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收支制度

一切收入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收款。当天收到的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信用社),禁止坐支。

经济社(村小组)的开支必须的村社长(组长)审核签名且手续全才能支付,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用途要写清楚,并符合开支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要有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地。

固定资产购建按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工程要公开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社(村小组)干部不准用公款购置手机、摩托车。汽车的购置按区(街道)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捐赠、报等须按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进行。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基本账户制度。大额支出要通过银行(信用社)进行转账结算。

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会计监督,其他人不准代管,严禁公款私存。

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制度,经济社平时库存限额最高一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当天要送存银行(信用社),确需增加库存限额的也应经社负责人书面同意。如超过限额又不办理申报手续的,一切责任由出纳负责。

货币资金收入要使用村委统一规定的票据,严禁收入不开单。经济社(村小组)不得私自购买非统一规定的收据。一切支出要有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填制《村、社费用报销凭证》,对外支出应有外来原始凭证而自制原始凭证的视为无效单据,不得列支。

会计每月(或每季)要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折、存单、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主管领导,发现公款私存(或私提)情况,要上报村委、街道农业办和纪委。出纳不得以白条单抵库存。

因公事暂借示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支单”,严格审批手续,并入账处理,限期报账,不得拖欠;经济社干部非公事为得借支。

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应及时追收,逾期的应按规定(或合同)收好违约金。经长期追收确实无法收取的账款,须按本制度第四十四条执行,才能制单作呆账损失处理。

经济社兴办经济项目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村民大会决定并上报村委和街道经济办审核。

投资项目管理要落实责任制,防止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成社集体经济损失。

以实物对外投资(合作、合营)、转让,要经村民大会或者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委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但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

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可以适当增加。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8、上级单位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制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 * *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村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主理财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村会计业务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核算,实行村账镇记。村的出纳工作,仍由村委会出纳员负责。 第四条村委会日常经济收支业务凭证的填制、各种应收应付款的兑现,以及合同管理、财务公开等工作,由村委会负责。 第五条村委会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现金、存款、收支记账等工作,并将收支单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折、现金日记账等送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条在报账前,必须先履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手续。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基本账户后才能使用,不能坐收坐支。 第八条村委会签订的经济合同,原件在村委会保管,送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建档备查。 第三章财务审批 第九条村委会的一切经济开支要有完善的审批手续。财务开支审批分类按档次和权限进行。第十条生产性投资的审批,包括基建支出、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一)* * *元以下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干部共同讨论通过; (二)* * *元至* * *元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 * *元以上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非生产性投资的审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用。 (一)* * *元以下的由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 * *元至* * *元的,由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共同审批; (三)* * *元至* * *元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审批。(四)* * *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征地款的分配使用一律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批。第十三条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经手的开支,实行互签审批制度。 第四章干部报酬 第十五条村干部报酬由集体支付工资补贴每人每月***元,交通补贴每人每月***元,通讯补贴每人每月***元。(以上补贴可按职务分级,发展经济提成奖可由各村自定) 第五章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及支出、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按市统一制定的报表样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第十七条村委会每月15日前将上月财务情况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财务公开前首先由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核,经村委会主任、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名后公布。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基建工程等重大事项,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并将结果及时公布。报账时,必须附上有关预决算资料及合同。 第二十条涉及征地款的使用、基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收益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以及多

