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内容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内容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内容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内容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隐蔽的商品仿冒行为,是在外观上故意向相同或类似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靠近,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特点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

识产权的范畴。

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用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具体的外在形态,如月饼的包装上可以直接用月饼的图案,香皂的装潢上可以直接突出“滋润皮肤”的字样;

第二,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通过富于美感的图案、色彩和造型装饰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不需要一定具有显著性,只要能够达到促销利购的目的就可以了,这一点与商标最为不同,商标应当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如恭贺新禧、福字等一些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

第三,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知名商品除外),不能够禁止其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和装潢,由于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的文字和图形一般不以区别性为主,其包装和装潢只由一家独占显失公平;第四,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可以随着市场需要随时变更图案和文字,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在实践中的保护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3号令)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这样阐释: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可以肯定的是,侵权行为中知名商品的认定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仿冒行为紧密相连的。如果不发生仿冒问题,认定知名商品毫无意义;如果发生了仿冒行为,造成了购买者的误认,而又不认定知名商品,结果只能是对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放任不管。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

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是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和装潢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相关立法的保护我国目前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对“知名”和“特有”虽然在司法解释中都有进一步规定,但是阐释得都比较模糊,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时确定侵权行为时要困难一些,因为一般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不受保护,要想确认侵权,必须先确定被仿冒商品是知名商品,并且该包装和装潢是特有的而不是通用的等等。当然,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将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包装和装潢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但是只能保护十年时间。国外的商标法中往往含有关于立体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得知名商品的所有人可以将其特有包装和装潢进行注册来主动保护和事前保护。我国现在只接受平面商标的注册,虽然包装和装潢上的有些文字和图形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就整体包装和装潢来说,知名商品所有人却无能为力。立法机关进行《商标法》再次修订

包装装潢设计说明书

好乐多儿童饼干软包装装潢设计说明 一、包装装潢设计内容 好乐多儿童饼干的五种软包装设计,其中包括图形、文字、色彩的设计。 二、具体的设计步骤 1、市场调研 时间:09年6月8日 地点:洛阳大张购物广场、沃尔玛超市 超市货架上的饼干种类繁多,从包装样式的变换到包装结构的不同,各类包装琳琅满目。儿童食品的包装尤其以它鲜艳的色彩,独特的外形吸引孩子的眼球。 图1所示,这是一款“旺仔小馒头”的包装设计,商标用红黑搭配既突出商品的品牌,又使整款设计色彩鲜艳。“小馒头”这三个字用的字体能体现儿童的感觉,下面的旺仔图案,既生动又活泼,符合儿童的心理。 绝大多数儿童在能认出自己姓名之前,就已经认出和划分品牌标志。通过精心设计儿童用品的包装,使其适应儿童的需要,体现时代特色和盛行态势,具有能引起年轻人共鸣的时尚和前卫风格,这样就完全能支吾这些挑战,并在这个有利可图的市场中获得可观利润。 图1 旺仔食品图2 外国儿童食品包装图2所示,这款儿童食品包装设计,视觉效果很有震撼力,我们从包装颜色上就能感觉到其口味及品质。很明显,包装色彩能把食品

