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

立质押合同。如果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订立质押合同,该质押的设定是无效的。

2.交付质押财产动产质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质权自交付之时起成立,换言之,质权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质权随即成立。《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包括出质人的权

利和质权人的权利。

1.出质人的权利

(1)保全质押财产的权利。(2)请求返还质押财产权。(3)因质押财产受侵害的赔偿请求权。

2.质权人的权利

(1)保全质权的权利。(2)收取质物享息的权利。(3)对质权的处分权。

(4)转质权。(5)优先受偿权。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出质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权: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条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并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留置。

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得对抗所有权保留

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得对抗所有权保留 李斯武孙国祥[案情] 山东某机械公司与江苏某纺织公司2005年8月签订一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纺织公司以49万元购买机械公司50台织机;机械公司在纺织公司预付10万元货款后发货,余款在货到后三个月内付清;货款付清前,织机所有权保留。2005年9月,机械公司在纺织公司仅支付2万元货款的情况下将50台织机及发票交付纺织公司,而纺织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余款。2005年12月,纺织公司以上述织机为抵押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6月,纺织公司因未按期还贷款被银行起诉,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机械公司知情后,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返还织机。 [分析] 是支持银行抵押权,还是支持机械公司所有权保留,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观点一,银行抵押权无效。按照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织机的所有权仍然属机械公司,纺织公司无权将织机抵押银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即使抵押已经登记,仍然是无效的。观点二,银行抵押权得对抗机械公司所有权保留。机械公司设定所有权保留后未进行公示,银行在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取得织机抵押权,属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应该保护。

由于既加速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又保障交易安全,“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交易模式勃兴,然而我国仅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八十条原则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至于所有权保留的成立要件、公示方式等有待明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平衡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和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动产抵押权,兼顾交易的安全和效率。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所有权保留和抵押权一样,属广义的担保物权。所有权保留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财产,但是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通常是价款的部分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然保留财产所有权,直到条件成就时,所有权才转移。所有权保留表面看来是附条件的所有权转移,实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担保物权属性,即在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成就所附条件)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促使买受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所有权保留必须公示,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一方面,所有权保留既然具有担保物权属性,就必须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公示原则,即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必须以一种公开的、可以让人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展示,以维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所有权保留的明显特征是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即买受人占有财产却不享有所有权,而出卖人不占有所有权却享有所有权,这种财产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外在表象不一致,要求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必须公示。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织机属动产,其所有权公示方式为占有,然而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由于实际占有织机的是纺织公司,真实享有所有权的机械公司必须以更高效力,至少是同等效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权利质权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质权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质权 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标的物。(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协议(建委用版本)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址: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设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详情 1、主债权金额及币种: 2、债务履行期限: 第二条抵押详情 1、□不动产所有权证号: 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2、抵押不动产坐落: 3、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 4、被担保主债权金额: 5、担保范围: 6、债务人: 7、备注: 第三条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甲、乙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与甲、乙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相关合同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 3 页共 3 页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_份,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乙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代理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说明:1、该示范文本仅供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参考使用。 2、□处由甲、乙双方勾选确认。 第 3 页共 3 页

动产质押协议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213-70 动产质押协议范本(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动产质押协议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住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 账号: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住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大写)_____(小写)_____,利率为_____,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新探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新探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新探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张燕妮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权的取得与他物权的设定两个方面。这里所说的他物权,仅限于担保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对于善意取得适用范围这一问题探讨中,我国传统理论仅限于动产且界定不明确,而对于动产担保物权及债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较少涉及,故有必要以其进行阐述与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及其适用范围概说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根据此原则,所有人将自己之财产让与他人占有的,只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转让人)赔偿损失。

① 立法者缘何设立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如何在所有权与交易间作出选择。对此善意取得的存在基础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种学说莫衷一是。主要有这几种观点:(1)即时时效说。此说认为善意取得之所以能使善意受让动产之人从此前对动产之无权利状态变为取得动产权利,完全是“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作用”之结果。法国、意大利学者多采此说。(2)权利外像说。该理论认为依物权公示主义,凡占有动产的人即应推定为该动产所有人。(3)权利赋权说。认为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之权能,因而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4)占有效力说。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占有之效力而发生。(5)法律特别规定说。认为善意取得为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别制度。②上述学说尽管角度不一,但其基本立场均是为了维护交易。本文采用占有效力说,认为占有之公信力是善意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进行交易的法律基础。 善意取得的实践根据为交易安全。在民法理论发展的历史中,有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两种安全。前者旨在保护原所有人之权利,有谓所有权绝对之说,后者则旨在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交易者取得利益的行为。两种安全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冲突,这一点尤为体现在无权处分财产中。然而法律只能偏向于保护一种安全,这就要求权衡利益得失,以确定法律所保护的对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顾虑到财产权之圆滑流通,在某种场合下,亦得牺牲真正权利人之利益(交易上静的安全),以保护善意无过失交易者之利益。”同时,由善意第三人对占有之动产充分发挥其效能,总之原所有人“平稳”地拥有动产,更有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从而增加了社会总体财富。况且原所有人]之所以将动产转移占有,乃是基于对无处分权人的信任,对其无权处分行为,应负一定过失与风险责任,故“让

