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工程公司和包工头不敢再碰垫资工程了

为什么很多工程公司和包工头不敢再碰垫资工程了
为什么很多工程公司和包工头不敢再碰垫资工程了

为什么很多工程公司和包工头不敢再碰垫资工程了

垫资工程有可能让你辛辛苦苦几十年,一下回到解放前。在工程行业竞争惨烈的如今,很多工程企业和包工头:

1、盼着天上掉项目

“兄弟,我看你为人实诚,信得过。我把一个项目交给你做,做完就验收结账,不过要垫资。”

很多朋友听了这话肯定是高兴的合不拢嘴,虽然明知垫资有风险,但想想这年头僧多肉少,能接到活儿就不错了,垫资也无所谓了。

如果垫点小钱都还好,遇到大工程,你根本没那么多钱垫,只好借钱,一些包工头还铤而走险求助高利贷。

2、烫手的山芋

等把高利贷借了,工程也干了,工程款不像甲方承诺的那么好拿。

你不催吧,不给。说话语气重点吧,说你说话难听。温柔点吧,不把你当一回事。

你催了,但也没用,得到的答复总是“没时间验收”“暂时没钱”“再等等,下个月一定给你”。

拿不到工程款,雪上加霜的事情接踵而至,工人要生活,要工资。不发工资行不行?跑路行不行?肯定都不行。

很多工人跟包工头都是乡里乡亲的,时间一长肯定被工人指着鼻子骂,还连累家人。而且就算携家带口的跑路,法律也不会放过咱。

那怎么办呢?又跑去借钱或者借高利贷,把工人的工资给结了。

3、一个字“亏”

就这样欠了两屁股债。日子一天天过去,利息越来越多,压的喘不过气。

无奈之下,只好加快催款的频率,可是一样无济于事,一个月两个月过去了,一年两年过去了,依然没拿到钱。最后只好撕破脸,把甲方告上法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顺利点的很快打赢了官司也拿到了工程款,可是这笔钱或许还不够还高利贷。

因此,很多踩过这个坑的朋友都不愿意接垫资工程,再大的利润也不干。

在目前的大背景下,大量中小开发商已完项目无力支付工程款,新建项目要求垫资施工;部分政府和国有项目还存在要求垫资施工,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如何去分析垫资工程呢?

梳理垫资

梳理已承接工程的垫资比例及垫资回收期,计算最低融资能力,确保有足够的钱可以垫。

谨慎垫资

对于拟新承接的工程,要仔细评估其垫资比例、期间及回收风险,确保有新增的钱可垫。

控制垫资

要控制垫资总额,以与自身融资能力相匹配,并持续关注各发包人支付能力变化及自身融资能力的变化。垫资是很多工程公司倒闭的罪魁祸首!

工程垫资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工程垫资的风险及防范 措施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程垫资是指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由于建筑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带资承包已成为施工企业能否取得项目的重要砝码。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很强的融资能力,已成为能否赢得工程项目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有必要正视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中的垫资现象,并且从不同角度提出防范垫资风险的策略。 垫资的法律风险 根据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垫资。围绕建设部等部委的1996年《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很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学者提出了质疑,因为从法律的基本理论上看,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垫资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通知》的答复,建设部等部委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能依据该通知,做出“垫资无效”的判决。所以该通知给实践中垫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了。而且按照目前通行的国际惯例,建筑市场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垫资的现象已经被许多国家所承认,在法律上是不加禁止的。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支持,但是

建设工程垫资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信守合同各项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项目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土建、水、电、暖安装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 4.工程价款:本工程投资额约元人民币。 5.承办方式:乙方对工程实行总承包,即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图纸以内的全部内容)、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第二条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年月日 2.竣工日期:年月日 3.合同工程总日历天数天。 第三条工程价款计算标准 1.合同价款依据 (1)土建、装饰工程造价和安装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按照现行《省2004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省2004年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省2006建筑工程计价清单》,取费类别按工程类别。 2.工程结算