的味觉感表现出来。现在市场上儿童食品包装从食品本身固有的颜色出发,对其色彩进行提炼与升华,看上去更加五彩缤纷、生动活泼,很能吸引儿童的视线。在色彩设计上。儿童食品就大多采用鲜红、嫩黄、金色、苹果绿、淡紫或玫瑰色等。因为三原色、对比色搭配比较适合儿童的视觉心理,也能影响到儿童的色彩记忆。包装色彩直接影响到儿童对食品口味的选择,因而要在理解色彩味觉特点的基础上进行色彩设计。包装色彩的运用,是建立在对色彩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并不代表它是永恒的、一成不变的,我们应该在新的形势下有所创新和突破。传统观念认为应多用易于产生食欲的暖色调理行设计,例如:卡夫旗下的”OREO”饼干,大胆运用蓝色和紫色的搭配包装,给人一种独特的口感。因此,可以尝试一些新的色彩搭配,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突破创新。 儿童食品无论是外包装或是食品本身、造型都呈现多元化发展,因为其可爱的样子,不但吸引了作为消费者的儿童,而且这些食品的购买者——成人也觉得有新意。这些美味的食品配上可爱、富有新意、功能多元化、绿色的包装,不再仅仅是让你运动嘴巴、填饱肚子的简单意义上的食品。儿童食品是所有食品中包装设计最绚丽、新颖、功能最多样化的,这是因为生产企业和包装设计者很好地抓住了儿童消费心理的结果。儿童食品运用无声的色彩语言、造型语言,在吸引儿童好奇眼光的同时,也说服家长为其掏钱购买。 儿童会先注意图案,后注意文字;先注意彩色的,后注意黑白的;先注意对比强的,后主义对比弱的。因为儿童对食品包装感觉的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他们易于接受视觉信息的特点,他们对对比强烈的、色彩的、运动的、造型独特的包装更感兴趣,并能据此对包装内食品的良好味道和优秀品质产生联想。由此可见,在琳琅满目的儿童食品包装中,要获得儿童的认知,主要是通过外形结构和图形色彩起作用。 此外,还可以利用直观的表现,即直接表现产品本身色彩,例如各种儿童食品可以用橙、葡萄紫、草莓色等水果的天然色彩,巧克力食品利用巧克力色等,使儿童可以通过色彩直接想象到食品的成分和味道。 味觉的口感强弱特征,如松软、顺滑、黏稠等主要通过色彩的强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结合处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和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加强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信息沟通,保证认定标准一致。 第六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待定,商评委要求增加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类型) 第八条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八条提出的认定申请,作出立案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对案件事实及有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的基础上,对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请示、经审查的案件材料副本(含立案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英文为trade mark 或brand ,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 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商标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有些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1] 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因为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才会被公布、认识和了解,但它不一定是注册商标。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信赖和喜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式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原则和依据,认定的标准对于更好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受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国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大致有两类: (1)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单一标准,即以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惟一标准。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则一般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以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为依据来认定驰名商标。(2)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多重标准。如1996 年1 月实施的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关商品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 ②有关商标在既定的商品或服务已使用的时间及范围; ③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 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地域; ⑤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即客户的广度; ⑥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⑦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2] 我国《暂行规定》兼采了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其第2 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应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一标准。同时,其第5条又用列举式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7 个标准。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规定如下: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

知名商品的认定与保护

知名商品的认定与保护 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老干妈”)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老干妈”)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而尘埃落定。但是由于该案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损害赔偿的计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事由、权利与利益的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而使得该案显得尤为复杂。 该案的关键所在还是在于权利冲突的问题。此案的权利冲突涉及两个外观设计之间的权利冲突,也涉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之间的冲突,还涉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之间的冲突。但是由于此案的案由是不正当竞争,因此,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而不是其他两种权利的冲突。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成功的,没有过多纠缠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考虑贵州老干妈的产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从而认定其是否享有的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法益。当然,法院也并非没有考虑湖南老干妈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抗辩事由,但是通过简明扼要的阐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案中许多问题的解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二审法院恰当地把握住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衡量及公平的问题,很好地解决了本案的处理。现就有关问题评述如下: 一、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 在本案中,贵州老干妈提起诉讼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而法院也正是引用这一条作为实体法上的依据作出相应的判决。因此对贵州老干妈的产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就成为本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的重要前提。 在这里,首先需要澄清的一点是,由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通过注册公示于众受到法定保护的权利,因此法律并不保护所有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而只是对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提供这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而对于非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并不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同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对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实际上也不是将其视为一种权利,而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法益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而已。当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往往将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视为一种权利。1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国家工商总局曾经颁布一个行政规章,即《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在这个行政规章的第4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了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在答辩状中多次提到,对于知名

