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基本理论

警察基本理论
警察基本理论

警察基本理论

一、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警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必然也将随着国家的灭亡而灭亡。警察从产生到现在,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对于警察史的化分,学术界一向都存有争议。我们这里坚持的就是我国学者王大伟的观点。王大伟现为公安大学研究生导师,他曾在今年4月份《今日说法》节目中,就我国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问题’作过法律咨询。他是我国首批对外警进行研究的学者,1994年他曾到英国的‘艾克萨特警察大学’攻读警察学硕士研究生。

王大伟认为,在警察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即古代警察阶段和现代警察阶段,二者的分水岭就是1829年英国伦敦大都市警察的诞生。

(一)古代警察

我们知道原始社会有没有警察,但警察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那么什么这种警察萌芽指的是什么呢?就是指警察行为。1964年史威姿(SCHW AZTZ)和米勒(MILLEY)考察了人类51个原始文明,发现有21个存在警察行为。好贝(HOEBD)也曾对爱斯基摩人的原始部落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研究成果出版了一本名为《原始社会中的初级法律》的书。好贝发现,在爱斯基摩人的部落群中,整个社会活动依靠传统禁忌和咒语来进行规范和约束,由于禁忌和咒语无法产生象法律那样强有力的约束力,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难名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为了弥补这一方面的足,某些部落中就产生了一种独特的活动——官方调解(主要是针对财产纠纷的调解),这项工作通常由部落首领来实施,这就是最初的警察行为。

在警察行为产生之后,直到现代早期警察产生之前,即1829前,这段时间被称做是古代警察阶段。古代警察历经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欧洲的中世纪,呈现出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军警政不分,即警察还没有从军队和行政机关中完全分离出来,警察行为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现在意义上的警察机关和警察称谓还没有产生。象《七品芝麻官》,就是一个典型的古代警察,他既要负责整个县城的治安,又负责刑侦、审判和行政管理工作。再比如,在电视上古装戏中经常看到的“御林军”、“禁卫军”、“五城兵马司”等都是古代警察的代表。世界上最早的专业警察,学术界公认为是“更夫”(国外叫守夜人)。由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出,古代警察与现代之间的显著差别。

二是皇权和神权思想支配着警察行为,皇帝是一国之君,是全国最大的警察首长,支配着全国的警察行为。他的话是“金口玉言”说一不二的,掌握着臣民的生杀大权,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对他人实施人身强制。像轰动一时的《还珠格格》中其中有一“认亲”,皇上金口,娘娘的话也是玉言。而在西方,神权思想长期影响和支配着社会,宗教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社会的法制,支配着警察行为。欧洲中世纪时期是一个黑暗的世纪,神权统治着整个世界,在许多国家教会就是法庭,教会的主旨就是整个社会的规范。这一点,我们从布鲁诺身上就可以找到答案。布鲁诺被世人誉为“捍卫真理的战士”,他为捍卫和坚持哥白尼的“日心说”,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布鲁诺就生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当哥白尼这个伟大的科学家发现了“日心说”后,感到的没有兴奋只是恐惧。因为,这与教会所宣扬的“地心说”,格格不入。一旦他把自己的成果公之与众,那么,等侍自己的就只有死亡。

为此,哥白尼直到弥留之际才向世人宣布了自己的“日心说”。布鲁诺经过自己的研究发现,哥白尼的“日心说”是对,于是他便在欧洲各地宣讲“日心说”。因此,他也就成为整个欧洲教会共同的敌人,被教会所通缉。他被捕之后,由于不肯放弃自己信仰的“日心说“,而被教会施以火刑,活活地被烧死。从这事件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教会的通缉、抓捕、审判直到执行火刑这一系列的行动都是现在我们“警察的职能。”

神权和皇权思想对当时

三是私刑普遍存在,由于皇权和神权思想支配着警察行为,因此,行使警察行为的主体范化,奴隶主、封建主、宗教领导人和宗教头人等有权阶级都可以使用私刑进行处罚,这就说明人身强制这种国家警察行为还没有集中于警察部门。这我们从一些影片中可以找到一些痕迹,如描写奴隶社会的美国电视剧《根》、墨西哥电视剧《女奴》,封建社会《白毛女》中的黄世人、外国名著〈红字〉、〈巴黎圣母院〉〈荆棘鸟〉等。

(二)现代警察

1829年英国内政大臣罗伯特·比尔,创建了世界上最早的文职化专业制服警察——大伦敦都市警察,从而开创了西方警察历史的新纪元,大伦敦都市警察被誉为是现代警察之鼻祖。继英国建立现代制服警察之后,美国于1838年在波士顿市建立了警察局,开创了美国现代警察制度。二次大战后许多前欧美殖民地纷纷宣布独立,建立了自己的警察制度。现代警察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组织职能独立化。警察日益从军队、多种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中分离开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建立了警察自己的完善的工作体系,成为社会上一支独特治安力量;

二是强调法治,警察机构依法而建,警察人员的权力也是法律所赋予的,因而也要依法行使。因此,排斥私刑,尤其排斥无法定警察权的机关和人员滥施人身强制、侦察和审讯等警察行为。你象,我们时常会在报纸上看这样一类新闻:某某商场因怀疑某某人偷了东西,强行将其扣留,对其进行搜身。某某人以侵犯人身权,而将这一商场告上法庭。由于保安人员不具备警察权,对他人实施搜身——这种警察行为就是非法。再有像前段时间,广州市一家公司因怀疑女工偷窃原料,而对几十名女工进行非法搜身,这一事件被中央台〈今日说法〉节目报道。排斥私刑,也指排斥警察滥用执法权。你比如,92年美国警察殴打黑人事件,也就是著名的黑人尤金事件,再有美国近期接连不断的“白人警察殴打黑人”事件,可以说震惊了世界,人们纷纷对其进行指责,指责这些不法行为。这种事情这在古代阶段是很平常的事情。象白居易笔下的《卖碳翁》。这就是因为现代警察强调的是法制,他排斥任何形式的私刑的存在。

三是有统一的制式服装。为了便于行使职权,警察身着特制的制式服装。警察的制服,已是国家赋予权力的象征,是公开执行警务的标志。据史料记载,1829年现代警察诞生之际就统一了制服。当时警察的装束是:头戴深简礼帽,上身穿深兰色长后襟的燕尾服,下身穿深兰色的西裤,这与当时的市民服式没有太大的区别,警察唯一的武器——木制警棍就藏燕尾服内。这身装束很受市民的欢迎,人们称警察为BOBY(可爱的、小的),翻译过来就叫“博比”。而美国的专业制服警察则是出现在

在警察的发展史中,我们尤其值得一提的就是中国古代警察的地位和作用。1829年大伦敦警察被世界公认为是现代警察之父,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似乎已成定论。但是在1991年,英国艾克赛特大学警察研究中心主任比尔·塔夫曼在访问我国人民公安大学时却

说出了骇人之语,他说:“世界警察史应当改写,世界最早的制服警察是中国辽金时代的‘警巡院’。”这也就是说,中国才应是现代警察的诞生地。根据我国史书的记载:公元916年,辽代为了统制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特创设了警巡院专官五京(上、中、东、西、南京)的治安,具体负责诉讼、巡逻、度量衡和百货做估值等工作,他们身穿特定的制服,实行全日制工作。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塔夫曼教授还提出了有力的物证———一面铸有“上京警巡院验”印记的辽代铜镜子,这就是当时警察实施警务的凭证。而这面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铜镜子竟然只被卖了50元人民币。

二、警察的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

1.“警察”一词的来源

对于“警察”一词的来源,学术界有2种观点,一种是认为,“警察”一词来源于日本,一种认为是中国固有的。

日本传入说:警察是由日本人由POLICE译成日文,再传入中国的。中日两国一衣带水,日本语言中大量借用汉字,这是我们所熟知的。而中文有许多词汇也是从日本借用的,如经济学、不景气、最后通牒、神经过敏、通货膨胀等。据统计,现代汉语中借用日本词汇达800多个,警察作为其中之一是完全有可能的。

