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购买税控机、如何申请购买发票

如何购买税控机、如何申请购买发票
如何购买税控机、如何申请购买发票

如何购买税控机、如何申请购买发票

1.如何购买税控机

1.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购买税控装置和发票?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

1.2购买税控装置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完发票领购申请确认后,根据税务机关对其核准后签字盖章后的《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中的内容认购税控装置。

1.3如何与税控装置服务商取得联系?

1、携带的资料:

纳税人将《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交给服务商,服务商凭此为纳税人提供税控装置产品和办理税控初始化及上门安装。

2、国标税控装置服务商联系方式:

北京昆易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山东浪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税控机具)。

服务电话:62197227、62197231、62197261。

服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国际大厦10层1002。

2.如何申请购买发票

2.1首次购买发票:

1、申请确认填写和携带的资料:纳税人填写《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或者《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公章、财务章印模(原件,一份)。

(2)申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2、进行税控机初始化:纳税人初次领购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须在办理税控机初始化后方可购买发票。

3、购买携带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

(3)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填写完整的《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或《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4)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携带税控用户卡(首次领购机打发票时也需要携带空卡)。

2.2非首次购买发票:

需要携带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

3、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携带税控用户卡;

4、上次购票的票据工本费收据(绿联)。

开具发票申请表

SB034 开具发票申请表 2.申请人为单位的,在本表“纳税人申明”栏中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在本表“纳税人申明”栏上签字确认。

门征代开发票应征税(费)参照表 2. 个体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按照各地行业附征率征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800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800元-4000元(含)减除费用800元后按20%税率计征;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按20%税率计征。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上述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2)凡总机构在省外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对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4、对未达到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 5、以上所列举经营项目门征代开发票应征税(费)种及税(费)率仅供纳税人参考,方便填写,如遇税收政策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经营项目代开发票的应征税(费)种及税(费)率,可向地税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

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

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 一、跨年发票的情况: 第一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某些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收到发票。 第二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三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四种:是上年采购的资产,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该资产并没有在本年消耗。 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二、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跨年发票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况: 应在年终结账时,在无附件的情况下,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费用。取得发票后,将

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 在年终结账时,应按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在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原预计金额进行调整。如果取得的发票与预计金额存在差额,取得发票的时点发生在出具财务报告前,应调整当年的账务和财务报表,取得发票的时点如发生在财务报告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差错更正,但是进项税应计入取得发票的当期。 税前扣除的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一致。 第三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操作空间就比较大了。既可以按照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也可以视为次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为安全起见应选择按照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视同开票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更为简便。 第四种情况: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结转成本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处要和增值税进项抵扣区分好)。一般来说发票都会在实现税前扣除前取得,也没有什么纳税调整。但如与特殊情况,存货已经实现销售,相应发票在实现销售年度的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则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取得发票后,在进行追补。 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跨年发票取得后的账务处理方法

确属当年成本但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进当年成本费用的跨年的 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对发票认证或确认的期限为360天。

但我们还是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说一下取得的跨年发票及跨年后发现的成本费用的处理方法: (1)上年年底结账前提前统计和暂估已经发生的费用入账,到明年汇算清缴前(5月31日前)将有效票据收齐后,直接做账,由于该费用已经暂估入账,因此,在做账时一正一负,两个凭证相互抵销不会影响次年的利润,只是将正式有效票据规范入账冲销估价而已; (2)如果到次年汇算清缴期(5月31日前)尚未取得上述已经暂估入账的有效票据,应该调增上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5月月1日后取得但没有在上年度账面上体现的、企业发现又确实属于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公司可以向税务局做出专项申报后,可以追补当年度计算扣除所得税,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这个适用于上年即没有暂估成本,发现时又过了5月31日的情况 (4)跨年的发票不是上年的暂估成本,或者也没有进行专项申报(不超5年),但却报销,这个费用只能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发票申请书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普通发票的 调查报告(初次) 一、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有限公司,税号: 220103****,法定代表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年*月*日、商业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销售收入*元,现有版面:最高限额万元、月用量*份,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未发生变更,实际主要经营范围:软件开发、**、**,经销**、***。企业销售**商品货物、企业进项发票无海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发票,没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上年度销售额(*)元,税额(*)元,税负*,本年度销售额(*)元,税额(*)元,税负(*)元。 二、实地查验 1、上月未剩余专用发票份数*份,经实地查验,截止到上 月末库存商品余额为*元,上月末库存商品余额*元+ 月购进商品金额*元--本月销售金额*元=*元,与实地 查验相符。本期进项已验证,预计销售*台。 2、物流方面:运输的方式(铁路、公路)运输。该企业 本年度(含本月)发生的运费金额(*)元、通过银行 支付的金额(*)元,现金支付的金额(*)元。 3、资金流动方面:企业购货的资金来源;自筹,本年度 (含本月)企业通过银行支付货款金额*元,现金支付