包装结构与包装装潢设计

浙江省200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包装结构与包装装潢设计试题 课程代码:0071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创造性思维开拓的途径:挖掘思维潜力、经验积累与思维扩散、___________、借鉴与创新。( ) A.逻辑思维 B.形象思维 C.逆向思维 D.思维空间 2.___________是用粘合剂连接不同的面或其他附加部分的结构形式。( ) A.粘合 B.粘接 C.粘结 D.粘连 3.系列化包装设计的作用:宣传了品牌、有利于产品的发展、具有良好的___________、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 A.视觉效果 B.信誉观念 C.信任感 D.陈列效果 4.___________是纸盒的各个面相互间进行锁扣连接的结构形式。( ) A.镗扣 B.连扣 C.结扣 D.接扣 5.___________是指包装设计在具体的市场环境下,对消费者进行直接的视觉传达的一种方式。( ) A.直观展现 B.明确表现 C.直观表现 D.直接表现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包装设计的流程。 2.简述包装的材料。 三、综合应用设计题(本大题共70分) 题目:“翩舞”丝巾包装的结构和装潢设计 (1)手绘包装结构平面图一张(20分) (2)根据包装结构平面图,手绘包装装潢设计图一张(50分) 设计元素包括:①题目:中文字体和英文字体 ②标志 ③说明文字 ④色彩 ⑤图形 ⑥编排 (3)要求:①画面要求:左1/3画面为结构图,

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有什么区别

著名商标概念解析及优势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其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业务宣传上,其所指商品将被视为知名商品。 任何人不得将著名商标或其近似商标用于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上;也不得使用著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或装潢。在与著名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运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元素,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若有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会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当然,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著名商标会得到更多的保护,也更加容易维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著名商标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也经常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活动。著名商标还有益于扩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能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是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重要推动力。 驰名商标概念解析及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1、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其他公司也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公司名称注册。 2、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根据其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在实际执行中,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有统一备案和公告。即便有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工商局一般也会主动不予核准注册。而由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会得到工商局的主动保护,只能在侵权情况发生时,由其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3、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 1、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则是由省工商部门认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张俊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臧宝清共同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主持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闫实:《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两个需要:一是执行新《商标法》做好相关案件处理的需要;二是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工作需要。 具体来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原《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原《规定》)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着重要意

义。原《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规定》令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因此,工商总局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进行了修订。 主持人:请问如何理解商标评审案件中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 臧宝清:商评委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业机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系争商标系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朱理——最高法院裁定吉林文史出版社诉华文出版社图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知名商品的认定需要考量各种因素综合判定,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其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案情吉林文史出版社自2004年取得美国作者约翰·格雷博士授权,在中国内地范围内独家出版其作品,中文名为《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该书封面以两张大幅男人、女人头像图片为背景,图片为黑白色,封面整体呈现蓝绿色。封面中间是中文书名,封面顶端是宣传语,中文书名的左上角是美术体的英文书名,中文书名的正下方是全球最畅销图书被翻译成40多种语言的宣传语。该书封底呈黑绿色,上部以美术体标示英文书名,中间是宣传语,然后依次引用有关外文报刊对本书的评论。2006年、2007年、2009年在中国图书商报统计的各地书店畅销书排序中,本案图书均榜上有名且销量较大。华文出版社于2010年1月出版翟文明编着的《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大全集》一书。该书封面上的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字体显着突出,大全集字体相对较小。该书封面在装饰图片选择、位置排列、颜色搭配以及封面和封底的中英文文字、宣传标语的选择、排列布置等与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非常接近。同年7月,吉林文史出版社在长春联合图书城购买华文出版社出版的被诉侵权图书两本。吉

林文史出版社以华文出版社侵犯其本案图书着作权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文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裁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文出版社未侵犯吉林文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但是华文出版社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近似的名称和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华文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使用《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大全集》名称及其封面封底设计的图书,赔偿吉林文史出版社20万元。华文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应予调整。改判华文出版社赔偿吉林文史出版社10万元。华文出版社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裁定驳回了华文出版社的再审申请。评析本案是涉及仿冒行为的典型案件。实践中,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较为多见。该类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于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一、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首先,关于知名度的把握。实践中商品知名度的把握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为需要该商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另一种则认为仅需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即可。正确把握商品的知名度,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立法目的。商品的知名性是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重要门槛。知名性要求的本质在于,在商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除一些特殊

