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最高院会议纪要

2011最高院会议纪要
2011最高院会议纪要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及物权、房地产纠纷部分的律师解评

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5、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要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切实提高一、二审案件裁判质量;要有效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比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地就近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发挥小额速裁机制在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积累更多更好的经验。

6、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廉洁建设。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7、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报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

【陈枝辉律师解评】违章建造的房屋,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之法律效果。买卖合同标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且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基于该无效协议收取的房款应退还给买受人。

司法实践中:(一)包含违章建筑的房屋转让后,买受人以受欺诈和显失公平起诉撤销的,法院根据价格差距、签约情形等因素,可能予以支持。案见北京昌平区法院〔2009〕昌民初字第3581号“焦某诉范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在无产权证的违章建筑转让情形,法院一般认定合同无效。案见辽宁沈阳中院〔2007〕沈民(2)房终字第301号“刘某与曲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辽宁沈阳中院〔2005〕沈民(2)房终字第996号“邹某与某农工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三)对于合同已明确约定“产权证下房屋”的交易,买受人就出卖人违章扩建部分主张其重大误解而诉请撤销的,不予支持。案见广东广州中院〔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610号“巫某与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四)买卖违章建筑导致合同无效,双方返还,卖方存在欺诈,买方亦未尽到审查义务,卖方售房给予买方的居住利益,以及买方支付房款的利息损失,可能因双方过错自行

承担。案见重庆渝北区法院〔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12403号“蒋某诉聂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五)明知部分房屋系违章建筑仍予购买,对不能顺利办理产权证应有所预见,买受人对法律规定的误解不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误解,在通过恢复原状后能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况下,买受人可能需要承担恢复原状的损失。案见广东广州中院〔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610号“巫某与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3年11月24日法发〔1993〕37号)第2条:“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北京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1994年4月25日)第9条:“凡属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方面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第10条:“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等民事权益引起的相邻纠纷,或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起诉的,由民庭受理。”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3年11月4日粤高法发〔1993〕64号)第22条:“要求对违章建筑进行所有权确认或对违章建筑物进行处理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告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但因违章建筑侵害他人人身或其它财产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房主在其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内添置的违章建筑,经主管部

门罚款留用的,法院在处理房屋析产、所有权纠纷中,可一并处理该屋内的违章建筑在保留使用期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参见陈枝辉律师编著《房屋买卖合同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3月)〕

8、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抵押权登记未涂销,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

【陈枝辉律师解评】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191条、《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物权法》第19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

司法实践中:(一)出卖人转让已抵押房屋,应告知买受人,在未告知受让人情况下,合同是无效还是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是否就是对《担保法》第49条的变更或扩充,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并非毫无争议。《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尽管对抵押物转让效力认定设定了条件,理论及实践中对此倾向于从宽解释,即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即使未经抵押权人知晓或未告知受让人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嗣后发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之规定。但在《担保法》该条款未有明确解释或被修订前,依据该款直接判决无效仍堪称有据。案如云南昆明中院〔2009〕昆民一终字第19号“陈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关于抵押合同与买卖合同相互关系,二者并不一定相互冲突,在已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只要买受人愿意接受已经抵押的房产(或地产),抵押合同有效,买卖合同亦可有效,但在未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已办过户登记的买受人。故,笔者认为,《担保法》第49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应理解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为宜:(1)在受让人代为涤除或出卖人主动涤除抵押权负担的,转让合同有效;(2)受让人或出卖人不能涤除抵押权负担,转让合同无效;(3)无论受让人或出卖人是否涤除抵押权负担,抵押权合同因为已办登记,皆为有效;(4)在抵押权未办登记情况下,后成立的转让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的,抵押人的债权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的物权。此外,笔者注意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5条“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

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与《担保法》第49条如出一辙,但《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5条在2008年12月18日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而《物权法》第191条的相关规定又是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要旨相通,故《担保法》第49条亦无有效存续理由,修订或废止势在必行、当在必行。

(二)出卖人转让房产告知了受让人,或法院认定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受让房产的所有权负担,买受人能否单以“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尚存争议。实践中,关于抵押人的通知义务是必要的,但未经通知,是否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担保法》第49条“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贯彻“缺一不可”的原则,然此原则与《物权法》第191条“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规定相冲突。《担保法》第49条依然有效,但逻辑不严谨。司法实践中为缓解此一矛盾,通过对“通知”的形式及时间点要求予以解释,达到平衡的目的:(1)可以口头形式通知。案见上海一中院〔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1号“某投资公司与某糖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可以随时通知,至迟在转让合同签订之前,故买受人在签订预约合同之后而未签订本约合同之前,以出卖人转让已抵押房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为由反悔,可能构成违约。案

见广东佛山中院〔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4号“林某与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如转让抵押房产且未通知抵押权人,买受人起诉主张的是合同无效,但裁判者认为是合同有效,买受人只能在法官释明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以欺诈主张撤销权。如买受人坚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则可能导致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的风险。

(四)二手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了标的房屋设定抵押则为欺诈,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但该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因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被认定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条款,亦自始无效,不产生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案如云南昆明中院〔2009〕昆民一终字第19号“陈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五)故意隐瞒所售商品房已抵押事实,导致与买受人所签售房合同解除或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以涤除标的房屋上设定的抵押为付款条件的买卖合同,收款对象为抵押权人,而在合同签订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该房被第三人作为诉讼保全对象,这样就不仅存在合同履行上的障碍,而且很可能丧失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在主张债权时,只能针对出卖人,而无法向已收款的原抵押权人索赔。给出去的是现钱,买卖落空还不能向收钱的人追回。故,买卖抵押房之前,需先核实房屋除抵押权之外是否存在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预先了解实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存