再者,从“警察”一词两国使用时间的早晚上也可以说明。日本从1868年明治维新后着手建立新式警察。1875年3月日本制订“行政警察规则”,这是日本官方正式采用该词的最早记载。1880年4月日本改警视厅为警察本署,这是最早以警察命名的机关。而在此之前,日本警察称为:捕亡方、警保寮、警视厅。

而我国“警察”一词最早出现于1900年前后,见之于张之洞、刘坤一联名向光绪皇帝的奏本,上面说“日本名为警察,其头目为警察长,而统之以警察部。”并建议在中国“先行试办,以次推行。”1905年清朝建巡警部,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将巡警改为警察,并在京师和各省设警察厅。如果,巡警即我们现在意义上的巡逻警察的话,那么,中国最早以警察命名的机关就出现于1905年,即巡警部,比日本晚25年。

中国固有说: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警察的国家。中国历史上的警察机构有:司民、司司圜(周)、都亭(秦)、金吾卫(唐)、巡检司(宋)、警巡院(辽金)、五城兵马司(明)、巡捕五营(清)。从警察概念分析,警察二字自古有之。古代警字,从敬从言。敬者戒了也,戒之以言,谓之警。有言在先不得违戒。察字谓以手持肉,祭天求示,得神意而明白。反复详审请之察,察之为明。古代警察二字也常连用,“警之于先,察之于后的意思”。:《汉书》:密使警察不予宣露,这里的警察二字意为观察、侦察、监视;《金史·百官制》中有:“诸京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这里的含义是监察;《太平广记》中有“大雁居其中,令雁奴围而警察。”这里的含义是预警、观察、警卫等。综上所述,中国自古就有警察行为,警察一词在史书上不断反复出现,其含义为侦察监视。古代警察为动词,少见为名词。后来,中国人自己将POLICE一词意译为中国固有的“警察”一词,取古意。

2.“警察”的含义

英语POLICE一词源于起源于古希腊语的“Politeia”(城市国家),后来,发展成为POLICE 一词,指内务行政。进入现代后,词意进一步缩小,具有了现代的含义。那么,现代警察的含义是指什么:

现代警察的定义千姿百态,这是由于观点和角度的不同,因而至今还没有出现一个能让所有的学者臣服的概念。尽管如此,警察的概念大概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从社会力量的角度进行定义的:

“警察系指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

伯伦智理(BLUNTCHLI)认为是指:“国家为保护公益,以强制力限制人民之自由,而行使其行政行为者。”

澳斯著姆在《大都市警务模式》:“警察是那些有‘特别逮捕权’,并从事巡逻、犯罪调查和交通管理等直接警察服务的任何公共官员。

《辞海》:“警察,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置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力量,也指构成这一力量的人员。”

尹春生在《警察概念之科学透视》一文中指出:“警察是依法维护和管理国家治安(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武装力量。”

《公安学概论》:“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行政力量。”

二类是从社会功能(作用)的角度进行定义,在这里警察是指警察作用:

美浓部达吉认为是指:“以维持社会安全,保全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基于国家一般统治权,命令或强制人民之作用也。”

三类是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来定义,在这里警察是指警察行为:

苏顿(SODEN)认为是指:“为增进公共利益及预防迫切发生之危害为目的的政务。”

《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警察是在国家的统治与管理中,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上述这三类有关警察的定义,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我们认为从“警察行为”这一角度的进行介定的含义更具有普遍意义。这是因为一切警察现象,都是基于警察行为的社会现象。警察的历史,主要是关于警察行为的历史;警察的科学,主要是关于警察行为的科学。

(二)警察的职能

我们常说,警察是人民的公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他们也这么讲。在西方,警察的大多数任务是服务型的,西方学者曾作过调查,警察85%的工作都是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服务,只有15%是与打击犯罪相关的。警察的服务范围非常的广,如帮助儿童和老人过马路,帮助市民寻找丢失的宠物等,为此,有人认为警察是整个社会的公仆。关于警察的职能,在西方,主要是美国,一直是学术界一道大辩题,这就是警察是打击犯罪的战士还是社会服务员。但不管怎样警察的本质职能只有两种,一种是政治统治,一种是社会管理职能。公仆也好,社会服务员也好,都是指社会管理职能。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警察既是打击犯罪的战士又是社会服务员,这两个职能是辩证统一的,只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有主次之分。在古代警察阶段,警察的职能主要是以政治统治为主,进入现代阶段之后,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强化,这就是西方所强调的警察的平民化。警察职能的这种转化过程,也就体现了现代警务改革的趋势——社区警务(CUMMUNITY ORIENTED POLICING SER VICE)。(阿根延)

三、警察分类

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警察分为不同的类型,常见的分类标准有四种,这就是体制、法系、职能和组织形式标准。

(一)按体制分类

警察的体制,是指警察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按体制分类标准,可以把警察划分为中央集权型警察体制、地方自治型警察体制和结合型警察体制。

1、中央集权型警察体制

顾名思义,这种类型的警察体制中所突出强调的就是“中央集权”,也就是说对警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来讲,有关警察制度的立法权及这些法令的执行权集中于中央政府机关,由国家统一设置警察机关掌管;警察内部实行垂直领导,即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象我国就设有公安部,统管全国的警察工作。一般来说,这种类型的国家,都存在着2种警察组织,即警察和宪兵。

采取这种警察管理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意大利、芬兰、以色列、泰国、爱尔兰、丹麦、瑞典等国家。

2、地方自治型警察体制

与中央集权型警察体制成鲜明对照地是地方自治型警察体制。地方自治型警察体制强调‘自治’,“分权而治”,即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权,具体来讲,有关警察制度的立法权及这些法令的执行权,分别由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掌握。全国没有统一的警察组织,各级政府或各政府部门各有自己的警察组织,各警察组织之间没有或仅有部分指挥监督关系。例如,象美国,设有联邦级、州级、县级、市级警察组织,各级组织之间没有任何行政或业务管辖关系,各级组织只有协作和合作关系。

实行地方自治型警察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比利时、加拿大、荷兰、瑞士、美国等国家。

3、结合型警察体制

二战后,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轴心国成员的中央集权型警察体制受到英美等战胜国警察地方自治警察体制的极大影响,从而在某些国家中出现了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相结合的警察体制——结合型警察体制。采用这种警察体制的国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管警察事务,具体来说就是,中央政府主要履行监督职能,地方政府则主要履行管理职能,各地方警察力量的领导人由地方议会提名,由中央政府任命。实行结合型警察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日本、澳大利亚、巴西、英国、德国等国家。

以英国为例,英国分为三个警备区,即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警备区。而英格兰——威尔士警备区受内政部、地方警署和警察队长的三重制约,采取中央集权型警察体制;苏格兰和北爱尔两个警备区则受当地政府领导,实行地方自治警察体制。实行这种体制的还有日本,日本的中央集权型特点比英国还明显一些。

(二)按法系分类(化分法律制度的一种标准)

警察的第二分类标准是由台湾学者邱华君提出的,他在研究当代警察制度派别时,依据是各国所采用的法律制度的体系,将其划分为两大派,即大陆派与海洋派。凡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属于大陆派警察制度,如法国、意大利、日本;采用海洋法系的国家,属于海洋派警察制度,如英国、美国。这种划分标准与体制划分标准,基本相同,因为大陆法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中央集权,因而大陆派警察体制对应的中央集权型警察体制;海洋法系的突出特点就是地方自治,因而海洋派警察体制对应的就是地方自治警察体制。结合型警察体制的国家,一分为二,中央集权性质比较突出的,就归入大陆派,如日本;地方自治性质比较突出的,就归入海洋,英国,结合型警察体制多是二战后中央集权型警察体

制中演化而来。

(三)按职能分类

如果按照警察所担负的任务进行分类,警察可分为行政警察和刑事警察。这种分类方法源于法国学者,在我国则不大讲究。

1.行政警察(la police administrative)是维护公共秩序的警察组织,即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宁、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维护公共安宁指的是防止发生混乱和破坏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的发生。〈英国老太获赔一案〉维护公共安全是指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包括人为的事件如叛乱、暴乱和自然的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等。维护公共卫生是指防止损害精神和身体健康的各种危险的发生,如防止出售有害食品,防止黄色淫秽出版物的传播等。行政警察的任务性质是预防性的(un caractère prévenfif)、管理性的。除了在警察机构内部的普通行政警察外,还有专门行政警察,如渔业警察、森林警察、消防警察等。象我国的民航、森林、铁路等系统的警察,他们都是行政警察。而我们武警部队同样也是行政警察。

