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解读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解读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解读

关于国家工商总局最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

十大解读

成务律师认为:《规定》的重新颁布是根据新《广告法》进行条文调整的结果,今后工商部门查处广告违法将会有更充分的执法依据。今天成务律师就从实务运用角度对《规定》进行重点解读。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主体包括开发商、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中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除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之外的,通过购买、委托经营、信托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地产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主体;适用的行为包括房地产项目的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等。

《规定》列举了两种不适用本规定的行为,分别是居民私人发布的售房、租房、换房广告和非经营性的售房、租房、换房广告,如果实施前述两种行为的主体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机关不能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但当事人可以以欺诈、重大误解、缔约过失等理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

二、重提《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规定》第四条与《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主要涉及房地产面积表述方式、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时间表示距离、不得违反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对未完成的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房地产广告在表述面积时,应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建筑

面积就是建筑物长度、宽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套内建筑面积又称作使

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可直接供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

除面积应当真实外,含有以下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也将属于违法:(1)“每年升值XX%”、“每年按照购房款XX%返还收益”等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广告;(2)“距离CBD只需10分钟”、“开车一小时”等以时间表示距离的广告;(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广告行为。

鉴于此,相关主体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如确需对房产升值做出宣传的,也不能给购房者带有具体数字或其他可能固化升值或投资回报率的

承诺;如需要载明项目与某一特定区域的距离的,应当是该项目到达某

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定价和标价

方法不得违反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涉及未建成的交通、商业、文化

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的,应当注明属于规划中还是建设中。

三、七种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具体情形

《规定》第五条列举了七种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情形,分别是:(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预售房地产,

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以上七种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中(一)、(二)、(六)、(七)属于违反国家房地产管理制度,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房产权利证书的情形,因而不能发布房地产广告;(三)、(五)属于房地产权属存在瑕疵未最终确定归属的情形,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四)的规定则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将预售款用于非项目建设的其他用途,所以只有取得预售许可

证才能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

四、明确了发布房地产广告所需的证明文件

《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发布房地产广告需要提供的两类证明文件,一是发布主体需要取得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文件,包括广告发布主体的营

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中介机构代

理销售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业主委托证明等;二是房地产项目需要取

得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等。

五、广告中有关项目的视觉宣传应名实相副

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如涉及项目位置示意图的,应清晰准确地表示项目的占地面积、立体效果以及项目与周边建筑设施的比例关系。实践中,开发商经常在项目位置示意图中故意缩短项目与周边重要

建筑设施的距离,这是不允许的。

《规定》第十三条要求“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常见的情况是,宣传材料上含有“精装酒店式公寓”、“霍曼四房门、科宝博洛尼整体橱柜、美标洁具、马可波罗地砖、圣像地板、阿里斯顿热水器、森德散热器,国际一流品牌整体精装,安置高贵身心,保证主人拎包入住”等详细装修的内容,而实际情况相差甚远,此种行为属于广告违法。

《规定》第十四条禁止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有的开发商在广告上使用“天安门、卢浮宫、独立公园”等其他项目的形象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进行展示,这种行为属于广告违法。

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如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因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建筑模型照片与最终建成的房产可能会存在差别,所以如广告宣传材料使用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的,应注明。

六、广告中的价格表示应真实、确定、有效

《规定》第十条要求,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违反本条规定的常见情形有“XXXX元/平方米起”、“每平米低至XXXX元”、“价格你来定”等。正确的做法为,价格应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多个楼盘分期开盘销售的,应该标明属于第几期的价格。

七、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只有获得国家许可的金融机构才有权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融资或变相融资,实践中常见的融资或变相融资行为主要有

不具有房产销售内容或者未取得销(预)售许可证而进行销售并收取房款的行为,因而不得就该类行为发布房地产广告。

八、禁止有关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的虚假允诺

为了吸引客户,房地产商经常会打出诸如“买房子送户口”或者“买房即可拥有名校教育资源”等对购房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但实际结果要么是上述指标有限,要么购房后根本无法兑现。今后,房地产商房不得在广告中作出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九、物业服务宣传应与实际相符

