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航空器地面事故

第八章 航空器地面事故
第八章 航空器地面事故

第八章航空器地面事故

本章阐述:航空器在起飞、着陆过程中冲出或偏离跑道以及滑行过程中发动机着火等各种紧急事件发生时,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程序。

8.1 信息传递程序及内容

8.1.1 信息传递程序

8.1.1.1 知情者、目击者须立即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8.1.1.2 应急指挥中心与各参加救援单位的信息传递程序见本《手册》图1-3。

8.1.2 信息传递内容

塔台/报告室、SOC、应急指挥中心向相关救援保障部门传递信息时,须通知下列内容:

8.1.2.1 航班号、机型;

8.1.2.2 事发地点、时间;

8.1.2.3 事故种类及损坏程度;

8.1.2.4 旅客及机组情况,有无人员伤亡等;

8.1.2.5 其它有关情况。

8.2 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8.2.1 塔台/报告室

8.2.1.1 当机场发生航空器地面重大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应急指挥中心。

8.2.1.2 及时调整其它航空器的滑行路线及起降使用的跑道。

8.2.1.3 保持与应急指挥中心的通讯联系,掌握地面救援情况。

8.2.1.4 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的资料,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8.2.1.5 详细记录工作情况。

8.2.2 应急指挥中心

8.2.2.1 接到紧急信息通报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程序,通知各救援保障单位(部门)赶赴紧急事件现场。

8.2.2.2 迅速赶赴紧急事件现场设置指挥点,协助现场总指挥组织指挥现场的救援工作。

8.2.2.3 协助领导小组/总指挥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8.2.2.4 向地勤公司下达引导、停放航空器时避开该区域指令,视情况通知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转移该区域附近的航空器、设备。

8.2.2.5 根据航空器事故地点、对场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程度以及现场救援情况,决定是否关闭受影响区域,并向塔台/报告室提供《航行通告》资料。

8.2.2.6 根据领导小组/总指挥指令,向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消防支队和相关救援保障单位下达搬移残损航空器的指令。

8.2.2.7 负责收集、汇总救援工作中的各种资料和有关数据,并填写“应急救援事件记录单”(见附录G)。

8.2.2.8 发布救援行动结束指令。

8.2.2.9 救援结束后,通知场道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

8.2.2.10 现场清理结束后,与安全监察部、建设管理部、场务保障部门检查受影响区域,使之符合运行标准。

8.2.2.11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开放使用该区域,通知塔台发布《航行通告》。

8.2.3 领导小组/总指挥

8.2.3.1 接报后,领导小组一部分成员以最快速度进入应急指挥中心实施全面应急指挥工作;另一部分成员赶赴救援现场,指挥现场的救援工作。

8.2.3.2 根据现场态势及应急指挥中心建议,确定救援行动方案。

8.2.3.3 当上级政府领导到达后,向上级领导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8.2.3.4 在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结束后,向应急指挥中心下达搬移残损航空器的指令。

8.2.3.5 发布救援工作结束指令。

8.2.4 机场值班经理室

8.2.4.1 当日值班经理立即赶赴现场担任现场总指挥,总指挥到达现场后,则协助总指挥的工作。

8.2.4.2 其余人员迅速进入应急指挥中心,参与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

8.2.5 消防支队

8.2.5.1 接到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和消防设备,按规定的救援时间赶赴紧急事件现场。

8.2.5.2 到达紧急事件现场后,消防指挥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到位情况,并在紧急事件现场的适当位置设置指挥点。

8.2.5.3 在领导小组/总指挥的领导下,由消防指挥官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灭火工作。

8.2.5.4 及时扑灭航空器事故引起的火灾,并控制现场火源。

8.2.5.5 负责组织营救遇险人员。

8.2.5.6 及时向领导小组/总指挥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8.2.5.7 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协助航空器营运人搬移残损航空器。

8.2.5.8 接到应急指挥中心救援行动结束指令后,方可撤离现场。

8.2.5.9 详细记录工作情况。

8.2.6 急救中心

8.2.6.1 接到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组织救护力量,迅速赶赴紧急事件现场。

8.2.6.2 到达紧急事件现场后,医疗指挥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到位情况,并在紧急事件现场的适当位置设置指挥点。

