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非法资询陷阱案例

证券非法资询陷阱案例
证券非法资询陷阱案例

证券资询(讯)

在股市中,已在各大媒体公布的人所共知的新闻已经不存在任何价值,只有还未公布的大多数人并不知情的前瞻性新闻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业内将其称为财经情报。将财经情报分成市场情报和个股情报几部分,并且配有专业的财经情报调查员,对那些未经证实的前瞻性情报进行调查,得到精确的调查可能性数据,并将这些情报在第一时间发送到用户的手中。这样的资讯公司电视台大大小小数不胜数,大到中央电视台,小到几个人组建个资讯公司。而证券资讯(询)包括:股票、期货、外汇方面的,包括开户、培训、技术指导等。

只要作为一个金融理财投资者,那在资讯(询)这一块是息息相关,在你不懂的某一方面的,需要对自己投资理财的产品进一步分析了解时,自身能力知识有限时,就会联系到这样的资讯(询)公司!在你希望得到该公司帮助时,你也得付出,因为你抱着别人能帮你获取更大的收益时,你并没有考虑过其中的真实可靠性有多高。市场中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很多的,一般人看不出。常见的通过建立网站、博客以及QQ、MSN、UC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

案例一:李某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个财经类博客,该博客发布了“重大借壳机会,潜在暴力黑马”等40多篇股评、荐股文章。在对这些文章的评论中,一些匿名人士回复说:“绝对高手”、“好厉害,我佩服死了”、“继续跟你做”等。李某通过博客中提供的QQ

号码与博主取得了联系,缴纳3600元咨询年费后成为会员,但换来的却是几只连续下跌的股票,李某追悔莫及。

案例二:张某在东方财富网的股吧上发现一篇文章,标题是《明日重大利好消息出台敬请关注》,他很好奇,点击一看,是中信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有电子版的批准证书。网站内容主要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张某拨打了网站底部显示的手机号码,业务员陈某说公司实力很强,有专人研究分析股票,近期几只大牛股都抓住了。于是张某心动不已,按要求向中信证券的业务员“陈某”账户缴纳了一个季度的服务费4380元,对方也传真了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并口头保证15个交易日获利120%,总获利不低于360%。但此后,按公司推荐的股票操作,却只跌不涨,一周以后张某后悔,想讨回服务费,但发现再也无法联系到陈某,公司的电话也无人接听。像这样的理财投资,你放心值得吗!搞到最后,苦的只有你自己才知道。

以上两案例里的博主,业务员陈某,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第四项五项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013年7月18日,记者从海南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获悉,近日,该省捣毁了一个打着证券咨询旗号大肆进行非法证券咨询活动的窝点。涉嫌犯罪机构的雇员达100多人,受害者遍及全国十多个省市。

2009年4月以来,以张某为首的一伙犯罪嫌疑人,注册成立海南创恒实业有限公司后,在没有证券咨询资格的情况下,在社会上招聘100多人,以海口市国贸大道中恒大厦和港澳大厦为据点,采取人手一部电话、死缠烂打的手段,对全国十多个省市的投资者大肆进行证券咨询活动。

接到海南省外一投资者的举报后,海南证监局和海口市公安、工商部门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捣毁了该据点。调查发现,在该据点有一部电话仅仅在今年5月份就向全国20多个城市拨打了1500多个长途电话,仅在当场搜获的一本笔记本上就能看到,该据点仅一个月收入就达64万元。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仍在逃,公安部门正在全力追捕中。

海南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对媒体记者表示,非法证券活动多以销售所谓的“原始股”或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和咨询时,首先要查查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证券经纪或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其次,不要轻信中介机构的收益保底、约定收益分成以及高额回报承诺,合法机构是不允许向投资者作这类承诺的,公开作这些承诺的一般都是非法机构;再次,对外地机构和个人以媒体广告、手机短信和电话等形式拉证券投资客户要保持高度警惕。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七大陷阱

1、电话营销陷阱:利用不当手段获取个人电话信息后,雇佣专人进行撒网钓鱼式电话营销,使用事先设计的诱骗洗脑式“理财话术”,以提供代客操盘保证高额收益为由,反复纠缠诱导,骗取“咨询费”、“服务费”或收益分成。

2、“资深专家”陷阱:不法机构或个人,利用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包装出所谓的“证券专家”,以免费诊股或送黑马股为诱饵,诱导投资者发送短信或拨打热线电话,骗取会员费、服务费等。

