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流域管理机构监督职责]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以外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八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九条[行政监督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条[项目招标信息公开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对项目招标投标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内容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应按照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可以不招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

标,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经批准的国家应急抢险部队抢险练兵的指令性任务;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招标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打捆招标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其中每个单项工程均应满足上述条件。

第十六条[自行招标]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予以核准,其他项目需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准。

第十七条[委托招标]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六条的条件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权]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招

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程序]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资格预审);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

(五)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

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

(六)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适用于资格预审);

(七)按规定日期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

(八)组织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适用于资格预审);

(九)确定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

(十)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十一)发售招标文件;

(十二)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若有);

(十三)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四)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

(十五)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六)组织开标,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异议;

(十七)组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评

标结果的异议;

(十八)确定中标人;

(十九)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十)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十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告发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资格预审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本规定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

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载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报名、备案、投标许可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对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文件发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和货物类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服务类不超过十万元。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或开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应向招标人提交,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标底编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编制标底的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招标人设有最高

投标限价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合理,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投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七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

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备选投标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备选投标方案”字样。只有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第四十条[联合体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开标]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组成。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三条[开标程序]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三)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情况;

(五)宣布投标文件的开启顺序;

(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七)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2018年8月28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执行的,今天,我就结合质量考核、新政策、农垦实际,和大家一起温习一下建设管理程序,重点是下去检查,怎么检查,检查什么,使垦区建设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 一、项目法人主要完成的事项 1、项目法人组建。小水就是农场,大水就是灌区管理站或新成立的建设管理处,要有正式文件明确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综合、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 2、质量与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厅里规定逐级签订责任状,如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逐级签订;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要求未竣工建筑物工程全部设置(一般大理石的)。 3、管理制度。是内控的一种手段。包括招标制度、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检查制度一定要包括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全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版),这是严格执行的,也是行业检查新的重点。 4、应办理的手续。一是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及时报送开工备案手续(行政许可取消下水利部下的通知变成备案);三是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

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应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是将法人验收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六是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5、主要责任履约。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要求双方以正式文件形式履行;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工程结算、质量保证金退还的依据,如一个标段只有一个单位工程,可以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6、参建单位检查。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要使用行业合同文本;对参建单位的检查包括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有书面材料,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要有签字,有整改回复。积极推进项目法人抽检,大水工程必须执行三检制。 二、设计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设计单位,检查什么) 1、现场服务体系建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要有委派函;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审核、会签批准等内部制度;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

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定)

内部招标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路桥公司的内部招标、投标、评标行为,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公司所有工程项目需要集中采购的主要材料、租赁(含活动板房、周转材料及大型施工机械)、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及内部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零星材料及零星工程不属于招投标范围。 3、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4、招标范围 4.1主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商品砼、预拌砂浆、片石、碎石、砂、管材以及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 万元的材料。 4.2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龙门吊、砼拌合站、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卷扬机等。 4.3劳务分包: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 万元(指同一分包内容未进行分解的金额)的劳务分包。 4.4专业分包:建筑工程总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

单位的行为(绿化工程、管道工程、电力等等)。 4.5内部承包:根据招标策划决议,符合内部承包条件的项目。 5、承(发)包方式 根据项目的具体的情况可采取单价包干、总价包干、定额取费方式。 5.1 单价包干: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清单报价,中标清单价格为最终的结算价格。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若招标时间紧,则招标文件中可暂不提交工程量,但进入合同的暂定工程量须由招标人提供),结合招标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清单报价。结算工程量按招标人确认的中标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5.2 总价包干:依据招标图纸、招标技术要求、招标范围进行总价包干。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名称(不含工程量),结合招标图纸、技术要求、招标范围及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工程量并对工程量准确性负责,同时投标人可自行依据招标清单格式另行增补清单(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不全或有误),投标时以包干总价进行投标,中标后包干总价不作调整(招标时明确须调整部分除外)。 5.3 定额取费:按照定额取费方式进行结算。无图纸招标或招标时间特紧,无法按单价包干或总价包干时采取的招标方式。 6、内部招标工作流程及整体要求