村集体资产管理方案计划条例

-! 村集体资产管理 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三)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四)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制度; (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包括下列范围: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常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 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捐赠的财务等;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一、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依据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二、村集体“三资”监管的目标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维护村集体和村民涉及“三资”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保障村民以及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反映权和监督权。 (三)是坚持公开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及时将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向全体村民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 (四)、是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成员受益原则,通过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四、村集体“三资”的概念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二)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五、“三资”监管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会计核算及时规范,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非生产性开支限额管理、资金申请审批等制度,强化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管。 (二)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重点是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资源清查登记备案、资产资源评估、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监管等制度,强化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管。 六、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 依托镇农经站,在原建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同时依托镇司法所建立农村项目竟标服务中心,形成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协调,“三个中心”为依托,“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七、村集体“三资”监管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镇成立“三资”监管机构,广泛宣传发动。 (二)清理整顿阶段。主要任务是各村清查摸底,整改发现问题,张榜清查结果,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清查结果,并建立资产、资源台帐,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各村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相关帐簿。 (三)建章立制阶段。主要任务是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制度,构筑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长效机制。 八、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的处置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应填制《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及《债务(权)核销申报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后方能执行,执行结果应报送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四)购置和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及重大投资项目; (五)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xxxx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分散的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有的村民只忙于在外打工,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不了解,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给予个别不廉洁的村干部可乘之机。 (二)村班子内部监督不力,有的村主要干部搞一言堂,大事不开会,小事不研究,班子成员无法监督。 (三)村委会财务队伍不稳定,每逢村“两委”换届,会计也跟着换,由于经费紧张,对村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力度不够,基层财务人员业务难以提高。有些村干部自己对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不熟悉,也不学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听财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造成管理不规范。 (四)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出售、租赁和发包不规范。 有的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出售、租赁和发包时不按制度办事,民主程序、民主公开不到位,不搞招投标,只是凭个别人说了算,让个别人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获得承包权和所有权。尤其是集城的中心村在收取占地征用费时不按政策规

定办事,不召开村民议事会,不搞竞标,只是凭个别村领导表态,损害集体利益。有的为缓解一时资金所缺,将非家庭承包土地发包期限延长指标降低一次性收取资金,为下一任留下一个烂摊子。 (五)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不够规范。 虽然乡镇(街道)由镇纪委牵头,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一直高度重视,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同时出台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但是在个别村,由于村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群众意识淡薄,公布的内容、形式、时间都不符合要求,公开不及时。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建议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仅是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也是一项政治工作,是党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更是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实践证明,管好农村集体资产,有利于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一)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契机,加大对村级基层干部的培训管理力度。每年定期对村支部书记、主任和财会人员开展党性教育、廉政教育和财务管理知识的培训,

村级财务制度-XXX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加快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进程,确保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财农字[1996〕50号)等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达到“财务收支透明化、票据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全程化”。 第三条村级财务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会人员 第四条村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但可以兼任其他工作。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不得任本村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会计、出纳和保管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学习,能胜任业务工作。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会计、出纳。如确需变动的,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由村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农经站考核同意,再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注: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替代,下同)讨论通过,镇政府批准,报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立即向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或镇乡农经站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村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主要负责人、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镇农经站派员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八条村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财务预决算和重要项目报告 第九条要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预决算。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汇报

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汇报材料 标签:财经2011-09-04 06:51 星期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沪纪【2011】59号)精神,加快推进、完善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网络化监管平台建设,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手段,我们在市农委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顺应科技防腐新形势,以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全面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产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到目前为止,全县完成硬件设施建设、系统运行调试。试点乡镇完成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完成合同、数据录入,已进入“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功能模块操作,并从9 月份起进入日常操作。同时区、镇两级层面的查询监管系统也已建立试点,能查询相关镇、村各功能模块操作的动态数据。9 月份起,我县将全面推开,争取到年底全县村级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现正常运行。 一、全县资产概况 岛域总面积为1411平方公里,18个乡镇270个村,现有常住人口69万人,年末耕地面积75万亩。2010年社会增加值194.4亿元,全县实现财政总收入54.1亿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8556元,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总额61.5亿元。截至2011年5月底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总额63.65亿元,其中货币资金10.6亿元,固定资产19.76亿元。全县集体资源总面积71.6万亩,集体所有农用地总面积68.72万亩,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88万亩。 全县自2008年所有行政村全部实行了村级财务公开,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村级会计全面实行委托代理,财务核算电算化,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全县实现了全覆盖,“三资”管理正实现网络化监管。 二、农村三资监管平台建设做法 1、学习“三资”管理文件精神和加强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一致认识到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深化政务、村务公开,落实广大农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2、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09年下半年起到2010年上半年,全县所有乡镇、行政村严格按照清查、评估、整改、公示、登记“五步法”,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了先清账内、后清账外,先清资金、后清资产资源,不漏一村、不漏一项,彻底摸清底数。在村级“三资”清理登记完毕后,及时地报经乡镇审查,再由各村向群众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村委会负责人、村纪检委员、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清查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并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明细台帐,为网络平台建设顺利推进夯实工作基础。本次清产核资中共清理不实资产总额9405.4万元,不实负债6408.2万元,使2997.2万元的不实所有者权益得到

