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附件1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旨在加强我校研究生科技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激励具有创造能力和创意创新精神的人才脱颖而出,支持我校研究生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为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包括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三条种子基金择优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可行,科技含量较高,有一定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的科技创新项目,并允许有创新性的风险项目研发。

第四条我校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申报。但以下情况不能申报:1.已有在研项目且未结题;2.曾经立项但未能正常结题;3.在校剩余时间少于1年,无法完成项目研究的。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集体申报应确定1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必须征得导师同意,项目负责人的导师为项目监护人,原则上每位导师监护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项目。

第六条种子基金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项目具体立项

数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七条种子基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筛选和推荐,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基金申报与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9-10月,具体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进行。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根据学校下发的有关基金申报工作安排,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初审后,统一报送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4.经学校审批同意立项者,项目负责人与研究生院、导师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项目进行中,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0月份(具体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按要求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中期检查表》,报告研究进展情况,并提供项目阶段性成果,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对照《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项目申请书》的预期成果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拨发二期资助经费。凡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研究生院有权停拨后期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可在公示期内提交申诉报告。

第九条项目研发周期原则上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2年。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预期结果,应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申请;若因故提前毕业,应先提交结题报告。所有项目均应结题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项目进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随时向研究生院汇报项目

进度,涉及项目计划、经费使用、完成目标、主要人员等的变动需及时上报,研究生院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指导和支持该基金项目的开发和运行,以及项目结束后的成果转化工作,对项目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验收与结题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结题报告》,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须根据评审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研究,达到结题要求后方可申请硕士毕业。中期检查不合格者,若结题验收时达到结题条件,结题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拨发二期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结题应有翔实的技术总结报告。成果形式应以实验产品、专利、研究报告、论文等为主。结题标准以项目申请书为准,项目负责人至少完成以下一项方可结题通过。

1.论文 1篇中文核心期刊/EI/CPCI(材料学科 SCI 1篇);

2.专利受理1项;

3.实物 1套;

4.科研成果省部级及以上科技三大奖署名完成人。

成果须与基金项目研究内容相关。

第十四条对于结题验收合格的项目,研究生院向课题组颁发《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项目结题证书》;对于卓有成效、有潜力的项目可在项目负责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优先资助,并加大支持力度,促使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在公示期内提交申诉报告,并附项目成果材料。

第十六条种子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项目研究人共同所有。基金成果如论文、数据库、获奖、成果报道

等,均需注明“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资助”字样,英文字样“Sponsored by the Seed Foundation of Innovation and Creation for Graduate Students in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

第六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立项项目均单独设账。经费的管理由项目监护人负责,经费应按照西北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所有有效票据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项目监护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种子基金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2万,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1万。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方式。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经费的60%,在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的40%;中期检查不合格者,若结题验收合格,在结题后拨付剩余的40%。

第十九条经费只能用于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论文发表、科学计算、专利申请及实验消耗等科研业务费。不得提取管理费、各类奖金等报酬类款项,不得购买学校规定的固定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不得用于其他科研项目配套、用于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运行费用。

第二十条受资助期间,项目负责人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应书面报告研究生院批准,剩余资助经费退还研究生院。因自费出国,或未经研究生院批准而自行终止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向研究生院全部返还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为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受资助的基金项目的开发,严禁非课题小组成员使用该基金。项目尚未结题前,节余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科研项目。经检查,若经费使用不合理,研究生院将收回不合理使用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本项目的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经费使用应按

照财政部规定的序时进度要求执行,对已分配的资助资金,6月底执行进度应达到已拨款的50%,9月底完成已拨款的75%,12月20日前结清全部已拨款。对于预算执行率未达到规定的项目,将统一收回国库。项目监护人不仅要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合理使用经费,还要控制经费使用进度。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预算控制各项活动支出,对于进展缓慢、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研究生院视情节可停拨资助经费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确保在基金申请、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等过程中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研究生院将终止资助并追回已资助经费。研究生院可视情节严重按照研究生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种子基金的申请人可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测评办法》及各学院相关规定在学业测评中进行加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实施并负责解释。