8.2.6.3 在领导小组/总指挥领导下,由医疗指挥官负责组织实施紧急事件现场的救护工作。

8.2.6.4 按旅客伤情分类并及时进行现场救治,负责受伤旅客后送工作。

8.2.6.5 指导担架队运送伤亡人员。

8.2.6.6 协助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妥善安置遇难人员遗体。

8.2.6.7 及时向领导小组/总指挥报告救护工作进展情况。

8.2.6.8 救援工作结束后,立即将医疗救治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并报应急指挥中心。

8.2.6.9 接到应急指挥中心救援行动结束指令后,方可撤离现场。

8.2.6.10 详细记录工作情况。

8.2.7 机场公安分局

8.2.7.1 接到应急指挥中心的通知后,立即组织警力,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范围。

8.2.7.2 到达紧急事件现场后,公安指挥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到位情况,并在紧急事件现场的适当位置设置指挥点。

8.2.7.3 在领导小组/总指挥领导下,由公安指挥官组织实施紧急事件现场警戒等工作。

8.2.7.4 根据领导小组/总指挥的指令,及时通知驻场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工作。

8.2.7.5 负责维护警戒范围内外交通、治安秩序,设置应急专用通道,确保应急通道畅通。

8.2.7.6 设置救援车辆停放区,要求驾驶员随车等候。

8.2.7.7 协助急救中心对旅客进行伤情分类,核对伤亡人数及身份等工作。

8.2.7.8 参与航空器事故调查、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录音和录像等工作。

8.2.7.9 及时向领导小组/总指挥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8.2.7.10 接到应急指挥中心救援行动结束指令后,方可撤离现场。

8.2.7.11 详细记录工作情况。

8.2.8 机场安全监察部

8.2.8.1 接到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赶赴紧急事件现场。

8.2.8.2 在救援工作结束后,协助事故调查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8.2.8.3 及时向领导小组/总指挥报告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展情况。

8.2.8.4 详细记录工作情况。

8.2.9 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

8.2.9.1 接到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及相关救援设备迅速赶赴紧急事件现场;涉及国际航班时,须及时通报海关、边防等联检单位,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8.2.9.2 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供该航空器的有关资料;包括:

(1)旅客及机组人员情况(有无要客、特殊旅客等);

(2)货物情况(有无危险品、贵重物品等);

(3)其它有关情况。

8.2.9.3 到达紧急事件现场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到位情况。

8.2.9.4 在领导小组/总指挥领导下,指挥所属单位的现场救援工作。

8.2.9.5 将未受伤的旅客及机组人员运送到指定接待区。

8.2.9.6 协助急救中心照顾受伤的旅客及机组人员,并妥善安置遇难人员遗体。

8.2.9.7 经公安局允许后,收集、保管旅客及机组人员的财物。

8.2.9.8 及时向领导小组/总指挥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8.2.9.9 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在消防支队协助下,负责搬移残损航空器。

8.2.9.10 协同场道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

8.2.9.11 接到应急指挥中心救援行动结束指令后,方可撤离现场。

8.2.9.12 详细记录工作情况。

8.2.10 其它救援单位(部门)

8.2.10.1 驻场武警部队

(1)接到机场公安分局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紧急事件现场。

(2)协同机场消防支队抢救遇险人员,在急救中心指导下运送伤亡人员。

(3)负责紧急事件现场的外围警戒,并查验进出现场的人员及车辆的证件。

8.2.10.2 海关、边防等联检单位接到通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紧急事件现场或指定区域,在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的协助下开展工作。

8.2.10.3 机场检验检疫局在接到通报后,携带必要救援设备赶赴紧急事件现场,在急救中心协助下开展工作。

8.2.10.4 其他单位(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开展行动。

8.2.10.5 各部门均应详细记录工作情况。

8.2.11 如事故引起航空器起火、爆炸等情况,各单位须立即按第二章2.1所列步骤执行。

8.3 燃油溢漏

航空器或供油设施发生大量燃油溢漏事件,华南蓝天航空油料广东分公司是处置此类事件的主要单位,应制定燃油溢漏处置预案。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指挥其它救援单位的行动,消防支队派消防车到现场戒备,场道公司协助清理溢油。

8.3.1 航空器发生燃油溢漏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8.3.1.1 华南蓝天油料广东分公司

(1)立即下令停止所有燃料输送,停止加油/关闭地井阀及相关阀门。

(2)严重溢油(面积超过2m2)时,立即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3)通知机组人员。

