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所之路】金杜:中国律所的国际化

【大所之路】金杜:中国律所的国际化
【大所之路】金杜:中国律所的国际化

【大所之路】金杜:中国律所的国际化

采访&撰稿| 吴剑霞

来源| 智合法律新媒体

金杜,这家成立于1993年,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如今已在全球拥有超过31个办公室,业务覆盖中国、澳洲、欧洲、中东、北美等众多国家和地区,连续多年被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评级机构评为业界领先的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金杜及其合伙人获得国际权威媒体的数百项大奖。在著名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2016年的榜单中,金杜有25个业务领域(其中14个领域名列第一等)获得重点推荐,45名律师上榜。在汤森路透旗下的《亚洲法律杂志》(ALB)2016年的提名中,金杜共获得了21项提名,并最终获得了6项大奖,其中包括2016年的“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大奖”。上周,在《金融时报》最新颁发的2016亚太地区创新大奖中,金杜同时获得了“最具创新力中国律所奖”和“法律商务创新奖”两项大奖,金杜全球主席王俊峰律师本人还获得“最具创新律师个人奖”。

从中国最先从事涉外法律业务、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到中国律所国际化的领航者、亚太地区最具创新力律师事务所,这些光环背后,怎样才是真实的金杜?通过本文,我们一同去探究金杜的传奇故事。

初创:瞄准高端律所发展路线

金杜在创业之初就明确目标,要依照律师行业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及国际法律服务的方向,为客户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产品,创建一流的法律服务组织。金杜的主要业务包括外商投资和一般性涉外业务及涉外仲裁等,此外还包括证券业务。这些业务主要是基于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相对集中的法律市场业务领域形成的。在当时的中国法律市场条件下,与金杜同类的律所并不是很多;尤其是具备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服务能力和高水平外语能力的律师团队,也相对较少。

可以说,金杜具备了“天时”。在金杜创立之初,中国经济正处于全面改革开放的开始阶段,国家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制定和公布了一大批投资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以鼓励外商投资。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更确定了深圳等一些经济开发区,并给予开发区更为优惠的政策,鼓励特区招商引资、优先发展。这些举措,大大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形成了持续的投资热,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驻京代表处等相继成立。这也带来了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巨大需求,在这个阶段,尤为缺乏具备代理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与此同时,司法部确立了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政策,加强法制建设也被作为国家重要的发展战略。

金杜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成立的。在创立事务所的最初十年,金杜根据市场需求,在当时东南沿海一带经济最发达的主要城市建立分所,包括上海、深圳、广州等,由这些城市辐射到周边地区,为越来越多的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当然,在创业和不断发展过程中,金杜也遇到过很多挑战和困难,比如市场经济环境等外部变动对业务带来的影响,或者在提升法律业务能力的同时,对更好的管理和运营机制的探索等。在这些过程中,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出现。

金杜中国管理合伙人王玲律师在接受我们采访时向我们解读说,“金杜之所以能够稳健、快速的发展起来,得益于我们的宝贵人员财富和文化,我们的合伙人和员工都有共同面对挑战,在必要时候舍小为大的奉献精神和勇于开拓创新的追求,让我们可以为共同的目标而一起奋斗,并能够齐心面对和解决问题。”金杜全球主席王俊峰律师曾经说过,要为中国律师赢得国际尊重。金杜也确实做到了。律所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市场定位,二是发展机遇。市场定位跟律所所处的具体阶段有关,根据该阶段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发展的战略和目标;同时,也要有把律所的相关业务与市场发展机遇联通的能力。

自创立以来,金杜一贯坚持国际化发展战略,学习国际专业法律文化并创造性引入国际同行经验。回顾23年的发展史,可以发现,金杜走向国际的步伐从未停歇:

2001年,金杜在美国旧金山设立第一个海外分所;2005年,金杜东京分所开业;2008年,纽约分所成立,搭建起链接中国境内与北美市场的桥梁。在架设海外分所的同时,金杜在方方面面均适应着国际化进程,并迎接其挑战:包括国际业务的不断突破,国际交流与专业研讨活动大幅增加,吸纳海外精英人才的形式愈发广泛。

2012年3月1日,金杜同具有180年历史的澳大利亚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结成紧密联盟(King & Wood Mallesons),率先迈出了中国本土律师事务所国际化的实质性步伐。2013年,欧洲领先律师事务所SJ Berwin加入金杜。金杜联盟成为首家,也是当时世界上唯一一家在中国、香港、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和欧洲等重要法域拥有执业能力的律师事务所。金杜联盟的成立代表着金杜在律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道路上实现了里程碑式的突破。

