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11章考点

CPA经济法:第11章考点
CPA经济法:第11章考点

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考点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原则内容

属地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效果原则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Notice: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考点2:相关市场界定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

(一)概念

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二)适用范围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査案件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二、维度

(1)时间(相关时间市场);

(2)商品(相关商品市场);

(3)地域(相关地域市场)。

三、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视角

(一)基本标准

商品间是否具有“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通常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二)判断视角

包括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个视角,其中需求替代为主要分析视角。

1.需求替代

从需求者的角度考察,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2.供给替代

(1)从经营者的角度考察,在不需要较大投入改造或调整生产设施或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在短期内转而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其他紧密替代商品的可能性。

(2)通常生产设施改造调整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转而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该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越强,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四、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

考点3: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一)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限期恢复原状。

(二)民事责任

1. 市场支配地位

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

2.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

(2)垄断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

(3)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

(三)刑事责任

(1)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反垄断法》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二、(2020年调整)反垄断行政执法

反垄断机构及执法权(双层制模式)

注意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于2018年4月10日挂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全部整合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至此,我国实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一元化。

注意2: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是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

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注意3: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的执法权未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授权,仍全部保留于中央。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

(一)原告资格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

(三)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

(1)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至2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2)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

2.专家发表的意见

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3.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1)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应当视为“鉴定意见”。

(2)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有法定的审查和采信规则。

考点4: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一、概念

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特征:

(1)垄断协议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二、分类

分类标准垄断协议类型规制特点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态度要比横向垄断协

议宽松得多

纵向垄断协议

三、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2)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3)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4)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2)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3)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3)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5)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4)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

(2020年新增)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即横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倒置。

四、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形式: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Notice:《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是价格性纵向垄断协议。

(2020年新增)纵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证明仍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Notice: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比较

五、垄断协议的豁免

(一)概念

豁免是在适用反垄断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禁止。

(二)可豁免的行为

1.提高技术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提高质量效率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3.扶植中小企业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4.公共利益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5.缓解经济不景气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

6.保障进出口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参考记忆口诀:垄断协议豁免

三提、三扶、一保

提质、提技、提效率

扶小、扶公、扶经济

保障进出口利益

特别注意:

属于上述(1)至(5)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Notice:断行为,无需提供证明,即可豁免。

(三)(2020年新增)认定豁免时需考虑的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情形,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协议实现该情形的具体形式和效果;

(2)协议与实现该情形之间的因果关系;

(3)协议是否是实现该情形的必要条件;

(4)其他可以证明协议属于相关情形的因素。

(四)(2020年新增)调查的终止与重启

1.终止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2.重启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后,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调查的协议不再符合反垄断法规定豁免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重新启动调查。

六、(2020年调整)其他协同行为

(一)概念

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二)认定时考虑的因素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

(3)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4)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七、对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

(一)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二)禁止的行为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八、(2020年调整)宽恕制度

(一)概念

宽恕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二)重要证据的界定

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商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等情况。

(三)区分情况减免处罚的具体规则

考点5: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Notice:(1)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等于是独占者。(2)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标准判断依据

认定

因素

该经营者

①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的竞争状况;

②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③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

①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②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新经济业

态经营者

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

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

场力量等因素

特殊因素

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考虑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

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经营者行为一致性等因素

推定

标准

一个单独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

二个合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

三个合计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

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

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垄断价格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020年调整)认定时考虑的因素: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2)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

(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4)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5)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应当考虑销售渠道、销售模式、供求状况、监管环境、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情况等因素。

(二)掠夺性定价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正当理由:

(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3)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三)拒绝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1.间接拒绝

(1)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2)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3)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4)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

(5)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2.正当理由

(1)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

(2)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

(3)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四)限定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正当理由”包括:

(1)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

(2)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

(3)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五)搭售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1.情形

(1)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3)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4)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

(5)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2.正当理由

(1)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2)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

(3)为实现特定技术所必须;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六)差别待遇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1.情形

(1)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2)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3)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4)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2.正当理由

(1)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2)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3)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处罚金额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2.(2020年新增)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点6: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注意:

标准所有经营者营业额合计至少两个经营者营业额

标准一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范围内超过100亿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

过4亿元

标准二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超过20亿元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两阶段审查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一)一般标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二)个案综合考虑因素(五项)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衡量指标:

①赫芬达尔一赫希曼指数(HHI指数,简称赫氏指数);

②行业前N家企业联合市场份额(CRn指数,简称行业集中度指数)。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四、审查决定