(4)要求在溢油区域内的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要求机务/机组人员停止运转溢油区域内的地面动力装置、空调装置和航空器辅助动力装置(APU)及其它车辆和设备。

(5)尽可能拆卸所有胶管。

(6)在安全情况下,或在消防支队的监督下将加油车转移出溢油区域。

(7)在消防支队的协助下,进行溢油的回收、清理工作。

(8)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现场,利用抽油车抽干地井溢油,修复地井,用吸油带防止溢油扩散、拖把回收、清理残余溢油,防止溢出的油料进入土壤、下水道和排污管。

(9)如引起火灾,用油车配备的灭火器扑灭。情况紧急时,立即通知消防支队,再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8.3.1.2 应急指挥中心

(1)启动应急救援程序,通知消防、公安赶赴现场戒备。

(2)通知场务保障部门参与清理现场。

(3)视情况通知机场建设管理部。

(4)派员到现场协调各单位的行动,并负责现场与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系。

(5)将情况向塔台通报,视情况建议暂停使用该区域。

(6)向地勤公司下达指令,引导、停放航空器时避开该区域。

(7)视情况通知南航SOC。

(8)视情况下达疏散航空器上旅客的指令。

(9)视情况通知地勤公司、GAMECO转移现场附近的航空器、设备,但此项行动必须得到现场消防指挥官的许可。

(10)视情况通知急救中心待命。

(11)向上级部门报告。

8.3.1.3 消防支队

(1)接报后迅速派出消防车到达现场戒备。

(2)监督现场的清除工作,提出处理方法。

(3)协助航空加油站清理现场。

(4)现场恢复正常后,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5)如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消防力量进行扑救。

8.3.1.4 机场公安分局/候机楼派出所

(1)在距溢油区域至少50m范围设立警戒线,严禁明火,严禁使用闪光照相机或进行其他电子闪光设备的作业,严禁使用电动工具、钻头、冲压器或类似的动力设备。

(2)指挥车辆、人员绕行。

8.3.1.5 塔台/报告室

(1)视情禁止现场或附近的航空器启动发动机。

(2)指挥航空器绕行。

8.3.1.6 场务保障部门

(1)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用泥沙、沙包、木屑等吸取、阻挡溢油。

(2)经现场消防指挥官或应急指挥中心的同意,负责清扫现场。

8.3.1.7 建设管理部

负责评估污染情况,并提出消除建议。

8.3.1.8 其它单位(部门)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采取相应行动。

8.3.1.9 如溢油造成火灾,各单位参照本手册第二章所列步骤执行。

8.3.2 机场供油设施发生燃油溢漏或失火,各单位的救援行动参照8.3.1执行。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 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 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 (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 (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厦航行业标准部分模拟试卷(一)答案【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考试】

厦航行业标准部分模拟试卷(一) 1、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没有整机放行权的人员签署整机放行,并造成航空器起飞,属于:( C ) A、一般维修事故 B、维修事故征候 C、严重维修差错 D、一般维修差错 2、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未按规定取下航空器的堵塞、管套、夹板、销子、尾撑等,航空器起飞,属于:( B ) A、一般维修事故 B、维修事故征候 C、严重维修差错 D、一般维修差错 3、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航空器加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液压油、滑油后起飞,属于:( C ) A、一般维修差错 B、严重维修差错 C、维修事故征候 D、一般维修事故 4、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航空器在低于《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型缺损清单》标准的情况下放行并起飞,属于:( C )

A、一般维修差错 B、严重维修差错 C、维修事故征候 D、一般维修事故 5、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漏做工作单(卡)规定的内容,属于:( B ) A、一般维修差错 B、严重维修差错 C、维修事故征候 D、一般维修事故 6、根据行业标准MH/T3010.7,飞机飞行记录本系统包括( D ) A、飞行记录本 B、航线维修记录本 C、客舱维修记录本 D、以上都是 7、按照MF/3010.7《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中对维修记录的填写要求正确的是: (B ) A、维修记录应用黑色、蓝色墨水笔、圆珠笔或铅笔填写; B、填写维修记录应使用叙述或说明性语言,内容明确,不应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C、测试数据可以不填写实测值,但必须用“正常”、“性能良好”、“检查合格”、“试验 合格”等字样代替; D、工作单卡应由工作者的签署,需检验的项目检验员也签署,在应急情况下可代