3、高科技炒股软件陷阱:不法机构或个人,通过夸大甚至捏造宣传“炒股软件”超强荐股能力,诱使投资者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建立联系,骗取“信息服务费”、“后续服务费”等。

4、“草根证券专家”网络诈骗陷阱:不法机构或个人利用网络工具发表股评和荐股信息吹嘘操盘业绩,充当“民间股神”进而以招收弟子、代理炒股等方式,骗取投资者培训费、服务费,代人理财利益分成等。

5、假冒机构陷阱:不法机构或个人假冒知名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自称私募操盘机构,通过举办免费证券投资讲座、报告会等手段,谎称具备发现和操纵涨停股能力,诱骗投资者接受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

6、服务升级陷阱:投资者接受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后,往往遭遇升级为高级会员、提供更好的指导老师、参加大资金操盘计划或进行内幕交易等名目的连环套式骗术。

7、退赔维权陷阱:投资者发现上当受骗,要求退费赔偿时,不法机构或个人,以完成操盘盈利计划帮助“解套”挽回损失等名目,进一步诱骗投资者。或假冒证券监管人员或律师,以维权追回损失为名骗取调查费、律师费等。

案例1:高买低卖15万打水漂

无锡章女士写信给本报,讲述了她收看四川电视台的汪梦飞的荐股节目后,先后投入4万多元的咨询费,历时七个月损失15万的遭遇。现在,汪梦飞却搞“人间蒸发”,令章女士无法找到。章女士无奈之下,求助本报,希望能够继续找到汪梦飞,讨回咨询费和炒股损

失。在章女士来信提供的材料中,包括电汇单和上海主升浪文化传播公司的回执。材料表明,该公司以“专家带其操作”的名义共分四次向章女士索要了44600元的购刊咨询费,虽事后退回4896元的费用,但此时章女士也已交了近4万元的“入会费”。在章女士签下会员申请书后,便成为了上海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汪梦飞分析师的炒股团队的会员。

从2006年5月16日起,在章女士办理“银证通”交由汪梦飞帮其操作后的七个月时间里,章女士的近20万元资金便亏去了15万多元,到2006年12月19日,章女士的账户里只剩下了4万多元。从章女士的交易明细可以看到,其买卖的“G江铜”“江苏吴中)”股票和“机场JTP1”权证存在明显的高买低卖现象,这几只个股的操作直接导致了章女士资金的“下跌三级跳”

案例2:范某在电视上看到某股评节目,股评“专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范某拨打了该热线电话,电话那头的小姐非常热情地介绍了该公司炒股的骄人业绩以及跟着公司专家炒股可以达到的收益,声称只要交纳会员费后,就能为其推荐涨停股票”。范某抵挡不了该公司持续不断的电话攻势,想先交几千元碰碰运气,于是给该公司汇了4000元会费,刚开始,公司推荐的股票确实像预测的一样连拉两个涨停,但没想到从第3天开始便一路下跌,比自己操作亏得更厉害。

以上两案件中的公司及个人行为分别触犯了证监会颁布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严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严禁会员制机

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有下列行为:(一) 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于暂缓通过的咨询机构,整改期间停止新增原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名为培训实为非法荐股

在今年上半年深圳地区破获的3起同类型非法经营证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从全国各地招聘股票培训老师,均以免费公开课培训股票知识的形式吸引客户,并通过课后QQ指导、短信通知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

目前投资培训市场名目繁多,不少投资咨询往往搭配正规理论课程一同出现,前者打着“免费培训股票知识”的幌子吸引学员进入,而后者则以“精准预测”为名要求学员缴纳学费后方才进行授课指导。正式课程将包括两天的理论学习、一天的实战带盘与长期的QQ指导。在理论阶段,授课老师很少涉及相关个股涨跌预测,但在课后的QQ群中,授课老师会向学员推荐股票;一些公司还会为缴费学员建立网络社区平台,以方便学员与教师的直接沟通。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涉案机构的一份课程调价通知上看到,K线短线班课程收费32800元,K线大师线班收费39800元,与此同时,该公司还鼓励学员携带亲属报名参加,并给予相关优惠条件。