《规定》第十九条要求,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实践中不少开发商打出“酒店式物业、24小时贴身服务”、“酒店式物业、24小时管家服务”、“XX物业全程顾问服务,世界级服务模式完美呈现”等内容的广告,如上述物业管理内容尚未实现的,则应标明,否则属于广告违法。

十、广告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因含有这类内容的广告违反了社会主义良好风尚,因而为《规定》所禁止。广告中出现诸如“龙脉圣地,世代相传”、“南北对流,通风采光,上风上水、藏风纳气”等类似的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属于此处所禁止的行为。

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编号:号 为规范公司广告发布业务活动,使广告发布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社会形象,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广告发布审查、审批程序 1、公司广告发布先由商务部门进行广告业务承接工作,并对广告予以备案登记和初步审查。 2、商务部门对广告初步审查后,移送法务部门进行整体审查。 3、对经法务部门审查的广告业务,由副总经理审批后,由法务部交广告后台管理中心上传广告发布。 二、规范广告业务登记管理 1、广告业务承接归口商务部。业务承接时应告知广告发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名称、数量、格式、方式要求。对广告发布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详尽登记,完成广告业务的初步审查。 2、商务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广告发布申请人向我方提出的广告发布申请单; (2)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3)、广告内容、类别、拟发布区域、发布点、发布时间、发布时长及其他发

布要求。 (4)、广告内容证明文件,包括生产、经营、销售、卫生许可等国家行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广告发布需事先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查审批的,需提交广告审查审核批准文件; (5)、证实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6)、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的广告发布合同; (7)、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8)、广告发布申请人对广告审查的内部文件; 3、商务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资料不全,应督促资料提交者补全资料。 4、商务部应设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专职人员,应定期对备案登记专职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督查,并接受法务部门对相关工作的督导。 三、法务部门广告业务的审查职责 1、对商务部门移交的广告业务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全、可识别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商务部门补充资料,商务部门应按要求督导广告发布申请人补充资料。 2、对广告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1)、广告主的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2)、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合同是否影响广告的最终发布;(3)、国家行政部门广告发布内容证明文件、审核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4)、广告内容表现形式合法性和妥当性。(5)、评介广告发布后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 3、法务部应当对广告发布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包括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并说明理由。审查意见书须由法务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完整版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广告审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1、广告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合资格的广告审查员。 2、广告审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b.负责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 c.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d.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3、广告审查员必须审查: a.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b.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c.核实广告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d.核实广告整体效果,确定不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e.核实是否符合精神文明要求 f.签署对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要求改正意见 4、经广告审查员审查并签署意见的广告,须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广告发 布证。 东莞市凤岗飞常广告招牌店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有专人承接有关广告业务,承接广告业务时,要求广告主提供有关图样样式有关资料。 第三条广告从业员承接广告主的广告发布样式时,如发现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广告从业员应主动指导广告主予以及时修改图样样式,拒绝修改 的,应当拒绝承接;对有些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且不能提交,不得承 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返回给广告主。 第四条组织有关申报资料,填写有关表格,并经本单位广告审查员对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阅确认,并在有关资料上签署意 见、盖公章,及时报送到有关部门。 第五条个体户其执照的经营范围只有设计制作广告的,不得代理或发布有关广告业务,应直接委托经营范围具有代理发布广告的企业进行发布。 第六条建立广告经营登记册对每次承接业务进行登记追踪。 东莞市凤岗飞常广告招牌店

房地产广告发布新规定: 学区地铁噱头成禁区

房地产广告发布新规定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新规将于2月1日起施行,对房地产广告中的细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是涉及学区房、销售价格以及项目位置示意图等广告内容。 亮点一 不能承诺帮助业主办理升学 对于家有或即将有学龄期小孩的市民来说,“学区房”是他们最关心的话题,而不少房地产广告也常常捆绑周边学校,或直接承诺将新建学校,并以此为“噱头”吸引市民购房。 新规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同时,第四条中也提出,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并不是说广告中不能提及周边的学校,而是不能承诺帮助业主办理升学。如果只是真实地介绍了周边学校,或者注明周边有某个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学校,都是可以的。”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蒋榕告诉记者,目前扬州(楼盘)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就业、户口的比较少见,新规主要对涉及“学区房”的广告有所影响。 亮点二 不可用时间性词语标示位置 为了更突出楼盘的地理位置优势,不少房地产广告在展示项目示意图时,会适当“美化”。而且,不少广告还爱用“30分钟到达商业中心”、“10分钟到达菜

