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 人用药物免疫毒性研究 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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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人用药物免疫毒性研究 S8

S8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人用药物免疫毒性研究

现行ICH进程第四阶段

2005年9月15日

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小组,根据ICH程序制定,并经各国管理部门协商,已进入第四阶段,被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管理部门采用。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在2005.9.15举行的ICH指导委员会会议上已进入ICH原则制定的第四阶段,被

推荐给ICH三方管理部门采用。

目录

1. 前言 (3)

1.1 指导原则的目的 (3)

1.2 背景 (3)

1.3 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 (4)

1.4 概述 (4)

2. 指导原则 (5)

2.1 评价潜在免疫毒性时应考虑的因素 (5)

2.1.1 常规毒性研究 (5)

2.1.2 药理性质 (6)

2.1.3 目标用药人群 (6)

2.1.4 结构相似性 (6)

2.1.5 药物处置 (6)

2.1.6 在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中观察到的征象 (6)

2.2 循证分析 (7)

3. 附加免疫毒性研究的选择和设计 (7)

3.1 目的 (7)

3.2 试验的选择 (7)

3.3 研究设计 (8)

3.4 附加免疫毒性研究的评价和进一步的研究 (8)

4. 与临床研究有关的免疫毒性试验的时间安排 (8)

5. 参考文献 (9)

图1:推荐的免疫毒性评价的流程图 (10)

附录:免疫毒性评价方法 (11)

1. 前言

1.1 指导原则的目的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在于提供(1)关于鉴别化合物潜在免疫毒性的非临床试验方法的建议和(2)关于免疫毒性试验循证决策方法的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中免疫毒性特指非预期的免疫抑制或免疫增强,不包括药物引起的超敏反应和自身免疫。

1.2 背景

对于人用药物对免疫系统潜在不良反应的评价应结合于规范的药物开发过程中。免疫系统毒性包括多种不良反应,这些不良反应主要包括免疫应答的抑制或增强。免疫应答抑制能够导致机体对感染因子或肿瘤细胞的抵抗力下降。免疫应答增强能够放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超敏反应。药物或药物-蛋白结合物也可能被机体识别为异物从而诱发抗药反应,其后的药物暴露能够导致超敏反应(变态反应)。过去,大量技术、方法的建立和确证工作致力于评价候选化合物潜在的免疫抑制和接触致敏作用。目前还没有标准的试验方法可以评价药物的呼吸或全身变态反应原性(抗原性),或药物特异性的自身免疫。目前没有任何地区要求检测上述指标。对于皮肤致敏试验方法也不存在区域性分歧。

免疫抑制或增强可能与以下两类药物相关:

1)对于以调节免疫功能(如抑制器官移植排斥反应)为治疗目的的药物,免疫抑制作用可能是其药效学作用的放大。

2)对于不以影响免疫功能为治疗目的的药物,其免疫毒性可能是因为引起免疫细胞的坏死或凋亡,或药物与靶组织和非靶免疫细胞共有的细胞受体反应。

抑制细胞增生的抗癌药物是一类可以引起非预期免疫抑制的药物。非临床研究中发现的毒性反应可以相当程度地预测此类药物的人体免疫毒性。也就是说,在此类药物的风险评价中可能并不需要通过特定的试验来确定免疫毒性,因为此

类药物的靶组织通常为快速分裂的细胞,如骨髓来源的免疫系统祖细胞。此类药物对免疫功能的不良影响可以通过其药理学活性进行预测,通常在非临床研究中能够被准确地评价。对于其它类型的不以抑制免疫反应为治疗目的的药物,放大的药效学作用和非靶作用之间的差异相对模糊。例如,某些抗炎化合物对特定的固有免疫功能有影响,但并不一定影响适应性免疫应答。

1.3 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人用药物引起的免疫毒性提供非临床试验方法的建议。其内容仅限于非预期的免疫抑制和免疫增强,不包括变态反应或药物引起的自身免疫。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拟用于人体的新药、申请新适应症的已上市药品或其它可能引起免疫毒性的产品变更。另外,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在临床试验或上市后使用过程中观察到免疫毒性症状的药物。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ICH S6指导原则中涉及的生物技术药物和其它生物制品。

现有的关于致敏和超敏反应的指导原则依然有效,不受本文件的影响。本指导原则不涉及每一项免疫毒性试验的详细操作方法,一般的方法学指导可参见附录。

1.4 概述

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

1)对于所有新的人用药物,均应评价其是否具有潜在的免疫毒性。

2)研究方法包括常规毒性研究和适宜的附加免疫毒性研究。应通过对相关因素(见2.1部分)的循证分析来确定是否需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

下文将按照推荐的免疫毒性评价的决策程序(见流程图,图1)对指导原则进行介绍。关于试验方法的更详细的介绍见附录。

2. 指导原则

2.1 评价潜在免疫毒性时应考虑的因素

提示需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的考虑因素包括:(1)常规毒性研究结果;(2)药物的药理学特性;(3)目标用药人群;(4)与已知免疫调节剂的结构相似性;(5)药物的体内处置;(6)临床信息。

潜在免疫毒性的最初筛选手段包括常规毒性研究,从早期的短周期到长期的重复给药的啮齿类和非啮齿类动物研究结果均应纳入考虑的范畴。具体应被评价的参数和组织病理学研究报告的详细信息见附录。

2.1.1 常规毒性研究

应通过评价常规毒性研究数据来发现药物潜在免疫毒性的征象。这些征象包括:

1)血液学变化,如白细胞减少/增多、中性粒细胞减少/增多或淋巴细胞减少/增多;

2)免疫器官重量和/或组织学改变(例如胸腺、脾脏、淋巴结和/或骨髓的改变);