(一)禁止集中

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不予禁止

(1)认为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虽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经营者能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的不予禁止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四)依法公布

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一)业务剥离(解除武装)

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敞开城门)

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综合性条件

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

考点7: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一、(2020年调整)行政强制交易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投标人提供的商品;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4)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为。

二、地区封锁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备案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三、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1)不依法发布信息;

(2)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行为。

四、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1)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商业模式等进行限制;

(3)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行为。

五、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六、抽象性行政性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七、法律责任

(一)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二)处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提请处理的建议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2)(2020年新增)处理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停止实施有关行为、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

八、(2020年调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公平审查的对象和方式

1. 公平审查的对象:

2. 公平审查的方式“事前自我审查”的方式。

3. 公平审查的时间:(1)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联席会议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谓“符合规定的情况”,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3)明确实施期限。

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一轮教材基础精讲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2.5分,题型均为客观题,本章内容比较简单,复习难度不大。重点关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全面依法治国”。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 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2题2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 合计2题2.5分2题2.5分2题2分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P3)(2018年多选题) 【解释】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释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是由法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解释2】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解释1】“制定”即有权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解释2】“认可”即由国家权力确认某种社会上已经通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则可能来源于习惯、教义或礼仪等。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解释】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国家权力代表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公众就会自觉遵守法律。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解释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和发展,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不断技术化,进而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技术规范,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这些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解释2】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在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方面,道德、宗教规范以及风俗习惯等也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行为规范 C.法是技术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答案】AB 【解析】(1)选项C: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只有技术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才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2)选项D: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考点2】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解释1】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解释2】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和各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CPA经济法:第09章考点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 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Notice: ①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用途为核心考点。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范围为核心考点。 ③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④本考点涉及2020年教材变化,需引起注意。 考点2:票据关系

①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均非票据义务人。 ②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承兑后的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考点3: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形式要件 (1)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Notice: ①此处日期应理解为出票日期。 ②票据无效应理解为出票时存在上述瑕疵,该票据无效。但在出票之后,发生上述瑕疵的,应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消灭。 (2)记载事项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类事项的,票据行为无效。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须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相应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就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 ,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Notice:出票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票据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考点4: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

20XX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知识点:共有 一、共有的基本规定 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

三、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 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解释】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有效。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一) 狭义的无权代理 【知识点】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1)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多选题】2017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知识点】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注册会计师注会CPA经济法背诵版

经济法总结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 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非公开发行股票; 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相关关联股东回避;

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总额的50%以后的任何担 保 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 一般职权是“制定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的事项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股份公司,成员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会议记录需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签名。 董事与董事会所以事项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 亲自或代其他董事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 行,决议需经“出席的无关联董事”的1/2通过。

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可撤销。 可撤销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个,通过职代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和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单元独立董事制度 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东单位或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上述所列举三项的情形;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 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2020cpa经济法知识点

企业演进与商法内容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15年16年17年18年19年 A B A B 单选*1 4题4题4题4题4题4题4题 多选*1.5 2题2题2题2题2题2题2题 案例 合计7分7分7分7分7分7分7分 本章知识体系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20新增) 教材共五点,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注意】若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固定金额回报,此类协议不构成合伙协议2.税收问题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8单选)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合伙企业与法人的异同 相同点(1)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有自己的财产 (3)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不同点法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先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理解) 三、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除典型的合伙企业外,注意两点: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规定。 2.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是外方)。 管理要求(四个方面): 合法合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货币出资外方货币出资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17年·单选题)境外甲私募基金与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合作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经营共享充电宝项目。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B.甲出资的货币应当是人民币 C.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D.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从事会计师行业的人中很重要的一件事,有压力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考前有压力和适度紧张是必要的。压力产生动力,可以使你精力集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而取得良好的成绩。所以不要害怕考前有压力。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定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3)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二、法律规范与类似概念的区分 (1)法律规范≠国家的个别命令 国家的个别命令,效力仅针对特定的主体或场合(一事一时),不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2)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的国家机构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载体。 (3)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 法律条文的内容除了法律规范,还可能包含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也不是一一对应的: 一项法律规范可以表现在多个法律条文甚至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 很多考生会随着考试的临近,自乱阵脚。其实只要在备考初期就安排好了合理的学习计划,那么在冲刺阶段只要按照原来的学习计划走就可以了,只要计划合理,那么备考时间不够用的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就算紧张,也不要打乱自己的学习计划,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知识点: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1.留置权的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此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教材举例)例如,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时拒绝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支付保管费,若乙一直拒绝支付,则甲有权将该物变卖,将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后返还于乙。 2.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过,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为防止物的占有人滥用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教材举例)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到期乙要求归还时,甲不得以乙之前欠自己100元未还为由将自行车留置,原因在于,甲占有自行车因而应予返还与乙欠甲100元属于两项不同的法律关系。 (2)能够产生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但以合同关系为典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3)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注会《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2020年注会《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提示】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5)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提示】①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②对方当事人为自然