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活动区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2.4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serious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2.5 运输航空事故征候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 2.6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或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用于教学训练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征候。 2.7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2.8 航空器受损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学训练飞行且重量低于5700 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

事故征候

(一)事故(Accident) 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事故的含义包括: 1.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2.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3.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4.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 此次作业中所讨论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二)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民用航空队事故的各种分类 机场:突发事件——航空器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航空公司: 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地面事故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民航事故调查主要针对航空器飞行事故) ?航空器突发事件: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机场设施失火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 飞行事故分为: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示例:2012年04月20日巴基斯坦客机航班号为B4-213失事127人全部遇难b.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示例:马航370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示例:2013年7月6日韩亚航空214号班机发生重大事故 b.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7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条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条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条执照的保存

2012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执行国家抢险、救灾等特定事由所征用航空器的事故征候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器非法飞行或蓄意破坏等情况。 2 术语和定义 (1)航空器运行阶段 aircraf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机场活动区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等。 (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4)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air transportation serious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5)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air transport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未构成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的事故征候。 (6)通用航空事故征候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 2001-2011

ICS03.220.50 A 50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2001—2011 代替 MH/T 2001-2008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2) 4 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3) 5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4) 6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示例 (8)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MH/T 2001—2008《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与MH/T 2001—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第1章范围中修改了本标准不适用的情况; ——在第2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人员轻伤”和“跑道侵入”的定义; ——在第3章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对于小于规定间隔事件的危险指数界定标准;将“客舱和货舱起火冒烟”修改为“航空器起火冒烟”;删除了“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进近,并在决断高度(高)或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下复飞”的示例,将相应内容转至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在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中将原标准的“示例”转变为条款;增加了对于小于规定间隔事件的危险指数界定标准;增加了“目视进近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且在机场标高60m以下复飞”的内容;修订了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的内容;修订了“飞错航路(线),或未经管制部门许可严重偏离计划航路(线)”的内容;修订了“有发生可控飞行撞地风险”的内容; ——在第5章通用航空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的内容; ——在第6章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中将原标准的“示例”转变为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尔学、熊杰、乔以滨、毛延峰、王浩锋。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T 2001—2004、MH/T 2001—2008。

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 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活动区 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2.4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serious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2.5 运输航空事故征候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 2.6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或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用于教学训练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征候。 2.7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1- 2.8 航空器受损 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学训练飞行且重量低于5700 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 第六条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七条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章人员和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考试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考试题(A卷) 姓名:________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 1.民用航空器试飞目的: A.为了满足适航和某些特殊要求,针对特定研究。安装组件测试,及航空器性能研究。 B.为了满足适航要求,维护公众利用,而定。 C.为了满足任何排故后的检查、测试、校验要求。 D.为满足排故彻底,可要求的验证飞行。 2.经停站含义: A.执管航空器的维修基地以为的国内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B.执管航空器的维修基地以外的国内外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C.执管航空器不分维修基地的国内外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D.以上都对。 3.下列不属于严重维修差错的是 A.航空器加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液压油、滑油后起飞。 B.机动车辆挂碰航空器,造成航空器损伤。 C.航空器使用失效的三证。 D.在滑跑中,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及其部件受损。 4.航空器上使用失效或复印件“三证”(适航证、国籍登记证、电台执照)属于 A.一般维修差错 B.一般维修事故 C.维修事故征候 D.维修严重差错 5.空器完成维修工作,没有整机放行权的人员签署整机放行,并造成航空器起飞, A.一般维修差错

B.一般维修事故 C.维修事故征候 D.维修严重差错 6.因未按规定挡轮挡或使用刹车等责任,导致地面试车时航空器发生移动,但未造成 其他后果 A.维修事故症候 B.重大维修事故 C.维修严重差错 D.一般维修事故 7.编制工卡的依据包括。 A.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商提供的各类维修技术文件 B.适航指令 C.运营人自行确定的维修项目 D.以上都要 8.下列哪项不是维修工作单必须内容 A.航空器类型 B.依据文件 C.工作者、批准者 D.航班号、 9.人员技术档案保管。 A.人员技术档案由专人员直保管或带管,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2年。 B.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半年。 C.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1年。 D.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2个月。 10.维修记录。 A.记载航空器及部件维修有关使用情况和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所需工具设备所做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2008-12-30发布2009-01-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MH2001-200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本标准与MH2001-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拓展了事故征候标准的涵盖范围,合并了同类条款,即将原标准中的三类合计123条条款划分为运输航空严重 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四类共计40条条款; -----将原标准中的训练(包括运输航空公司训练)飞行事故征候条款,归入通用航空事故征候条款,并不再对通用 航空事故征候划分严重/一般事故征候; -----针对机场活动区非运行阶段发生的航空器受损等不安全事件,增加了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条款; -----删除了原标准中属违规违章且没有后果的事件; -----本标准中,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条款与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3种的15类样例完全一样,并结合我国民航特点, 增加了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 器地面事故征候条款。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照明、李继承、乔以滨、徐祥松、 王浩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MH 2001-1996; -----MH 2001-2004。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活动区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

