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关于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计划及实施方案

银行分行关于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计划及实施方案
银行分行关于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计划及实施方案

某某银行分行关于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教

育计划及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

引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

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为推进我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我行将定期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

一、分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

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要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

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

二、分行拟于6月和9月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结合日常社区及校园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居住区、商务区等宣传金融知识,联合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咨询

服务,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

三、在分行大厅宣传方面,在各营业厅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

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

并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

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

四、在业务宣传方面,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

大屏幕、宣传折页手册、报刊杂志、网络、广播等方面,开展金

融知识的宣传。

五、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在营业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同时,我行还结合当前社

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循序介绍本行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

重点宣传、推广本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收费政策(包括账户管理费的收取以及免收费、低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规范零售业务的宣传与销售。

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多,这既刺激了个人金融消费,也同时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

思考。我们将积极地拓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某某银行天津分行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资料

三十七团新苗幼儿园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资料 1 2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什么时候正式施行的? 3 答:2014年3月15日。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5 吗? 6 答:可以适用,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7 3、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哪9项权利? 8 答: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9 获知权、监督权、受尊重权。 10 4、消费者遭遇消费纠纷,有哪些维权途径? 11 答:有五种维权途径。一是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12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如工商部门在企业设立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13 站,依托村、社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调解;三14 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15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行政部门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16 17 答: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18 费者。 19 20 三十七团新苗幼儿园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资料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缺斤短两,侵害了消费者的什么权 21 22 利? 23 答: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某商场在柜台上写明“售出商品概不退货”,此举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 24 25 益? 26 答: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销售时告知是处理品除外。 27 3、陈先生在饭店用餐期间,因饭店卫生间地板湿滑摔倒受伤。饭店是否应当28 赔偿陈先生损失? 29 答: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上 30 31 述饭店因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32 4、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爱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哪 些求偿途径? 33 34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35 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相关信息的,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36 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37 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38 答: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七团新苗幼儿园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资料 39 40 1、消费者张某在电子产品展销会上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因质量41 问题无法使用,此时展销会已结束,张某应向谁要求赔偿? 答:张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 42 43 2、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后应当向经营者索取哪些资料?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篇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此项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综合管理部部、综合业务部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部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

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XXX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选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公室关于2018 年3.15 期间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武银办[2018]17号)要求,农发行大冶支行于3月15日开展了以“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将其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3.15”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活动,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保障金

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二、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做好网点主阵地宣传。营业网点通过LED显示频,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等"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置"3.15"宣传专区,设立了"3.15"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咨询台、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宣教人员向客户发放宣传材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向消费者普及信息披露、营销禁止、格式条款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知识,解答客户的疑问,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权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并广泛听取、收集客户意见建议。 “3.15”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了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权利、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了解了我行投诉受理渠道,有效强化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员工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 八大亮点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方案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方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下文是聘才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方案,请你查阅。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方案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党委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为了响应国家“抓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的号召,值此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如意工业园区社区办与如意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举办“进社区宣传新消法”活动,宣传XX年全国消协组织“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主题,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维护居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消费环境。从而更好地践行群众路线,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社区居民生活中实际的困难。 1.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好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法治教育; 2.让社区居民初步了解基本的消费维权知识。增强大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意识,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3.社区居民能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处理相关事情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 4.大力宣传如意工业园区社区办各项职能职责,使社区办联系居民群众更为紧密,以“送温暖、送服务”为主抓手,增强群众观念,倾听群众呼声,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群众解难事,坚持不懈为群众做好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5.促使社区办服务能力更为增强。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下功夫、见成效。 1.主办单位:*、*; 2.活动时间:3月15日 9:0016:00; 3.活动地点:如意广场; 4.参加人员:负责人:*** 工作人员:全体成员。 (一)活动的前期准备: 1.由主办单位确定本次活动方案,要包括活动时间、活动场地、活动程序、工作人员组织安排等具体事宜; 2. 社区办工作人员联系协调如意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群部、机关事务中心等部门,协助完成本次活动; 3. 在活动前期,提前邀请媒体记者,对活动进行采访,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导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们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欢迎同学们阅读借鉴。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品才网。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一】XX社: 根据XXX《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和XX《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县联社在全县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月”活动。 根据县联社的要求,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围绕:和谐金融、幸福广东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卡、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知识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和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电话、部门和具体的程序等内容)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以下是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联社要求,我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XXX负责人为组长,XXX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X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