业务布局与拓展

近几年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大所趋势”这个词应运而生。大所在市场上确实有它独具优势的地方,特别是其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规模化律所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契合综合性需要强的公司客户的需求,在具体项目上,客户虽然面对的是某个律师团队,但背后实际上是一个律所的资源在后面作支持,规模性大所往往有可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服务。

有个说法,金杜从2000年以后就开始向规模化发展。对此,王玲律师的回应是,律所的发展到某个阶段,会有一个具体定位或者战略目标。我们并没有刻意把规模作为金杜的目标。这个说法,可能是因为2000年以后金杜所呈现出的外部形态让大家有规模化发展的感觉。金杜主要的分所,比如上海、深圳、成都等分所,其实在2000年之前就设立了。2009年到2012年这几年,金杜的重点就放在了提升自己的内功上,专注于提升律所各方面的能力,包括业务质量的提升和人员的培养等。

到目前为止,金杜所有分所建立之后都从总部会派团队过去运营和发展,同时也会招募当地的优秀的律师,而不是采取兼并当地律所方式实现设立新的分所的目标。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经济和市场息息相关。如今,中国乃至世界经济正处于大变革、大进步时代,全球互联互通,线上线下交融,都在不断考验着企业的运营模式和发展理念。创新精神始终贯穿于金杜发展中,金杜认为变革进步必然带来转折与新的契机。因此在2015年,金杜把握以客户为中心,以行业为导向的核心原则,做出业务部门架构的调整,将客户的管理和行业的纵深拓展视为工作重点。根据这样的原则,金杜将业务按公司运营模式分为交易与投融资、

日常合规与争议解决等上游、中游和下游三大主要部分进行业务部门的调整,将原来的6大业务部门调整为公司证券、金融资本、商务合规、争议解决和知识产权5大部门。

公司证券部再以传统制造业、房地产、能源和基础设施、互联网、高科技等行业进行团队组合;金融资本部则更侧重在金融行业和金融机构涉及到的法律服务领域;商务合规部取“大合规”概念,围绕着公司的日常运营当中所需要的法律服务的支持,涵盖了反垄断、税务、劳动法、环境法、海关及贸易合规和国际贸易等。另外两大部门是传统的争议解决和知识产权业务。

中国经济正在由过去的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阶段过渡,并在发展方式上由过去的粗放型发展向“精耕细作”阶段转型。因而对于法律服务来说,律师事务所亟需调整。在今天的市场竞争中,简单的、粗放的发展模式已逐渐走到终点,而思维创新、技术创新才符合行业进步的要求。

国际化发展

作为一家业务范围覆盖全球的律师事务所,金杜全球31个办公室所形成的全球化网络,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商业解决方案,并改变着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根据“AcritasSharplegal”全球精英律所品牌索引显示,金杜不仅是亚洲地区排名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是过去五年中,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法律品牌。

今年的5月26日,是金杜新加坡办公室成立一周年。正式运营以来,金杜迅速在新加坡立足,成为在国际基金、并购、能源与资源以及与中国相关的跨境投资业务方面的领先律所。新加坡办公室人员规模也不断扩大,目前有十二名律

师——4名合伙人、1名特别顾问和7名律师。预计未来几个月合伙人和律师人数将进一步增加。

对于海外办公室的拓展,王玲律师表示:“过去六七年,随着中国‘走出去’投资的快速增长,海外办公室在追随中国客户走出去,衔接一些当地各方面的支持,这个作用就发挥得更多一些。比如我们当时在硅谷(2001年)和纽约(2008年)设立分所,其实更多也是希望保持与这两个市场上一些客户的衔接,希望离境外的客户更近一点。”

2004年,美国的Baker & McKenzie 律师事务所在全球首次采用了“瑞士结构”(Swiss Verein Structure)。自2009年以来发生的多起跨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均采用了这一结构模式。据报道,截至2014年,全球共有7家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采用了Swiss Verein结构,其中包括金杜和Mallesons的联盟。金杜采用这个结构,主要是考虑到中国的市场特定性,无论是整体的商业、经济市场及法律服务市场与发达国家还有比较大的差异。“瑞士结构”能够为来自于不同市场的律所的联合或者合并提供一个比较宽松的结构,相对比较容易融入不同地域的法律市场,达到彼此的共同预期。