3)血清球蛋白水平发生改变,但无其它合理解释时(例如对肝脏或肾脏的影响可引起血清球蛋白变化),可提示血清免疫球蛋白发生改变;

4)感染发生率升高;

5)在缺少如遗传毒性、激素作用或肝酶诱导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肿瘤发生率升高可以被视为免疫抑制的表现。

上述指标的改变能够反映出免疫系统受到抑制或作用增强。免疫抑制通常表现为免疫指标数值的下降,而免疫增强通常表现为免疫指标数值的增加。但这些关系并不是绝对的,某些情况下可能相反。

同评价其它器官系统的毒性风险一样,对免疫毒性的评价应包括如下内容:●改变的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

●影响的严重程度;

●剂量/暴露量关系;

●超过临床拟用剂量的安全范围;

●给药周期;

●受到影响的动物种属和评价指标的数量;

●可能继发于其它影响因素(如应激,见附录1.4部分)的改变;

●可能的细胞靶点和/或作用机制;

●引起免疫学改变的剂量与引起其它毒性改变的剂量的关系;

●影响的可逆性。

2.1.2 药理性质

如果受试物的药理性质提示其可能影响免疫功能(如抗炎药物),应考虑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从非临床药理学研究中得到的关于化合物对免疫系统影响的信息可用于决策是否需要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

2.1.3 目标用药人群

如果大部分目标用药人群因患疾病或因治疗而处于免疫功能低下状态,应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

2.1.4 结构相似性

与已知免疫抑制剂结构类似的化合物应考虑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

2.1.5 药物处置

如果化合物和/或其代谢产物持续在免疫细胞中保持较高浓度,应考虑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

2.1.6 在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中观察到的征象

临床研究结果提示药物对患者有免疫毒性作用时,应进行附加的非临床免疫毒性研究。

2.2 循证分析

应根据上述所有考虑因素的已有信息进行循证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免疫毒性方面的担忧。如上述单一因素的研究结果可充分提示潜在的免疫毒性,应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当有两个或多个因素的研究结果提示有免疫毒性时,即使单一因素的结果并不充分,也同样有必要进行附加研究。如果没有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申请人应提供理由。

3. 附加免疫毒性研究的选择和设计

3.1 目的

当确实存在担忧时,应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以考察化合物潜在的免疫毒性。这些研究也有助于确定受影响的细胞类型、影响的可逆性和作用机制。此类信息也有助于进一步了解药物的潜在风险,也可能有助于临床试验中生物标志物的选择。

3.2 试验方法的选择

如果循证分析提示有必要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有多种试验方法可供选择。如果常规毒性研究数据出现提示免疫毒性的改变,应根据观察到的免疫学变化的性质和引起担忧的化合物的类型决定采用何种适宜的附加免疫毒性试验方法。推荐进行免疫功能研究,如T细胞依赖性抗体反应试验(T-cell dependent antibody response,TDAR)。如果常规毒性研究中受影响的细胞类型并不参与TDAR,可以测定受影响的特定类型细胞的功能(见附录)。当靶点不明时,推荐进行免疫功能试验,如TDAR试验。

另外,白细胞的免疫表型检测(非功能性试验)可以鉴别受影响的细胞群,并可提供有用的临床生物标志物。

3.3 研究设计

应用啮齿类动物评价药物引起的免疫毒性时,被普遍接受的试验设计是连续28天给药研究。也有人提出在免疫毒性研究中使用非啮齿类动物。如果在常规毒性研究中发现对免疫系统的副作用,在附加免疫毒性研究中,动物种属、品系、剂量、给药期限和给药途径应尽可能与常规毒性研究一致。研究通常应使用两种性别的动物(非人灵长类动物除外),使用单一性别的动物时应有合理依据。高剂量应高于未见明显不良反应剂量(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 NOAEL),但低于引起应激反应(见附录1.4部分)的剂量。推荐设计多个给药剂量,以确定剂量-反应关系和未见免疫毒性剂量。

3.4 对附加免疫毒性研究的评价和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

应评价附加免疫毒性研究结果是否足以确定受试物的免疫毒性风险。

1. 附加研究可能显示未发现免疫毒性风险,也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2. 附加研究可能显示存在免疫毒性的风险,但无法提供充足的数据进行合理的风险-效益分析。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的试验可能有助于为风险-效益分析提供充分的信息。

3. 如果总体风险-效益分析提示免疫毒性的风险可以接受和/或能够通过风

险控制计划(见ICH E2E 指导原则)予以控制,则可能无需进行进一步的动物试验。

4. 与临床研究相关的免疫毒性试验的时间安排

如果循证分析显示需要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这些研究应在受试物应用于大规模人群(通常为Ⅲ期临床试验)之前完成。这样可以为临床试验提供用以检测免疫系统的指标。如果附加免疫毒性研究结果为阳性,应根据受试物作用的性质和临床试验的类型确定附加免疫毒性研究的时间安排。如果目标用药人群是处于免疫低下状态的患者,免疫毒性研究应在药物开发的早期进行。

5. 参考文献

1. ICH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S6) “Pr eclinic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Derived Pharmaceuticals”

2. ICH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E2E) “Pharmacovigilance Planning”

图1:推荐的免疫毒性评价的流程图

附录:免疫毒性评价方法

1.常规毒性研究

为发现免疫毒性征象,在常规毒性试验中需评价下表中所列的指标。这些指标(除血液学和临床生化外)以及获取标本和评价组织切片的方法详见专业毒性病理学会的相关文件。

1当出现无法解释的球蛋白水平变化时,需检测免疫球蛋白。

2无法解释的外周血细胞变化或组织病理学发现提示需对骨髓细胞进行评价。

3仅限于经口给药。

4仅限于吸入剂或鼻腔给药。

1.1血液学和临床生化

白细胞总数和绝对白细胞分类计数被推荐用于免疫毒性评价。当评价球蛋白水平的变化时,应考虑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如肝毒性、肾毒性)。血清球蛋白水平的变化可提示血清免疫球蛋白水平发生变化。虽然血清免疫球蛋白并不是免疫抑制的敏感指标,但在特定情况下,免疫球蛋白水平检测有助于更好地了解药物的靶细胞或作用机制。

