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与注意事项一、引言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所有的,个人或企业需要通过协议来获得土地使

用权。本文将介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1. 准备工作

在开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首先,

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和要求。其次,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明、土地规划用途等。

2. 申请

申请人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明、土地规划用途等文件。申请人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延误审批流程。

3. 审批

土地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

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文件。审查通过后,土地管理部门将发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缴纳费用

申请人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费等。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据土地规划用途和所在地区的政策而定。

5. 签署合同

申请人在缴纳费用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应包

括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具体条款。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6. 办理手续

签署合同后,申请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土地登记、不动产权证办理等。

这些手续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根据地区而异,申请人应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意事项

1. 法律法规遵守

申请人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申请人

应了解土地管理法、土地出让管理办法等法规,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2. 权益保护

申请人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

到保护。如有需要,申请人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请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过程。

3. 土地规划用途

申请人在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明确土地的规划用途。申请人应

了解土地规划用途的限制和要求,确保自身的使用计划符合规定。

4. 缴纳费用

申请人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时,应按时缴纳,并保留相关缴费证明。如有需要,申请人可以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收据或发票。

5. 办理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人应提前了

解所需材料和流程,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结论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申请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相关资料,并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申请人在整个流程中应保护自身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申请人应注意遵守土地规划用途和缴纳相关费用,以及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通过遵循正确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申请人可以成功获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流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流程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所有权保留,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 他主体使用的一种制度安排。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来达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本文将详细介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一、确定出让土地的需求与范围 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中,首先需要确定出让土地的需求与范围。 这包括确定土地的用途、面积、位置等。出让土地的用途可以是商业、工业、住宅等不同类型,根据不同的用途确定相应的面积和位置。 二、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确定了出让土地的需求与范围后,需要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公告是向 社会公开宣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信息,包括土地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竞买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和地点等。公告可以通过媒体发布,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 三、报名参与竞买 在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有意向参与竞买的主体需要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报名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报名截止后,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将被列入竞买人名单。 四、竞买活动 竞买活动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核心环节。在竞买活动中,竞买人按照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竞价等方式进行竞买。竞买的方式可以是公开竞价、拍卖等形式,具体方式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而定。竞买活动结束后,出让土地的竞买结果将被公布。

五、签订协议 竞买成功的主体需要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价格、使用期限、使用权义务等。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签订协议后,竞买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六、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签订协议后,竞买人需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登记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主要包括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缴纳土地登记费用等。土地登记完成后,竞买人将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七、履行土地使用权义务 竞买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义务。这包括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使用土地、保护土地环境等。同时,竞买人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其他土地管理义务。 八、监督和管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这包括对竞买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综上所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包括确定土地需求与范围、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报名参与竞买、竞买活动、签订协议、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履行土地使用权义务以及监督和管理等环节。这一流程旨在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 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前言 (81) 1 适用范围 (83)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83) 3 依据 (83) 4 总则 (84)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86)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91)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95)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99)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01)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 格式 (104)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钇、林立淼、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昉。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祺、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国有土地出让方与出让人签订关于土地使用权的 协议,使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用。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以下为程序具体流程: 一、出让方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国有土地出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本行政 区域内土地的出让计划,并将其公告公示。出让计划应当明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出让方式、出让顺序和使用要求等内容。 二、出让方制定出让公告 出让方按照规定制定出让公告,并在规定媒体上进行发布。出让公告应当明确 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出让方式、起始价、加价条件、拍卖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同时,还应当明确申请人资格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投资额、项目经验等要求。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的要求向出让方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 资格认证文件、投标文件、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说明、申请报价等内容。出让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申请,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申请文件。 四、竞价 根据出让方制定的竞价方法,申请人进行竞价。出让方在竞价保证金缴纳期限 届满后,按照出让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竞价。竞价的条件包括起拍价、竞价幅度等。 五、确定出让人 竞价结束后,出让方按照出让公告的要求进行评审,并确定最终的出让人。出 让人需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并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是出让方与出让人签订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其内容 包括土地使用权期限、用途、使用费、利用条件、保障措施等。出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并缴纳土地使用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导言: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这份解读旨在详细解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便广大市民和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与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各类土地出让活动。适用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第二条:协议出让的程序与条件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法依规进行,包括土地出让公告、拍卖或招标、签订协议等程序。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的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程序 第三条:土地出让公告 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前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出让条件、竞买方式、竞买保证金等重要信息,保障受让方充分了解土地出让情况。 第四条:拍卖或招标程序 出让方可以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方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方式应当合理确定标的,充分尊重竞买人的选择权。 第五条:成交确认与协议签订 成交确认环节应公开进行,确认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法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包括土地面积、用途、价格、使用年限、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出让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有权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应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转让。同时,出让方有义务提供土地权属资料、规划手续等相关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 1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 2 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与注意事项一、引言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所有的,个人或企业需要通过协议来获得土地使 用权。本文将介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1. 准备工作 在开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首先, 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和要求。其次,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明、土地规划用途等。 2. 申请 申请人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明、土地规划用途等文件。申请人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延误审批流程。 3. 审批 土地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 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文件。审查通过后,土地管理部门将发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缴纳费用 申请人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费等。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据土地规划用途和所在地区的政策而定。 5. 签署合同