国际联盟在迅速扩大律所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的同时也会带来相应的管理和运营风险。对此,王玲律师认为这是每家律所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的,无论是做国际化还是在本土发展。

管理与分配体制

在金杜,合伙人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为律所的日常决策和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下设七个专业委员会:合伙人发展和考评委员会、财务委员会、

业务工作委员会、风险控制和防止利益冲突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国际事务委员会和公益委员会。律所还设置了执行委员会,将重点计划项目推进实施。除此之外,律所在管理方面还专门设立合伙人理事会,就律所各方面的运营,对管委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策和工作提供支持并给出意见。

目前大多数中国律师事务所采用提成制,但金杜在合伙人分配上实行“记点制”,将创收、年资、业务开发、律所管理、团队培养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金杜设有专门负责考评工作的考评委员会,对律所的合伙人的年度业绩进行考评。整体来看,金杜在分配体制方面,不仅考察创收和年资这两个基础性要素,还参考其他个人为律所做的非业务工作,比如公益、对年轻人的培养以及对律所发展的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在人力资源管理上,金杜有系统的管理体系、员工考评机制和招聘计划,每年金杜都会从国内外高校法学院中招收80-100人。早期,金杜对于新进的年轻律师,或者是法学毕业生,会采用“律师池”制度。在新人入所后都会进行系统性的培训。在全所层面,新加入的律师会接受入职培训和基础的律师职业技巧培训。在业务部门层面,结合业务和相关行业热点,针对新的法律法规变动,会邀请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演讲并进行案例分析及讨论,帮助律师在实践中学习成长。对于每一个年级的律师,对于他们的一些职业方向,包括应该具备的能力、达到的业务水平,金杜会有一个参考体系,帮助他们确定执业目标。

从1998年开始,金杜派遣中国合伙人去海外进修,这样的考量是因为1998年跨境交易占了当时业务量的很大比例,需要更多了解国外法律市场,对客户所在的法律体系多了解一些。同时,中国律师也可以多了解国外法律服务市场的

变化。近几年,除了合伙人之外,每年金杜也会派遣一些资助律师去海外工作学习。

2014年初,金杜制定了联盟全球各办公室间员工短期互派的政策。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金杜中国、澳洲、欧洲各办公室互相借调了多名优秀律师前往其他办公室进行交流、学习和工作。按照预期目标,通过5-8年的时间,金杜联盟中将拥有一批真正了解欧洲、澳洲市场和当地法律体系的中国律师,他们有多元背景、丰富的法律经验,不仅可以有效地帮助中国客户走向世界,还能将外国客户引入中国。

纵观金杜23年的发展历程,所取得的成绩、创造的价值以及在中国乃至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缔造的每一个记录,都离不开金杜人脚踏实地、锐意进取的奉献和努力。多年来,正是由于许许多多律政精英们的不断加盟,才使金杜事业持续蒸蒸日上,稳健成长。今天,金杜在全球拥有超过560名合伙人,2700余位律师。

我们有理由期待,这家拥有大量精英法律人才的律师事务所,业务网络遍布全球的律师事务所,他们已从容步入国际法律服务行业,并成为其中举足轻重的力量。能继续在大浪淘沙的过程中,保持已有的国际化优势,开拓新的市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网公司 二零零八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8年1月

目 录 页次 释 义 (3) 第一节 引 言 (4)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4) 二、金杜制作公司本次发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6) 第二节 正 文 (7) 一、发行人发行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10) 五、本次发行的承销 (10)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申报材料 (10) 七、结论意见 (11)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金杜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公司或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所指的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公司2008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 《审计报告》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瑞华恒信审字 [2007]第11978号《审计报告》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二零零八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国家电网公司 金杜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融资券发行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一九九三年经中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经司法部和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杭州、西安、青岛、日本东京、美国旧金山以及香港设有分所,其业务范围包括金融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并购、诉讼和仲裁、商事投资、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公司本次发行的签名律师为王建平律师和宋彦妍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联系方式如下: (一)王建平律师 王建平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和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主要执业领域包括金融、证券、公司、投资等法律事务。 王律师先后参与并负责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股A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H 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H 股、阜丰集团有限公司H股;新浪网、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NASDAQ)、香港慧聪国际资讯有限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关于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金杜”或“本所”)接受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中大股份”)的委托,就其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关于本次会议通知的相关文件; 4.公司本次会议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以及 5.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本次会议通知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核查,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金杜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金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以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等。金杜认为,该等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并经金杜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金杜核查,本次会议的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 试题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 一、案例分析题 三个案例, 第一个是公司法的案例,涉及到企业间拆借、相互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出资不实、破产清算、债务承担等法律 问题有两个:1.分析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各方的违法之处;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支持谁,理由。 第二个是个合同案例,涉及到委托加工合同,买卖合同,法人及股东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 问题也是两个,同上。 第三个也是一个合同案例,主要是关于提单的,涉及到提单的法律性质,与基础关系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 问题也同上,有两个。 二、翻译 1.英译中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到第91条。