1.2 大体病理学和器官重量

剖检时应评价所有淋巴组织的大体病理学改变。但啮齿类动物的Peyer’s结由于很小而难以进行大体评价。应记录脾脏和胸腺的重量。为尽量减少犬和猴脾脏重量的误差,动物解剖时应放血完全。胸腺随着年龄的萎缩会对获得准确的胸腺重量造成影响。

1.3 组织病理学检查

脾脏和胸腺的组织病理学改变应被视为系统免疫毒性的指征。应检查引流淋巴组织或接触给药部位(暴露于最高浓度药物)的淋巴组织。经口给药时这些淋巴组织包括Peyer’s结和肠系膜淋巴结,吸入给药时包括支气管相关淋巴组织,吸入或鼻腔给药(如果可能)时包括鼻相关淋巴组织,经皮、肌肉、皮内、鞘内或皮下给药时包括邻近部位的引流淋巴结。申请人应根据经验选择应检查的特定淋巴结和额外的淋巴结。对于静脉给药的药物,脾脏可被视为引流淋巴组织。

在记录淋巴组织的改变和报告给药相关的改变时,推荐使用半定量的描述方法。

1.4 应激相关改变的解释

在常规毒性研究中,最大耐受剂量或接近最大耐受剂量能够导致与应激相关的免疫系统的改变(如放大的药效学作用)。这些对免疫系统的作用可能由皮质酮或皮质醇释放增加或其它介质引起。通常观察到的应激相关免疫学改变包括血液中性粒细胞增加、血液淋巴细胞减少、胸腺重量减轻、胸腺皮质细胞减少和相关的组织病理学改变,以及脾脏、淋巴结的细胞构成改变。也可以观察到肾上腺重量增加和/或肾上腺皮质增生的组织学变化。伴有临床症状(如体重减轻和活动减少)的胸腺重量减轻也常可归因于应激所致。上述指标的单独改变并不能充分证明出现应激相关的免疫毒性。有充分证据说明出现的免疫学改变与应激相关时,才可以不进行附加免疫毒性研究。

2. 附加免疫毒性研究

2.1 试验特点和试验验证

一般而言,所选择的免疫毒性试验方法应已被广泛使用,而且被证明对已知免疫抑制剂有足够的敏感性和特异性。然而某些情况下,所选择的试验方法可能尚未完成广泛验证和/或尚未被广泛使用。在这些情况下,需要提供使用这些方法的科学的和作用机制方面的依据。如果可能,试验中需设置适宜的阳性对照。

在不同试验室进行的每项免疫毒性试验,其结果都可能存在差异。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变化并不影响一种试验方法对免疫毒性的评价效能。然而,为了保证试验操作的正确和熟练,试验中应考察一些常规的方法学验证参数。这些参数包括批内和批间精密度、不同技术人员操作之间的精密度、检测限、定量线性范

围和样品的稳定性。另外,还应确认试验方法对已知免疫抑制剂的敏感性。建议试验在检测受试物的同时设立阳性对照或定期对阳性对照进行检测,以证明试验操作的准确性(灵长类动物试验除外)。对于免疫表型分析,如果试验方法经过适当的验证,并不一定每个研究都设置阳性对照。

免疫毒性研究应尽量执行GLP规范,但有一些试验(如下所述)可以不完全执行GLP规范。

2.2 T细胞依赖性抗体反应(TDAR)

TDAR试验应采用公认的T细胞依赖性抗原,如可以引起强抗体反应的绵羊红细胞(SRBC)或钥孔戚血蓝素(KLH)。试验评价指标应已被证明适合于所选的试验和动物种属。

免疫用抗原不应使用未获得公认的佐剂。铝佐剂仅被接受用于非人灵长类动物试验。TDAR反应具有动物品系依赖性,在小鼠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杂交大鼠中,即使同一组的动物也会存在较大差异。试验中使用近交系大鼠可提供充分的暴露量数据,能与常规毒性试验中采用的品系进行桥接。

可采用ELISA或其它免疫学方法进行抗体测定。与抗体形成细胞反应相比,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试验中能够连续采集样品。在猴试验中,由于动物间抗体反应动力学存在较高的变异,连续采集血样更为重要。对于这些试验,数据可用不同取样点抗体反应之和(如曲线下面积)表示。

如果在ELISA试验中使用绵羊红细胞,酶标板上包被的捕捉抗原的制备非常重要。固定的全红细胞或膜制品可以作为SRBC的捕捉抗原。ELISA试验结果可用浓度或滴度表示,但不推荐以吸光度表示。

2.3 免疫表型分析

免疫表型分析系指采用抗体鉴定白细胞亚型和/或进行白细胞亚型计数。免疫表型试验通常采用流式细胞分析或免疫组织化学方法。

流式细胞分析用于特定细胞群计数时不属于功能性检测。然而,流式细胞术能用来测定淋巴细胞的抗原特异性免疫应答。外周血细胞流式分析数据能够与临床试验中外周血白细胞分析数据进行桥接。推荐采用淋巴细胞亚型的绝对数量和百分比来评价给药相关的变化。