在的障碍,一旦签约,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签约后不能及时办理,则依据《物权法》新规定,申请预告登记,同样能产生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效果。

(七)被执行人将其名下需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故对买受人而言,为避免此种情形下的争端,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及时办理交付,取得实际占有的效果,并及时过户手续,或办理预告登记。

8.适用《民法通则》第113条,以不享有所有权的抵押行为被认定无效,海南海口中院〔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209号“某银行与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并非此类案件的典型,只能是购房人的美好愿望。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原则,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能够保护第三人取得的抵押权,即买受人在先取得的所有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参见陈枝辉律师编著《房屋买卖合同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3月)〕

9、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有物处分约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虽然知道转让标的物为共有,但其有理由相信转让人的处分是共有人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另一种意见: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

有物处分约定的,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陈枝辉律师解评】夫妻共同共有及其他法定共有房屋仅登记在其中部分共有人名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登记人,或者,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非属实际权利人的登记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除非受让人受让该房屋时系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否则不发生买受人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夫妻一方作为无权处分人在售房合同失效的情况下,理论上及实践中存在这样的争议: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合同无效时定金返还或者是违约双倍赔偿?因违约责任产生的夫妻一方返还、赔偿责任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判例。

司法实践中,与登记的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留意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与非登记的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考察房屋的共有及授权情况,以避免合同效力之争。交易时仅看房产证且实地看房,而未去相关部门查验房屋资料,尤其在权属有争议,卖方急于脱手的情况下,此交易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买受人“在查明房屋共有权利人问题上,主观心理持放任状态,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实践中的“相关部门”,不仅指房管部门,在交易标的为买卖按揭房屋情形,为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建议买受人到贷款银行查询贷款合同载明的共有权人。为避免共有房屋无权处分情形发生,还应注意:(一)就产权人已过世的作为遗产的房

屋设定买卖,买受人应当对产权人法定继承人及签约人的受权情况作必要了解,同时有中间人或见证人,对所有授权委托情况要进行核验,并保留相关查验记录,保留付款凭证做到有据可查,以避免在无权处分情形时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构成表见代理,以致影响买卖合同效力。(二)房产共有人之一虽因故暂时意志不清,但在未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其近亲属作为代表出售共有房屋,买受人仍存在合同无效导致购房目的落空的风险。案见辽宁沈阳中院〔2005〕沈民(2)房终字第450号“贾某与刘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参见陈枝辉律师编著《房屋买卖合同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

10、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在产生权利冲突时,优先于其他权利。

【陈枝辉律师解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作为广义上的互易合同之一种,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赋予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亦即具有法定的优先权。意味着拆迁人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安置房屋再行转让构成侵权,即使第三人已办理产权登记,被拆迁人也

可以基于该种物权化的特种债权的优先效力,撤销登记,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需要说明的是,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被拆迁人”提法明显不妥。

11、在处理业主专有权、共有权以及业主撤销权等纠纷时,应坚持保护业主个体权利与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并重的原则,既要避免因业主个体权利绝对化而损害共同利益,也要防止以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为名损害业主合法权利,要在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业主共同关系的和谐稳定。

【陈枝辉律师解评】《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从权利内容及性质上看,三种权利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必然要求权利行使之间相生相克,不可绝对化。

12、在审理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转让合同符合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未生效。

【陈枝辉律师解评】注意是“未生效”,而非绝对无效。意味着:(1)办理审批手续是合同义务;(2)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审批的,应认定合同有效;(3)未经审批导致合同不生效,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3、在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中涉及集体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陈枝辉律师解评】一种典型的“和谐”式的概括和表达。貌似考虑因素多,非常周到,落实到审判实践,不过为有些裁判者上下其手提供更丰富的说辞。

实践中,“外嫁女”、“空挂户”及入赘女婿、上学子女、服役士兵等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用案例普遍。部分高院司法性文件亦较早关注,如重庆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第45条、安徽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4年12月27日)第2条、辽宁沈阳中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2004年3月27日)第2条、江西高院2004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8条—第10条。

更丰富的裁判规则存在于司法实践之中。《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周秋婷诉内林村委会和内林村官仓村民小组拒绝发放劳力安置费案》(李加胜),福建厦门中院(2003)厦民终字第568号“周某诉某村委会等土地补偿款纠纷案”,就村民资格的认定,确立的裁判规则:原则上应以“具有本村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判断

标准,在以户籍登记为前提条件的基础上考虑该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建立土地承包关系,或该村民的生活基础是否在该村、是否承担了该村相应的村民义务等。《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辑《芦利霞诉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案》(张西、孙峰、王文信)一文提及的河南新乡中院(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545号“芦某诉某村委会土地补偿款分配案””,一审以芦某虽有该村户籍,但其未在该村居住,且出具保证其及儿子户口为空头户口,视为自愿放弃权利,故芦某无权再要求参加分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改判分配4万余元。该案的裁判思路为: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享有分配该笔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享有获得征地补偿收益的权利,村委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该资格和权利亦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取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王义华诉宣汉县东乡镇永安村第三农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费分配案》(余静),即四川宣汉法院(2006)宣法民初字第372号判决,确立的裁判思路为:凡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居住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履行了作为村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人,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曾廷富等诉宜宾市翠屏区