申请人在缴纳费用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应包 括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具体条款。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6. 办理手续 签署合同后,申请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土地登记、不动产权证办理等。 这些手续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根据地区而异,申请人应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意事项 1. 法律法规遵守 申请人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申请人 应了解土地管理法、土地出让管理办法等法规,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2. 权益保护 申请人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 到保护。如有需要,申请人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请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过程。 3. 土地规划用途 申请人在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明确土地的规划用途。申请人应 了解土地规划用途的限制和要求,确保自身的使用计划符合规定。 4. 缴纳费用 申请人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时,应按时缴纳,并保留相关缴费证明。如有需要,申请人可以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收据或发票。 5. 办理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人应提前了 解所需材料和流程,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1. 引言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土地管理方式。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操作,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制定了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阶段和环节,包括项目申请、资格审查、协议签订、土地使用和管理等。 3. 项目申请 3.1 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方可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自然人应具备合法居民身份,年满18岁; •法人应具备合法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其他组织应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组织资格。 3.2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需求、土地用途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联系明文件,包括自然人联系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包括用地总体规划、建设方案等; •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资金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等; •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4. 协议签订 4.1 协议内容 协议应明确内容: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因和目的;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和范围;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 •协议变更和解除情况。 4.2 协议履行 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应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并按照协议规定使用土地。

5. 土地使用和管理 5.1 土地规划和开发 土地使用方应按照国家土地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土地规划和开发。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5.2 土地管理监督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定,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6. 违约和处罚 6.1 违约处理 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出现违约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2 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约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土地使用权等。 7. 法律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行为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出让土地”,是指国家所有的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等。 3.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出让程序 4.土地出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形式,以确保竞价过程的透明公开。 5.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竞得价款等应当通过公告公布,并在竞买人履行价款和合同签订等环节披露相关信息,保证出让过程及结果的公开透明。 6.为稳定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保障土地收益和居民购房需求,应

当采取合理的竞得底价和加价幅度,确保土地出让收益的合理性。 三、竞得人资格 7.竞得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能够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具备所需的技术、设备、资金等条件。 8.竞得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环保、地质灾害预防、公共设施配置等要求,确保土地出让后的建设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9.竞得人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合法性和权益。 四、合同签订 10.土地出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期限、用途、价格、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11.土地出让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确保土地出让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12.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应当视为竞得人已经认真研究过土地出让公

