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XX市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妥善处臵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全市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

1.2.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2.3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

1.2.4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的原则;

1.2.5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依法严厉打击相结合的原则;

1.2.6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结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信访条例》、《湖南省预

防和处臵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证据规格及取证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够得到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酝酿,最终采取集会、游行,集体上访、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采取打、砸、烧、杀、抢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非法集体活动。

1.4.1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大院和重点建设工程的;

1.4.2停尸、抬棺堵路,集体阻断国、省道和城区主干道等道路交通的;

1.4.3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呼喊口号,散发传单,展示物品或静坐,下跪不起,卧地堵门等,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经接谈、教育仍然滞留不走的;

1.4.4强占办公场地或其他公用场所,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1.4.5围攻、纠缠、侮辱、威胁、殴打工作人员或扣押工作人员作人质的;

1.4.6堵门、堵路,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1.4.7打、砸、抢、烧、损坏公私财物,聚众闹事的;

1.4.8携带管制器械、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有可能伤害他人或实施破坏行为的;

1.4.9冲击党代会、政府全会和人代会、政协全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会场的;

1.4.10非法集会、游行和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1.4.11重大群体性事件正在酝酿和准备时,有必要进行控制和阻止的;

1.4.12实施其他严重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成立市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常务副市长以及挂乡镇(街道)的市领导和分管专项工作的市领导任副组长,市人武部、市纪委、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

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信访局、市交警大队、市消防大队、市武警中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重大事项须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

2.1.2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由市委政法委分管维稳工作的副书记任主任,负责办公室及日常工作。

2.1.3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设立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度、指挥协调有关各方参与处臵工作,决定处臵中的重大方针、策略和步骤、措施,并领导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总指挥部由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及涉事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现场处臵,指挥长由总指挥部指定。

2.2 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决定全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总体部署年度相关应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应急响应;通过整合各相关部门力量,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组织协调、指导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响应、结束、善后处理等工作的落实。

2.3 办公室职责: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工作;监督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执行情况;制定应急工作规划,组织修订应急工作预案;督促、检查应急工作中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工作综合管理、后勤保障、抢险急救;汇总全市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研判,提出处理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

2.4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2.4.1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综合调度,处理应急工作信息,发布应急工作指令。

2.4.2市委政法委:配合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开展维稳工作。

2.4.3市公安局:维持现场治安秩序;采取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依法打击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人员。

2.4.4乡镇(街道)工作组:负责本乡镇(街道)闹事人员的劝阻、送返工作。

2.4.5涉事单位:负责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咨询、解答,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2.4.6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相关党政干部赶到事发现场参加对闹事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

2.4.7市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现场的道路交通秩序。

2.4.8市消防大队:负责提供消防车辆、照明车辆和其它应急装备。

2.4.9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建不少于30名干警的机动队,为处臵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提供预备机动力量。

2.4.10市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建不少于30名干警的机动队,为处臵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提供预备机动力量。

2.4.11市人武部:负责组建不少于60人的民兵应急分队,为处臵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提供预备机动力量。

2.4.12市城管局:根据需要,集中城管监察大队人员,为处臵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提供预备机动力量。

2.4.13市司法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负责为弱势群体适时提供法律帮助。

2.4.14市信访局:组织接谈,安排接谈时间和地点。

2.4.1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2.4.16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特殊人群实施接济、救济工作。

2.4.17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

2.4.18市武警中队: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调动警力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2.4.19市委宣传部:根据需要,负责统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臵工作的对外信息发布和报道。

2.4.20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在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党政干部的违纪违规案件。

三、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或部门(在具体某个部门的以部门为主,不在某个部门的以乡镇、街道为主)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搜集,监测、搜集的主要事项有:群体性事件的组织人、涉及人数、单位或住址、发生时间、反映的具体问题和要求、事态动向等。

3.2 预警支持

3.2.1信息报送一般采用电话报送等快捷方式,

随后再作书面汇报。报告程序为:现场人员→乡镇、街道(部门)主要领导→应急办、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3.2.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手机、值班电话或住宅电话必须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畅通;群体性事件处臵完结之前,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随时通报有关情况。

3.2.3应急办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和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核实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四、处置程序

4.1 首接反应和先期处置措施

4.1.1涉事单位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点,主持分管领导和原办事(案)人员召开紧急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答复意见,并要亲自做闹事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

4.1.2 成立现场指挥部。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涉事单位(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临时指挥

部,临时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现场处臵,市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到达后,由领导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长一般应由公安局长或公安机关其他负责人担任,并将现场处臵情况随时报告总指挥部。

4.1.3所属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带领工作组到现场参加处臵工作。

4.1.3.1准确摸排群体性事件组织人员的详细情况,包括组织人的家庭成员及其社会关系,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4.1.3.2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闹事人员所属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其他群众参与闹事,控制群体性事件规模不再扩大。

4.1.3.3进行劝导,分化瓦解闹事人员,疏导带离能够疏导带离的人员。

4.1.4市委组织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情况,适时组织与闹事人员同村(社区)或同乡镇(街道)以及具有特定关系的党政干部赶到事发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参加处臵工作。

4.1.5市公安局负责处臵现场情报信息的搜集,及时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情报信息。并对现场实施动态

监控,可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4.1.

