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扳道工故事的读后感)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扳道工故事的读后感)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扳道工故事的读后感)

敢问正义在何方

中秋佳节,傍晚时分,望着炊烟袅袅的村庄,为了赶快回家,五位农民违反了规则,走在正在使用的铁轨上。而在另一边,一名逃犯遵守了规则,走在了废弃的轨道上。这时,一辆火车正在驶来,而且尽管火车驾驶员已经刹车了,但是,根据其速度,必然会撞上那五名“无辜”的农工。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你是一名可以修改火车走向的铁路扳道工,你会怎么做?

想必,部分人为了“正义”,可能会选择把火车的航行方向改到废弃轨道上去,当然,这种做法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一方面,用一个人家的生命去换取五个人的生命,这无疑是极其划算的,做到了利益最大化,是高效率的,更别提另外一个牺牲的人是逃犯。逃犯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也必然将会给予其一定的处罚,因此,他的牺牲可以说是死不足惜,而这样做得出的结果很大可能会是皆大欢喜。

确实,从利益与效率的角度来讲,让逃犯来给五名农民做“替死鬼”是再好不过的选择,因为五名农民是“无辜”的,所以他们不应该面对死亡的威胁,而逃犯是罪恶的、有罪的,是为整个社会所唾弃、所抛弃的,所以,被火车撞死也是活该,而且,这也是符合结果正义的。或者在这个地方,有的人会从道德层面的权利与义务作解释:既然逃犯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那他就应当有义务为自己所犯下的过错赎罪。用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另外五个“无罪”生灵的性命,这难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而五名农民那么可怜,他们不应该被“无缘无故”地剥夺去生命,所以,让一个罪犯来当替死鬼又有何不可?

从可预测的事件结果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让火车改道或许的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我们在考虑结果之前,又是否考虑过其推测的过程是否合理,结果正义是否就能够说明过程也是正义的呢?

其实,这个事件有一个地方会让我们在作出抉择的时候感到迷惑:这名逃犯是遵守了规则的,而五名农民则是违反了规则的。而根据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把违反规则这个行为判断为罪的话,那么违反规则的人就应当承担有可能被火车撞死的责任,而被火车撞死便是他们应该得到的惩罚,同时,扳道工便可以被假设为是那定罪量刑的法官,决定谁应当承担责任,接受惩罚。可是,那名逃犯虽然有罪,但是在这件事情上他遵守了规则,所以他不应当承受被火车撞死的惩罚,他的罪过所应受的惩罚应该另外由法律决定,由法律所强制执行,而同时,法律并没有赋予我们可以随意剥夺逃犯生命的权力。所以,我们决定牺牲逃犯的性命的行为又是是否是正义的呢?

人们都认为,法律应当是要维护正义的。而在这件事情中,根据这个思想,很多人都会认为牺牲罪犯更为“正义”。当然,“法律应当是要维护正义的”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只不过法律不仅仅维护结果的正义,但它同时也应当维护程序(即过程)的正义。想必很多的人都听说过美国的“汤普森案”吧,正是由于调查警官没有取得搜查令就去搜查“疑犯”的住处,结果导致所有调查所取得的证物失去了可用于本案证明的能力(没有做到程序正义),最终犯人被无罪释放,逍遥法外。其实,在本案中,许多年之后(过了法律的追朔期限),

汤普森本人也承认他实际上是杀了人的。而面对这样的事实,大家未免会疑惑:程序正义真的那么重要吗?如果程序正义会让罪犯逍遥法外,那麽程序正义又有什么存在意义?

