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习惯到法律演变的一般规律






论从习惯到法律演变的一般规律
?
张?镭
内容提要?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表征

是社会规则系统发生变迁的直接表
现。虽然在世界各地的文明演进中

从习惯到法律的具体演变过程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

但是有几个基
本的规律是共同的。这些规律主要表现在:(1)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取决于习惯内部矛盾的发展;(2)习惯向
法律的演变应当符合社会的总体发展方向;(3)习惯向法律的演变要经过统治集团公开认可或者默认;(4)对
习惯的认可或默认必须以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为前提;(5)能够向法律演变的习惯必须是社会主体普遍遵从
的习惯。
关键词?习惯?法律?演变规律
???社会变迁是指社会中已建立的行为模式的任何非
重复性变更。 !而社会秩序的变迁有一个十分明显的标


就是原有秩序中的规则系统会伴随秩序的变化发生
变迁。对于人类社会来说

从习惯到法律
?
的变迁是社
会秩序变迁规模最为宏大的一次

这是社会规则系统的
整体转型

其表达的信息涵盖了一个社会文明所表现的
几乎所有的方面。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

不论是东
方还是西方

早期社会的秩序变迁都不约而同地经过了
从习惯到法律的演进过程。然而从习惯到法律的演进究
竟有什么样的规律

目前在国内学界还没有得到充分的
阐释。本文认为

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至少表现出了五
个方面的规律性。
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决定于
习惯内部矛盾的发展
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既是社会规则的演变过程


是习惯这一社会现象内部矛盾的运动结果。在从习惯到
法律的演变中包含了若干的矛盾运动

其中最主要的矛
盾就是习惯规则与其所反映的主体法权要求之间的矛


这决定了习惯自身的变化

向法律演变只是这种变化
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已。从习惯的发生来看

它是社会主
体在其客观的经济生活中所形成的法权要求的规则表
现。作为一种社会规则

习惯所反映的主要是法权生成
之时主体的法权要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体必
然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产生新的法权要求

其如果要成
为社会主体比较普遍的法权要求

就需要在受到普遍遵
从的习惯规则中表现出来。在习惯规则还没有变化的时


既存的习惯规则必然不能支持新的法权要求

甚至会
禁止新的法权要求。也就是说

随着主体经济生活的变
动导致其法权要求的变化

当习惯规则与法权要求之间
不相适应且这种不适应达到一定程度时

习惯与法权之
间就表现为冲突的状态。此时

习惯规则将被社会主体
所否弃


新的习惯规则所取代

或者被另一种社会规则
所代替。
这种习惯与主体法权要求之间的矛盾运动始终贯穿
于习惯规则演变和发展的全过程

且这一矛盾运动关系
的产生和发展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
展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

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
关系的总和所构成的经济基础对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具有
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的变化最终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变
213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民俗习惯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 (项目号:GFZD06-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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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

便同它们一直
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
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
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
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

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
快或慢地发生变革。 #包括习惯在内的全部社会规则系
统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因此

习惯的变迁是由社
会经济生活最终决定的。习惯形成的初期

其与经济生
活之间的关系是适合的

能够对社会秩序的控制起到积
极的作用

能够通过对社会秩序的控制满足经济基础的
发展要求。习惯与经济基础之间通过主体的法权要求建
立起一定的关系

主体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会产生丰富
多样的利益要求

这些利益要求必然要以某种适当的方
式表达出来

因而主体的法权要求就成了习惯的内容


习惯仅仅是这种法权要求的表达形式。表达的目的是要
使得这些利益要求能够在主体之间的交往过程中得到相
互尊重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交往关系得以实现

因此


益要求的表达一般是以对主体行为的规范来进行的。所


主体的利益要求总是以某种规则的方式提出

这样的
方式在任何主体之间的交往过程中都是存在的

并且正
是通过一系列交往规则的形成

人类社会最终完成了秩
序化。这种社会的秩序化不仅为主体的利益实现提供了
保障

也促进了社会经济活动的秩序化。习惯产生之初
所反映的法权要求与主体实际的法权要求是基本一致


主体对于习惯的遵从有利于确立和保障主体实际利
益的充分表达和实现

从而受到主体的普遍认同

具有比
较普遍的合法性基础。但是

不断变化的生产力最终将
导致社会经济基础发展、改变

这种改变将形成社会上层
建筑变动的动力

从而使得包括习惯在内的上层建筑最
终发生变化。于是

作为表达形式的习惯必然与作为内
容的法权要求之间形成矛盾

正是这种矛盾的发

展推动
习惯发生变迁。
由此可知

习惯向法律的演变或者习惯自身的演变
都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在上层建筑的反映

从习惯到
法律的演进过程也必须满足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否则

这种演进就是不稳定的

并且会导致上升为法律的
那些习惯无法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
习惯向法律的演变应当符合
社会的总体发展方向
任何社会都依赖于一定的规则系统来完成秩序的型


社会规则的具体样式可以反映该社会的基本情况。
从这个角度来说

社会规则系统的变迁也是这个社会变
化和发展的反映

总是与该社会的变化方向保持总体上
的一致。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过程如何发生、如何开展
以及如何完成

都取决于这些规则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的
总体发展状况。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从根本上来说

这种发展是
由人类社会的生产力的发达程度决定的

生产力的发展
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变化

而生产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一
个社会上层建筑的变迁

包括社会规则系统的变迁。在
一个社会中

如果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超越了生产关系的
发展水平

其就存在着变革生产关系的必要性。在此基
础上

社会的上层建筑也要发生变革

通过这种变革


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关系重新协调

经济基础
与上层建筑的协调关系也重新建立。生产力的变化对于
从事生产实践活动的主体而言

会直接导致其利益的变


因而会对主体原有的法权要求形成冲击

形成新的法
权要求。但是由于上层建筑的变化往往落后于生产力的
变化

因而主体的新的法权要求并不能及时反映在上层
建筑中

这样

就为这个社会的上层建筑的变迁提供了内
在的动因。所以

社会规则系统的变革总是和这个社会
的总体发展方向保持一致

这种一致性不是由某个人或
者某个社会集团的意志所决定的。就习惯向法律演变的
进程而言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的利益关系变得
更加复杂

