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

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
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18年度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49号文《关于核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盐湖股份于2015年12月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266,884,531股,每股发行价格18.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99,999,989.16元,扣除发行费用50,189,999.9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49,809,989.21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于2015年12月14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第63060003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实际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336,195.11万元,另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共计1,774.61万元。由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日公司应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付但以自有资金支付了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119 万元(另有其他发行费用26.69万元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故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80,679.50万元。

此外,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召开了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到期归还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不超过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针对此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

构均发表了相应意见,因此,考虑这一因素,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实际余额为人民币150,679.5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2015年12月28日,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招商银行西宁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西宁互助西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有8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盐湖股份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行投入资金。截至2015年12月15日,盐湖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合计96,681.79万元,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核字[2015]63060010号《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公司召开了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也于2015年12月28日对前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盐湖股份已转出上述资金。

3、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到期归还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不超过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针对此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

荐机构均发表了相应意见。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五、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盐湖股份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6305000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编制。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广发证券认为:盐湖股份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8年度

编制单位: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募集资金节余金额中包含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以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30 万吨/年钾碱项目已完成施工建设,但目前尚未完成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钾碱项目募集资金余额扣除应付未付工程款项之后并无节余。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张永青李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2019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公开信息披露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募集资金应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投资 及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 年11 月20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投资的议案》和《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投资的议案 依据上海立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 24582号 《关于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鉴证报告》,截止至2009年09月30日,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1,216.24万元投入了海洋工程设计中心一期工程的建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用本次募集资金1,216.24万元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我们认为:公司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实施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0,28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27,424,590.90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22,855,409.10 元,较120,560,000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超募资金202,295,409.10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根据《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超额募集资金用途,以及经此次董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结果,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拟将超募资金中的7,011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上市公司每半年披露一次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说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说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时间、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1)中说明如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分项目说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计划为依据)、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截至期末投入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募投项目实

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投项目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应披露有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说明先期投入的金额、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金额、时间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说明决策程序、批准使用金额、起止时间、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是否如期归还等内容。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说明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签约方、产品名称、决策程序、批准使用金额、实际使用金额、期限、期末的投资份额、募集资金是否如期归还等内容。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公司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说明决策程序、批准使用金额、实际使用情况、是否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内容。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参照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应分别说明节余资金来源、履行的审批程序及披露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见附表2)中说明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项目、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实际累计投入金额、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

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专题

募集资金使用专题研究 第一节中小板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策划 一、保荐人指导、策划募投项目时基本原则 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募集资金运用调查的要求,在策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符合国家基本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 保荐机构主要是从较宏观、中观的方面为中小企业选择募投项目提供决策依据,排除因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公司发展战略不清晰造成的投资项目选择方向性失误。中小企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规定。企业应了解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在行业的发展导向,以及国家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领域、产品或技术工艺等。 这部分内容许多保荐代表人开始以为不需要花费太多精力去关注,但在个别股权融资项目因为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被否以后,我们已经将该部分内容列为首先要严格把关的内容;如果遇到企业选择投资的项目预测效益非常不错,但有可能不符合国家基本政策的某个方面时,我们保荐人应当寻求国家相关政策制定的监管部门或行业内专家的“专业意见”,给予企业该方面的信息与业务指导,帮助企业把好“基本政策关”。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专业化的主营方向 企业的募投项目应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一致,募投项目是最终实现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的必经之路,保荐人应当参加企业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的研讨会、董事会等所有重要会议。实际工作中保荐代表人一定要非常清楚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否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是否有助于企业实现自身制定的发展战略;其

次,保荐人代表人应该也是个“行业研究专业人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握宏观经济、产业周期变化的规律,在宏观经济、产业周期的高涨期寻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相对谨慎一些。 二、保荐人指导、策划募投项目关注要点 (一)关注项目实施的迫切性 1、募投项目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的需要; 2、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持募投项目的实施; 3、实施主体的选择: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设立新子公司、或与合作方共同开发; 4、公司应避免发生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二)关注项目实施时机的选择 1、所有法律法规所需要的批准文件已办理完毕或有完毕的合理预期; 2、应在申报前完成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3、应在申报前取得募投项目所需土地【至少签订土地转让协议】; 4、应在申报前取得环保批文【个别情况下最迟不晚于反馈意见回复时】; 5、募投项目产品应取得必要的市场进入资质如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证书等; 6、募投项目建设期和达产期不宜过长,一般应在3-4年内完全达产,并且要注意长期投资项目与中短期投资项目的匹配; 7、外部环境:应关注同行业竞争对手的投资动向,对整个行业竞争发展格局应了然。

