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分类分级

地质勘查分类分级
地质勘查分类分级

地质勘查分类分级

地质学是七大自然科学之一,主要是研究地球及其成因和演化发展。实际应用是非常广泛的:地震的预测、各类矿产的寻找、勘探,灾害性的滑坡,古生物的演化。凡是建筑在地面上的物体,都要事先搞清楚地下的情况。地质勘探是在对矿产普查中发现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为查明矿产的质和量,以及开采利用的技术条件,提供矿山建设设计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其中物理勘探简称"物探",是以各种岩石和矿石的密度、磁性、电性、弹性、放射性等物理性质的差异为研究基础,用不同的物理方法和物探仪器,探测天然的或人工的地球物理场的变化,通过分析、研究获得的物探资料,推断、解释地质构造和矿产分布情况。主要的物探方法有重力勘探、磁法勘探、电法勘探、地震勘探、放射性勘探等。依据工作空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地面物探、航空物探、海洋物探、井中物探等。

分类

物探化探勘查、地质构造勘查、钻探勘查、航空磁力重力勘查。

方法

主要有坑、槽探、钻探、地球物理勘探等方法。

坑、槽探

就是用人工或机械方式进行挖掘坑、槽、井、洞。以便直接观察岩土层的天然状态以及各地层的地质结构,并能取出接近实际的原状结

构土样。

钻探

是指用钻机在地层中钻孔,以鉴别和划分地表下地层,并可以沿孔深取样的一种勘探方法。钻探是工程地质勘察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勘探手段,它可以获得深层的地质资料。

地球物理勘探

简称物探,它是通过研究和观测各种地球物理场的变化来探测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地质条件的。常用的地球物探方法有直流电勘探、交流电勘探、重力勘探、磁法勘探、地震勘探、声波勘探、放射性勘探。

分类分级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

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

第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4。

第六条

只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七条

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八条

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

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数据保密级别划分办法

数据保密级别划分办法

第一章数据分类分级依据 1.1法律及标准 《保守国家秘密法》 《网络安全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数据安全法(草案)》 《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出境评估办法》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 1.2管理规定-国务院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关于深化“互联网 +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1.3管理规定-各部委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网络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 (2016 2020年 )》 1.4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层面 《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1.5指导性文件-各部委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 《证券期货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第二章数据分类分级标准模型 1.2数据分类定义 1.数据按照其依存的环境和方式,分为在线数据和离线数据: (一)在线数据:是指核心数据库、应用系统、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系 统中的数据,包括业务数据、配置数据、系统日志等,对在线数据的访问必须通过信息系统自身或者专门数据管理平台。 (二)离线数据:是指脱离于信息系统的数据,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离线数据通常可以独立存储在介质、终端计算机中,对其访问可以不需要通过正在运行的信息系统。如归档后离线生成数据、员工终端上的个人工作文档、会议纪要等。 2.按照数据类型分为四类: (一)用户数据类:用户的基本信息和用户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数据,以及自身 相关的行为数据、交易数据等。如:隐私数据、个人设备信息、用户profile 信息、行为信息等; (二)业务数据类:公司业务开展所需要的数据。如:产品数据、运营数据、 营销数据、数据分析信息等; (三)公司数据类:公司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相关数据。如:经营数据、管 理数据等; (四)其他信息类:除上述明确数据类别之外的数据。包括:生产运营类、 技术研发类以及公共信息等。 数据类别细分参考附件1《数据基础分类分级表》 1.2数据分级定义 1.数据保密级别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个级别,管控级别依次上升。各级别定义如下: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

1 使用说明 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2.1-1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2.1-2