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我所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农信社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农信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农信社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在宣传方面,我所组织员工进行现场设点宣传,在营业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台进行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银行卡、网上银行、假人民币等相关业务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有关法规政策等,并与广大群众密切的交流。同时营业厅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专人投诉处理工作台,深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发放《安全用卡指南》等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值此宣传活动之际,我所加大金融知识及消费者维权宣传力度,提升宣传的时效性、客观性、全面性,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农信社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舆论气氛,完善我所的服务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工作简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工作简报 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下面的是分享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工作简报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15日上午,太平街道文教卫办、妇工委、综治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分局太平组联合在太平集贸市场旁开展了以“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为主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分局太平组工作人员向群众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周刊》和《家具放心消费一本通》等宣传册,现场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并当场答复。 综治办工作人员向群众派发有关综治平安创建及防盗防骗等宣传小册子,提高群众对平安创建的知晓率,提醒群众在消费过程中不要上当受骗。此外,综治办工作人员认真解答群众有关反邪教、禁毒等咨询问题。 此次活动,有近300名居民来到现场,共计提供咨询服务8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受到了居民群众的热烈欢迎,收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3月15日,凤台县“新消费我做主”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在中山路举行。县委书记李大松,县长袁祖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勇,县委常委、县委办

主任、县委统战部部长陈万新,县委常委、副县长曾传发,县人大副主任马洪林,县政协副主席王锡明等看望了工作人员。 据了解,20xx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新消费我做主”为年主题,一是树立“消费者优先”的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二是弘扬“诚信公平法治”文化,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让消费者能做主愿消费的良好环境;三是引导科学理性消费,践行绿色消费、品质生活,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让消费者主动做新消费的支持者。 在宣传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在桌子上摆放了假冒伪劣商品,供市民对比判断,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观看,工作人员还为市民做了现场讲解和如何辨别假冒产品等,告诉市民平时购买货物时一定要仔细辨认,防止买到假冒产品;买到假冒产品要及时投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专项行动中没收和查扣的各类假冒伪劣物品进行了集中销毁。 为更好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20xx年全国消协组织“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促进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意识的提高,20xx年3月15日中午,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团委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承办的“3.15”消费者权益保障宣传活动在桃园食堂门口拉开帷幕。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数百名师生和员工参与了本次活动。活动主要以消费者维权知识展板展示和“畅所欲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学习心得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在这一年工作中,分行营业部从上至下每一位领导和同事都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切实地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一个高度重要的地位上,从自身工作的点点滴滴做起,发扬了为消费者着想的精神,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在今年工作中,我也收获了许多工作经验与心得体会。 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把工作的责任心放下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才能作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重、依法维权、协调处置”为原则,在营销过程、服务质量、内控管理上进行优化,保证每位部门成员深刻理解,充分认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提升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此外,我们也做到了对大众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的,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小鸡态度。因此通过对消费者进行宣传,能够有效提升我行的信誉和公信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word版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选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公室关于2018 年3.15 期间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武银办[2018]17号)要求,农发行大冶支行于3月15日开展了以“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将其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3.15”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活动,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二、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做好网点主阵地宣传。营业网点通过LED显示频,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等"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置"3.15"宣传专区,设立了"3.15"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咨询台、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宣教人员向客户发放宣传材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向消费者普及信息披露、营销禁止、格式条款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知识,解答客户的疑问,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权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并广泛听取、收集客户意见建议。 “3.15”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了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权利、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了解了我行投诉受理渠道,有效强化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员工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活动,然而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相对薄弱,导致了部分员工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对金融消费者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承诺书

