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多式联运案例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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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案例题

案例1 某省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可可豆150公吨,计3000包。货于x年6月16日由华利轮运至上海,卸于九区,堆放在露天场地,下垫木板和草席,上盖双层油布。收货人与6月18日书面委托上海某货代办理进口报关和用铁路运输至某省某市某巧克力厂收货。货代接受委托后,立即办妥进口报关手续,但先后24次向铁路申请车皮未果。货代多次用电话向收货人通报情况并建议改用水运。至8月18日收货人在电话中称:请酌情处理。8月18日可可豆装上货轮,于20日运抵某市后,经收货人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结果严重霉变,失去使用价值。结果收货人向货代索赔。你对此案持何看法。

案例2 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的一家工业公司。C于x年x月x日持B致A的介绍信办理8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手续,并随函附有按CIF 条件进口合同副本一份,在合同副本上有B公司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湖南某市之字样。事隔3个月后,货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向C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第5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代统一办理”。A于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一家具有合法营运的汽运公司(以下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湖南某市。不料货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后造成车货具毁。事后C向A索赔。您认为此事A有无责任?

案例3 某轮在航行途中着火,经灌水灭火后统计被火烧毁货物价值1万美元,因施救被水浸坏货物价值2.5万美元。船方宣布共同海损。根据此案例试问(1)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可以成立?(2)被火烧毁的1万美元货物损失应由何方负责?(3)遭水浸泡的损失应由何方负责?

案例4 某货轮在航行途中搁浅,为起浮船舶脱险,舶长命令采取强度倒车,才使船舶退出浅滩,但使用了额外燃料和造成机器磨损。船长宣布为共同海损,并要求上述费用损失作为共同海损分摊。您认为此问题是否合理?

案例5 某轮装运桶装油,提单上的收货人为海德森公司。发货人除留存一份提单外,将另一分寄卸货港代理,委托其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该轮船长于船到卸货港后,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即将桶装油交给了海德森公司。结果造成发货人收款不着。问您对此案有何看法?

案例6 A公司向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出口大米10000吨的合同。规定装运期为5月1日至10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程租船合同,规定受载期为5月1日至10日。B公司开来信用证的有效期到5月10日止,5月6日船抵受载港,5月12日装船完毕离港。5月10日A公司顺利结汇。问在此案中存在什么问题?有何风险?

案例7 某一出口合同规定,装运期为3月1日至3月31日。信用证上的有效期3月31日。卖方于3月2日将货装上船,并取得3月2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发货人与3月24日持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向银行办理结汇,结果遭到拒付。问这是为什么?

案例8 我出口去阿根廷一批货物,合同条款为CIF布宜诺斯艾利斯,装运期为2000年5月1日至5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后,出口方持提单、发票、保险单及商检证书向银行结汇,银行根据信用证核对无讹,凭以结汇。后来买方发现商检上的日期为5月25日,就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串通船方弄虚作假,倒签提单。您认为本案,买方提出的赔理由是否充分?

案例9 某轮在满载时可以安全进入XX港,但在空载时因桅杆过高,不能通过桥架。试问该港是否为安全港口?如租船合同中列明该船该航次的卸货港为XX港,船方是否有权拒绝去该港卸货?

案例10 某货代接受货主委托,安排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

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茶叶受精萘污染。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次所载货物为精萘。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1 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 5%MORE OF LESS AT SELLET’S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货量?为什么?(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案例12 某货代作为货主的代理人安排货物出口工作。在货物从内地往港口运输的过程中,由于定期货运汽车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是由汽车运输市场雇用的一辆货运车运输,结果承运该货物的汽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问:

(1)货运代理人为什么可以不承担责任?

