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

吉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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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吉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

凡在吉林省区域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及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的避孕措施;开展生殖健康知识教育。减少和防止流产及流产并发症、不孕不育症的发生。根据机构的级别及服务的能力,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分为一、二级服务。乡(镇)级医疗机构为一级服务机构,县(区)级及以上机构为二级服务机构。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一、服务场所和设置要求

(一)门诊区域设置

1、诊疗室可以与妇科兼用,应有常用诊疗用品如听诊器、血压计等

2、检查室可以与妇科兼用,与诊疗室相连或相邻,设有妇科检查床、踏脚凳、妇科检查用具、阴道分泌物标本采集用具、消毒设施,室温控制设备。

3、咨询室为独立的房间(也可以在一人一诊内),环境应符合人性化服务原则,温馨、安静、可保护隐私,由温度控制设备,室内配备:(1)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折页(或处方)等;(2)

模型:男女内外生殖器;(3)避孕药具样品柜:避孕药具品种较齐全并不断更新;(4)避孕节育、性保健、性卫生及性传播疾病防治等宣传片可供咨询对象观看(可与其他宣教室合用)。

(二)门诊手术区域设置

门诊手术区域应相对独立,应严格划分为三区:即限定区(清洁区)、半限定区(半污染区)和非限定区(污染区)。

手术区域:门诊手术室入口处要有明显的半限定区标记,进门应设更衣、戴帽和换鞋处,手术室位于区域最里端,合理设置冲洗室(处)、准备室(处)、洗手室(处)、休息室(处)、污物处理室(处)等,整体布局合理,流程符合消毒隔离要求,方便实际操作。

1、手术室:为限制区,要求通风、干燥、采光好,安静清洁,相同的房间要安装弹簧活动门,窗户半透明,保护隐私,建筑材料隔音、防火、防潮,墙面、天花板、地面应光滑、耐腐蚀、易清洁、呈浅色,地面应防滑,有空气消毒、室温控制设备。设一张手术床的手术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如与妇科手术兼用应间隔时间作有效的消毒,有空气消毒装置。

手术时应配备:手术床、脚架、手术照明灯、手术器械台(不少于40×50cm2),电动负压吸引器(双瓶),氧气供应、吸氧用具、注射、输液用具,无菌器械、宫内节育器和药品等物品存放柜、抢救车及抢救药品。

无菌器械:各类已消毒手术包应防止无菌柜中,摆放有序,

注明名称和有效消毒日期(手术包器械配备参见附件)药品:应备有缩宫素、阿托品、可拉明、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酚黄乙胺、麻黄素、新斯的明、多巴胺、西地兰、止血剂、镇静剂。

2、洗手室(处):设在半限定区。洗手池与洗器械池分开,非手动水龙头,水龙头与洗手面的距离应有35-40cm。有无菌洗手刷及皮肤消毒液、明示洗手常规。

3、冲洗室(处):设在限定区内,与手术室相邻,面积应与所展开的业务量相适应。内设妇科检查床、治疗台、冲洗桶、冲洗头、及冲洗液。

4、器械及敷料准备室(处):设在半限定区,有侵袭器械的水槽,配有检查组织的筛网、量杯。有器械、敷料和打包柜。

5、术后休息室:设在半限定区,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色彩淡雅,温馨安静,有室温控制设备。面积、创维与所开展的手术量相适应,床单整洁。

6、污无处理室(处):设在非限定区,设污物洗涤水槽、污物消毒处理用具、标本存放处级标本固定液等。各种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置。

如手术区域内设置浴室、厕所,应在半限定区的外端。

(三)其他服务配置

医院应设有检验科,开展血常规,尿妊娠试验,阴道分泌物常规化验。有B超和心电图机,健康教育设施和材料。

二、人员要求

(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应配备1名以上医师,1名以上护士。

(三)应定期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接受上级业务指导单位的技术考核,每三年申请验证。

三、一般技术服务项目

(一)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咨询和指导

1、避孕、节育的咨询及健康教育服务;

2、避孕药具发放:提供3种以上避孕药具(如口服避孕药、紧急避孕药、避孕套、避孕栓、避孕针等)。

(二)术后随访:

1、宫内节育器随访:可用B超对放置IUD的咨询对象进行随访。在放置IUD后3月、6月、1 2月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并建册记录,对不宜继续放置宫内节育器、节育器到期或围绝经期妇女应指导及时取出。

2、手术后特殊病例随访

(三)对育龄妇女在避孕措施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处理,识别高危手术,遇疑难情况及时请上级会诊或转诊。

(四)提供转诊和急救服务。

四、手术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许可范围,可进行:

(一)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三)负压吸宫术。

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一、地点和设置要求

(一)门诊区域

在一级配备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药物流产观察室(药物流产观察室可以在门诊区域也可以在门诊手术区域)。