而在这里,我必须申明:法律坚决维护程序正义这一原则具有重大意义,这绝不是多此一举。程序正义其产生的结果不一定就会是正义的,但是,如果程序不正义,那么即使它所产生的结果可能会符合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取向,但是其正义性必然会因为其执行程序的不正义性而遭到质疑。如果在面对没有涉及到人身权利侵害事件的时候可能还好,但是,在人命关天的时候,跳过程序正义而直接实行结果正义将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很久以前,人们往往过于注重结果上的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比如:在古代中国,面对疑犯,有关部门都是本着“宁杀错,不放过”的原则来处理案件的,但在近现代的法学体系中,这种所谓的“原则”很明显地被摒弃了。因为在这种原则之下断案,很容易会出现冤假错案,这就让很多无辜的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了侵害。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我们是负责汤普森案的法官或陪审团员之一,在我们没有亲耳听汤普森说他杀了人之前,面对调查警官以不合法途径(私自入室搜查)获得的证据,站在客观的角度上看,我们是不能够确定这些证物是否栽赃的嫌疑的。也就是说,由于这些证据是私人行动所搜查得出的,没有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进行监管,所以,我们不能够排除汤普森被栽赃嫁祸的可能性,为了保护被告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这些证物也便失去了指控犯罪的价值。

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保护没被宣告为有罪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是关乎每一个人切切实实的权益的。可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序性,更加全面地保护人们的切身利益,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程序正义是必不可少的。而在扳道工的这个事件中,我们在思考应该如何作出抉择的时候,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应该被放在考虑范围之内,甚至程序正义应该被放在前一位,因为如果抉择的过程是不正义的,那么其结果将不会是绝对正义的。

而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往深一层的地方想一想:让逃犯当替死鬼就真的是正义了吗?这对逃犯又是公平的吗?先不说那名逃犯是否还对社会还有恶意,即使他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大坏蛋,他遵守了规则,但却因为自己的身份而替别人承担了违反规则的惩罚,这难道不是一种偏见吗?而如果逃犯替他们承担了责罚,那么那五名农民违反了规则所应得的惩罚又应该如何施与呢?罪犯遵守了规则,根据这一条件,如果我们“判决”了他承担违反规则的风险便是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的,即使让他牺牲会让结果看上去更为正义。

这个事件的主要矛盾是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的矛盾,而我在经过以上的分析之后,认为在这个事件当中,我们应该站在程序正义的一方,火车的航行方向不应该被强行改变,农民应负的责任不应该被强行转嫁到逃犯身上。农民们明知规则却故意触犯,应该是已经做好了承担其责任后果的准备了,或者他们也随时警惕着会有火车开过然后时刻准备躲避,不过,无论那几名农民结果哦如何也不是我们在这里应该谈论的问题了。当然,我们可以在其中做一些努力,履行自己的一些义务,比如:提醒农民有火车要来请及时躲避,同时也可以配合警方抓捕逃犯。但是除了这些以外,我们并没有权力去决定谁应该是被牺牲的那个人。

《公正》读后感

《公正》读后感 对于“公正”也许并不像“一千个人心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那么千差万别,但对于“公正”的理解的差别或许比“一千个人心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来得更加的对立、矛盾和深刻。所以当看完这本书时,也许还找不到“公正”的答案,因为激热碰撞的正是那些历史上的大家。当我看完后,甚至有些迷糊,或许是没有看懂,或许是自己无法选一人而站其后而跟随。所以当看到作者桑德尔的说“我的目标不是试图用什么理论去说服学生,而是把他们训练成有头脑的公民”,自己才有些释然,觉得阅读完这本书的最大收获,就是锻炼对自己的固定思维深入反思的能力,在内心的解放之路上大步前行。 当今社会生活中充斥着关于对与错、公正与不公正的争论。有些人认为灾害后的高物价是企图利用别人的困难和痛苦发财;有些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应该由供求关系决定,高物价有利于推动市场的供应,解决物资的短缺。有人认为向富人征税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有些人认为财产权利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政府无权随意剥夺。有人认为对恐怖分子严刑逼供是保护公众安全的必要手段,有些人认为这违背了现代社会的伦理,是道德上的恶。该书告诉我们,这些貌似互不相关的争议,都可归结为对公正持有不同的观念。作者将这些观念归纳成三种:追求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尊重个体权利的自由至上主