中国地质勘探队伍分类

目前我国地质勘查队伍分布在以下部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管理 2、各地质勘查局、各有色地质勘查局、各煤田地质局、各核工业地质局、各冶金地质局 3、中国地质调查局: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副部级事业单位。 4、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冶勘总局):直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5、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涿州):直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6、中国核工业地质局: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7、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涿州):隶属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8、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隶属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9、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 10、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隶属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为主)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即新星石油有限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研究中心为主) 14、中国盐业总公司(即中盐勘察设计院) 15、延长油矿管理局(陕西省) 16、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17、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质院校: 1、中国地质大学 2、吉林大学(原长春地质学院) 3、成都理工大学(原成都地质学院) 4、长安大学(原西安地质学院) 5、石家庄经济学院(原河北地质学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一)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二)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具体职能和编制由国土资源部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三)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与各工业局研究确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可以从所属地勘队伍中保留一支从事放射性矿产勘查的精干队伍,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武警黄金地质勘查部队的改革,按照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执行。轻工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并入中国盐业总公司。 一、地质部地勘系统. 中国地质调查局:2001年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副部级事业单位。 天津地质研究所(天津地调中心) 沈阳地质研究所(沈阳地调中心)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 指南试行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附件: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 ? 一、目的 为规范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的评定工作,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总体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依照本指南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在评定工作规范中,可对本指南确定的基本评定要点进行补充和细化,所制定的评定标准不得低于本指南确定的评定标准。直属检验检疫局可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或两者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 三、评定工作规范基本内容 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评定工作规范应包括:职责、评定内容、标准、程序、五种检验监管方式的具体内容(如抽批比例、监管频次、监管内容)、动态调整、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检查等。 四、企业分类

(一)评定要素。 1. 企业信用情况 基本要点:遵纪守法情况;履行承诺情况;承担社会责任情况;其他社会评价情况。 2. 企业生产条件 基本要点:生产所需硬件情况;生产设备更新情况;生产设备能耗状况。 3. 企业检测能力 基本要点:进货检验设备情况,半成品检测手段,成品检验手段,实验室认可情况。 4. 企业人员素质 基本要点:企业检验人员的资质;质量控制点的人员资质;实验室人员的资质。 5. 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基本要点:供方评价方法;有效的日常管理;供方取消机制。 6. 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基本要点:评价对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对所收集信息的反应能力、处理效果;因产品质量原因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下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的能力及实施(召回能力可分为全部召回、部分召回、无法召回、不愿召回四个等级)。 7. 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基本要点: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不适用产品除外);产品可追溯能力分为可追溯至单体、可追溯至批次、可追溯至生产商、无追溯体系四个等级。 8.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基本要点: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9. 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基本要点:各直属局根据本地区出口产品特点和生产企业状况应纳入评价体系的要素,如: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人意识;企业对检验检疫制度的执行程度等。 (二)评定标准。 1. 评定方式 根据本辖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状况采用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核,或两者结合的评定方式。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设计编写要求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设计编写要求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设计书的编写要特别强调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目的 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人为中心”,即以人的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的调查研究和保护为中心,为科学规范地开发利用地质环境和防治地质灾害服务,为实施地质灾害预警工程和地方政府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服务,为地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提供系统的理论依据和防治对策。 二、工作任务 (一)一般进行1:50000以地质灾害为主的综合调查,对居民点、重要经济工程区,特别是集镇,查明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范围、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及其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 (二)查明和预测人类社会活动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调查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类型、强度、范围、历史、已造成的危害和未来趋势; (三)调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水土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提出民居建设的生态地质对策; (四)评价工作区地质环境和各种地质灾害体的稳定状态,预测评价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地面塌陷、地裂缝和斜坡稳定性等地质灾害,预测其发展趋势; (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六)建立地质灾害GIS空间数据库管理系统和综合分析系统; (七)对重点问题提出进一步研究建议. 三、工作内容

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地质灾害诸灾种的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研究 (一)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是综合性的,以各种地质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相关的地质环境、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要素的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灾种的地质环境、成灾历史、目前动态和可能的危害等: 1、崩塌; 2、滑坡; 3、泥石流; 4、岩溶地面塌陷; 5、地裂缝; 6、斜坡稳定性; 7、胀缩土; 8、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9、固体废弃物;10、采矿、采石和边坡开挖诱发的地质灾害;11、矿坑排水引起的地表水地下水污染;12、特殊地质环境因素;13、地方病;14、水土流失。 (二)评价内容 分以下三个层次建立研究区的概念模型和量化模型,开展区域地质灾害的时空规律预测。 1地质灾害发育度——区域地质灾害发育的现状评价指标/方法筛选; 2地质灾害风险度——风险评估/单因子分析、多因子分析 分析因子包括:地形地貌、岩组、地质结构、降雨、地表水、地下水、气候变化、人为因素、区域地质环境等的空间相关/时间相关分析; 3地质灾害危害度——危害强度+易损性分析。 四、综合研究的技术要求与技术路线 (一)工作标准 执行的技术标准: 1、地质灾害调查技术标准(1:2.5万—1:5万),中国地质调查局编制,1999; 2、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规划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1999;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

