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劳动部关于颁发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安全管理劳动部关于颁发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安全管理劳动部关于颁发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1989年12月22日劳锅字(1989)12号)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为便于有关单位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准备工作,新规程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请将新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转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七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表1

------------------------------------压力类别|高压|低压----------|-----------|-------------公称工作压力|MPa|20201512.58 |53 2 1.61------|---|-----------|-------------水压试验压力|MPa|453022.518.812|7.5 4.53 2.4 1.5------------------------------------

第八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表2本刊略)

第九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十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十一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十二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十三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十四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材料

第十五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十六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十八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十九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二十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设计

第二十一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劳动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劳动局|||42|||||||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45|-----------|||↑|||劳锅局审字第××号|11|×劳锅审字第××号|||↓|||----------------|---|-----------||年月日|↓|年月日|------------------------------------|←……………170………………→|

第二十二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钢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二十三条设计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

表3

------------------------------------结构型式|热处理方式|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正火或正火+回火|0.75无缝结构|钢质|---------|-----------||淬火+回火|0.85|---|---------|-----------|铝合金|固溶处理|0.85----------|-------------|-----------焊接结构|正火或退火|0.80------------------------------------

第二十四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二十五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二十六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二十七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二十八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二十九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三十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三十一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制造

第三十二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三十三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三十六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和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四十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四十一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四十二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气瓶附件

第四十四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

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第四十六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备。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四十七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

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七章充装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第五十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第五十一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

第五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第五十三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前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第五十四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表4、5本刊略)

第五十六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

6.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定期检验

第五十七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

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气瓶改装。

第五十九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第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六十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然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六十一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

第六十二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六十三条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第六十四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厂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第六十五条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六十八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六十九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第七十条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七十四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1990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TSG_R0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 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

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减少各类安全事故 发生,保障公司人员、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资产、人员、电力、消防、防盗安全。 三.权责: 1.行政部: 1)组织实施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对全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改善措施并监督落实。 3)有权纠正违章指挥、作业行为,有权对违章行为和安全不合格部门进行处罚。 2.各部门: 1)对本部门辖区内的安全负全责,各部门应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部门内安全隐患的整改,事故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清查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 3.各岗位: 1)对本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工艺、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2)本岗位工作范围内发现异常情况或事故,要正确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人员进出管理: 1.公司前台有责任和有权力对人员进出进行身份验证。 2.公司员工进出公司必须佩戴厂牌,对没佩带公司厂牌的人员,前台应严格检查。 3.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外出,必须到前台领取《上班期间外出申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前台确认,方可外出。 4.研发、仓库、财务等重要部门,未经容许严禁入内。 5.外来人员一律在公司前台登记,前台通知公司接待人员接待客户,没有公司同事接待,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司,外来人员禁止从公司后门进出。 6. 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将离职人员名单提交行政部,行政部前台进行登记备案。 7. 没经行政经理或以上级别人员批准,外来人员禁止进入车间。 8. 公司接待、陪同人员对外来人员在公司内所有的行为负全责。 五. 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参观、摄像、拍照管理。 1.未经总经理/董事长办公室批准,严禁参观研发工程、财务、仓库等部门。 2.未经总经理/董事长办公室批准,严禁在公司内拍照、摄像。 3.参观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公司其他范围,须经行政部批准,方可参观。 4.政府部门检查,必须通过行政部批准。

办公室安全管理办法

办公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环境、安全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真正做到全员参与,进而确保环境、安全目标的顺利完成,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并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实施、监督。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安全管理,是指包括人身设备、交通、消防、环境卫生、防盗、用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人身设备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落实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开展检查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办公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办公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积极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损失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条员工在办公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办公设备和防护用品,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防止事故人身伤害; 第五条各部门的责任人应将本部门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安排、有检查、有奖惩、有记录。 (一)做到谁保养、谁检修、发现异常随报告,确保设备整洁、运转正常、性能可靠。 (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各岗位人员要恪守岗位、认真履