与流式细胞分析相比,免疫组化的优点之一在于,如果常规毒性试验中发现

免疫毒性表现,可对相关组织进行回顾性分析。另外,能够观察到淋巴组织中某一特定区域的细胞类型的改变。某些动物种属中的一些淋巴细胞标志物对甲醛固定敏感,只能在用特定固定剂或速冻固定的组织进行检测。免疫组化方法难以对淋巴细胞和染色强度进行定量。

当免疫表型研究被用于描述或鉴别特定白细胞群的改变时,应根据观察到的变化选择免疫器官和/或外周血进行评价。免疫表型研究易于结合常规重复给药毒性研究进行,在给药期和恢复期均可以检测免疫表型的变化。

2.4 自然杀伤细胞活性检测

如果免疫表型分析显示白细胞数量发生变化,或常规毒性试验发现病毒感染率升高,或基于其它一些原因,可进行自然杀伤(NK)细胞活性试验。通常,NK细胞试验采用已经给予受试物的动物的组织(如脾脏)或血样在体外进行。效应细胞与51Cr标记的靶细胞共同培养。如果经过充分验证,也可以使用非放射性标记的新试验方法。每一试验应考察不同的效靶细胞比,以测定细胞毒性浓度,绘制曲线。

2.5 宿主抵抗力研究

宿主抵抗力研究是在对小鼠或大鼠给予不同剂量的受试物后,再用不同浓度的病原体(细菌、真菌、病毒、寄生虫)或肿瘤细胞进行攻击。通过比较溶媒对照组和受试物组的病原体感染情况或荷瘤情况,判断受试物是否能改变宿主的抵抗力。现有的模型已能够应用多种病原体进行宿主抵抗力评价,包括单核细胞增多性李斯特菌、肺炎链球菌、白色念珠菌、流感病毒、巨细胞病毒、约氏疟原虫和旋毛虫等。小鼠肿瘤宿主抵抗力模型目前使用B16F10黑色素瘤和PYB6肉瘤细胞系。

宿主抵抗力试验可以提供宿主对特定类型的感染原或肿瘤细胞的易感性方面的信息,也能够对风险控制计划产生影响。另外,此类试验对鉴别和确定受试物所影响的细胞类型有重要作用。宿主抵抗力试验还可以显示出受试物对固有免疫机制的影响,而目前尚没有针对固有免疫的免疫功能试验。在进行宿主抵抗力试验的过程中,研究者应仔细鉴别受试物是直接还是间接(非免疫介导的)对病原体或肿瘤的生长和致病性产生影响。例如,能抑制特定肿瘤细胞增殖的受试物可表现为提高宿主抵抗力。此时推荐进行体外试验考察受试物对病原体的直接作

用。

2.6 巨噬细胞/中性粒细胞功能

一些种属的巨噬细胞和中性粒细胞功能体外试验(吞噬作用、氧化爆发、趋化作用和溶细胞活性)已有报道。这些试验可用于评价在体外暴露于受试物的巨噬细胞/中性粒细胞的功能或取自给药动物的巨噬细胞/中性粒细胞的功能,也可以在体外研究受试物的暴露量。也可以采用体内试验评价受试物对网状内皮细胞吞噬放射性标记靶细胞或荧光标记靶细胞能力的影响。

2.7 测定细胞免疫的试验

与测定抗体应答不同,目前测定细胞免疫的试验方法尚未充分建立,仅有一些通过抗原致敏的体内试验,其试验终点为药物调节激发反应的能力。有报道可以采用大鼠或小鼠进行蛋白接种和激发的迟发型过敏(DTH)反应。接触致敏模型曾在小鼠进行过研究,但尚未经充分的验证或广泛使用。采用病毒、肿瘤细胞系或异体移植物作为激发抗原,小鼠可以产生细胞毒性T细胞反应。也有猴DTH 反应的报道,但这些反应在猴中很难重现。另外,应该确保DTH反应不被误认为是抗体和补体介导的III型变态反应。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中毒和死亡的药品。卫生部把28种中药和11种西药列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名单见附件1)。 3、学部指定专人负责毒性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法药品经营单位购入。 4、毒性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在入库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毒性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储存毒性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存放区域有专门标识。对进出专库(柜)的毒性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

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7、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二日极量。 8、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9、对处方末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10、毒性药品处方当日当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对修订药品使用说明书的几点看法

发布日期20030721 栏目化药药物评价>>综合评价 标题对修订药品使用说明书的几点看法 作者王水强 部门 正文内容 对起草以及审核药品说明书的几点看法 审评四部王水强 一、背景 说明书是申办人保证医生和患者客观了解药品所起草的重要文件,同时药品说明书的审核,也是审评工作重 要内容。现就药品说明书中部分重要内容的起草和审核谈点看法,特别是就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说明书起草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希望与申办人就我们审核的一般原则进行交流和沟通。 二、说明书的格式、内容等 (一)说明书的书写格式: 应符合药监局23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具体格式如下: ××××说明书 【药品名称】通用名:曾用名:商品名:英文名:汉语拼音:本品主要成分及其化学名称为:其结构式为: (注:复方制剂应写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 【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

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址: (二)说明书内容: 应按照药监局23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准确书写各项具体内容。 (三)起草修订说明书的一般要求: 明确申报品种的研发、上市状况,按照以下类别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 1、国外尚无同品种生产上市 (1)国内首家开发研制的药品: 应根据具体的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结果,按照药监局23号令及实施细则起草说明书,附送详细的起 草说明。 (2)国内已有国产同品种上市: 应参照已批准的同品种说明书进行审核,说明书内容应尽量与已批同品种一致。如进行了药代动力学、临床研究,应结合研究结果对说明书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如在临床试验中发现新的药物不良反应,应订入说明书。 说明书应处于动态管理之中。 2、国外已有同品种生产上市 (1)尚无同品种进口上市,国内首家研制生产的药品: 可参考:①原创产品在国外上市使用的最新版说明书;②PDR(《Physicians Desk Reference》)、ABPI(《Compendium of Data Sheets and Summaries of Product Characteristics》)、JPR(《Japan Pharmaceutical Reference》)收载的药品说明书;③欧盟批准的SPC(Summary of Product Characteristics)、Product Information等;④其它国外正式上市说明书。 在起草、审核说明书时,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为医生、患者提供全面的信息。不得夸大适应症,也不