2020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2020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一、善意取得 (一)概述 1.盗赃、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债权不存在善意取得,股权和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名义股 东处分行为;股权二卖) (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PS: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包括互易、抵债)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件 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PS: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盗赃(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 赃,可适用善意取得) (2)货币

(3)禁止流通物 2.动产占有人(直接占有或者接间接占有)实施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善意 4.合理的价格受让 5.完成交付(不可以是占有改定) (四)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3.占有改定不能设置动产质权 4.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五)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可以善意取得 物权法107: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PS:无价记名证券不适用107条 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和当铺质权 (六)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108: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动产抵押契约合同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337 The Civil Subjects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Their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erm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Need To Abide By Them.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 动产抵押契约合同正式 样本

动产抵押契约合同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合同资料可用在各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进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立动产抵押契据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立据 人)兹向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贵行)为担保对 贵行在本金最高限额_________元以内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日止,所成立的债务(另立借据或(1) 及透支契据或本票或及(1)约定书或(1)及委任保 证契约等,作为本契据的附件,各该附件的规定其效 力同于本契据),以及其他一切债务及其利息、迟延 利息、违约金、实行抵押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 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的清偿起见,特提供后开抵押 物,设定抵押权抵押与贵行,并愿遵守下列各条款:

牡丹信用卡动产质押合约示范文本

牡丹信用卡动产质押合约 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牡丹信用卡动产质押合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合约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以下 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 号)为_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信用卡提供 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信用卡商务 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 为__________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 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 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

保以质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将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法律敎育网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历年真题】:2004-3-7 、2008-3-13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A、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动产质权的范围以及设立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的生效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三、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动产质押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动产抵押合同范本【标准版】

动产抵押合同范本【标准版】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那么,正规的动产抵押合同应该如何书写,在签订动产抵押合同的过程中有哪些风险存在,可抵押动产的范围又是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风险告知: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但《担保法》 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除外,包括: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抵押财产 抵押人用作抵押的财产为_____________,并附上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1);本合

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财产保管 2.1 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待双方清点后,由抵押人自行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2.2 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由抵押人交抵押权人保管。并由抵押权人向抵押人一次性收取_________元整的保管费,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三条.财产保险 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还款延期,抵押人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第四条.权利限制

动产质押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动产质押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 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 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 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 )规格: (3 )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 (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 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 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 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 押财产:

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

动产抵押制度是目前现代化国家都已普遍确立的一种担保制度。我国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将其确立为我国一种基本的担保方式。动产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不移转占有性是动产抵押的生命力所在,但也正是这一特性给动产抵押在理论构建和实践运用中带来了无可回避 一、问题的提出虽然动产物权存在、变动应以占有为公示,但因动产抵押的设立并不移转物之占有,因而无法以此方式为公示。所以各国普采登记以为公示,未经公示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登记生效主义),或抵押虽可成立,但无法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而只要进行了登记,便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例如,抵押人向第三人出售该抵押动产后,第三人仍应受该动产已为抵押之瑕疵,抵押权人于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时,可依物权之追及 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当然在于维护物权变 动的公示原则,向社会公开物之抵押状态,以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使其免受不测的风险。然而,此登记真能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的公示目的吗?就动产而言,从一般的交易习惯出发,各国法律都已认可了权利自动产交付之日起转移,不以登记为公示。因而法律规定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便使得动产交易与动产抵押在公示方式上产生了差异。那么,在这种差异下,动产抵押的公示效果如何呢?若甲将金表向丙进行抵押,并向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然后再卖给乙,此时,依动产抵押之公示原则,丙既已将金表进行了抵押登记,便算是对包括乙在内的第三人进行了公示,从而应享有对抗第三人之权利,因而仍可以追及乙主张对该金表的抵押权。但因甲仍占有该金表,依动产交易的公示原则,乙基于甲之占有而信其为该金表的完整所有权人,从而与之为买卖应受公信力保护,从而应取得该金表之无瑕疵所有权,因为此时甲对金表之所有权从占有公示角度看,并没有任何瑕疵。此时,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效力便与第三人(乙)之善意取得效力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第三人(乙)无法受到公信力(善意取得)的保护。这对乙显然不公平。因为,一方面,这有违于动产交易公示所具有的公信力原则。动产交易以占有为其公示,乙基于甲占有金表而与其交易自应受公信力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对乙善意取得的要求仅仅是甲占有金表及乙属于善意,并不以乙查阅该金表是否已登记为必要条件。既然如此,丙对金表的抵押登记便不可能对乙产生任何的公示效果,也就是说,这种登记并没有起到将金表之抵押状况公之于众的目的,并没有产生使乙知道该金表已经抵押的现实可能。而以这种不可能产生公示效果的登记来使动产抵押权具有了公示对抗效力,显然有违公示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目的。要想使这种登记具有公示效果,除非在法律上强行规定动产购买人有查询登记义务。然“动产买卖实乃日常必要之事,经常查阅登记薄非但耗神费力,一般交易行为亦必深受妨害”。无论从交易习惯上看,还是从法律关于动产交易的规定上看,我们均不应当为第三人设定查询义务。既然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查询义务,动产抵押登记便不可能起到真正的公示效果。而究其原因,则正在于动产买卖 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已登记便可对抗第三人已 经成为我国目前物权立法上的固定模式,人们也想当然的形成了这样一种固定思维,而似乎忽略了这一模式背后的实质目标。以上问题从理论和实践操作上对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的合理性以沉重一击,并且对动产抵押制度本身提出了挑战。那么,我们是否可因此而取消动 综观各国立法,动产抵押制度已是目前各国普遍确立的制度,并已在 现实社会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是无可否认的历史事实。而且,各国均已规定了登记制度以使动产抵押得以公示,从形式上满足了公示原则。但动产抵押与动产交易在公示方式上的不一致使动产抵押的公示效果并未达到。但如果仅以此为由便否认动产抵押的存在,显然有悖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要求。因此,我们说,既然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己经成为历史必 二、国 外对此问题之解决及我国立法之检讨(一)国外对此问题的解决。西方发达资本主