药物流产观察室床位(或躺椅)的配置量应与门诊药流服务量相适应,应设有专用厕所或隐敝场所,内置便盆,便于妊娠物排出和检查。应备有抢救药物和器械,如:强心剂、呼吸兴奋剂、抗过敏药物、止血剂、子宫收缩剂、升血压药物等,常用注射及静脉输液用品;

血压计、听诊器、供氧和吸氧用具等。

(二)门诊手术区域

1.门诊手术室

在一级配备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以下:

门诊手术室为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专用,设一张手术床

的手术室面积不小于1 8平方米,手术数量较多的,手术室面积应与床位数同比增加,或设置两间及两间以上手术室。

手术室内应配备:抢救车。

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机构应该具备:

(1)设备:麻醉机、喉镜、人工气道(气管导管、口咽通气道、喉罩、鼻咽通气道等)、供氧设备(中心供氧、氧气瓶、面罩)、吸痰器(或负压吸引器)、吸痰管、心电监护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自动测压装置(或血压计)、心脏除颤器。

(2)麻醉药品和抢救药品:静脉麻醉药、局部麻醉药、麻醉性镇痛药、镇静药、肌肉松弛药等,所配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标准。

(3)抢救药品应配备:缩宫素、阿托品、可拉明、肾上腺素、酚磺乙胺(止血敏)、纳洛酮、氟马泽尼、新斯的明、50%葡萄糖、10%葡萄糖酸钙、麻黄素、去甲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硝酸甘油、利多卡因、甘露醇、晶体和胶体静脉输液等。

(三)病房设置

医疗机构应根据服务量设置计划生育病房或专用病床,应配有妇产科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业务管理;病区内应设有妇科检查室,小手术室(或手术室)。分娩室(或产房)。必须有不断更新的生殖保健、计划生育宣传资料或健康处方。开展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的,应配有泌尿外科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手术场所要求

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皮下埋植剂放置术、皮下埋植剂取出术,负压吸宫术,钳刮术,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此早期妊娠(孕49大内)可以往门诊手术室进行。

2.疑难高危手术,孕12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必须住院进行,一般计划生育手术可在病房小手术室(或综合手术室)内进行。按先腹部手术后阴道手术的顺序。

3.输卵管绝育术和输卵管吻合术应在综合手术室内进行。输精管绝育术应在门诊小手术室(或综合手术室)内进行,输精管吻合术在综合手术室内进行。

4.需借助特殊技术的手术如宫腔镜或B超下早孕负压吸宫术在门诊手术室或住院在综合手术室进行,腹腔镜及显微手术等必须住院在综合手术室进行。

(五)其他服务设施:

医院应设有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放射科,病理科,中心供应室。能开展白带常规,血常规,宫颈刮片,尿妊娠试验,血B—HCG,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电解质等常用检查。有配血和输血条件,有抢救监护条件。

二、人员要求

(一)人员应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门诊手术室配备2名及以上医师,2名及以上护士。应定期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接受上级业务指导单位的技

术考核,每三年申请验证。

(三)计划生育病房由有妇产科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开展输精管绝育术及输精管吻合术的,由外科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四)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要求:

(1) 手术医师:应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须经过麻醉镇痛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3年以上主治医师。

(2) 麻醉医师:持有麻醉专业执业医师证书;有住院麻醉医师工作经历,并能独立承担全身麻醉;能对受术者进行术中全程监护、术后麻醉恢复期的监护;能独立处置术中、术后突发的麻醉意外的抢救:麻醉医师和施术医师应配合默契、合理减少药物用量、缩短手术时间。

(3) 护理人员: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护理技术操作熟练;能配合施术医师手术操作;能观察受术者的生命体征;熟悉抢救药品的使用;能配合麻醉医师进行急救。

三、一般技术服务项目

在一级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的基础上,还增加:

1.接受处理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诊、会诊;

2.能够处理高危、疑难病例利严重并发症的抢救及治疗;

3.积极组织和参与计划生育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4.承担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手术技术项目

除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外,还可以增加以下项目:1.钳刮术;

2.药物(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早期妊娠;3.皮下埋植剂放置术、皮下埋植剂取出术;

4.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

5.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6.依沙吖啶羊膜腔内注射中期妊娠引产;

7.水囊引产术;

8.经腹剖宫取胎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制度

一、|信息登记

(一)计划生育手术的登记

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登记表

2、负压吸宫手术登记表

3、门诊刮宫手术登记表

4、药物(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早期妊娠(孕49天

内)登记表

5、病房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

6、输精管绝育手术、输精管吻合手术登记表

7、皮下埋植剂放置手术、皮下埋植剂取出手术登记表

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随访登记表

9、特殊病例随访登记表

(二)计划生育手术统计

(一)统计范围:本机构所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人数。包括已婚、未婚,本地户籍、外地户籍。