场”等时间性标语来宣传。 新规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第四条中,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广告内容也是禁止的。 “也就是说,可以宣传这个楼盘距离某商场多少公里,但不可以用30分钟等具体时间,太不准确了。”蒋榕表示,“因为这种描述含糊不清,距离某地30分钟是开车还是骑自行车,即使开车,也有车速、道路情况等因素受影响。直接用时间来表示距离远近,容易引起购房市民的误解。” 而对于项目位置示意图的规定,则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权。“地产广告商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在示意图下注释以实物或实际情况为主。而今后,如果购房者或者业主发现实际情况与示意图严重不相符,就可以依此规定维权,让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受到处罚。”蒋榕提醒。 亮点三 广告价格需说到做到并有时限 用价格来吸引消费者,也是房地产广告常见的宣传手法之一。例如,广告中写明“最低售价8500元起”,而购房者实际咨询时,发现低价房只有1-2套,且早被卖出。甚至有些广告不标明具体价格,而是以“1×××8”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前来询价。 新规第十条明确,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新规还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提到面积时,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且不能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也属于禁止之列。

最新广告法法律法规(地产篇)

广告法涉及房地产领域规定 一、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二、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三、最新广告法通用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颁布日期:2015-12-24 ?执行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 号公布)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她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她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她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她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她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她证明文件。 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6年11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第七条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条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六十八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 第六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广告”字样。 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广告发布地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发布固定形式(固定名称、固定规格)的印刷品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需提交广告样式;

房地产广告法新政内容及注意

新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空间。 我们查阅了一下相关的资料,1997年8月8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这份资料中,将极品依次归类为绝对化用语范畴。 以下是广告禁用语,作为广告人必须注意 1「最」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2「一」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 大品牌之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 3「级别」 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 4「极限词语」 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

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 5「稀缺」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6「独家」 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 7「首/家/国」 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 8「黄金」 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 9「品牌」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 10「领」 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11「虚假」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 12「权威」 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13「涉嫌欺诈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 号公布)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房地产年度广告投放计划及预算方案

房地产年度广告投放计划及预算方案

【XX·XX】 年度广告投放计划及预算方案 前言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楼盘推广和销售相当于一场战役,广告投放就是粮草。古语云:三军未发粮草先行。只有做好销售前

的充分准备,我们才有可能在销售中取得主动,顺利按期完成任务。 作为个案而言,本案具有很大的特殊性。项目昭示性差,周边在建在售楼盘众多,所处位置较为尴尬,呈被竞品围合之势;再者,娄底市场是一个广告媒体相对不发达的区域,这又给推广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楼盘形象一经出街,就必须在短期内制造轰动效应,采取广告媒体大面积、立体式、多维度投放。在形象相对丰满后,则进行适当维护,除了保持完整的导示系统,在重点路段和有效媒体阶段性投放。 本广告投放计划以一年为周期,具体时间节点视情顺延,及相互调整 营销费用概算 项目整体营销费用5.3亿(一期)总销X1.6%≈848万元

【注】 推广费用取值常规介于0.8%~2%之间,基于本项目愿景,建议一期项目整体推广费用取值 1.6%,前期经过各推广渠道、媒体组合全方位的轰炸占位市场,并以此积蓄庞大的客户群。为实现一期销售短平快的预期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二期地块开发阶段区域成熟,项目知名度、美誉度建立,推广费用可降低,于0.8%~1%之间取值 投放媒体 一、户外媒体 利于项目形象品质树立,当前大多数销售成功的楼盘都借助了这一广告宣传形式。它的广告覆盖面大,持续周期长,能有效的提升项目的形象品牌,能够使客户脑中产生深刻印象,吸引客

