶使破损位臵处于下风侧。 3. 堵漏与补强 破损部位一经确定,应立即关闭临近舱室通道的水密门窗,

采取堵漏和排水措施。 破损部位大多位于舷侧水线附近,破洞较大时,需用堵漏毯紧贴洞口以限制其进水,挂上堵漏毯后应根据破洞的大小选用堵漏板或制作水泥箱,堵住漏洞,然后排除舱内积水。 5.抢滩 当碰撞发生后,既不能自力航行,又难于拖航时,应果断的实施抢滩。 4.2 搁浅或触礁应急 1、查明搁浅情况: 船位 船舶吃水 周围水深及底质 搁浅损伤情况 潮汐、潮流 气象情况 推进器和舵的情况 2、脱浅方法 4.1.2 自力脱浅 a. 沿准备脱浅的方向将脱浅用锚抛至预定位臵 b. 做好主机、辅机和舵机、锚机的全面检查,全面做好用车、 用舵和绞收出浅用锚的准备, c. 一般在高潮前一小时动车并配合操舵活动船身,开始绞

船员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船员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1571 船员管理规定 Crew management regu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虑船员

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最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 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第三款修改为:“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船员服务簿”。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概述 第一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用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预防事故能力的重要途 径。 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北京市邮政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同样要求: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 80%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是由于员工法制观念不强,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未能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在紧急情况下缺乏应急措施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本公司将按照市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着力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如果员工拒绝参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企业将按照规章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由此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将实施责任追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员工进入工作岗位后,应了解和熟悉岗位作业环境,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 获得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处理和应对紧急或突发情况的本领,从而预防和避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自身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作到“三个不伤害”(即,不伤 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第二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是安全培训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对员工的教育制度。 一、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劳动纪律。 (四)生产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处置事故应急措施及预案。(五)相关事故案例分析等。 二、分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一)分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生产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处置事故应急措施和预案。(三)相关事故案例分析等。 三、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使用的各种设备、车辆、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 方法。 (三)相关事故案例分析等。 四、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安全技术管理部 门与安保中心、车管中心共同实施。分公司级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班组长会同安全员及有经验的老同志等共同组织实施。 五、“三级”安全教育与其他安全教育的关系 “三级”安全教育是最基础的安全教育,新员工除要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培训以外,还必须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四新”教育;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接受专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 才能上岗作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能代替其他教育,新员工只有通过系统的安全 教育培训,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六、特种作业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 (一)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工作内容等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构成重大危害。

航运企业船员安全培训及宣传制度

驻马店市南海航运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培训及宣传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保障船舶及船员的航行安全。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主要部门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海务部、机务部等主要部门管理人员)、公司下属船舶的全体船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2.1 安全教育的学习时间 (1)企业法人代表、部门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船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员工每年不少于12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2.2 安全生产培训的总体要求

教育和培训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船员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的总体要求 (1)新船员(包括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公司、船舶和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一般由企业的安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2)电工、焊工、机工等特殊工种,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3)企业的管理人员带头参加安全生产的学习和培训,并不定期进行考核。一方面起到带头表率作用,一方面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学习,使安全管理进入规范化。 2.3 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2.3.1新船员岗前培训内容 (1)新船员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船员或调换工种的船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员工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船舶、岗位这三级。对新船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 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

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 (三)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 2.配有船员管理相关法规; 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长、轮机长2名); (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指: 1.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及电话、电传、电脑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实施指南 1目的和依据 1.1本指南为各类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并保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提供指导意见。 1.2本指南按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质量要素而制定。 1.3本指南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要求。 1.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至少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求。 2适用范围 2.1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船员或学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而设置的或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从事上述船员教育或培训的机构。 2.2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否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覆盖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岗位。 2.3本指南可作为下列用途的参考标准 2.3.1海事主管机关依照STCW78/95公约附则的规则I/10对其他缔约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评价; 2.3.2对从事非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价。 3质量体系文件的构成 3.1质量体系文件由三个层次组成 3.1.1质量手册,属第一层体系文件,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方针,描述其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是质量体系审核的主要文件,并可用于对外介绍其质量体系: 3.1.2质量体系程序,属第二层体系文件,用于概括性描述质量体系要素所涉及的活动,并规定实施这些活动的途径,是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 3.1.3规范性文件,属第三层体系文件,用于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等,是质量体系的支持文件。 4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原则 4.1立足本单位自行编制,不可生搬硬套其他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 4.2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注意发挥本单位或本部门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4.3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承诺应切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客观条件和发展需要,应具有可操作性; 4.4体系文件应能保证体系运行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受控的活动和相应的部门、人员均能在体系的控制下实现既定的目标; 4.5应注意第二层文件与第三层文件的区别,第二层文件重在质量活动的过程控制,第三层文件重在规范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 4.6质量体系的要素应至少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所规定的12个要素。 4.7体系文件应体现质量管理的宗旨、基本原理、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并使用必要的质量语言; 4.8应便于质量体系文件的修改。 5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 5.1质量手册 页脚内容6

完整版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人劳字[2002]293号 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现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或交通部海事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200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制,印制时间和数量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 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证书和中级证书,初级证书包括员级和助理级。 第五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船员应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向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海事机构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第七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船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适任证书原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每个人都希望实现自己的梦想,每个公司都希望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每个人都想通过自身努力得到别人的认可。通过参加不同的培训,或多或少都能有一定的体会和收获。但培训二字有两层意思:培养道德情操(素质)、训练业务技能(工作能力),其实两者都是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当你具有一定的职业操守、职业素养、做人做事准则,这也是一个人立世为人做事的基本要求,可以理解为社会责任,也可以说是对自身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的价值认识。业务技能学习那只是时间问题。一般这不属于安全培训范畴,但是安全学习是很枯燥的,要明白学习的意义和作用。社会上很多学习是个人的权利,而安全培训学习却是义务。(在《国家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要求)。安全学习,从小说,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大的说,是对别人的生命、企业生存发展负责。安全工作不是一会儿功夫不是一蹶而就,而是动态的、长期的坚持。中国化工行业在世界上占有很大的份额,化工行业在国家GDP中又占很大比重,我们重庆就是一个化工重地,看看我们周边到处都有,工作机会也有很多,大家学习它会有一定的好处,工作机会多一点。各个行业有不同的工作标准,但安全是一个通用管理标准。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确保人员“四不伤害”。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我50多年来制定的颁布 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280项。 ①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 ③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则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二、安全管理基础 1、安全术语 (1)安全生产: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2)本质安全: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船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船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 档案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编号: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姓名: 所属班组: 建档时间:

编制说明 一、《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是记录职工在项目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档案资料,项目的所有职工(现场作业人员或临时用工人员),必须一人一册。职工在本项目调动是,其教育档案随本人转移。 二、《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安全教育培训有“三类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等形式。 四、安全教育培训贯穿施工全过程,有计划地分层次、分岗位、分工种实施,所有安全教育必须由受教育的人亲自签名方可生效,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五、“三类人员”必须参加规定课时、规定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参加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复审培训。 七、新工人进场应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项目部级不少于15个学时,班组级不少于20学时。 八、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新工人进场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转入新的岗位前,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技术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十二、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的市价不少于20学时。 十三、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书后,每年仍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十四、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十五、新进场的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十六、公司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十七、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十八、经常性安全教育。包括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临时性的安全教育。 十九、专项教育。针对不同的工种开展专项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必须贴职工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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