象鼻镇大麦村第六村民组土地补偿费案》(伍崇辉、叶薇)即四川宜宾市翠屏区法院(2005)翠屏民初字第1456号判决,表述为: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曾某、刘某系村小组合法村民,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村小组成员的资格,应享受与同村村民相同的权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14、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转移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当事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以及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陈枝辉律师解评】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约束。实践中,常见的购房人请求开发商履行交房和办证义务,通常被认为属于行使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属于具有给付性质的债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对于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逾期交房或办证产生的违约金,考虑到开发商未予交房和办证违约状态的持续,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购房人违约金请求权从起诉之日往前推2年,其他因过时效不予保护的做法。〔参见陈枝辉律师编著《房屋买卖合同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

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15、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

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陈枝辉律师解评】针对小产权房、农村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重申。

农村私房买卖原则无效。农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故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居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如果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较早,且房款已付清,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农村房屋买卖的买受人即使是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是城镇居民,亦不作无效处理。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前景,笔者认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就农村房屋买卖是否自由放开,在过去及未来可预见的时期,无论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禁止买卖都会是一项长期的原则性规则。农村房屋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后屏障,作为农业大国,农村的稳定对中国来说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千年封建社会,耕种土地的农民地位低

下、食不果腹,都与土地所有权性质有密切关系。即使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当下,农民的群体特征,仍然在物质尤其生计保障方面处于弱势,而且各农村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不同农户间都存在发展水平及生活条件的差异。故,农村房屋禁止自由流转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司法实践原则。

地方法规或规章很早就在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制定过规范性文件,因抵押权的实现必然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为条件,故实质效果等同于房屋买卖,在政策、法律未做修改前,这样的“破冰”之举适法性值得考量。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就一定范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法性予以明确,但亦只是对过去政策、法律法规的重申或延续,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有条件的相互转让,并未就农村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或机构抵押和出售予以解禁。

既然是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不排除司法实践中,因买卖时间长、交易过户后双方履行并无异议,交易时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而认定有效的例外。这样的有效判定不仅能反映裁判者对公平、诚信的内心确信,而且符合立法保障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目标,并为一般社会大众的价值观所包容。但也依然是作为例外的特别个案存在,而以一般原则存在的农村房屋买卖无效的规则,始终没有变化,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轻易消解。

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鳞次栉比,地方司法性文件表述植根于实践,往往规制更为周全,最具代表性的当数北京高院《关于印发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1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次之如:山东青岛中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11月16日青中法〔2006〕232号)、湖南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1月21日)、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8年12月23日)、辽宁高院《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5月14日辽高法〔2009〕120号)、山东临沂中院《关于印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1年3月29日临中法〔2011〕55号)、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鲁高法〔2005〕201号)、辽宁沈阳中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2004年12月2日沈中法〔2004〕31号)、江苏高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4年11月27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2004年)、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0月30日粤高法发〔2001〕42号)等。〔参见陈枝辉律师编著《房屋买卖合同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

16、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

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确定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应综合考虑合同再主管机关备案的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

预告登记期间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房屋所有权人所为的处分行为,不得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

【陈枝辉律师解评】一房二卖问题,该条欲一揽子解决包括二手房、商品房一房二卖情形出现时的规则,详细解读为: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或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

任。

关于二手房一房二卖,地方司法性文件可参见:山东临沂中院《关于印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1年3月29日临中法〔2011〕55号)第5条、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2月22日京高法发〔2010〕458号)第13条、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4月16日浙法民一〔2009〕3号)第11条、广东深圳中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初稿)》(2009年7月)第4条、广东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内蒙古包头中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年8月5日)第1条、湖南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1月21日)第4条、湖南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1月21日)第4条、辽宁沈阳中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2004年12月2日沈中法〔2004〕31号)第14条、江苏高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4年11月27日)第2条。

关于商品房一房二卖,地方司法性文件可参见:浙江温州中院民四庭《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010年4月30日)第8条—第11条,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

公司党委会议纪要

公司党委会议纪要 篇一:党委会议纪要〔20XX〕第3号 党委会议纪要〔20XX〕第3号 5月9日,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王清主持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议定事项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王兆立同志关于20XX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汇报意见。会议强调,发展新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工作举措,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定好党员发展对象,具体做到:一是严把党员质量关,确保新发展党员整体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二是发展方向要向一线倾斜,注重在生产工作一线、青年、高知识群体和各类人才中发展新党员;三是发展党员过程要全程公开,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确保发展结果民主科学。会议议定:将市委组织部今年分配给我局的18个发展名额按照各单位的原有党员比例进行统筹分配,其中,局机关计划今年发展1人;环翠局计划今年发展2人;高管处计划今年发展5人;烟威路计划今年发展1人;设计院计划今年发展1人;抱海酒店计划今年发展3人;监理公司计划今年发展4人;正路公司计划今年发展1人。 二、会议听取了于新政同志关于《威海市公路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汇报意见。会议指出,公务车辆使用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重要问题,尤其是最近国家集中整治公务用车

