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选厂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

铁选厂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
铁选厂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1200--2010铁选厂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

2010-04-19发布2010-05-04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承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张立业刘钢何永刚曹磊王海会王尔新李青青杨华张天慧于鸿飞。

铁选厂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选厂生产过程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以及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铁选厂大气颗粒物排放管理,以及铁选厂建设项目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选矿mineral processing

指采用重选、磁选、浮选及其联合工艺选别铁矿石,获取铁精矿。

3.2 现有企业existing source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选厂及设施。

3.3 新建企业new source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铁选厂及设施。

3.4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指温度273K,压力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空气数值。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大气颗粒物任何l小时浓度平均值(mg/m3)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单位产品允许排放量Emission rate

指生产或处理每吨铁矿石排放大气颗粒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kg/t)。

3.7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颗粒物不经过排气筒,由污染源无规则直接排放到大气中。

4大气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

4.1.1 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无组织排放限值及监测

无组织排放的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2 技术和管理措施

4.2.1 矿石卸料、转载、破碎、筛分过程中的产尘点应纳入除尘系统。

4.2.2 除尘装置及抽风机应与其主体设备同步运行。

4.3 排气筒高度

除尘装置距离主体建筑物大于或等于200m时,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距离主体建筑物在200m以内,除满足上述规定外,排气筒高度应高于主体建筑物3m。

5监测

5.1 布点

5.1.1 排气筒中颗粒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5.1.2 选矿厂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在车间外5~10m,最低高度1.5m,在上风侧和下风侧各设一点,以下风侧浓度与上风测浓度之差作为该车间无组织排放浓度。

5.1.3 尾矿库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按HJ/T55-2000执行。5.2 采样时间及频次

5.2.1 排气筒中颗粒物的采样

采样时间连续1小时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取其平均值。

5.2.2 大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的采样

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或实行等时间间隔采用,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5.2.3 监测工况要求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5.3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5.3.1 排气筒中颗粒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

5.3.2 排气筒中颗粒物的分析方法采用重量法,按GB/T16157-1996执行。 5.3.3 无组织大气颗粒物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按HJ/T55-2000执行。 5.3.4 吨产品排放量测算,参照下列公式执行。

A.1 吨产品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T

G

M =

(1) 式(1)中:M 单位——产品排放量(吨矿石排放量),kg/t

G ——排气筒月排放粉尘量,kg

T ——月处理矿石量,t (以法定报表为准) A.2 排气筒月排放粉尘量按下式计算: ∑=-?=n

i i

i

i

Q N C L

G 1

6

10

(2)

式(2)中:G ——排气筒月排放粉尘量,kg L ——每月生产天数 n ——全厂排气筒数

C i ——第i 个排气筒排放浓度,mg/m 3 N i ——第i 个排气筒每天排放时间,h Q i ——第i 个排气筒排气量,m 3/h 5.4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规范丝绸(蚕丝)制品》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七月