一位参加缴费课程的孔某称,自己在缴纳5800元学费后听了两天的培训课,并在授课老师推荐下购买某只股票,当天跌停才发觉上当。

案例1:李某是北京的一名投资者,在电视上看见一名证券分析师有声有色地宣传某公司的炒股软件,声称该软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点,并免费推荐了一两只股票。李某见这几支股票确实上涨,便拨打了电视上的电话,接电话的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就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5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但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服务3个月,并推荐有内幕信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经查,该公司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实际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2: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能为其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案例3:投资者王某接到某咨询公司电话,业务员称该公司为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可以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由投资者自行操

作,利润三七分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某同意了与该咨询公司的合作,第一只股票赚了1万,王某按照约定给公司汇去了3000元,可是其后推荐的几只股票却是连续下跌,王某想找公司的业务员讨要说法,而电话却再也打不通,王某为此亏损达数万元

案例4:投资者张某接到金某来电,称其是中金公司员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得知他的股票账户亏损,中金公司可以为其推荐股票,帮助赚钱。出于对中金公司的信任,张某向金某提供的账户汇入了3个月的会员费6000元。此后,金某多次通过手机飞信和电话向张某推荐股票。但是,张某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股票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感觉不妙的张某致电中金公司后才知自己上当受骗。

上述四种案件中个人、公司及团分别触犯了: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有下列行为:(一) 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二)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三)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四)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

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五)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六)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七)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八)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九)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十)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十一)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十二)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十三)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随时法监部严厉打击,非犯人员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在现在信息时代,很多人难以辨别真伪。

在这所有的案例中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具体如下: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金融法案例分析

一、据查,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在2011年主要从事了以下几项业务。 (1)2011年3月,甲分行向该市人民政府工业局发放贷款2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并为该市某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10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2011年4月,甲分行向该市农业银行分行发放贷款35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3)2011年6月,甲分行要求甲市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还要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材料,以实现甲分行对上述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上的监管。 (4)2011年7月,甲分行向其行开立账户的农业银行再贴现100万元人民币。 (5)2011年9月,甲分行发现该市某印刷厂在所印制的挂历中采用了以扩大的新版100万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色彩尺寸与100万元人民币的票面相同甚至号码也一样,便对该印刷厂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印刷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销毁已经印刷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成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的上述业务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无权要求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资料,因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上享有法定监管责权,只有银监会才有权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经营管理资料。(4)合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本案中当地人民银行对甲印刷厂做出10万元的罚款是违法的。 二、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甲区设立甲区分行,在研究甲区分行的办公分行、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后,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等材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该商业银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甲区分行一直没有开业经营,主要原因是甲区分行行长李某携该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个人就已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甲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后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甲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甲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请问:(1)依《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那些材料 (2)甲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要点:(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甲区分行设立过程存在违法事项,即市商行没有依法审慎审查甲区分行行长李某的任职资格。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李某背负巨额债务,显然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正确合法的。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取得发行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请问:(1)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该公司能否再公开发行新股 答案要点:(1)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显然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案例中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就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显然是违法的,若该公司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100分

1,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次序 B,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C,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D,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2,按照《证券法》的规定,(ABCD)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B,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3,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话正确的是(AB)(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B,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不通的只是手段,实质都一样

C,只是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D,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4,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B,“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C,“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D,“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次序。 5,《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D,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联系买卖,操纵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量 6目前,利用互联网编造,传遍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案件,具备的特点有(ABCD)

证券营销违规行为与案例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李某准备发展 潜在客户王女士为李某所在营业部客户, 下列行为不涉嫌营销行为方式违规的是 ()。 A. 由于王女士工作繁忙没有时 间前往营业部开户,李某主动将有关材料 带到王女士处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B. 在王女士只提供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的情况下,李某仅审核其复印件后 就帮其进行开户 C. 李某未对王女士提供的相关 资料进行审核就请王女士填写了开户资 料 D. 在王女士只提供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的情况下,李某坚持要求其提供身 份证原件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2. 某证券公司推出了一款集合理财产 品,为吸引客户,公司在各大报纸上发布 了该产品的广告,介绍该款理财产品为保 本型理财产品,承诺年收益率最低为40%。 并且为消除客户疑虑,公司还同意与客户 签署保本协议。在此项营销过程中该证券 公司的违规行为不包括()。 A. 通过报纸广告推广其集合理 财产品 B. 介绍该款理财产品为保本型 理财产品 C. 承诺该产品的年收益率最低 为40% D. 同意与客户签署保本协议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二、多项选择题 3. 证券营销行为方式违规包含的主要类 型有()。(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