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浙江理工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企业管理(120202) 本学科2005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依托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会计系和企业管理研究所、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所。拥有一支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包括教授8名,副教授10名,其中博士10名,其中,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2人,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名。先后承担和完成60多项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和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一批重要课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10余部。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3项,社科成果奖3项,省级教学成果2项,省教育厅奖多项。本学科在浙江省有较大的影响,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创新意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管理学基础理论,具备较高的企业管理理论水平、比较全面的专业素养、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层次企业管理人才。要求能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与本学科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能独立地承担和组织管理、教学与科研工作,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语。 二、主要研究方向 根据培养应用型、开拓型、创新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要,结合学术带头人深厚的科研基础与相关成果,本着学术梯队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以体现企业管理学科的优势与培养特点。企业管理专业设7个研究方向: 1、价值评估与决策技术。研究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无形资产评估、现代决策理论、项目管理、决策方法以及知识管理中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等。 2、市场营销管理。研究市场营销理论、市场营销战略、服务营销管理、营销渠道管理、网络营销和品牌管理等。 3、财务管理。研究财务理论与实务、企业财务控制与管理、战略与财务分析、资产评估与财务分析、组织与财务控制等。 4、人力资源管理。研究企业组织及公共组织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根据《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县财政设立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每年150万,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立项原则 第三条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 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30%以上;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7、企业已经孵化器管理机构首次考核(入驻半年),考核结果合格。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立项原则: (一)种子资金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项目。 (二)种子资金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西安石油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和《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特设立“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更好地发挥该基金的作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设立创新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研究生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研究生选择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课题,引导研究生学习和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程序。 第二条创新基金将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密切结合,其研究成果必须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 第三条创新基金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①在理论、方法和技术上具有创新性;②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等跨学科研究项目;③准备申请地市级以上政府纵向课题的预研项目;④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应用技术或开发项目;⑤创新性很强的风险选题;⑥高水平科技竞赛活动选题。 第四条学校设立创新基金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资金预算,经费计划核定按当年实际录取研究生数生均1000元标准投入,该专项经费划拨研究生部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创新基金也接受社会的资助,包括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捐助。各种来源的资金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并在每年年底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凡社会资助资金一次性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可向学校申请在创新基金下设立具有冠名权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创新基金项目管理遵循“限额申报—评选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基本程序。评选立项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七条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为1年,自然科学类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6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3000元。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升企业的科技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公司自筹资金及吸纳社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管理创新支出:公司实施创新创业计划的模式研究、制度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2、技能创新支出:创新技能训练项目、竞赛项目的开展及奖励、获得专利发明的资助和奖励。 3、人才创新支出:主要用于公司创新型研发队伍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于聘请专家指导公司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有条件地输送优秀研发人员到外出参加培训、学术交流等支出。 4、创业项目扶持,包括创业资金扶持、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支出。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申请全年受理,一般于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技术研发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工作组,研发中心、管理、财务、市场、生产、采购各系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公司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创新创业工作整体规划和领导。 2、组织对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 3、聘请专家、通过产学研合作指导、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4、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5、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先进项目组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成果的认定和奖励。 第三章评审管理 第七条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机电公司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激励公司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设立机电公司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有效使用和严格管理机电公司创新基金,结合机电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奖励基金来源: 机电公司每年自筹100万元作为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 1、支持高新项目研究,项目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 2、对创新项目进行奖励。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机电公司工艺技术处组织评审,评审组专家认定技术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对公司的发展有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人员,可列入公司技术创新奖励的范围。 1)、完成课题成果的人员; 2)、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且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技术创新成果的完成人员。 3)、获发明专利个人。 第四条每年召开一次机电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发布大会,大会评比获奖人员。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有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的团队或个人在3月15日前提交项目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由工艺技术处在4月15日前组织对立项报告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七条工艺技术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八条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九条项目的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1、项目承担人定期汇报(半年报、年报); 2、工艺技术处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项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工艺技术处批准后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工艺技术处可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项目的,需提出申请报工艺技术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由工艺技术处组织验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作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机电公司工艺技术处负责解释。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创新创业,吸引更多的创新项目,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推动企业转型发展,从而为公司注入创新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规范公司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 第三条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资助。 第二章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创新创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各部门协助具体实施: (一) 管委会为公司创新创业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创新创业工作申报评审、推进平台的建设、为有潜力的项目提供建议方案等。 (二)各部门是创新创业平台的实施或推广应用部门,并提供相关的协助。 第五条公司设创新创业基金,每年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划拨相应资金进行投入,主要用于平台搭建,设备购置,创新成果、资料购买,专家会议费用,创业资助等,以保证平台的建设: (一) 职工申请创新创业基金资助需填写申请表,并由委员会审核后,报呈总经理审批。 (二) 综合管理部对创新创业基金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经费进行审批及监督,确保资金用于实处。 (三) 创新创业过程中如需借助内部力量,内部成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提供协助。如需借助外部力量并产生相关费用时,需先报管委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向综合管理部预支或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创新创业平台管理 第六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面向内部职工开放,为职工搭建一个集创新交流合作、研究开发和创业圆梦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外部项目经管委会审批,总经理批准后,可纳入平台,与内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各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严禁在上班时间进行与职务无关的创新创业活动。相关管理人员应对平台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发现违规情况马上报管委会核实。违规情况实属者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性作出相应处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第二年7月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审批时间不超过两周,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否则不予注册。 不按《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合同书》及其他规定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研究生必须按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视其成绩分别按补考或重修处理(具体内容详见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学业管理工作细则)。