动产质押监管指导书

动产质押监管指导书 质押融资项目的监管流程,便于监管人员的操作,更好的控制项目风险。适用范围:质押监管中心、各监管点。 职责:1.项目经理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制定和修改。 2.监管点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实施。 3.质押监管中心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监督检查。 4.该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人员对各自工作负责。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编制

2009年1月

目录第一部分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二、组织架构 第二部分监管业务简介 一、动产质押监管 二、项目接管 三、监管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监管操作流程 一、操作模式 二、监管业务流程 三、日常巡查流程 第四部分管理制度 一、休假管理办法 二、定期轮换制度 三、责任承担制度 四、监管员工作细则 五、监管员绩效考核 六、监管员工作纪律 第五部分风险控制 一、项目风险处理措施

第一部分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名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园区管 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是金泽集团属下子公司,主要从事物流园区管理、货运代理、仓储、质押监管、供应链管理等物流业务,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综合性全程物流服务。 2008年4月,公司开始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获B级监管资质。 二、组织架构 第二部分监管业务简介 一、监管业务常识

动产质押业务:企业以其动产(质押物)质押给银行,银行根据被质押物的价值给企业贷款,双方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 质权人:享有质押物处置权的一方,即提供贷款的银行。 出质人:把物质押给银行的企业,即向银行借款的企业。 监管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的公司,一般都是象我们这样的物流公司。因此,动产质押业务也被称为物流金融业务。 质押物:简称质物,押给银行的货物。 监管业务:监管人受银行委托对出质人的质押物进行监护,并向质权人和出质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二、项目接管 1)监管员培训 银行的操作通知一般需提前7天通知我方,以方便我方进行现场准备工作。借此机会对监管员进行培训,测试合格取得上岗证。 2)监管员进驻 每个监管点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应数量的人员,人员数量至少两名;每个监管点至少有一名与公司正式签约的监管员;监管员实行轮岗制度,监管员在一个监管点的驻点时间一般为3-6个月。 3)质物盘点 我方为出质人出具《质物清单》,并建立监管区域标示牌(如下)。

动产抵押契约合同(示范合同)

A contract is generally a legal act of both parties and can only be established if th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fter signing.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动产抵押契约合同(示范合同)

动产抵押契约合同(示范合同)说明:合同一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才能成立。签订合同后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立动产抵押契据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立据人)兹向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贵行)为担保对贵行在本金最高限额_________元以内于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所成立的债务(另立借据或(1)及透支契据或本票或及(1)约定书或(1)及委任保证契约等,作为本契据的附件,各该附件的规定其效力同于本契据),以及其他一切债务及其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实行抵押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的清偿起见,特提供后开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抵押与贵行,并愿遵守下列各条款: 一、贵行对于根据本契据所成立的债务,得分别规定其分别清偿日期,并得随时中止贷放或减少贷放,或收回全部或一部已贷款项,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照办,绝无异议。 二、利息按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利率计算,其给付方法愿照贵行规定。逾期利息按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利率计算。迟延还本违约金依

动产质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一、动产质权要注意的事项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的生效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三、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Pledge)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 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 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四、动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动产质押操作细则

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 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 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 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 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

动产抵押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抵押人: 地址:邮编: 电话: 抵押权人: 地址:邮编: 电话: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1.抵押财产 抵押人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实际抵押额为元整。 2.财产保管 2.1 抵押财产中的待双方清点后,由抵押人自行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2.2 抵押财产中的由抵押人交抵押权人保管。并由抵押权人向抵押人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费,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3.财产保险 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还款延期,抵押人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4.权利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抵押人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优先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抵押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7.抵押权撤销 抵押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人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抵押人。 8.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9.违约责任 9.1 按照本合同第2条第1项的约定,由抵押人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抵押权人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9.2 按照本合同第2条第2项的约定,由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抵押人由权要求抵押权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抵押权人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3 抵押人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可视情况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款项本息,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欠款总额5%的违约金。 9.4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0.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抵押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1.合同文本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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