告、竞得信息,了解土地出让情况,自愿参与竞得,接受土地出让合同的约束。 五、监督管理 13.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出让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出让实践,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4.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活动的监督和参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利益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有效体现。 15.竞得人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土地出让后的建设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有关标准和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流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流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以出让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供开发商和投资者开展各类建设项目。这种土地出让方式被广泛应用 于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流程通常 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 准备工作 在进行协议出让之前,政府部门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首先,需要 明确土地出让的目的和方式,例如是否需要进行招投标,是否需要进 行竞争性出让等。其次,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明确土地出让 的条件和标准。 2. 出让公告发布 在确定了土地出让的方式和条件后,政府部门会发布出让公告,向 潜在投资者公示土地出让的信息和条件。这通常包括土地面积、用途、出让价格、投资项目的要求等。公告的发布可以通过报纸、互联网、 公告栏等方式进行。 3. 报名和资格审核 潜在投资者在公告发布后可以向政府部门报名参与土地出让。政府 部门会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如具有合法资质、有足够的财力和技术实力等。 4. 竞争性谈判或招标

在通过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竞争性谈判或招标过程。政府部门会组织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洽谈,并最终确定中标者或合作方。 5. 签订协议 确定中标者后,政府部门与投资者进行协商,制定出让协议。协议内容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用途限制、开发期限、项目建设要求等。双方在达成一致后,签署正式的协议文件。 6. 缴纳出让金 签订协议后,投资者需要按照约定的出让价格,向政府部门缴纳出让金。出让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一般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7. 项目实施 在缴纳出让金后,投资者可以正式启动项目的实施。根据协议的约定,投资者需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并根据规定的用途进行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8. 审核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政府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核验收。这包括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总的来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流程涵盖了准备工作、公告发布、报名审核、竞争性谈判或招标、协议签订、出让金缴纳、项目实施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准备阶段 •确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需求 •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承让方 协议起草 1.编写协议起草书 2.协议起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协议主体信息:出让方和承让方的基本信息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出让方式(竞标、拍卖、协商等) –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出让方的条件和限制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出让价格的方法和标准 –协议有效期:协议的起止时间和过期处理等 –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协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协议审核与修改 1.将协议起草书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核 2.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协议修改(如有必要) 3.修改后的协议应重新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再次审核 协议签订 1.出让方和承让方共同审阅审核通过的协议 2.对协议中的条款达成一致,确认无异议后,进行签字盖章 3.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 资金支付与手续办理 1.承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款项 2.出让方收到款项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协议履行与监督 1.出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给承让方 2.承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3.相关部门进行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协议解除与处理 1.如出让方或承让方违反协议规定,严重影响协议目的的,对方可以申 请解除协议 2.协议解除后,双方应进行协议的返还、清算等处理 协议的存档与归档 1.完成协议签订后,相关部门应存档并进行归档工作 2.存档和归档工作包括完整保存协议文件,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以上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流程,确保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可以提高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协议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确定土地出让计划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土地出让计划, 包括出让土地的位置、规模、出让方式等。计划需要经过公示与报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 三、资格审查 在招投标或公开竞价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对参与竞买者进行 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或个人的资质、信誉、经济实力等。只有 符合相关条件的竞买者才能进入下一环节。 四、确定出让对象 经过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确定最终的出让对象。招投标方 式中,出让对象通常是根据投标报价及相关综合评价指标进行筛选。公开 竞价方式中,最高竞买者有权成为出让对象。 五、签订意向协议 确定出让对象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竞买者签订意向协议。协议内 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出让价格、使用年限、使用用途等。意向协 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履约保证金缴纳

出让对象需要在签订意向协议后,按约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为出让代价的一定比例,用于确保出让对象按时履行约定的土 地支付款。 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对象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竞买者签订正式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出让价款、土地使用年限、使用用途、土地交付时间、履约保证金等具体细则。 八、竣工验收 竞买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 目的建设。建设完成后,竞买者需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建设完成。 上述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主要程序步骤,其中涉及到招投标 或公开竞价、资格审查、签订合同等环节。在整个出让过程中,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需要依法、公正、公开地操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合法 出让。同时,竞买者也需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确保项目的按 时完工和规范运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土资源部2006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示范文本(试行) 根据市(县)国让(合)字(200 )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与受让人,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 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 顷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约定履行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建筑系数不低于%。 第四条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公顷。受让人不得在受 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五条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 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将《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即人民币元。 第七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区分情况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 (一)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 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

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谬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钇、林立淼、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昉。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言、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祺、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宋、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

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嵩、魏成、魏莉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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