目录 1项目概况 (1) 1.1 任务来源 (1) 1.2 任务背景 (1) 1.3 主要起草单位 (2) 1.4 任务分配介绍 (2) 2行业概况 (2) 2.1 我国丝绸工业的发展现状 (2) 2.2 当前丝绸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 2.3 现行的丝绸行业标准介绍 (3) 2.4 丝绸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4) 3编制依据和原则 (6) 4制定过程 (6) 4.1 组建标准编制组 (6) 4.2 文献和资料收集 (7) 4.3 现场调研 (7) 4.4 形成初稿和征求意见稿 (7) 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8) 5.1 标准适用范围 (8) 5.2标准中产品的选取 (8) 5.3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8) 5.3.1 基本要求 (9) 5.3.2 指标评价要求 (9) 5.4检验方法和指标计算方法 (13) 6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报告编制方法 (13) 6.1评价方法 (13) 6.2报告内容框架 (13) 6.2.1 基本信息 (13) 6.2.2 符合性评价 (13) 6.2.3 生命周期评价 (14) 6.2.4 评价报告主要结论 (14) 6.2.5 附件 (15) 7评价结果 (15)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规范丝绸(蚕丝)制品》编制说明 1项目概况 1.1任务来源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第四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绿色设计产品评价规范丝绸制品》被列入制修订计划中,计划号:2016-1793T-FZ。该标准属于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主管部门为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技术归口单位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本标准旨在完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支撑纺织行业生态设计产品评价工作开展,促进纺织工业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向绿色低碳、清洁安全转变。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丝绸协会、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成都亿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大染坊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嘉联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1.2任务背景 中国是最早开始种桑、养蚕、生产丝织品的国家,丝绸产品也是从西汉开始中国与东亚、南亚和欧洲通商的标志产品,俗称“丝绸之路”。近几年随着产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愈来愈突出,环境保护要求日益提高,从根本上分析,产业最终必须走生态(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是我们的主要任务之一。真丝是天然蛋白质纤维,具有自然可降解性,生产过程中除了染料等化学品外,从种桑树、养蚕、生产过程、几乎所有生产副产品可以循环利用,例蚕砂经发酵后成为饲料;蚕蛹可作为食品等,可见丝绸产品天生具有绿色产品的属性。 《中国制造2025》提出“支持企业开发绿色产品,推行生态设计,显著提升产品节能环保低碳水平,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5年10月13日,《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生态设计产品标识》、《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规范家用洗涤剂》等系列标准已由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2016年9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开发推广万种绿色产品”的目标,为了体现丝绸产品的生态特点,将丝绸产品打造为纺织行业首个绿色产品,因此制定《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规范丝绸(蚕丝)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精选范文及其他应用文档,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 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希望能帮助到你们!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 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 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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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xxxx—2015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5 - - 发布 2016- - 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录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实施与监督 (5)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济元紫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飞、王婷、陈小通、文亮、程俊峰、尉亚飞、谷瑞欣、何文杰、高翔、王春雨、孟欣、孟宪忠、于海、杜静、康海朋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定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茶乙二胶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新标准在颗粒物排放

新标准在颗粒物排放(标准状态)方面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主要有:①扩大标准适用范围,把水泥行业的矿山开采、现场破碎,水泥制品生产大气污染物控制纳入水泥工业污染控制的范畴,并统一执行通风排放标准。②统一回转窑、立窑的排放限值,并不再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③统一各年代建立的现有生产线的排放限值,给予老企业一定的到达新标准的过渡期;加严新建生产线排放限值。④强调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现有水泥窑使用的除尘设备,同步运转率由≥97%提高到≥99%.⑤规定水泥窑头、窑尾排气筒应当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⑥排放筒若达不到规定的高度,其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与高度的平方成正比。 1.贯彻新标准的三大要素 ①成熟的治理技术及设备;②企业的环保意识及高度负责精神;③政府监管力度。 我国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及时修订标准并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察政策。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必须按环保法规执行新标准。下面重点介绍适宜大气污染颗粒物治理的配套技术。 2.采用高效的袋、电除尘器,是执行新标准的技术支持 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较96标准上了一个大台阶,基本可与国际水平接轨。如此严格的规定,只有采用高效的袋、电除尘器才能实现达标排放。当然不同的除尘器,有各自最佳的使用场合。那么对于水泥企业不同的排放点,应具体采用什么样的除尘器呢? 一、新型干法窑的适用除尘技术 水泥工业污染物主要是粉尘。水泥厂最大的粉尘污染源是回转窑生产系统,尤其是窑尾及窑头熟料冷却的烟尘排放。新型干法回转窑是我国倡导的主流窑型,实现低投资、国产化的优化设计方案后,新型干法水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跃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它在我国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而对于窑系统产生大量烟尘的达标治理,引起各方格外的关注。 1.窑头篦冷机除尘窑头熟料冷却机的烟尘具有颗粒粗、磨蚀性强、粉尘比电阻高、温度高且波动范围大的特点,但粉尘浓度一般小于20mg/Nm3. ⑴窑头电除尘。窑头电收尘系统工艺(图1见B2版文尾),废气温度正常250℃,粉尘比电阻高达1012Ω·cm,实验证明,当粉尘比电阻处在这个数量级时,电收尘器极易产生反电晕现象。①技术措施。a.针对烟尘颗粒粗、磨蚀性强的特点,采用上进气的方式。上进气的含尘气体以15~20m/s的速度由烟道进入上进口的扩散器内,由于管路截面的突然扩大,使气体流速迅速降低1/10~1/15,粗颗粒的动能大大减小,对气体分布板的磨蚀将大大降低。b.针对比电阻高的特点,采用较宽的极间距和能使空间电场强度分布均匀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1996 批准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6-03-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GB13223-1996 代替GB13223-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Ⅰ、Ⅱ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Ⅲ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Ⅲ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态 指烟气在温度在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指干烟气标态时的数值。 4 技术内容 4.1 年限划分 本标准将火电厂按年限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段: Ⅰ时段-1992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Ⅱ时段-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包括1992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初步设计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4.2 烟尘排放标准 4.2.1 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是以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a为1.7(第Ⅰ、Ⅱ时段)或1.4(第Ⅲ时