义,以及提倡公民德性和共同善的政治观。 亚里士多德教导我们,公正意味给予人们所应得的。为了决定谁应得什么,我们不得不决定哪些德性值得尊敬和奖赏,如果不首先反思哪种是人们最想要的生活方式,我们就不能弄明白什么是公正的宪法。与此相对,现代政治哲学家们—从18世纪的伊曼纽尔·康德到20世纪的约翰·罗尔斯,认为界定我们各种权利的公正原则,应当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德性观念或者最佳生活方式的观念。相反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尊重每个人选择他自己的关于良善生活观念的自由。不难看出,古代的公正理论始于德性,而现代的理论则始于自由。这两者的优缺点,这也是本书重点探讨的。 杰里米·边沁(英国道德哲学家和法律改革者)的功利主义学说认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然而因为集体的福利的最大化就可以不尊重个体权利,因为仅仅考虑幸福的总和,就可以恣意践踏个体公民,就可以纵容许多无视人类基本尊严的行为吗?实践证明,很多政府、企业基于这样的决策引起来巨大的危机,试图把所有价值都转化为货币的思维,特别是给人类生命定价的行为,都会引起道德上的愤怒。 密尔的《论自由》为个体自由所作的经典辩护,其中心原则是: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点评! “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 soflaw)之说,dueprocess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 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读书笔记.具有不同面貌。”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再如安乐死,则更是当代社会人们无法简单断定为正义还是非正义的焦点法律问题。 再之,实体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环境下,不同法官的解释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法律总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追求正义的人们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那怎样才能公平呢?毋庸说,仅靠实体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实体正义往往本身就不确定。所以,人们就要求有一套确定的程序规则来约束权力的滥用,保护正当权利!法官的回避重要的不是该法官会偏私,枉法裁判,而是为了不给当事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的可能。 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中国的问题真的就在“轻程序”吗?不见得。“轻程序”只是表面的东西而已。看看我们的行政机关,审批、注册、登记等一大堆繁琐复杂的程序搞得老百姓是喊爹哭娘的。行政机关的“重程序”同样是表面的东西。其实两者的本质是“重权力,轻权利!”司法机关无视当事人的辩

罗尔斯正义论高二学生小说读书笔记作文

罗尔斯正义论高二学生小说读书笔记作文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1 “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这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将先前人们只关注形式正义演变成更加关注实质正义,通过克服社会制度、自然条件乃至人的秉赋上的偶然差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组成。“公平的正义”理论应当排除功利主义的选择。对照罗尔斯的正义论,我国经济社会结构中还存在许多明显的结构性矛盾,如因自然条件的差别,存在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之间的地区差距;因从业部门不同而形成的行业差异和行业保护;因居住状况不同而形成了城市与乡村的巨大差距;因权力异化而滋生出的严

重某某某某现象,各种就业歧视、入门限制等等非理想状况,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妨碍了以人为本目标的实现。这些不平等现象的存在,也说明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le某icalorder)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求一种实质的平等主义。当前,中国处于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期,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可调和,各种自然灾害频频发生,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利益分配不均,各种社会矛盾也集中爆发,一些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涉诉信诉案件以井喷式爆发,纠结徘徊于人治与法治之间。社会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压力。需要我们以天下为公,以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 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 通行理论将程序正义解释为“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程序正义具有法的程序性规范的正义的属性,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成于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的正义:二是程序法中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应符合的正义标准。一般来说,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是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制的,据此可以将程序正义界定为:依法产生并且设有权利和义务,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的品质,并且目标是指向并达到结果符合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但英美学者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以及英美人长期以来形成的程序正义观念似乎把程序正义强调得过于绝对化了,因为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可以完全决定裁判结果的绝对因素:只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程序,法院的裁判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不论这种裁判是否建立在正确、可靠的案件事实基础上。 二、对中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分析 ①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②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为了和平之血性迸发观后感心得

