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所属各级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

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

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对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

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

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一条各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二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企业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企业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债务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企业(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三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企业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企业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

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第十六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财务核

销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规定执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七条各企业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根据企业实际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八条各企业应当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

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金额、原因、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由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形成决议。各单位重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需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核。

(五)根据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的会议纪要、相关决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条各企业核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值或资金超过10万元的,需单独报集团公司审核。

务核销情况进行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

独披露。

第二十二条企业随年度财务决算向集团公司报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属于重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各单位应当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决议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审机构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划转的损失资产,应分类处置。其中,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类资产由企业通过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处置净收入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坏账、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投资债权类资产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并负责继续清理、追索。

第5 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与信息披露

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当逐笔逐项进行审计),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并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

附件进行单独披露。

第二十五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发表审计意见,并

对所确认结果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附件中披露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二十七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披露如下。

(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进行重点审计,特别是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是否进行了逐笔逐项审计。

(二)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意见及信息披露情况。

(三)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的合规性。

(四)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存在的差异及原因等。

(五)其他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和集团公司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各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集团公司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况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 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管理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如果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短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公司统一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与个别认定法结合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一条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原则如下: (一)与公司本部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与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其不可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对与本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应在逐一分析债务方所处行业、财务状况等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如果债务方不存在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清理整顿、清算等影响其持续经营的迹象,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已经关

浦东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

浦东新区直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浦东新区直属企业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 财务核销行为,促进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 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浦东新 区直属企业及直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 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上海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浦东新区 国资委(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 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 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 工作。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一般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贷款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物性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 监督;新区直属企业负责本级单位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 销组织和实施工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上市公司等多元投资企业和 国有参股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 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应当遵循合规性原则。企业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区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工作流程,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九条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 性原则。企业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述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

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七条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

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管理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如果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

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 券、基金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短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公司统一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与个别认定法结合计提坏账准备。 第^一条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原则如下: (一)与公司本部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与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其不可 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对与本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应在逐一分析债务方所处行业、财务

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有效防范资产损失风险, 规范资产损失认定和核销流程,根据《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 13号)、《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 67 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发生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产是各类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不含合同资产,下同)、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不论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销账的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六条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第二章资产核销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产生资产损失部门是资产核销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核销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整理、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申请,编写资产核销报告,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核销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1.审计与法律风控部负责对资产核销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并对资产核销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进行审核,对资产核销的合规性及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资产财务部负责复核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协助责任部门完成审批流程,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对账销案存资产后续管理。 3.董事会办公室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产核销事项,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资产核销的原则和依据 第九条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管理文件的规定,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核销。 第十条资产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资产发生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计提或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此项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一条资产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确认,取得确凿的合法证据,并履行规定的核销程序。

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一、前言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资产减值准备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企业健康稳定运营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对于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概述 1. 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流程,确保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正确、规范、及时完成,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及资产运营效益,稳定企业经营状况,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全部国有企业。 3. 制度依据 本制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制定。 4. 制度内容 (1)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为因债务违约、追讨欠款、事故损失、法律纠纷等,导致某项资产的预期收益低于其账面价值,为保护企业权益而做出的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计算方法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并在年报、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2)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程序与条件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程序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①国有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②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管理流程,明确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程序和标准。 ③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应报请企业财务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的专项批准。

④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后的金额应及时在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①因资产减值而形成的所有负债或资产损失均已清理完毕; ②相关政策、法规等有明确规定要求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 ③经过各方面审批、核定后,确定的事项。 (3)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期限 国有企业应根据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进行核销,而核销的时间应在企业下一年度年末之前完成。 (4)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帐务处理 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后,应当及时对相关账目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处理方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 三、制度操作与实施 1. 建立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档案资料,每一次核销应记录详细的资料、经过及结果。 2. 设立严格的准备金管理制度,由财务人员负责实施、执行,定期进行与账上减值准备率的比较,核实各项准备的合理性。 3. 对实施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督,确保制度操作和实施的真实、准确。 四、总结 本制度是为了保障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的正确、规范和及时完成,进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及资产运营效益,稳定企业经营状况,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而制定的。只有通过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科学合理的制度,才能更好地指导国有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进一步确保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

2023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2023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一、背景 资产减值是指企业资产或收益能力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为了保障企业财务稳健和健康发展,2023年公司制定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该制度将明确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程序,提高企业对资产减值的预警、管理和控制能力,促进企业风险防范和资产负债表的准确反映。 二、计提程序 资产减值准备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在以下情况中进行计提: 1.资产存在永久性的损失可能性,且该损失将对企业未来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资产存在短期内可能发生的暂时性损失,且该损失无法通过抵消或其他手段计入企业利润表。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程序如下: 1.确定资产组或现金生成单位。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要求和业务特点,设立资产组或现金生成单位来管理和评估相关资产。 2.确定资产减值计提对象。对于资产组或现金生成单位的资产,根据减值的可能性和对未来经济利益的影响,确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 3.评估资产减值金额。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减值金额。

4.计提减值准备。根据评估结果,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三、核销程序 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程序如下: 1.重新评估资产。定期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账面价值与潜在收益或未来现金流的关系。 2.确定是否需要保留减值准备。根据重新评估结果,确定是否仍然存在资产减值的可能性和对未来经济利益的影响。 3.核销或冲回减值准备。如果确定不需要保留减值准备,将减值准备从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核销或冲回。 四、注意事项 在执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规性。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应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确保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2.审慎性。在评估资产减值金额和决定是否需要保留减值准备时,应考虑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并采取合理的预测和估计方法。 3.内部控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程序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4.会计审计。应定期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情况进行会计审计,提高准确性和可信度。