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 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内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排总额一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进行创业孵化的创意设计类企业。 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研究、设计的方案(或服务)应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设计、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60%以上。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 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运作程序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申请时,企业必须向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 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说明文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 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转报: 1、对企业申请种子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企业详细说明种子资金的资助方式、政策性约定、运作与管理事项等;并与申请企业协商种子资金资助的具体细节,并签订有偿资助意向协议。 2、对申请企业的资信、资产及负债、经营管理、行业竞争、技术开发能力、发展前景等状况进行调研,出具调研报告; 3、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创意构想、商业模式、市场、资金筹划、财务评价等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专业投资(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论证。 4、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上述资格条件确认意见、调研报告、评审报告转报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的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研究课题,形成创造性的科研成果,特设立“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良好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创新基金是学校设立的用于资助在校研究生结合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撰写而开展学术创新研究活动的专项经费,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创新基金管委会 第四条学校设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创新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部、科研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硕士点所在院所的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五条创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成果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创新基金管委会聘请专家成立评审组,负责资助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项评价,每个专家评审组由3~5人组成。 第三章创新基金的来源 第六条学校每年投入不低于10万元作为创新基金的专项资金。创新基金可以接受社会的资助,包括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捐助。各种来源的基金均由创新基金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七条凡社会资助基金一次性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可向创新基金管

警院英创创业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警院英创创业中心创新创业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警院英创创业中心(以下简称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管理,进一步培养我中心成员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营造良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来源 我中心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分为外来经费、学院经费和英创中心创业经费。外来经费是指合作单位批准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项目资助经费(中国电信警院团队实践经费,50%由电信警院团队长安排,50%上缴英创中心);学院经费是指学院或系部批准立项的各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项目经费;英创中心创业经费是指中心各部门各方面创业方案奖励资金及创业利润分成收入(创业方案奖励资金:上缴奖金额10%的管理基金;警用品业务:上缴营业额5%的管理基金;兼职业务:上缴纯利润的10%的管理基金;考试培训业务:上缴纯利润10%的管理基金;技术维护业务:上缴纯利润10%的管理基金,30%作为市场开拓费,60%作为技术费)。

为鼓励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项目,凡以“警院英创创业中心”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立项项目,中心按下列标准给予一定数量的配套经费。 我中心作为参与人的合作项目,按实际到款额使用。 第二章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管理 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做到勤俭节约、合理使用、专款专用,确保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任务按时、高质量的完成。 第一条杭州钜胜科技有限公司是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策划商务部为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核算和管理部门,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使用接受信息技术与管理系团总支的监督。 第二条外来经费应全额进入中心总务处。中心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款通知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配套经费数制作经费折。 第三条学院经费由信管系团总支根据学院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制作好经费折。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大渡口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大渡口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重庆市大渡口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种子基金的规模1000万元。种子引导基金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不为最大出资方;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的出资比例不低于60%,出资单位为:重庆市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 第四条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大渡口区的 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信用贷款,免收贷款利息。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重庆市大渡口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同时挂大渡口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牌子,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 (五)负责投资、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 (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一、目标与宗旨 为全面推动我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探索我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围绕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较强竞争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科技和管理人才的育人目标,坚持“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勇于创新、锐意进取、迎接挑战”的宗旨,大力开展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特设立兰州交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通过资助、扶持一批优秀学生科研项目,推动我校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水平的提高,形成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良好条件和氛围,努力造就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科技学术创新人才。 二、经费来源与用途 1、学校每年按生均20元的标准划拨经费(含博士、硕士、本科及专科生),设立兰州交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同时积极引进校外资源,接受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对学生学术科技创新行动的资金支持。

2、科技创新基金主要做以下用途: ① 资助经专家评审小组认定的学生科研项目的研究; ② 资助有价值的学生科研成果申报专利; ③ 支付大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的费用(“科技文化博览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及创业设计大赛等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的参赛费、奖励费、专家评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④ 支付“专家学者论坛”报告酬金。 3、科技创新基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其用途专款专用,在具体分配上,用于学生科研项目资助和奖励的经费不得少于资助金总额的60%。 4、当年基金节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留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兰州交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及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全面领导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各项工作,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制定及调整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政策措施;审查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决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等事宜。 2、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落实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包括作品申报、作品评审、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3、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兰州交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学生科技学术创新项目的评定和审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各项目的资助与否和资助额度,对受资助项目进行指导。 4、各学院成立由主管科研工作及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 和学院团委书记为主要人员组成的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该学院学生的项目申报、项目的初选、各资助项目资金的发放和监控、项目进展情况追踪、业务指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方法(doc 27页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方法(doc 27页)