鸭绿江畔,断桥挺立。锦江山下,苍松擎天。70年斗转星移,战争的硝烟已经慢慢消散在岁月的长河中,而我们“最可爱的人”的伟大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却历久弥新,激励着我辈更加奋发地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去。 当我站在鸭绿江边,隔江远眺,脑海中浮现着我们的志愿军战士冒着严寒,在白雪皑皑的崇山峻岭中浴血奋战的画面,看着眼前的大国盛世,不禁会有一股热血涌上心头。这股热血好像是一种养料,滋养着我内心的种子,让这颗种子破土而出的时候更加有力量,让这颗种子在成长为大树时更加茁壮。这股热血也让我时不时地问自己,你有没有传承革命先辈们的精神?你的初心、你的梦想实现了吗? 冲过高考的独木桥,19岁的我第一次离开父母,一个人来到了离家几千公里外的陌生城市—重庆。山水相隔的距离和几十小时的舟车劳顿并没有阻挡我求学的脚步,因为那时的我在心中已经种下了一颗法治中国梦想的种子。 群山逶迤,两江回环,巍巍学府,屹立西南。曾经,西南政法大学就坐落在祖国的红色圣地—歌乐山脚下。我和同样怀揣梦想的同学们齐聚在这里,畅谈法治理想,遨游在知识的殿堂,为祖国富强而读书。幽幽歌乐山见证着我们的努力拼搏、奋发向上,热辣翻腾的火锅与青春激扬的气息结合地如此水乳交融,惬意、快哉!博学、笃行、厚德、

重法,成为了我们永远的追求。 用青春歌唱祖国,用奋斗实现梦想。一如法兽獬豸的执法公正,我们追求正义,我们坚强如钢。毕业之后,胸怀建设法治中国的梦想,我曾工作在执法检查的第一线,踏遍了辖区内城市和乡村的道路;也曾工作在代表公平正义的审判台上,庄严而神圣地敲响法槌;如今的我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人民检察官,胸前那闪耀的检徽涤荡着心中公正的热血。虽然工作几经变换,但是初心始终没有改变,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信仰时刻滋润着我的灵魂。 如今的我已经走出大学校园十多个年头,没有成为在学校的模拟法庭上无数次演练那样的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每天更多的是坐在电脑前“码字”。有人说这是一份“苦差事”,有时看着那一份份文稿和一篇篇信息,我也曾疑惑,每天写这么多材料到底有用吗?但当我看到年逾古稀的老大爷戴着花镜努力阅读我们的普法宣传稿时,我的心头不禁一颤。我仿佛明白了什么叫平凡如歌、琐碎亦美,我要让更多的检察正能量和好声音传播出去,这便是我的初心和梦想最好的实现方式。 多少次我曾梦回重庆,母校让我心底法治中国的梦想种子生根发芽,母校为我绘制人生蓝图增姿添彩。当年的朗朗读书声犹在耳畔回响,当年的我们心系天下、自强不息、和衷共济、严谨求实。现在的我如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WORD版]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WOR版]看得见的 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翻开看得见的正义一书,感觉像是法学著作中的一股清流。这是一本有着深厚法学理论积淀的书,却又有着文学书籍般曼妙的文采流出;这是一部凝聚着经典法学理论的专著之作,却又深入浅出读起来朗朗上口。看得见的正义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所写的一本法学随笔,本书是因作者有感于“司法实践不仅不排斥理论,而且极其欢迎那些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解释、对司法界的改革探索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旨在让学者提出的不少理论、学说、观点走出 ‘象牙塔’,让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士有所了解。这是一本值得所有法律人认真品读的一本好书。适合于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程序正义意识启蒙,也适合于普通民众了解司法改革进程树立法治意识,更值得法官、检察官、警察等执法者认真研读。因为对于以执法为业的国家权力行使者,每天的工作内容就是运用国家现行法律,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在每日面对了太多繁琐的矛盾撕扯之后,更需要一本这样的小书,有专业深度,也有触及灵魂的温度,让人不忘初心,对法律规则、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心存敬畏,秉公执法。作者在书中对中国长期存在着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文化呼吁引进程序正义观念,以求对中国人的 思维定势和价值追求形成强烈冲击,促进中国法治进程良性发展。“正义不

