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什么是税务行政主体?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主要包括哪些范围?要

弄清以上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行政主体。对于行政主体的界定,学者们在

表述上大同小异,基本一致。笔者认为,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定义是:“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

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

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是税务行政主体,而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属于行政主体的

范围,加之其受到《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制和《征管法》的特殊规制,所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规定的享有行政处罚

权的税务行政主体。但在具体税务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值得研究和

注意:

其一,税务机关的直属执法单位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笔者所在单

位南充市国家税务局下面就设有征收局(现已更名为征收处)、管理局(名称

变化频繁,有时又叫直属分局)和稽查局这样的直属机构。另外在区县一级国

税机关下面同样设有类似机构。据笔者了解,这种机构设置法在四川省的国税

系统、地税系统带有一定普遍性。这些直属单位的人事关系不独立,均隶属于

上级机关市国税局,经费有时独立,有时不独立。在实际税务工作中,上述这

些直属单位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活动,有时还以自己的名义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这些税

务直属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结合税法

相关规定,对上述规定正确理解至少应把握以下二点: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一般应该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诸如县及其以上国税局、地税局。二是按特别

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学理论,涉税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根据《征管法》第74条之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该特殊规定使得税务所也可成为限定条件下的税务行政

处罚主体。至此,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应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和征

管法特别授权的税务所。但要明晰直属单位的处罚主体资格尚需作进一步分析。因此衍生的第二个层次问题是:何谓税务机关?《征管法》第14条对税务机关的界定为: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

的税务机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将“按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

会公告的税务机构”进一步明确界定为省以下的稽查局。根据以上二个层次的

逻辑推理,税务机关的直属执法单位中稽查局属于税务机关,毫无疑问,地市

级税务局以上的稽查局无论从那个角度来看都依法独立享有行政处罚权。但是,现在要思考的问题却是:县税务局的稽查局究竟属于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还是

属于税务所范围?抑或都不是?有人认为,县税务局稽查局只具有象税务所那

样的行政处罚权。笔者认为,只从稽查局的级别来看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观点值

得商榷,因为对于稽查局与税务所的级别联结点征管法只字未提,问题的关键

在于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何理解?具体到税务部门,是否

意味着县税务局是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县税务局稽查局就不

是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下面笔者结合《行政处罚法》第20

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谈谈自己的看法,县税务局稽查局是税

务机关无疑,且具有行政处罚权,加之一个县只对应一个税务稽查局,故笔者

认为,县税务稽查局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因此,县税务局稽查局不属于税务所的范畴,属于依

法享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范围,与县税务局享有同样的税务行政处

罚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规定“稽查局专司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所以稽查局的处罚范围应当

限于上述四类案件,除此范围外,稽查局无权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笔者曾见到

稽查局对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征管行为进行罚款的案例,例如对纳税人违反发

票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行为实施了税务行政处罚,这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主

体法定原则,应当引起税务稽查部门的高度重视。在税务实践中,如果稽查部

门发现了不属于自己处理范围内的一般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时,其正确的处理方

式是移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分析至此,只解

决了稽查局的税务主体资格问题,所以,第三个层次的问题是:直属单位中的

征收局、管理局是否包括于“税务局”和“税务分局”的范围内?对此问题,

实践中操作不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理解认识不一,争论

很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按称谓原则,只有明确称为“税务局”、“税

务分局”的,才具有相应的税务处罚主体资格。也有法院判决直属单位败诉的

例子,其理由是国税局直属局、征收局没有“税务局”和“税务分局”的字样。第二,按行政区域设立原则,除税务所外,只有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对应的

税务局才有主体资格。第三,按级别原则,各级税务局和税务所及科级以上税

务分局有主体资格。这三种观点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谈税务行政处罚主体问

题的,各有其道理。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这更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税务直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这样的重大问题,还得必

须通过完善税收立法来解决。所以,在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根据

行政处罚主体法定原则,目前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管理局、征收局均不属于税

务机关,只能作为税务机关的一种内设机构来看待,内设机构显然不具有独立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其对外执法行为只能是基于委托关系,以设立该机构

的税务机关名义行使,这一点还可以从司法解释得到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

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不具有税

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管理局、征收局这样的直属单位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有违法之嫌,合法的处理方式应当是上述税务直属单位以其所属

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其二,海关、财政部门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征管法》规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过

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农业“四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可见,海关、财政部门基

于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也可成为特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其三,依法成立的某些综合执法机关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所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还有可能是依此规定成立的综合执法部门。如过去我们经常

听到的“三查办”(指为财政、物价和税收三大检查而成立的专用办公室,该

部门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但有二点值得注意:一是设立综合执法部门的权

限只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市州一级政府无权设立;二是由

于国税局属于垂直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无权将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其他

