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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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征解会计(以下简称为征解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分支,是反映、核算、监督农业税收的征收、解报、提退等业务的重要手段,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对正确执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考核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行农业税收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各级征收机关(特别是乡镇征收机关)必须配备征解会计人员。征解会计人员受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征解会计和同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指导。

第三条各级征解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行使职权,进行工作。从事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四条征解会计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如实反映情况,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记录、计算、整理、核实、汇总农业税收计税基础资料;向领导提供分配征收任务、减免指标的试算方案和征收进度。

三、办理农业税收的征收、结算、解报、以及退税业务的核算和账务处理,办理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及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提取划解,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并负责办理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票证管理。

四、向同级财政预算编报税收计划。向上级征收机关及时提供数据资料和报送农业税收征收情况。

五、指导、监督、检查、评比所属征解会计的业务工作,培训所属征解会计人员。

第五条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业税根据征收季节,划分为夏征期和秋征期,具体划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不划分征收期。

第六条农业税以核定的常年产量为计算依据,以粮食(当地主粮)为计算本位核定征收任务。农林特产税以农林特产品实际产品收入为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面积和规定的价格计征。牧业税以计税牲畜头数或牧业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粮食以公斤为计算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货币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农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征讫的税款,必须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二章会计核算方法

第九条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农业税收的收入和解缴,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以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以“收”“付”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收入、付出和结存。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

资金收付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资金来源类所有资金运用类所有资金结存类所有

-=

账户收方余额合计账户付方余额合计账户收方余额合计

资金收付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概括为:

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到结存增减总额变化记“有收有付”。

第十条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按照农业税收的征收来源、解缴和提取的去向内容设置,它是设立账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考核农业税收完成情况的统一项目。

第十一条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

已建立金库的乡镇,使用县级征解会计科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计划单列市设置的明细科目应与所在省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农业税收原始凭证是在征解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进行征解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包括:(1)征收凭证(用于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的凭证及有关附件),(2)结算凭证(包括同代征单位、接收单位、乡村征收人员办理结算的凭证,以及更正通知书等),(3)解库、退库凭证(用于向国库解缴税款或办理退库及收款人的领款凭证等)。

农业税收记账凭证是指对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据以确定征解会计分录而填制的“记账凭单”,是登记账簿的依据。要求内容填写清楚,分录数字正确,科目使用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手续附件完备,日期签章齐全,定期编号加封盖章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会计账簿,是以征解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账户,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税收资金活动和结果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有银行存款科目的还必须设置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农业税收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控制核对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按二、三级科目设置,对总分类账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辅助账。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是根据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定期编制的总结性的书面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一定时期内的农业税收征解业务和资金活动的情况。要求字迹清晰,反映真实,数字准确,说明清楚,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一九九年月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报表》(附表一),是反映每月农业税收征解业务活动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月结数填列,由基层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次月15日前电报或传真上报财政部(年末应于次年1月15日电报或传真上报财政部)。

二、《一九九年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表二),是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税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的全面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季末数填列,由基层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次季首月15日前寄报财政部。

三、《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是全面反映农业税收计税基础数据的变化、农业各税的征收、解缴、减免、尾欠以及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报表。年度决算时要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账、据、表、册数字相符,年度之间,项目之间,表表之间互相衔接。为了保证年度决算报表质量,各级征收机关应对所属地区的年终决算认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第三章征解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于开征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农业税按照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农林特产税实行核定收入源头征收办法的,按实际产品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耕地占用税按实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征税标准计算应征税额;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不同形式和规定的计税产价及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牧业税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应征税额。

第十六条征解会计事务,按不同的征收方法,分别处理:

一、征收机关及人民政府组织其他人员直接征讫的税款,征收人员收到税款时开给纳税人农业税收正式收据,当日填开“农业税收汇总缴款书”,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为了保证税款安全,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地方,应在一日内存入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并按旬填开汇总缴款书,将税款如数解缴国库经收处。在征收旺季,征收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及时入库。

二、征收机关派人驻库(站),或者委托代征单位从纳税人出售的农产品、农林特产品结算价款中征收税款,应当即开给农业税收正式收据。被委托代征单位要按规定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三、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地方,粮食接收单位收到纳税人的粮食后,开给财政粮入库收据,并按国家规定的当地粮食中等比例价格和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及时解缴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用“一般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也可以由有关专业银行或信用社代征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农业税收正式收据,按规定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及时解缴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五、为了便于核对税款征收入库情况,乡(镇)征收机关根据国库或国库经收处退回来的农业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以及完税证报查联和退税凭证等,要编制征解凭证汇总单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税款报解手续,一份留存。

县(市)征收机关接到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和支库送来的收入回执联,要及时核对记账,并据以检查税款入库情况。