活动开展以来,力度前所未有,举措细致到位,公路部门要自觉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制度,提高车辆使用 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会议强调,一是要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办法,该办法一经通过,就要严格执行,局办公室车辆管理中心要科学调度好公务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不因车辆使用问题耽误公务办理;二是局班子成员要树立大局观念和榜样意识,自觉遵守车辆使用规定,不仅要在行动上执行,还要在思想上支持,为分管科室和基层单位带好头、做表率,领导出差后,车辆及时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三是要不断完善车辆管理办法,随着时间推移,要将暴露出来的问题做及时调整,原则上,全局车辆总数不再增加,确需有新增用车的,实行内部调整。会议议定:一是要认真研究,科学调度,分别从各项目办抽调一部车,从高管处调整3名人员到局机关,由局办公室车管中心统一管理,项目办所在基层局要与项目办做好沟通协调,科学处理好因抽调车辆而产生的车辆使用问题,办公室车管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和调度,确保车辆管理办法落实到位;二是机关车辆管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必须按规定收缴,作为加强车辆管理和考核驾驶员的依据,由办公室负责及时汇总;三是路政车辆管理由席琳军总工程师牵头,路政科负责,按原有办法坚决执行下去,尤其是安装GPS定位系统后,要加强监管,严肃处理违规车辆,路政执法车辆不得在酒店、娱乐场所等门前停放,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四是要解决好财务委派人员车辆使用问题,财务科、审计科以及委派财务人员本人要加强与所委派的基层单位沟通联系,切实解决好委派人员的上下班问题;五是局

2011年9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2011年9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2011年9月21日 吕梁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时间:上午8:30—12:30,下午3:00—6:30 地点:东院三层会议室 主持:杨述平 出席:杨述平薛东平杨迎平张春有卫英慧 马向东高顺有 列席:田承顺贺志坚韩志刚贾友平张苏勤 刘宝琦武虎林翟言强靳建斌王启荣 薛京李志强李月平李强华李雪平 李静刘离生刘卫红成国栋李志孝 李春明刘保平郝瑞生李达锁曹永明 张宏安 记录:张宏安 一、会议听取了财务处关于借款、债务“两清”工作的安排,议定: (一)“两清”工作的对象是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借款和债务,这次一次性清理完毕,以后不再受理。。 (二)“两清”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今年11月份完成摸查上报,12月中旬前完成核对处理,工作进度要尽量提前。

(三)“两清”过程中审计要介入、要到位,要做到不留后遗症。 (四)要改变财务管理方式,硬化预算。要让各个部门明确自己有多少经费,该做哪些事情。 (五)所有开支都要层层把关,加强过程监督。 二、会议听取了网络中心、电教中心关于校园广播、视频直播、监控系统竞争性谈判情况的通报,议定:(一)同意网络中心、电教中心意见。产品到位后经过使用验证质量合格后再全额付款。 (二)软件建设要与硬件建设同步跟进。要大力加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校中心工作、转型快速发展成果的宣传报道。 三、会议研究了院长办提交的《吕梁学院校务公开管理办法(草案)》,议定: (一)校务公开工作非常重要,学校校务公开管理办法要依据国家教育部《教育信息公开办法》,尽快修改后发文。。 (二)要通过教代会、校园网主页、办公自动化系统、宣传栏、信息、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等形式切实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三)要注重过程资料的积累,使校务公开工作成为长项、常态、常规工作。。

2011年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

2011年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纪要 2011年6月28日上午,我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罗若军院长主持,委员会成员共同参加。 会议主题: 1 反馈2011年第二季度医疗质量存在问题 2审核已编制成册的《大方县人民医院病历及处方基本规范》、《大方县人民医院核心制度汇编》等相关书籍。 3 讨论2011年第二季度全院医疗质量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4安排下一季度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5张达文副院长作重要指示。 6罗若军院长作会议总结。 7委员会会成员(相关科室主任)分别做了表态性发言。 会议决定: 1通过了编制成册的《大方县人民医院病历及处方基本规范》、《大方县人民医院核心制度汇编》等相关书籍,下发各相关科室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 2通过了2011年第一季度医疗质量存在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和奖惩落实情况

3通过了2011年第二季度医疗质量工作简报。 4罗若军院长及张达文副院长充分肯定了2011年第二季度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成绩,指出我院正处于迎接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评审的实质性阶段,我院医疗质量存在的问题仍是些老生常谈得问题,为什么这些问题总是得不到改善,这主要是我们很多临床科室主任重视不到位,各质控小组为真正履行职责有关,导致我们很多临床第一线的医护人员个人思想认识不够,思想懈怠,组织意识和工作使命感不高,因而得过且过,屡犯不改,所以我们要针对存在问题从思想上着手加强整改,一周内下发已编制成册的相关医疗质量书籍后,各科室要组织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并参照标准执行到位,持续提高我院的医疗质量,为我院二级甲等终合性医院的评审及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大方县人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2011年6月28日

建筑公司2019年第一次高管例会会议纪要

建筑公司2019年第一次高管例会会议纪要建筑公司2019年第一次高管例会会议纪要 2019年2月11日 新春佳节刚过,新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促进各分公司尽早做好跨年项目的复工、新项目的开工或招投标等工作,以及各职能部门做好新年工作计划,在顾xx总经理主持下召开了 这次高管例会。顾xx董事长和各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以及三位后备高管列席参加了会议。首先由各分公司经理简要汇报了2018年度的工作,并对春节后工作进行计划和安排,提 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事项,然后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了2019年工作方案或计划目标。顾xx总经理也简要总结了公司2018年度公司的总体工作和新的一年工

作思路,最后顾xx董事就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进行了展望,并对各分公司、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详细部署,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2018年公司总体情况 全年完成建安总产值xx亿元,利润率约x%,基本实现了年初的既定目标。但是已经落实的工程项目还不很充足,大部分还要进行招投标程序,或必须进一步沟通、理顺关系、落实 签约。对公司节余的资金也仅仅满足已有工程的复工,或者已中标的工程开工,再承接新工程的启动资金还需要通过银行或其他融资渠道筹措。对于现有管理人员仅能满足已落实工程的施工需要,如果新开辟市场、再接工程就显得不足,还要加大人员招聘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对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也要深化改革,特别是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前方一线的支持和服务。 对于过去这一年的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 1、第翔要根据各级人员签订的目标考核责任状,逐一审计落实,兑现相关承包责任制中明确的分配方案,以及公司在