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20 Z 62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 1424—2017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fired power plants 2017-08-28发布2017-10-01实施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1/ 1424—2017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2) 6 实施与监督 (3) I

DB41/ 1424—2017 II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河南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辖区内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燃煤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具有强制性执行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霞、曹金根、张长青、赵永辉、朱灵峰、冯继锋、付博。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汪太鹏、郭新望、谷一鸣、孙倩、刘勇亮、李卓立、李英姿、刘军、王涛、高丽萍、陈丙亿、窦利军、杨惠、安玉刚、杨先锋、蔡丽、张成、门宁、李金锋、陈轲、刘璐、黄冬、高鹏、杜鹏、赵凌飞、陈建阁、赵宇航、谢闯将、尤克、霍建、马智捷、李岳君昇、曹家璇、丁先飞、韩海旺、高沛霖、来志林、王宇峰、刘莹。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08月28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7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前言 为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除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含铍、汞、铅、铬、砷、镍、锡及其化合物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 现有企业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

ICS13.040.40 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664—2019 代替DB37/664—201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2019-03-07发布2019-09-07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达标判定 (6) 7实施与监督 (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664—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进行分类和定义; ——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增加了氨逃逸和氨厂界浓度控制指标要求; ——加严了大气污染物部分项目排放限值;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军华、丁程程、郭龙、邓保军、张战朝、史会剑、苏志慧。 本标准于2007年2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 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刖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天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天津近日发布了地方强制性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D... 发布日期:2018-06-19 浏览次数: 141 天津近日发布了地方强制性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该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个地方在火电厂大气标准中对烟气排放温度做出限定,标准规定4月-10月燃煤锅炉的烟气排放温度≤48℃,11月-3月≤45度。污染物限值方面,新建项目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 /m3。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2、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3、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津市场监管标准〔2018〕25号 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 (第109号) 各有关单位: 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通告。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2018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发布实施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文、孙猛、冯颖、朱法华、陈魁、刘佳泓、郑涛、陈曼丁、张骥、王松、刘茂辉、赵吉睿、周晶、徐媛、易晓娟、张莹、张丽红、汪楠、李鹏、李靖、袁向华、常文韬、虞子婧、郭敏。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厂烟气新排放标准及看法