六、被委托代征单位应按旬与征收机关办理税款结算。在征收旺季,税款数额较大的应及时进行结算。对不按规定期限结算,拖延税款不缴的,征收机关可以填制“一般缴款书”并附结算清单,直接通知有关银行或信用社将税款直接划转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以防止国家税款占压,不能及时入库。

七、代征单位的劳务报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县(市)征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按照国库条例规定,已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任何机关不得擅自退库。对确需退库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一、减免退库。经批准减免的应退税款,由县级征收机关根据批准的数额,以乡(镇)为单位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应退税款直接汇入乡(镇)所在地的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对已设金库的乡(镇),应将应退税款由县金库划拨到乡(镇)金库。乡(镇)征收机关应将减免税款落实到纳税人,并填开农业税收退还领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送农业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做退款记账凭证,三联交纳税人凭此领款兼做领款收据。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付款后,将领款人签章后的第三联收回,转交乡(镇)征收机关做报销凭证。乡镇征收机关凭此向县一级征收机关编报“减免清册”,并核销“应退税款”科目。在银行设有账户的纳税单位,其减免税款可由支库直接划转到其银行账户上。

二、超征退库。由于征收工作中差错原因,纳税人实缴税额超过应征税额,核实后由县一级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第十八条征收机关在办理征解会计业务时,如发现差错,应在发现差错的当月,由发生差错的单位填制“更正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共同更正。

征收机关、征收人员、代征单位(或接收单位),在税款入库和征收凭证上报以前发现的差错,应重开单据进行更正。如发现征收票证的差错,应将原票证收回按废票证处理。如发现记账凭证编制错误的,可将原编制的错误凭证重新用红字同样编制一套记账凭证予以冲销,同时再按正确的会计分录编制一套正确的记账凭证。如在征收年度结束后发现错征应予退税时,应在下年各税收入中按超征退库办理。

第十九条征解会计人员收到原始凭证后,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按会计科目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填制记账凭证,定期根据记账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试算平衡后分别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会计事项分录举例见附表三)。

征解会计人员应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登记账簿和改错,不得压账、漏记、重记、错记,做到登记及时、字迹清晰、科目正确、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摘要清楚。

第二十条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应定期按月、季、年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月末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的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需要结出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累计”的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12月末的“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应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双红线。

三、年终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农业税收各收入科目与相应的解库(上解)科目和划解地方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提取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有关科目对冲,其后应无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留有余额账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的字样;在下年新账第一行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二十一条农业税收征解会计要做好对账工作。

一、结账前要经常进行账证、账款、账册核对。结账时进行全面的核对,保证账证、账款、账册相符。

二、结账后要进行账账核对,月终在结算出各个账户余额后,首先编制出“总账科目余额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账与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征解会计人员在结账、对账等工作全面完成后方能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按照统一的报表种类、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对制度规定的报表内容、各项经济业务指标都必须计算准确,填报齐全,凡补充资料也应全部填列。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符。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互相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会计报表制成后,应同账簿余额相核对,表表之间有关数字相互核对,保证账证表相符,表表衔接。然后由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盖章和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报送。

年度会计报表要按规定认真编写编报说明,并结合日常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业务核算资料和上年会计资料对整个农业税收征收情况进行会计分析。

第四章票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业税收征收票证,填开后是纳税人的缴款凭证,也是征解会计的原始凭证;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票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业税收征收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统一编号组织印刷,严格掌握发行数量,印废的票证要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建立票证领发制度。各级征收机关,应确定专人,设专库或专柜管理票证,建立票证账册,详细登记各种票证份数,编号及收、付、存情况。领发票证时要当面点清,核对编号。开具“票证领据”一式二份,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作为记账凭证。发现短页、编号错误时应交回县(市)征收机关封存统一保管,报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六条建立票证使用检查和定期缴销结报制度。各级征收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票证使用情况,县乡征收机关应随时检查征收人员的票证使用和税款入库情况。领用票证的单位或人员要按规定期限,逐级向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票证缴销结报手续,对缴回票证的合法性和数字的准确性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错误及时处理。县级征收机关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和报批手续进行销毁。

第二十七条凡因故停止使用的票证,由县(市)级征收机关统一收回封存,经清点造册,注明种类、号码、数量,报上级机关审核批准,派人监销。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票证损失,应由经办人写出报告,经本级领导和上级征收机关调查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省级征收机关备案。

对票证的丢失或人为造成的损坏,应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查找或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事后要逐级写出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使用填写征收票证的基本要求:

一、各种征收票证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互相代替。

二、征收票证应在收到税款同时填发给纳税人,禁止借故收款后不开票或用白条、其他收据充顶。也不准不收款而开给税票。

三、使用票证要坚持先领先用,后领后用,按号码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不得颠倒填写。