村级财务制度村财务管理细则

光山村财务管理细则 根据《平阳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财务管理细则。 一、货币资金管理 1、严格实行账、款、印鉴分开管理。货币资金、空白支票、《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专人负责管理,印鉴分别由代理会计、村财务主管、村报账员保管。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3、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 4、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 5、村集体一切经济收入要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统一收据》统一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填制,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等行为。 二、财务审批制度 1、村级财务实行村财务主管“一支笔”限额审批。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要注明经手人、证明人、用途说明。 2、审批权限。未通过预算方案的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主管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至20000元,须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并做好会议记录,由财务主管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20000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并有书面决议,由村财务主管审批。 3、村干部报酬、误工、出差补贴等标准有发生变化,须经村两委研究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上报代理中心备案。 干部报酬:书记:500元/年;村长:500元/年;报帐员:500元/年;村计生员:460元/年。 三、报账 村账委托乡(镇)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票据由村报账员按季向代理机构结报,一年至少结报4次。做好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登记。 四、民主监督 1、理财监督小组,应在报账期限前审核原始凭证,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始凭证要签章,不得无故拒签章;对有疑问的原始凭证,可以要求村两委作出解释;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提出书面意见,有权向乡(镇)或县农业、纪检、组织部门反映;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督员,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2、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村集体财产租赁和处置、集体举债、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 3、理财监督小组、村财会人员不定期对实物资产、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五、财务公开 一年公开3次。公开时间分别为下个月10日。年底古历12月29日公布全年的收支、债权债务、资产清查、账账与账实核对情况。设定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内容上,做到撤并村方案、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逐项逐笔明细公开,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分配方案等逐项公开。财务收支以电算化自动生成财务公开表为准。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粮食直补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 本细则经2008年6月10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至2008年6月15日起开始执行。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21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德铭 二○○○年六月九日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

产。 第四条乡镇、村(以下简称乡村)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权属范围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l

第一条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第八条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按规定程序产生,认真履行职责,要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进行财会知识培训。 第九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经济活动手续必须齐全。 第十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按期编制财务报表,按要求向部、省、县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 第十一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要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经部门)的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 (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八)村集体的债权; (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xx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xx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1)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每月电话费为60元/月。村副级干部电话费每人每月电话费为50元/月,但一人兼任多职的不得重复发放,不得另报手机话费和固定电话座机话费。 (2)出市办理公事的车费据实报销,根据工作需要,但报销生活费、补助及住宿费按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报销。 (3)到市、区、乡开会办事车费按规定报销:村支部书记、村主任:800元/年,村两委副职干部600元/年。 (4)村级年度目标管理奖:村干部要按年初分工完成任务而定,人平不得超过1000元/年,不得按职别分摊。

(5)有重要项目工作的村,上级拨来的工作经费,严禁平分,应按村干部平时协调误工或者加班得出工时,取得加班费和误工费,并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经蹲点领导批准才能发放。 (6)以上述各项补助要在确保当年村干部工资发放及村内资金正常运转、不增加新的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发放,否则一律不得发放。 8、市、区、乡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不得用集体公款发红包、赠送重金礼品,干部下村督查工作时,一定要到农户家或者村干部家就工作餐,一律不得报烟酒和进餐厅茶楼高消费。 11、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 * 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我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含《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的 10 类资产)。 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经联社、经济社及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对集体资产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制度建设与业务管理并重。业务管理上,以票据等为凭证进行记账,并在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同步录入记账。 第六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列入税务登记管理,依法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依法向税务机关登记土地、房产等信息,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税收法规相关要求依时纳税申报。 第七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 (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八条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