2011年教育工作办公会议纪要

樟政发…2011?12号 樟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2011年教育工作办公会议纪要 各村委会,各中小学: 4月17日,樟市镇召开教育工作办公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了三、四月份工作,讨论部署了五、六月份工作。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三、四月份虽然工作任务繁重,但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积极主动,各项工作按照预定计划扎实推进。一是两基迎检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开展了“规范师德”警示教育活动,并进行了理论知识测试;三是行评工作不断深入;四是消化处理了有关矛盾。总体来看,全镇各学校以争创广东省教育强镇为总体目标,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不断规范师德和办学行为,教师队伍的总体状况是好的,教育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人民群众总体上是满意的。 会议指出,当前全镇教育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目前,社会、学生及家长对教育指责非议较多,期望值很高,特别是教育内

部的一些问题沟通不够,致使社会对教育缺乏了解和理解;二是少数教师心理失衡,心浮气躁,情绪低落,凝聚人心的任务艰巨;三是部分学校管理方式简单,少数班子民主管理不够,班子团结不够,人文环境不优,人文关爱不够;四是教师队伍不够稳定,特别是长期以来许多教师的困难没能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热情地发挥。 会议要求,全镇教育系统要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和镇党委、政府提出的考核目标,扎实、有序、健康、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的工作思路是:对上多争取,对下多鼓励,对内严管理,对外树形象;总体要求是:把握规律,力戒形式,狠抓落实,低调运行。 会议议定,六七月份全镇教育系统要集中精力抓好以下八项重点工作: 一、扎实做好期中期末考试准备工作,确保各学校的考试顺利进行 1、抓好教师集中培训工作。各学校要以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契机,切实按照《市教育局关于暑假组织教师学习的通知》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认真组织好以师德建设和业务技能培训为重点的集中培训学习,总体要求我镇中小学不低于7天,并按时上报学习总结。 2、抓紧做好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确保学校的硬件设

经营分析会会议纪要范文

经营分析会会议纪要范文 本文是关于经营分析会会议纪要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经营分析会会议纪要一 会上,各班组负责人、材料员、办事员依次通报了8月份所分管业务的考核结果,分析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详细说明考核所达到的效果以及需要改进调整的项目和措施,并对9月份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选取节超突出的检修班对8月份材料成本管控、修旧利废取得成果进行阐述。简要介绍本队工作亮点和管理办法,生产班着重汇报生产进展情况,并对下月生产计划予以简要介绍;队领导根据分管业务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部署和指导。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上半年我队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较好,完全成本计划125.52元/吨,实际完成116.97元/吨,可控成本计划28.79元/吨,实际完成26.39元/吨,均完成了公司要求的可控成本节约2%,完全成本节约1%的考核要求。 二、8月份矿对我队一通三防、本质安全管理、全员月度考试、机电综合业务、煤质综合业务、生产综合业务、成本分析与班组核算、五型绩效考核工作、煤炭资源回收率、小改小革、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几项内容的考核,我队得分为963.82分,在13 2个区队排名第三。 三、检修班各项工作表现出色,能够在小改小革与修旧利废上狠下功夫,项目数量较大。在人员管控上,月初就将材料费用、进尺等直接分解到人头。 四、加强班组材料费考核力度,制定相应的班组管理及制度,在材料管理上要和其它单位一样进行管控。 八、从7月份开始各单位须召开本单位经营分析会,对本单位的成本支出情况,工资结算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寻求解决办法,以此做为班组建设和班组核算的新举措来实施。 九、加强对材料员的知识和技能培养,材料员作为区队的管理人员,须懂生产、懂技术、懂经营,否则将难以胜任材料员一职。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物权、房地产纠纷部分的律师解评

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

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5、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要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切实提高一、二审案件裁判质量;要有效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比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地就近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发挥小额速裁机制在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积累更多更好的经验。 6、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廉洁建设。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7、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报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 【陈枝辉律师解评】违章建造的房屋,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之法律效果。买卖合同标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且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基于该无效协议收取的房款应退还给买受人。 司法实践中:(一)包含违章建筑的房屋转让后,买受人以受欺诈和显失公平起诉撤销的,法院根据价格差距、签约情形等因素,可能予以支持。案见北京昌平区法院〔2009〕

2011年11月份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纪要

.ZA-AH-2011-12 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2011年11月份安全生产例会) 签发人:2011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11月份安全生产例会在生产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分公司分管生产领导吕力行主持,各部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分析了11月份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对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简要总结了11月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安全生产情况: 11月份安全生产情况总体平稳,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截止11月30日,分公司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发生设备障碍、异常、未遂等不安全事件,两台机组实现零非停,实现连续安全生产1211天,11月份全月完成发电量7.38 亿千瓦时;完成年累计发电量74.39亿千瓦时。今年全年力争完成发电量81亿,任务较重,各部门、各项目部各级人员要提高认识、共同努力,继续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设备可靠性,确保分公司年度安全、经营目标的完成。 2、安全管理: 11月份分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对秋季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秋查工作中做得较好的部门及项目部给予肯定,对少数部门和项目部存在的一些共性和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目前除个别整改项目延期外,多数项目均已按期完成整改。 随着时间进入了天干物燥火灾多发的秋冬季节,为了消除火险隐患,提高消防、自救、逃生能力,分公司开展了“清剿火患”工作。保协部组织50余人进

