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综合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水利综合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水利综合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水利综合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一水利概况指标

各市县级填报单位必须分流域填报水利综合年报标准表,反映地理、气候、环境、水利及其它社会经济属性特征的概况指标必须如实填全,以利便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

1、“主要地形”主要是指调查单位所在区域地理环境的主要特征,可分为平原、丘陵和山区。平原包括平川、平坝、湖区和牧区的草原等;丘陵包括半山区、近山区和浅丘区等;山区包括牧区草山。

2、“地区类型”中的“边疆地区”指边疆省份的边缘地区,“贫困地区”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贫困线标准所确定贫困县区。属于省定贫困县的应在填表时注明。凡根据统计局城市和农村住户调查结果,80%的人口人均年纯收入少于1000元的区域属于贫困区域。

3、“水资源紧缺地区”:凡人均年水新鲜资源量(即符合水质要求的淡水资源)少于3000立方米的地区均属于水资源紧缺地区。具体标准如下:

4、“全国重点蓄滞洪区”:凡20%以上的部分行政区域面积位于如下国家重点蓄滞洪区内的市县。北京:水定河泛区、小治河分洪区;天津:永定河泛区、大清河东淀、贾口洼、文安洼;河北:永定河泛区、大清河东淀、滏阳河大陆泽与宁晋泽、大清河白洋淀、贾口洼、文安洼、永定河小清河分洪区;江苏:骆马湖黄墩湖蓄滞洪区;安徽:长江华阳河分洪区、淮河蒙洼、淮河城西湖、鄱阳湖分蓄洪区;山东:黄河东平湖分洪区、北展宽区、南展宽区、卫运河恩县洼;河南:黄河大功分洪区、北金堤滞洪区;湖北:长江杜家台分洪区、洪湖分洪区、荆江地区、武汉附近;湖南:长江洞庭湖分洪区。

6、“全国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凡属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覆盖的区域,均作为全国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

《全国水保“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按照我国水土流失现状及其危害,将我国水土流失划分为八个类型区,分别确定重点治理工程如下:

1)内陆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河流川谷地带,生态绿洲保护;

2)珠江及西南诸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珠江上游石灰岩地区、花岗岩崩岗地区;

3)长江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长江上中游西南石质山区;

4)黄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

5)海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北方土石山区、西北黄土高原和风沙区;

6)松辽河及东北诸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三江平原边缘地带和呼仑贝尔盟草原;

7)淮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北方土石山区;

8)太湖及东南诸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南方红土壤丘陵区;

上述区域按水土流失类型和治理措施类型可分为:长江珠江上中游等水资源丰沛地区、黄河上中游多沙粗沙区、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及风沙草原区、南方丘陵红土区、东北黑土漫岗区、西南石漠化区和大别山、沂蒙山水土流失区。

7、农村电气化县和节水增产示范县不管是已经建成的或正在实施的,只要是国家确定的,均作为农村电气化县或节水增产示范县填报有关指标。比如农村电气化县,不管是第一、第二、第三批,还是新确定的,不管是初级电气化、基本电气化,还是小康电气化均作为农村电气化县。

二水利灌溉指标

1、总灌溉面积:农、林、牧灌溉面积构成了总灌溉面积指标体系。

总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农田)+林地灌溉面积+果园灌溉

面积+牧草灌溉面积+其他灌溉面积

有效灌溉面积(农田):是指灌溉工程或设备已基本配套,有一定水源,土地比较平整,在一般年景可以进行正常灌溉的有效灌溉面积。

2、有效实灌面积:指利用灌溉工程和设施,在有效灌溉面积中当年实际已进行正常(灌水一次以上)灌溉的耕地面积。在同一亩耕地上,报告期内无论灌水几次,都应按一亩计算,而不应按灌溉亩次计算。凡是肩挑、人抬、马拉旱点种的面积,一律不算实灌面积。

3、旱涝保收面积:是指有效灌溉面积中,遇旱能灌,遇涝能排的面积,灌溉设施的抗旱能力,按各地不同情况,应达到三十天到五十天,适宜发展双季稻的地方,应达到五十到七十天,除涝达到五年一遇以上标准,防洪一般达到二十年一遇标准的有效灌溉面积。