附件: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指导学生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优秀的创新人才、创新成果脱颖而出,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保证基金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基金在学院创新创业活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主要来源: (1)财政厅拨款; (2)学费收入; (3)社会捐赠。 第三条基金使用遵循“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院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由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产学办、学生处、团委、各系部(中心)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审议基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研究基金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提出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制订基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进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实施督查; 4、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成果认定; 5、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年度总结; 6、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六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专家组”,主要负责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专家不超过70%。 第三章资助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基金以“立项资助”和“成果奖励”两种形式重点对学生创新项目、创业项目以及技能和学科竞赛等三个方面进行激励。 第八条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可行性的项目。主要包括:生产工艺革新、工作流程优化、管理创新、产品研发和改造、各类专利以及其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

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学院(部、中心、所):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把关。 (七)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

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汇总

土木工程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代码:0814 授工学学位) 一、培养目标 土木工程学科博士学位获得者应具有坚实宽广的土木工程理论基础,掌握系统、深入的土木工程学科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实验动手能力和计算机应用开发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具有独立从事土木工程学科或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本学科设置如下研究方向 1、新型数值方法及其在土木工程中的应用; 2、地基处理理论与应用; 3、地震和风荷载下结构隔震减震(振)和智能控制; 4、混凝土结构与组合结构理论与应用; 5、大跨度结构与高层结构; 6、新型材料与高性能混凝土; 7、工程结构健康诊断与补强修复技术; 8、结构防火防雷理论和技术; 9、大跨桥梁结构分析和设计理论; 10、隧道抗震分析和设计理论; 11、道路工程; 12、交通工程。 三、学习年限 本学科、专业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硕博连读、直攻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4-6年。 四、学分要求 已获硕士学位博士生总学分要求≥30学分。硕博连读、直攻博研究生总学分要求≥54学分。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土木工程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 备注:本专业硕博连读、直攻博研究生硕士阶段课程,需参照土木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 六、本学科对博士研究生培养提出的具体要求 1.博士生除了需要修满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外,其培养主要通过研究实践来进行。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学科点的作用。 2.博士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选定的研究方向查阅国内外最新文献资料,并撰写选题报告,然后就选题向本学科相关专家作报告,听取专家们的质疑并进行答辩,选题报告通过后方可正式进入博士论文工作阶段。

育林资金管理办法

育林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国有林育林基金的管理,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办本法。 二、国有林育林基金(以下简称育林基金)是为了保证林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林业生产收入中提取或征收的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的生产资金。 育林基金,由林业部门提取(征收),并由其按林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挪用。 三、育林基金的提取(征收)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育林基金的使用应坚持按年度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资金周转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货款。育林基金年终结余时,可结转下年使用。 五、林场提取的育林基金,除要按下列规定交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一部分,用于平衡调剂造林育林生产建设外,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本单位的造林育林生产建设。 六、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 2、人工幼林和成林的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和低产林改造: 3、种子园、母树林的经营; 4、修建营林道路;

5、建设林场和苗圃的营林生产设施; 6、营林设备购置; 7、营林生产流动资金; 8、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 9、营林调查设计及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费补助; 10、林场、苗圃营林干部的教育培训; 11、林场(经营所)的管理、营林生产应负担的经费及企业管理费; 九、育林基金用于营林基本建设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编制育林基金的预、决算,数字应真实、准确,不得随意估列。凡不合规定的收支,不得列入预、决算。 十一、局财务科要掌握育林基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十二、林业局审计科要对育林基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挪作他用的,要以违反财政纪律论处。 资金拨付方式 一、人工造林(包括人工植苗、幼林抚育、补植、为下年整地)、加漠公路景观林造林、大苗造林、城市绿化当年根据林业局营林部门验收单全额列支,资金结算第一年支付成本的50%资金,第二年支付10%的资金,第三年支付10%的资金,第四年经集团公司营林、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资金。 二、基建项目资金按林业局财务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核

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丰台区委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台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京丰发〔2012〕29号)、《关于整合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丰政发〔2012〕37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创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丰台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 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丰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区科委是创新基金的组织实施部门,区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围与方式 第五条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丰台区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发展前景;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在丰台区域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没有重大违规行为记录;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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