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

渎职罪
渎职罪

渎职罪

第一节习题

一、判断题

1.金某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收受被告人李某的亲属所送财物达12万元后,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对李某轻判。对金某,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并罚。()2.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3.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

4.私放在押人员罪中的“在押人员”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劳动教养人员。()5.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2.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

3.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4.简述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5.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6.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

三、论述题

1.试述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及包庇罪的区别。

2.试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第二节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错;

5.对。

二、简答题

1.答:渎职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都是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亵渎职务的行为。亵渎职务的行为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渎职犯罪中,有一部分罪要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而大部分罪要求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为其犯罪主体。本类犯罪中涉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4)在主观方面多数犯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2.答:玩忽职守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并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答:滥用职权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即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其没有决定权或者超越处理权限的事项,称之为越权行为。二是行为人违法地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表现为以不正当的目的,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或者表现为以非法的方法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称之为滥权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答: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出于过失而构成。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一样,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是作为形式;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应履行其职责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多为不作为形式,有时也有作为形式。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在于:(1)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属渎职的范畴。(2)二者的客观要件也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或者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管理国家事务的职务活动中。(3)二者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法律规定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玩忽职守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5.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根据秘密的级别、数量、次数、泄露时间、地点、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可以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6.答:徇私枉法罪具有如下特征:

(1)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徇私、徇情而枉法追诉、枉法裁判刑事案件的行为。为个人私利或私情而枉法是本罪的特点。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的行为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这往往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其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往往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其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只能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三、论述题

1.答: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中。情节严重是构成枉法裁判罪的法定条件,而徇私枉法罪不要求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内容。

徇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前罪侵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后罪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二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打击、报复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明知是无罪的而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不成立报复陷害罪,以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理。三是客观行为不同。报复陷害罪针对特定的对象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采取各种打击报复手段进行陷害;徇私枉法罪则是发生在案件的追诉、审判过程中的枉法行为,有陷害、报复,也有包庇、偏袒。

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只是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渎职罪的范畴;后罪则是复杂客体,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畴。二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三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枉法追究、枉法裁判的各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后罪只表现为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主要是: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二是发生的场合不同。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包庇罪则没有上述限制。

2.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归渎职罪的范畴;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归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

(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种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秘密;后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3)行为表现不同。前罪只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后罪表现为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4)构成犯罪的法定情节不同。前罪要求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能成立犯罪;后罪无情节要求。(5)

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后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它们之间除了在侵犯客体、犯罪主体上有根本不同和在犯罪主观方面有些不同外,区别的关键是具体实施的行为不同。前罪是行为人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向不应知悉的人泄露的行为,是由内向外的行为动向;后罪是行为人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是从外向内的行为动向。如果一个人出于泄露国家秘密的罪过心理,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实施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成立吸收犯,从一重罪处断。

电大春监督学简答题

一、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答: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 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答: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 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三、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答: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1、事 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岀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 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2、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3、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 岀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四、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答: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 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 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 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五、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答: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岀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监察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 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2、党政分察思想。 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秒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 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地方。 六、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答: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 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巫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七、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 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岀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 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得监察。 八、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1 )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九、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2)法律文件的备案。(3)法律文件的审查。(4)执法检查。(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6)听取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8)询问和质询。(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10)组织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有预防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尽职责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渎职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危害的严重性逐渐地增大。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为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对此类犯罪进行最大限度的预防。笔者仅就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谈几点看法。 一、渎职犯罪的特点 渎职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国家机关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遭到破坏,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具体说来,渎职犯罪有以下两种特点: 第一、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导致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国家机关而且是掌有一定权力的工作人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遵守职权权限,不正确履行职责,其后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惨重的不可挽回的利益损害。 第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多数

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爱当事人的贿赂,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使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人员的形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渎职犯罪的预防 为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做好预防是减少渎职犯罪的主要途径,具体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自我控制,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基础。加强自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至关重要,从司法实践看,渎职犯罪之所以呈上升的趋势,原因是:单位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对自已的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是一些掌握实权的人物,不能自制,不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以致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资本。因此,“就一个人而言,最重要最大的胜利就是征服自己,而最可耻的莫过于被自己的私欲征服。” (二)加强法制宣传,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关键。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渎职犯罪的主体虽然具有一定文化层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中有一部分既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得依靠法律保护自己所分管的事业,在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中,不是依靠法律程序来