行政机关行使。除依法成立的某些综合执法机关外,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明

确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或委托方式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执法主体混乱 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 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二、其他方面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二)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

浅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的认定(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 主体的认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浅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新版)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随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组织日趋多元化,使行政处罚违法主体的认定变得越来越复杂,给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主体带来一定的困难,而准确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以下简称“被处罚主体”),又是安监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程序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决定着行政处罚程序能否顺利地开展,决定着安监执法监察的效果和目的能否顺利的实现,决定着安监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能否得到维护,对安监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被处罚主体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被处罚主体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从理论上讲,被处罚主体就是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被处罚主体共有三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说,在程序法角度上,“其他组织”是与公民、法人地位相当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可以看出,被处罚主体与生产经营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执法实践中,我们都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类别,来确定具体的被处罚主体。可见,认定被处罚主体应该以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类别

税务行政处罚练习题答案

税务行政处罚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的是()。 A、地方性法规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法律答案:D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行政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A、不予 B、减轻 C、应予 D、加重 答案:C 3、()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不满十四周岁 B、不满十六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 D、不满二十周岁 答案:A 4、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税务机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2 B、3 C、4 D、5 答案:D 5、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

为放弃听证。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答案:A 6、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答案:C 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进行初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应作出的处理意见是()。 A、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B、以稽查部门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C、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D、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答案:D 8、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天。 A、10日,15 B、20日,30 C、一个月,40 D、一个月,45 答案:C 9、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加处罚款。 A、3% B、50% C、1% D、5% 答案:A

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

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 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或之后,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途径,通过一定的途径告诉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随后的条款上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可见在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中,行政机关都有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义务,当事人都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见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寻求救济权。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这样既可以让当事人陈述申辩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又便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情,综合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途径 (一)事前告知的途径 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采用调查人员口头告知方式,在调查人员对案情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直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合理

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采用一般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除简易程序外)划分为调查和审查两个阶段。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告知当事人,在哪一道环节上告知。各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规定的告知途径不一样。根据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的规定,现行告知程序有三种类型:一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调查机关的职责,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有税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出版部门等;二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审查机构的职责,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环保、交通等部门;三是对告知程序未明确规定由哪一环节进行,如价格管理、建设、文化等部门。 那么对于先行告知程序是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还是放在审查中完成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应放在调查取证阶段,由调查机构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二是认为应当在审查阶段,由审查机构审理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庭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在很多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很准确,但由于当事人认定不当,最终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下面对一些常见的主体确定进行探讨。1、个体工商户违法的当事人确定。案例:阳光副食店因不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某县烟草专卖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下面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开头部分 当事人:阳光副食店;地址:湖滨镇沿河路;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业主:刘胜利;、、、、、、、”分析: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认定为当事人,其实这是不对的,涉及个体工商户违法的,被处罚对象是业主,同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此案的当事人不是“阳光副食店”,而是刘胜利。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当事人:刘胜利,阳光副食店业主;住址:湖滨镇沿河路。2、承包经营中违法,当事人确定。案例:某市红星机械厂将食堂承包给职工张某,因该集体食堂在卖饭时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烟草专卖局对食堂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单位食堂承包者张某不服处罚,向上级

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后,又上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行政处罚因主体不当而被撤销。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说明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是“红星机械厂食堂”,该食堂非公民、法人,且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法定条件,因此把“某单位食堂”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处罚主体不适合。 对单位内部的机构进行出租、承包,如学校食堂出租或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对当事人的认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承租人租用单位场所或者单位对外承包给他人,并以承租或承包人自己名义经营的,以承租、承包人为当事人;二是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经营或者以双方共同名义经营的,以出租人为当事人;三是内部人员承包,并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而实际是承包人自己经营的,一般情况仍然以发包人作为当事人。本案中考虑到内部承包的性质,应把红星机械厂作为处罚当事人比较合适。3、法人分支机构违法的主体确定。案例:家家乐超市是一家连锁型超市,有法人资格,09年在新水镇设立分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业一个月,就因违法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对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作出了罚款的行政

(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第五讲教案

行政处罚与程序规定 第七章听证程序 基本级考试内容: 1、听证适用范围 2、听证人员 3、听证不加重处罚原则 讲课内容: 1、听证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2、听证人员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3、听证不加重处罚原则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八章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 基本级考试内容: 1、行政处罚时效 2、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 3、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 4、量罚(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从重处罚) 5、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制度 6、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行政处罚前的告知 8、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9、行政案件的处理 10、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11、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特殊要求 12、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讲课内容: 1、行政处罚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2、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