再融资审核(保荐机构专题培训20160725)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中的短线交易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注意避免短线交易 证券法四十七条规定,公司的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卖出后在六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具体到非公开发行中,对于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与认购的,保荐机构一定要认真核查上述人员是否有在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卖出股票的行为。 关注内容: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其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二、非公开发行对象的穿透问题 穿透计算主要是针对通过资管计划、有限合伙等产品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为了防止认购人数超过200人构成变相公开发行,从14年起我们在审核中对此予以关注,主要关注以下问题: 1、关于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作为发行对象的适格性; 2、关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必备条款(违 约赔偿条款); 3、关于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 的); 4、关于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意见(是否存在结构化、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 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5、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个发行对象,但需要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上

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认购资金来源核查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布时应当在穿透披露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的基础上,补充披露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 二、保荐机构应当全面核查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保荐工作底稿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出资人对上述情形出具的承诺及签字确认。 四、5%以上股东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新增监管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如已披露的预案中,存在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资管产品、有限合伙,单独或与第三方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形,应予以规范,具体如下: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作为单个发行对象参与认购,认购额不变,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且不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增加透明度)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修改机制 1、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根据公司内 部程序自行调整发行底价。 2、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后,采取询价发行方式的,公司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审会前调整一次发行底价,调整次数以一次为限。 3、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后,采取定向定价发行方式的,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

2018年度药品经营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起草(签名/日期): 审核(签名/日期): 批准(签名/日期):

一、概述 质量风险管理是指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药品质量风险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的系统过程。GSP的基本原则与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目标相一致。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质量风险管理主体,在药品经营环节实施GSP过程中,通过运用质量风险管理的方法,正确识别质量风险、评估质量风险,科学控制质量风险,达到降低质量风险危害程度的目的,从而发挥质量风险管理对企业GSP贯彻实施的保证作用,进一步确保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切实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 本报告的方案通过预先主动地制定方法以识别和控制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存在的潜在质 量问题,达到防范风险,预防质量事故的目的。 二、目的 通过质量风险分析评估,评估公司现有的质量管控措施是否全面,必要时完善相关管控措施,明确公司的风险控制策略。 三、范围 药品经营质量与企业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制度与职责、过程管理、设备设施等诸多要素共同整合的复杂过程,任何一个要素发生问题都会影响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引发药品质量风险。 药品风险来源复杂,有人为因素,也有药品本身的“两重性”因素。人为因素可导致假药、劣药经营、药品质量问题、标识缺陷和包装质量问题、用药差错问题等,多属可控制风险;药品属性因素包括药品天然风险,其中包括药品已知风险和未知风险。已知风险包括药品已知不良反应和已知药物相互作用等,属可控制风险; 药品未知风险包括药品未知不良反应,非临床适应症患者使用,未试验人群的应用(如孕产妇、婴幼儿、老年人、肝肾功能障碍者等,他们一般被排除在临床试验入选标准之外),多属不可控制风险。 本风险分析包含组织机构、人员资质,管理制度与职责、设备设施、药品采购、药品检

募集资金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第一节总体要求 6.1.1 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6.1.2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6.1.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6.1.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1.5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章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2.1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6.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贵州茅台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14年3月25日披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字[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7月13日证监发行字[2001]41号文核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1年 7月31日以上网定价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150万股(其中国有股存量发行6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1.39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44,385,000.00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2,205,525.00元和国有股存量发行所得204,03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8,144,475.00元,已于2001年8月6日全部到位,并经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天一验字(2001)第4-04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 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余额为零。募集资金的初始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说明: 初始存放金额1,999,542,675.00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998,144,475.00元相差