社会主体的法权要求仅仅通过具有弱强制效
力的习惯规则系统来反映和保障显然不足。因此

对于
其中反映最为普遍的法权要求的习惯

必须赋予其更加
强大的制约力

从而最有利于控制早期社会的秩序。在
这种情况下

通过社会集中化的权威宣告、集中的权威实
施和严格的惩罚措施等手段

习惯被赋予了另一种身份


即法律。即使在现代社会也可以看出这样的趋势:统治
集团将某些已经得到社会主体普遍遵从的习惯上升为法


实际上是通过规则的变迁更好、更有力地反映和保障
主体在特定的经济生活发展

阶段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法权
要求

本质上也就是通过上层建筑的变化来适应社会生
产力的发展。
当然

值得注意的是

社会规则往往受到社会上层建
筑诸多因素的作用

从而导致社会规则的变化并不总是
与经济基础的变化同步。社会规则系统对经济基础也会
产生影响

有时会推动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进步


时又会成为经济基础发展的障碍。这一点在当代中国改
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体现得特别明显:在20世纪80年代
改革开放初期

改革进程呈现为通过生产关系和上层建
筑的先行改革推动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但经过二十
余年的高速发展

上层建筑的许多方面却开始成为经济
发展的阻碍

包括社会制度体系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在内
的社会发展问题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最需要解决的课题。
214
江海学刊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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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会规则成为社会总体发展障碍的时候

最终接受变
革命运的必然是陈旧的社会规则系统。正是在这个角度


本文认为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
总体方向。实际上

这种对社会发展总体走向的把握就
是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现实的把握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

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
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

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
义经济体制

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对于包括规则体系
变革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

邓小平强调:?评价一个国家
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

关键看三条:第一
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


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
展。 %因此

错误地把握社会总体发展的方向

必然导致
错误的社会规则系统的变革

最终导致新的规则形成不
了应有的效力。而社会总体发展方向会通过社会主体的
法权要求反映出来

对社会主体既存行为模式(习惯是其
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的认识是把握社会经济生活现状的
有效路径

也是将具体习惯上升为法律的实证前提。
习惯向法律的演变要经过统治
集团公开认可或者默认
习惯作为一个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演
变也要受到上层建筑内部矛盾运动的作用。从早期习惯
向法律演变的历史来看

习惯演变为法律除了受到社会
经济基础的决定以外

社会政治权威的作用也是一个非
常重要的因素。
社会政治权威的这一作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形
式是社会统治集团的公开认可。社会统治集团公开认可
社会主体普遍遵守的习惯是习惯上升为法律的主要形


也是从习惯到法律演变最初的形式。习惯是社会


体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经由经验的提炼而形成的行为规


正由于其来自于生产和生活的经验

往往具有强烈的
多样性。个体的习惯以及局部的习惯在任何一个社会中
都是大量存在的

但是这类习惯所规范的社会主体不仅
数量有限

而且对于违反习惯的主体的规制措施也是不
确定的

这样的习惯显然还不能受到社会主体普遍的遵
从。从历史上看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就有了普遍性的社
会规则

以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和稳定。这种普遍性的
社会规则必须对个别违反规则的主体进行规制。早期的
规制方式主要是集体性的

通过使违反规则者在集体生
活中被边缘化从而对其形成心理压力

迫使其返回普遍
性规则的行为轨道上来。需要注意的是

此时的普遍性
规则实际上已经通过早期社会的集体意志被公开认可


因为这些普遍性规则是在若干个体规则和群体规则的基
础上选择生成的

并且这种公开认可通过对违犯者的集
体规制进一步获得了权威性的表达。从这一点来说


类社会产生以后

公开认可个体或者群体规则

使其上升
为普遍性规则的进程就已经开始了。
当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以后

剩余产品的出现逐
步形成了独占财富的社会特殊阶层

这一阶层拥有比其
他社会主体更加强大的物质力量和秩序控制能力。于


原来的集体权威逐步转化为个体的或者集团的权威


对于社会规则而言

原来通过集体权威公开认可变成了
由政治集团甚至个人来公开认可。一旦这种社会政治权
力的分化开始形成

社会普遍的行为规则就不再是社会
成员共同选择的产物

而是统治集团自行选择的产物


随而来的就是集体的规制转化为统治者的规制

精神性
强制转化为物质性强制。
在现代社会

习惯向法律的演变也是经常性的。现
代社会的法律在社会秩序的治理过程中越来越将习惯边
缘化

但是

社会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所生成的习惯依然存
在。为了社会秩序控制的需要

同时也为了加强统治集
团的权威性

现代社会依然需要将一些习惯法律化

使之
成为统治集团治理社会秩序的规则系统的一部分。因


通过立法程序公开认可习惯也是现代社会习惯向法
律演变的主要途径之一。
在习惯向法律演变的过程中

政治权威还有另外一
种作用的方式

即?默认有效 的方式

就是说统治者对习
惯既不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也不公开表明其合法性


是采取了一种不置可否的态度

从而使得这种习惯实际
上具有了事实上的法律效力。这种做法在中国传统社会
是比较普遍的

正如

日本学者曹文彦氏指出

传统中国
?在纠纷解决中

首先依据的是情(humansentiment)

其次
是理(reason)

最后才是法(law) &。即使在当代中国


有类似的做法。这方面最典型的事例就是中国传统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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