(1)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甲方予以决算: A.工程通过城建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全部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验收标准,无任何质量问题。 B.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严把材料质量关,所有材料均为国家合格产品,无任何假冒伪劣产品用于本工程,无偷工减料行为。能严把施工质量关,所有施工的过程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C.乙方交纳清了所有应该由乙方交纳的费用(建设税金、城建部门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等)。 (2)乙方根据实际工程量,按照工程包干价格、变更签证价格编制好工程决算书,送交甲方审核。 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1.本合同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 2.付款方式 本工程全部由乙方垫资建设,从工程开工起直到项目中央预算内补贴资金到位后连本带息由甲方一次还清,到期不能还清,按所欠总额的 %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乙方所建房产可全权拍卖处理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息计算从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开始计算,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扣留工程总造价的 5 %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结清。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 1.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和质量施工技术标准要求,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 在施工中根据有关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2.隐蔽工程在未经自检和现场监理检查之前均不得随意覆盖或隐蔽,乙方应保证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合格后才能隐蔽。否

建设工程垫资合同范本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 甲:(以下简称甲) 乙:(以下简称乙) 依照《人民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甲、乙双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东鼎臣广场 二、工程地点:上分线以东、发展大道以北 三、工程结构:框剪结构 总建筑面积约约6万平米。 四、进场时间: 定于 五、承包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图纸以的全部 容)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六、承包容: 工程。 七、施工工期: 自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有效工期为天。 八、工程质量: 执行现行的有关施工规及验收标准,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九、工程造价:本工程投资额约贰亿元人民币。 十、结算式和计价标准: 1、土建、装饰工程造价和安装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按照现行《2004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取费类别按工程类别。 2、预算以甲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现场工作量签证单据 实结算。 3、工人工资单价:执行元/工日。 4、施工措施费按取费标准的 %计算; 5、材料价格确定,甲乙双共同考察市场,确定材料质量和价格由乙组织购进,甲在工地上比对材料数量并在购料单据上签字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1、本工程先由乙垫资建设,从工程开工开始计算,完成每个月工程量的总价支付其 %。拿到竣工验收报告30天后由甲无息一次还清,到期不能还清,按所欠总额的1%追究甲违约责任,乙所建房产可全权拍卖处理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甲按有关规定扣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 18个月后结清。十二、协议履约金的支付与返还 1、自签订承包协议之日起两日,乙先付给甲履约保证 金万元,待正式施工合同签订后转为工程保证金。 2、协议签章、财务手续办完生效、甲对乙公司进行考察(公司、工地等),待甲考察结束认可后,甲会同招标代理公司拟定招标文件及合同,双认可后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待工程完成主体时,返还乙工程保证金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后,甲在30日返还给乙剩余部分保证金。 4、具体事宜以正式施工合同为准。 十三、甲责任及义务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790-55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方方面面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如果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法律意识不强,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会变成现实的灾难,轻则给企业带来财产或商誉损失,重则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一、法律风险的概念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法律风险的类型 1、合同风险; 2、不规范经营风险; 3、诉讼风险; 4、意外伤害风险; 5、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

风险;6、借贷风险;7、担保风险等等。 三、建筑工程施工中常见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需审查对方资质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

工程垫资合同(详细范本)

工程垫资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 1.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1适用的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没有做出规定的,应遵守地方法规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 1.2适用的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国家标准、规范中没有的,适用有关行业标准、规范;以上均没有的,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标准、规范。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2.2补充合同(协议)书 2.3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 2.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5有关设计修改、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核定等书面文件