行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从而有效预防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员事故伤害。 第三章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六条驾驶员都必须时刻加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行车(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第八条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按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进行处理,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 第九条出车前驾驶员必须提前做好准备、保证足够的休息;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交通规章制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迅速与交警部门、公司取得联系,并极积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好问题。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和员工都有维护公司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报告火警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建立防火档案,明确公司防火的重点部位,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每年一次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消防和安保部门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资,保证安全通道和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第九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1安全管理制度发布令1.doc

1安全管理制度发布令1 广州市中宇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发布令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更好地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建立全公司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康。现制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经批准,现予发布。 望各级部门和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 广州市中宇有限公司 经理: 2007 年9 月日 第 1 页,共1页

1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7 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大东坡公司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确保安全环保责任制与目标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大东坡公司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起草、审核、下发、签订、保存、监督落实等管理工作。 3、依据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13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令第9号 3.3《安全环保责任制与目标管理程序》LM-P/AQ-02 4、职责 4.1主管安全环保副经理负责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审批、签订工作。 4.2安全环保科负责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起草、拟定,下

发工作。 4.3安全环保科负责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 作。 4.4安全环保科负责督促公司各部门安全环保目标管理实施落实情况。 4.5车间负责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分解及班组签订工作。 5、工作流程 本管理制度所包括的工作事项有:公司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管理、车间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5.1公司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管理 每年年初,由安全环保科依据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大东坡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分解,并制定《大东坡公司年度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书》LM-DDP-S/AQ-01。经公司主管副经理、经理审批生效。由公司经理与各部室、车间第一责任人签订《大东坡公司年度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书》LM-DDP-S/AQ-01,签订后安全环保科及各车间各保存一份。 5.2车间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

办公楼安全管理制度

办公楼安全管理制度

办公楼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楼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确保各办公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办公室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办公室的安全管理。办公室其他人员为第二安全责任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加强自身安全观念。第一安全责任人要定期向本办公室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加强法制观念,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能力,督促、检查本室人员做好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集团综合办公室报告。 二、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办公室内要时刻注意用电的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上报部门领导审核批准,以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 三、要加强防火安全工作。不准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办公室,办公室内不准堆放杂物和焚烧废弃物,公共区域禁止吸烟,保持办公室干净、卫生、整洁,杜绝火苗滋生。 四、要加强防盗安全管理。 (一)工作时间内注意保管好现金、手机及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看到陌生人要过问,发现形迹可疑的人要向集团综合办公室报告,谨防盗窃案件的发生。如无特殊情况,严禁将非本公司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

(二)办公室内严禁大量存放现金、存款单、有价证券及其它贵重物品。确实需存放重要档案资料、仪器设备和涉及收费及有现金往来的办公室,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有报警装置的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发现有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公司保卫部。办公室无人时,要将其设定在工作状态,确保其发挥作用。 (四)非正常工作时间办公楼启用门禁系统。门禁系统启用期间:员工凭门卡进出办公楼,并随手关门;非本楼人员需征得本楼员工的同意,并在其陪同下进出办公楼。 (五)办公楼所有办公室钥匙和大门门卡由总经办统筹管理、更换和复制,任何人不得随意复制或转借本办公室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员工离职时应将钥匙和门卡交回总经办;钥匙或门卡遗失时,应立即向总经办报备。个人办公桌、橱柜的钥匙要随身携带。 五、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随手关门。每天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关闭电灯、电源,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六、定期对办公楼内的门、窗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如有破损,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修理或更换。其中各办公室内由安全责任人负责,公共场所由公司保卫部负责,专用设备由专人负责。 七、办公室发生盗窃案件或火灾等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杜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000年12月31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5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7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l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8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 表1 (MPa)

安全管理制度发布通知

xx安字第[002]号 关于发布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专业、单位部门: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发布《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013年9月20日开始执行,请各部门参照执行。 xx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0日

附1.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附2.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附1.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2、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3、组织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包括安全保证、安全监督,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等)。 5、研究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设备缺陷等。 6、审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办法。 7、从物资和资金方面为安全生产保证和监督两个体系提供保障。 8、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9、组织公司生产事故调查,审查公司事故调查报告并报总经理批准。 10、定期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评价,实施有效的奖励或惩罚。 11、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安技部.