包装结构与包装装潢设计 参考答案

包装结构与包装装潢设计作业题参考答案 包装结构预包装装潢设计作业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D 2、D 3、B 4、B 5、C 6、D 7、B 8、C 9、A 10、C 11、B 12、B 13、C 14、D 15、A 16、B 17、B 18、D 19、D 20、D 21、D 22、D 23、C 24、A 25、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CD 4、ABCD 5、ACD 6、ABC 7、ABC 8、ABCD 9、ABCD 10、ABC 11、ABCD 12、ABCD 13、ABCD 14、ABC 15、AD 16、BCD 17、BD 18、AC 三、填空题 1. 图形设计、文字设计 2. 包装装潢设计 3. 立体造型、包装样式 4. 商品的属性 5. 宋体字、粗黑体、绍线体 6. 具象图形、抽象图形 7. 插图、摄影技巧8. 装饰图形9. 形象代言人10. 主题明确、言简意明 11.图形、文字、空白12. 图形设计、文字设计13. 防护功能、装潢功能 14. 图案、情谊15. 品牌信息16. 人性化设计17. Photoshop 18.包装19. 包装容器造型设计20. 定位设计21.包裹 22.法国23.宝洁24.以人为本256、厚板纸盒方型、多棱型、特殊异型盒。折叠纸盒26、象图形,装饰图形。27、品牌、产品 28、促进商品销售 29、变化与统一、对比与调和、整体与局部、生动与稳定、视与错觉。30、箱、桶、罐;金属、陶瓷;食品、饮料、日用品等;充气、收缩 31、容纳、保护、便利、促销32、容器造型设计、装潢设计。 33、技术、形式、画面构成34、直观、感染力强 35、189136、可口可乐37、生产者38、品牌 39、箱体造型、内部结构、封口 四、名词解释 1. 适量包装:主要是指采用单件适量的包装,以方便各种不同的需求,也是为了控制一次性使用的数量,以避免有些产品一次消费不完而造成浪费。 2.系列化包装:是国际包装设计中较为普遍和流行的形式,它是一个企业或一个商标、牌号的不同种产品,用一种共性特征来统一的设计。 3.成套包装:是指将不同种类的商品或相似种类的商品进行成套包装的形式,它的对象可以是一起生产、一起陈列、一起销售、一起使用的。 式:就是实点广告或现场广告方式,通过纸盒结构的部分增加或延展.使纸盒结构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又具有促销功能与展示效果。 5. 原始形态的包装:这些未做加工或仅做简单的加工就被用来盛放或贮存生活必需品的自然物,就是原始形态的包装。 6.间接表现:是比较内在的表现手法,即画面上不出现要表现的对象本身,而是借助于其他有关事物来表现该对象,这种手法具有更加宽广的表现余地,在构思上往往用于表现内容物的某种属性或牌号,意念等。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7月3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品“品牌”的内涵及其法律保护