(二)资料来源:各类原始登记本册包括:负压吸宫手术登记本、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手术登记本、病房计划生育手术登记本、药物(米非司酬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早期妊娠(孕49大内)登记表、输精管绝育以及输精管吻合手术登记本、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登记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随访登记本、特殊病例随访登记本、门诊手术室刮宫手术登记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个

案、质量反馈}。

(三)报表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机构应如实填报各级卫生部门要求上报的数据及信息。

(四)指标分析

二、管理制度

(一)基本工作制度:

1.公示制度要求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服务时间及人员必须公示;

2.人员行为准则、各岗位职责;

3.各种诊疗常规、危重、急诊抢救制度、手术常规、消毒隔离制度等。

(二)质量管理制度

1.病历质量检查制度

2.特殊病例随访制度

3.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4.疑难病例讨论和业务学习制度

5.并发症及药具不良反应管理制度

6.避孕节育药具管理制度

7.双向转诊制度

8.急救预案(包括麻醉意外抢救的廊急预案等)

9.病案管理制度

各类手术包的器械配备要求(供参考)

一、阴道冲洗器械

卵圆钳2把,窥阴器1只,消毒纱布及棉块若干。

二、放、取宫内节育器、

小弯盘1只,卵圆钳2把,窥阴器1只,官颈钳1把,探针1把,环叉1把,环钩1把,小刮匙l把,宫颈扩张器1套(海格式)。消毒纱布及棉块若干。

三、负压吸引术

小弯盘1只,卵圆钳2把,窥阴器1只,宫颈钳1把,探针1把,宫颈扩张器1套(海格式),吸头(6、7、8号各1根),吸引皮条1根,小头卵园钳1把,刮匙2把,环叉1把,环钩1把。消毒纱布及棉块若干。

四、清官术

小弯盘1只,卵圆钳2把,窥阴器1只,宫颈钳1把,探针1根,小头卵园钳1把,刮匙2把,环叉1把,环钩1把。消毒纱布及棉块若干。

五、羊膜腔穿刺术

小弯盘1只,穿刺套管针1副(9号),针筒1副。

六、放、取皮下埋植避孕剂

小弯盘1只,小镊子1把,手术刀柄1把,放置埋植剂专用套管针1副,小弯血管钳2把。

七、输卵管结扎术及复通术

卵圆钳1把,手术刀柄1把,中弯血管钳4把,组织剪1把,解剖剪1把,无齿长镊1把,

无齿卵圆钳或输卵管提钩1把,阑尾钳2把,持针器1把,有齿镊1把。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Detailed document of Guangdong family planning policy 编订:JinTai College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 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的变化解读! 广东计划生育政策最新变化解读 变化一: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 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

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变化二: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变化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成都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试行)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准入基本条件。按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二级,应用麻醉镇痛技术终止早期妊娠吸宫,因其特殊要求,单独制定基本标准。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适用于申请开展基本计划生育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计划生育技术:终止早期妊娠(负压吸宫),安取宫内节育器。 一、机构条件 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妇产科或计划生育。 二、人员配备 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卫生院可为执业助理医师),持有执业医师证(妇产科或计划生育),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合格证》,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体项目与机构申请许可的项目一致。

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三、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设有门诊、手术区、术后休息室等。 (一)门诊 独立设置诊断室,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负责计划生育咨询、避孕节育医学检查工作。 (二)门诊手术区 1.三区划分有明确的标志和物理隔断,由外向内依次设: 非限制区:手术病人入室区、工作人员更衣更鞋区、术后休息间、卫生间、污物间(用后物品处理间)等; 半限制区:办公室(区)、清洁库房; 限制区:洗手间(区)、手术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或无菌物品存放柜)。 手术室,面积16平方米以上,设一张手术床,双通道出入(有条件的设置单独的污物通道);如设置两张手术床,则面积大于20平方米。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活动门。手术区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5米以上。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细则

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细则 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的变化解读! 广东计划生育政策最新变化解读 变化一: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变化二: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变化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变化四: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变化五: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020年广东省最新计生条例修订版

2020年广东省最新计生条例修订版 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时修订施行,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办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必须依法修订,一般情况下,条例修订的周期至少需要3个月的时间,但为了让广大育龄群众及 时享受政策调整成果,省卫生计生委和有关部门正联手推进,积极 协调,尽量简化程序,缩短时间,争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尽早修订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资格认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按《合格证》上载明的审批服务项目上岗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包括: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取出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负压吸宫人流术,钳刮术,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早期妊娠(药物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吻合术。 第五条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的申报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审批发证、《合格证》校验及其他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的资格审核、材料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资格审查 第六条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 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产假规定 20XX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 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 是20XX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