水利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企业

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日期:2015-1-11

目录

1投标企业操作说明 1.1平台访问地址 1.2客户端环境 ●操作系统:win7/win8/win10 ●浏览器要求:IE9以上,推荐IE最新版本。 ●浏览器配置:安全等级调到中低、将电子招投访问地址加入安全站点。 ●办公软件:office2003 、2007、2010完整版。 ●需要安装的插件:

一、签章签字需要安装的插件 1、从登录成功下载【本地注册安装包】,以管理员身份执行驱动【本 地注册安装包】中的注册.bat 文件,执行成功即可。 2、下载WORD电子签章组件,并安装。 二、登录需要安装的插件 从登录页面下载安装 1.3投标企业操作流程提示

1.3.1数字证书办理 投标企业需要办理:单位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固定投标人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投标企业必须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注册并公开信用档案。 1.3.2数字证书激活

已办理数据证书的投标人,访问山东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根据页面提示下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按提示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就可以激活证书了,如下图: 点击【激活证书】完成激活。 证书激活顺序:先激活单位证书,然后是个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固定投标人) 注意:单位信息必须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并且证书信息与公开的信息一致,才能激活成功。 1.3.3投标流程 ●固定投标人可以主动参与投标。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分配项目给固定投标人,固定投标人登录电子招投标完 成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在制作投标文件的时候指定固定投标人,由指定固定 投标人完成后续工作。

超详细招投标流程和具体步骤

一投标的前期工作 1 查询招标公告,获取招标信息 2 到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证 (1)办理交易证的两种形式: 1)准入制 2)会员制 3 成立投标组织 公司进行工程投标工程时,要组织一个强有力的、内行的投标班子,其成员包括经济管理类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商务金融类人才、合同管理类人才。 4 投标的决策 该投标决策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针对项目招标时投标还是不投标;其二,投标人如何采用策略和技巧。投标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能否中标和中标后的效益,关系到施工企业发展前景和职工的经济利益。 二.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 1 决定投标后,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2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的主要内容 (1)编制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基本情况 (5)近年财务状况 (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完成情况 (7)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申请人按本章的相关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三报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1)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汇编

目录 上册 法律 xx水法(1988年) xxxx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 xx公司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 xx防洪法(1997年) xx建筑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 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xx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 xx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黄河长江、淮河、 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报告》的通知(1985年)附注:有关xxxx调度文件目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5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 纲要》的通知(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 《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 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水库xx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1991年)xx防汛条例(1991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取水xx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

招投标管理规定

集团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1 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采购工作,提高招标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并结合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及各基地公司的物资采购、工程采购、物流采购、外协加工、技术服务等各类经济往来的招投标业务。 3 招标采购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坚持“质、量、价、时”综合平衡的原则。 坚持“高效、优质”原则。 4 招标小组与职责 招标实行招标准备、评标、定标权责分离,分别成立招标准备、评标、定标小组。每个项目在招标前,一级采购类由集团采购部根据标的性质选择、确定招标准备、评标小组成员。 4.1 招标准备小组 4.1.1招标准备小组成员(一级采购类)由采购部根据标的确认,并以协同或邮件形式通知到招标准备小组成员;招标文件的编制以小组会议方式进行任务分配。 (1)设备类成员:采购部、设计研究院等部门人员构成; (2)建安类成员:采购部、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具体标的选择对口专业组)等部门人员构成。 4.1.2招标准备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招标前准备、发标、收集投标资料、开标等工作; (2)负责协调、组织供应商的评估、资质审查、供应商考察、撰写考察报告及拟定入围供应商;(3)组织编制技术招标书《技术协议书(设备类)》、《招标文件(工程类)》; (4)汇总招、投标结果,供评标小组评审,并组织开标。 4.2 评标小组(分为技术评标小组和商务组评标小组) 4.2.1 商务评标小组 4.2.1.1商务评标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至少3人, 供应商推荐人不得作为评标成员)由采购部、财务管理部、法务部等部门人员构成。 4.2.1.2 评标小组职责 (1)负责评标标准与规则的制定; (2)负责入围投标单位资质审核和投标文件审核;