理论试题(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1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一、填空题 1、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3、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 4、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5、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6、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7、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并应当制定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本单位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定期分析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信息。 8、局方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信息工作),配置(安全信息管理设备),保证安全信息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9、民航局支持相关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 10、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1、除事故信息外,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中有关当事人的(识别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12、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13、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监管局)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时通报当地人民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21.6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21.6.1 严重差错-通用部分 21.6.1.1 因工作人员违章或失误,造成航空器中断起飞或航班取消、返航、 加降、备降。 21.6.1.2 人为原因造成工具、设备、设施、厂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 元(含)至10万元。 21.6.1.3 未按规定对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正常维护,影响救援工作。 21.6.1.4 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 或人员送上航空器,航空器起飞。 21.6.1.5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航空器及部件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6 未按规定操作,造成航空器非正常移动,致使航空器、设施、设 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7 未按规定配备/携带资料箱、机载资料,航空器起飞。 21.6.1.8 未按规定执行除/防冰程序。 21.6.1.9 允许手续、证件不全的人员加入机组,航空器起飞。 21.6.1.10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专机、重要包机任务。 21.6.1.11 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 使他人混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21.6.1.12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停场维修(除计划内)。 21.6.1.13 擅自移动机上设施、设备,造成航空器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14 违反公司规定,酒精测试超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21.6.1.15 未按规定区域摆放工具、设备、设施或停放车辆并造成后果。 21.6.1.16 航空器上人员行李、邮件、货物等的重量、装载位置与舱单或平 衡图不符(超过最后一分钟修正限值),航空器起飞。 21.6.1.17 旅客人数与舱单不符,航空器起飞(错乘除外)。 21.6.1.18 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 21.6.1.19 车辆、设备停靠航空器未按规定使用轮挡(脚撑),造成后果。 21.6.1.20 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技术状况、安全性能不符合使用标准的车 辆,造成后果。 21.6.1.21 驾车未按规定停靠航空器或从其翼下穿过,造成后果。 21.6.1.22 驾车未主动避让航空器或与其争道抢行,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21.6.1.23 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机 动车驾驶证、控制区通行证或者使用失效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 辆号牌、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控制区通行证。 21.6.1.24 擅自驾车进入滑行道、联络道、跑道。 21.6.1.25 驾驶车辆与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以及护卫

事故症候及差错标准

21.4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MH/T 2001-2008) 21.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1.4.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航空器运行阶段 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机场活动区 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serious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运输航空事故征候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 、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或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用于教学训练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征候。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航空器受损 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也适用于境外注册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在本标准中称为航空器);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本标准3.1、4.28、4.29、4.35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航提供管制指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飞行事故征候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2.2严重飞行事故征候serious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2.3训练飞行事故征候training flight incident 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2730kg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飞行时发生的飞行事故征候。 2.4飞行实施过程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过程。 2.5航空器受损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已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外形缺件清单CDL及偏离放行指南DDG)的航空器损坏。 2.6人员重伤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入院治疗超过48小时以上;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脚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等损坏的裂伤;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经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 2.7航空器损坏aircraft serious damage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中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且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的10%(含)。 3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3.1在飞行中,为避免相撞,必须做出规避动作或本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事件,即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横向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距离: a)航路(航线)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3000m;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 【失效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12.21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

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批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按照职责权限授权有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实施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二)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三)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四)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五)上岗资格,是指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能力,经所在维修单位批准有权在相应的技术签字,但不具有签字放行资格; (六)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其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七)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培训单位资格证书,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的具体条款,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滑翔机、热气球、飞艇和道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 2定义 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飞行事故征候flight incidents 航空器运行的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情况或发生航空器损坏、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为飞行事故征候。 2.2飞行实施过程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起动动力装置直至到达停机地点关停动力装置的过程。 3飞行事故征候条款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构成本章所列任何一条,即为飞行事故征候。 3.1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起飞;机型手册另有规定的,超过该手册规定的标准,航空器起飞。 3.2航空器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起飞。