(2)货运代理人为什么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13 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案例题答案

1.答:(1)作为收货人来说理应知道该商品的特性,是易吸湿变质的商品,理应在商品达到口岸后立即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而是等到两个多月后才向收货地报检为时已晚。

(2)作为货代来说,也应具备一定的商品报关知识,6、7、8月正是多雨炎热季节,理应提请港区职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但货代恰恰忽略了这方面工作,因此对货物严重霉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且光用电话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辅以书面通知。

(3)双方都缺乏商品知识和责任心,收货人应负担2/3的经济损失,货代负担1/3的经济损失。

2.答:(1)本案中C与B是买卖关系,货到广州后货物所有权即归C所有。

(2)C持B的介绍信与A联系有关报关进口事宜及A向C填开“进口到货通知书”,并将货物用卡车运往某市,应视为事实上A已接受C的委托。

(3)但A却承担了没有代为转移风险的责任,也就是“进口到货通知书”上的第5条。

(4)本案中无任何人授权A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且货在途中灭失,不具备免责条件,A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3.答:(1)船舶着火,属船、货、运费三方共同所面临的危险,船长下令灌水施救,共同海损成立。

(2)被火直接烧毁的1万美元货物属单独海损,由货主负责,如已投保相关险别,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3)因施救而遭水浸泡的2.5万美元货损属于共同海损,应由各有关获救方按比例分摊,最后由保险公司赔偿。

4.答:(1)船舶搁浅,如不及时解救,如遇风浪,船货就会遭遇危险。船长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的牺牲符合共同海损条件。

(2)本案中所产生的额外消耗燃料和磨损等损失,船方可以享受共同海损分摊。

5.答:(1)按国际航运惯例及公约规定,船方不凭提单放货是绝对错误,船长应负全责。

(2)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为照顾业务关系,也应要求海德森公司提供银行担保。

6.答:(1)本案中开来的信用证为双到期。因此A公司应提早托运或要求国外展期,另外A公司签订的程租船合同上的受载期也太紧迫。

(2)船方12日始装船完毕,却签发了5月10日的提单,属倒签提单,这是侵权的违法行为。有可能遭到指控,风险很大。

7.答:(1)银行拒付的理由是所提交的提单已超过装运日期21天。

(2)发货人与3月2日即拿到提单,为何在手上耽误这么长的时间,这不能不说是工作上的一大失误1

8.答:(1)买方提出的理由充分。从商检证书上的日期,即可反证该批货物为倒签提单,从而证明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装运期。

(2)议付银行对商检证书上的日期晚于提单日期,显属单单不符而未能发现也难辞疏忽之咎。

9.答:该港对该货轮来说应为非安全港口,因为安全港的条件之一是无论船舶空载或满载都能安全进出。但如果租船合同中列明卸货港就是xx港,则船方无权拒绝去该港卸货。在这里“列明港”比“安全港”有较高的法律意义。

10.答:(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11。答:(1)作为卖方,此时应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的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货意味着损失。根据题示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9500公吨的货物。

(2)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取额外利润,在磋商合同条款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某种市场价格计算。

12.答:(1)如果货代经货主同意,则由货主自己承担责任。(2)如果货代未经货主同意,则由于未尽谨慎处理之责,找到该无资质的货运车,则由货代承担责任。

13.答: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

案例1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30万美元的皮鞋, 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出运, 发货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皮鞋送货运站,并由货运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后出具仓库收据。该批货出口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SLAC(由货主装载并计数)、FOB价、由国外收货人买保险。国外收货人在提箱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打开箱门后一双皮鞋也没有。1、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承运人拒赔。可以吗?为什么?

答:可以的,其理由是“整箱货交接下,承运人在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下,关封完整下接货、交货”。既然收货人在提箱时没有提出异议,则表面承运人已完整交货。承运人进一步说:“至于提单上记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因为对承运人来说是货运站接受的已装载皮鞋的整箱货,事实上并非知道箱内是否装载皮鞋”。提单正面条款内容对提单签发人、提单持有人具有法律效力。

2、收货人该如何办?为什么?