D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 DZ 一2000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 Standard of classification for geological disaster (送审稿) 2000一发布 2001一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前言 为了对地质灾害勘查、监测、预报、防治和灾情统一归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对是地质灾害监督管理的基础标准,可以作为地质灾害分级、分区管理的依据和地质灾害治理前期勘查立项、设计的依据:亦是灾情统计、抗灾防灾的依据。 本标准技术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标准采用的有关定义,给出了理解该标准中使用的术语所必要的定义。使标准中始终使用同一术语表达某一特定概念,避免一词多义,统一技术语言,以保证对标准的理解和使用。第二部分是总则,地质灾害分类分级的原则。第三部分是地质灾害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把地质灾害按照灾类、灾型、灾种三级层次进行划分或归类。第四部分是地质灾害分级,根据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将一次灾害事件划分为特大灾害、大灾害、中灾害、小灾害4级。 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法规效力。 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给出附加信息,不具有法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从生效之日起,地质灾害勘查、监测、预报、防治的立项、设计、成果编写以及上报灾情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一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一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 一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国土资源标准化研究中心 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梁孙培善柳源张明燕穆春芳 一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规则及规程补充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 评审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1条为落实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成果评审的要求,保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系指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与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下分别简称为规划用地评估报告、建设工程用地评估报告、矿山评估报告或统一简称为评估报告)。 第3条评审专家在评审会开始前应完成评估报告的阅读,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当能预见不能完成参加评审会的准备工作时,评审专家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说明,以便中介机构对评审专家组的构成进行及时调整。 第4条专家个人评审书面意见应对评估报告质量作出评定。评估报告质量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5条下列评估报告应定为不合格: 1(规划用地)未说明规划用地范围或虽有说明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分区范围和分区结果严重失误。按此规划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可能对规划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影响的规划用地评估报告; 2未说明用地范围、拟建物位置、整平高程和项目总投资或虽有说明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造成适宜性结论无法作出判定的建设工程用地评估报告。(需要在委托书上的备注一栏写明以上内容;同时在报告的前言拟建工程概况中应写明以上内容。) 3未说明拟定矿界(包括顶底界高程)、拟采矿层、项目总投资和

矿山地面保护对象情况或虽有说明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造成适宜性结论无法作出判定的矿山评估报告。(在矿山评估中也应对现在地面保护对象做交待。) 4分析严重失误造成适宜性结论严重错误(即把适宜或基本适宜建设或开采的结论变成不适宜建设或开采的结论或把不适宜建设或开采的结论变成适宜或基本适宜建设或开采的结论)的建设工程用地评估报告和矿山评估报告; 5分析和适宜性严重不对应(即按分析结果应是适宜或基本适宜,而结论为不适宜或按分析结果应是适宜而结论为适宜或基本适宜)的建设工程用地评估报告和矿山评估报告;(强调报告中的四性:稳定性—可能性—损失大小—适宜性。) 6内容混乱或结论不明确的评估报告; 7评估级别需要升高的建设工程用地评估报告。 第6条评审专家对评估报告质量意见不一致时,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质量的评定由多数专家的意见决定。合格的评估报告应通过评审,基本合格的评估报告可通过评审,但应作修改并交专家复核。不合格的评估报告不应通过评审。 需复核的评估报告原则上由专家组长复核,专家组长也可以委托专家组中其他专家复核。经复核认为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评估报告应继续作修改直至复核专家认为达到合格要求为止。 第7条评审专家对用地或开采适宜性和评估级别意见不统一,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如专家组由5人组成,有4人意见一致,适宜性由该4人的意见决定;如专家组的人数少于5人或虽为5人但未达到4人意见一致,可邀中介机构委托的资深专家参与讨论,按最终讨论意见决定。 第8条评估单位对专家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有质疑时,可以在评审会上提出,专家及专家组应对评估单位的质疑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说明。 第9条专家组评审意见应表述准确清晰,没有歧义。应避免因专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 2020年4月19日

