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审计中的不平衡报价案例分析

绿化审计中的不平衡报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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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审计中的不平衡报价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绿化工程由于各种原因,招标时的施工图苗木配置很少,如广玉兰只有15棵,夹竹桃只有127棵,龙柏只有1300棵等等。施工单位预计到这些苗木在施工时会增加,在投标时有意识地高报这部分的投标单价,如市场价700元/棵的广玉兰高报到1500元/棵,市场价只有15元/棵的夹竹桃高报到35元/棵,市场价只有4.8元/棵的龙柏高报到16.5/棵,由于这些苗木数量少,对总报价影响不大,即使是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招标方法,该投标人仍然中标。该工程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投标承诺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436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承包人风险包括施工期间各类建材风险和政策性调整风险,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仅限于设计变更和业主要求实施的并经业主确认的签证工作内容,合同中并未约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何范围以外需调整综合单价。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绿化工程果然做了大量变更,苗木数量大量增加,而且绝大多数是施工单价高报投标价的苗木。如广玉兰由15棵增加到164棵,夹竹桃由原来127棵增加到1200棵,龙柏由1300棵增加到5400棵,数量翻了几倍。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造价高达840万元,是合同价的近2倍,这样高的造价,除了属于苗木数量大量增

加而必须增加的造价外,其它就是由施工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形成的,其中仅龙柏一项就多达6万元。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组织相关单位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了结算修改意见。承包人对此提出不同意见,双方分歧较大。

【主要分歧】

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关于本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分歧是关于增加部分的苗木的单价是否按投标单价计价的问题。

【问题分析】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条文说明第4.7.5条及相应的解释: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当合同未作约定时,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咨询单位针对施工方不平衡报价造成的发承包双方结算争议,提出了按照按上述原则处理该争议的建议,具体处理方式为招标范围

内且数量增加在10%范围内的苗木单价按投标价计算;招标范围外苗木及招标范围内但数量增加超过10%的苗木单价,按政府发布的信息价执行,信息价缺项部分经市场询价确定。该建议为发承包双方所接受,最后审定价为738万元,核减102万元。

【结论和启示】

经过上述案例分析,笔者认为绿化工程中应加强对不平衡报价的防范:1、加强绿化工程设计管理,设计应尽可能一步到位,尽量减少较大的设计变更;2、在招标文件中引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条文时宜约定一个合理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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