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等二十多条法律格言,共同勾勒出程序正义的精髓所在。其所反映的保护被告人申诉权、回避、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效率、司法公开、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防止刑讯逼供等程序事项,已经通过司法改革变成司法实践谨遵的规则。作为一名司法从业者,真切感受到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当事人在希望得到一份公正的判决结果之外,更希望在参与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尊重,可以自由参与、表达自己。所以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无论从言语还是行为中都要让当事人感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不一定能让所有当事人都信服,但公正的程序能让每一个当事人看到正义。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自上而下推动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在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落实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充分发挥律师辩护作用,促进庭审实质化。深化司法公开,建立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都是中国法治的进步。作为法院人,我们要做的就是拥有一份赤子情怀,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彰显出程序应有的价值,真切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在审判实践中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平等对待诉讼各方。适用法律的平等和不偏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诉讼程序是由原、被告双方诉讼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所形成的类似等腰三角形的结构,法官的中

正义论小说读书笔记五年级作文

正义论小说读书笔记五年级作文 《正义论》读书笔记篇1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著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

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 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

对程序正义的认识

对程序正义的认识 一、程序正义的概念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 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途径,实质正义是目的。但因 为实质正义的实现并无保障,故而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避免更大的不正义。这 就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关系。 程序正义所面临的问题:其一,形式产生效用的过程必定是人参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能坚持适当的规范或正确地解释它们就会造成不正义;其次,形式设计过程本身不能做到公正对待每一个人。因为在现实生活中 人与人的经济、社会地位状况实际上是不同的。最后,繁琐的程序造成不正义。 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1、法官中立原则。法官中立原则是指,法官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 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 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法官平等的对待。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1)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 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2)法官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 的预断或偏见。 2、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立法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平等。事人在诉讼中要经过同样法律程序,适用同样的 法定手续。二是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

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3、程序参与原则。又可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审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 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1)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的、自愿的,而非受强制的、被迫的行为;(2)当事人必须具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 4、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又称审判公开,它是指审判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程序公开原则是程序正 义的基本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1)法院在开庭前公告有关情况,以便公众旁听;(2)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当允许公众和媒体跟踪审判的全过程,甚至允许公开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3)不论案件审理是否公开,判决必须公开宣告。 5、及时终结原则。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活动应当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二是审判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结束。及 时性原则要求司法活动保持“在过于急速和过于迟缓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中 间状态”,避免因过于急速或者过于迟缓而使各方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另一方面,司法如果永远没有终结之时,或者对同一案件的审判可以随时或无限期地 被重新进行,那么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就将永无确定之日,当事人也会因其利益 和地位的反复变化和不确定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此外,还有判决附理由原则(判决书必须写明做出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的 理由)以及形式正义原则(判决具有直观上的合理性)等。 三、程序正义的价值