1,398,200.00元,该差异是公司其他账户垫付的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doc 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第四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 第五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 集资金运用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单独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涉及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变更原因、变更程序、批准机构及相关披露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单独说明在对外转让或置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投资项目完工程度和实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 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1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第四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至少应当 — 2 —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 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董事会决议 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编制;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例) - 制度大全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例) -制度大全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例)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4.附则: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工作描述工作标准工作纪律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简单模板)

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 (简本模板) 2020-7-31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支持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分析 1、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持续加强审慎监管力度。2012 年6 月,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且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并对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质量及资本充足率均提出了更高要求,上述办法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是否满足其规定的相关标准,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达标、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四类,并在业务准入、规模发展、机构设立等方面采取分类监管措施。中国人民银行自2016 年起推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 以下简称MPA)。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MPA 的核心,资本水平是金融机构增强损失吸收能力的重要途径,MPA 进一步明确了资产扩张受资本约束的要求。因此,持续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适应资本硬约束,对国内商业银行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截至20**年* 月** 日,公司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和**%。公司仍有必要通过外部融资对资本进行补充,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同时为可能提高的监

管要求预留空间。 2、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公司作为国内重要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业务规模稳健增长。近五年公司的资产总额增速分别为**%、**%、**%、**%和**%,贷款总额增速分别为**%、**%、**%、**%和**%,均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预计未来几年公司业务和资产规模仍将保持稳健增长的趋势,需要公司有充足的资本作为支撑。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将提升公司资本充足水平,对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和保持稳定盈利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公司需要在持续满足监管部门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缓冲资本,以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应对未来宏观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 综合考虑监管政策对资本充足水平的要求、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公司计划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适应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基础上,满足公司各项业务和资产规模持续稳定发展的资本需求,同时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实现稳健经营,以更好地应对新常态下国内外经济的变化与挑战。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将通过对募集资金的合理运用,积极拓展业务并努力实施转型,以保持良好的资产收益率水平,在实现公司更好更快发展的同时,为全体股东带来更丰厚的回报。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推进上述目标的实现:(一)加强客户统筹经营,为营业收入增长夯实基础。对公领域细化营销策略,提升大型客户服务能力;零售领域打造全渠道、场景化的获客

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一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 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条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必要时由公司项目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五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执行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条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项目执行部门填写用款申请单后,总经理根据总

2018年度危重症护理质量汇总分析持续改进报告.doc

2018年度危重症护理质量汇总分析持续改进报告 2018 年,特护,一级(重症)护理质量控制小组通过每周随机对全院危重患者进行护理查房及检查,共检查危重患者125 人,平均危重症护理得分95.47 分,合格率100%,现将检查结果分析总结如下: 一、检查结果汇报 图1 2017年与2018年对比图 200 180 160 140 120 100 2017年 80 60 2018年 40 20 总人数平均分合格率 2017年180 97.43 99.4 2018年125 95.47 100 图2 科室ICU 新生儿儿科 神经 外科神经 内科 肾内科 消化 内科 放疗 危重 人数 62 2 7 21 8 8 3 5 平均 得分 95.38 97.00 94.52 94.05 95.72 96.70 95.00 95.67 合格 人数 62 2 7 21 8 8 3 5 合格率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科室骨科普外科内分泌呼吸肿瘤 泌尿 外科心脏内科 危重 人数 1 1 1 1 2 1 2 平均 得分 98.00 97.00 96.00 94.00 92.50 96.00 94.50 合格 人数 1 1 1 1 2 1 2 合格率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图3 2017年与2018年存在问题对比图 180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病情观察基础护理导管敷料安全 2017年144 97 43 46 2018年153 113 56 30 图4 2018年存在问题 100% 180 100.00% 91.48% 153 90.00% 160 75.57% 80.00% 140 70.00% 113 120 60.00% 100 问题次数 43.47% 50.00% 80 60 56 40.00% 30.00% 累计百分比 40 30 20.00% 20 10.00% 0 0.00% 病情观察基础护理导管敷料安全

深交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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