商品“品牌”的内涵及其法律保护“品牌”的法律价值人类精神活动的特质可以越来越多地脱离人自身而存在、固化,并转化为巨大的物质财富,这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品牌”的勃兴即是这一特点的突出表现。“品牌”既是商品的精神形态,又是人格的固化形态,它为作为“商品”的“物”打上了鲜明的人类精神活动的标记,并表明在现代人对“物”的消费的表象之后,仍是与他人精神活动和精神特质的交往。这也是对“品牌”的法律保保护的根基所在。“大红果”的争讼大红果冰棍是京城人熟识的一种冷饮,而在刚刚过去的这个冬天,大红果却在另一个场合悄悄地升温。这个场合就是围绕着大红果冰棍的包装装潢展开的法律争讼。这场争讼发生在最初推出大红果冰棍的美登高旗下三家公司和另一家生产大红果冰棍的企业之间。美登高投资有限公司为大红果冰棍提供了配方、商标和包装装潢,但在2002年大红果冰棍转换生产者前后,另一家冰棍企业也生产大红果冰棍并使用了与美登高大红果冰棍视觉效果近似的包装装潢。这引起了改换生产厂家后的美登高大红果冰棍是否具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作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不受仿冒的权利,并由此引发了对于商品“品牌”的法律思考。商品与品牌的同一性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品牌”一词已为人们耳熟能详,“品牌”也逐渐渗透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和开支的对象日益从物理形态的商品转向商品背后的“品牌”;对于商家而言,打造“品牌”则是营销成败进而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与“品牌”的重要性相一致,与“品牌”有关的各种纠纷也成为当代企业间侵权纠纷的主要类型。然而,倘若人们稍加留意则不难发现,在日常生活中如此重要的“品牌”,在法律中却没有相对应的术语,亦找不到保护“品牌”的专门法律。因而,这不免令人疑惑:对于作为现代企业生命线的“品牌”,法律究竟是如何保护的?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涉及到“品牌”在法律意义上的内涵。“品牌”一词具有较广的“族系”,商品、服务乃至报纸、期刊、学院等等均可从广义上谓之拥有“品牌”,其中商品“品牌”是最典型的,以下试从商品“品牌”入手对“品牌”的法律意涵作一解读。商品“品牌”是相对于商品“实物”而言的。商品实物是以物理形态出现的商品,而“品牌”则是可以脱离于商品实物而存在的商品的精神形态。一种商品之所以能形成“品牌”,是因为在该种商品形成的过程中,因其独特性的配方、选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流程等等而具有了某些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独特的内在品质,这种独特的内在品质构成了商品“品牌”的实质内涵。正是这种独特的内在品质在市场上将一种商品与其他的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为了使具有独特内在品质的商品在市场上易于为消费者所识别,往往还需要赋予其区分性的外部标识,从而使该商品具有与同类商品相区分的外在特征。通过将某种指示性的外部特征与某种独特性的内在品质相联结,完整的商品“品牌”得以形成。[!--empirenews.page--] 可见,商品“品牌”由上述两个方面共同构成:构成“品牌”实质的商品特质和指示该种特质的商品外部标识。其中商品自身具有的特质是“品牌”形成的基础,是“品牌”的实质。正如劳动价值论所强调的,商品的价值是由凝结在其中的人类劳动所赋予的。这一结论对于商品的“品牌”而言,可谓恰如其分。无论商品内在的区分性特质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哪一个环节上形成的,究其根源都是其中人类劳动的独特性。劳动的独特性是由精神活动的独特性造就的,因而,商品的独特性归根结底是凝结于其中的人类精神活动的独特性,商品特质是精神特质的物化表现。从这一意义上,作为商品精神形态的“品牌”优先于物理形态的商品实物,“品牌”是商品中凝结的独特的人类精神活动的表征,商品实物则是“品牌”的物质载体。用作商品外部标识的文字、图案、颜色及其组合等等本身也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是这些精神成果的独特性使其得以具有显著的区分和识别功能。但当这些精神成果用作商品的外部标识时,其所包含的精神特质被商品所包含的精神特质所吸收,这些独特性的精神成果通过指示商品内在的独特品质最终指示了形成商品的独特性的人类精神活动。从上述对“品牌”的分析可以看出,“品牌”的实质是其中蕴含的人类精神活动的特质,因而,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品牌”代表了凝结在商品中的“物化”的人格。商品生产者通过“品牌”

浅谈商品包装与环境保护

浅谈商品包装与环境保护摘要:包装设计是现代商品营销的重要环节,保护大自然,维持生态平衡是当今人类面临的全球化重大课题。随着商品包装在商品经济中的重要性日显突出,包装工业也日益壮大,在大力发展包装工业的同时,要增强环保意识,提倡绿色消费。 关键词:商品包装环境保护环保意识包装改革 一·商品包装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的花色品种日益增多,商品包装也显得日益重要。包装已经成为商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领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包装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商品在市场流通中的价值。最初的商品包装主要是为了方便顾客携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商开始认识到,商品包装是时尚的象征,是品牌的象征,更是身份的象征。于是他们赋予包装商品独特的个性,而且也为商品建立了完美的形象。当前,包装已经成为商品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一种最直接的竞销手段。包装是商品向顾客的自我展现,包装的好坏已成为消费者判断商品质量优劣的先决条件。 二·包装工业对环境的影响: 随着包装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重要性日益加大,包装工业规模也日益扩大.尤其近些年来广泛使用的一次性包装和轻型塑料包装材料,消费者用过之后随手扔掉,形成了大量难于处理的垃圾,带来环境污染问题。因此环境保护成了21世纪的一项世界性话题,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将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重要的