迟到的正义是正义资料

辩题: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 定义: 正义: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迟到的正义是对损失的弥补,就是呼唤正义的表现。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这样定义:正义包括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在法理学上讲,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人一种法律传统。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迟到:到来的比恰当的时间晚 论点(正): 一,个人正义: 1.承认对个人的伤害,引发社会思考,制度完善,对后人的正义。 2.迟到的正义比没有正义好? 有时迟到的正义仍是正义,只要正义来得尚不算晚。徐宝宝事件之所以迅速被还原,有许多耐人寻味之处。首先这是舆论的合力。在这一事件刚开始在网络上曝露后,网议汹汹,沸反盈天,并提供了各种质疑和论证方式,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随即在纸媒体的介入下,事态迅速公开化、公共化。 二,社会正义 1.一项非正义的制度使很多人的利益受到侵犯,迟到的正义可以纠正不正义的制度等,使得更多的后来人的利益免于侵犯避免非正义所造成的恶果的继续(历史论据充实) 三,其他论点 迟来的正义总比正义的缺席强。这其实很像卖淫嫖娼中的次道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正义姗姗来迟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需要正视这一现实,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让迟到的正义能够实现,并且最大程度的补偿受害者的损害。 德的问题。就是尽管我们认为卖淫不是好现象,但是当这种现象真实存在时,我们就要正视它,并且要给小姐定期做检查和发放避孕套,至少能保证艾滋病的有效控制。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不过假语村言。第一、这不是一个完整的论证;第二、没有任何迹象表现其之观点,具有科学依据.第三、也没有一个专门的论证来说明这个问题。 不容忽视的是迟到的正义同时具有警示作用“如果正义的声音被掩盖或者声音微弱只会导致下政府滥权、脱离群众走向腐败。” 二战的主要发起国——德国的过错是不能避免的,但德国在责任的承担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虽然正义迟到已经无法慰藉那些客死异乡的同胞但从整个人类的角度来看责任并没有消失德国总理勃兰特对死难的犹太人的一跪。安德鲁.霍金斯在非洲的一跪。这种歉意对受过伤害的人已没有多少作用但对人类的发展却是一个标杆、一个台阶迈上去的人类不会再退下来上去的正义不会再灭失。迟来的正义更需重视它是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前进的标志。 对迟到的正义的补救和措施: 如同空气、大海法律社会有一定限度的自净能力而且是漫长的所以需要法律的努力弥补迟到的正义带来的伤害制定全面的措施扫清正义来临时的障碍。 对产生不正义的责任的承担是一种措施,笔者认为另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实现维护正义。第一建立程序诉讼的正当行为规则的限制建立规则之治。

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前言:作为一部学术著作——尽管作者一再声明这是一本随笔集、“富有趣味的小册子”,然而各种旁征博引和精彩的论述都使得阅读《看得见的正义》不能说是一个轻松的事,更不是能浏览一遍便能对全书了然于胸并写出高屋建瓴的读后感的事,故而我在通读全书后,仅选择了部分章节进行了资料查阅和反复研读,与要求不符之处,望老师海涵。但我终究认为,不能以一篇东拼西凑、不知所云的读后感来作为这堂课的终点。 全书作者一共引用了以下23道法学格言进行分篇阐释: 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3.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4.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5.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6.正义根植于信赖 7.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8.一事不再理 9.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0.无救济则无权利 11.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12.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3.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14.谁主张,谁举证 15.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16.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17.行使其权力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18.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里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19.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20.谁来监督监督者 21.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22.公平游戏 23.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力的大宪章 正如书名一样,本书中的每一篇,无一不是围绕“正义的司法程序”这一主题来写的。文章大多短小精悍,但却不乏案例的介绍和深入的剖析。同时,文风随性自然,没有采用学术论文的表达方式,也就避免了与普通读者之间的隔阂;但同时又不乏严谨与专业精神,旁征博引,分析可谓鞭辟入里。 全书二十四章题目直接就是核心引用的23条法律格言,这样一来,揭示主题的同时又带我们领略了一番世界各地的法律思想。而这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和《一事不再理》两篇文章。《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所讨论的是司法裁判活动的速度,而《一事不再理》则是讨论了再审程序的问题。两个话题似乎相互分离,但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裁判活动过快,往往会引发冤假错案,而此时只有启动再审才能纠正之前错误的审判结果;而根据当