四、填写票证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双面复写纸,一次复写全份。

五、填写票证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不漏项目、不留空白,严禁擦、刮、挖、补、改。

六、作废票证不得撕毁,必须全份保存,在各联上加盖“作废”印章,并按规定缴回县(市)征收机关。

第二十九条各种征解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要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及时装订成册、编号盖章加封,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存年限和销毁办法,按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征解会计的离职交接工作,是分清责任,保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必不可少的法定手续,必须严格认真办理,未办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办交接手续时,本机关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按以下规定监督交接:

一、前任会计应交代的主要事项:1.有关印章戳记;2.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票证以及会计档案资料;

3.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4.经办的未了事项;

5.其他应交代的事项。

二、前任会计应造具交接清册一式三份,按清册逐项清点交接,前任不得封包交卸,后任不得封包接收。点交清楚后交接双方共同签名盖章,经监交人签名盖章监证后,一份由前任会计保存,一份由后任会计保存,一份交单位存档。

三、前任会计应在经管使用账册“经管人员一览表”上和账簿最末一笔数字旁注明移交日期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以前制定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农业税收征解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二、一九九年月农业税收征收情况表

三、一九九年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

附表一: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财税-最新税收征管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即财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财税审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

告,避免造成财税风险。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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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

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会计制度(一) 1、遵守财务工作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工作勤奋努力、认真负责、服务热情周到。 2、熟悉国家和工会的财经法律法规。办理会计事务能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做到收付准确,唱收唱付,当面点清。根据经审批的原始凭证支付现金,发现错误及时向会计人员提出纠正。业务完毕后及时制单及时传递凭证。 4、登记手工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做到登记及时准确,日清月结,按时对账,账款相符。 5、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和其它有价证券。确保资金安全。现金收入及时交存,严禁超限额保管现金和白条抵库。 6、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做到专人保管,专人负责,使用审批登记,严禁擅自使用印章。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会会计制度(二) 一、贯彻执行《工会法》、《会计法》及有关财务法规和政策。 二、严格遵守工会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及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 三、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 四、记账凭证的填制要完整、数字准确、情况真实、账目清楚,内容摘要文字要求简洁、清楚,并负责财务印章的管理。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凭证、账薄报表、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坚持各项资金、财产增减变动及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六、做好季度、年度经费报表、年度的预算、决算报表,进行财务分析,促进管理和增收节支。 七、全面、准确、完整、真实的反映各方面的会计资料,及时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福利费。做到帐目日清月结,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会员的监督。 九、协助工会专职副主席搞好财产管理和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会计制度(三) 1、协助办公室主任完成工会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2、草拟办公室的各项文件、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通知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种文件。 3、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保管和归档工作。 4、做好图书的订购管理和报纸杂志的领取工作。 5、协助主任建立健全教代会、校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制度。 6、充分利用摄像和摄影工具,做好教职工各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7、宣传开展文体活动的意义,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各项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8、经常深入了解教职工生活情况,做好全校教职工的福利工作。 9、积极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工会会计管理制度

2009版工会会计制度 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9]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工会经费拨缴方式、业务活动内容等方面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工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对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新版《工会会计制度》,并相应制定了《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工会会计制度 2.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工会会计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九条工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十一条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第十二条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 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 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2-

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 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二)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

2015年新《工会会计制度》

新《工会会计制度》共9章 ●第一章总则(共13条) ●第二章一般原则(共8条) ●第三章资产(共4条) ●第四章负债(共5条) ●第五章净资产(共6条) ●第六章收入(共2条) ●第七章支出(共2条) ●第八章会计报表(共5条) ●第九章附则(共2条) 第一章总则(共13条) 第一条:制订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会会计职责。 第四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 第五条:内控制度和上级工会职责。 第十条: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运用规定。 相关知识:工会内部控制规范 全总工财字[2009]60号《关于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二章一般原则(共8条) ●第十四条:提供会计信息要求。 ●第十八条:重要性原则。 ●第十九条:及时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专款专用原则。 相关知识:送温暖帮扶资金管理 ●《浙江省送温暖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08]330号)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款物及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帮扶;子女就学帮扶;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活动发生的合理开支。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场地建设;其他与困难职工送温暖帮扶无关的支出。 全总最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总工发[2009]36号、总工办发[2009]24号。“各地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各司其责,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制度。工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资产(共4条) ●第二十二条:资产定义及包括内容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定义及包括内容 ●第二十四条:投资定义及包括内容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定义及包括内容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 资和固定资产等。 拥有:是指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全总终极所有) 控制:是指拥有资产的使用权、部分收益权。 相关知识:工会资产的界定 (适用于2007年9月30日以前) ●根据工总财字[1993]66号文规定: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 行政按国家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登记和管理。 ●根据财政部、全总财行[2008]82号文规定: 凡由国家拨给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凡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2007年10月1日以后,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全部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自有资金形成的应纳入工会固定资产 备注:不适用于基层 相关知识:法律保护工会资产