4、审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附2.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直接对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工作的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 2、召集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3、组织编写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制度、办法。 4、编制月度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5、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安全 生产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 6、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7、承办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和工作。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1、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二、术语 危险作业: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三、危险作业范围 3.1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3.2带电作业; 3.3高处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3.4大型吊装作业; 3.5其他危险作业。 四、各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4.1 高处作业: (1)从事高处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在室外进行作业时遇到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5)梯子不得缺档(或霉烂),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0m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用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60-70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上通道外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网栏。 (6)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即安全网、安全带等)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并在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4.2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4.2.1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3、熬沥青、铁锤击物件(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4.2.2 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1、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沈阳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章防火检查、巡查 第四章防盗安全管理 第五章防诈骗 第六章电梯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国源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沈阳人员、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办公区的照明灯、电脑(包括显示器)、打印机等设备不用时随手关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所有电器开关;下班后要关闭所有用电设备,并关好门窗。 第四条办公区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如有加班情况,最后一个离开公司的员工关闭所有照明灯。 第五条员工使用各类电器时,应遵守相关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违规操作,以保障用电安全;凡因使用不当、违规操作、乱用电器设备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设备损坏等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热水壶、电暖宝、电风扇、台灯、加湿器等一切个人电器设备不允许在办公场所使用,以防跳闸,重则引起火灾。 第六条办公区内各电器设施若出现异常现象,或嗅到电线胶皮糊味,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领导,安排电工人员解决,及时通知物业,严禁自行处置。遇停电,应利用手电筒等照明工具,首先检查内部配电开关、漏电保护器是否跳开。 第七条打印机、扫描仪、制图仪等大型设备,闲置时应切断电源,杜绝用电器处于待机状态。个别电脑彻夜工作不关机时,员工下班时应及时切断显示器电源。员工下班时应随手关闭饮水机加热功能。.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 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关于下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 的通知 各部、室: 本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已经酒店总经理办公会第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从2007年10月10日起执行。 2007年10月10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 国际饭店 2007年10月10日

目录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3)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 四、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6) 五、安全生产考评和奖惩制度 (7) 六、酒店餐饮部卫生管理制度 (8) 七、易燃易爆、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9) 八、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0) 九、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1 十、电梯机房管理规章制度 (12) 十一、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13) 十二、安全警示制度 (14) 十三、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5) 十四、消防监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16) 十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7) 十六、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18) 十七、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9) 十八、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20) 十九、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21) 二十、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22) 二十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3) 二十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4) 二十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25) 二十四、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26) 二十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7) 二十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28) 二十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9) 二十八、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30) 二十九、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31) 三十、培训考核登记表(附表1) (32) 三十一、安全检查记录(附表2) (33)

1.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日月年 签发人: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3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4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6 、7 ) 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验收、使用管理制度(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8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0 、卫生防疫制度11 12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救援演练制度13

参考资料 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一、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要根据企业制度的安全工作计 划,有步骤地开展安全工作,积极创省、市级安全文明达标工地。 ,安全事故,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品,控制四级(含四级) 保证单位的因工负伤频率在市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内的指标。

认真落实学习安全,(三级教育)加强对工人的全员安全教育三、 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岗位操作规程,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 四、坚持对作业的班组及每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分部分项交底 工作,使用职工结合本工种的操作规程熟悉作业环境,做到不野蛮施 工。 五、对照单位的安全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到每位安全管理人员, 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 六、加强对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文明施工、卫生管理工作,为职 工创造一个良好工作、生活环境。 七、每季度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奖罚分明,以推动安 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一、在公司内实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保证金标准公司为 元,并按下列办法进行管理。3000元,项目部50 00 二、当年无重大死亡,设备事故、或检查评分标准达到合格以上 者,所收保证金年底全部返回。 三、当年发生重大伤亡、设备事故或依检查评分标准考核没有合 %。15格者,分别扣其保证金 四、当年未完成公司下达创建市安全标准工地指标者,扣其保证 %,在公司下达指标中,全年未创建一个合肥市安全标准工地者,5金 %。15扣其保证金 五、发生伤亡或重大设备火灾事故,隐报或借故延迟报者,经举