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正义论读后感】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我想谈谈读了这本书几节之后给我的感受。拜读罗尔斯的《正义论》,个人认为理论性太强,又太深奥,大多没有读懂,只是了解了许多新的概念,虽然有的是过去知道的词语,但罗尔斯都有赋予了它们新的内涵,诸如,正义,正义观,公平的原始状态,契约论等等,很简略地将书翻了一下,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了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初次接触这本书的第一章的前几节,虽然就像之前说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兴趣并且有耐心去研读,也希望自己在读书的过程中获取丰富的知识,懂得很多道理。 罗尔斯在开篇论述正义的作用时就直接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美德有两个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义,并且二者是不可调和、决不妥协的。其中,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下面,我想就公平正义原则的原始状态和证明进行简要分析。 罗尔斯说过: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思想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选择一种或多或少完整的伦理体系,就是说,扩大应用于一种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也就是说,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与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非常强。 首先必须对原初状态要有正确的刻画。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我想这就是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重要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当然,原初状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背景环境,而且也会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们排除受到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不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在经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 作者:樊斯坦向仁才发布时间:2009-11-09 10:21:39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樊斯坦向仁才编辑李国清)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质 正义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公正的分配,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公正的程序事实上是公正司法的经验的积累,程序正义理念和标准的形式,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司法过程中对公正判决形成过程和要素的自觉总结的结果,它体现了在人类社会司法实践中,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以及不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长期博弈、试错的最终产物。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质正义又具有独立性。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程序正义与否,不是以实质结果的公正来加以衡量,而是有一套完整、独立、外在的评判标准,如程序的独立性、民主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等。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价值标准,这也就决定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不依赖于实质正义。第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基于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两种价值各自的内在属性,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实质正义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当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一般情况下正义的程序比不正义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正义的结果,因为如果放弃程序正义而追求实质正义的话,没有了程序对人权的保障,可能就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但也不能过度强调程序正义,而使实质正义得不到伸张。

《看得见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从三位大法官的名言谈起

《看得见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从三位大法官的名言谈起 陈瑞华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看得见的正义》 【写作年份】2000年 【正文】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刑法学者所研究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类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或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的公正结果,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者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察。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 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doc

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 的感想。

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 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来源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在本篇中,丹宁勋爵列举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抗议、侵害证人等蔑视法庭的行为,并明确了

蔑视法庭罪的界限。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此外,当法官受到舆论的攻击与批判时,法官不能以蔑视法庭罪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法官应正确区分蔑视法庭的行为与行使言论自由的界限。 作者以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开篇,突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性,表明了司法工作必须保持神圣性和权威性。正义来源于信任,只有在程序上保证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才能取得司法信任,维护司法权威。蔑视法庭罪即是从宏观上保证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培养司法信任,树立司法权威,进而使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法院以及法庭作为司法场所,无论是法院的建筑、法庭的布置、天平院徽、法官袍也都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庄严性。

正义论读后感6篇

正义论读后感6篇 在读完这本我自以为很难读懂的书后,才发现并不是我想像的那么的难懂,相反,我读懂了一些东西,一些我觉得很有用的东西——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明白什么是正义,就要明白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就应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读后感《读后感》。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 《正义论》读后感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构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

“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本溯源,能够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它的滥觞。但它有别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同样是讲正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社会秩序,认为正义体现为国家和谐的秩序。而罗尔斯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认为人的自由是正义的核心。柏拉图从他的理念论出发,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就应是不同潜力的人得到最恰当的安排,使所有的需要都得到满足,从而使社会成为协调一致的那种国家。社会上不同潜力的人各司其职,不相僭越,国家就到达了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思想与其说是古代正义思想在长期社会发展中的演变,勿宁说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更为恰当。 尔斯的正义论,继承了启蒙时期自由主义这一传统。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修正和发展了启蒙主思想家的正义思想。这主要表此刻: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 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 1.1正义的内涵 “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的“jus”演化而来。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在司法实践当中,实体正义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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