2017年水利完整招标招投标流程和步骤

2017 年水利完整招标投标流程和步骤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1、项目立项 (1)提交项目建议书主要容有:投资项目提出的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大体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等。 (2)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主要容有:国家、地方相应政策,单位的现有建设条件及建设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市场发展前景;技术上的可行性;财务分析的可行性;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环境)等。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招标人持立项等批文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建。 3、建设单位招标资格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如果没有资格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玉扳手科技

4、办理交易证 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在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容: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明、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其他材料。 2、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2)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事项 1)明确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及性质; 2)投标人资格要求; 3)发售文件时间;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招标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可以用图7.1招标投标程序流程图表示。 工作阶段 招标人 投标人 行政监督部门 ………………………………………………………………………………………………………………………… (1)招标资格 与备案 (2)招标方式确定 (3)发布(送)招标公告 或投标邀请书 (4)编制、发放资格 预审文件和递交 资格预审申请书 (5)资格预审,确定 合格的投标申请 人 (6)发放招标文件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接受自行招标备案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 他媒介,并同时在相关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获取资格 预审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 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投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报写资格预审申请书(如是联合体投标应分别填报每个成员的情情况),并递交;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书 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 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 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 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合格投标申请人获得资格格预审通知书,并提交合书面回执 获取招标 项目信息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进行邀请招标审批 编制招标文件

(7)踏勘现场 (8)投标预备会 (答疑会) ①以书面形式 ②答疑会 (9)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将招标文件发放给合格的 投标申请人 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 标人发放答疑纪要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召开答疑会解答问题,会 后将答疑会议纪要发放 给投标人 获取招标文件 回执 开始准备投标文件 搜集有关资料和相 关信息 现场踏勘 招标文件和踏勘现 场中的问题可通过 下列方法提出: 接受问题,准备解答 接受问题,准备解答 ①以书面形式提 出问题 获取问题解答 回执 ②答疑会前在 规定的时间前以 书面形式提交质 疑问题 获取答疑纪要 回执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获取澄清、修改 招标文件回执 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记 录接收日期、时间 编制投标文件 办理投标担保 提交投标文件 和投标担保 回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流程

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传统的建筑、交通行业的招标,分设计阶段招标和施工阶段招标,而信息系统工程的招标通常只进行一次,承建单位中标后,其任务应包括方案设计、网络施工、系统集成及应用软件的开发,有关设备及软件的选购也应包括在招标范围内。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

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2017年水利完整招标投标流程和步骤

2017年水利完整招标投标流程和步骤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1、项目立项 (1)提交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有: 投资项目提出的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大体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等。 (2)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主要内容有: 国家、地方相应政策,单位的现有建设条件及建设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市场发展前景;技术上的可行性;财务分析的可行性;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环境)等。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招标人持立项等批文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建。 3、建设单位招标资格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如果没有资格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xx扳手科技 4、办理交易证 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在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其他材料。 2、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2)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事项 1)明确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及性质; 2)投标人资格要求; 3)发售文件时间; 4)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所提交方式,能否邮寄,能否电传。投标文件应交到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 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内容包括: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材料、资格审查资料。 ①投标的语言; ②投标文件的构成; ③投标文件的装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7年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证项 目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相关各部门。 第二节招标范围 第三条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一、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人民币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上 的; 二、对外设计、咨询、监理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公司对 外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 三、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工程材料设备(含控制的重要工程材料设备) 总金 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的; 四、对外委托广告制作、广告装潢等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 的。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一名以上副职任副组长,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任成员,明确责任权限。 第七条职能划分 一、招标项目申?请部门及经办部门