办公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办公室安全管理责任书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办公室安全管理责任书为了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明确有关责任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各种影响学校安全和稳定的隐患,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和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特与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强化“没有不可预防的事故”的安全理念,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提高项目部总体安全生产水平,确保项目部全年施工安全生产,特制定《2011年度办公室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特大恶性事故和政刑案件,控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和国家关于道路交通、劳动、消防安全的法规、条例以及《杭州技师学院安全生产与教学管理工作责任制》、《杭州技师学院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产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

产的安全,确保学校持续、稳定地发展,甲乙双方特签订杭州技师学院(杭州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1、禁止使用高电热功率设备; 2、电水壶、电暖气等电热设备使用要经学校总务处和安全办审批。严禁未经批准和电器线路不符合使用规范而擅自私自使用或挪用。使用中,要有人看管。 3、空调、电风扇、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饮水机等电器设备严格按 使用规范进行操作;严禁在无人环境下使用。本着谁是使用者和当值人员负责的原则,做好电器设备的使用交接工作。严防使用中,设备无人管理,设备停用或下班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即拉闸或拔掉电源插头。 4、严禁私拉电线。 5、办公室内使用小功率充电等设备要有人看管。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版

YF-ED-J204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 版 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 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 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 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 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

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

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1: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工审核 1、明确对发布的文本,图片,音视频的多级人工审核流程。2审以上发现问题如何更改清楚 2、明确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及时停止的技术措施,明确对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理时限。 3、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后台审核、前台巡查、技术保障专业人员数量。 (二)内容检测 1、明确对发布的文本、图片、音视频进行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自动检测流程,如不能实现自动检测,说明原因。 2、明确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及时停止的技术措施,明确对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理时限。 (三)信息源(稿源)管理保障 建立白名单库等级分类管理措施、技术手段。 (四)敏感信息样本库管理 1、明确建立敏感信息样本库,明确更新方式以及更新周期。敏感字词依据什么建立多久更新时间写清楚检测手段根据技术水平 (五)开放接口管理 1.明确是否存在第三方提供的API接口: (1)如果存在,明确接口服务形式,服务方法,权限

管理和安全审计内容。 (2)提供第三方数据获得方式,以及用户隐私保护方式。 (3)明确对第三方合作对象的审核方式,以及合作安全管理责任划分的细则。 (六)举报机制 1、明确举报处置流程,应包含举报途径和具体举报方式。 2、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受理举报专业人员数量。 3、明确处理举报时限,明确举报日志的留存时限。 三个应用对应举报机制途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链接举报中心管理网站专人负责受理时限举报记录受理时长 (七)应急处置机制 1、建立违法和不良信息及时管控机制,包括提供7×24小时应急联系人,及处置时限。 2、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应急工作技术保障,明确具体人员数量。 3、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包括网络安全事件的分级管理内容,每个安全等级的管理处置办法。 4、明确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流程,包括接收上级主管部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版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版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 前言 1965年劳动部首次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其间于1979年修订一次,即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79瓶规》);1989年修订一次,即原劳动部于1989年12月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89瓶规》)。《89瓶规》实施已达10年。前几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局从1999年年初开始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经过的2年的努力,现已完成修订工作。下面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本次修订的指导原则 1.经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凡《89瓶规》中行之有效且仍适用的条文,这次修订中予以保留。有些条文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这种做法可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89瓶规》的大部分条款没有改变。 2.《89瓶规》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曾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颁布或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修订时,有关内容纳入到新修订的气瓶规程中。 3.进一步体现了以安全管理作为规程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主要由标准提出,安全监察规程直接引用标准的思路。大力推进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取得实效,为此营造了好的基础。各项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使用管理。对于气瓶广义的使用环节包括充装、运输和用户的使用操作。本次修订着重于加强这些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者的责任,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 1.1999年2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质技监字[1999]11号文“关于征求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意见的通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气瓶行业专家以及部分气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20份。 2.根据《瓶规》过去的实施情况、回函意见以及结合新形势的要求,起草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于2000年1月24日以质技监锅字[2000]8号文发出征求意见,截止到2000年7月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34份。 3.2000年9月根据回函意见完成修订送审稿。