社会公德。由于环保意识的高涨,世界范围正兴起一项史无前例的“绿色革命”。包装工业也面临着一种新形势,即发展包装工业要同时考虑环境问题,使包装与环境两者协调起来。 由于环境问题的突出,包装的改革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的需求,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做好包装,赢得更多利润的同时要保护好环境,是包装与环境更好的协调。 三·包装改革的措施 1 包装材质方面 在材质的选取上,尽量选用易于处理的包装材料并积极开发新的包装材料。随着欧美发达国家兴起“绿色包装”的潮流,不少企业已开发出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包装材料,并已取得一定成效。纸浆成型包装正在逐步代替难于降解的塑料材料。另外也开发新型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材料。例如可口可乐公司使用的玻璃瓶,它代替了部分不易降解的塑料瓶,在小吃店,旅馆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2 食品包装方面 开发可食性包装是一个新途径。众所周知食品包装是包装工业产品大户,占包装业的70%左右。食品包装废物对环境污染也最大。因此解决食品包装废弃物问题也是包装业的一大问题。当前食品包装工业正必起可食性包装,这是解决食品包装废弃物与环保之间矛盾的好办法。它追求的目标是制成一种不影响被装食品风味的包装膜。现在已经开发出多种。例如,我国有些冰淇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内容摘要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是商标研究中的一个特殊领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未作具体回答。因而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对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一些问题尚未达成一致,争论也较多。本文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前提和认定标准,以及特殊保护问题结合新《商标法》的具体内容作了一点研究,权做引玉之砖。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目录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1)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2~4 (一)认定方式.......................................................................1~2 (二)认定前提......................................................................2~3 (三)认定标准......................................................................3~4 (四)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完善和不足.. (4)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4~6 (一)世界性国际条约中的保护................................................4~5 (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 (5) (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5~6 1、特殊保护的理论基础……………………………………………….….5~6

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方式

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方式? (一)行政认定 1、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或者是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驰名商标,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2、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如果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范围相对较宽,如将“驰名商标”用做企业名称,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以及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一般来讲,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内容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内容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隐蔽的商品仿冒行为,是在外观上故意向相同或类似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靠近,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特点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 识产权的范畴。 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用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具体的外在形态,如月饼的包装上可以直接用月饼的图案,香皂的装潢上可以直接突出“滋润皮肤”的字样; 第二,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通过富于美感的图案、色彩和造型装饰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不需要一定具有显著性,只要能够达到促销利购的目的就可以了,这一点与商标最为不同,商标应当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如恭贺新禧、福字等一些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

第三,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知名商品除外),不能够禁止其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和装潢,由于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的文字和图形一般不以区别性为主,其包装和装潢只由一家独占显失公平;第四,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可以随着市场需要随时变更图案和文字,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在实践中的保护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3号令)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这样阐释: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可以肯定的是,侵权行为中知名商品的认定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仿冒行为紧密相连的。如果不发生仿冒问题,认定知名商品毫无意义;如果发生了仿冒行为,造成了购买者的误认,而又不认定知名商品,结果只能是对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放任不管。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 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是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商品包装设计》教案

《商品包装设计》教案 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商品的包装装潢的作用和包装的几种主要形式。 2.让学生将已学的装潢美术知识作一次应用性的练习,提高学生对装潢美术的设计能力和欣赏能力。 3.培养学生对装潢美术的兴趣与热爱生活的思想感情。 教学重点和难点: 1.重点:本课重点在于讲清包装盒的构造特点和用途 2.难点:在于如何使学生从平面设计转化到立体设计,并达到内容与图形相统一,解决造型符合陈设环境统一的问题。 教学步骤: (一)组织教学 1.检查学生的学习用品。每位学生须在课前准备小剪刀、铅笔、直尺,橡皮等工具,40cm×30cm白卡纸两张。 (二)讲解新课 1.出示包装盒,导入新课。说明每一面的平面设计图案,总结学习装饰画的目的在于应用。现在问题是怎样把平面设计应用到包装盒上。 2.商品包装的定义与作用商品包装是产品与消费者的媒介,它起着保护商品、介绍商品、美化商品、指导消费、便于储运、销售、计量等方面的作用。 3.怎样的商品包装能使消费者满意,怎样达到商品包装装潢的目的?提问,然后总结:(有以下特点)(1)介绍商品的名称,用途、性能和用法。 (2)形式新颖,具有视觉吸引力,同时方便消费者与同类商品进行直观比较。 (3)给消费者提供方便,包括携带、储存、使用以至保护、维修等。 (4)富有装饰艺术性,能为消费者增添美的享受。 4.简介三大类包装的特点和作用。 (1)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是以运输和保护商品为目的,一般采用木箱、瓦椤纸箱、箩筐、塑料袋等,将商品装入,其装潢可以从简。例:电视机的外包装,整箱的苹果等。