中国土壤系统分类检索表

中国土壤系统分类检索表 https://www.360docs.net/doc/849703948.html,/course2/trfl/show.asp?id=341&TypeId=69 一、绪论 土壤分类是土壤科学发展水平的标志,是土壤调查制图的基础,是因地制宜推广农业技术的依据之一,也是国内外土壤科学信息交流的媒介。随着有关学科和土壤科学的进步,土壤分类也在迅速发展。 (一)土壤分类的发展 19世纪俄国土壤发生学派的建立,开始了划时代的近代土壤分类的阶段。经过各国的实践和探索多20世纪50年代,出现了苏联地理发生学派、西欧形态发生学派和美国马伯特分类学派三派鼎立的局面.在此基础上,美国农业部组织了1500多位土壤学家,经过长年努力,进行反复的修改验证,于60年代初提出了以诊断层、诊断特性为基础的土壤系统分类。假如说,在此以前,土壤分类多少是定性的话,那么土壤系统分类,无疑在分类定量化方面向前进了一大步。它在世界上引起强烈反响;至今已有80多个国家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或第二分类。 我国土壤分类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近代土壤分类是30年代开始的。当时,吸取美国Marbut 土壤分类的经验,结合我国情况,引进了大土类的概念,并建立了2000多个土系。新中国成立后,在学习苏联地理发生分类基础上进行变革。其间还可细分若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结合土地资源综合考察、流域规划和荒地调查等,开始运用发生学观点进行分类,1954年拟订的中国土壤分类,是我国第一个按苏联土壤发生学理论所作的分类,对我国以后土壤分类有重要影响;第二个时期是通过第一次土壤普查和土壤改良实践,对耕地土壤给予前所未有的注意,在总结群众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论证二提出了潮土、绵土、绿洲土土类,对耕作上壤的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开展了西藏高原和西沙群岛的考察,提出了一系列的高山土壤和磷质石灰土等土类;第三个时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第二次土壤普查、国土整治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土壤分类资料更为丰富,内容更为广泛,基本上涉及了我国实际存在的土壤类型,对耕种土壤的研究更为详尽,同时,我国也开始吸取美国土壤系统分类的某些原则和方法,我国土壤分类向着定量化方向前进。 3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40年来,通过实践,我国土壤分类的基础不断扩大,理论水平不断提高,出现了兴旺的局面。但土壤分类是不断发展的。没有各有关学科的进步,就没有土壤分类的发展;没有前一阶段的基础,就没有后一阶段的前进。我国今天土壤分类的成就是一代又一代土壤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但是70年代前后,是国际上土壤分类大发展的时代,而我们却停滞了10年。虽然,纵向来看,我们的土壤分类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横向来看,却跟不上土壤分类的前进步伐,主要是在土壤分类定量化方面。这不仅影响了国际交流,也限制了土壤分类在生产上的应用。在此形势下,我们和全国17个大学、研究所一起,研究了国际土壤分类的趋势,博采众长,从我国实际出发,走土壤分类定量化的道路,经历2年的预研究和3年主要土纲的研究,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修改(中国土壤系统分类初拟、二稿和三稿草案),这里提出了《中国土壤系统分类(首次方案)》,这在土壤分类研究长河中仅仅是一个微小的进展,但毕竟标志着一个阶段的开始。 (二)土壤分类的特点 作为一个系统都有本身认识论的基础。建国40年来,我们基本上沿用与诊断分类不同的地理发生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因此,在介绍土壤系统分类以前有必要就本系统所依据的若干基本认识问题加以阐述。 I.以诊断层和诊断特性为基础

