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指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建立起的一系列防治措施和注意事项,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中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非常严格,由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实施。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

1. 矿井开采前必须进行勘探

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之前,必须进行足够的勘探,并制定完善的开采方案。勘探过程中,需要对煤层的瓦斯含量、煤层构造、断层裂隙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并制定对应的瓦斯抽采方案和瓦斯治理方案。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在开采过程中更好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2. 矿井内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

矿井内空气的流动对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至关重要。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及时将瓦斯抽出,并将新鲜空气供应到矿井底部,以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性。检查通风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换,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

3. 实行井下瓦斯自动监测

瓦斯是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煤矿中必须实行瓦斯自动监测。矿井内的瓦斯监测系统必须

实时监控瓦斯含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同时,对于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

4. 实施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矿井内的所有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和维护。人员必须配备完备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并给予必要的安全教育。在各种应急情况下,必须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5. 加强管理和监督

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煤矿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安全规定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监管部门也要对矿井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惩处违规行为。

总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在煤矿生产中显得非常重要。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过程中,所有的措施都必须得到严格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年5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区域防突措施; 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工作面防突措施; 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任务,在过去各大煤矿发生的突出事故中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对于煤矿管理者和工人来说,学习和掌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介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以供大家参考。 一、防患于未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首先要从预防开始,只有在日常煤矿安全生产中注重预防,才能形成一种防范机制,从而避免或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煤矿管理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煤层勘探。在进行煤矿开采前,必须进行详尽的煤层 勘探,了解煤层构造、煤与瓦斯压力以及煤与瓦斯分布情况。这样可以选择合适的开采方式,优化矿山布局,从而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2. 改进通风设施。通风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措施 之一,应当加强通风设备的更新和维修,同时控制瓦斯浓度,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工作。 3. 人员培训。煤矿管理者需要定期对工人进行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事故的知识、技能培训,让工人学会使用瓦斯检测仪器,以及煤墙加固技术等,提高工人的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从而减少突出事故的发生。

二、煤与瓦斯突出应急措施 即使做足了预防措施,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可能会发生,这时候需要运用应急措施来进行处理,以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1. 紧急撤离。一旦发现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应当立即 启动疏散预案,通知工人迅速撤离矿井,以确保工人的安全。 2. 控制瓦斯浓度。在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后,应当立 即寻找突出点,控制瓦斯浓度,避免火灾或爆炸的发生。 3. 井下救援。当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工人困在井下时,必须及时启动井下救援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援。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创新技术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也不断出现,可以使得煤矿管理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预防煤与瓦斯突出。 1. 二次水封。二次水封是一种利用注水法对煤层和矿山 进行封闭的技术。通过二次水封技术可以降低煤与瓦斯压力,减少突出事故的概率。 2. 瓦斯抽采。瓦斯抽采是一种将井下瓦斯排出至地面, 并通过热值回收利用的技术。通过瓦斯抽采技术,不仅可以控制瓦斯浓度,还可以提高煤矿经济效益。 3. 激光扫描。激光扫描技术是一种利用激光扫描仪对煤 壁进行3D建模的技术。通过激光扫描技术,可以对煤壁进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19号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 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节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第一条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实测气体、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符合《规程》149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配备盯头盯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二节瓦斯检查制度 第二条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队长和调度室。 第三条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检查点的增加、减少必须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凡执行巡回检查的矿井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巡回路线图。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为2~3小时。检查时间要均衡,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填写到记录牌板上和记录手册上。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温度计、检查手杖、记录本、笔等。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测定一次炮眼(或钻眼、锚杆眼)内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情况。

第三节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第七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并有记录可查。 第八条交接班办法 瓦检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采取相互签字交接班的办法,瓦检员班中将自己的执勤牌锁在瓦斯记录牌上,接班的瓦检员上班前到通风值班室集合领取自己的瓦斯检查记录本执勤牌和执勤点的钥匙。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进行交接手续。用钥匙打开瓦斯交接记录箱上的锁,取出上一班瓦检员执勤牌,再挂上本人的执勤牌相互在记录本上签字,上一班瓦检员将钥匙带回值班室,将瓦斯检查记录本和执勤牌交通风值班室值班人员审查。 第九条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交清本班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1、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一通三防、防突、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拆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4、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指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建立起的一系列防治措施和注意事项,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中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非常严格,由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实施。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 1. 矿井开采前必须进行勘探 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之前,必须进行足够的勘探,并制定完善的开采方案。勘探过程中,需要对煤层的瓦斯含量、煤层构造、断层裂隙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并制定对应的瓦斯抽采方案和瓦斯治理方案。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在开采过程中更好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2. 矿井内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 矿井内空气的流动对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至关重要。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及时将瓦斯抽出,并将新鲜空气供应到矿井底部,以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性。检查通风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换,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 3. 实行井下瓦斯自动监测 瓦斯是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煤矿中必须实行瓦斯自动监测。矿井内的瓦斯监测系统必须

实时监控瓦斯含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同时,对于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 4. 实施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矿井内的所有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和维护。人员必须配备完备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并给予必要的安全教育。在各种应急情况下,必须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5. 加强管理和监督 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煤矿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安全规定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监管部门也要对矿井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惩处违规行为。 总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在煤矿生产中显得非常重要。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过程中,所有的措施都必须得到严格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旨在保障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和防止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一、目的: 1.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2.提高煤矿工人对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法规遵守: 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等。 2.确保煤矿企业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照,合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 三、预测预测: 1.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突出预测方法和技术标准,明确预测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2.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排放治理: 1.煤矿井下瓦斯进行有效的排放和利用,包括安装并维护合格

