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办理指南

陕西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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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陕西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第一款“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三、申请资料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1.申请资料目录:

⑴申请审批的请示文件;

⑵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批复;

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⑷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⑸要求进行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的项目,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2.资料说明

⑴申请审批的请示文件

要求:申请文件应为正式的红头文件原件一份,文件中应留有联系方式。

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说明:要求2份,申请报告是在环保部门召开现场验收会以后填写。

⑶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要求:要求一份,由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编制。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1.申请资料目录

⑴申请审批的请示文件;

⑵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申请资料说明

⑴申请审批的请示文件

要求:申请文件应为正式的红头文件原件一份,文件中应留有联系方式。

⑵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要求:加盖本单位公章,按照填表要求填写完整,要求一份。

四、审批内容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

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五、许可审查期限:30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说明

1.本验收申请替代我部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仍执行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

2.本验收申请表一、表二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验收前填写,表三、表四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现场检查后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本验收申请一式两份,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随验收审批文件一并存档。

表一基本信息

表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注:表二中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其批复,就项目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和措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编号:

注:此表除负责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栏外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在表格右上角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编号:验收类别:验收报告;验收表;登记卡审批

废水中污染物浓度:毫克/升;废气中污染物浓度:毫克/立方米

注:此表由监测站或调查单位填写,附在监测或调查报告最后一页。此表最后一格为该项目的特征污染物。其中:(5)=(2)-(3)-(4);(6)=(2)-(3)+(1)-(4)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填写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是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监测单位、调查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作为环境管理的台帐和信息统计的基础表格。编号、审批经办人由环保审批部门填写。

建设项目名称──使用此项目立项时的名称,若名称多于30个字,则酌情缩写成30字以内(两个英文字母可看成是一个汉字)。

建设地点──必须填写到建设项目所在的县级地名(便于代码识别),若是在一个地区内多个县建设的项目,则填写到地区名,同理,若是在一个省内多个地区建设的项目,则填写省名,不再设立《多地区》选择项。

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注册时的名称,若名称多于25个字,则酌情缩写成25个字以内。

行业类别──按原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司关于行业类别的规定。

项目性质——可在所选项中划钩表示。

控制区──指淮河(分为干流、支流)、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验收监测部门或调查单位、环保验收审批部门──均使用注册时名称,若名称多于25个字,则酌情缩写成25个字以内。

投资总概算──采用可研审批或初步设计审批中的工程总投资。

设计生产能力──指原设计的生产能力,或建设规模。

实际生产能力──指验收时,达到的实际生产能力。

新增废水处理能力──是指建设项目新增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

新增废气处理能力──是指建设项目新增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能力。

原有排放量──是对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而言,指项目改扩建、技术改造之前的污染物排放量。新建部分产生量──指新产生的污染源强量。

新建部分处理削减量──是对新产生量而言,经处理后,污染物削减的量。

以新带老削减量──是对原有排放量而言,经“以新带老”上处理设施后,污染物减少的量。

排放增减量──是指新建部分产生量-以新代老削减量-新建部分处理削减量。

排放总量──是指原有排放量-以新代老削减量+新建部分产生量-新建部分处理削减量。

区域削减量──若排放削减量为正值,即排放量增加,为保证区域污染物总量不增加,应从区域削减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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