的货款金额(*)元,通过银行收到的货款金额*元, 收到的货款现金(*)元。水电费*。 4、合同、销售计划书及其他销售情况:该企业为商业零 售企业无销售合同,本月涉及金额*元、本月合同已开 发票金额(*)元、本月合同未执行金额*元本月无合 同预计销售金额*元,平均单张开票金额*元。进货产 品名称:*。 5、生产经营能力,与注册资金相符合,无融资情况。 6、发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 专处放置.无遗失情况发生。 7、经营场所和库房一致。 三、拟订意见 按照市局下发《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后续管理工作意见》要求,结合以上调查同意版面万元、月用量*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份,有效期限:**年*月*日起。 调查人: 负责人: **年*月*日

成本费用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完整版

成本费用跨年取得发票 的财务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成本费用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税务处理分析很多纳税人遇到这样疑难问题: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要不要做纳税调整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内资企业: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 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外资企业:1. 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

跨年发票正确处理方法

跨年发票正确处理方法 年底了,很多会计就会很焦虑,2019年的发票,2020年还能处理不?不用怕,今天就帮大家解决"跨年报销及发票"的相关问题。 跨年发票是每个会计人在年关不得不面对的一道难题。因为:发票跨月在税务处理上已经算是不大不小麻烦了,而遇到跨年发票,如何处理才不留隐患更是让会计人头疼的事情。 尤其是一到年关,公司各部门的人跟约好的一样一窝蜂拿着一堆合规的不合规的发票来找你报销,一群大老爷们围着一个弱女子,那场面,啧啧,跟高 利贷来讨债的一样…… 想要明确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跨年发票! 1.跨年发票是什么? 两种情况下的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1)如上述案例,“老王”2020年1月份找“李会计”报销的2019年12月的发票,即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的发票; (2)经济业务发生在2019年款项支付也在2019年度,但是发票不是2019的,是2020年才开出来的。例如公司2019支付的广告费、租赁费等。 2.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20年报销列支2019年 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 所以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这个问题,答案当然是: 能! 但是能归能,也不是任何一张发票拿过来就无原则的给你报销了,发票入账是有严格规定的,跨年发票的处理更是如此。对应以上两种跨年发票的情况,会计上应有不同的会计处理。 3.跨年发票如何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 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属于上一年度的费用发票到本年度才报账支付 根据以上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0年会收到2019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 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19年预计于2020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税务行政许可发票事项申请表