2020年-规章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依法对村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镇街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度),对有关原则性条款量化、细化,但不能与此细则相低触。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必须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村集体年初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预算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兴办企业投资、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计划等。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备案后,向村民公开。预算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预算,并报镇街备案。预算执行情况要半年一次听取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七条严格村集体收入管理。村集体收入是指村集体的发包收入、租赁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奖励补助收入、资产变卖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捐赠收入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资金。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委托代理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收款票据由村会计领用,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第八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集体在收到现金 后必须在2日内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存入开户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建立村级备用金制度。村级备用金数额标准由镇街按村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比例,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 第十条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村级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村首先要向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镇街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下面是整理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参考。 一、现金存款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资金代管制度,村级集体资金一律由镇经管站代为管理,存入指定银行或信用社,分村单列帐户核算。 (2)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村报帐员负责备用金的管理,现金存款的核实和对帐,镇经管站负责与村办理现金收付及转账业务,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其他人员经手收入现金时,原则上应在3天之内及时交账,最迟不得跨月份结算,不准白条抵库。 (3)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必须填制县经管站、财政局指定使用的统一收款收据,并及时将现金转存银行。不准坐支,不得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4)严格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批人审批等手续不完备的开支,村报帐员不准付款,对不合理开支,村报账员有权拒绝付款和入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5)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5000元,不准白条抵库。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向单位借款的,必须经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借款,办完公务后,原则上应在3日内及时交账,最迟不得跨月结算。 (6)村报账员应当逐日对账,并认真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

月结,帐款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要及时登记并查明原因,分别作出处理,查不出原因的长款,应作为收入账,查不出原因的短款,由当事人限期赔偿。 二、财产管理制度 (1)财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计价,纳入账内核算,并将每件财产的规格、型号、原值、折旧、购进日期、编号记入分类明细账的固定资产登记簿。 (2)财产必须确定专人保管、使用,明确责任。 (3)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计提折旧,所提折旧费必须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赔偿。 (4)每年必须对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做到账实相符。如有出入,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属于盘盈的,要作价入账,属于自然损坏的,要造出清册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冲销固定资产帐目,属于人为占用要及时追回,追回有困难的,要照价赔偿,闲置的固定资产,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可合理估价予以变卖。 三、预决算制度 (1)年初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计划,不得制定赤字预算,更不得举债运行。 (2)一事一议资金,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等收入预算,村组干部工资、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报刊杂志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12月1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6日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

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某村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执行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推进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适应村级财务指导中心执行“村帐镇代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和村财务管理的需要,结合本村村民委员会章程和村实际情况,经研究充实修订如下: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预、决算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同步,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预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的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专项决算;年度终了,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3、村里零星公益事业(如村间道路等项目),均不得另设临时组织,其筹资款等一律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 4、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预算方案须在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完毕,报镇农经站审核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议论通过,张榜公布,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中心”、镇农经站备案(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 5、要做好财产清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由“中心”根据村年度实际收支情况会同村双委详细编制收到决算,并将决算向村民(代表)公布和说明,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从监督。 6、实行离任审计制度。村委会届满时,应及时结报财务账目,按时办理移交手续,并送交审计单位进行离任审计。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杜绝多头开户,严禁开设存折户。 2、除1000元以下日常小额开支和差旅费、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报酬、补贴、福利、资金、向个人购农副产品及其它物资外,原则上实行支票转账结算;严格按照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具体操作如下: (1)支票和村财务负责人印鉴由村报账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中心”会计保管; (2)资金转账、支取现金业务,先由村报账员填制好资金使用计划单,经村财务负责人签字,再由报账员开具支票加盖村财务负责人、报账员印鉴,附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经“中心”会计审核并加盖村财务专用章和会计印鉴后,到天银信用社办理相关手续。 3、现金收入由村报账员按规定负责管理,并及时将现金存入天银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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