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

代理权的滥 用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乙公司有个塔吊,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甲的下列情况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把塔吊卖给自己 B.与丁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损害了乙的利益 C.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卖出,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的名义把塔吊卖出 【答案】ABC 【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B);(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201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 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 四个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都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借脑”。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思考:法律后果中包括好的坏的,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吗?代理买货抽签中奖归谁?回扣归谁?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举例:职员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购销活动视同职务代理,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不是代理,是代表行为。法人代表公司是代表机关) 3.代理与行纪★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例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代书遗嘱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201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总结

201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总结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020注会考试经济法心得分享及生活建议

2020注会考试经济法心得分享及生活建议 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心得分享及生活建议 一、经济法 最后一门写经济法,听郭守杰的基础班课件,他的基础班课件会将教材的顺序打乱,但是讲的也很有调理。经济法大章有第4、6、7、8、12章,章节之间联系不多,但是可以对比,比如一项政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如何规定的,在股份公司中如何规定,在合伙企业中又是如何规定的,横向纵向比较,便于记忆。 听完郭守杰基础班,自己整理下知识点,然后再听黄洁洵的习题班,基本上就没什么问题了。经济法考的会很细,所以一些边角的地方也要看到,比如2014年考到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2期以上或达15%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经济法一些法律源于现实中,跟我们主观认知其实没有太大的差别,比如合同法、物权法,有些跟我们认知相同的就没必要特别记忆了,与我们认知所不同的,可以单独记录下来,时不时看看,比如: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只是6个月,而不是无限期。定金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等等。 总结一下就是,经济法知识点比较简单,没有什么难度,但是可以考的很细。 二、与看书无关的东西 上面一些各科目的想法都是我自身学习后,想分享给大家的,各方面都有,写的比较杂乱,希望有心人能好好看一下。这一部分,我打算说一件与看书无关的东西,但对考试又是至关重要的东西——作息规律。 在事务所工作的人也许能感受的到,由于经常性的加班和各种压力,自身的记忆力和专注力在不断下降,我也有过这样的过程,觉

得看书看一会就看不下去,要背的东西经常读但就是记不住,常常 感叹自己体力透支过度衰老。 在13年考试之前,我脱产在家,每天作息规律,一周基本上有 3-4天晚上会出去跑步锻炼身体,睡前会泡泡脚,晚上11点睡觉, 早上7点多起床,整个人很精神,记忆力也有所提升,而且感觉个 人免疫力也提升了,不怎么感冒生病。就这样一直坚持到考试前, 结果顺利通过。今年考试前我也实行这样的作息时间,考完试压抑 了许久连续疯玩了3天,每天都是3、4点睡觉,结果立马就感冒了。 所以,也许有人有熬夜看书的习惯,但是每个人可以感受一下,昨天晚上看的东西是否真的记住了,熬夜看书效率真的高吗?分析一 下自己一天之中哪个时间段看书效率最高,调整自己的看书时间, 科学合理的规划。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难点归纳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难点归纳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公司法 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的受理;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抵销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和解协议的效力;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注会经济法题库-(28)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法律责任所适用对象的不同,狭义上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指的是()。 A.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B.因妨碍反垄断执法活动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C.因反垄断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D.实施垄断行为,情节轻微构成犯罪的,承担的刑事责任 2.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的“境内”,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C.知识产权的行使,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3. 下列关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当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B.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C.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应为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D.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 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而小幅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下列选项中对上述“看其能否持久”的时间和“小幅”的幅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一般为2年;一般为5%~10% B.一般为1年;一般为5%~10% C.一般为1年;一般为10%~15% D.一般为2年;一般为10%~15%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 C.原告和被告都有权申请专家出庭 D.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内幕信息的认定 【内容导航】: 1.内幕信息的范围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十单元内幕交易的内容。 【知识点】:内幕信息的认定 1.内幕信息的范围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1条);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 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内幕信息的形成 ①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②“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③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2)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内容导航】: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3.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4.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十单元内幕交易的内容。 【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