2019年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税务行政处罚是校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抓手。近年来,税务行政处罚的查处质量明显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不到位。有的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有的对未按期申报等违法行为,未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就直接予以处罚;有的处罚事项告知与处罚决定同时发出,有的未等听证请求时限届满就作出处罚决定,漠视了相对人权益。 (二)证据不充分。一是缺少笔录类证据,如在处罚丢失发票行为时,仅以发票缴销记录作证据,无询问笔录,未通过询问笔录锁定丢失发票的种类、份数、号码等具体情况。二是缺少有关书证。如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时,未采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土地证复印件,对无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也未制作勘验笔录,以明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三)定性不准确。如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帐户,直接转作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帐户不结转,是典型的偷税行为,却将其定性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四)文书不规范。一是文书制作不够规范。文书主线不够清晰,逻

辑不够严谨,各层次间相互照应性不够,文书用语不够专业、精炼、准确、规范。二是文书式样不规范。有的不按规范格式填写,有的文书字号不规范,有的不符合文书设置技术规范。三是引用税法条文不规范。有的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不用全称;有的引用不能作为法院判案依据的行政解释;有的引用某些文件时未加注文号;有的引用税法条款不具体;有的引用款项序号不规范。四是制作文书不完整。有的缺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的未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的未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五是文书送达不规范。有的未做到“一书一证”;有的《送达回证》上的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拒收情况等填写不规范、不准确。 二、问题成因分析 (一)执法履职不尽责。有的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意识不强,未充分认识到规范执法的重要性,对违规执法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警觉不够;有的执法人员不注重学习,靠“老谱子”办事,执法能力不适应规范执法需要;有的执法人员工作不细致,办事不严谨,容易产生执法瑕疵。(二)审核把关不到位。有的税收法制员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涉税案件分析研究不深不透,敷衍了事;有的文书签发人未仔细审阅相关文书,就随手签发,未把好最后关口。 (三)执法监督不及时。由于税收征管软件的行政执法模块功能缺陷,实际通过软件处理的多为简易处罚案件,一般处罚案件还保持手工流转方式,导致执法管理软件在线监控范围较少,行政处罚中一些问题只有靠实地检查才能发现,实时性较差,一些常发、多发问题没有得

税务行政处罚守则.doc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种类 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种。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1、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2、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3、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设定与实施 1、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设定,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2、税收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上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是如果税收特别法有不同于《行政处罚法》且又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精神不相抵触的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税收特别法的规定。 3、需要注意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国税局(分局)、地税局(分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和税务所是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2)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税收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从轻、减轻处罚问题。 (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国罚〔2009〕187号 杭州金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9月25日对你(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9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你公司法人代表的办公室,发现一本笔记本和一叠收款收据,笔记本上分月记录了发货数据。经核实,这些货物都是销售给宁波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与你企业开给宁波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一致;收款收据上记录的是出售废料的收入,这些收款收据没有申报销售收入。这叠收款收据共7张,2007年3份,号码0049702,金额5500元;0049709,金额3690元;0049720,金额6900元。2008年度4份,号码为:0049727,金额6160元;0049732,金额3480元; 0049738,金额9100元; 0049747,金额3840元。合计:2007年度匿报废料销售收入16090元(含税收入);2008年度匿报废料销售收入22580元(含税收入)。具体补税情况如下:

(1)你公司2007年度匿报废料销售收入16090元(含税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补增值税2337.86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713.08元. (2)你公司2008年度匿报废料销售收入22580元(含税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补增值税3280.85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859.83元。 综上合计应补增值税5618.71元,应补企业所得税7572.91元,合计补税13191.62元。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3191.6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191.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一楼大厅(银行窗口)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

(行政管理)何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贵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适用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核确认,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经公告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和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人签署提请审核确认的公函; (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 (三)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正式文件; (五)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的相关材料; (六)行政执法主体公告送审稿。 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除报送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

违法主体的认定

违法主体的认定 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责任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违法构成有四个要件: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方面和违法的客观方面,而违法主体是违法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违法主体认定错误,人民法院则会以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找不到违法相对人或没有这个人),从而判决撤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经济性质的多元化导致经济主体的复杂化,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国(境)外独资,还有承包、租赁等等,复杂化的经济主体给违法主体认定带来难度。违法主体认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调整对象来认定。违法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则中规定的调整对象,并结合“法律责任”的规定加以确认。比如《行政诉讼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即为主体;再如,《食品卫生法》总则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用产品生产经营者均属本法调整范围,其即为主体。 2、违法主体要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首先,要分清违法主体是法人还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其次,要分清从业者是否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行政处罚法》规定,对14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予行政处罚。 3、分清违法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每一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地位、作用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确定免于责任的主体,法律规定在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情形发生时,管理相对人可以对其违法行为不负法律责任。对以“不知道”、“不了解”为由推卸责任的,不能认定免责,如真属于这种情况,只能在量罚时作为情节考虑。