地质灾害及其基本属性

地质灾害及其基本属性 第一节地质灾害定义与基本内涵 联合国灾害管理培训教材把灾害定义为:自然或人为环境中,对人类生命、财产或活动等社会功能的那种严重的破坏,它引起普遍的人类、物质或环境损失,这些损失使受影响的社会超出了只利用它本身的功能加以应付的能力。简明牛津字典定义灾害为突然发生的巨大灾祸或不幸事件。韦氏字典将灾害定义为:一个突然发生的,造成巨大物质破坏、损失以及危难的不幸事件。灾害管理手册的定义是:灾害是一种突发的或逐渐积累的自然或人为事件,它的侵害是如此之严重,以至于受影响的社会必须对它采取专门的对策。新华字典的定义是:自然界造成的或人为的祸害。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地质灾害(Geological disasters): 地球在内动力、外动力或人类工程动力作用下,发生的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活动或破坏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源与环境的不幸的地质事件。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其次包括煤层自燃、矿井突水、冲击地压(围岩岩爆及大变形)、瓦斯突出、矿井热害、海水入侵、特殊岩土灾害、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土地沼泽化、土地盐渍化、水质恶化等。 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的一种,所以它具有自然灾害的基本特征。其内涵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第一,强调致灾的动力条件。即因地质作用形成的灾害才是地质灾害。地质作用是指促使地球内部能量以及组成地壳的物质成分、构造形式和表面形态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各种作用。地质作用是地质动力引起的。地质动力的能源来自太阳辐射、日月引力、地球转动、重力和放射性元素蜕变等。根据动力来源,地质作用分为内动力地质作用和外动力地质作用。除上述自然地质作用外,随着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规模和范围迅速扩展,人类对地球表面形态和物质组成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有人把这类作用称为人类工程动力作用。因此,由内动力地质作用、外动力地质作用和人类工程动力作用导致的灾害称为地质灾害。 第二,强调地质动力活动的灾害性后果。即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活动以及资源环境产生危害的不幸地质事件称为地质灾害。而那些对人类并没有明显危害,甚至有益的地质动力活动则是一般的地质现象,不属于地质灾害。 第二节地质灾害的基本属性特征 地质灾害虽然属于自然灾害,但它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因此它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经济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围绕地质灾害的动力过程表现出的各种自然特征,如地质灾害的规模、强度、频次以及灾害活动的孕育条件、变化规律等,这些特征主要应用动力地质学的理论加以阐述。社会经济属性主要指与成灾活动密切相关的人类社会经济特征,如人口、财产、工程建设活动、资源开发、经济发展水平、防灾能力等。地质灾害的社会经济属性可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等理论加以阐述。由于地质灾害是自然动力活动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相互作用的结果,二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所以尽管将地质灾害的属性特征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但实际上地质灾害不少特征乃是二者 -11 -

地质勘查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报告编号:1583559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49703948.html,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 报告编号:1583559 ←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675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上阅读:iFaZhanQuShi.html 温馨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产业现状 截至2014年末,全国有28个省(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累计总规模达480亿元,较2013年同比增长9.8%.201 4年,全国地勘基金投入54.02亿元,分别占当年全国非油气矿产勘查总投入的18.l%和矿产勘查财政投入的61.5%,是财政资金投入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忽视的是,受矿业经济形势下行压力的影响,尽管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总体规模不断增大,但投入水平开始下滑。2014年,全国地勘基金整体投入比2013年减少13.95亿元,同比减少18.5%,部分省级基金出现超过5 0%的投入下滑。 市场容量 截至2014年末,全国地勘基金累计投资矿产勘查项目7909个,新发现矿产地1421处,其中大型566处、中型474处。其中,内蒙古大营西段铀矿普查初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一、《县市地灾调查细则》各类地质灾害的规模划分标准: 表6 滑坡、崩塌(危岩体)、泥石流规模级别划分标准 表7 地裂缝规模分级标准 表8 地面塌陷分级标准 表1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注:①灾情分级——灾情采用“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②险情分级——险情采用“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二、江西省县市地灾调查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分级标准表1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表2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 表2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表 四、《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五、《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 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

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 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

资源储量类型及级别

煤炭储量类别划分:111,111b....211 (333) 编码的第1位数表示经济意义:1代表经济的,2M代表边际经济的,2S代表次边际经济的,3代表内蕴经济的; 第2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1代表可行性研究,2代表预可行性研究,3代表概略研究;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1代表探明的,2代表控制的3代表推断的,4代表预测的。变成可采储量的那部分基础储量,在其编码后加英文字母“b”以示区别于可采储量。 具体含义见表1。 2.储量分类的经济意义 对地质可靠程度不同的查明矿产资源,经过不同阶段的可行性评价,按照评价当时经济上的合理性可以划分为经济的、边界经济的、次边界经济的、内蕴经济的。 1)经济的:其数量和质量是依据符合市场价格确定的生产指标计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开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他条件允许,即每年开采矿产品的平均价值能足以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或在政府补贴和(或)其他扶持措施条件下,开发是可能的。 2)边际经济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于盈亏边界,只有在将来由于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的改善或政府给予其他扶持的条件下可变成经济的。 3)次边际经济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技术进步,使成本降低后万能变为经济的。 4)内蕴经济的:仅通过概略研究做了相应的投资机会评价,末做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由于不确定因素多,无法区分其是经济的、边际经济的,还是次边际经济的。 3.经济储量 1)可采储量(111):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已按勘探阶段要求加密工程的地段,在三维空间上详细圈定了矿体,肯定了矿体的连续性,详细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并有相应的矿石加工选治试验成果,己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包括对开采、选冶、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会和政府因素的研究及相应的修改,证实其在计算的当时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及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高。 2)预可采储量(121):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已达到勘探阶段加密工程的地段,在三维空间上详细圈定了矿体,肯定了矿体连续性,详细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并有相应的矿石加工选冶试验成果,但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表明当时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3)预可采储量(122):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已达到详查阶段工作程度要求的地段,基本上圈定了矿体三维形态,能够较有把握地确定矿体连续性的地段,基本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提供了矿石加工选冶性能条件试验的成果。对于工艺流程成熟的易选矿石,也可利用同类型矿产的试验成果。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4)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它所达到的勘查阶段、地质可靠程度、可行件评价阶段及经济意义的分类同111所述,与其唯一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5)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它所达到的勘查阶段、地质,可靠程度、可行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 细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 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