行消防知识培训及灭火演练,对宿舍楼、项目部、职工活动中心、仓库等进行“清剿火患”专项检查,对存在隐患的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进行闭环跟踪。 为加快分公司标准化建设,11月下旬,分公司标准化信息管理模块进入试运行阶段。目前分公司各部门新编制及修订的标准,都可通过标准化信息平台进行提交、审核、批准和发布。 安全整改项目的管理在EAM信息平台投入试用,通过信息流程的规范管理,使各类整改项目的填报、审批、整改、延期、验收等工作必须按照流程规范完成,对整改项目的闭环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进一步提高了安全文明生产问题整改的效率。 分公司组织进行一次质安健环整合管理体系内审,审核提出一般不符合项44项,观察和建议93项,目前正在组织进行全面整改与落实。 为了提高分公司员工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分公司聘请咨询公司专家来厂进行了“6S”管理培训。 二、会议认真贯彻学习了上级安全文件精神 1、宣贯了《关于印发浙能集团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能生[2011]681号)文,按照通知的要求做了相关部署。 2、学习贯彻集团公司11月份安全生产视频例会会议精神,落实责任,全力抓好季节性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集中精力抓好岁末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年度任务圆满完成。 3、组织学习了电监会《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力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 三、会议对以下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1.厂区道路井盖丢失和损坏情况发生较频繁,构成了交通安全隐患。为了能够加快反应速度,即刻消除隐患,要求:淮南天达龙升建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升公司)保洁人员要及时发现并向保协部汇报井盖缺失情况,在井盖回补前要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必须装设牢固的临时围栏和明显警告标志。保协部发现或接报有井盖缺失后要立即补上。设备部要织组好井盖板的

经营分析会会议纪要范文

经营分析会会议纪要xx 本文是关于经营分析会会议纪要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经营分析会会议纪要一 会上,各班组负责人、材料员、办事员依次通报了8月份所分管业务的考核结果,分析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详细说明考核所达到的效果以及需要改进调整的项目和措施,并对9月份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选取节超突出的检修班对8月份材料成本管控、修旧利废取得成果进行阐述。简要介绍本队工作亮点和管理办法,生产班着重汇报生产进展情况,并对下月生产计划予以简要介绍;队领导根据分管业务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部署和指导。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上半年我队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较好,完全成本计划125.52元/吨,实际完成116.97元/吨,可控成本计划28.79元/吨,实际完成26.39元/吨,均完成了公司要求的可控成本节约2%,完全成本节约1%的考核要求。 二、8月份矿对我队一通三防、本质安全管理、全员月度考试、机电综合业务、煤质综合业务、生产综合业务、成本分析与班组核算、五型绩效考核工作、煤炭资源回收率、小改小革、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几项内容的考核,我队得分为963.82分,在13 2个区队排名第三。 三、检修班各项工作表现出色,能够在小改小革与修旧利废上狠下功夫,项目数量较大。在人员管控上,月初就将材料费用、进尺等直接分解到人头。 四、加强班组材料费考核力度,制定相应的班组管理及制度,在材料管理上要和其它单位一样进行管控。 八、从7月份开始各单位须召开本单位经营分析会,对本单位的成本支出情况,工资结算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寻求解决办法,以此做为班组建设和班组核算的新举措来实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然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

集团公司XX年年终总结会会议纪要

集团公司XX年年终总结会会议纪要 XX年1月10日下午,集团公司在厦门召开了XX年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参加会议的有: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张树忠、副总裁兼总工程师张树涛、财务总监张国联、行政人事总监张新武以及各公司总经理和监事等。 本次会议由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张树忠主持,会议首先分别听取了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忠龙、开封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舰艇、厦门市中永兴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李扬文和龙岩中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信金的XX年年度工作总结以及XX 年的工作计划。随后广西公司监事张树宏、开封公司监事张等红、集团行政人事总监张新武、财务总监张国联、集团副总裁兼总工张树涛在会上分别作了发言,最后,集团董事长张树忠作XX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布置了XX年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会议认为:刚刚过去的XX年,对于我们集团公司来说是平稳发展的一年,在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张树忠的正确领导下,全体员工为了实现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广西钦州和河南开封两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态势总体正常,XX年销售总额达到了2.8048亿元,基本完成XX年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为国家创造税利二千多万元。

过去一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集团总裁办认为在新的一年必须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行政管理方面: 一是:要切实加强考勤工作。各公司领导上下班要带头打卡,每月休假审批表未抄送给公司行政部备案,有个别公司领导探亲休假存在超假现象。 二是:要加强员工工资管理。员工正常调薪和晋升调薪,部门经理必须提出意见,总经办人员统一意见后才能oA报集团审批,决不能含糊其辞;员工离职补偿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才能按照程序oA报批。 三是:要加强招聘员工工作。各公司要按照《员工手册》规定进行招聘面试,面试合格决定试用要报集团审批;试用期结束后正式录用也要及时oA报集团审批,同时要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是否续签必须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 四是:要加强绩效管理工作。各公司的每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要在每月月底前oA上报集团审阅。 五是: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目前,各公司的档案已经有专人管理,档案的电子目录也已经建立,现在问题是,要健全借阅及归还档案的审批制度。各类合同签订后原件必须及时寄送集团行政部保存(1份)。