(2)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或“原包装”),是商品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外貌,其包装装潢要力求精美。目的是为了销售,除了保护商品外,还要起美化、宣传商品,方便商品陈列展销,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等作用。例:洗衣粉、牙膏、茶叶等。 (3)陈列包装(又称“展销包装”),是在销售包装的基础上外加宣传广告,或设置的包装盖能撑起来露出商品部分陈列,以增强对顾客的吸引力的包装形式。例:名酒包装,咖啡包装等。 5.包装设计的思路和要求: (1)思想性:符合经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 (2)商品包装的造型及视觉设计; (3)是选择简便、省时、省料的包装方法。 (4)是选择适合包装档次的包装材料。 6.包装盒的设计形成(分包装盒和包装袋)请同学回答所知道的几种盒的形式,然后总结: (1)折叠纸盒——是用厚纸制成的盒状容器。厚纸先按盒展开的图形裁切,并在折叠处作压痕(可用小刀背刻划),再折叠成可启口的纸盒(见课本第18页中的“曹素功墨汁”、“永生两用彩色笔”的包装盒)。 (2)扣盖式折叠纸盒——这是盒身和盒盖分离的折叠纸盒。在不盛装产品时,纸盒可折叠成片状,使用时拉开成盒,盖扣在盒子上。 (3)抽屉式折叠纸盒——又称屉匣盒,由盒身与抽匣两部分组成。抽匣像抽屉状要能塞进盒身(外壳),所以设计时盒身要比抽匣稍大一点,折叠后用粘合剂粘在折叠处的边角即成。 (4)手提式折叠纸盒——在包装盒体上装有提手,便于携带。(见课本第18页下图中的“宝宝桔味饼干”)。 (5)固定纸盒——形体比较固定的包装纸盒,一般用纸较厚,刚性比折叠纸盒强。 7.制作步骤: (1)构思立意:首先想好是为什么目的而设计;设计时,先要考虑放什么物品,决定它的高、宽、长;采用哪种盒子的形式,然后用铅笔画出折叠纸盒示意图。 (2)折盒:把示意图中的实线用剪力剪掉,把虚线用小刀背刻一痕迹,然后折叠盒。 (三)布置作业 要求同学设计并制作一只放置美术用品的专用盒,可在课后完成。 (四)学生做作业、教师巡回辅导

包装装潢设计

包装装潢设计 一、课型:工艺课 二、课时安排:两课时 三、教学对象:初中二年级学生 四、教具准备:范画、示范包装盒若干 五、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商品的包装装潢的作用和包装的几种主要形式。 2.让学生将已学的装潢美术知识作一次应用性的练习,提高学生对装潢美术的设计能力和欣赏能力。 3.培养学生对装潢美术的兴趣与热爱生活的思想感情。 六、教学重点和难点: 1.重点:本课重点在于讲清包装盒的构造特点和用途。 2.难点:在于如何使学生从平面设计转化到立体设计,并达到内容与图形相统一,解决造型符合陈设环境统一的问题。 七、教学具体措施: 1.教师在课外收集资料,以扩大学生知识面。 2.当堂示范以讲清包装盒的构造方法。 3.举例子说明图形,色彩和环境的关系。 4.让学生积极提意见和动手创造,提高学生创造能力。 八、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组织教学 1.检查学生的学习用品。 2.讲述上节课的作业情况。 讲解新课 1.出示包装盒,导入新课。说明每一面的平面设计图案,总结学习装饰画的目的在于应用。现在怎样把平面设计应用到包装盒上。 2.商品包装的定义与作用 商品包装是产品与消费者的媒介,它起着保护商品、介绍商品、美化商品、指导消费、便于储运、销售、计量等方面的作用。 3.怎样的商品包装能使消费者满意,达到商品包装的装潢目的?提问,然后总结:(有以下特点) 介绍商品的名称,用途、性能和用法。 形式新颖,具有视觉吸引力,同时方便消费者与同类商品进行直观比较。 给消费者提供方便,包括携带、储存、使用以至保护、维修等。 富有装饰艺术性,能为消费者增添美的享受。 4.简介三大类包装的特点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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