户上门咨询,也能做到人们相互之间的口碑宣传,拓宽项目的影响力。 户外布局: 1、娄星广场 2、文化广场 3、涟钢区一桥位置 4、上瑞高速路出入口 5、南站出口 二、道旗 道旗广告紧贴快车道,注目率极高,车内观望,近在咫尺!画面内容清晰可见!加之数量密集,整体观望,气度非凡!庞大的阵式无疑产生了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填补了媒体不足的缺陷。在项目周边路旗广告占据了不可多得的地理优势,投放广告,除了道旗广告这一枚新生的重磅媒体,其它将无可选择! 地段布局: 1.新星南路 新星南路与建设路交汇口至月塘街交叉路段 2.氐星路与乐平大道交汇口至湘阳街交叉路段) 3.桃圃街 三、手机短信 经过一定规模的短信发送,能够确定固定量的客户群体对信息

广州市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样表

(样表) 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XXX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申请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张三联系方式 8559XXXX、138XXXXXX 说明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已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申请广告发布登记,除完整填写本表外,还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2)相关媒介批准文件;(3)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4)委托代理人证明。 4、通过网上申请的,上述材料扫描为图片后上传。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一、申请登记事项 申请单位名称 XXX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五 单位实际经营地址 广州市XXX路XXX街XXX号 单位类型 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或报刊出版单位 申请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名称广州市XXX报 批 准 文 件 《XXX报纸出版许可证》 广州市XXX杂志《XXX期刊出版许可证》 广州市XXX电视台《XXX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州市XXX广播电台《XXX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五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公章 X 年 X 月 X 日注:1、“单位类型”一栏应填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2、“申请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名称”,以媒体批准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单位有多 个经批准的媒介的,分别列明并提交相应的媒介批准文件。(表内空间不够的,可单独另附页填报)

二、广告从业人员、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姓名人员类型姓名人员类型王五负责人 陈六广告审查员 注:广告业务机构负责人和广告审查人员,请在人员类型中注明。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说明 序号材料名称说明 1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 媒介批准文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 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原件(申请单位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 4 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重点部分进行摘抄,供诸位领导查阅。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 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案例:武汉某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 过报夹式擅自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康城的主角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广告3000份。蔡甸工商分局 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工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8000元。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 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

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案例: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通过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备阳台等部分,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为由,开展违法宣传,对购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对客户购买意向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三、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案例:温州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没有明示附赠信息的印刷品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至4月3日间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成交就有金条送”、“金 喜一:送金钥匙”、“金喜二:抽金条”、“金喜三:送金条“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没有明 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的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当事人又于2016年4月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空间最优化:全跃设计带来温州利用率最高户型,双倍空间超值拓展,私密套房动静分离”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 当事人发布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10000元。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

房地产广告标题集锦.

: 183 轻松购房发布会!

斜阳时分叠落的飞瀑流金泻玉) 幸福生活是要有些钱,不太多;要有些权利,不太大但要有大把的闲暇,可以挥霍燕莎与东润枫景,在春天里相遇了 生命,可以浪费在美好的事物上 幸福与金钱无关,但与生活态度有关 风暖了,花开了,树绿了,东润枫景在春天盛开了 佳境天城丽都50米稀有5F国际商务大厦 水光山色 近赏叠瀑而心情豁然,景观会所成就高档上品公寓 越大-------疲劳的心境就会得到更多的释放 “欧版”盛放 CBD金十字-----新浪漫主义风格建筑不经意的雕刻与生俱来的品位 投资?楼王 骏景明珠,璀璨亮相! 上下间?动静分区?错出生活真精彩 ROLLHOUSE倡导:唯新运动------新居住空间,新邻里氛围 把大师的思想收藏在建筑里----菲利普?考克斯:用国际建筑思想打造中国纯居住社区经典之中成就经典。 新御景,新样板 玻璃钢植被符号建筑 亲情文化主题社区之“亲情关爱”特惠行动 首付10万享受全跃层别墅级------200m2商用大户! 承诺的,没承诺的,也做了! 超越,源自正确的选择 生意久的快乐World CUP------买蓝筹名座,得世界杯入场券 位置才是硬道理------好地段=时间=财富=身份=地位!!!!!!!!!!