安防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防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 1.车间安全 1).车间安全生产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点,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是管理规划部,各事业部综合管理办公室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管理和保障部门。各车间、班组必须设立安全员,并制定安全员岗位职责。 2).员工在生产中必须执行有关生产管理规定和岗位工作要求,正确操作设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违章操作。 3).各部门对生产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故障运行,以免加重故障或造成事故。 4).在使用生产设备和有毒有害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品、高压气体、放射性元素等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严防发生责任事故。 5).劳动保护、保健及用品的管理执行公司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6).各部可根据工作和生产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条例并监督实施。 2.库房安全 1).库房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点部位之一,其安全管理由管理规划部负责。 2).库房管理要执行公司颁发的《库房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对贵重物资要加强管理,确保公司物资和财产安全。 3).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存放和管理要执行公司颁发的《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管理办法》。 3.办公区安全

1).各事业部、职能部对本部办公区的安全负责。办公区的安全管理应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各部门安全员要定期对责任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 2).发现设备故障后要及时修理或报告有关部门,严禁设备故障运行,以免问题扩大或引发事故。 3).注意防火和安全用电,严禁动用明火和超负荷用电,以消除事故隐患。 4).未经公司安全委员会同意,办公区内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需存放和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必须向公司办公室申报,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否则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5).要害部门及重要岗位要加强安全保卫,对现金、文件和贵重物品要妥善管理。安全员要经常检查锁具及安全报警系统,严防发生责任事故。 4.文件资料安全管理 1).公司行政文件的管理部门是公司办公室;质量体系文件的管理部门是公司质量办公室;财务资料的管理部门是公司财务金融部;已归档技术文件资料的管理部门是公司资料室,未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由各部门管理。 2).各部门应按有关保密制度及文件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文件资料,对有保密要求的重要文件资料的收发、批阅、借阅、移交、销毁等环节要健全登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处理或丢失。 3).属公司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专有技术、软件、图纸资料等必须由公司资料室严格管理,严防侵权和泄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否则一经发现,将根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程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计算机网络安全

办公室安全管理规定

办公室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保证公司财产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司正常工作及秩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办公大楼安全管理规定。二、适用范围:办公大楼安全管理工作。三、定义:1、原则1.1 分类原则即可控可不控分类原则。1.2 事前预防原则。1.3 谁使用谁负责。1.4 检查处理到位。2、组织架构??3、岗位职责?? ?3.1 机关安全主管对机关安全负管理责任,有制订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事务直接调查、调配、宣传、处理的权利,对其下属有安全考核权利。3.2 机关安全主任、机关安全助理对机关安全负直接管理及培训责任,对办公室安全工作有调查、协调、宣传权利,对其下属人员有直接领导权。3.3 办公室各部领导对其所属辖区负间接安全责任,对安全制度、安全工作有配合及咨询权,对自身下属有安全培训及安全管理权利。?3.4 机关安全员执行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对办公室安全负直接安全责任,有培训、警告、巡查权利。3.5 机关人员执行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对自属安全负直接责任,有接受安全培训、咨询安全工作的权利。四、管理办法?1、类别 1.1 可控类别即根据现有条件人为工作可以避免的办公室安全事故:电脑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电源使用

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行走及上下楼梯安全事故、未做好防盗措施引起的安全事故、人为火灾、资料丢失及被盗、资金财产被盗等。?? 1.2 不可控类别即根据现有条件人为工作不可避免的办公室安全事故:使用设备的老化、被抢劫、被暴力侵害、自然灾害等。?? 2、具体工作?2.1 日检:机关安全员每天晚上十二点进行巡检,并填写巡检表,如遇突发且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人员回报。机关安全助理当日审核巡检表。2.2 周检:机关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对办公室安全不定期进行四次检查,并出检查报告。报告阐述一下内容:检查项目、问题、处理方式、合理性意见。2.3 月会:机关安全人员及各部领导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会议,会议阐述以下内容:工作概述、已解决的问题、未能解决的问题、合理性意见、下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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