税务行政许可(发票事项)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 负责人:经办人: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使用(变更)普通发票以及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申请税控收款机发票票种以及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使用。 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以及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二)“申请事项”是根据纳税人申请的事项进行选项。 (三)“申请内容”根据申请的事项分别进行填写: 1、选择“发票使用(变更)”申请:“发票名称”为申请需要使用(变更)的发票种类名称;“最高持票数量”、“月最高购票量”、“每次最高购票量”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填写。 2、选择“税控收款机发票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发票名称”分:湖南省商业零售发票(卷筒发票),湖南省商业零售发票(平推式发票)及联次;“最高持票数量”、“月最高购票量”、“每次最高购票量”均以卷为单位,平推式发票以100份为一卷,所申请发票购领数必须是100的整数倍;对于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发票最高持有量(份); (2).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因纸质税控发票无版别限制,故税控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作用等同于原手工发票版别设定,它由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根据管理需要,并结合纳税评估来设定控制,其设定原则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可对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适当从宽,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销售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3、选择“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发票名称”为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的发票名称;“规格”、“联次”、“印制数量”根据申请印制的要求填写。 4、“申请理由”:简要阐述申请事项的原因。 三、“审批情况”由税务部门根据管理的职责所属进行审查填写。 1、“数据报送期限”及“数据报送有效期”的设定应参照省局关于税控收款机用户票表比对的有关期限规定进行,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2.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验旧购新环节报税,其“数据报送期限”设定为60天,“数据报送有效期”设定为30天;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按规定的报税周期(两个月)提交用户卡抄报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在发票验旧购新环节),税务机关实行票表比对。

跨年发票的报销问题

跨年发票如何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 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属于上一年度的费用发票到本年度才报账支付 根据以上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 020年会收到2019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 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19年预计于2020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然后会计一方面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和相关负债。待相关人员在2020年报账时再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 注:如果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作202 0年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案例分享 2019年的一张费用发票比如2000元的咨询费,去年忘记报销,去年也未计提,20 20年想报销,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0元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元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元 解析:跨年发票入账金额较大时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2)属于上一年度的业务,但是收到对方开出的发票却是次年的 对于此类发票,补追是一个办法,但是太麻烦,根据34号文可做出下面处理: 将相关款项在2019年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即2020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可直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 若在2020年5月31前仍未收到发票,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8号公告也没法在规定

增加发票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 *******国税局: 我公司主营电子元件的生产与销售,2009年1至8 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元,已交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元.因公司 的业务量在不断增加,原批准的25份专用发票用量不足,现申请增加专用发票的份数,望贵 局给予批准!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篇二:增值税发票金额增加申请书 申请书 兹有我单位山东江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 额增加,原核定的金额不能满足需要,特此申请增加金额至十万元版,每月二十份,请领导 审批,谢谢! 山东江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4日篇三: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申请书 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申请书 高新区国税: 我公司名称:安徽瑞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成立于2009年10月14日,公司性 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归属高新区国税所管辖,国税登记证号为:340104695720855,年月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为17%。 目前我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电子、器件销售业务,自公司成立以来,业绩突飞猛进, 发票数量的需求也在迅速大幅增加,我公司目前的发票数额已经不能满足日常销售需求。现 申请每月增加到中文三联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份,希望贵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办理为盼, 谢谢! 安徽瑞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7日篇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调整申请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调整申请书 临朐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临朐金格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码码:370724797334285,地址:辛寨镇 河北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现有职工26人,成立于2007年1月18日。是以生产销售各种 工程电力食品建筑机械配件产品的企业, 因为业务在不断扩大,原每月25份万元版增值税专 用发票已不能满足我公司发展和客户的需要,制约着销售和缴税,我公司财务管理核算机制 健全, 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 配备防盗门保险箱和电子防盗监控等保安设置, 能保证防伪税控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在临朐农商行辛寨支行开有专用缴税账户,保证 依法按时缴税。现特此申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数量增加到每月50份。 望批准为盼 临朐金格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0日篇五:发票增量申请书 发票增量申请书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 我公司名称:嘉兴市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税率为17%。 目前,因业务量增大,原本的专用发票份数已不够用,现申请在原基础上再增加25份/ 每月,总数35份/每月。

差旅费报销情况及跨年票据问题

企业发生差旅费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5年1月13日12366请示省局个人得税处(yyg)解答:企业给员工的出差补贴,可以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 号)文件执行。 即: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 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新疆,西藏120元,其他均为100元)。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执行。 提示:2014年上半年仍按《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07]852号)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A、差旅费补助:应当出具在外地住宿票据(证明是在外地出差)的情况下,方可给予补助。 B、伙食补助100;市内交通费80,可以总体掌握,该补贴不需要票据报销。(严格讲:不能再发生市内打车费用)