2.刑事警察(la police judiciaire)是调查犯罪、查找犯罪分子并将其起诉的警察组织。刑事警察的任务性质是镇压性、惩罚性的(un caractère répressif)。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行政警察和刑事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彼此不可以逾越,如海关警察,当对过往乘客进行检查时属于行政警察,但发现某人携带了毒品时,就要对其进行犯罪侦察,这时他有属于刑事警察了。

与行政警察和刑事警察相对应,警察权又可分为行政警察权和刑事警察权,行政警察权是行政管理性的,而刑事警察权则是刑事侦查性的,与我国常说的司法警察权有些类似。

警察权与警察的职权是两个概念,警察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因此他的主体就是国家的行政力量,而警察职权他的主体

(四)按组织职能分类

这种分类标准,则是由我院的一些学者最近几年内提出的。它为我们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军事警察学”,也为我国警察,尤其是武警部队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准绳。现实生活中,各国承担警察职能的组织,其体制千差万别,有属内务部的、有属内政部的、还有的属各个职能部门、甚至还有隶属部队;称谓也五花八门,有叫公安的、有叫警察的、有叫宪兵的、有叫武装警察的、还有叫特种部队的,让人眼花缭乱,如坠云雾,这就给我们的对外交流合作带来诸多的不便,有这个分类标准,我们就可以把握合作交流的对象和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按组织形式分,我们可以将警察分为军事警察和民事警察。

1.民事警察

民事警察是指那些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法规进行管理,执行犯罪调查、交通管理、城市巡逻、户籍管理、社区保护等普通警察任务的警察组织。民事警察和军事警察的任务在某些国家有所交叉,但其组织形式是截然不同的。如法国的国家警察和国家宪兵,两者的任务有相同之外,就是都负责治安管理,前者负责2万人以上的城市,后者则负责2万

人以下的城市;前者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序列,实行上下班制,后者属于军队序列,驻扎在军营里。

2.军事警察

四、军事警察

(一)军事警察的产生:

有人认为,古代警察很大部分都属于军事,这个观点对不对呢?我们知道,古代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军警政不分,既然不分,又何来军事警察之分呢。因此军事、民事警察只是对现代警察的化分,而不是对整个警察历史长河中所有警察的化分。也就是只有现代社会才有军事与民事之分。自英国开始工业革命后,社会就进入了现代社会,现代社会又为社会科学的发展创造条件,许多新学科应运而生,比如社会学、政治学、军事警察学等。

当今各国中,英国的军事警察其历史最为悠久,它组建于16世纪,主要任务是维护治安,保护王族的利益以及处理军中的违法、违纪事件。1946年以后,被称为“皇家军事警察部队”(the Corps of the Royal Military Police),除了担负军内执法任务外,它负责在营区外对军人进行纠察、交通巡逻和管制等任务。

美国的军事警察产生于18世纪的独立战争期间,当时的任务是维护军纪,即“拘捕逃兵、趁火打劫者、酒鬼和散兵游勇。”南北战争战争后,军事警察被撤消,一战期间,美双恢复了军事警察组织,战后进行了大裁员。直到1941年9月,美国陆军才正式成立了军事警察部队,从此军事警察成为美国陆军的一个兵种存在,负责维护军纪、保卫重要军事目标、调查军人犯罪等。在其后的几十年里,美军事警察参加了多次对外作战:二战、越南战争、朝鲜战争、索马里、巴拿马和波斯尼亚战争。90年代又参加了海湾战争,参战部队达2万多人。另外,英国的军事警察和法国的宪兵也参加了战斗。近年来,由于美国军人吸毒和家庭暴务事件的增多,美宪兵的任务又扩展到了打击毒品交易和调解家庭纠纷上来,其任务范围中只局限于军内。美国的海军和空军也有类似的组织。

1791年12月24日法国组建了自己的军事警察组织——国家宪兵,它主要负责军内执法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法国宪兵的任务已经演变为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为主,军内执法只是极小的部分。并且法国宪兵的发展远远超过了法国警察,成为社会上的一支最主要的治安力量。94年的资料表明: 99年的显示:日本的军事警察在二战结束前,就是指日本的宪兵,二战后,日本宪兵被取消,1954年日本根据《自卫队法》重新组建了军事警察部队——自卫队警务队,用于维护军纪、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等,战时则参与防卫作战。由此可见,18世纪以来建立的军事警察组织,大多担负着对内对外的两项职能,即军内、军外执法以及对外作战的双重任务。那么,怎样来界定军事警察呢?

如国外在报道我国的武警时,有时用armed police,有时又用military,间或用gendarmerie.

(二)军事警察的概念

我们国内的一些出版物虽然也偶尔使用“军事警察”这一概念,但从未对此进行明确的定义。军事警察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在人们的头脑中往往有这样两种模糊的认识:一是:有人认为,在部队的编制内履行国内治安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军事警察,这样不免为军事警察这个概念定义得过窄,因为一个国家的某个警察组织具有很强的军事性,只是不隶属于国防部或军队,这样就无法称其为军事警察。一些国家的警察组织体制会经常改变,如隶属于国防部叫军事警察,那么改属于内务部后就不能称其为军事警察了,尽管其内部组织形式和职能没有改变。如中国的武装警察部队,其前身是公安部队,隶属于中央军委,以后又改为武装警察部队,归公安部领导。那么我们过去可以称其为军事警察,归公安部后就不能叫军事警察了么?后来这支部队又回归中央军委,我们又可以称它为军事警察。虽然几次调整隶属关系,但其组织和职能都没有大的变动,一会军事警察,一会不叫军事警察,未免有些含糊不清。如果这样定义军事警察的话,那么未免有“标签论”之嫌。

二是:认为“军警”是军事警察的简称,这样理解也是不妥的。军事警察应为偏正词组,“军事”修饰“警察”,而不是并列词组。“军警”则是一个并列词组,是“军队和警察”的简称,如“外国军警处置突发事件”、“某国出动大批军警处置群众骚乱事件”等,“军警”均指的是军队和警察的总称。

那么,到底什么是军事警察呢?我们先看一下国外对军事警察的定义,MILITARY,在英文中的含义是“具有军事特征的”。国外对“军事警察”这一术语的用法也较混杂,有的特指警察,有的特指军队,但多指军队内部的执法部队。《不列塔尼卡百科全书》对military police(军事警察)解释为“Discipline force, composed of soldiers, that exercises police and related functions in armies. Generally, their principal duty is to maintain law and order, prevent and investigate crime within the army. They also engage in combat as infantry when required.”即“由军人组成的、在军队中履行警察或类似职能的纪律部队。其主要任务是,在军队中维护法律和秩序,预防和调查犯罪;当需要时,它也作为步兵参战。”

很显然,这种定义将军事警察定义为军中执法的部队,只是最初的军事警察的的概念,他不能囊括现在法国宪兵和我们武警部队所担负的维护治安的任务。

为此,要给军事警察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就必须包括它的军中执法和社会上执法——维护社会治安这两大职能。为此我们认为,定义军事警察这一概念,不应着眼它的隶属关系,而应从形式和内容这两方面入手,即军队的组织形式,警察的任务范围。

那么,怎样定义军事警察呢?军事警察是指借鉴军队的编制和人员管理方法,配备特殊武器装备,实施国家的有关法律,执行维护国内安全和秩序任务的政府武装组织。

政府武装组织,是指军事警察必须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官方组织。警察的基本属性就是“国有公用”,它由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养护,无偿执行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任务。如法国的国家宪兵是中央政府的军事警察组织,印度的邦武装警察部队则是地方政府的军事警察组织。那些虽然是按部队进行编制和人员管理的组织,也在一定区域内维护治安,但是私人武装组织,如保安公司等,我们则不能称其为军事警察。