超说明书用药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临沭县中医医院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及程序 一、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三、虽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可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五、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六、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 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七、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及时与医师沟通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八、临床药师要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医务科和通知相关病区,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 生。

如何正确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

如何正确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 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一般包括对这个药品各方面的简单介绍,患者服用前应该认真地阅读,特别要认真阅读其中有关本品适应证、禁忌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介绍,服用药品一定要遵守说明书的规定。但是,目前说明书上有关这些内容的介绍一般都很简单,例如不良反应方面只是列出了该药品主要的、已知的不良反应,有些只在少数、个别人身上发生的不良反应就不一定具体列出。有些上市多年的老药还不时发现新的、严重的不良应。 说明书上列出了用药方法,如肌内注射、静脉注射、一天几次等,一定不要弄错;一次用药的剂量是指大多数人的安全有效剂量,有些人因为个体差异,对药品的作用特别敏感,很低的剂量应可能出现不良反应。这种情况在药品上市前不一定能发现。所以用药前,即使认真地阅读了说明书,按说明书的规定服用,还要留心药品的不良反应。 1.什么是药品的“慎用”与“禁用”? (1)慎用:即要谨慎使用。有些药品应用不当易发生不良反应。 在使用时要谨慎。尤其对老年、儿童、孕妇及心肝肾功能不 好的患者,并非绝对不能使用,但要十分慎用。用药后要注 意观察有无不良反应,一旦出现问题必须立即停药。

(2)禁用:说明某些患者对该药绝对不能使用,凡属禁用的药品,一定要严格执行药品说明书的规定,因为药品的不良反应对 人体会构成严重危害,甚至危及生命。如常用药品青霉素, 对此药过敏者要绝对禁用,否则会引起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 庆大霉素可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损害胎儿的听神经, 甚至导致胎儿先天性耳聋,故孕妇必须严禁使用。 2.什么是药品的通用名和商品名? (1)在药品包装上,都印有药名。药名分通用名和商品名。药品的通用名是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名称,是同一种 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 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必须标注其通用名 称。 (2)商品名则是由不同制药企业为为其产品注册的商标名称,具有专用权,所以同一种药物由不同药厂生产的制剂产品往往 具有不同的商品名(不同品牌)。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 是一种解热镇痛药,不同药厂用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 林、百服宁、必理通等。 3.如何识别药品的批号? (1)药品的批号是指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二、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三、药剂科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四、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 年备查。 六、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 七、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 八、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十、因配方错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 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 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不良反应等,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七、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 八、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事管理,保障病人用药安全,降低医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 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者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 二、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原则 (一)为保障病人安全,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说明书用药。 (二)在临床工作中,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影响病人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和疗法。但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病人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 2、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 3、超说明书用药应当有必要的科学依据、会诊意见、充分的临床实践和相关文献、研究报道。 4、病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流程 1、临床确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对病人要实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应充分告知病人用药方案、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使用。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留存使用科室。 2、超说明书用药时需由医师提出用药申请,并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如治疗指南、专家共识、循证医学证据等),由临床科室主任签字,报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医务处备案。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使用与调剂 1、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翻译的常见问题

药品说明书翻译的常见问题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会经常遇到需要吃药的情况。无论是对于国内的百姓还是国外的人士,都需要通过医药说明书来指导进行用药,其中不少药品还需要遵照医生的嘱咐进行。因此国外的医药公司想进入中国市场,则必须将自己的医药产品翻译成中文,而对于国内的公司开拓国外市场的话,则必须将相应的医药产品翻译成英文。医药说明书(又称使用手册)主要是“介绍药品的性能、规格、使用方法的实用应用性文体”,是指导医生与患者合理用药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既然药品说明书这么重要,那么作为一家专业的人工翻译平台的翻译达人就和大家分享下做好药品说明书翻译的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药品的名称、成份和性状。 通常,如果药品产于本国,其除了有中文名称外,还会附加上拼音名称。对于开拓国际市场的药品,则需要根据满足国外用户的需要,引入专门的药品名称。对此,译员在翻译的时候万不可直接跟从中文的名称直接翻译,要多查询来确证。成份和性状是对该药品的具体描述,但用词一定要专业、到位。 2、药品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与禁忌。 对于药品的功能主治这一领域,译员要应引起高度的重视。由于现在药品的种类繁多,很多药品都极其相似,如果不看其功能而直接饮用,势必会影响健康;而译员在翻译的过程中若忽视其功能,也会

为使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疑惑。在药品用法用量与禁忌上,译者要遵循翻译的基本准则--准确、严谨,因为这些都关乎于使用者自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药品的辅助说明 药品的辅助说明是对其以上说明的额外的补充,因为考虑到药品本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所以,对于一些次要的内容要专门描述。注意事项一般是由该药品的负面作用而定的,其对象一般是孕妇、老年人和儿童。译员在此方面要格外注意,万不可少译、错译、漏译、胡译等。 4、药品的规格、包装、批文等。 药品的规格、包装和批发文号等属于药品说明书的外在信息。虽然这些信息与药品的本质内容相差甚大,但仍需译员高度重视。规格上清楚表明了其每一粒的含量,因此,使用过多必然为使用患者的身体埋下隐患;贮藏时间和有效日期虽然对多数人来说是个无关紧要的数字,但若是翻译或标明错误,后果不堪设想;包装和批发文号相对简单,只是一个简要的说明;另外,批发文号还具有浅层次的法律性质。 以上几点是关于药品说明书翻译的常见问题的总结,至于如何去翻译,并确保翻译的质量,这就需要相关的医药公司结合自身的专业积累和翻译团队进行,如果这方面资源不够则有必要的时候寻找专业的翻译公司进行合作。