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

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中的经常性内容。一方面它对于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它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联系紧密。可以说,能否正确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是检验税务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一块试金石。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论述、著作颇丰,但大多侧重于法理阐述,而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与某一实务部门实践活动有机结合方面的论著廖廖无几,有关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某些具体应用研究尤显可怜。基于此,笔者在不降低理论格调的基础上,注重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与税务机关具体实践相结合,本文就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等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地提出了税务行政处罚构成“四要素论”。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税务行政处罚研究不多,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尚无通论,倒是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在综合了十余种行政处罚定义后基于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处罚外延上的属种关系给税务行政处罚下了一个定义: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①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基本上反映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内涵,但有几点值得商榷:(1)处罚对象界定为纳税主体欠缜密,非纳税主体也可能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纳税主体是否仅指纳税人?是否包括扣缴义务人?给人以模凌感觉。根据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只是因为法律的规定,使其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而已,而根据《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对象。退一步讲,即使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外的非纳税主体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例如,某自然人不是纳税人,也不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但因其出售伪造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成为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又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对于税务代理人这样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此外,由于共同违法的原因,非纳税主体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的例子时有发生。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纳税主体,它包括按照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成为税务行政管理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法学上一般称之为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2)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的提法欠严谨。理由如下:一提到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容易使人联想到《征管法》,实际上,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不限于《征管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涉税法律规范等。此外,征管法律规范主要是程序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体性规章当然也可设定税务行政处罚。(3)对免于刑事处罚的某些涉税犯罪人,税务机关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例如,根据新刑法附则第452条第3款附件二第5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第七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第九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十二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共22项) 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偷税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行政处罚案件中 应注意的事项

行政处罚案件中应注意的事项

主讲内容 一、被处罚主体中存在的几类典型处罚对象 二、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基本要求 四、从典型案例中看安全生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被处罚主体中存在的几类典型处罚对象 被处罚主体是指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的责任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人民法院则会以适用法律错误(找不到违法相对人或没有这个人),从而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下面简述在实践中的几类典型处罚对象。 几种常见的被处罚主体认定 1、公民(自然人) 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法人单位 根据民事法律理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外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行政法的责任和主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复议以及诉讼等权利。因此,在对法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以法人为被处罚人进行处罚。 3、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 ○1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因此,安监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被处罚人或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处罚人进行处罚,而不能以其字号为被处罚人。 ○2合伙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这里又出现了两种情况: 一是经核准登记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安监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时,应以合伙企业为被处罚人进行处罚。 二是其他合伙组织,即合伙企业以外的合伙形式。以个人合伙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了,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依据该条规定,合伙人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将所有合伙人一并列为被处罚主体,并且合伙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安监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时,应以全体合伙人而不能以合伙组织作为被处罚人进行处罚。 4、没有经过登记、没有任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 没有经过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哪一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均无明确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在行政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行政法参照民事法的习惯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处罚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处罚程序 一、条件: 对公民(自然人)处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或者虽未超过但需要对其违法违章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适用一般处罚程序。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三、一般处罚程序 (一)案件调查 收到相关岗位发现当事人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通知后,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调查: 1.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检查或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调查情况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报批后,将案卷材料及各种文书、笔录移送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审理岗。 (二)案件审查

1.对违法案件进行审查,案件审查结束,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2.对拟予以处罚的,根据审理结论和拟处罚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报经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同时,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押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4.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听证程序组织听证。经听证程序听证后,有变更审查结果的,重新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三)处理处罚决定 审查终结报告审批结果制作终结性文书: 1.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以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税务处理:需要予以税务处理的,如收缴发票、停供发票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收缴发票清单?。 (四)移送执行 处理处罚决定等终结性文书报审批后,移送执行。 (五)涉税案件移送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案件查处终结后,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审批后将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若干问题

行政处罚若干问题 2009.6.11 一、准确认定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的认定是实施行政处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不能查明和确定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就没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者,行政处罚的准确性便无从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在确认处罚对象等方面,不但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还可以考虑民事法律的规定。 (一)认定公民(自然人) 1、一般公民的认定。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所以,执法人员在对公民(自然人)进行处罚时,应查看当事人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以确定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程度。

2、特殊形式公民的认定。即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实践中有不起字号的和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两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参照这一规定,①对未起字号的当事人在实施处罚时,以其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为主体。②对起字号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以业主为主体,同时注明字号,而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企业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路边油条铺、发财服装店、通达百货、亮丽眼镜、明亮眼镜、中景大药房、河南大药房等]。例如:淮滨县××(工商登记的字号)农资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李××。在认定违法主体时应表述为:李××(××县××农资店业主)。在认定此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时,还应注意区分当事人的“自创招牌”和经过工商登记的“字号”,不能将当事人未经工商登记,自己随意取得的店名或招牌误认为“字号”。 3、认定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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