项) A. 违规造假、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营销的行为 B. 伴随“佣金价格战”而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C. 商业贿赂的行为 D. 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您的答案:B,D,A,C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4. 证券营销的产品或者服务主要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股票、基金、集合理财计划等证券类产品 B. 财务顾问、承销与保荐、投资咨询等服务 C.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的证监会尚未核准的股票 D.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您的答案:A,B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审计案例分析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审计案例分析 一、背景简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介 K分所所属的ABC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X年12月经财政部批准由吉林建元会计师事务所和中鸿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一个具有较大规模、业务规模遍布十个省(区)的集团型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吉林长春、青海西宁、辽宁沈阳、海南海口、沈阳大连、山东济南及湖南长沙设立七个分所。法定代表人TY,本所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资质、国有特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司法鉴定资格等。全所职业人员660余人,其中注册会计师320余人,人员素质较高,工作经验丰富,知识结构合理。 K分所接受委托对XYZ证券公司A营业部20X1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双方对年报审计签订了审计合同约定书。ABC会计事务所在证券公司领域拥有丰富的审计经验与业务资源,担任几家大型证券公司的审计师。事务所方面,甲作为K分所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乙为独立合伙人,丙为项目经理签署审计意见,丁为高级审计员担任现场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指挥团队的整体运营。 (二)被审计公司简介 A营业部所属于XY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证券公司之一,经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的自营和上市推荐;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资产管理;代理证券登记开户;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总部在上海,公司所属的3家子公司、5家分公司、23家区域营销总部及所辖的113家营业部分布于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由于日益严厉的监管环境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XY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状况良好。 现委托ABC会计师事务所K分所主要针对XY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营业部20X1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 二、审计过程

券商风险案例引发的合规思考

券商风险案例引发的合规思考 一例例鲜活的案件不断给我们敲响警钟,提醒着我们,券商必须自身从管理上提高经营风险意识,必须加强合规管理工作,以合规促发展,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作为一名合规工作人员一定要敢于接受任何挑战,在工作中讲究方式方法,客观的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把关,作好风险防范工作。“应该尽可能地让券商的合规部门从繁杂事务中摆脱出来,真正实现独立,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违规事件发生”。 针对本文所收集的案例,我想我们应该思考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对证券公司而言,开立的空户虽然形式上手续合规、资料齐备,实质上仍存在明显问题和风险:一是暴露出证券公司营销管理、风险控制的缺陷,客户服务、账户管理及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二是营销人员及关系人来源复杂,资质条件与执业行为缺乏管理,极易发生侵权行为或引发客户纠纷,甚至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重大隐患。 在营销管理方面,合规建设显得更为重要。营销人员由于不是正式员工,但是却在利用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和服务,所以营销人员的行为管理更显得重要。这就要求合规人员在营销人员招聘、营销培训、营销行为管理、后期客户操作行为跟踪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必须积极参与到营销管理中,协助营业部保证业务风险最小化。 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新开账户进行自查和回访,尤其是空户和可疑账户,防止营销人员虚增业绩采取的贴钱开空户、非本人开户、非现场开户或代客理财等违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 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作好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工作及后续的各类专题培训。 第二,营业部应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各类风险处置预案,在发生异常情况时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比如在本文的案例中,对于供电系统不能完全依赖于物业公司,营业部应申请使用双线路,有UPS、自备发电机等备用电源。在收到停电通知时应提前告知股民,提示股民可能受到的影响并做好使用非现场交易的准备。发生停电时,可在开市期间暂时关闭空调等与交易无关的电器,启用部分电脑,减少用电负荷,确保股民能看到行情、个别电脑能进行委托。 做好股民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稳定客户情绪,建议他们尽量使用非现场方式查看行情和交易。提醒广大股民可以选择电话委托、手机炒股、网上交易等非现场交易方式,这样既能及时了解股市动态,也能避免损失。在日常的投资者教育中也应加强对非现场交易的宣传。 第三,增强网上交易安全保障性。专业人士指出网上交易除采用输入账户名、密码、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向客户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软硬件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防止非法访问。对投资者的登录、交易和转账活动进行监控和限制,发现登录行为异常,委托方式、品种、价格、数量、频率异常和转账行为异常时,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提示投资者,必要时对用户进行临时锁定。建立监控机制或监控系统,采取自动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上交易活动进行监控。网上交易系统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对投资者的身份信息、IP地址、MAC地址、手机号码和交易终端特征码进行记录,并确保数据的可审计性,以满足调查取证的要求。 证券公司应做好基础的防范工作: ①积极做好客户账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工作,建立一套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体系。 ②加强网上交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措施。 ③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积极提醒客户注意密码安全及电脑安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06