借鉴军队的编制和人员管理方法,是指完全或部分地按照军队的组织形式进行组织,如设军、师、团、营、连等(或与之类似的)建制单位,授予各类人员警(军)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执行或参照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像法国的国家宪兵和俄罗斯的内卫部队就是仿照军队的编制组织起来的,并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

配备特殊武器装备,是指军事警察的装备和普通警察有所不同,这是由军事警察的任务性质决定的。如一些国家的军事警察装备有装甲车、坦克、飞机等,而普通警察只装备警棍、手枪等。〈对比武警与公安〉

实施国家的有关法律,执行维护国内安全和秩序任务,这是军事警察的实质内容,即这支部队属于警察的范畴,应履行警察的主要职能,即“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维护国内安全”。〈武警部队的发展、研究方向〉

军事警察这一概念的外延较宽泛,包括宪兵、武装警察、内卫部队、防暴警察、警察突击队、边防警察等。狭义的军事警察是指具有军事特征的警察组织,广义的军事警察除了具有军事特征的警察外,还应包括军队中担负警察任务的部队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部(分)队,如美国“三角洲部队”;政治警察中的一些反恐怖、反颠覆的行动组织,如前苏联的克格勃。

(二)军事警察的特点

根据笔者给军事警察的定义,军事警察组织具有如下特点:

1、织形式多样化

军事警察较其他属性的警察组织,其组织形式更具多样化。有的国家的军事警察组织隶属于国防部,有的隶属于内务部,有的隶属于其他行业部门,有的隶属于地方政府,有的由几个部门共管,有的并不是一支独立的组织,只是某个警察组织里的一个行动单位。隶属于国防部的军事警察组织有:法国、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的宪兵;隶属于内务部的有法国的共和国安全连队、德国的联邦边防警察、印度的中央后备警察、中央保安部队、中央工业保安队、西班牙的武装警察等;隶属于其他行业部门的军事警察有美国司法部的联邦调查局、财政部的安全勤务局(特工局);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有印度各邦的武装警察部队,美国各州的特警队;国防部和内务部共管的有意大利宪兵和我国的武警部队等。

2、具有特殊的装备

军事警察和普通警察的主要区别还表现在它的装备上。总体上讲,军事警察往往配备有重型武器和一些特殊装备。各国研制的新型通信、运输、鉴定等装备都优先配发给军事警察,并为军事警察研制了一些防暴、反劫持等特殊用途的装备。这些装备一般可以分为七大类:

杀伤性武器。杀伤类武器主要用来自卫、解救人质、打击正在作案或正准备作案的极其危险的暴徒。这类武器有手枪、狙击步枪、冲锋枪、机枪、手榴弹、火箭筒、迫击炮、火焰发射器等。

非杀伤性武器。军事警察所装备的非杀伤性武器种类繁多,主要用于防暴,使罪犯丧失攻击能力。这类装备有催泪弹、警棍、电击警棍、眩晕弹、强光手电、防暴弹、染色弹、(主要用于暴乱、骚乱)塑料子弹、水枪、水炮等。

防护类装备。防护类装备是指军事警察在执行任务时,用以保护自己和警卫对象的器材,包括盾牌、头盔、防弹背心、护腿、警戒带、阻车板、阻挡栅栏等。

运送类装备。运送类装备是指运送军事警察成员或军事警察利用其遂行某些特殊任务的交通工具。这类装备除了一般警车外,还有装甲防暴车、装甲运兵车、汽艇、直升飞机、船艇。

通信类装备。通信类装备供军事警察进行通信联络,传递各种数据。除了电话外还有各种无线通讯器材、卫星定位系统、雷达、遥测、计算机网络等。

鉴定类装备。鉴定类装备用于获得或鉴定证据的真伪,其目的是查出事实真相,寻找罪犯嫌疑人。这类装备种类繁多,主要有紫外指纹显影仪、测慌仪、DNA鉴别器材、计算机红外成像系统、计算机声纹鉴别系统等。

安全防爆类装备。这类装备主要用于对爆炸物、射线、毒品的检查,以及对爆炸物的排除。主要有X光安全门、中子射线炸药分析仪、射线计量仪、排爆机器人等。

3、任务范围广

军事警察所担负的任务范围广泛,从军内执法到履行普通警察的职能,从反恐怖、解救人质、处置各种类型的突发事件到抢险救灾;从要人警卫到边防巡逻、稽私查毒、打击偷渡,充分体现了军事警察任务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一些国家的军事警察,如法国、几内亚、毛里塔尼亚、希腊、卢森堡、瑞士、阿富汗、比利时、奥地利的宪兵,在农村和小城镇执行普通刑事警察和行政警察的职能,它们和普通警察在职责、权限方面没有什么不同,只是执法区域的不同,即文职警察在大城市执法,而军事警察在乡村和小的城镇执法。也有的军事警察只担负一些特殊的任务,任务单一,要么专为反恐怖所建,要么专为反暴乱所建,或专司警卫、看押、看守、守卫、守护等任务。许多国家的军事警察也担负为民服务任务,如法国宪兵,就担负着高山救援、海滨浴场救生和其他抢险救灾任务。

4、进行特殊的教育训练

根据军事警察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军事警察需要进行特殊的教育训练,即在院校或培训基地的脱产教育训练和在职教育训练。一个人一旦被录取为军事警察,他就开始以某种形式接受教育训练。

不管采取何种形式的教育训练,军事警察都要严于普通警察,他们更重视实践课,重视掌握社会控制和犯罪调查技术,尤其重视反恐怖训练、解救人质训练、爆炸物的检测与排除、各种武器的使用、平息暴乱、辨别真假证件等。

一些担负反恐怖活动的军事警察,其训练更具特殊性,他们训练时从难、从严要求,从实战出发,力求逼真。法国宪兵干预大队,除进行常规的训练外,还进行一些特殊的训练。(见课件)

5、反应快速

反应快速也是军事警察的一大特色。“兵贵神速”,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军事警察能不能及时赶到出事现场,是处置成败的关键。因此,外国军事警察部队把快速反应能力作为评价这支部队素质的主要指标,并经常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训练。为了提高军事警察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国都给它们装备了较先进的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器材。

专门对军事警察进行研究,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只有明确了军事警察的概念及其特点,我们才能正确选择研究客体。研究时,我们应注意军事警察的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形式上的军事性,内容上的警察性。通过对比研究,找到我们可以借鉴的国外军事警察的组织模式及训练、教育、执勤、处突方法,提高武警部队现代条件下的执勤、处突能力,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五、区分几个概念

(一)公安与警察

在我国,公安和警察两个词用得非常的广泛也非常的混乱,同样是警车,有的上面喷涂得是“警察”二字,有的上而喷涂的却是“公安”二字。再有我们把警察机关称为“公安机关”——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等;而我国制定的一些法规却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此外,我国还建立了自己的“中国警察学会”,公安大学还开设了“警察管理专业”。我国研究警察的学问称之为“公安学”,《公安学概论》、《公安学基础理论》等等。那么,公安与警察到底是种什么关系。

在我国,公安就是警察的昵称,是指在公安部序列内的人民警察机关和人员,是带有典型中国特色的“警察”的别称,这里所说的警察是“狭义的警察概念”。在我国,“公安”与“警察”这两个词是并存的,一直也在混用,还比较容易理解。但在国外交流中却容易产生误解。“公安”一词译作“PUBLIC SECURITY”而不是POLICE。在欧美国家,警学界、新闻媒介甚至公众对“PUBLIC SECURITY”的理解与我们不同,他们认为“PUBLICE SECURITY”除有公共安全意义外,还包含SECRET AGENT(秘密力量、特工人员),甚至还有SPY(间谍)之意。为此,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我国有时也避开PUBLIC SECURITY一词,而采用其它词汇,如POLICE等。象公安大学与英国莱斯特大学进行科

研合作时,就没有用意译的PUBLIC SECURIYT而是采用了音译的GONG AN UNIVERSITY。其实,公安与POLICE词意相近。

由于,在对外交流中“公安”一词的英译容易产生歧意,所以在我国学术界,对“公安”一词的看法也不一致:有的人认为(主要是以康大民代表)保持公安的叫法,保持中国的特色,不必与世界接轨,统一为警察,但在对外翻译时,我们可以译为POLICE;有的人认为,尊重现状,公安与警察并存,对外翻译时,统一译作POLICE;也有人(朱启禄等)认为,在警察与公安并存的现状下,逐步用警察取代公安,逐步与世界接轨。

(二)武警、民警和警察

民警一词使用的频率也相当地高,那么,究竟那些人属于民警呢?