837法学专业综合

837法学专业综合 法学专业综合包括民法学、刑法学。 一.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能够深入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②能够深入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及效力等基本问题;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占有的法律制度,并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③理解并掌握债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债的内容、债的履行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够掌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④熟悉侵权责任概念和特征,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大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了解分外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区分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例外。 ⑤熟悉和掌握财产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能够正确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遗嘱继承的概念及特征,并能区分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2.考试内容 ①总论:民法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②物权:物权概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③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产生的原因;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④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分类;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⑤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特征;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3.题型分值 ①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②论述题:每题15分,共计15分。 ③法条分析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④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4.参考书目 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赵秀梅2015 二.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本大纲所包含的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详尽罪名的犯罪构成。 ②理解和掌握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各要件及其详尽内容;刑罚的概念、功能与目的;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分则重点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③根据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包括修正案)的规定,正确分析和判断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犯罪现象。 ④熟练掌握相关重点法律条文。

监督学简述题

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答:腐败的主要特征是: (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 (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 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答: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4.简述清末的正当监督思想? 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5.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6.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 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 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 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 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 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 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 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 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 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 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 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 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 正依法进行监察。 8.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9.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 取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2)法律文件的备案 (3)法律文件的审查 (4)执法检查 (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 (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8)询问和质询 (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10)组织代表视察 (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12)提出罢免案 (13)其他监督方式 10、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1)广泛性;(2)有限性;(3)强制性;(4)目的性;(5)先 进性。 11、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 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 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2、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3)述职述廉制度; (4)民主生活会制度; (5)信访处理制度; (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 (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13、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 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 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 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 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 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 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简述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 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 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 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 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 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 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 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 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 合同被骗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 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 的监督职责。 15、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答: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 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 (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 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

渎职罪的简单论述

渎职罪的简单论述 渎职罪,意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个是渎职罪的整体概念,简单的概括出来,也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渎职行为造成一些严重的危害结果。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罪所保护的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由此,一些观点可能认为渎职罪是一种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但是渎职罪所侵犯的是人,归根到底侵犯的是每个人的法益,如果概括为一个国家整体的话可能不太恰当,所以我也同意张明楷先生的观点,将渎职罪认作是一种侵犯侵犯国家法益同时也包括了国民个人法益的犯罪。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在渎职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方面,首先需要理解的是渎职罪的客观主体,渎职罪的行为主体根据上面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首先应当认定的是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其中排除了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根据一些司法解释来看的话:1、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内公务的人员,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按渎职罪论处。2、行政直发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输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合同制民警执行公务期间,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关于渎职罪主题的问题,还有三点是需要概括的:1、并非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渎职罪主题; 2、一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在刑法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渎职罪。渎职罪的行为方式为渎职行为。关于渎职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但对于渎职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成立犯罪。言下之意,如果渎职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影响较小,后果较轻的情况下,则不成立犯罪。这一点和犯罪的概念也是一样的,符合了犯罪的定义。另外对于渎职罪造成的结果也需要有一个认识,渎职罪是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

监督学--简述题

简述题 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腐败的主要特征是: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1.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2.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 1.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 (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刑法学考试答题技巧