有效实灌面积≤有效灌溉面积

4、机电灌溉面积:是指在有效灌溉面积中,利用机、电动力机械,以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水井、渠道等为水源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只要有固定的机械灌溉的设施,能够进行正常灌溉,不论当年是否进行灌溉,都应统计为机电有效灌溉面积。(含灌排结合面积)

机电灌溉面积=电力灌溉面积+机械灌溉面积

电力灌溉面积=井电灌+站电灌+机电灌+喷滴电灌

机械灌溉面积=井机灌+电机灌+机灌+喷滴机灌

机电灌溉面积=机电井灌面积+固定站灌面积+流动机灌面积+喷滴灌灌溉面积

(1)机电井灌溉面积:是指在有效灌溉面积中,使用已配套机电井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不论是纯井灌,还是井、渠双灌的面积,均应统计在内。在分别统计机配井灌溉面积和电配井灌溉面积时,如遇机、电交叉灌溉或机、电双配井进行灌溉,应以机或电那种为主就统计到那里去。在统计机电井灌溉面积时,要按实际可进行正常灌溉的井灌面积计算,而不能按设计定额(或估算的定额)乘机、电井眼数进行推算。

机电井灌溉面积=机电井电灌+机电井机灌

(2)固定站灌溉面积:是指以江、河、湖、库等地面水为水源。由固定排灌站提水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灌排结合面积,单灌面积之和。

固定站灌溉面积=固定站电灌+固定站机灌

(3)流动机灌溉面积:指使用流动机(包括南方的流动排灌船)进行灌溉,且效益比较正常和稳定可靠的耕地面积。

流动机灌溉面积=流动机电灌+流动机机灌

5、节水灌溉面积:指利用渠道防渗、管灌、喷滴灌等工程节水措施所灌溉的农田、果园、林地、牧草等的面积,不包括农作物种植方式、种植品种改变等非工程节水措施的灌溉面积。

其中,实际喷灌面积是指有水源保证,使用各种型式的喷灌机具,设备配套齐全,当年已进行正常喷灌的面积。不包括用简易方法临时抗旱的面积。

实际滴灌面积:是市使用滴灌机具当年实际进行的滴灌面积,不包括“土滴灌”面积。

喷滴灌溉面积=喷滴电灌面积+喷滴机灌面积

6、机电排灌面积是指由固定站、流动机、机电井、喷灌机械等所有机、电动力设备进行排水、灌溉的耕地面积。

包括单纯排水、单纯灌溉、灌排结合的面积在内。排灌结合的面积只计算其中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机电排灌面积=机电灌溉面积+纯排面积

纯排面积:指利用固定站、流动机、机电井等机电排灌设备仅进行排除洪、涝水患的耕地面积。排灌结合的耕地面积已包括在机电灌溉面积中,纯排面积中不再包括。

三、除涝

1、易涝面积:是指抗涝能力标准低的低洼涝耕地面积。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治理的易涝耕地面积和排涝设施严重老化毁损的易涝面积。

2、除涝面积:指由于兴修治涝工程或安装排涝机械等水利设施

(或进行改种),使易涝耕地免除淹涝,除涝标准达到三年一遇以上者。易涝面积虽经过治理,但标准尚未达到三年一遇标准的,不做为除涝面积统计。

易涝面积≥除涝面积

易涝面积=除涝面积+现有易涝面积(即尚未治理面积+虽经过治理,标准尚未达到三年一遇的标准)

除涝面积=三年至五年治理面积+五年至十年治理面积+十年以上治理面积

除涝面积=上年除涝面积(上年基数)+本年新增除涝面积—本年减少除涝面积

3、‘十五’易涝耕地(现状)面积(现状数)≥‘十五’计划除涝面积(目标数)≥‘十五’累积除涝面积(完成数)

四、治碱

1、盐碱耕地面积:是指土壤中含有盐碱,影响农作物生长,成苗率(促苗率)不足70%的耕地面积。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改良的老盐碱耕地以及未改良的次生盐碱耕地和盐碱耕地改良后又盐碱化的面积之和。

盐碱耕地面积≥盐碱耕地改良面积

2、盐碱耕地改良面积:是指在老盐碱地、次生盐碱地上进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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