1949年10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作出决定,将国家警察力量定名为“人民警察”。1950年周恩来总理批准的公安部发出的关于统一人民警察名称的通知中,郑重要求各种警察统称为“人民警察”,简称“民警”,并指出:“凡来往公文表册中均用此名称。”后来为《宪法》、《人民警察法》等一再确定。所以民警是我国对警察的一种爱称,并非我们这里所指的民事警察,民警即学术界所指的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51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中国公安大百科全书》第四卷《警察》词条中指出:“我国的警察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武装警察之分。”

《中国公安大百科全书》第四卷《人民警察》词条中指出:“从广义上讲,司法警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

《中国公安大百科全书》第四卷《人民武装警察》词条:“中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因此,武警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民警,也是警察。这里所指的警察是广义的警察概念。

(三)公安与武警

在我国公安与武警共同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任,9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5号文件,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明确,新颁布的〈处突条例〉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我们就不在多讲。

监狱警察身份与身份意识

监狱警察的身份与身份意识 [摘要] 监狱警察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属于警察身份,在社会角色上具有多重性。监狱警察身份意识,就是对自己社会角色的认同,括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教育意识、法律意识、奉献意识和创新意识。构建监狱警察身份意识的途径主要有探索教育培训新模式;提高民警职业认同感和归属度;推进标准化管理,优化监狱警察创事业环境;实施绩效管理,创新管理体制。 [关键词] 监狱警察身份身份意识 1前言 监狱警察是罪犯的教育者和管理者,是监狱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是做好监狱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如何认识监狱警察身份,以及具备什么样的身份意识,对其正确履职和监狱功能的实现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在社会角色认同的理论背景下,对监狱警察的身份与身份意识进行阐释,以期对新时期监狱警察队伍建设有所参考和借鉴。 2监狱警察的身份 2.1身份 “身份”(Identity)在汉语里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或法律上的地位”。《辞海》则表述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本文探讨的“身份”,是指监狱警察作为一种

职业,社会和法律所赋予的特殊地位和所处的社会角色(Social role)。 2.2监狱警察身份和社会角色 监狱警察作为一项职业,与普通职业有着共有属性,是劳动者能够稳定从事的并赖以生活的工作。但是,监狱警察从事的是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职业的特性。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监狱警察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属于警察身份,在社会角色上具有多重性。在执行刑罚的工作中,他们不仅是刑罚执行的具体落实者,也是教育者,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务;同时还是组织者,担负着组织罪犯劳动的行刑劳动组织工作。 2.3监狱警察身份的法律确认和制度安排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根据我国《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前面四道程序的中心任务,是抓捕犯罪人、认定犯罪、判定刑罚。从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因此,更重要的是刑罚执行。只有通过刑罚执行,才能将国家的判决落到实

人民警察法(2017草案)

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着力推动修法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 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公安事权划分)

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 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法治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 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第九条(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

论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

论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我国警察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警察违法犯罪与其警察职务与警察身份密切相关,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非法获取、执法犯法、玩忽职守、保护犯罪。警察是时代的楷模,为了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进一步提高警察的执法能力和公信力,就必须深入研究警察违法犯罪的成因和对策,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警察的违法犯罪。 关键词:警察违法犯罪表现成因对策 发端于西欧诸国的世界近代警察已横跨了二个多世纪。二百多年来,由于各国的国体、政体不同,不同国家的警察可能被打上不同的烙印,但警察首先应是一个守法者而不是违法犯罪者却应是相同的。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警察犯罪问题开始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国外警界及学术界纷纷着力研究产生警察犯罪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从80年代开始,我国也开始少量地以不同形式披露警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大量的警察违法犯罪案件逐渐较多的见诸于各种新闻媒体。下面浅谈下关于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的相关内容。 一、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 (一)滥用职权。将国家权力私有化,假公为私是警察犯罪的重要表现。例如,曾经各大新闻媒体广为报道的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局长何士宽滥用职权、指使干警打死模范教师一案,就是这种犯罪的典型表现。再如,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刘富元、副所长张玉芹,以“中央有新的精神,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就可以取得释放”的谎言,在一年多时间内,办理“保外就医”44人,其中最高刑期的为13年,刘、张二人索贿4万5千元。他们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职权,做出了违法乱纪的事,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二)非法获取。即利用职权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攫为己有,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等等。从当前看,这种犯罪形式表现得最为活跃,也最为恶劣,同时也最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它在最大限度上破坏了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的鱼水之情。例如,原贵州省公安厅厅长郭政民贪赃枉法案.原甘肃省公安厅厅长贺明保受贿案,原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赵国利贪污1071万元特大案,等等。 (三)执法犯法。执法、护法是人民警察的神圣天职。但是,极个别警察在一己私欲的诱惑下,积极实施刑事犯罪活动,如杀人越狱、强奸抢劫、吸毒贩毒、走私贩私等等。应当说上述犯罪与警察的职业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同非法获取相比,其犯罪的量也不大,但由于犯罪人身份的特殊性,这种犯罪形式的危害同样很大。例如,前陕西省米脂县公安局局长高胜秀杀害县委书记案,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对策科民警王燕盗窃公私财物近90万元案,原江苏省响水县公安局局长姚长清、副局长兼交誉大队大队长耿汉圣等人共同走私汽车案,等等。

派出所民警常见的九种职业风险探析

派出所民警常见的九种职业风险探析 张家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承担着110接处警、案件办理、户口管理、行政管理等众多事务,工作任务量大面广。随着社会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和群众对公安工作期待的进一步升高,基层派出所执勤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达到了新高。那么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针对各类纷繁复杂的警情,如何进行依法处置,如何有效回避职业风险,是值得我们分析和研究的。本人在基层派出所工作多年,从中发现基层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处置中存在九种风险情形,该九种情形或政策法律难以掌握;或情况紧急风险巨大;或需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若稍有不慎处置不当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现一一予以探析,希望大家在实践工作中予以注意。 一、醉酒人员处置。当前,在基层一线日常接处警中,由醉酒引发的打架闹事、各类纠纷、求助等案(事)件呈上升趋势,其潜在的危害不可小觑。以普陀沈中派出所为例,2008年以来接到指挥中心涉及醉酒人员的求助类警情指令就达127起,受理案件中醉酒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每月平均近15起。醉酒人员往往对自己的情绪、行为失去控制,如对其执行约束期,又会引发大吵大闹,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甚至采取自伤自残举动,危及本人的人身安全或妨碍民警正常执法,发生袭警案件;有些醉酒人员可能身患重病,如事先不到医院进行常规检查,而直接予以约束醒酒,可能会造成重大后果。多年之前一派出所在对一醉酒男子进行约束时,因不清楚醉酒者身患重度肝炎、肝腹水。约束期间该男子大吵大闹,后又疼痛的在地上打滚,送医院后才发现该男子肝腹水破裂,造成公安机关重大负面影响和经济赔偿,可谓教训深刻。所以派出所民警针对醉酒人员处置,一定要慎之又慎,对重度醉酒都或有病理表相的醉酒者一定要先送医院进行检查或进行醒酒治疗,并要安排合理警力进行看护防止出现自伤自残及其他不可测后果的发生。 二、扬言杀人案件处理。随着社会矛盾的深化和发展,许多当事人不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动不动便扬言要采取极端举措直接给当事人施加压力,或向公安机关压,引起公安机关重视。由于法律的疲软性,单凭口头行为很难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更由于许多当事人只停留在口头行为上,久而久之会造成民警凭经验判断办事。而对扬言杀人的当事人疏忽大意,而一旦发生后果,便不堪设想。笔者在沈中派出所工作期间曾处理过一起婚恋纠纷案件,男方女方矛盾激烈,初次调解后未获成功,且男方当事人有不利女方的言语,虽引起我的重视,我又努力调和后最终予以化解,但时隔十余日,终因双方积怨极深。男方于2006年5月8日凌晨零时20分许携带汽油来到女方的暂住处,把汽油浇在女方及其女儿和自己的身上,然后点火杀人,造成三人都死亡。这件事情的发生对我触动极大,幸亏我在处理程序上全部到位而免于处分,否则是责任难逃。所以派出所民警在对待扬言杀人的案事件时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才能防止渎职或不作为的发生,从而有效的回避了自己的风险和责任。 三、人员失踪案件处理。对于人员失踪的情况是否属于派出所民警的职责呢?许多派出所民警不是很清楚,这样就导致我们针对人员失踪的接待和处理定位不准或措施不实。许多派出所接待民警认为寻找失踪人员是家属自己的事对报警的群众一句话打发了之;许多民警制作接待笔录后也是应付了事,不付诸实际行动。笔者在派出所工作期间就碰到一群众到派出所来报案声称:其开出租车的女儿电话关机,而且其他开出租车的驾驶员也已有二个多小时未见其女儿的汽车了。当时值班民警答复说你女儿这么大年纪了,不会有事的,而且可能接上客人跑远路了,所以二个小时见不到,回去再联系联系吧。我一听事情有点不太对,还