2、中译英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三、如何处理与合伙人的关系 你的合伙人让你在一天内替他写一份针对客户的演讲稿。你实在想不出怎么写,不得不去问合伙人。请问,你会问那些问题 四、英文写作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9年2月25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世纪游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02-1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已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1月口头提出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口头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是完 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若为复印件或副本的,复印件或副 本都与原件或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09年10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0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0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原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底价、发行股 份总数等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 发行相关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10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3.2011年8月4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27号),核准发行人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新股。

吉林大学法学院详细介绍

吉林大学法学院详细介绍 学院简介 吉林大学法学院建院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法学院之一。其前身是吉林大学法律系,是"十年浩劫"中我国仅存的未停办的两所大学的法律系之一。其办学历史则始于1948年创建的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现已成为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良好声誉、重要地位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基地。现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约1270人、硕士研究生500余人、法律硕士研究生600余人、博士生330人、函授本科和专科生260人,以及来自美国、日本、俄罗斯、韩国等国的留学生约20人 学科设置 学院现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全国仅有11所高校),可在法学10个二级学科自主设立博士点。现已设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7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有与经济学院联合培养的法经济学博士学位专业,以及与行政学院联合培养的法政治学博士学位专业,有东北地区唯一的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其中法学理论、刑法学为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民商法学为吉林省省级重点学科,是学院具有多年学术积淀和特色的优势学科,拥有一批发展潜力大、在国内较有影响的专家和中青年学者。此外,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也是学院深具发展潜力的学科。学院设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国际法学和法律硕士10个学位授权专业,此外法学院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教育部批准于2007年设立了军事法学硕士点,成为全国非军队院校中仅有的两所拥有军事法学硕士的法学院校之一(另一所为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还拥有全国法学理论领域唯一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2009年学科评估中,吉林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名列全国高校第五名。 科研机构 学院现设六个教研部、《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以及英美法律研究中心、欧盟法律研究中心、东亚法律研究中心、德国民商法研究中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研究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中心、WTO与中国法制研究中心等七个研究机构。 教职员工 学院有教职工126人,其中教授30人(博士生导师27名)、副教授27名。已取得博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7%。学院荟萃了一大批学识渊博、治学严谨的法学专家学者。著名法学家、原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张文显教授于2003年6月3日被聘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在瑞典伦德大学召开的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第21届世界大会上,张文显教授当选为协会新一届执委会的唯一的中国执委。在国家教育部首次评选的100名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中,姚建宗教授被评为教育部教学名师奖。以蜚声中外的学者邓正来先生(08年底已到复旦)为代表的众多专家教授成为法学院开拓进取的中坚力量。 科研成果 学院教师科研成果丰硕,迄今共编写系列教材3套80多种。1980年以来,学院教师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教材近400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3000篇,其中50多部著作、教材和200多篇论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百余项。其中有近40项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金杜律师事务所介绍