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事管理,保障病人用药安全,降低医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 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 二、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原则 (一)为保障病人安全,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说明书用药。 (二)在临床工作中,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影响病人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和疗法。但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病人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 2、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 3、超说明书用药应当有必要的科学依据、会诊意见、充分的临床实践和相关文献、研究报道。 4、病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流程 1、临床确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对病人要实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应充分告知病人用药方案、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使用。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留存使用科室。 2、超说明书用药时需由医师提出用药申请,并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如治疗指南、专家共识、循证医学证据等),由临床科室主任签字,报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医务处备案。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使用与调剂 1、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药师经

药物说明书

阿托品 【药理作用】 为阻滞M胆碱受体的抗胆碱药,能解除平滑肌的痉挛(包括解除血管痉挛,改善微血管循环);抑制腺体分泌;解除迷走神经对心脏的抑制,使心率加快;散大瞳孔及眼压升高;兴奋呼吸中枢。 【适应证】1.缓解内脏绞痛。2.抢救感染中毒性休克。3.麻醉前给药。4.散瞳和调节麻痹,治疗角膜炎和虹膜捷状体炎。5.阿斯综合征。6.解救有机磷中毒。 【不良反应】 常有口干、眩晕,严重时瞳孔散大、皮肤潮红、心率加快、兴奋、烦躁、谵语、惊厥。极度超量时,可能发生急性青光眼、精神病、体温过高。甚至死亡。中枢神经兴奋症状如狂燥、谵妄、幻觉、抽搐乃至昏迷。 【用法用量】 1.抢救感染中毒性休克:成人每次1-2mg,小儿每千克体重0.03-0.05mg,静注,每15-30分钟1次,2-3次后如情况不见好转可逐渐增加用量,至情况好转后即减量或停药。 2.治疗的阿ˉ斯综合征:发现严重心律紊乱时,立即静注1-2mg(用5%~25%葡萄糖液10-20ml稀释),同时肌注或皮下注射1mg,15-30分钟后再静注1mg。 3.治有机磷农药中毒 (1)与解磷定等合用时:对中度中毒,每次皮下注射0.5-1mg,隔30-60分钟1次;对严重中毒,每次静注1-2mg,隔15-30分钟1次,至病情稳定后,逐渐减量并改用皮注。 (2)单用时:对轻度中毒,每次皮下注射0.5-1mg,隔30-120分钟1次;对中度中毒,每次皮下注射1-2mg,隔15-60分钟1次;对重度中毒,即刻静注2-5mg,以后每次1-2mg,隔15-30分钟1次,根据病情逐渐减量和延长间隔时间。 4.治内脏绞痛:包括胃肠痉挛引起的疼痛、肾绞痛、胆绞痛、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每次皮下注射0.5mg。 5.用为麻醉前给药:皮下注射0.5mg,可减少麻醉过程中支气管粘液分泌,预防术后肺炎,并可消除吗啡对呼吸的抑制。 6.用于眼科:可使瞳孔放大,调节功能麻痹,用于角膜炎、虹膜睫状体炎。用1%-3%眼药水滴眼或眼膏涂眼。 【注意事项】 青光眼及前列腺肥大患者禁用。 一般情况下,口服极量,一次1mg,一日3mg;皮下或静脉注射极量,一次 2mg。用于有机磷中毒及阿-斯综合症时,可根据病情决定用量。

免疫毒性试验

免疫毒性试验得指导原则(草案) 本指导原则就是为了有助于药品安全性得正确评价,对申报药品审评时所做免疫毒性试验提供得标准实施方法。但就是、对于所有得药品进行完全一样得免疫毒性试验,有时也不尽合理,重要得就是:应根据对象药品得特性采用最适宜得试验方法。 [背景] 在清除细菌与病毒等外来病原体以及体内产生得癌细胞等,并维持生体正常得过程中,免疫系统起着重要得作用。免疫功能低下容易导致机会感染与产生肿瘤,这在免疫功能缺乏症与获得性免疫功能缺乏综合征(AIDS)得病例中就是人们所熟知得。对免疫系统得有害作用(免疫毒性)与其她毒性不同,与其说就是其直接对患者得生存带来威胁,不如说由外来病原体得侵袭与内在性癌细胞得发生时产生得免疫毒性更有害。 关于药品审评申报得非临床免疫毒性试验,虽然指出了其重要性,但就是,构成免疫系统得细胞组织及其相互作用就是复杂得,免疫功能得评价项目很多,除小鼠之外得试验动物,特别就是毒性试验中通常使用得大鼠,其免疫功能试验方法得评价尚未充分进行,这些都就是实情,而且免疫功能试验方法得设定较迟。然而,近十年间,包括国际性得共同研究,免疫毒性试验方法得评价取得了较大得进步,即便就是使用大鼠进行得免疫毒性试验,也进入了堪称充分而实用得阶段。 在本指导原则中,利用具有免疫毒性得诸多化学物质在反复给药毒性试验时与免疫毒性有关得检查项目中出现异常得现象,其原则就是,根据反复给药毒性试验得结果,在怀疑存在免疫毒性得场合下,进而再做免疫毒性试验、免疫毒性包括抑制免疫功能、变态反应、自体免疫以及其她得免疫功能异常亢进等,但本指导原则并未将试验药物特异性得免疫反应(药物变态反应与药物特异性得自体免疫)作为研究对象。(注1) 根据本指导原则,在符合表1得某一项时,必须进行免疫毒性试验。生物制品及应用生物技术得药品不列入本指导原则得对象。 [指导原则得目得] 为了有效地进行药物免疫毒性得检查及其性质得研究,必须根据预测得免疫毒性选择最适宜得试验方法与拟定实验方案。本指导原则得目得就是提供进行非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范围: 对医院所有购入的毒性药品进行统一管理。 2.职责: 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和国家规定的制剂品种;中药品种是指原药材和中药饮片,不含制剂。 3.2 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药品采购人员需在经营企业提供的购买记录及发票回执联上填写身份证号并签字。 3.3医疗用毒性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的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3.4毒性药品要实行专柜加锁并由专人管理,做到双人、双锁、专册记录。毒性药品必须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调剂人员负责。严禁收假、发错,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杂。发现问题时必须迅速查明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3.5 药学部门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签字的正式处方。医师开具毒性药品处方时,应准确清楚的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3.6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再签字后再行调配。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调配完毕后核对处方准确无误,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3.7报损的毒性药品必须经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批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3.8因用药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医务人员违规使用毒性药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3.9建立自查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药学部门对自查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3.10管理人员交接班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严格核对品名、数量,应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追究。毒性药品必须具有责任必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4.管理标准的实施与检查考核 4.1管理标准一经发布实施,应严格执行。每月进行检查一次。