证券法案例

案例1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拟发行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20%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委托理财。 甲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答案①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符合规定。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2)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万元、1600万元和1800万元。 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为2900万元,不符合规定。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 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额为4800万元,不符合规定 (3)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1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1400万元。 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在本题中,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5000万元)的比例为28%,不符合规定。(4)2005年8月,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 甲公司2005年8月调整主营业务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董事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李某担任乙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乙公司的财务部门兼职。 张某、李某和王某在甲公司、乙公司同时任职的事实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只是在控股股东乙公司担任董事,并不违反规定。

证券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课后测试

证券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课后测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通常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自身所具 有的身份、职责、权限等优势,通过执行职务或其他途径知悉基金 投资信息,抢先在低位建仓,待基金买入拉升个股股价后,个人再 卖出股票获利的行为。 A. “老鼠仓” B. 内幕交易 C. 市场操纵 D. 违规信息披露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B. “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C. “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行 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 D. “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 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您的答案: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 或影响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 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B. 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 波动

C. 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D. 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秩序 您的答案:D,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D.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您的答案:D,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只有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B. 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C. 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不同的只是手段,实质都一样 D. 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您的答案: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目前,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案件,具备的特点有()。(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从案发数量上看,互联网已成为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源头和主要载体

证券法案例分析二

证券法案例分析二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证券公司审计案例分析

证券公司审计案例分析 一、背景简介 (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K分所所属的ABC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X 年12月经财政部批准由吉林建元会计师事务所和中鸿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一个具有较大规模、业务规模遍布十个省(区)的集团型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吉林长春、青海西宁、辽宁沈阳、海南海口、沈阳大连、山东济南及湖南长沙设立七个分所。法定代表人TY,本所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资质、国有特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司法鉴定资格等。全所职业人员660余人,其中注册会计师320余人,人员素质较高,工作经验丰富,知识结构合理。 K分所接受委托对XYZ证券公司A营业部20X1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双方对年报审计签订了审计合同约定书。ABC会计事务所在证券公司领域拥有丰富的审计经验与业务资源,担任几家大型证券公司的审计师。事务所方面,甲作为K分所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乙为独立合伙人,丙为项目经理签署审计意见,丁为高级审计员担任现场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指

挥团队的整体运营。 (二)被审计公司简介 A营业部所属于XY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证券公司之一,经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的自营和上市推荐;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资产管理;代理证券登记开户;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总部在上海,公司所属的3家子公司、5家分公司、23家区域营销总部及所辖的113家营业部分布于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由于日益严厉的监管环境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XY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状况良好。 现委托ABC会计师事务所K分所主要针对XY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营业部20X1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

【证券法经典案例系列】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案例来源:《天山水泥原副总陈建良缺席首个内幕交易民事案》,载新民网,http://biz xinmin cn/zhengquan/2008/09/04/1331807html ,最后浏览于2007年1月3日。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证券代码:000877)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2004年6月29日公开。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代码为34435(户名:陈建良)、36076(户名:黎明)资金账户及其下挂010*******、010*******、010*******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法律问题】 1.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2.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和结论】 内幕交易,也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内情者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内幕交易行为盛行,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必须遏制。对于内幕交易的判断,关键是在于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的认定上。 本案中关于天山股份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陈建良作为天山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属于《证券法》所界定的"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通过各种手段利用知道的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前进行证券交易,并获得了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1

证券交易市场的违规案例分析

课题: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学校:天津农学院 年级:2010 级 班级:物流一班 导师:邹涛涛 成员学号 朱小丹1005134117 赵雨1005134101 郭水民1005134106 评分 2012年12月20日星期四