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 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产假规定20XX年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 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 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从晚婚晚育产假新规定可以看出,晚婚晚育产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晚婚晚育产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产假相关 1、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 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1〕140号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该标准是审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项目的依据,现印发各地,请严格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 1 2、进入手术室前有缓冲区(包括更衣),并设有洗手及清洁器械池; 3、手术室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有纱窗和纱门、毛玻璃窗户、 4、手术室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

5、手术室面积12-16 1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等; 3 4 5 6 7 8 9 10 11 12、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 13、B 14 15、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检验器材和试剂; 16 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

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放、取宫内节 1 2 3 4 5、手术证明、手术记录(包括各类手术记录、高危手术登记及 6 7 8 1 2 3、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手套、窥器、长镊及冲洗、消毒用 4、阴道分泌物检查用品:生理盐水、10%氢氧化钾、载玻片、棉签、宫颈刮板及试剂等; 5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1 2 3 4、10% 5 1、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 2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 1 2 (五)开展药物流产项目,须在具备急诊刮宫手术和给氧、输液、输血(如无输血条件的单位必须有就近转诊条件)的县(区)级以上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2020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介绍

2020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 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 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 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 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 地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do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do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第一部分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服务,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审批程序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机构,应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获准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构和科室设置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具有术后康复室或术后观察室。 二、设备要求 (一)麻醉机。 (二)喉镜。 (三)人工气道(气管导管、口咽通气道、喉罩、鼻咽通气道等)。 (四)供氧设备(中心供氧、氧气瓶、面罩)。 (五)吸痰器(或负压吸引器)、吸痰管。 (六)心电监护仪。 (七)血氧饱和度监测仪。

(八)自动测压装置(或血压计)。 (九)心脏除颤器。 三、麻醉药品和抢救药品要求 (一)按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所需静脉麻醉药、局部麻醉药、麻醉性镇痛药、镇静药、肌肉松弛药等,所配药品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抢救药品应配备:缩宫素、阿托品、可拉明、肾上腺素、酚磺乙胺(止血敏)、纳洛酮、氟马泽尼、新斯的明、50%葡萄糖、10%葡萄糖酸钙、麻黄素、去甲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硝酸甘油、利多卡因、甘露醇、晶体和胶体静脉输液等。 四、人员要求 (一)施术医师。 1.已取得妇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2.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经过麻醉镇痛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 (二)麻醉医师。 1.持有麻醉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2.三年以上住院麻醉医师并能独立承担全身麻醉。 3.能对受术者进行术中全程监护、术后麻醉恢复期的监护。 4.能独立处置术中、术后突发的麻醉意外的抢救。 5.麻醉医师和施术医师应配合默契、合理减少药物用量、缩短手术时间。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一、积极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二、掌握社区内育龄妇女的整体情况和健康状况,做好社区妇女孕情监测。 三、对社区内妇女及时进行早孕登记并发放孕产期保健资料。 四、对避孕节育妇女进行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常备并及时发放优生优育宣传资料。 六、普及避孕节育知识,开展避孕“知情选择”,并填写《知情选择登记表》。 七、配备多种避孕药具,方便居民购买使用。 八、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设立计生技术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咨询、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服务。 九、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常见妇科疾并不孕症、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治疗指导。 十、做好预防性传播疾病的健康教育。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了新疆库车县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的野外测绘和放线工作、点之记的编写工作、1:2000地形地质图修测、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2、参与了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项目的室内地质资料编写工作,提交成果为《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现已通过评审。 3、参与了《新疆库车县巴西克其克盐矿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参与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查线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最终提交的《新疆库车县康村盐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4、参与了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监测工作,项目包括:野外地质测量与室内地质资料的编写,提交成果为《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现已通过评审。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19年最新广东二胎政策细则

2019年最新广东二胎政策细则 关于《2019年最新广东二胎政策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东省全面开放二胎政策最新消息是什么?有无最新进展?晚婚假是否取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昨天通过,全面二胎政策已于20xx年起实施。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广东省全面开放二胎政策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新条例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新条例规定,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新条例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相关阅读 广东再婚家庭二胎新政策以及三胎罚款标准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12月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提高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育龄公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坚持避孕为主,推广综合节育措施,提高节育效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减少节育手术并发症,保障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执业许可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信息及其它技术手段,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等有关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皮下埋植剂放置术、皮下埋植剂取出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人工流产钳刮术、药物流产术、麻醉镇痛技术实行负压吸宫术、中期妊娠引产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及男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等技术; (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和高危病例的抢救; (三)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访;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及评审;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登记、统计和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应指导公民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第三章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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