招标项目申请部门经办部门协办部门监察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行政部行政 部财务部监察部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工程部、预算 部、财务部监察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或委托工程部工程部 采购中心、预算部、财务部监察部广告制作、装潢的委托营销部营销部行政部、财务部监察部 二、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资质预 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评技 术标,控制整 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 三、律师的主要职能:审批制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 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负责建立招标管理档案,招标计划的跟 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过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合同的存档保管。 四、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协助经办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五、监察部的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核,投标单位的考察,招标文 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接收,施工图纸的发放及收回,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议价的全程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监察。 第四节招标计划 第八条招标申请部门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的形成程序为: 一、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 应包括以下内容: 固定资产的采购:月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当月需采购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 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本部门具体跟进人员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 6号第一次修改 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山鼎发[2009] 4号 ***项目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招投标管理制度59695

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招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质量,有效控制成本,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企划活动、物业管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或比选事宜。 三、招标组成人员及职责 1、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计划合同部具体实施,公司内部参加人员为分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招标经办人、财务部业务人员。 2、职责:负责管理公司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企划活动执行、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拟定招标方案,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等。 五、招标范围 1、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根据具体的招标内容和规模。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 1、公司招标一律按公司招标文件执行。 八、招投标管理分工 1、负责部门提出招标方案、条件、预算控制价、初拟合同。由招标专员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商务标的条款和内容。部门经办人明确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等内容。 2、部门负责人测算工期,确定招标范围,以及各专业工作界面的划定、现场环境及地质条件、投标人资质及合格条件、技术规范等。并为预算控制价的编制提供技术支持。 3、财务部负责审核付款条件等其它相关财务工作条款。 九、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本公司的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公司授权的招标人代表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开选) (1)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成员为此文第三条规定人员。 (2)采用邀请形式招标的项目,据招标文件对合同总价、工期承诺、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3、投标文件评审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预算部核定)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

公开招标工程施工招标流程

公开招标工程施工招标流程 一、办理招标登记 1、招标人工作 提供招标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表原件一份 △提前进入招标程序的申请原件一份 △审阅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原件一份 2、招标代理工作 △办理招标入场登记 △向交易中心索取工程招标编号 △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 二、发布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人工作 提供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复印件一份 △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委托书(向招标代理经办人授权)原件二份 △审阅施工招标文件草稿 2、招标代理工作 填写如下表格并报招标人审阅: 施工: △招标公告发布单△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 △招标方式登记表 △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事项批准通知书 △审批流程表 △送审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资审文件封面招标人提前盖章) △持已登记的发布公告通知单到201室发布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在规定时间内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已报名的投标人须填写领取登记表和递交登记表)☆经办人持已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公告单于发布公告的第五个工作日领取施工投标报名表。 △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草稿送招标人审阅 三、发放已备案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收回资审材料

1、招标代理工作 △向已报名的投标人发放已备案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收回资审材料。 △对收回的资审材料进行初审并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招标人。 四、确定施工、监理入围投标人名单,办理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 1、招标人工作 △评标代表出席评标(如拟派时) (若施工、监理评标专家不能同时拟派时,则评标时间将顺延) △准备好评标室租金(200元/半天);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按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为每人每半天肆佰元人民币(实际为每人每半天伍佰元人民币)。(如评审时间较长,则需准备午餐费) 盖章: △投标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表(加盖招标人公章)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 △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加盖招标人公章) 2、招标代理工作 △持投标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表到备案负责人处领专家抽取通知。 △按专家抽取通知单的单、双号分别到专家抽取室抽取专家名单,确定评审室号码 △做好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供表格及材料\协助招标人组织资审工作: △评审专家小组由招标人拟派的代表及抽取的专家组成,要求具备相关经济、技术专业,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从北京市建委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评标专家可以全部从建委专家库中抽取。 △如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评标,评标代表应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招标人开具的人事证明、评标经历证明材料。(如需要,请提供单位保险及劳动合同) △评审代表应具备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相关专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办理《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备案。 五、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人工作 △将经招标人认可的招标文件交招标代理人送市招标办审核、备案。 △提供工程量清单 2、招标代理工作 △送审、备案并向入围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投标人须填写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 △协助招标人向入围投标人发放施工图纸、清单及收取图纸押金。 填写表格: △《招标文件备案表》(招标人加盖公章) △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事项批准通知书 △审批流程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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