5.1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4.1.

5.2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4.1.

5.3制止未经批准在现场进行的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收缴有关影视资料。

4.1.

5.4设臵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

4.1.

5.5依法使用各种技侦手段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臵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

4.1.

5.6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4.1.6市交警大队负责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4.2加强反应和现场处置措施

4.2.1市公安局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迅速组织足够的警力(一般要求警力与闹事人员的比例不小于2:1)和必要的装备,作好应急处臵的准备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的预备机动力量也要做好随时出动增援的准备)。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令,公安局长或公安机关其他负责人直接带队在规定时间内赶赴事

发地,立即实施全面具体的现场应急处臵措施。现场处臵由公安局长或公安机关其他负责人直接实施。

4.2.1.1市人民政府领导或责任部门负责人通过广播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有关问题,争取教育大多数群众,孤立少数为首非法分子。

4.2.1.2公安机关发布命令或通告,限定时间,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迅速疏散。

4.2.1.3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依法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

4.2.1.4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起哄的人员,立即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4.2.1.5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予以拘留。

4.2.1.6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4.2.1.7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秩序。

4.2.1.8及时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勘察、

勘检,加强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对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骨干分子,应予以警告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要紧密配合,坚决贯彻湘公通[2006]120号文件精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2乡镇(街道)工作组在强行处臵过程中,负责清理现场并及时遣送闹事人员。事前要备足闹事人员返回转移的车辆,在返回转移过程中,一般不停车吃饭、休息等,力争全程直达目的地。

4.3 扩大应急和联动反应措施

4.3.1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报请总指挥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调集各种处臵预备机动力量、资源进行增援。

4.3.2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城管局的预备机动队,接到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应及时组织力量增援。根据需要,市消防大队和市武警中队要及时调动警力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4.3.3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根据各自在处臵群体性突发事

件中的职责及时开展工作,直至整个事件结束。

4.4 基本保障

4.4.1通讯保障。为确保通迅畅通,指挥有力,市公安局要预备好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和现场指挥的扩音器材。

4.4.2相关责任单位要预备好各种特需车辆和设备。包括医疗救护、消防、分散转移人员车辆,录音、摄像等取证工具。

4.4.3队伍保障。相关部门要相应制定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人。

4.4.4协调配合。在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各尽其责,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有权征用、调用社会资源。

4.4.5新闻报道。对外报道、宣传必须得到应急领导小组的批准,由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4.5 联络协调

接到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应急办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迅速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立即组织力量,落实责任,做好随时出动参与处臵的准备。各

单位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人员、车辆、器具等的准备调度工作。

五、善后处理

5.1 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乡镇、街道和涉事单位应进一步做好工作,解决遗留问题,消除隐患,防止反复。

5.1.1造成人员伤亡的意外事故,因需要急救危重伤员和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在受害方无力自救和责任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或暂时无法查清责任人的情况下,由乡镇、街道和涉事单位牵头,筹集垫付资金,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000元。

5.1.2派出工作组深入群众中做工作,消除误解,争取群众,控制局势,防止个别骨干人员再次煽动串联,酝酿新的事件。

5.1.3对可能导致事态反复的不安定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5.2 乡镇、街道和涉事单位进一步解决好群众的实际问题。

5.2.1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尽快兑现,不得失信于民。

5.2.2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

没有落实到位的,应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

5.2.3对因群众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或诉求合理但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2.4对有关政策措施不够完善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5.3 依法及时对有关人员作出妥善处理,以此教育干部群众。

5.3.1对负有重要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严肃处理到位,并公之于众。

5.3.2对从现场带离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5.3.3对违法犯罪人员应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打击。

5.4 建立群体性事件平息后的定期回访制度。应急办要对群体性事件事后回访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督促检查。

5.5 建立重大群体性事件处臵工作总结报告制度。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臵及善后工作结束后,有关乡镇(街道)或责任单位应分别进行总结并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六、奖励与惩处

6.1对在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由应急办申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后,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报市委、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6.2对不按预案要求,行动迟缓,不积极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3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6.3.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6.3.3因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接待群众过程中推诿责任或对信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6.3.4暗中指使、幕后操纵群众集体上访、闹事,

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七、附则

7.1 本预案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7.2 本预案由市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解释。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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