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本条所述数值,“以上”含本数值,“以下”不含。 第六条报告程序 (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速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三)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受灾项目执行24小时抢险救援日报制度; (四)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联系电话机制。项目部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分局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公司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第七条速报内容

气象灾害灾害分类分级标准

附件1 气象灾害灾害分类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I级): 特别重大水旱: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大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暴雨引发大面积城乡渍涝、特大型地质灾害,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5)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死亡30人以上; 6)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 7)因灾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 8)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中断,48小时无法通行; 9)多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造成3个以上区、县农田、人畜特别严重缺水,受旱面积比例已经达80%以上,人畜饮水困难率已经达到60%以上,干旱仍将持续; 10)对3个以上区、县城市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城市缺水率已经达30%以上,干旱仍将持续。 特别重大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 1)影响城市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2)一个或多个区、县范围内将出现气象灾害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市、区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气候事件。 特别重大寒潮: 1)三分之二以上区、县已经发生对经济林果、有关农作物、畜牧、水产养殖造成严重的危害; 2)造成牲畜、家禽大量死亡。 特别重大高温: 1)对群众健康产生特别严重威胁,中暑患者明显增多,高温天气市区内的1个县

(市)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2)造成供水、供电特别紧张,经济、社会活动受到特别严重影响,未来仍持续高温天气。 特别重大雷电: 1)造成人员伤亡达30人以上; 2)造成人员伤亡达10人以上、29人以下,未来仍将出现强雷电天气。 特别重大冰雹: 1)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特别重大损坏和农作物大面积绝收; 2)冰雹天气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30人以上)、房屋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特别重大损坏和农作物大面积绝收。 特别重大霜冻: 对当季作物产量形成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减产幅度在30%以上。 特别重大大雾: 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同一地区或更大范围的能见度仍可能小于50米。 (2)重大(Ⅱ级): 重大水旱: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暴雨引发城乡渍涝,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重大影响;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造成人员伤亡10~29人,受伤300人以下; 6)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7)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 8)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9)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公路主干线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10)多个区、县发生严重干旱。 11)造成多个区、县农田、人畜特别严重缺水,受旱面积比例已经达80%以上,人畜饮水困难率已经达到60%以上,干旱仍将持续;

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

附件: 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 一、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 地质勘查资质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及特点分类,按照地质勘查能力水平分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如下:(一)区域地质调查甲、乙二级 (二)海洋地质调查甲、乙二级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甲、乙、丙三级(四)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甲级一级 (五)固体矿产勘查甲、乙、丙三级(六)液体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水合物除外) 甲、乙、丙三级(七)气体矿产勘查(天然气除外)甲、乙二级 (八)地球物理勘查甲、乙、丙三级(九)地球化学勘查甲、乙、丙三级(十)遥感地质勘查甲、乙二级 (十一)勘查工程施工甲、乙、丙三级(十二)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甲、乙、丙三级(十三)选冶加工试验甲、乙二级

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条件及要求 (一)勘查技术人员 1.本类本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条件要求见表1。 2.勘查技术人员应是申请人申请时在编或在册的。在编的,应按申请人上级人事部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认定;在册的,应按申请人人事部门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认定。聘用人员:男性应不大于60周岁;女性应不大于55周岁。 3.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应按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所填专业比较宽或不明确的,应以技术人员现从事的专业工作认定。 4.在核定区域地质调查或固体矿产勘查资质时,若本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分别已占相应级别本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条件要求的60%以上(含60%),其差额部分可分别由矿产地质或区域地质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补充计算。 (二)勘查仪器设备 1.主要地质勘查设备仪器的条件要求见表2。 2.先进勘查设备仪器可以代替表2中所列勘查设备仪器,但须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三)资产 总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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