《刑法学》考试答题技巧 刑法学考试试题的特点,从历次刑法试题看,一是题量大,二是覆盖面广。另外,每张试题都有重点章,重点节,重点章节都占不少分数。从这些特点来看,在考前准备复习阶段,既不能把复习面拉的太小(有的只复习几章),要全面复习,又不能对教材中的所有章节平等对待或时间上平均分配。比较好的做法是,在搞好经济好全面复习的基础上,对重点章节多下功夫。所谓重点章节,我认为是从简答、述论、案例分析几个方面容易出题的章节。根据以往考试和目前的实际情况,我认为以下章节属于重点章节。有“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正当行为”;“刑法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 刑法试题题型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填空;四、名词解释;五、简答;六、论述;七、案例分析。为了帮助考生提高应考能力,掌握答题要求和技巧,下面对每种题型的答题要求和技巧分别介绍。 (一)关于选择题。 不管是单项选择题还是多项选择题,此类题型既是检验考生对所学刑法基础知识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又是考查老先生对所学知识是否会应用。对于选择题,尤其是多项选择题,历来是考生感到难度较大并且丢分较多的题。从历次阅卷情况看几乎全部考生选择题没有一个得满分的。之所以这样,一个是选择题覆盖面大;二是考生基本功不扎实,在平时学习时对某些问题、界限中的关键点没有把握住。要答好选择题,除了平时下功夫,把基础搞扎实外,在答题技巧上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每个小题的题义审清,题干要求的是什么;二是在此基础上,一般采用“确定法”,直接把一眼确定的正确答案写在括号内。如果一时不能肯定哪个正确,可采用排除法,即把认为错误的答案去除,剩下的则属正确的,如果还确定不了,可采用比较法(这在多项选择中时常运用),将比较以后认为更准确的答案填在括号内。 (二)关于填空题。 填空题比较简单,从答题的要求来讲,务求准确(不仅内容准确,而且用字用词也要准确)。 (三)关于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主要考查考生对所学刑法学基础知识是否真的掌握了。从考核要求来讲,名词解释属于“识记”。要想把名词解释题答好,只有平时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在记忆中加深理解,才能达到真正掌握。答题时要注意规范化,不能随意编。 (四)关于简答题。 此类题型历次试卷中都有这类题型,一般是每张试卷上有三至四个简答题,每小题5分。这类题对于考生来讲,是容易得分的,一般来讲,经过充分准备,绝在部分题都在考生复习的范围之内。尽管如此仍不可掉以轻心,在简答题上,根据我们历次阅卷发现考生在这类题型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只从形式上问答,而没有从实质内容上回答。 如题: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有的考生这样回答,两者的区别是: ①主体不同: ②客体不同; ③客观方面不同: ④主观方面不同。 还有的考生对这四个方面,只回答主观方面a和客观方面两个方面不同,对于这种只从形式上而不从实质内容上回答,评分时一分不给。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要么是考生在回答问题时不够认真细微,要么是对所要回答的内容没有掌握。 二是所答非所问。仍如上题: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有的考生这样回答:两者的区别是: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历年简答题、法条分析题汇编

年份简答题法条分析题 201551.简述缓刑的使用条件 5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 罪的构成要件 53.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 5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 效力57.刑法391条玩忽职守罪 58.婚姻法11条可撤销婚姻 20145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52.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5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54.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 别57.刑法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8.物权法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1351.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52.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5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54.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57.刑法24条犯罪中止 58.物权法5条物权 201251.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52.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范围 5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 征 5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57.刑法264条盗窃罪 58.侵权责任法6条归责原则 201151.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52.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 能 54.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57.刑法384条挪用公款罪 58.物权法15条不动产物权变动 201026.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27.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56.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57.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29.刑法26条主犯 59.担保法6条保证的概念 200926.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7.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 56.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57.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29.刑法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59.合同法73条债权人代位权 200826.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27.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56.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57.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29.刑法263条抢劫罪59.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

滥用职权罪研究(一)

滥用职权罪研究(一) 内容提要: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规定过于原则,以致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该罪产生了一些分歧。本文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入手,对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争议较大的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该罪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述。分析了该罪的客体,列举了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肯定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同时,指出了该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角度从立法上作些修改。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适用 引言: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正是由于滥用职权罪是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的,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着不解的渊源。也正是这种渊源,导致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产生很大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便达成统一认识,最终消除理论上的争议,引导司法实践的正常开展,从而增强刑法的权威性,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入手,对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滥用职权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有所助益。 第一部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 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滥用职权罪,同时相伴于滥用职权罪,增加了滥用职权罪的特别法条,比如刑法第402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3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4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从而形成了打击滥用职权犯罪的刑法体系。而在此之前,滥用职权的犯罪是以玩忽职守罪处理的。 刑法增加滥用职权罪有其必然性:198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中归纳了13个方面64种具体的玩忽职守罪行为,其中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作为玩忽职守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些单行刑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中也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或比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随着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惩治力度的加大,大量司法实践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件呈日益上升的趋势。这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无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都较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采纳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建议,在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并列为犯罪行为,从而增设了滥用职权罪,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滥用职权犯罪行为按照玩忽职守罪处理的尴尬局面。 第二部分、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具体讲,应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据此,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也应包括四个要件,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体。“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对此,刑法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主体特征以及主观方面,理论界乃至于司法实务部门争论颇为激烈。”犯罪构成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所在,因此,本文对此作重点论述。 一、滥用职权罪的客体问题。 (一),滥用职权罪客体的表述及争议。

法硕历年真题刑法主观题(2000-2017)简答题篇

法硕历年真题刑法主观题(2000-2017)简答题篇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2017) 2.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2017·法学) 3. 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2017;2017·法学) 4.简述结合犯的特征。(2016) 5.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件。(2016) 6.简述刑法的概念和特征。(2016·法学) 7.简述渎职罪的共同特征。(2016·法学) 8.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015;2015·法学) 9.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2015) 10.简述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2015·法学) 1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2014) 12.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2014) 13.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2014·法学) 14. 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2014·法学) 15.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2013) 16.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2013) 17.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2013·法学) 18.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2013·法学) 19. 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012) 20. 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2012) 2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2012·法学) 22.简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2012·法学)