工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工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第101号科目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工会的库存现金。 二、各级工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等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三)因其他业务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有外币现金的工会,按照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记账,并设立辅助账登记外币现金的币种、外币金额、即期汇率、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及来源简要说明等。 六、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等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工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工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二、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科目下设置经费集中户等明细科目。设置经费集中户的工会,应当先在经费集中户中归集工会经费,再按规定将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转入本级工会基本户,属于上级或下级工会的经费上缴上级工会或转拨下级工会。 三、工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正确地办理银行存款收支结算。 四、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取得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拨缴经费收入”、“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科目。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取得相关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企业工会会计制度

企业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企业工会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会组织。 第三条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 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 职会计人员。 第五条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 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 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工会会计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 为前提。

第八条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 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工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 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十一条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 负债+ 净资产。 第十二条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四条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 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 需要。 第十五条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 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 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工会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 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工会会计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条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二条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

农业产业化中的税收政策研究

农业产业化中的税收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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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中的税收政策研究-会计 农业产业化中的税收政策研究 田莉 摘要:本文分析了在农业的产业化中,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以期其能够在农业的产业化中发挥出应有作用。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研究;税收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问题分析 财政税收的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里最重要的一个经济杠杆,且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农业产业化中税收政策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现行的税收政策不益于农产品的深加工 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中,现行的税收政策涉及到的主要是养殖、种植等初级农业生产的方面,对农产品的深加工极为不利,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的问题是增值税的税率比较高,减税的范围界定的不够科学、税收的优惠政策不平等且比较单一等。另一方面是农业企业购进的农副产品在进项税的抵扣上存在问题,抵扣是按照13%交税,而销售是按照17%,对农业企业的竞争不利。 2.税收优惠的范围较窄 农业的产业化主要过程是养(种)殖、收购、初次加工、深层次加工和经营。虽然现行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征免范围的明确,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已逐渐显露出其的弊端。如:在加工的环节,税收的政策普遍倾向于农产品在简单加工后免征的增值税,这样的税收政策对农产品从初加工到深加工的转变极为不利,且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创新型的转变机制,大大增加了农业企业在税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4、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7、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

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

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税收征管工作要适应税收管

“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筹划策略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筹划策略 发布时间:2010-11-24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引导农民步入市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只有遵从相关的税收制度,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才能长期健康发展。 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详细的解释。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l.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则详细规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3.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分析? 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可以免征增值税,也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但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也不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也

浅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一)

浅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一) 论文摘要 本文是在充分肯定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促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纳双方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及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结合作者从事基层税收工作多年的实践经验,就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分析法律条文入手,对税务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提出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点谈到了税收行政执法权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实施细则》中关于对税务代理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单独探讨,对税务机关处罚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行为是否妥当提出了质疑;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作者针对这些不足和问题,就如何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个人见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三年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为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也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税收工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总体上看,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工作法制化、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以及其他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不可避免地给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带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就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供大家参考和商榷。 一、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不足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立足我国的实际,借鉴、参照国外成功的做法和国际惯例,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从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等多方面来看,不仅确保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的特色。但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基层税务人员,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仔细推敲整篇法律的过程中,仍发现了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方面。 1、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时间,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登记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却没有将税务登记的申办、变更、注销各环节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仍给偷逃税者留下了可乘之机。通观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视不够,虽说法条中也对不按规定要求注销税务登记做出了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从各地征管实践看,由于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以后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不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是关门大吉,逃之夭夭。连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都无从谈起,遑论罚款?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户和欠税就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2、关于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衔接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办到。例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方面存在着标准

农业税收知识

农业税收知识 1、个体水产养殖企业需交什么税 您单位是水产养殖个体工商户,在国税方面需要缴纳的只有增值税。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其他税种请咨询地方税务局。 2、1)增值税减免范围问题。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税。 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税收增值税。文件所附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的苗木属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植物类的其他植物,按此规定,农业生产企业自产的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等可给予减免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减免范围问题。财税字[2001]171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起对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按财税字[1997]49号所附的免税种植业范围:1、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2、种植园艺作物,包括花卉及观赏作物、种苗。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农业企业如何征税 咨询内容:1、一般纳税人农业企业的税收是如何征收采购无发票如何进行抵扣 答复:第一个问题:首先,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其次,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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