法制大队民警工作总结

法制大队民警工作总结 篇一:20XX年法制大队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思路 20XX年法制大队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 思路 20XX年以来,法制大队在支队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探索法制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提高泉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 一、今年以来,法制大队开展的亮点工作有: (一)、推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软件的应用。 20XX年,法制大队帮助、指导惠安大队建立、完善高智能化程度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8月14日,全省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活动战役”现场推进会在惠安顺利召开。法制大队的工作得到了总队领导的肯定,受到了兄弟单位的好评。 (二)、建章立制,出台多项工作管理及规范性文件。法制大队配合市局联合检察院、法院,三家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记要》,扎实推进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保障刑诉活动顺利进行。 从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出发,法制大队今年相继出台了机

动车驾驶证吊销程序规范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规范、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有效地规范了相关执法工作,提高了执法质量。 (三)、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根据省厅及市局的警务改革要求,法制大队组织基层派出所所长及民警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今年以来,法制大队己经组织进行了23场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受训人员超过千人。 (四)、着力化解信访案件。 法制大队今年以来一共受理了起的信访案件,答复率超过98%,还有一些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十八大期间,法制大队配合市局进行工作,与13位信访当事人见面,达到了息访息诉的效果。 二、法制大队明年工作思路。 首先,在泉州公安警务改革的背景下,针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工作调研。帮助、指导基层交通管理部门解决执法难题,提高执法质量,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其次,对相关单位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指导刑诉法修正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等业务的学习。 第三、配合市公安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完善交通管理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监狱警察规避职业风险思考和实践

监狱警察规避职业风险思考和实践 监狱工作一直被喻为一种看守“火山口、炸药库”的高危职业,特别是在新形势下,随着押犯结构的不断复杂,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益激烈,现实的社会因素对监狱工作的影响逐渐加深,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狱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承受着比常人更大的职业风险。近年发生的茂名监狱集体腐败案件及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越狱事件,更是为我们敲响警钟。 在执法实践中,监狱警察面临的职业风险是多方面的。如何认识这些风险,并做好积极的防范措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下面就本人工作的一些经验谈谈对这一问题一点粗浅的的看法。 一、存在的风险 (一)因价值观念偏差而引发的风险 监狱警察是监狱的管理者和刑罚的执行者,肩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职责任务,致力于矫正罪犯被扭曲的心理和灵魂,法律赋予了其神圣的职责和光荣的使命。但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观念、价值观念多样化,利益关系、分配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日益多样化,这些都在客观上影响并冲击了广大监狱警察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部分警察对监狱工作的

艰苦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艰苦奋斗意识不强,不比贡献比待遇,不比成绩比轻闲,认为监狱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回报低,工作环境相对封闭,在职务上的发展空间和希望也不大,于是对工作产生疲惫厌烦的心理,“庸、懒、散”问题尤为突出。监狱警察手中不同程度地掌管执法权力和行政资源,面临各种诱惑和考验,部分警察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迷失了方向,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不惜铤而走险,顶风违纪,把改造罪犯,行使权利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形成廉政岗位风险。 (二)因执法水平不高而引发的风险 随着国家法制宣传的加强和监狱狱务公开的深入开展,罪犯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执法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个别监狱警察仍习惯于按经验办事,对某些执法环节不清,靠行政式命令推动工作,对监狱内外执法环境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反应不敏锐,法制观念不强执法能力低下。这表现在比如个别警察因管理方法简单粗暴,发生执法不文明,侮辱罪犯人格所引发的责任风险;因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或直接管理不到位所引发的责任风险;在管理罪犯过程中考核奖罚不公,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奖惩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所引发的责任风险;在与罪犯亲属及其他群众接触中处理方法不当,引发投诉、信访问题所引发的责任风

人民警察法试题库

人民警察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依法办事是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2、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3、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5、人民警察可以直接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7、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履行职责。(×) 8、人民警察的任务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9、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10、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任何人暴力阻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随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行现场管制。(×) 13、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1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采取强行驱散手段时,对拒不服从人员可

以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15、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但不能直接撤销。(×) 16、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17、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人民警察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可以中止执行。(×)18、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20、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只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21、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23、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25、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0、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31、行政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32、对人民警察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3、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法制学习民警演讲稿

法制学习民警演讲稿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进行一次法制学习。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所谓"少年兴则中国兴、少年强则中国强"因此,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意义十分深远。我从事公安工作二十多年,虽然没有很深的理论造诣,但是,我想通过我对社会和法律的认识以及我处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例,让同学们去思考,抛砖引玉,使大家对社会和法律有一个新的认识。我不企求通过这几十分钟的法制课能解决很多问题,只希望通过我今天的讲座,能使大家受到启发,我真心希望你们学法、知法、守法、护法,让在坐的各位,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栋梁之材。下面我讲第一个题目: 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讲一种现象:走在大街上,有人喊:抓小偷!有没有人理会?很少有人管;而当一个人大喊:警察打人了!马上就围上一群人,那真是,个个都"拔刀相助"一副"见义勇为"的样子;那么警察打人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呢?我再举个例子:有两个便衣警察追一个小偷,穷追不舍呀,最后小偷跑不动了,瘫倒在地上,便衣亮出警官证,本来很紧张的小偷反而轻松了许多,他说:"早知道警察追我,我就不跑了!"便衣问为什么?小偷说:如果我被人民群众抓住了,那肯定是一顿爆打,你们抓住我也不敢打我呀!大家想一想,法制社会发展到今天,连小偷都知道,你作为警察不能打人呐,那么所谓"警察打人了"更多的是一种惯性思维,是社会群体对公安工作的不信任。我之所以要讲这个问题,第一警察执法本来就是一个执法与守法的过程,学会配合警察工作,就是守法。第二,我想通过和大家的交流,使大家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顺畅。第三,说实话,我有些私心呀,我想给警察一个辩解,使大家真正能够了解公安工作,了解公安民警的苦衷。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现在网络上、媒体上,关于警察的事,那怕是很平常的小事,那真是,一炒作就火,那些跟帖子的人,什么不负责任的话都敢说,一件小事经过网络和媒体一炒作,就会无限放大。我想这能反映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更高了。第二方面公安队伍中的个确有个别害群之马,败坏公安形象,伤害了群众感情。在痛心之余,我也反思这个问题:警察到底惹了谁?警察是和平年代最危险地职业,每年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接近300人,因公负伤的5000多人,因长期不规律的生活,刑事警察的平均年龄只有55岁,因为警力不足,每位民警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天平均都在十小时以上。我们公安分局有一个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女民警,在她的空间里有一篇日志,写的比较真实,我选一段读给大家听一听: 我是派出所的一名小小户籍警、内勤、值班员、门卫、采购员, 所以我正常情况下,回家的几率是每个月最多2次,其他时间都在派出所。 因为我在单位,父母离婚我不知道; 因为我在单位,爸妈离婚后,爸爸学会自己洗衣、做饭。 因为我在单位,订婚前一天下午,我才去买衣服。 因为我在单位,妈妈骨折了,我没有时间陪她去医院。 因为我在单位,正在装修的结婚新房,我不知道地板是什么颜色。