2.6施工图纸及设计要求 2.7形象进度造价计算书、施工图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工程款拨付审定表及确认单 2.8有关会议纪要 2.9甲方签发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工期、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施工、技术、物资、验收、现场管理、保修等方面的指令、通知、通报等。 3.资质验证:乙方资质情况(详细填写) 3.1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资质许可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复审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甲方查验原件的人员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若由乙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出具签订本合同的法人委托书。委托单位名称必须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委托人必须是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每份合同均须附有“由代理人签订本合同的法人委托书”复印件。 3.7应加上乙方单位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 4.工程概况 4.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工程类别:乙方施工的项目属于类工程,但乙方的取费与此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问题的思考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问题的思考 录入时间:2008-2-25 10:08:23 丁达鹏律师 垫资进行工程承包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普遍现象,被称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癌细胞”。建设工程中的垫资问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综合的、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也涉及社会的稳定。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垫资的效力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所谓的垫资施工(国际上称为带资承包)实质上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不需向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预付款和进度款),而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工程施工期间的资金。在国际上带资承包模式其实相当普遍,其中BOT(Build-Operate-Transfer)承包模式通常适用于政府公共工程,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造的一种融资、建造、特许经营的项目实施模式,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惯例。 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垫资条款的法律效力在法律界、学术界认识颇有分歧,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也不一致。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条款性质认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垫资施工合同中含有不正当竞争成分,扰乱建筑市场,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认为实质上是一种企业间借贷合同,因而认定垫资条款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中国加入WTO以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因而认定垫资条款合同有效。 2003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通报了有关建筑业“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一些具体数字。到2002年底,全国发包人累计拖欠承包人工程款3365亿元,造成承包商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承包商为躲债甚至过年都不敢回家。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源于承包商垫资行为造成的。 按承包商的说法,不垫资根本就得不到工程。因此,建设工程施工中垫资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立法机关有必要对此给予明确的认定。本文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条款效力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观点,供交流。 一、实践中对垫资合同效力认定的发展 回顾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垫资问题,垫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投资主体由原来单一的国家扩大到集体、个人,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竞争也日渐激烈,尤其是招投标制度推广,也逐渐使垫资成为承揽工程的条件。 为了维护施工企业的利益,缓解工程款拖欠,1996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委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不论是开发商还是施工单位,均不能以垫资为条件参与招投标”,这就是业内所称的关于垫资施工的“禁行令”,当时成为司法上认定垫资合同无效的依据。然而事实上施工单位为了得到工程,常常以垫资作为优惠条件,为了绕行这道“禁令”,施工方和建设方都费尽心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这道“禁令”,垫资施工禁而不止。 虽然如此,但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垫资施工是禁止的。 1999年10月《合同法》实施后,成为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相对应的“通知”的效力远不及《合同法》。此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垫资条款的效力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垫资条款认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而1996年“通知”不属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再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垫资实质上是一种企业间借贷,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两种观点造成司法实践中相互矛盾的认定。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垫资承包协议(标准通用版)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____ 平方米(____栋楼)。 四、进场时间:定于____年__ 月底前(以进场通知书为准)。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图纸以内的全部内容)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六、承包内容:土建、水、电、暖安装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 七、施工工期: 自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有效工期为____ 天。 八、工程质量: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九、工程造价:本工程投资额约____ 亿元人民币。 十、结算方式和计价标准: 1、土建、装饰工程造价和安装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按照现行《2003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和《2006建筑工程计价清单》,取费类别按工程类别。 2、预算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现场工作量签证单据实结算。 3、工人工资单价:执行35元/工日。 4、施工措施费按取费标准的60%计算; 5、规费双方按规定各自缴纳,双方积极做工作力争享受最优惠政策。

6、材料价格确定,甲乙双方共同考察市场,确定材料质量和价格,由乙方组织购进,甲方在工地上比对材料数量并在购料单据上签字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7、乙方对甲方同一经营的材料在认可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 十一、付款办式: 1、本工程全部由乙方垫资建设,从工程开工开始计算,20个月后连本带息由甲方一次还清,到期不能还清,按所欠总额的1%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乙方所建房产可全权拍卖处理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息计算从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开始计算,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扣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结清。 十二、协议履约金的支付与返还 1、自签订承包协议之日起两日内,乙方先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__万元,待招标结束正式施工合同签订后转为工程保证金。 2、协议签章、财务手续办完生效、甲方对乙方公司进行考察(公司、工地等),待甲方考察结束认可后,甲方会同招标代理公司拟定招标文件及合同,双方认可后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待工程完成主体时,返还乙方工程保证金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后,甲方在15日内返还给乙方剩余部分保证金。 4、具体事宜以正式施工合同为准。 十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组织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并负责及时签证。 2、负责三通一平,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3、按乙方提供的进度报表及合同相关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协调施工期间的各种外界干扰。 5、施工期间配合乙方积极协调交通、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关系,确保不影响乙方施工。 6、施工期间如有变更应提前五日为乙方出具变更通知书。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马荣镇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包人相对于发包人属弱势群体,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中的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难题。笔者根据目前建筑纠纷的现状,结合办案的实际,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承接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规避、防范风险的对策的经验和心得,与同仁交流和分享。一、工程洽谈时的风险防范风险提示工程洽谈时主要存在着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包人主体是否适合,工程资金是否到位,发包人的信用如何等风险。防范对策通过法律调查的手段,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状况和订立合同应具备的相应的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到位,三通一平等工程前期工作是否到位、发包人的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专项资金到位率尤其要警惕项目公司的资信,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对于须招标的工程则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拟订的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案例说明]山