的瓦斯抽放设施和瓦斯抽放管道。 2.对煤矿井下的通风系统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保证通风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五、监测与检测: 1.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安装并维护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 2.对煤矿井下的瓦斯浓度、煤层赋存状态等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预警和防控措施的及时实施。 六、安全管理: 1.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瓦斯突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确保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七、事故应急: 1.制定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能。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监督检查: 1.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以上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通过预测预测、排放治理、监测与检测、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和监督检查等综合措施,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瓦斯突出的预测和监测,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事关重大的一项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本文将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定。 二、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组织及职责 1.煤矿瓦斯管理机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瓦斯管理机构,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和管理工作。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2.职责: (1)制定瓦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制定瓦斯探测、监测和防治措施。 (3)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 (4)开展瓦斯灭火、抽采等工作。 (5)对煤与瓦斯突出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测。 (6)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措施。 三、瓦斯探测与监测

1.瓦斯探测设备:煤矿应当配备瓦斯探测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安置和使用。 2.瓦斯监测: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系统,对煤与瓦斯突出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警。同时,应当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瓦斯管理机构应当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于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防治。 四、瓦斯灭火与抽采 1.瓦斯灭火:矿井内发生瓦斯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灭火措施,确保矿井内部安全稳定。 2.瓦斯抽采:煤矿应当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对瓦斯进行抽采处理,确保矿井内部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抽采设备:煤矿应当配备相应的瓦斯抽采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五、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 1.培训内容:瓦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瓦斯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瓦斯监测与控制方法等。 2.培训对象:矿工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1. 引言 煤矿瓦斯突出是煤矿开采中常见的安全事故之一,给矿工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防止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相应的细则来引导煤矿的防治工作。本文将详细介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 2. 煤与瓦斯突出的原因分析 煤与瓦斯突出是由于在煤层开采过程中,煤层与围岩的力学性质发生变化,导致地下瓦斯在煤矿工作面上涌出而产生的现象。主要的原因包括: - 煤层中的损伤带 - 工作面上的应力集中 - 煤与围岩的接触面积减小 - 工作面掘进速度过快等

3.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 为了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 3.1 加强瓦斯抽放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应加强对瓦斯的抽放工作。包括安装抽放设备,提高抽放效果,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运行情况。 3.2 设备与作业面的防爆措施 煤矿作业面和设备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爆措施,如使用防爆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进行爆炸风险评估等。 3.3 控制工作面进度 工作面的掘进速度过快容易导致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因此,需要合理控制工作面的进度,确保掘进速度适中,避免产生瓦斯突出的情况。

3.4 加强通风管理 煤矿的通风是预防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需要加强对通风系统的管理,确保通风设备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通风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4. 瓦斯突出应急处理 尽管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瓦斯突出事故仍然有可能发生。为了应对瓦斯突出事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演练。 4.1 现场应急预案 制定详细的现场应急预案,包括瓦斯突出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流程,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保养要求等。 4.2 应急设备准备 现场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如逃生器、呼吸器等,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自救。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档,它是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煤和瓦斯突出问题制定的一种操作规范。该细则版的实施,有效地防控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煤与瓦斯突出发生,保障了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稳定性。 该细则版内容非常详尽,下面我们来简要了解一下它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认识 该细则版首先对煤与瓦斯突出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强调了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煤层和煤体内存在的瓦斯和压力,容易引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因此,必须要对这一问题充分认识,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要求 作为煤矿生产的重要规范,该细则版列举了一系列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要求和具体措施,如煤层顶板的加固、通风设施的改善、瓦斯抽采和灌注处理等。这些技术要求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煤和瓦斯突出发生,同时提升了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三、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 除了技术要求,该细则版还对煤矿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从煤矿业主到各个部门的负责人,每个责任人员

都要根据自己的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四、突出预警处理 为了做好突出预警处理工作,该细则版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规定。例如通过地质预测和煤体测试,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并配备专业的突出预警设备等,提高突出预警处理能力。 总体而言,该细则版的实施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它能够有效地为煤矿生产提供一种有力的保障,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提醒我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问题需要所有煤矿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只有加强技术和管理水平,才能最终达到预防和消除煤与瓦斯突出的目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word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word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

(安全生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号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

瓦斯突出管理规定及瓦斯防治岗位责任

附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及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 目录

第一部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一、突出矿井的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 一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二基建矿井应有井田范围内以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经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基建矿井、突出矿井新建系统的近煤层岩巷掘进、岩巷揭煤、突出区域煤巷施工,由专业队伍负责施工; 四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公司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新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 六经鉴定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由煤矿负责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并报公司备案;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公司设置通风部负责公司防突管理工作;人员配备至少2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置至少1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负责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突出矿井的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本矿井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突出矿井工作经历; 三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突出矿井设置通风科或防突科,至少配备2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置至少1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负责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煤矿负责防突的职能部门、防突作业区队的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具有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矿设立通风副总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成立防突专业机构、组建专业防突队伍、配齐技术管理及特殊岗位人员、满足矿井防突工作需要; 三、突出矿井相关设计、方案、技术管理 一突出矿井必须有设计资质部门编制的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和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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