县委办公室2011年执政纪要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推动党委系统办公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中共**县委办公室 2011年,县委办公室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市委办公室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创新、务实、规范、高效”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做好服务”的职能作用,办公室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推进了党委系统领导体制和各项工作机制的高效运行。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得到了上级部门和县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一、主要工作成绩 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是办公室工作的核心,服务水平的高低是衡量办公室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一年来,县委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转变“三服务”方式和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服务型机关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效。 严格细致把关,文稿质量进一步提高。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共**县委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实施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公文处理,严把理论关、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和格式关,力求文稿立意高、思想新、内容实。坚持充分吃透上级精神,全面把握县情,紧贴领导思路,做到理论表达恰如其分,文风朴实简约,语法、标点使用规范,逻辑结构严密完整,确保文稿的高质量和高水平。全年共制发*发文件47件、*复文件21件、*请文件19件;*办发文件105件;县委常委会议纪要15件;县委专题纪要文件1件;江情通报文件21件。受县委委托高质量完成了县**次党代会报告、县委**届*次全会报告、“十二五”规划等一批重要文稿和县委领导讲话。

规范公文管理,办理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认真按照县委精简文件的要求,把好发文关,做好文件登记,从源头上控制文件数量。严格依照公文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传阅文件,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一年来及时准确办理了***多份中央文件、***多份省市级文件、**多份政府办和****多份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收发、批示、传阅和办理工作。及时对2010年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了整理归档。 注重精准高效,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坚持创新观念、改进方式、注重效能的原则,紧扣县委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对加强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不断推进和完善信息工作机制,以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县内一段时期工作重点,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县委、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为主要内容积极编报信息,做到了反应敏捷、采编迅速、报送及时,并针对采编信息的内容跟踪调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继报,使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考核任务。全年共编辑上报省省委办***余条,被采用**条;上报市委办信息***余条,被采用**余条。 创新调研方法,调研活动取得新成果。县委政研室以推进县域经济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和工作部署,通过集合性调研、专题调研或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调研等方式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经济发展、桥头堡建设等方面的重大课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形成了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篇,为县委领导掌握全局、把握大势、正确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发挥督促检查作用。围绕县委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项目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推动了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事项落实到位。全年开

2011年最高院会议纪要

2011年最高院会议纪要 【篇一:2011最高院会议纪要】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及物权、房地产纠纷部分的律师解评 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 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 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 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 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 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 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 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 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 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 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 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 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 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集团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Minutes of meeting DFKDH-RS-20100526 [会议时间Time ]:2010/05/26 13:00 [会议地点Place ]:会议室[会议名称Name ]:集团公司行政例会 [会议议起Originate]:总经办[主持人Compere ]:威尼斯刘迪总经理 [记录人Register ]:程杰 [出席人员Presence ]:董事长、董事、各子公司高管、集团办 [缺席人员 Absentee ]:张永宁 本月26日下午13:00时,东方威尼斯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凯德华集团行政例会,会议由威尼斯总经理刘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共计进行三个会议议程: 议程一:由威尼斯总经理刘迪先生宣读董事长2010董办10、11号文件并与会后下发至各公司。 议题二:针对目前北京大气候影响下,各子公司向集团董事会汇报产品组合整改计划并征求董事长及董事会给予审核批示。 威尼斯酒店方面: 1、威尼斯酒店由营运总监刘阳向集团公司汇报酒店针对特殊时期推出的威尼斯客房整 合销售计划,计划中环比2010年度4-5月与09年度4-5月份客房销售增减趋势,出台客房部拟6月1日至7月1日之间整合销售细则,待会后董事长给予批示审核。 2、刘迪总经理强调此次酒店产品必须整合的必要性:从目前企业发展状况来看,能够使 产品产生利润最大化的是客房,有效的推出两种客房产品销售组合,增加企业纯利润创收;同时酒店受外界因素影响,技师部流水由上月560万严重下滑至本月的300多万,按摩产品需迅速做出调整,以保证企业平稳发展。 3、技师部总监叶礼冬就按摩调整方面向董事长汇报服务包装用语方面、技师服装包装方 面、服务流程方面做了预想整合方案,待董事长审核批示;同时技师部经理曾顶平对周边同行业艺海、热公馆、巴厘岛、9号公馆、颐派欧华、金海国际、汉拿山等店的按摩安排、技师推销、服务情况做了简要汇报。 凯德华俱乐部方面: 1、凯德华总经理范洺菡就产品整合方面,建议按摩这一块随着威尼斯经营方向,整体 保持同步。 2、在整合服务上建议采取电脑系统更新和改进,凯德华有效会员目前是25000个,靠 服务员和管理人员去记忆和识别管理会员一是记忆有限,二是流动性大,不易控制。 采用电脑记录和管理会员消费、会员资料、会员走向都是一个先进的管理模式。采 用此方法后就可以将东宫或5楼做为会员专属区域,增强会员的安全隐私保障;同 时做到有效的识别会员,做到专属会员区域专属防范,会员住宿可以不必登记。 3、在经营方面:分析一下凯德华现有消费群体—定期宴请型、长期宴请型、个人消费 娱乐型。针对有效的25000个会员,要求客服人员采取定人、定区、定点、定指标 的方式进行跟踪服务,以此方式有效的提高经营任务指标。同时分析了新老客服人 员近期销售业绩的严重差异。一方面老会员在逐步流失,另一方便受内部因素新客 源留不住的不利因素,因此整体服务整合需要亟待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文化 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5、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要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切实提高一、二审案件裁判质量;要有效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比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地就近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发挥小额速裁机制在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积累更多更好的经验。 6、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廉洁建设。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建筑单位重点关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部分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 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 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