西大同某耐火砖生产企业,欲将日产万砖耐火砖生产线安装工程发包给某安装公司。在其拟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付款条件、工程造价等合同条款制定简单,整个合同内容仅两张4纸。安装公司为保险起见,特聘请律师对山西大同这家企业进行前期资金调查。经查明得知,该企业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且厂房是租赁的,根本无履约能力。通过此项调查有力避免了安装公司,因仓促签合同而损耗大量人力、物力的法律风险。二、签约时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严的风险及防范风险提示发包人往往利用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在合同起草、拟订时设计好一些合同陷阱或隐略一些重要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不合理的工期条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太低、工程决算条款不完善,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条件不明确,该合同内缺少发包人付款迟延及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延误等违约责任的条款,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公司的巨大损失。防范对策双方尽可能采用原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0201,依据该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如发包人提供的是非示范文本,则要慎重审查,合同谈判时最好要有懂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人员参与。不能盲目接受发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 一、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 ?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垫资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的精神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二)垫资有效与垫资无效各个法院执法标准不一的混乱阶段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O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由于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无效,而上述提及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

工程建设中的法律风险防范28789

工程建设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防范,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招投标文件,即招投标文件应该如何准备,在招标工作中这是第一项应该做的准备工作;第二是在工程的管理过程中对技术变更、临时索赔等问题的处理;第三是后期的救济,包括如何准备法律上的诉讼以及履约保函的应用。 一、招投标文件 首先要讲讲如何完善我们的招投标文件。 (一)招投标文件的特点: 招投标文件具有非同一般的复杂性。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计价方法的复杂性。 我国市场通行的招投标方法,在本质上就是指计价方法。一种是预算加增减账的方法。另外一种方法是工程量计价清单方法,其既不是国际化的也不是本土的,而是把我国的定额方式与国际的清单方式简单结合了。但笔者认为还是应该

看到它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的。除此之外,还有固定价合同等计价方式,现在采用这种方法的工程并不多。 2.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就工程量计价清单的配套合同体系来讲,国际上不同法律环境中流行使用的合同体系多达六七种,近年来熟知的合同体系在内容上可分两类,即国际上流行的FIDIC合同方法和ICE合同方法。两类合同方法在国际上都很流行,但在本质上又有区别:FIDIC合同可以说是亲承包商一方,ICE合同则是亲业主方。 在国际工程合同中有咨询工程师这个角色,相当于国内的监理,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我国的“监理”概念,我国的监理更具独立性。而咨询工程师完全是根据业主的授权在工地上行使检查权、签发证书、调节纠纷、做仲裁人等方面的角色。咨询工程师若不满意就不签发批准证书,这就要求承包商一定要调整到令其满意为止,咨询工程师才会签发批准证书,业主才会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对质量的要求就会更加严格。这些问题在国际工程合同文件中均有详尽的反映,在研究应用此类合同时应当注意内容与咨询工程师地位的协调。 对于我国的标准版合同,在做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看来,建设部标准版合同则看不出其具体的倾向性。但是也有

工程垫资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程垫资是指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由于建筑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带资承包已成为施工企业能否取得项目的重要砝码。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很强的融资能力,已成为能否赢得工程项目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有必要正视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中的垫资现象,并且从不同角度提出防范垫资风险的策略。 垫资的法律风险 根据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垫资。围绕建设部等部委的1996年《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很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学者提出了质疑,因为从法律的基本理论上看,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垫资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通知》的答复,建设部等部委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能依据该通知,做出“垫资无效”的判决。所以该通知给实践中垫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了。而且按照目前通行的国际惯例,建筑市场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垫资的现象已经被许多国家所承认,在法律上是不加禁止的。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