很多企业都在关心一个问题:今年的发票明年还可以入账抵扣企业所得税吗?比如2012年的餐费发票可以拿来在2013年度报销吗?对跨年度的发票报销如何处理才符合财务规范呢?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2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3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真的到了2013年才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3年真的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3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有人可能会问,税法跨年度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目前,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该规定,如果2013年发现2012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3年汇算清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跨年度发票的报销处理

跨年度发票的报销如何处理 请问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吗?如2008年的餐费发票可以拿来在2009年度 报销吗?对跨年度的发票报销如何处理才符合财务规范? 会计上是可以列支的,但是不能超过一年,比如2008年10月份的发票,如果2009年来列 支一定是不行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 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 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只能在2008年列支的。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 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 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内资企业: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 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 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 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 应发票。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跨年度发票如何处理

学乐佳--专注深圳会计培训、深圳会计实操培训、深圳会计考证培训https://www.360docs.net/doc/8612860690.html, 跨年度发票如何处理 问:跨年度发票如何处理?以下就由龙岗会计培训的小编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在以下本文中统一为大家介绍。 对于跨年度发票,企业一般由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可从以下几点入手处理: 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税前扣除费用,对于预提利息及水电费等预提费用,是属于当年度费用的,则可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不过企业应当注意要提供预提的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相应业务证明单据。对于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2、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 先计入当年的费用,若是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无法取得发票的话,此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

学乐佳--专注深圳会计培训、深圳会计实操培训、深圳会计考证培训https://www.360docs.net/doc/8612860690.html, 算清缴时要做好纳税调整。 3、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账; 当前税法无明确规定,对于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说只为时间性差异,但按要求对于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若企业出现此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 4、购进货物跨年取得发票的处理; 到期末货物已经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会计制度规定期末暂估入账。下一年度在取得发票时,此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转入损益,可能还是存货或则在产品、产成品等,这种情况不影响损益,不存在纳税调整的情况。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经结转到损益,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时候原材料在账上可能出现负数,实际收到发票时正常入账就可以了。 5、购进固定资产跨年度取得发票对所得税的影响 购买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应在取得固定资产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12月购进固定资产在1月份取得发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

跨年发票的处理

所谓跨年发票,通常是指下面两种情况的发票: 第一种: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比如,出差人员1月份报销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费用。第二种: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却没有在上一年度收到发票。比如,在收视率高的电视台打广告,需要先付款,12月份广告款也打了广告也播出了,可是就是12月31日前还未收到广告费发票,而是元旦节过了才收到发票。 一、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跨年又如何 根据发票的开具规则,在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在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看是不是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即便是跨年了,也是可以的。比如,企业与电视台签署了2018年一季度的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电视台从2018年的1月1日开始播放企业的广告。假如企业在2017年12月底前支付了广告费,电视台也在2017年12月31日开具了发票。如果财务人员是跨年后的2018年1月15日才收到发票,完全可以把该发票做在2018年1月份的账里,然后在2018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本来也应在2018年税前扣除,即便是在2017年入账)。 二、属于存货采购的发票——跨年很正常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货在次年才完成入库等程序,当然上年的发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比如,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收到一批货,发票随货到的,该批货物于2018年1月3日验收合格后入库。此处,发票虽然是2017年的,但是可以正常做在2018年度,也没有什么纳税调整。 同样道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因为验收、安装等导致发票入账时间跨年,也是可以的。 三、属于2017年的成本或费用,收到的发票开具的时间却是2018年的,怎么办?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立马会想到追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中税网)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我司于2013年12月10日给客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该发票一直保留在客户采购人员手中,2014年5月5日,对方财务人员发票发票的抬头有误,要求退回发票重开? 1、对于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上应该怎样处理? 2、财务上应该怎样处理?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