“抢帽子”操纵案的分析 一、操纵类型:“抢帽子” 二、操作过程 (一)行为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三)行为人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 (四)行为人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 三、案例 案例一 2009年4月,证监会对来自哈尔滨的两家公司:哈尔滨大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新思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证监会调查发现,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在2009年1月至4月期间,通过多家媒体发布个股推荐文章共计285篇,对99只股票进行了107次推荐。部分个股被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先后推荐或被同一机构先后两次推荐。同期,与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19个账户对上述99只股票中的61只进行了67次交易。“这些交易具有荐股报告发布前集中买入,荐股报告发布后集中卖出的典型特征。”证监会调查组人员表示,经初步计算,67次交易累计交易金额达20.64亿元,累计盈利2840余万元。 例如:2009年3月23日,“600086东方金钰” 开盘涨幅为1.00%,收盘涨幅9.56%,当日成交量为前5个交易日平均成交量的387.67%;当日上证综指的开盘涨幅为0.23%,收盘涨幅为1.95%,成交量为前5个交易日平均成交量的123.59%。 案例二 广东中恒信涉嫌以“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违规交易股票数量之多,创A股市场纪录。 经查,自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人以70个自然人名义在44家证券营业部开立112个资金账户,使用148个证券账户,动用超过20亿资金预先买入他们选定的股票。与此同时,黎睿咨、张宏等人安排人员制作上述股票的荐股PPT,并将PPT传送至薛书荣、郑宏中等人

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

07年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 2008-09-01 案件一:广发证券从业人员涉嫌内幕交易 涉案人员:公司总裁董正青 处罚结果:董正青等人犯罪人员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事件原由:广发证券自2006年初筹划借壳上市。当年6月5日,S延边路发布公告称,其与广发证券正就借壳进行接触。然而早自当年3月起,延边公路股价即已出现异动,在此公告发布前,已出现了11个涨停板。之后借壳上市方案公布,10月11日复牌后又连拉三个涨停,由此,董正青等人被疑涉嫌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 案件二:上海证券涉嫌内幕交易买入普洛康裕 涉案人员:上海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彭蕴亮和自营投资部门 处罚结果:上海证券被处罚 事件原由:知情人士指出,07年年中,彭蕴亮经过调研,认为普洛康裕的投资价值不错,随后向其自营部门的人介绍,并陪同自营部门有关人员到公司调研。调研之后,上海证券自营部门开始买入普洛康裕股票,彭蕴亮也开始同步对外推出普洛康裕的研究报告,并明确给出“强烈买入”的投资评级。 案件三:世纪证券风险控制指标违规 涉案人员:世纪证券 处罚结果:撤销世纪证券自营业务许可、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同时暂停其承销业务,暂停受理、批准其新业务,暂停批准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并责令该公司今年7月31日前净资本等完成重组整改工作、风险控制指标“达标” 事件原由:世纪证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并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按期完成全部整改工作,且上述行为严重危及世纪证券的稳健运行。 案件四:长江证券帐户管理违规

涉案人员: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 处罚结果:时证监会对长江证券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在明年5月底前暂停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代理开户业务的纪律处分等处罚 事件原由: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账户管理有如下不规范行为:新开不合格账户;在落实第三方存管过程中,将不合格账户上线,且对不合格账户不加交易限制;经交易所数次提醒仍未采取配合措施清理不合格账户,使违法违规活动有机可趁,利用不合格账户违规炒作杭萧钢构,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案件五:联合证券分析师宋华峰涉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 涉案人员:公司分析师宋华峰 处罚结果:除对宋华峰记行政大过外,宋华峰还被除名,并追缴其非法所得12万元 事件原由:宋华峰从4月16日至5月18日,以联合证券名义连续四次发布广济药业的投资分析报告,报告中称该公司是牛市里面攻守兼备的好品种,给予“增持”评级。然而,按照广济药业于4月20日、4月24日、4月27 日和5月18日发出的澄清公告,分析报告存在众多纰漏。调查发现宋华峰直接参与了广济药业股票的交易,因此获利12万元。

