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许可

第一节申报须知及文书表格

一、申报事项分类

1、划拨方式供地项目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划拨方式供地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出让前期项目申请核发规划设计条件;

4、已出让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申报资料

(一)划拨方式供地项目

1、申报选址意见书阶段必备资料

(1)申请(原件);

(2)自用地项目需提供自用地土地证(复印件),非自用地项目需提供有关土地权属的说明(原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意见等依据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1∶2000地形图(原件)及电子文件。

2、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必备资料

(1)申请(原件);

(2)自用地项目需提供自用土地证(复印件),使用其他单位土地需提供与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协议(原件)及土地证(复印件、社会拆迁除外);

(3)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规划咨询报告、单位用地总平面规划等技术性文件(原件);

(5)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要求提供的环保等部门意见(原件);

(6)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8)1∶2000地形图(原件)及电子文件。

(9)重大项目需提供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估报告(原件);

(10)根据需要提供国土部门对划拨方式供地的确认文件(原件)。

(二)出让方式供地项目

1、出让前期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必备资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3)国土部门对出让方式供地的确认文件(原件)或年度土地出让(储备、交易等)计划(复印件);

(4)规划咨询报告等技术性文件(原件;申请土地储备规划要点不必提供);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1∶2000地形图(原件)及电子文件。

2、已出让项目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必备资料

(1)申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3)原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1∶2000地形图(原件)及电子文件。

三、文书表格(见表格下载)

第二节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办理程序

(一)划拨方式供地项目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1、市局审批流程:

申报—市局窗口受理—用地规划处初审—市局业务例会研究—用地规划处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公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窗口出件

2、分局审批流程:

申报—分局窗口受理—分局预审—分区域业务会审会核准—分局审批—公示—核发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不同意选址定点通知书—分局窗口出件—市局用地规划处备案(二)划拨方式供地项目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市局审批流程:

申报—市局窗口受理—用地规划处初审—市局业务例会研究—用地规划处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公示及用地红线放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窗口出件2、分局审批流程:

申报—分局窗口受理—分局预审—分区域业务会审会核准—分局审批—公示及用地红线放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局窗口出件—市局用地规划处备案(三)出让前期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条件办理程序

1、市局审批流程:

申报—市局窗口受理—用地规划处初审—市局业务例会研究—用地规划处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公示及用地红线放线—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窗口出件2、分局审批流程:

申报—分局预审—分区域业务会审会核准—分局审批—公示及用地红线放线—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或不同意选址定点通知书—分局窗口出件—市局用地规划处备案(四)已出让项目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市局审批流程:

申报—市局窗口受理—用地规划处审查—分管局长签发—公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窗口出件

2、分局审批流程:

申报—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审批—公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局窗口出件—市局用地规划处备案

二、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每个审批阶段均为25个工作日。

第三节办理结果及下步工作提示

一、申报划拨方式供地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

1、审批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选址范围线。

2、下步办理提示:建设单位向发改委、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计划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二、划拨方式供地项目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

1、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2、下步办理提示: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规划(建筑)方案审批手续。

三、出让方式供地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条件阶段

1、审批结果: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用地范围线。

2、下步办理提示:申报单位向市国土部门申请供地。

四、已出让项目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

1、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用地范围线。

2、下步办理提示: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委托设计机构编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再申报规划(建筑)方案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2007年08月29日 12:32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申请规则 为指导和规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情形: (一)土地储备; (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