公安民警法治理念演讲稿-为民执法镌刻忠诚

公安民警法治理念演讲稿-为民执法镌刻忠诚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公安民警法治理念演讲稿-为民执法镌刻忠诚》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对网友有用。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 我是今年刚进入公安队伍的新兵,今天能站在这个讲台上,向各位领导和战友学习,感到非常高兴和幸运。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为民执法镌刻忠诚》 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各个领域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应时代呼唤而出。 中央政法委今年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对于公安系统而言,其目的旨在全面提高公安民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进一步提升公安工作水平。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作为一位人民警察,要树立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无愧于“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就要切实树立人民至上的观念,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在工作中,要一切为了人民,走群众路线,文明执法,尊重保障人权,清正廉洁,切实肩负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光荣使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我县人民警察不但加深了这一认识,而且,更在认真践行这一理念。 “8.9”特大持枪杀人案,大家还记忆犹新吧!当天晚上我局接到报案后,

(完整版)新时期警察的职业精神

我心中的警察职业精神——责任与担当 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永远战斗在第一线,是和平年代常和死神握手的勇士。在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下,警察工作面对更多的困难和挑战,我们警察更是每时每刻都与风险相伴。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4000余名民警因公牺牲。每当我看到这组数据,心里都感到莫名的震撼和敬意,在和平年代,我们人民警察是流血最多,牺牲最大的群体,是我们用生命和热血铸就起了金色盾牌,守护着天下的儿女、夫妻、父母,却在很多时候忘记了照顾好自己。为什么我们抛家妻子,还是会义无反顾的选择充满危险的警察事业,正是因为我们心中的这份对警察事业的“责任与当担”。 我从警校毕业,怀揣这儿时的梦想,来到安州这片热土,成为了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在这里我们每天要面不仅是长期的值班备勤,与家人的聚少离多,更有处不完的警,和调解不完的纠纷,我每天处理的都是点滴琐碎的小事,而不是惊天动地的大案,正是在这种环境下磨炼,使我真正懂得了什么叫警察。警察这份职业不再是曾经那个天真烂漫的梦想,而是身穿警服的责任与担当。 通过自己不断磨砺,我有幸进入到了刑警大队工作。作为一名刑警,天天与我们打交道的都是些穷凶极恶的歹徒,时常都会面对发生的流血、牺牲。我和战友选择勇往直前,勇敢面。平时工作中,熬夜

加班更是常态,在这里我没有听到任何人叫苦叫累。特别是在2018年至今期间,我因工作抽调到专班后,工作更是轮班走,一边是需要照顾的妻子、儿子,一边是工作,而我看到身边的同事和战友,都是毅然决然的选择了后者。这看似简单的选择,却并不容易,身处当中,我能深切体会出对家人的愧疚和不舍。这就是我身边的战友的责任与担当,他们也许没有华丽的词语,是他们用行动去践行我们的誓言。我有幸加入到法制大队这个优秀的集体,成为一名法制民警。对我来说,这既是锻炼自己机会,更是一种挑战。我深知自己身上肩负的责任更重了,更不能辜负领导对自己的信任。在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同事的指导帮助下,我很快转换自己的角色,进入到全新的工作。在这里,我知道我需要充实和学习的地方还有很多,我重新以一名“新警”的姿态投入到全新的法制工作,去寻找自己的初心。我不仅树立了“空杯”心态,在工作中多想、多问、多做,积极主动做事,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素质,而且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充分利用自己前期的侦查办案经验,找到办案民警在办案中的痛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侦查办案服务,为提升安州公安战斗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有幸能在多个单位工作。在我身边,有每个除夕夜都一起坚守自己岗位执勤的派出所战友;有面对流血和牺牲,没有退缩、没有畏惧、没有逃避的刑警战友;有悉心研究各项法律法规,不分日夜为办案民警服务的法制民警。正是他们的辛勤付出,正是他们身上“有责任、有担当”的职业精神的不断激励,才让我们义无反顾的、舍生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一) 当前,三项教育业已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开展起来了。我县公安局于**年3月1日进入准备阶段,4月3日开始实行第一阶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学习。通过这次学习,我体会到,为人民服务这一思想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贯穿于党的不同时期领导人的言论中,发展到今天已成为我党的根本思想路线。从古到今的“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亘古未变的话题。只是在古代不是这样定义的罢了。历史上出现过无数为民请命的人,为民谋福祉的人。岳鹏举“驾长车,踏破贺兰山缺”,拯救黎民于水火;辛弃疾“求田问舍,怕应羞见,刘郎才气”!始终心系国家命运;曹植“闲居非吾志,甘心赴国忧”;鲁迅先生“俯首甘为孺子牛”;毛主席为张思德同志写下“为人民服务”;雷锋、邱娥国、刘金国、王玉荣、朱明建等同志为代表的许许多多的英雄模范数不胜数……他们都因惦记着人民群众的疾苦,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人民永远都记得他们,万古常青。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立党为人民大众,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特殊的私利。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全民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出发。”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公安机关能否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关键取决于我们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取决于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纪律作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以,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离开了这个宗旨公安机关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有一首歌唱道:“我是一个兵,来自老百姓……”我们手中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赋予的、我们的公安是什么公安?是人民公安。有一种很传统的说法,即“人民公安”,顾名思义,就是说公安机关是广大人民的公安机关,是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最广泛工作基础而开展各项维护公众安全的专门机关,如果我们失去了“人民群众”这个最坚实、最有力的基础,任何工作都将在为无源这水、无本之木。只有抱定这个宗旨,才能使广大群众认识我们党“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是和他们呼吸相通的”,是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的,从而拥护我们党,积极地参加我们党组织开展的各项革命和建设活动。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如果做子女的不想“父母”所想、急“父母”所急,无疑是不忠、不孝。周恩来总理曾谆谆告诫我们:“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魏征在《谏太宗十思书》中多次提到“载舟覆舟,所宜所深慎”的道理。公安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艰巨任务,如果在思想上抛弃了“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在行动上背离了“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必定寸步难行,这已经为历史和现实所充分证明。同样,在今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也将长此以往。江泽民总书记提出:“因为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都是为了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任何脱离群众、任何违反群众意愿和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人民警察法中也提到:“人民警必须依靠人民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所以,必须有针对性地、相对集中地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以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的必要性。

人民警察现场执法权的那些事——支持公安民警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人民警察现场执法权的那些事——支持公安民警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人民警察以执法权。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安民警一些常见的现场执法权。 对一般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场执法权 1 盘问、检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 传唤、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

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 检查、搜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4 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对涉

论警察执法防卫与控制

论警察执法防卫与控制 摘要:警察防卫控制术是警察效制服暴力犯罪的警务技术,是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以徒手或警械武器为手段,以踢、打、摔、擒拿等技法,通过对防卫控制技能本身固有规则,特点及各种情况下实战运用和经验总结,从而形成的具有警察特色的特殊擒敌控制技能.是警察用来用来进行自我保护和制服、抓获、控制人犯的一种专门技术技能,它是警察执行职务中所使用的强制性手段之一。 关键词:警察、防卫与控制、能力、袭警 警察徒手防卫与控制能力是警察面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执行缉捕、捉拿、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等任务时,能有效制服、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并保护好自身及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所具备的徒手实战能力。尽管每个警察自身的防卫与控制能力不同,但在警察行业中却体现了共同的特征:法制性、行业性、体育性。警察防卫与控制能力是公安工作这一特殊职业能力的体现,它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支配。警察在公安工作中运用防卫与控制技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行事。法律既为警察使用格斗技能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同时又严格制约着警察的格斗行为。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因工作需要,实施摔、打、拿、夺、押、铐、搜等技能和手段,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打击罪犯和控制犯罪为目的。近几年来,随着暴力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严重暴力犯罪越来越向着多元化,武装化,智能化演变,犯罪行为越来越凶残,人民警察在执法行职务中伤亡人数不断增加,警察防卫控制技术面临着如何进一步适应警察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任务的要求,以及向系统化、实战化、法制化和战术化方向发展的问题。 2010年12月29日,德州市德城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2011年1月4日上午11时20分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和岱宗坊派出所民警在协助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区分局侦查人员到案件重大嫌疑人之弟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在民警亮明身份,准备入户时,突然遭到室内两名犯罪嫌疑人员隔着栅栏式防盗门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在将3名民警、1名协警打伤后,抢劫一辆过往汽车逃跑。

