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黑龙江2011)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黑龙江2011)

附件3: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统计表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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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黑价联〔 2010 〕 98 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264 号)的规 定, 结合我省实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司法厅制定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 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 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 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黑龙江 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 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 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 1% 收取;

上海笔迹司法鉴定费用

上海笔迹司法鉴定费用 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 上海是个国际化的城市,各类司法鉴定事件很多,上海的朋友可能遇到过笔迹无法确认的情形,无法确认的笔迹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得到法律支持的结果的。但是司法鉴定是需要缴纳一定的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对于▲上海笔迹司法鉴定费用已经作了明确说明,具体怎么收费,可以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上海笔迹司法鉴定费用 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

据。 ▲二、如何查验物证笔迹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当然不同的鉴定对象的收费标准也是不同的,由于鉴定的对象不同,司法鉴定的收费差别也是比较大的。但是无论费用收多少钱,都是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来的,因此,大家在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司法鉴定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 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下浮的幅度不得超过30%;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7万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 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本市检验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宣贯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第3部分:检验检测机构》(DB31/T1024-2017),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我局将会同卫生、气象、农业、司法、公安、环保、食药监、安监、建设等部门,在本市依法设立的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从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雷电防

护装置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环境监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等行业中共抽取50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首批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二、试点机构条件 (一)试点单位须是本市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司法鉴定机构等),依法设立3年及以上; (二)试点单位的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 (三)试点单位近3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四)试点单位高度重视质量信用提升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质量信用水平。 三、评价依据 《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第3部分:检验检测机构》(DB31/T102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细则(试行)》(附件1)。 四、组织及实施单位 本次试点工作我局会同卫生、气象、农业、司法、公安、环保、食药监、安监、建设等部门组织,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相关协会具体实施。 五、试点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7年9月上旬)。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宣贯、部署与启动工作。 (二)试点申报(2017年9月中下旬)。由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参与检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的试点机构,并由其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见附件2)后,与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同递交给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三)等级评价(2017年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结合试点单位的申报书、管理部

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地区《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司法鉴定业协会(https://www.360docs.net/doc/8215246826.html, 排名不分先后)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 机构名称: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110006003 法定代表人:马辛 机构负责人:汪平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胡同5号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5 业务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4 法定代表人:桂清 机构负责人:春松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九层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9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2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 机构负责人:蒯应松 机构住所:市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010- 业务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6 法定代表人:立兵 机构负责人:霍明立 机构住所:市区德外清镇邮政编码:100192 联系:982891875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006 法定代表人:金姬善 机构负责人:金姬善 机构住所:市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一号楼东区B座1201室 邮政编码:100025 联系:0 业务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102 法定代表人:玮 机构负责人:宋伟航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8 联系:9 业务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5 法定代表人:王长胜 机构负责人:吴亚非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9 业务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1 法定代表人:戴东昌 机构负责人:何勇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2 2 业务围: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知识产权鉴定(限道路交通类)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7 法定代表人:翟恒利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院11栋楼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0 1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10 法定代表人:盛小列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5 9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7 法定代表人:纪宝成 机构负责人:学军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710室 邮政编码:100872 联系:2

2018年度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数据

2018 年度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6 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665 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0 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524 元 2018 年黑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 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 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 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 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 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 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 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 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 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 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 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 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 年 (2)受害人在60-74 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 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 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岁)]

上海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内容有后期治疗费吗

上海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内容有后期治疗 费吗 ▲一、上海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有后期治疗费吗? 1、不是一项费用,如果通过鉴定确实有后续医疗费用,仍然是可以提出赔偿的。 2、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

▲二、司法鉴定费用谁来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但是,这个《办法》已经废止。 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三、司法鉴定大概要多少钱呢? 1、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2、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3、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4、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2.12 【实施日期】1999.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一节司法机关鉴定机构 第二节社会专业鉴定组织 第三节司法鉴定委员会 第四节鉴定人 第三章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 第四章司法鉴定程序

第一节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 第二节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鉴定 第三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第四节文证审查 第五节省内终局鉴定 第五章鉴定文书及证明力 第六章鉴定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性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司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物证技术、司法会计、产品质量、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鉴定和资产、价格评估,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符合国家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依照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一、会计审计(11家) 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资产评估(12家) 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 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 (一)价格鉴证(2家) 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参照相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征求本市各级法院及上海市、区医学会的意见基础上,就上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处理。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外,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法院可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三、医疗损害的鉴定,由受托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损害后果依据伤残等级标准确定。医疗损害赔偿中涉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四、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由法院在医疗机构所在地以外区县医学会中确定。经区县医学会鉴定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市医学会重新鉴定。 一些案情复杂,当事人不同意在区县医学会鉴定的,法院可以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五、对于诉讼前的既有鉴定结论,如系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一般应由法院委托重新鉴定。 法院委托的鉴定,如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组织司法鉴定。 六、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应出具委托鉴定函(委托鉴定函的内容详见附件1)。医疗损害鉴定费用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医疗损害赔偿中涉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由人民法院预收后汇入医学会指定帐户。 七、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医学会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受理通知书》(附件2)[附《鉴定须知》(附件4)]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的形式,书面通知法院,法院将医学会的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九、医学会接受法院的委托后,以及医学会鉴定中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列出鉴定所需材料的清单,人民法院根据医学会所提供的清单,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质证、认证后交医学会,医学会应出具《收取鉴定材料清单》(附件5)。 十、医学会收到鉴定材料和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十一、因鉴定需要与医疗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医学会应及时通知法院,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告知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或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法院单独调取有困难的,可商情医学会协助。 十二、医学会应妥善保管人民法院移交的送鉴材料,对委托鉴定材料完整性负责。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与法院协商后,法院应先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的,采取影印或其它方式留样后进行鉴定,当事人不同意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按证据规定处理。 十三、医学会应根据医疗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学科组成。参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涉及伤残等级和死亡原因不明(双方有争议)的案件,应当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热门城市:吉林律师天水律师武威律师淮北律师盐城律师白城律师东营律师安顺律师焦作律师泸州律师 在上海司法鉴定在很多诉讼案件中都会用到,司法鉴定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当然进行司法鉴定是需要进行收费的,那么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每个地方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对此,小编就▲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整理了相关资料。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一、法医类类别 (一) 法医病理鉴定 1、早期尸表检验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