23. 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2011) 24. 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1) 25.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2011·法学) 26.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2011·法学) 27. 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010) 28.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2010) 29.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2010·法学) 30.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0·法学) 31.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2009) 32.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2009) 33. 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008) 34. 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2008)35.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2007) 36.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2007) 37.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2006) 38.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2006) 39.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2005)40.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2005) 41.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2004) 42.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2004) 43.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2003) 44.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2003) 45.简述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2001) 46.简述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2001) 47.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2001) 48.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2000) 49.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2000) 50.简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2000)

简述题-监督学期末复习题

监督学期末复习题(专科)简述题 四.简述题 1、简述腐败行为的基本特征。 答:(1)腐败主体的特定性。即其主体范围仅局限于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和能够利用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2)腐败行为的谋利性。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它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谋利包括为己谋利和为特殊关系人谋利。(3)腐败行为谋取利益的客观性。客观性主要是指腐败行为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4)腐败主体主观故意性。腐败主体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是知道其追求利益的行为将对他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仍然积极实施之。 2、简述腐败产生的根源。 答:腐败的产生是处于不同地位的多种复杂原因造成的: (1)、全能政府导致腐败。(2)、分权不到位导致腐败。 (3)、民主参与机制不健全导致腐败。(4)、制度变迁中监督制度供给不足导致腐败。(5)、心理的异化导致腐败。 3.简述监督思想、监督理论、监督实践之间的关系。 监督思想是人们在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维而产生的有关监督活动的主张与观点。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完善的结果,是相关主张与观点经过长期联系实际的论证、推理、演绎、归纳之后所形成的对监督活动的基本解释和系统化的原理,可以用来解释并指导监督实践。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行使具有强制力的权力开始,就产生了监督。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基于不同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形成了不同的监督思想,建立了不同的监督理论。这些监督思想与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监督职能、目标与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论述,对监督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简述中国当代监督思想。 答:(1)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监督思想;(2)依靠群众的监督思想;(3)把反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4)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是监督工作基础;(5)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党的高级干部;(6)专门的监督机构实施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是关键; (7)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反腐倡廉建设遇到的矛盾和问题;(8)“兢兢业业和干干净净”的从政思想。5.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7.简述我国反腐倡廉的基本战略。 答: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战略: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建立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1)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治标与治本是辩证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治标是严惩腐败行为,为治本创造条件;治本是从源头治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2)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抓好从严惩治,严肃查处腐败案件,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为注重预防创造前提条件。只有抓好预防,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2)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认识,尤其是党的反腐倡廉规律认识进入新境界的重要标志;是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从根本上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教育、制度、监督是一个有机整体,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深化改革是根本。教育侧重于教化,制度侧重于规范,监督侧重于制约,三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3)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渎职罪共35个具体罪名

渎职罪共35个具体罪名 ,其中滥用职权罪等故意犯罪25个,(注: 有必要指出,学界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是否属于故意,至今仍争论激烈。多数学者认为本罪的罪过为故意,不包括过失,但在是否包括直接故意的问题上亦存在不同的立场,主张的理由也各异。有的学者指出,在滥用职权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不可能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所以该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参见李洁: 《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法学家》1998年第4期;张智辉: 《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载赵秉志主编: 《刑法评论》第1卷,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也有的学者认为,滥用职权行为人对于上述法定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是可能的,故该罪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是复合罪过形式(参见储槐植、杨书文: 《复合罪过形式探析》,《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笔者认为,各种滥用职权犯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主要理由有三点: (1)主张滥用职权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实际上否定了故意的滥用职权犯罪,无法解决实际存在的故意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问题,造成刑法功能的萎缩; (2)将希望结果发生的情形排除在滥用职权犯罪之外,必然违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统一性——间接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尚且可以成立犯罪,直接故意的却不能认定为犯罪,或者可能认定为其他犯罪; (3)所谓“复合罪过”不仅与我国刑法理论相悖,且与刑法分设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的规范立场无法协调。罪过形式和形态均与犯罪结果相关,但鉴于本文的重点在于探讨形态问题,对罪过形式问题不予详细展开。)玩忽职守罪等过失犯罪10个。从刑法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是否在客观行为之外还规定有某种特定要素以及规定何种特定要素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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