新华联家园?“进化”新社区-----人类需要进化,世界同样需要进化,社区更需要进化离父母更近一些-------“亲情居住1+1”行动 水岸风景无量---------半岛式假日风情别墅特区今日全面公开 风车户型掀起楼市飓风! 30万今年就住TOWNHOUSE 泛CBD的阳光城---------阳光华苑-华远为CBD人士精心打造的生活社区 您的家,容纳匹配您身份的从容与骄傲 尊重人?造城之本-----------在世纪城我更爱与BIRD一起欣赏风景 三个我都要 纪念日---------怡美开盘周年庆典复式赠送最高价值8万元 富丽华园,精装现房,抢占燕莎就趁现在! 在世界上巴黎圣母院只有一座在亚运村远大中心只有一个 历经远洋静享风景 收官力作 建筑是生活的衣服 牵手世界名校,连接东西文化-----丽园,让生活梦想跨越一切距离 一家之“煮”坐享其成------买嘉铭园送海尔整体厨房 准现房全面开张,金秋兑现乔迁梦想!-----不同口味,正合不同胃口! 低至首付2万轻松拥有 安达房地产倾情奉献 绝世山水限量典藏-----------翠湖别墅 方庄。现房。会所级社区 五一有礼!--------五十多万拿下北二环内板楼一居室! 快!望京悦城入住了-----------首付6万抢住望京现房 可能吗?-----3.8米层高,三错层,只需百平米! 中关村核心区现房!即买即住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亮点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亮点 2016年2月1日实施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有什么亮点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亮点,欢迎大家阅读。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亮点 一、突出了重点的禁止性条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上述条款既将常见的几种房地产广告违法形式集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又与新《广告法》保持了一致。 二、明确了较模糊的条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该项规定将暂行规定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作了明确,进一步强调对房地产广告真实性的要求。 三、删除了不适宜的条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删去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此款删去后,结合新规第六条第(七)项的内容,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中对房屋装修档次、装修用料等的描述可以视为广告主的真实承诺,既放宽了对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的约束,又增加了广告主的出证责任。 那么,《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施行后,广告主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房地产项目的介绍要真实。 1.在价格表示上,应当清楚地表示为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2.在位置表示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同时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3.在面积表示上,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 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而制定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将于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即时20xx年版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 《规定》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规定》提出,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以下为《规定》全文: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xx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0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5年12月24日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万科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营销节点操作指引

《万科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营销节点操作指引及成果标准》 华南区域版 总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2) 第二部分市场定位阶段……………………………………………………2-12 第三部分销售指导书阶段…………………………………………………13-20 第四部分广告提案阶段……………………………………………………21-28 第五部分推广主题和策略阶段……………………………………………29-32 第六部分市场推广方案阶段………………………………………………33-40 第七部分开盘阶段…………………………………………………………41-47

第一部分总则 1.01为统一万科集团各房地产项目营销的标准,规范房地产项目营销的内容和深度,达到“确保营销工作完整、提高营销工作质量、保证项目开发进度”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为华南区域版,万科集团华南区域各房地产项目营销均应按照本标准执行。对本标准未涉及的部分,各项目可根据当地特点,酌情予以创新性选择。如中介代理机构的选择和运用等。 1.03 本标准中将市场推广主题和策略与市场推广方案分开,分别作为节点之一。意在强调前者工作是后期全程营销传播工作的基础;引导各一线公司营销工作对该节点的重视。 1.04本标准是依据房地产营销理论和模型,并总结万科集团以往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营销操作经验编制而成。标准中提出的节点工时为参考时间,非关键路径时间,部分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同时开展。 1.05本标准遵循以下原则编制: 营销与设计、成本相结合的原则; 计划管理的原则; 检查与反馈的原则; 持续改进的原则。 1.06本标准的执行责任人为万科集团属下各房地产公司主管营销业务的负责人。 1.07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万科集团企划部和华南区域中心营销部共同所有。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03 【实施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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