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具 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晚期尸体解剖具 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开棺验尸具 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致伤(死)物认定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脏体硅藻检查例 500 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3000 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 70 12 、特殊染色技术张 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 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辖区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2004年2月9日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 第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其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为避免重复登记,鉴定人应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入册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可在下级人民法院报批的名册中挑选鉴定人,但须征得该鉴定人的同意,经批准后列入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 第十条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排后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各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办理公告的相关事宜。 按照本办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删除或增补鉴定人的,应当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相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由于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故而不少人会想以金钱贿赂,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各地都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各地需要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费。由于各地的民情不同,故而收费标准是存在差异的,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合理制定《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在《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第六条未列入《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

上海亲子鉴定机构需要什么资质可以办

上海亲子鉴定机构需要什么资质可以办 亲子鉴定在电视剧以及电影作品里频繁出现,从周星驰的经典电影《九品芝麻官》到宫斗大戏《甄嬛传》,从都市家庭言情剧《妈妈向前冲》到爱情性感喜剧电影《有种你爱我》,都无一例外地融入了“亲子鉴定”的元素。那么在当下,国家认可的亲子鉴定机构需要什么资质呢? 【市民之惑】 亲子鉴定机构需要什么资质可以办? 首先,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必须到省或者市司法厅进行备案并且获得审核通过,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具备法医物证鉴定资质。 其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2月28日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事司法鉴定的实验室必须强制性的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因为实验室认可有一套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和技术流程体系,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只有通过了实验室认可,无论是国家还是国际才能承认这个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因此,一定要选择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的机构,同时还要注意这个实验室认可的范围,是否包含dna鉴定这一项。 【资质之疑】 经营范围与司法鉴定无关 数量繁多的民间亲子鉴定机构,到底是否具备资质?在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网页上,表明该公司已在相关工商部门注册,并贴有一张工商执照,然而想要点击打开该图片细看,却无法打开。记者登录其所在地市工商局以及省工商局的网站,均显示没有该鉴定机构的相关备案记录。在市司法局官方网站,“xx生物”也不在授权司法鉴定机构之列。 打着“上海dna中心”旗号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声称由某名牌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记者致电该中心,一位女士表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系其合作单位,但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合作,她表示不便透露。上海市工商管理网站显示,“亲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并无dna检测、司法鉴定相关的内容。 【权威之声】 上海司法部门指定亲子鉴定机构仅4家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二、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中心与研究所一体,围绕司法鉴定实践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究工作,形成多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支撑。首创了覆盖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国际标准要求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率先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基础上,于2009年再次通过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的“五合一”评审,具备国际行业认可的“提供可靠数据和司法证明”的能力。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 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审核合格后,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送交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予以公告。 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沪高法[2006]2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01.23 【实施日期】2006.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的 通知 (沪高法[2006]2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各业务庭、执行局: 为贯彻《上海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规则(试行)》,切实保障法院司法委托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广泛协商并听取意见后,我院已与各司法鉴定名册机构达成《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请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 为贯彻《上海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规则(试行)》,规范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法院和(各司法鉴定名册)机构经自愿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原则和依据 1、司法鉴定的收费应当低于社会委托鉴定的平均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为: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司法实践中实际收费水准;高级法院建立司法机构名册时提出的要求和各机构参选所作承诺。 当事人属法律援助对象的,应当参照适用诉讼收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酌情减、免、缓收费。 2、司法鉴定的工作时限可略高于社会委托鉴定的工作时限。 高级法院通过电脑随机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日期为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 鉴定过程中,如发现复杂、疑难情况需延长鉴定时限的,应及时向相关法院说明情况,提出适当延长时限的申请,经相关法院确认后报高级法院办理延长手续;如出现特殊情况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应及时向相关法院说明情况,由相关法院决定该项目的中止或终止,报高级法院办理手续。 3、凡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的,相关法院的审判庭、执行庭按本规定确定的标准向申请人预收费用。法院依职权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法院应当垫付费用,并在裁判文书中确定鉴定费用承担人。

会计司法鉴定

在接到公安局司法会计鉴定任务后,黑龙江省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派遣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配合公安局的要求可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并且坚决不会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 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公安局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公安局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 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公安局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 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 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根据公安局要求的格式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回答事实问题,不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可要求黑龙江省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 司法会计鉴定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 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解决鉴定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疏忽,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 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 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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