警察职业压力分析及应对措施建议

警察职业压力分析及应对措施建议 彭文涛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师范学院 摘要警察职业高风险、高负荷,警察在工作中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和体力精力付出都是巨大的。应对警察职业压力,需要警察队伍管理部门和警察个人共同作出努力。警察个人树立积极的压力观,加强自身的适应性;警察管理部门则应致力于改善警察工作环境,减少警察工作负荷,开设心理咨询室,疏解其身心压力,保障其心理健康。 关键词警察职业压力 一、警察职业压力过大的危害 警察是一种高风险、高强度、高负荷的特殊职业。警察工作常常与艰苦、紧张、困难、危险等因素紧密相联。人民警察在经受各种考验、完成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和使命的工作中,必然要 承受很大的心理负荷。警察职业压力是指由于警察的职业特点,在其所处的环境中,出现威胁性情境或不良事件时,警察所表现出的生理或心理上的紧张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 步、生活节奏的加快和新型犯罪的不断出现,公安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对警察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给警察的心理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警察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紧张状态,面临天天有流血、时时有牺牲的职业危险。在实际工作中,警察的工作压力过大,经常处在高度紧张疲劳状态,严重的导致各种精神疾病,甚至出现自残、自杀或者暴

力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行为。工作压力过大已成为当前警察职务犯罪、执法过程中出现粗暴行为倾向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近些年,各地因警察心理失范而导致各种警察职务犯罪有增多趋势,日益严重的警察心理问题越来越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从目前我国实际状况来看,由于压力大而导致的警察心理健康问题十分突出,有的甚至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直接影响到警察队伍的战斗力。对压力之下的警察人力资源进行保护,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警察心理压力源有一个全面的分析。 二、警察职业压力的来源 研究者特里(Terry)把警察压力源分为外部的(包括挫折、对警察不友好的看法、不良的新闻报道、令人生厌的管理和决策)、内部的(包括对训练、装备、升职、工作组织、文秘工作的数量作相关的(包括恐惧、危险、对意外事件和虐待儿童的担忧、工作及工资的不满)、对工负担过重)和个体的(包括个人能力、成功和安全的关心)压力源。职业压力包括个体在工作情景中体验到的压力和来自工作场所之外的对工作产生影响的压力。警察工作压力源是指能够导致警察产生压力的工作中的刺激因素。警察的工作压力源分为三类:一是与工作性质有关的众多方面,也称为任务相关压力源。诸如身体的威胁、暴力、暴露在危险中以及面对许多不可预测的意外事件。二是组织性压力源。例如警察队伍中的管理风格,同事之间缺乏交流,缺乏足够的职业支持。三是社会因素。例如执法严格常常引起社会上的某些非议,维护公共秩序常使警察站到民众的对立面,发生重大案件一时难以侦破

法制民警先进事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法制民警先进事迹 篇一:优秀民警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优秀民警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同志长期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他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始终在公安交警基层领导的岗位上刻苦钻研、恪尽职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二十公”精神为指导,时刻以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以驾驭大局的领导工作能力,出色地完成各项公安交通管理任务。他曾先后8次荣获个人嘉奖,5次被评为 优秀公务员,1997年被自治区评为“治理公路三乱先进个人”,1998年被自治区评为“全区公安系统政工先进个人”,xx年 6月被自治区公安厅评为“全区优秀人民警察”,xx年12月被自治区公安厅评为“全区优秀公安领导干部”,xx年2月 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XX年8月被公安部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 作为基层交警队伍的党员领导干部,**并肩负着队伍政工、纪检等日常事务,分管公安车辆管理业务。在繁重的工

作中,他坚持从领导岗位的管理角度出发,对车管工作实行内部整改。他经常深入各客运公司和有车单位,征求对车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把历年来在车管业务管理中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规范的规章制度体系;在全区公安车管系统率先组织制定了《车管所民警被诉处罚制度》,以执行制度的形式,明确了车管民警的被诉处罚范围和处罚措施,并规范了车管民警的工作程序和为民服务标准,要求民警做到“四个一”,即对人热情一点、说话温柔一点、笑容多一点、办事 快一点,促使车管民警牢固树立了车管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公安工作大局服务这三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努力实践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赞扬和好评,树立公安车辆管理所新形象。 xx年8月,**为组织车管部门贯彻落实好公安部交通管理17项便民利民措施,他一边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组织人员购置设备安装调试(欢迎访问读书人网:http:///,读书人网),一边通过新闻媒体召 开新闻发布会,为群众介绍便民利民措施,使措施深入人心,确保了17项便民措施在xx年9月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xx 年以来,他又带领车管民警团结一致,艰苦奋斗,面对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管业务和公安车辆规费征收任务带来的巨大变化和困难,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的规范管理工作,努力把支队车管所建设成便民服务型

法制民警工作总结2篇

法制民警工作总结2篇 法制民警转正工作总结 本人于__年毕业于大学法学院,m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法制民警工作总结2篇年9月21日开始工作,今年2月中旬进入市局法制处工作,至今已满一年.现将本人在这一年试用期间的诸方面总结如下: 一、德 在参加新警培训期间,本人深深体会到人民警察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和使命,自觉在很多方面与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尚有差距,在警校老师和区队领导的指引下,本人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和觉悟,并体现在日常的生活学习和训练中,摒弃大学时代松垮作风,从思想上真正实现由一名普通学生向一名合格人民警察的转变,为进入公安队伍踏出坚实的第一步.后分配至市局法制处工作,得到了处领导和各位老师的帮助和教诲,又恰逢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如火如荼的展开,虽然我不是共产党员,但这次活动同样使我受到了一次极其深刻的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通过对“__”、“党章”、“《____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巫局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等的学习,以及积极参与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让我深刻认识和理解到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感.这次教育活动,对我正确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指明了方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自身的理论水平,从而夯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使我敢于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坚定的围绕在党组织周围,努力向党组织靠拢,争取在思想上、行动上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与此同时,通过市局的各种警示教育活动,也使我明白公安队伍作为一支纪律部队,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出台了“五条禁令”等警纪铁规,本人作为公安

队伍中的一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铭记人民警察的身份和责任,以健康良好的状态投身于本职工作. 二、能 ______总书记要求,公安机关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努力在m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上下功夫.这是对整个公安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总体要求.我作为一名进入公安队伍不久的新警,要以提高公安机关“四个能力”为指导思想,立足本职工作,不断开拓创新.在进入公安队伍最初的四个月时间是在新警培训中度过的,这期间,我担任班长,主要配合区队领导展开各项工作,得到区队领导和同事们的肯定,同时,区队领导也指出了我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给了我宝贵的意见和帮助.进入市局法制处后,我从事的主要是内勤工作,我始终以满腔热情投入到每一项工作中去,尽己所能做好交办的工作总结大全 三、勤 勤,不仅是一种品质,更是一种生活状态.进入公安队伍以来,我一直保持对工作的热情,以积极向上、奋发蓬勃的精神状态面对工作,虽说工作中也会产生偏差,但在错误中不断反省,不断学习,不断成长,努力做到“勤工作”.另一方面,法制部门承担着公安法律服务、保障和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能,对法学理论和执法实践都有着相当高的要求,本人在工作期间努力学习公安有关法律法规,把握领导给予的每一次学习机会,通过学习不断增强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规意识和实际从警能力,希望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制民警,努力做到“勤学习”.此外,提高对“大练兵”活动的政治认识,积极响应市局号召,开展大练兵.本人毕业于地方院校,对于警务技能和体能方面都有所欠缺,但身为一名人民警察就该有警察的身体素质和技能,不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