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看法 2011年初,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以 下简称新标准)。与2009年发布的一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09年初稿)相比,其中的脱硫规定,无论是完成时间要求,还是减排力度,都有明显提高。新标准将于2011年内颁布,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正确理解新标准,无论是对脱硫的市场营销人员、还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有积极和现实的意义。 1新标准与2009年初稿、旧标准的对比 1.1时间段划分简化 2009年初稿和旧标准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划分成3个时段,涉及的时间节点包括1996年12月31日、2010年和2015年,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而新标准对现役机组采用了一刀切”的方式,仅以2012年1月1日为界划分为现有及新建机组2个时段, 更加简析明了。 2012年1月1日前获得环评批复的为现役机组,否则为新建机组。现役机组的标准执行时 间为2014年1月1日,留给现役机组进行改造的时间只有2年。] 1.2二氧化硫限值骤降 新标准规定新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为100mg/m3。现有电厂分为两类,燃煤硫 分较高地区的电厂执行400mg/m3,其他现有燃煤电厂执行200mg/m3。重点地区的燃煤 电厂执行50mg/m3。 通过对比新标准、2009年初稿和旧标准可以看出,新标准调整了SO2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制: 新标准脱硫限值大幅下降,远远超出旧标准和2009年初稿,甚至超越欧美现用标准。 1.3对采用高硫煤机组宽严结合 含硫量大于3%的为高硫煤,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南地区。我国多数地区的燃煤有硫份升高的 趋势。旧标准及2009年初稿均未单独提出使用高硫煤地区电厂的排放标准,而是与中低硫 煤执行同一个标准,而使用高硫煤的脱硫成本远高于使用其他煤质。 新标准中对使用高硫煤地区电厂的排放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现役机组从2014年1月1 日起执行400mg排放标准,执行期间预计可延续到2020年。新建机组从2012年1月1 日起执行100mg 排放标准。 以上规定实际是放宽了使用高硫煤的现役机组的排放要求。按照09年初稿规定,高硫煤机 组必须在2015年1月1日执行200mg的排放标准,造成部分改造企业在2011年刚改造完成满足400mg 的排放标准,运行只有3年左右,必须开始二次改造,满足200mg的排放要求。而新标准规定高硫煤现役机组执行400mg的排放标准,预计在2020年前无需考 虑二次改造,相当于放宽了要求。 但对于新建机组,即使是高硫煤,2012年1月1日就开始执行100mg的排放要求,即高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ICS13.040.40 Z 6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501—2017 代替DB11/ 501-2007和DB11/ 237-200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17-01-10发布2017-03-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技术与管理规定 (8) 6 监测要求 (9) 7 标准实施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8)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DB11/ 5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细化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 年 12 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刘桐珅、朱晓、陈梅梅、孙成春。 II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标准的分析报告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标准的分析 1 前言 目前国内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均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或欧盟1992标准。随着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及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国内已有部分筹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执行EU2000/76/EC(欧盟2000)标准。 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标准GB18485-2001、欧盟1992标准、EU2000/76/EC见表1。 注:1)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 2)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得超过5min。 3)GB18485-2001中HCl、HF、SOX、NOX、CO为小时均值,而欧盟1992、EU2000/76/EC为日均值。其余污染物均为测定均值。 2 焚烧厂常用的烟气处理工艺描述 垃圾焚烧厂烟气处理工艺主要是对酸性气体(HCl,HF,SOx)、氮氧化物(NOx)、颗粒物、有机物(包括二恶英)及重金属等进行控制。

2.1 NOx去除工艺 目前国内已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均未设置专门的脱氮装置,烟气中的NOx排放浓度一般可控制在300~400mg/Nm3,能够达到GB18485-2001中400mg/Nm3的排放限值,但达不到EU2000/76/EC中200mg/Nm3的排放限值,必须设置专门的脱氮设施。 NOx去除工艺主要有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 SCR法是在催化剂作用下NOx被还原成N2,为达到SCR法还原反应所需的200℃的温度,烟气在进入催化脱氮器前需加热。SCR法可将NOx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Nm3以下。 SNCR是以NH4OH(氨水)或(NH2)2CO(尿素)作为还原剂,将其喷入焚烧炉内。NOx在高温下被还原为N2和H2O。SNCR法可将NOx排放浓度控制在200mg/Nm3以下。 与SNCR法相比,SCR法脱氮效果更好,但需要消耗昂贵的催化剂,加热还需耗用大量热能,处理成本远大于SNCR法。因此,SCR法一般应用在对NOx排放控制更严的经济发达国家。工程上SNCR的应用更多。 2.2 颗粒物去除工艺 颗粒物去除主要有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由于不能满足去除有机物(二恶英等)、重金属的需要,现已基本不作为垃圾焚烧厂的除尘设备。国家标准GB18485-2001中明确规定生活垃圾焚烧炉除尘装置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 2.3 重金属及二恶英去除工艺 重金属以固态、液态和气态的形式进入除尘器,当烟气冷却时,气态部分转化为可捕集的固态或液态微粒。目前常用的重金属及二恶英去除工艺是“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 2.4 脱酸工艺 酸性气体去除工艺分为干法、半干法和湿法三种。 1)干法 干式脱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干性药剂(一般采用消石灰)和酸性气体在反应塔内进行反应;另一种是在进入除尘器前的烟气管道中喷入干性药剂,在此与酸性气体反应。消石灰与酸性气体起中和反应,要有一个合适温度(140~170℃),而余热锅炉出口的烟气温度往往高于这个温度,为提高脱酸效率,一般需通过喷水降低烟温。 2)半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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