金杜律师事务所 破产与重组业务简介 二零零八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天津 成都 重庆 杭州 西安 青岛 苏州 香港 东京 硅谷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金杜成立…………………………………………………………………………………… 2、金杜分支机构……………………………………………………………………………… 3、金杜业务机构……………………………………………………………………………… 4、社会评价…………………………………………………………………………………… 二、破产与重组业务 …………………………………………………………………………… 1、破产清算及和解业务方面………………………………………………………………… 2、破产重整业务方面……………………………………………………………………… 3、金融机构重组业务方面…………………………………………………………………… 4、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业务方面……………………………………………………………… 5、上市公司托管及债务重组业务方面……………………………………………………… 6、理论研究方面……………………………………………………………………………… 三、金杜提供的法律服务 ……………………………………………………………………… 1、破产清算与和解…………………………………………………………………………… 2、破产重整…………………………………………………………………………………… 3、金融机构风险处置………………………………………………………………………… 4、证券公司特别清理………………………………………………………………………… 四、相关经验……………………………………………………………………………………… 1、上市公司破产和解、重整………………………………………………………………… 2、其它公司破产、重整……………………………………………………………………… 3、金融机构改制重组及债务重组…………………………………………………………… 4、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及清算………………………………………………………………… 5、证券公司清理整顿、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 6、上市公司托管及债务重组………………………………………………………………… 五、金杜资源与服务理念 ………………………………………………………………………… 3 3 3 3 3 5 5 5 5 5 6 6 7 7 8 9 9 11 目 录 11 12 14 14 15 15 16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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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股改的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股改的法律意见书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本次股改”)的特聘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2004 年修正)、《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改通知》”)及《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改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股东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并且,鉴于金杜已就公司本次股改于2005年11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公司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就公司本次股改方案的调整内容于2005年12月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金杜现就《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补办事宜一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业源”)与鸿信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行”)2005年11月22日签订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一致同意股权分置改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改协议书》”); 3、百业源与鸿信行2005年11月22日签署的《非流通股股东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4、公司2005年11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议通知》”);

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或“本所”)接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合并方”或“发行人”)和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或“被合并方”,与潍柴动力合称为“合并双方”)委托,作为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本次合并”)暨潍柴动力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潍柴动力签订的《委托合同》,对涉及本次合并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向潍柴动力及湘火炬的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合并双方的如下保证: 1. 合并双方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合并双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合并双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并双方的行为以及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合并双方在其为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合并双方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合并双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雏鹰农牧: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之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记录、资料、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本次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09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授权范围合法有效。 (二)根据2010年8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14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授权,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河南雏鹰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学习版.doc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3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4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4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5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6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7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11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2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13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14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15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16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18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19 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 20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21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2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4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4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26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27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28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29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 30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31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3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33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 34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35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3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37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38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38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40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41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4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精品.

44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45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46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47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48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49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一零年三月

目 录 释义……………………………………………………………………5-2-4 引言 一、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5-2-6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5-2-7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2-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2-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2-13 四、发行人的设立……………………………………………………5-2-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5-2-20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5-2-2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5-2-25 八、发行人的业务……………………………………………………5-2-4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2-4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2-4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2-6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2-6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2-6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2-6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2-7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5-2-7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2-7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2-7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2-7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2-80

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

Top1:君合律师事务所 Entry level:11600-13000 Bonus:3 months 推荐部门:公司与并购部,争议解决,劳动法 君合律师事务所一般只需要实习3个月便可留用,有部分甚至不需要实习也会签。 内部氛围良好,人员流动性不大,有比较好的新人培养计划。 不足:晋升空间一般,每年工作人员的薪金需要评定 Top2:方达律师事务所 Entry level:13000 Bonus:above 3 months 推荐领域:争议解决,公司融资 方达律师事务所门槛较高,一般从暑期实习项目中挑选人才。 公司氛围良好。 不足:晋升空间一般,业务领域较窄,加班强度大。 Top3:金杜律师事务所 Entry level:8500-10000 Bonus:3 months 推荐部门:资本证券部,争议解决部,融资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业务覆盖全面,几乎所有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是国内知名度最大的律所之一。 氛围较好,业务较好,行业内对金杜律所的实习工作经验认可度非常高,是非常好的起步律所。 对新人培养计划比较一般,但是律所内部有非常强大DM系统和内网,有丰富的资料期刊共享。每两周就会有电话会议式的培训。 不足:薪金竞争力一般,对于新人的培养计划不够完善。 Top4:海问律师事务所 Entry level:10000-13000 Bonus:3 month 作为资本领域的强势律所,海问律所有着非常良好的内部氛围和新人培养计划。 推荐领域:资本证券 不足:业务方面有下滑的趋势 Top5:汉坤律师事务所 Entry level:20000 Bonus:暂时不清楚,看今年他们能拿到多少 推荐领域:投融资 作为内资律所新星,定位投融资领域领先的汉坤律所加速了自己的发展进程。不仅大大拓展了自身业务领域和并且扩大自身规模。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招商证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招商证券已作出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3、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实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和存在的事实;并且依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的规定仅就发行所涉及的有关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招商证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招商证券为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7、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发行涉及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18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13年第十次临时会议、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的相关议案。 2、2014年3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终止与集盛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与招融投资等三家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3、2014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终止与集盛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与招融投资等三家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4、201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55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34,567,901股新股。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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