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国企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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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国企之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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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及其各部门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暂设在公司综合管理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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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六)负责公司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工作;

(七)负责其他与采购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采购管理和职能管理实施监督,受理涉嫌失职、渎职或其他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举报、投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采购管理活动,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原则

采购实施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采购管理鼓励和支持采购工作集约化、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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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高。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比例和强化竞争性招标采购,加强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的力度。

第二章采购管理方式

第六条采购管理方式

公司采购管理方式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对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和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集中采购。其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

零星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分散采购中所购买的货物单价低于2000元人民币,且多为一次性购买商品,合同估算总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零星采购。

第七条采购实施主体

公司的所有采购活动均应委托公司采购主管部门组织采购。

第八条采购价格管理

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管理,具备条件的项目,采购价格应当经过专项审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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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价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种货物采购价格应当不高于市场公开价格;

(二)普通货物采购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三)具有时间敏感性的货物,采购价格应以实施采购时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在无市场指导价格的情况下的其他公允市场价格为准。

第九条采购要求

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条采购计划编制

采购计划是采购需求部门年内需集中采购内容的总体安排。

采购需求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上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报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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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种类,及时面向社会或在公司内部公开,接受公司内外监督。

第三章采购实施方式

第十二条采购实施方式分类和选用原则

公司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询价;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购方式。

在有多种采购实施方式可以选择且效率和成本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应按前款顺序优先选用透明度高、竞争性强的实施方式。

第十三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标准

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下列条件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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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超过10%的。

第十四条货物询价采购标准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零星采购以询价方式为主采购。

第十五条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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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货物、服务单一来源采购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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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

(四)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1. 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 在原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改扩建或者维护,需要掌握底层程序、核心技术及源代码等,需由原供应商实施;

3. 新系统与原系统须保持软硬件兼容性,需由原系统供应商实施;

4. 与原项目紧密关联,项目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实施。

(六)连续流标两次且只有一家投标单位报名的;

(七)经过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市文资委领导集体决策程序批准的。

第十七条工程招标采购标准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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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等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八条工程不招标情况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

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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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批准;

(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七)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已建成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2、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

3、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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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论证的。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进场交易范围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禁止规避招标

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因客观原因未能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严管严控的要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与政府部门主动沟通并保留沟通记录;

(二)提交各单位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审议;

(三)审议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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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招标采购程序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邀请招标供应商选择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失败条件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招标失败:(一)开标时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预算价上限或招标控制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例外情况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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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失败后,采购人应当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失败处理

招标失败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本单位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依法需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应事先取得批准。

第二十五条询价采购程序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零星采购不受此限制)。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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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经重新招标供应商仅有两家的,可由两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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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采购验收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购合同变更的特别程序

采购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须经过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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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价款变更超过10%的;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其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认为的合同重大变化。

第三十条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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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异议与投诉

第三十一条采购疑问答复

采购人应该对采购相对方就采购事项的疑问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采购异议处理

招标投标异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处理。其他采购实施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相对方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损的书面异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方和其他有关方,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应当将质疑及答复抄送同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务部门。

第三十三条采购投诉处理

公司应设立采购投诉受理渠道,受理采购相对方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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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投诉的,各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

法务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职能监督

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采购的上位法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在采购行为的比例;

(四)采购投诉及处理情况;

(五)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专项监督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

查,了解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各相关采购管理部门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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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第三十六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和党纪党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数规定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

公司采购专家库管理等相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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