3.3发动机滑油量低于规定的最少数量,航空器起飞。 3.4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至航空器超过该次起飞允许的最大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用油量起飞。 3.5航空器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固定,导致飞行中重心改变,造成航空器操纵困难或损坏舱壁、设备。 3.6航空器装载重量超过以下限制起飞、着陆; a)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业载; b)该机型的最大无燃油重量; c)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起飞、着陆重量。 3.7航空器重心位置超过极限起飞、着陆。 3.8航空器低于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MEL)、外形缺件清单(CDL)规定的标准起飞。 3.9未按规定执行适航指令或必改通告,航空器飞行。 3.10起动时,发动机的磁电机开关不在“关断”位置,通知地面人员扳螺旋桨。 3.11飞行实施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并导致发动机损伤需要修复。 3.12航空器起动、滑行、飞移、起降过程中与障碍物相撞。 3.13航空器偏出规定的滑行路线而受损。 3.14飞行实施过程中,外来物打坏发动机、螺旋桨或堵塞发动机进气道。 3.15航空器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或尾撑杆未取下起飞。 3.16飞机未松开舵面锁、刹车,或调整片、减速板、襟翼不在规定位置,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起飞。

MS01.008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2适用范围 2.1岗位适用性 本规范适用于如下岗位人员: 1)飞机维修 2)飞机整机放行 3)飞机部件修理 2.2条款适用性 通篇适用。 3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3010.8-201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4术语 4.1航空器维修人员:从事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和管理的所有人员。 4.2工作现场:从事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工作的地点或场所。 4.3航空器维修区:供航空器维修用的全部场地和设施,包括机坪、机库、车间、航材库、危险品库、 办公楼、停车场以及有关的道路。 5规定 5.1维修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 5.1.1维修人员应佩带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由机场公安机关核发的与工作或通行场地(区域)相符的 有效证件。 5.1.2有效证件一律佩带在胸前或公司指定位置。 维修规范第1 / 4页

5.1.3个人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应转借他人。 5.1.4证件持有者不应涂改证件,应妥善保存,辨认不清时应及时提出更换。 5.1.5应配合有关人员进行证件检查。发现丢失时,应及时报告。 5.2维修人员在工作现场从事维修工作时,应穿着本公司根据不同工种需要而提供的工作服、工作鞋、 工作帽以及反光背心。工作服应穿戴整齐、干净,女工的发辫不应露出工作帽外。 5.3上班时间内不应受毒品、酒精或药物等神经性刺激因素的干扰。 5.4维修工作现场不许吸烟。在指定吸烟区吸烟,烟蒂应放入烟灰缸或适当的防火容器内熄灭。 5.5在停机坪,车辆和行人应按规定路线通行。 5.6严禁员工捎买带,严禁帮助他人包括机组捎买带。专职司机或兼职司机不允许接送捎买带人员。 5.7维修人员在从事第三方航空公司航空器维修作业时,应熟悉,遵守第三方航空公司的相关维修规 定。在外国航空公司飞机上从事维修作业时,应尊重当地的民族习俗,文明作业。 5.8维修人员在工作现场应文明作业。 5.8.1维修人员在从事维修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工作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5.8.2在机坪对航空器进行维修、排故、清洗、添加润滑油等辅助油料及其他勤务工作时,应采取有效 措施,保持机坪地面清洁,必要时应使用化学溶剂擦洗,以清除地面滑油、油脂和其他污垢。5.8.3应使用合适的维修工作梯和工作台接近航空器设备。不应站在发动机附件上和明文规定航空器禁 止踩踏的部位进行工作。 5.8.4在座舱内从事维修工作时,应文明作业,爱护客舱设备并保持客舱卫生,不应穿鞋踩踏座椅、禁 止踩踏扶手。 5.8.5维修人员不应在停机坪上躺卧、嬉闹。 5.8.6在机组开始做飞机起飞前准备工作时,维修人员应离开客舱休息区域,在机外待命。 5.8.7在工作现场不应乱扔废弃物。 维修规范第2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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