收货人应当向货运站提赔,要求货运站赔偿其损失。其理由:“是装箱过失所致”。①仓库收据的出具表明货运站已收到货主的货物;②仓库收据的出具表明货运站对收到的货开始承

担责任;③货运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表明双方交接责任已明确转移;④装箱单出具则表明皮鞋已装箱。

案例2

2007年4月15日,“上海天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海燕船务公司”签订一批运输合同,运输一批电子设备到日本名古屋港口。双方约定,由上海天华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集装箱,并且自行装箱、铅封完好后交给海燕船务公司。4月18日,货物运抵上海洋山港,装上预先约定的集装箱货运船“破浪号”,经检查集装箱外表完好,故而签发已装船的清洁提单。4月22日,船舶到达日本名古屋港口。4月23日,收货人“日本福贸国际贸易公司”凭借提单去提取货物。

问题:

1,若是收货人“日本福贸国际贸易公司”打开集装箱后,发现电子设备有多处破损,倘若它向“海燕船务公司”提出索赔,“海燕船务公司”可以以何种理由拒绝赔偿?(此题7.5分)

答:该批集装箱货物为托运人自行装箱的。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时候货物已经铅封完好,并且在装船之时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故而,“海燕船务公司”可以以此理由拒绝赔偿。

2,若是收货人“日本福贸国际贸易公司”收到货物的时候发现货物比提单上记载的数量少了一半,可以否向“海燕船务公司”提出索赔?为什么?(此题7.5分)

答:可以。因为第三人受到货物的时候,提单已经成为最终证据。任何与提单记载不符的情况都不予采纳。若是提单上记载的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符,就可以提单位依据向承运人索赔。案例3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根据题意,请回答: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答案: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人);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案例4

某货运公司集装箱卡车在运输途中,在通过弯道时车速过快,集装箱滑落倾覆,压伤路边行人。后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运公司负全责,赔偿受害人损失。货运公司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后,以集装箱卡车购买过车辆保险,且目前保险未过期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连带赔偿自己的损失,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试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不是合法,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合法的。(3分)

因为尽管集装箱卡车购买过保险,且事故发生时保险尚未过期。但是集装箱并不是集卡的构成部分,车辆的保险不包含集装箱。集装箱与集卡一样,都属于运输工具,且功能作用可以相互独立。因此集装箱卡车的第三者责任险等,不适用于集装箱,保险公司不必为其赔偿。(12分)

案例5

上海一贸易公司从日本进口一批电子产品,货物运抵后,但打开集装箱门后发现装载的是黄沙,提单上记载SLAC,由A船公司出具全程联运提单,CIF价,根据资料选择回答下列问题:

(1)对发货人而言,是否可以拒赔?

答:对发货人而言,可以根据是否有第三方证明来确定能否拒赔。

(2)对承运人而言,何种情况下可以拒赔?

答:对承运人而言,若交货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则承运人可以拒赔。

(3)对保险人而言,能否拒赔?

答:对保险人而言,可以拒赔,因箱内货物与保单记载不一。

案例6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 of departure: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货物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

(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

案例7

东华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 TO CY 。货物交运后,东华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标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东华公司及时办理了议付结汇手续。20天后,接对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对方要求东华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共2500美元。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本案中,装运条件为:CY TO CY,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意指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货物由出口方自行装箱、自行封箱后将整箱货物运至集装箱堆场。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集装箱堆场负责将整箱货物交给收货人,由收货人开箱验货。本案中,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出口方装箱时的疏忽造成的,因而,东华公司不能推卸责任。

案例8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30万美元的皮鞋, 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出运, 发货人在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皮鞋送货运站,并由货运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后出具仓库收据。该批货出口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SLAC(由货主装载并计数)、FOB价、由国外收货人买保险。国外收货人在提箱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打开箱门后一双皮鞋也没有。1.收货人向发货人提出赔偿要求,发货人拒赔。可以吗?为什么?

答:可以的,其理由:“尽管提单记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但事实上皮鞋并非由货主自行装载,在皮鞋送货运站后,货运站不仅在卸车记录上签收,而且又出具了仓库收据。仓库收据的出具表明货运站已收到皮鞋,对皮鞋的责任已开始,同时也表明货主责任即告终止。因此,提单记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此外,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并不能说明整箱交接,因为该批皮鞋由货运站装箱。

2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承运人拒赔。可以吗?为什么?

答:可以的,其理由是“整箱货交接下,承运人在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下,关封完整下接货、交货”。既然收货人在提箱时没有提出异议,则表面承运人已完整交货。承运人进一步说:“至于提单上记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因为对承运人来说是货运站接受的已装载皮鞋的整箱货,事实上并非知道箱内是否装载皮鞋”。提单正面条款内容对提单签发人、提单持有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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