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 发流程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1、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2、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3、各类杆、管线工程; 4、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 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灯市和建筑外装饰等工程。 三、申报材料 1、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2份; (5)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非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有关用地协议和现状土地权属证明(市政类杆、管线工程除外);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审核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6)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1份; (7)选址、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 (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经营性土地是指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土地指除以上用途土地以外的各类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报建室分件——处室办理——总工程师审核——局长签发——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咨询电话 地址:市政务大厅规划窗口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一、选址(项目单位、国土局、建设局)、立项(计委)。 二、勘测定界(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 三、建设项目预审(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国土部门)。 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单位、国土局)。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摸、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项目单位)。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研报告(计委)。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市、县国土部门)。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局)。 6、需调整规划的,要附有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听证会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国土局组织)。 7、土地利用分幅图(国土局)、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横断面图(项目单位)。 计划部门核准或备案(计委)。 1、项目核准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意见;(2)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4)其他相关文件。 2、项目备案所需资料:(1)投资项目备案审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项目简介;(4)有关许可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需资料:(1)县政府申请调整规划的请示文件;(2)依法取得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或备案证;(3)规划调整方案;(4)项目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5)规划、环保部门意见;(6)专家论证意见;(7)听证会纪要;(8)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调整规划程序。(1)制定方案;(2)听证;(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专家论证;(5)申请和受理;(6)会审。 可以调整规划的项目范围。(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经省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3)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4)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5)列入或为实施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6)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7)县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8)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9)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 征地组卷报批。 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对征地的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讨论意见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画押证明。(4)由国土局编制“一书四方案”等组卷逐级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5)经批准后向被征地村发布县政府公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公告。 2、征地所需资料(单独选址)。(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核表(国土局);(2)建设用地申请表和建设用地申请(项目单位、国土局);(3)一书四方案(国土局);(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市级以上国土部门);(5)计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征、备案证(计委);(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计委);(7)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计委);(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 位);(10)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11)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单位、国土局);(12)占用基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介绍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时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80—98)》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定义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意义 建设项目选址是执行城市规划的关键所在,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同时也关系到建设项目实施顺利与否,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与城市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重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与城市规划工作相结合,是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条件。同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与城市规划工作相结合,可保证城市的合理布局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因此,与城市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或建成后即将形成新城镇的项目,其立项、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这正是对以前的规定的重申和进一步具体化,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并提出规划建设意见;参与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选址工作,并核发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设意见和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合城市规划。 2、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 3、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②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③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采取的运输方式; ④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 与协调; ⑤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总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

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五天内,办理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 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用地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与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与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主

第三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方案

附件3: 北京市地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大纲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法定名称,企业性质,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导产品,人员结构,获得的主要业绩、荣誉等。申报连续扶持的,须对原有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等)予以说明。 1.2 财务状况 近两年项目单位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净值、流动资产、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营业(销售)收入、纳税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 1.3 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及建设地点 项目名称应说明产品类别、产能、建设性质等。 1

建设性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 建设地点应说明项目的具体建设地点,若涉及到多个地点,应分别列出,并具体到乡、镇、村。 1.4 产品方案及规模 1.5 土建工程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类型、工程量等。 1.6品种、技术、设备方案 主要品种、技术等。 主要设备名称、数量等。 1.7 建设期限 1.8 投资结构及资金来源 说明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资金来源应说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等。 1.9项目效益 经济效益:简要列出项目单位自身获得的销售(营业)收入、 2

利润、等指标。 社会效益:概述对当地主导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影响,突出带动农户的方式、数量、农户增收等情况。 1.10 综合评价 简要概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从技术、经济、环境和市场等方面),风险评估,带动作用,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二章项目建设必要性及优势分析 2.1必要性分析 从产业政策及行业、区域发展规划角度的必要性; 从完善农业产业链条角度的必要性; 从结构调整及农民增收角度的必要性; 从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角度的必要性; 从解决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角度的必要性。 2.2优势分析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申请条件(一)建设工程 以出让方式供地: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地: 1、取得选址意见书并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外(含临时用地): 1、取得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条件的审批意见办理;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 (二)市政工程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并审定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办理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可编辑修改word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有关单位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 项目选址意见书》。 2、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划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 建设项目有有效批文,向县建设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 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4 、必须备齐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及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的批文 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 三、办理事项、办理程序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附位置图二份,村镇建设项目应加具所在镇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意见; (2))该项目的有关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文件; (4))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5))身份证明材 料 2、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规划股受理→派员勘查→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选址申请报告