2015抗菌药物超说明书用法专家共识

抗菌药物超说明书用法专家共识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感染疾病专业委员会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编辑委员会 中国药学会药物临床评价研究专业委员会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2015,38(06): 410-444. DOI: 10.3760/cma.j.issn.1001-0939.2015.06.005 前言 药品说明书是临床医师处方的最重要依据,但因药物在临床应用中不断有新的发现与经验积累,再加上药物临床注册试验周期长、药品说明书更新相对滞后,因此,超说明书用药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在临床中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有时也会成为挽救生命的唯一手段。与其他类药物相比,抗菌药物用于敏感细菌的超适应证用法或用于不够敏感细菌的超剂量用法更普遍、更常见。文献报道,在25个研究共7亿2千余万处方中,成人重症患者抗菌药物超说明书用法处方占19%~43%,普通门诊也占23%@[1]。可见抗菌药物的超说明书用法是一种在临床业已存在的较普遍的现象。 超说明书用法也称未注册用法(off-label uses,unlabeled uses,out of label usage or outside of labeling),其内容包括超适应证、超剂量、超疗程、超适应人群及改变说明书中规定的用药途径与用药间隔时间等。 2013版"赫尔辛基宣言"[2]在最后一节中强调指出:"医生在治疗患者时,如无已证实的有效方法或其他已知方法均无效时,当医生判断有挽救生命、恢复健康、减轻痛苦的可能,在征得患者或监护人同意后,参考专家建议可采用未经证实的方法"。而本共识推荐的用法均是经过临床实践证明较为安全有效的用法。目前,我国有关超说明书用药的法规尚不完善,医师选择超说明书用药将承担更大的风险。本共识的主要宗旨是给读者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常用且重要的抗菌药物超说明书应用的科学信息,并不涉及超说明书用法的批准程序,也不涉及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 临床医师应自始至终时刻权衡治疗对象的获益和风险,在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所在医院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本专家共识提供的信息,针对不同的治疗对象制定具体治疗方案,同时本共识也强调,当遵照说明书就能达到安全有效的治疗目的时,应尽量避免选择超说明书用法。 本共识推荐的证据等级划分参照以下原则:A级:国外说明书已载入或国内外权威指南作为A级推荐;B级:本共识制定者认可的指南中作为B级推荐或有循证医学证据支持、发表在权威学术期刊上的研究结果;C级:学术刊物发表的有一定科学根据的研究结果。本共识不收录以个案报告及专家个人意见为依据的用法。 第一章β-内酰胺类 β-内酰胺类抗生素在结构上的共同特点是均具有一个典型或非典型的β-内酰胺环,该环如被破坏则失去抗菌活性。根据结构上的差异与抗菌特点,β-内酰胺类又分为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头霉素类、碳青霉烯类、单环类及酶抑制剂等。该类抗生素在临床应用广泛,毒性相对较低,大多数属于典型的时间依赖性抗生素,也有些品种具有较长的抗生素后效应(postantibiotic effect,PAE),在日剂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用药次数、缩短间隔时间或延长静脉滴注时间,可增加疗效。本章只介绍比较常见的药物超说明书用法。 青霉素G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 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中毒和死亡的药品。卫生部把28种中药和11种西药列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名单见附件1)。 3、学部指定专人负责毒性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法药品经营单位购入。 4、毒性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在入库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毒性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储存毒性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存放区域有专门标识。对进出专库(柜)的毒性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7、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二日极量。 8、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9、对处方末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10、毒性药品处方当日当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药物说明书

药物说明书 概言 药品说明书,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医学等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的,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 说明书内容要求 说明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药品名称、成分、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规格、有效期、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 药品说明书还必须包括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相互作用,缺乏可靠的实验或者文献依据而无法表述的,说明书保留该项标题并应当注明“尚不明确”。 药品说明书还应当包括临床研究、儿童用药、老年用药和药物过量、药理毒理和药代动力学。缺乏可靠的实验或者文献依据而无法表述的,说明书不再保留该项标题。 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中药、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书写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照《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中药说明书规范细则》、《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规定执行 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说明书格式 特殊药品、外用药品、 非处方药品标识 X X X说明书 处方药在此标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非处方在此标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 警示语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英文名称: 汉语拼音: 拉丁名称: 【成份】 【性状】