企业财务会计对跨年度取得的费用发票如何处理

https://www.360docs.net/doc/8612860690.html,/new/253_256_/2009_10_1 3_wa885143411310190021188.shtml “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的纳税处理 2009-10-13 11:35吴孟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此产生“跨年度处理事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企业用税法所不认可的凭据入账,计入成本费用,则产生“白条费用”。 案例一:大夏义国煤业有限公司,主营:精、洗煤,碳化硅销售,兼营:工程机械出租。2008年度损益表利润总额为18万元(2007年度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查时发现公司2008年度列支以下费用: ①1月9日缴纳所属期为2007年12月份营业税0.8万元、城建税0.056万元、教育费附加0.024万元,2007年度印花税0.2万元、土地增值税2万元、房产税1.2万元。会计分录: ②1月16日,企业取得出租工程机械收入0.5万元,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0.5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0.5万元。附件为服务发票,开票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次月缴纳了出租收入的税金及附加,其中营业税0.025万元、城建税0.00175万元、教育费附加0.00075万元。会计分录: ③3月10日补提2007年度电脑折旧0.05万元,会计分录: 附件为补提折旧说明。 ④6月1日列支差旅费1.45万元,会计分录: 附件为住宿、车费等发票,其开票日期均为2007年11月~12月之间,报销单出差日期亦然。 ⑤12月20日,预提运费3万元,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3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3万元 附件为说明一张,系公司销售煤炭所发生运费,由于发票未到,故预提,发票在2008年1月份可收到。 2008年4月30日之前,企业在申报、汇缴2007年度所得税时,对以上收入、费用均未作任何纳税调整: 1.出租收入及其负担的税费,缴纳上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补提的折旧费,差旅费均属跨年度处理事项,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财务会计对跨年度取得的费用发票如何处理

/253_256_/2009_10_13_wa188.shtml “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的纳税处理 2009-10-13 11:35吴孟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此产生“跨年度处理事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企业用税法所不认可的凭据入账,计入成本费用,则产生“白条费用”。 案例一:大夏义国煤业有限公司,主营:精、洗煤,碳化硅销售,兼营:工程机械出租。2008年度损益表利润总额为18万元(2007年度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查时发现公司2008年度列支以下费用: ①1月9日缴纳所属期为2007年12月份营业税0.8万元、城建税0.056万元、教育费附加0.024万元,2007年度印花税0.2万元、土地增值税2万元、房产税1.2万元。会计分录: ②1月16日,企业取得出租工程机械收入0.5万元,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0.5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0.5万元。附件为服务发票,开票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次月缴纳了出租收入的税金及附加,其中营业税0.025万元、城建税0.00175万元、教育费附加0.00075万元。会计分录: ③3月10日补提2007年度电脑折旧0.05万元,会计分录: 附件为补提折旧说明。 ④6月1日列支差旅费1.45万元,会计分录: 附件为住宿、车费等发票,其开票日期均为2007年11月~12月之间,报销单出差日期亦然。 ⑤12月20日,预提运费3万元,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3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3万元 附件为说明一张,系公司销售煤炭所发生运费,由于发票未到,故预提,发票在2008年1月份可收到。 2008年4月30日之前,企业在申报、汇缴2007年度所得税时,对以上收入、费用均未作任何纳税调整: 1.出租收入及其负担的税费,缴纳上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补提的折旧费,差旅费均属跨年度处理事项,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外,还要遵循合法、配比、确定性原则,因此上述收入、费用做跨年度事项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79号)第一款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

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 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一)对内资企业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对外资企业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的通知》(国税发[xx]13号)规

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马上年底了,很多企业都在关心一个问题:今年的发票明年还可以入账抵扣企业所得税吗?比如2012年的餐费发票可以拿来在2013年度报销吗?对跨年度的发票报销如何处理才符合财务规范呢?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2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3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真的到了2013年才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3年真的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3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有人可能会问,税法跨年度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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