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以支持。”在该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承认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承包方垫资行为,并且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中垫资的案件,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总结上述国家对于建设工程中承包方垫资的态度,其实是有一个潜在的基本理论和发展脉络的。最基本的理论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关于“契约自由”的规定,也即是国家对于普通的民事行为,主张由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具体规定,施工企业是可以垫资的;同时按照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要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施工企业要为自己的垫资行为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垫资的实际风险。 垫资的实际运作风险和防范 虽然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垫资行为的法律风险已经解决了,但是在实践中,企业的具体垫资行为是各不相同的,这些不同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其它的风险: 1.关于“硬垫”的风险 所谓建筑工程中施工企业的“硬垫”行为是指,施工企业通过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方式,直接把资金借给发包方,这其实是一种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按照我国有关的金融法规之规定,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属于

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起始阶段,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阶段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很多施工企业都认为招投标过程不重要,能承接到项目才是关键,这样势必给项目带来风险。因此,了解招投标程序,分析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一、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一)投标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承包方轻视投标前期资信调查及项目风险分析。在投标的准备阶段,有的承包方为了获得招标项目,轻视对业主方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的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等)和外在影响(如居民压力、政府政策法规的影响等)的审查。此时,若在承包方中标后,业主方资金出现缺口或存在其他外在压力而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若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业主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对项目进行拆解发包。而某些施工企业为了承包项目,扩大业务量,不顾业主方的违规操作,按照业主方的操作方式承接项目,给自身带来较大法律风险。 2.串标、围标 由于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承包方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采用串标、围标的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投标。但无论是串标还是围标均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如:《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均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标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承包方更倾向于选择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一方面,低价投标可以挤垮对手;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利用签证变相加价结算又可以弥补低价中标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 然而,低价中标带来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第一,承包方必将面临资金缺口问题,进而

工程垫资合同-(标准版)

工程垫资合同 转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转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1.2工程类别: 1.3工程地址: 1.4工程规模:填土(车上方计)约为万立方米 1. 5.乙方服务范围:协助甲方管理填土工地;代为甲方收购土方;按车上方计价,代为甲方出资向相关单位及个人直接支付码头费、运输费、购买土方费用、土地资源费、发掘费、维修费、机物料消耗费等。 第二条、承包方式:乙方协助甲方管理填土施工工地,乙方代为甲方出资购买土石方。 第三条、工程期限 3.1合同开工日期:2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2合同工期: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应于开工之日起_______个日历天(含所有节假日在内)完成,完工日期为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3.:乙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合同。 第四条、垫资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通过开户行、户名、账号账户(下称双方认可账户)日常向本合同以外第三方支付的购泥款、码头费、运输费、采掘费、资源费、维修费、机物料消耗等款项,均属于乙方代为甲方出资的款项(注:“代为出资的款项”在本

合同亦称为“垫资款项”)。具体垫资方式如下: 4.1本合同签订后连续个日历天,乙方向工程项目工地供应砂石土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多次和重复支付款项,其合计金额为首期垫资款项; 4.2从本合同签订后第天起,乙方向工程项工地供应砂石土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支付的款项,每满个日历天数合计一次支付金额,作为一期垫资款项。 第五条、乙方通过双方认可账户出资的款项,由甲方足额归还给乙方。垫资款项的归还方式如下: 5.1垫资款项分期按时归还,循环使用。 5.2本合同签订后第天,甲方向乙方归还首期垫资款,以后每隔天 甲方向乙方归还一期到期垫资款项。 5.3甲方迟延归还垫资款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占用 资金期间的利息给乙方。 5.4甲方迟延归还垫资款项,甲方有权停止垫资。 第六条、工地管理: 6.1甲方声明已合法取得工程项目土方填土的施工承包权,可以委托 乙方代为管理工地。如因甲方施工承包权不实造成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同意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施工现场,代为采购土方,代为出资向供应土方 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购泥款、码头费、运输费、掘费、资源费、维修费、机物料消耗等。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工地,收受泥方,按车上方计算方数和计价。 6.3乙方派遣(公民身份号码)为 工地代表,甲方派遣(公民身份号码)工地监督代表。 6.4工地监督代表有权代表甲方监督乙方的管理工作和垫资情况,在 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支付失误、统计错误或重大误解时,有权否决该单项垫资。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和管理服务费的结算办法:甲方与发包方的结算支付方式跟乙方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工地,按工地采购土方量(车上方计算土方量)乘以每立方米支付标准计算支付管理服务费给乙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 、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 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 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垫资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的精神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二)垫资有效与垫资无效各个法院执法标准不一的混乱阶段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由于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浅谈垫资施工及拖欠工程款的危害与对策