股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规范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合同成本和长期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三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本制度所称资产组,是指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四条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 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条除表明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外。对于公司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证明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第七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财资字〔2006〕1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并控股的公司,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其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适用本办法。集团公司其他控股公司会计核算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对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应于每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该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油气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 第五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款项、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的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务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认真进行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财务核销。 第七条企业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应当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公司资产管理,合理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会计报表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分别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提 第四条应收款项与坏账准备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确认标准: 确认标准: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 计提方法:期末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

和计提方法: 确认标准:单项金额不重大但信用风险重大的款项。 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3)单项金额不重大且未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款账准 备的确认标 准和计提方法: 确认标准:对相同账龄的应收款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 计提方法:账龄分析法 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以下同) 5 5 1-2年 15 15 2-3年 50 50 3年以上 100 100 第五条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期末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 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与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与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章非流动资产减值 第五章资产核销 第六章减值与核销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与资产核销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含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应当作为重大前期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六条资产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已经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进行相应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非重大的资产核销工作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资产核销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和收入形成的应收款项,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第九条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损失准备的情形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信用风险已

2023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

2023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公司名称】2023年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确保财务信息准确、完整和及时。适用于所有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活动。 2. 定义 2.1 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资产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与其账面价值不一致,需要进行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计提准备。 2.2 财务核销:指在公司财务系统中调整相关账户余额,并及时更新财务报表的过程。 3.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流程 3.1 确定减值准备对象:根据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报告要求,确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和金额。 3.2 计算减值准备金额: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准则,计算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 3.3 编制减值准备核销凭证:会计部门根据减值准备金额,编制减值准备核销凭证,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审核减值准备凭证:财务主管对减值准备核销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凭证符合法规和公司内部财务要求。

3.5 录入减值准备核销凭证:财务人员根据审核通过的凭证,录入减值准备核销凭证,并与凭证原始信息一致。 3.6 更新财务报表:财务人员根据减值准备核销凭证,及时更新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和金额。 3.7 审计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流程进行定期审计,确保流程的严格执行和合规性。 4. 财务记录和档案保管 4.1 减值准备核销凭证:公司财务人员需在财务系统中保留减值准备核销凭证的电子版本,并进行备份。 4.2 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应妥善保管与减值准备核销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资产减值评估报告、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等。 5. 责任与监督 5.1 财务部门负责执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流程,并保证流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2 全体员工都有责任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和法规要求,正确提供与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5.3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流程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流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以上为【公司名称】2023年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的范文,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对于资产减值准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结转、核销的管理,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财务部是资产减值准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清查、鉴定、评估,形成资产减值准备报批意见,提交本单位决策会议批准并报上级单位批准或备案,同时负责资产减值准备台账的登记。 第四条办公室、计划、生产、工程等相关部门参与资产清查,并负责相关资产状况的鉴定以及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负责监督资产清查、鉴定、评估工作。 第六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金额30万元及以下、合计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下且占全部计提减值准备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不超过1%由所属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自行审批,报西海公司备案。 (二)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合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占全部计提减值准备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超过1%由西

海公司审批。 第七条核销已提减值准备资产的审批权限: 核销已提减值准备资产,均由西海公司审批。 第三章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包括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结转和核销。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日,各单位对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清查、鉴定、测试,形成鉴定意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要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通过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调节利润。资产鉴定人员,不得故意采用不适当的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使资产受到不适当的处置或核销,造成资产损失。收回的已核销资产的款项或变现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建立资产减值准备台账,记录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结转、核销事项。各单位要在完成减值测试的基础上,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结转、核销的方案,按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资产状况完好程度、技术进步等情况,对价值可能发生变动的资产进行鉴定。根据债务单位、被投资单位、贷款单位的状况,资产受到损失的风险程度,鉴定时资产的市场价格情况等必要的资料,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进行价值鉴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鲁国资考评[2005]1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2005〕16号) 各省管企业: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规范性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九条专项管理原则。企业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条责任追究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所属各级企业。第 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 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 1 —

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对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 — 2 —

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XLFD//CW-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 会 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晓李飞刀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

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 清偿的应收账款; 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2023年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规定 以让管理变得更简洁高效为己任,为此,我们细心编撰了以下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预备管理规定文章,盼望您撰写资产减值,国有企业,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时,为您供应必要的借鉴和参考。 篇1: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预备管理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预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预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掌握制度,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预备参考标准》、《中央企业资产减值预备财务核销工作规章》,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下属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适用《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资产减值预备计提和核销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规定。 第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预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对年度内企业资产减值预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实行备案管理,对其中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实行合规性核准。 第四条 企业计提、转回及核销资产减值预备,应当以客观反映资产质量、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为根本目标,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照实估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资产减值预备,并做好资产减值预备的转回和财务核销工作。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运用谨慎性原则而计提隐秘预备的,应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二)一贯性原则。资产减值预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的标准和方法等前后各期应当保持全都,不得随便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并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预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预备,企业都应当根据规定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四)准时性原则。对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企业应当准时根据本规定进行财务核销,核销时间应在取得该资产损失确凿证据的六个月之内。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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