( 承诺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52088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承诺书Commitment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inancial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承诺书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承诺书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树立金融业良好社会形象,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如皋市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向全市金融消费者郑重承诺,我们将全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服务原则,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如下权利: (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个人金融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 (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五)公平交易的权利; (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一)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金融消费者;

(二)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 (三)客观披露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四)保护客户隐私,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五)忠实履行合约,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 (六)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 (七)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全面、完整地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金融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树立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台,建立健全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自觉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六、在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公布投诉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认真对待金融消费者的批评,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权利意识。 八、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 承诺单位: 日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消费者如何加强自我保护 1、了解基本的消费性能,对食品应了解食品的成、重量、容量、热量、有害物质含量是否有禁用物质。 2、价格,购买条件,以及是否有质量合格证。 3、有效和安全使用的原则和条件。 4、商品有效期,质量标准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注意事项。 5、制造商,经办人,销售商的地址,维修厂家的地址。 6、对必须附有商品证明书的商品应了解证明书的内容。 7、如果发现所买商品是冒牌货,可以向商店索赔,要求退款。如果商店未能作出满意的答复,可以进一步投诉,要求退货和赔偿您在这段时间的物质损失。 8、别忘了索要发票,证明您购买行为的真实性。 促销活动有哪些陷阱,消费者应注意什么 1、虚构原价:促销前销售 600 元的商品,在把原价抬高到 850 元后再打七折,实际上并未让利。是一种较为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 2、语义模糊:如"买一赠一",按照消费者的理解,应该是买什么商品赠送什么商品。但经营者却往往是买台电视机赠送一瓶洗发水而已。 3、宣传不实:有些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而打出了全场几折的宣传,但到了柜台前才发现,多数产品不参加活动。 4、返券限购:部分商家的返券促销活动,设定许多限制性的条款和条件,甚至对促销产品不提供退换服务,明显违反相关规定。 5、免费圈套:免费品尝、试用、拍照等等,也往往是部分商家设下的陷阱,其最终仍是有价消费甚至是高价消费。如说是免费照相,但底片要花钱买,化妆、服装等也都要另行收费;做免费美容时,被告知免费的只是服务,所使用的产品要收费。 6、最终解释:部分商家在打折、降价、赠券等各种促销活动中,打出了"本店(商场)保留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的话,任意解释活动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针对以上不规范行为,特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轻信商家的夸大宣传,应理智购物,自觉抵制; 2、对赠品则要当面检查清楚,看是否过期或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并要求销售人员在有效票据上注明赠品名称、型号; 3、参与购物抽奖活动前应问清规则,以免掉进多重消费的连环套; 4、在接受免费服务时,要了解活动内容和具体哪些免费、哪些不免费; 5、注意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主张权利,及时投诉或举报。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2013-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 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ⅩⅩ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

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大全

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大全 3.15快要到了,今天小编给大家准备了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大全,大家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宣传标语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100条 1、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2、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4、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5、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6、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7、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8、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9、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0、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2、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3、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4、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15、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16、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 17、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8、公平正义,消费和谐。

19、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0、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1、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2、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23、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24、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5、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26、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7.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28. 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29. 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0.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2、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3、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44、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45、绿色消费,低碳生活,健康成长。 46、嫩肩也担道义,童心更铸维权。 47、维权“直通车”畅行青春路,消费“指南针”扮美新校园。 48、与青春共舞,与维权同行。 49、维我消费权利,护我健康成长。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间沟通协作。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应当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 (二)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机制;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查询机制; (四)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机制; (五)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 (六)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 (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九)金融消费纠纷重大事件应急机制。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 金融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教育和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层业务人员。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事中管控和事后监督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不得向低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消费者推荐高风险金融产品。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 XX县xx镇(乡)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自xx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下面我们通过案例的形式对该法进行解读。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修理。张先生

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 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 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 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 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 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 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 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 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 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 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 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 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 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亮点四:七日内可退货(后悔权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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