会议纪要2011年第2期

会议纪要 第2号 2011年4月2日 徐州市沂沭邳治理工程调度会议纪要 2011年4月1日,建管局祝家华副局长主持召开沂沭邳工程扫尾调度会,建管局工程处,邳州、新沂建设处,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听取了建设处及监理单位近期工程实施进度情况汇报: 沂河工程: YH11标段方案调整后的施工放样也已经完成,但因水位太低,挖泥船搁浅,目前暂无法施工;YH2及YH7标段堤顶防汛路工程仅余2cm磨耗层未完成;YH7标段2条上堤路暂未动工;YH9标段防汛路20cm水泥土基层已完成6千米(总长约13千米),目前施工进度每天约400-500米。其余标段工程均已完成。 沭河工程:SH8标段底脚墙已全部完成,挡土墙底板已完成1090米(总长4981米)。其余各标段(含东海境内护坡)工程均已完成。 邳苍分洪道工程:各标段工程均已完成。 会议最后强调: 1、工程扫尾要抓紧完成:YH11标段待水位上升后立即

动工;YH2、YH7、YH9、SH8标段的所有剩余工程,均要于5月10日前完成。 2、个别标段的设计变更及新增项目手续要继续完善。 3、验收准备工作要抓紧、抓细:各建设处、监理部门、项目部要按照《徐州市沂沭邳治理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着手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编工作;已完成的工程要于4月中旬完成工程结算工作,建管局财务处拟于4月中、下旬组织召开财务决算工作专题会议,从现在开始财务决算要着手进行准备。 参加会议人员:祝家华、路松、张奇、张清荣、朱丛剑、鲍善军、乘鸣声、张新河。 记录:张奇 局综合处整理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会议纪要 报送:徐州市水利局 分发:沂沭邳建管局领导,沂沭邳建管局各处室,邳州、新沂建设处,监理单位。 共印15份

总办会会议纪要(041211)

云南金马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会议纪要 总裁办签发人: (2014-04-12号) 高层办公会会议决议 参会人员:周董、鲁教授、王效兵、肖春华、刘树民、曾柯、赵磊、陈琦、熊瑾、方珏、侯俊峰、吴建华、杨雪、马育毅、张文忠、 史庆、周振华、高一凡、陈敏、邱黎、刘玉豪、陈宇、杨江 鹏、朱建平、赵沉静、李静、李坤、裔海彪、李艳、郑琼、 吴俐颖、王贵林、魏东、王容、杨洋、侯俊峰、李静潇、罗 俊、李洪文、戚红元、古鹏亨、范晋昆、周丽、甘立伟 请假人员:刘伟、龙文、梅志红、刘树民、余浩洋、刘红明 会议记录人:刘璐 会议决议: 一、常务副总(肖春华)、工程总监(朱建平)、地产金融事业部下属资产管理公司总裁(陈宇)介绍; 二、各部门周绩效检讨会: 1、营销: 1)《关于全员营销奖励政策》修改意见的文件已上报到董事会,希望

尽快确定政策,现行政策会对公司全员营销带来很大的伤害并且影响员工实施营销的积极性; 2)鲁教授提出意见: ●业绩检讨表内“完成情况”只有“量化指标和百分比”的概念,没有是或否的概念; ●绩效检讨会,检讨是源自于美军的管理具体叫做检查讨论或者是自我反省、交流、讨论,并不代表犯错误。检讨会具体就是让大家汇报自己的成绩同时让大家表达自己的不足接受大家的建议,最主要的是分享成功的方法展示自己的才能; ●绩效检讨会的报告成果要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内容之中,在绩效检讨会中汇报人说汇报的每一句话都是真金白银的,要求我们绩效检讨会变的严肃; ●在任务、目标描述的时候尽可能描述精确,时间节点尽可能描述清楚; ●运营部门要对所有部门的绩效检讨会的数据进行核实,确定出最终数据; ●绩效检讨就四项事宜目标、达成、差异分析、解决对策,做报告时希望尽量简洁; 2、商业: 1)同物业在周一会进行联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尽量在会下进行联动;2)鲁教授意见:表格的备注改为需要协调事项; 3、投融:

2011年3月份第三次工作会议纪要

2011年第3次 时间:2011年03月21日 地点:监察一大队415房间 主持人:朱春晖 出席人:林峰、周勤广、臧晓宁、李亚宁、王春、丛陆平、刘丙国、郭全伟。崔文宏、毕作新缺席 一、会议传达和学习了《济南市环保局关于队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奖励办法有关考核指标进行内部分工落实的通知(试行)》(济环字[2011]28号)、《济南市环保局关于做好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济环字[2011]44号)、《济南市环保局关于对山东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等重点工业水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与达标再提高工程的通知》(济环字[2011]32号)、《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加强扬尘和烟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转发济环发[2010]17号文件的通知》以及《中共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党总支部关于开展“深入基层、服务群众”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济环监察总支[2011]1号)。 会议强调大队每名同志要按照《济南市环保局关于转发

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环发[2010]17号)要求,对自己分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企业演练等情况进行收集和审查,于3月底上报有关情况的落实报告。 二、会议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 (一)对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梳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大队每名同志要对各自分管的县(市)区企业的在线监控情况进行梳理,对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立即整改,并于3月22日将各自查明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上报工作具体由王思超同志负责。 (二)认真抓好扬尘和烟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大队要求此项工作应作为近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之一来抓,应将《济南市环保局关于做好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济环字[2011]44号)等有关文件下发到相关单位,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拒不改正的进行立案查处。 (三)进一步做好放射源现场检查工作,确保放射源安全。大队要求要对涉源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场所、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档案资料等进行逐一检查,确保放射源监管工作安全顺利。 (四)认真抓好涉铅等重金属企业的排查和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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