证券法裁判文书改编案例分析

法学专业《证券法》案例分析报告 “浙台检诉黄梅芳内幕交易”案件分析 班级:法学122班姓名:徐强学号:51 成绩: 案件来源:1: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梅芳内幕交易案; 2: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17316769.html,/zgcpwsw/,2014/5/18访问(案号:(2014)浙台刑二初字第4号)。 裁判要旨: 1、三变科技拟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的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4月25日。 2、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悉上述内幕信息后,控制并使用本人及其亲属的9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三变科技股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3、被告人拒绝供述获悉内幕信息的具体日期,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可认定被告人黄梅芳于2011年10月24日前就非法获取了三变科技的内幕信息 4、被告人黄梅芳和三变科技董事长卢某关系密切,其大量购进三变科技股票的行为异常。 5、被告人黄梅芳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证券账户实施买卖三变科技证券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6、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7、被告人黄梅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被告人黄梅芳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上积极认罪,并积极退赃,在符合使用缓刑的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缓刑。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梅芳。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3年2月5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国健。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1年6至9月,三变科技与扬动公司多次就收购扬动公司一事进行商议。同年10月19日,三变科技将《三变科技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项目之初步方案》发给扬动公司。2012年2月17日,三变科技停牌。同年4月25日,三变科技公告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事项并复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三变科技拟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的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悉上述内幕信息后,控制并使用本人及其亲属的9个证券账户,于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2月17日前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三变科技股票2576481股,成交额人民币23385480.18元,卖出742537股,成交额人民币7353657.61元,其余股票未抛售。共非法获利2060904.57元(其中卖出股票获利40余万元)。案发后,上述9个证券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 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梅芳到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二、审判情况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梅芳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二、被告人黄梅芳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二百零六万零九百零四元五角七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在上诉期间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三、综合分析 1、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其一,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种证券、期货合约;其二,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卖出该种证券、期货合约……《证券法》七十五条内幕信息是指:①本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所列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的担

2000――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2002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机构类) 蔡奕 一、浙江证券公司操纵钱江生化股票案 (一)机构概况 浙江证券,原称浙江省证券公司。最初成立于1988年,1994年改制为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40家跨省市、跨行业的股东参股组成,股本金由5100万元增至4.5亿元,成为当时为数极少的按照《公司法》规范设立的大型专业证券公司。 浙江证券是一家有着辉煌历史的券商。1991年,浙江证券领先于全国其他券商率先开通了与沪、深联网的证券行情电脑网络;1992年,浙江证券作为第一家进入上海的外地券商在沪设立营业部,当年进入深圳;1993年又成为第一家在北京设立营业部的外地券商。其策划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的创新发行方案作为“浙证模式”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肯定,并实施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1997年,浙江证券发行并推荐上市的浙江东南B股,既是我国B股中股本最大的一只,也是首家在伦敦交易所以GDR(存托凭证)形式与上海交易所同步上市的股票。 (二)违规事实 浙江证券自1998年12月起,利用56个股票帐户(1个机构帐户、2个自营帐户、53个个人帐户)大量买卖“钱江生化”股票。最高持仓量为18,308,735股,占“钱江生化”总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东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二级市场上,此阶段“钱江生化”股票表现异常,1997年8月至2000年4月,股价由15元左右上冲至57元(复权后),涨幅达2.7倍。浙江证券通过市场操纵行为,为自己牟取了暴利,截止2001年3月20日,其账户股票余额为14,075,537股,实现盈利4233.18万元。

Aagjvqa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

Time will pierce the surface or youth, will be on the beauty of the ditch dug a shallow groove ; Jane will eat rare!A born beauty, anything to escape his sickle sweep .-- Shakespeare 07年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 2008-09-01 案件一:广发证券从业人员涉嫌内幕交易 涉案人员:公司总裁董正青 处罚结果:董正青等人犯罪人员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事件原由:广发证券自2006年初筹划借壳上市。当年6月5日,S延边路发布公告称,其与广发证券正就借壳进行接触。然而早自当年3月起,延边公路股价即已出现异动,在此公告发布前,已出现了11个涨停板。之后借壳上市方案公布,10月11日复牌后又连拉三个涨停,由此,董正青等人被疑涉嫌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 案件二:上海证券涉嫌内幕交易买入普洛康裕 涉案人员:上海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彭蕴亮和自营投资部门 处罚结果:上海证券被处罚 事件原由:知情人士指出,07年年中,彭蕴亮经过调研,认为普洛康裕的投资价值不错,随后向其自营部门的人介绍,并陪同自营部门有关人员到公司调研。调研之后,上海证券自营部门开始买入普洛康裕股票,彭蕴亮也开始同步对外推出普洛康裕的研究报告,并明确给出“强烈买入”的投资评级。 案件三:世纪证券风险控制指标违规 涉案人员:世纪证券 处罚结果:撤销世纪证券自营业务许可、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同时暂停其承销业务,暂停受理、批准其新业务,暂停批准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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