察布查尔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察县旧城区楼房天然气民用管道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 察布查尔县规划局: 我单位根据察县住建局燃气办公室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察县旧城区楼房天然气民用管道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地点位于察县城区,总用地面积约8100 平方米,长约 9000 米,宽约0.9米,。目前用地现状为市政绿化带,计划投资 100 万元。为此,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特此报告。 察布查尔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 3 月 3 日篇二:项目选址申请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 高新区规划局: 我单位拟建项目,用地选址于,项目占地面积约公顷,建设规模约万平方米,计划投资万元。项目建议书已经部门批准通过,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出让) 高新区规划局: 我单位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位于,用地面积公顷,拟用于建设项目,拟建设规模约万平方米,计划投资万元。目前项目已获部门备案通过,特向贵局申请办理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划拨) 高新区规划局: 我单位拟建项目,用地位 于,用地面积为公顷,拟建设规模约万平方米,计划投资万元。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获得部门批复,并已取得国土(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备案确认)、环保(环评批复)、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意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高新区规划局: 我单位拟建项目,用地位于 (具体位置) ,用地面积公顷,建筑面积平方米。目前已取得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199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委、建委(规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 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气、废渣的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批复阶段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证,加上规划要点批复,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前提.但是,这几样东西领取的先后顺序,非常的有学问。有经验的同志,一看这几样东西的发出时间,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出地块背后的故事。这三样东西涉及到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旷日持久的权力斗争。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很好的规范这个问题。 恩,简单的说一下,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是土地权属证明,载明了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只是载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颁发,是核定土地用途及用地界线的法律依据;规划要点批复由规划部门颁发,是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的法律依据,如容积率啊建筑密度啊停车位配置要求啊这些指标都在这个批复里体现出来,包括现在的那个小户型比例限制要求,也会在这个文件里体现出来。 一般来说,一块地,必须要由规划部门核定规划要点,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地规证)之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这绝对应该是必须的程序。因为国土部门必须依据规划部门核定的土地功能及土地使用强度,才能计算出土地出让金,才能在土地证上载明土地用途及年限。 但是呢,在现实中呢,这个想法只能是理想状态。因为首先,很多地方的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的时候,根本不考虑规划,直接就整块出让了。然后给人家办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这种让人无法理解的土地出让模式一度非常盛行。然后受让了土地的开发商,再去规划部门软磨硬泡,无论是修改规划也好,还是根本没有规划都好,反正,我的土地出让金是已经交了,剩下的事情你规划部门得给我搞定。 我不是批评这种土地出让模式容易滋生腐败。要知道,我国正式搞土地出让也只不过是从1990年开始的,而以公开交易的形式搞土地出让,甚至都只是从1997年才正式开始。而北京第一块公开交易的土地,是到2000年之后才上市的。我只不过是说,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缺乏经验,国际上也没有什么可供借鉴的模式。因为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体系那绝对是全世界独有的。愤青们不要在这里给我指三道四。我在这个行业浸了这些年了,起码我个人觉得,把我放到90年代的背景里面去,我也想不出更好的土地交易模式。城市规划这个概念一直到现在都还没深入人心,更何况当时呢。 不过无论如何,这种土地交易模式现在已经只是历史了。 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希望在我日后的职业生涯中,不要再拿着商住用地土地证去规划部门死磨硬泡,阿门。 2、项目公司设立、立项、环境评估、房地产开发资质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证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三者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三者的区别? 1.作用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管项目的选址、性质、用途等;《建设用地批准书》主要管项目在建设前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管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注明。 2.颁发的部门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 3.颁发的对象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单位或个人。 4.领取的时间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收土地前;《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建设前;《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建成以后。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 法律凭证。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 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 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 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3、供地方案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 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xx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xx、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总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xx》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1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xx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有关手续的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有关手续的法律依据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场供地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11 号)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范本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范本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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