【处方组成】 【作用类别】 【临床研究】 【适应症】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患者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过量】 【药理毒理】 【药代动力学】 【规格】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址: 【发布日期】 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说明书标题 “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警示语 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还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如有该方面内容,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并以黑框圈示。 【药品名称】 1.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 通用名称系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文名称。 如该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汉语拼音及英文名必须与药典一致;非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须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所规定的名称;其剂型应与药典一致。 2.商品名称:

S7A:人用药的安全性药理学研究

S7A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CH 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人用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指导原则 现行ICH 进程第四阶段 2000 年11 月8 日 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 专家小组,根据ICH 程序制定,并经各国管理部门协商,已进入第四阶段,被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管理部门采用。

目录 I.前言 A.指导原则的目标(1.1) B. 背景(1.2) C. 指导原则的范围(1.3) D. 一般原则(1.4) E. 安全药理学定义(1.5) II. 指导原则(2) A. 试验目的(2.1) B. 选择和设计安全药理学试验的一般原则(2.2) C. 试验系统(2.3) D.受试物的剂量水平或浓度(2.4) E. 试验周期(2.5) F.代谢产物、异构体和制剂的研究(2.6) G.安全药理学核心组合试验(2.7) H. 追加(follow up)和补充(supplemental)的安全药理学试验 (2.8) I. 可免做安全药理学试验的情况(2.9) J. 支持临床试验的安全药理学试验的时间安排(2.10) k. 遵守GLP 规范(2.11) III. 注(3) IV 参考文献(4)

S7A 人用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指导原则 I. 引言(1) A. 指导原则的目标(1.1) 制定本指导原则是为了帮助保护临床试验参与者和防止患者受到已上市药物潜在不良反应的影响,避免浪费动物和其他资源。 本指导原则为安全药理学研究提供了定义、一般原则和一些建议。 B. 背景(1.2) 作为人用药物非临床评价的一部分,药理学研究已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多年,然而,在全球范围内却一直没有形成得到公认的安全药理学的定义、目的或有关试验设计和实施的建议。 安全药理学研究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ICH M3(支持药物人体临 床试验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时间顺序)和ICH S6(生物技术 药物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中,要求必须进行安全药理学研究以支持药物的人体临床研究。安全药理学研究的具体问题(包括定义和目的)留待后续讨论。 C. 指导原则的范围(1.3) 本指导原则一般适用于人用新化合物实体和生物技术产品。某些情况下(例如当出现临床不良反应、新用药人群或新给药途径引起新的安全性担忧时),也可适用于已上市药品。 D. 一般原则(1.4) 当选择和开展药物的安全药理学试验时,采用一个合理的方法是

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 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

常见药物的说明书

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液 适应症: 本品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深部静脉血栓形成,也可用于血液透析时预防血凝块形成。 不良反应: 出血倾向低,但用药后仍有出血的危险,本品偶可发生过敏反应(如皮疹、荨麻疹);罕见中度血小板减少症和注射部位轻度血肿和坏死。 银杏达莫注射液 适应症: 适用于预防和治疗冠心病、血栓栓塞性疾病。 不良反应: 1.偶有恶心、呕吐、头晕、皮肤过敏反应发生。 2.罕见心绞痛加重,一旦停药,症状立即消失。 牛痘疫苗致炎兔皮提取物注射液适应症: 用于腰痛症、颈、肩、腕综合症病人的疼痛、冷感、麻木等症状的缓解;症状性神经痛。 不良反应: (偶尔:0.1%以下;有时:0.1%~5%以下;未见:5%以上或概率不明) 1)严重不良反应

休克:因偶尔会出现脉搏异常、脉促、脉搏测知不能、胸痛、呼吸困难、面色苍白、紫绀、低血压、意识消失、哮喘发作、喘鸣、咳嗽、打喷嚏、失禁等休克症状、须密切观察,出现此种情况时,应马上停止给药并采取适当处理。 2)其他不良反应 (1)过敏:偶尔会出现发疹、荨麻疹、红斑、瘙痒等过敏症状,该情况下应停止给药。 (2)循环系统:偶尔会出现血压上升,心动过速等症状。(3)消化系统:偶尔会出现恶心、反胃、呕吐、口渴、食欲不振、腹痛、腹泻等症状。 (4)神经系统:有时会出现困倦,偶尔出现头晕、头昏、头痛、头重感、颤抖、痉挛、麻木、感觉异常、冷感、红斑、潮红、出汗、冷汗、意识障碍、发呆现感觉不适,疲劳、脱力感,一过性不适,脸颊红热,浮肿、等症状。 (5)肝脏:偶尔会出现GOT、GPT值上升。 (6)其他:有时出现面色潮红,偶尔出肿胀、发烧、恶寒、发冷、寒战等症状。 注射用尼莫地平说明书 适应症: 预防和治疗蛛网膜下腔出血后脑血管痉挛引起的缺血性神经损伤。 不良反应:

常见超说明书用药一览表-教你搞定超说明书用药!

常见超说明书用药一览表,教你搞定超说明书用药! 国内外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是普遍现象,普通成人用药中有7.5%~40%。有关资料报道,在美国每一年约40%~60%的处方药被用于“未经FDA 批准的用途”。统计显示,住院儿科患者中超说明书用药占有50%~90%。2013年中国药理学会对全国45家医院进行“超说明书用药调查”,结果显示,24 家医院填报的1652 项超说明书用药涉及的998 个药品,超适应证用药的有90.4%,超用药剂量和频率有21.1%,超用药途径有9. 3%,超药品的使用人群的有3.9%。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定义——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 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点击链接查看→超说明书用药的侵权责任(药师必读!) 指导思想:依据《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保证医院药学服务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重要性: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首先应对药品说明书有深入、细致、透彻地了解,并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7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88年12月27日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

之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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