浅谈垫资施工及拖欠工程款的危害与对策 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压价竟标、垫资施工、以物抵账现象普遍存在,且大有蔓延之势,增强对垫资施工危害性的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建筑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垫资施工、实物抵账、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性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三令五申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和垫资施工,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建单位为了企业生存、职工的生活,只能硬着头皮承揽工程,并以企业资金或以银行贷款先行垫资施工。有些建筑单位工程开工后,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支付,即使工程竣工后也不能按期结算,给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大困难,企业信誉也受到了严重损害,其危害性也日益突显。 垫资施工的危害首先表现在基本建设失控,助长了投资规模的过度膨胀,引发经济“过热”。垫资施工还造成部分建设项目有计划无资金,施工企业工程拨款无保障。应收工程款的数额越来越大,企业不堪负重。一些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也在资金欠缺的情况下“先盖房,再还钱”,以垫资施工为条件搞建设或房产开发。不仅挤占了国有企业的资金,同时,这些单位清欠难度大,欠款时间长。有些建设单位在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大多以建成的房屋、车辆等实物交付施工企业抵偿所欠的债务。以物抵账后对垫资施工企业来讲,账面上表现出的是收支平衡,但实际上这些实物往往是以高于实际价值抵回,在变现后达不到垫资的数额,盈利是虚,亏损是实,结果是企业的资产在无形中流失。还有个别建设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债务人死亡、企业破产等原因,既无资金也无实物,无力偿还垫资,工程欠款久拖不结,使垫资施工的企业形成坏账、呆账。巨额的应收款项、呆账、死账,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削弱了施工企业的实力,降低了他们与国内外同行的竞争能力,一些实力薄弱的企业陷入了困境。 垫资施工使建设单位的资金缺口直接转嫁到了施工企业,使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财务费用加大,收益明显减少。施工单位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大多是以拖欠职工的工资及费用或以银行贷款来填补,导致施工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及国家税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进一步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社会治安案件,造成经营秩序的紊乱和经济纠纷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二、治理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的建议 治理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许多工作是施工企业自身难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注意事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垫资条款”,即有关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约定。 实践中的垫资往往演变成工作拖欠款,从而引发纠纷,由于“垫资”建房的原因、性质各不相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存在不同判例,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用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一、要充分研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多属于”要约邀请“,但其中很多条款就是将来的合约条款,因此,对待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范围、付款条件等直接与承包人利益相关的条款要仔细推敲,尤其要会同公司内相关部门对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方面做严谨的可行性分析,如果对招标文件分析不透,盲目招标,很可能给垫资施工带来较大风险。 二、要对建设单位资信尤其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自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资金情况、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彻

查。 三、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把好签约质量关。程序上要求对签约权的行使有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签约权的行驶必须集中到法人层次,对施工企业的授权代理人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保证签约的规范;实体上要求对合约条款做好评审工作,由法务部门或律师最合同条款逐条评审,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更改。 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也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时及其有利的。另外,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履约管理是一种涉及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劳务管理等方方面面的综合治理工程。 五、实行项目合约经理委派制,将项目合约经理定位在项目副经理的地位,赋予其特定的职责权限,由公司直接领导,不受项目经理的行政干预,让他们能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 六、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债权不落实,施工企业诉讼无据,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 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但适用《合同法》的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编号:SM-ZD-28977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方方面面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如果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法律意识不强,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会变成现实的灾难,轻则给企业带来财产或商誉损失,重则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一、法律风险的概念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法律风险的类型 1、合同风险; 2、不规范经营风险; 3、诉讼风险; 4、意外伤害风险; 5、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6、借贷风险; 7、担保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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