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员职业责任保险_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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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 专业人员
鉴于投保人 投保人向本公司 保险费,本公司 投保人 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 本公司 保险费 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本公司
第一条 承保范围
本保险仅承保在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提出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报告给本公司 本公司的赔偿请求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 本公司 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1. 专业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 失职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 赔偿金承担 本公司 被保险人因其失职行为 被保险人 失职行为 赔偿请求 赔偿金 赔偿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 侵犯知识产权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 赔偿 本公司 被保险人由于侵犯知识产权 被保险人 侵犯知识产权 赔偿请求 金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 名誉侵权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 赔偿金承担 本公司 被保险人由于名誉侵权 被保险人 名誉侵权 赔偿请求 赔偿金 赔偿责任。
2. 知识产权
3. 名誉侵权
4. 欺诈或不诚实 本公司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由于任何雇员 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赔偿请求而依 被保险人 雇员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赔偿请求 法承担的赔偿金 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项保障不承保该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实 行为 赔偿金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施者。 5. 抗辩 本公司有权对本保险或扩展保障项下可能予以理赔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进行抗辩。本 本 本公司 赔偿请求 公司将支付因该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而发生的抗辩费用 抗辩费用。 公司 赔偿请求 抗辩费用
除非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首次发生在追溯日 追溯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完全是在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 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生 不当行为 追溯日 专业服务 的,否则本公司 本公司对损失 本公司 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损失
第二条 扩展承保范围
1. 调查出庭费用 本公司应为下述人员支付调查 调查的出庭费用 本公司 调查 出庭费用。若下列人员被要求出庭时,抗 出庭费用 辩费用将包括以下每日补偿金额: (1) (2) 符合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定义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每天人民 被保险人 币 2,500 元 任何雇员 雇员:每天人民币 1,250 元 雇员
本公司于本条款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免赔额。 本公司 免赔额 2. 文件丢失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 第三方的文件 毁损、 本公司 被保险人由于第三方 被保险人 第三方 文件发生损坏、 文件 丢失、失真、删除或误置所导致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 赔偿金承担赔偿 赔偿请求 赔偿金 责任。 (1) 第三方的文件 保险 第三方 文件的损坏、毁损、丢失、失真、删除或误置发生在保险 文件 期间内;且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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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在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 专业服务过程中。 专业服务
本条款项下的分项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对本条款项下的每一 赔偿请求,将适用人民币 5,000 元的特别免赔额,而非保险单所列的免赔 免赔 赔偿请求 额。 3. 新子公司自动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起始日后收购或成立的子公司 子公司,但该子 子 被保险人 子公司 承保 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 (1) (2) (3) 总营业收入低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总营业收入的 10%(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总营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业收入须已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且被接受承保);且 本公司 未从美国或加拿大获得任何营业收入;且 从事的专业服务 专业服务与已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的、 且被接受承保的专业服务 专业服务相同。 专业服务 本公司 专业服务
如果新收购或成立的子公司 子公司不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被保险人 子公司 可以要求扩展承保该子公司 子公司,但本公司 本公司有权修改本保险合同的条款。 子公司 本公司 4. 延长报告期 如果本公司 本公司非因投保人 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或其它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合同的行为 本公司 投保人 保险费 被保险人 而解除或拒绝续保本保险合同,则投保人 投保人有权获得自本保险合同解除或到期 投保人 后起算的 90 天的报告期。对于在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提出且为本保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 险合同所承保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被保险人 本公司。如 赔偿请求 被保险人可于该报告期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 本公司 果本保险合同或其项下的保障被其它保险合同或保障替代,则投保人 投保人无权 投保人 获得本延长报告期。
第三条 定义
1. 出庭费用 系指符合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定义的雇员 雇员、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根据法律的强 被保险人 雇员 制要求,出席与本保险承保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相关调查 调查而产生的合理的费用 赔偿请求 调查 或开支,包括交通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但上述费用的产生须事先经 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出庭费用 出庭费用”不包括与该调查 调查有关的任何工资、 本公司 出庭费用 调查 薪金、其他报酬和企业管理费用。 系指身体伤害、伤病、疾病或死亡,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打击、情绪 压抑、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 系指在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过程 专业服务过程中,任何实际存在的或被指称存 专业服务过程 在违反职责、过失行为、疏忽、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善意 违反代理授权的保证、或违反保密义务。 系指由于任何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而要求获得赔偿金 赔偿金的: 不当行为 赔偿金 (1) (2) 任何书面要求;或 任何民事或行政监管程序。
2. 人身伤害
3. 失职行为
4. 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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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赔偿金 系指根据对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判决, 或由本公司 本公司达成并经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被保险人 本公司 被保险人 投保人同 投保人 意的和解方案,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方 第三方承担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 第三方 仅对于文件损失扩展保障, 赔偿金还将包括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恢复或重置该文 文 赔偿金 被保险人 件所需的合理成本或费用,但须满足下列条件: (1) (2) (3) (4) 文件损失或损害发生在①传输途中, 或②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保管下, 或 文件 被保险人 由其委托、寄存他人之保管下; 被保险人对于遗失或误置的文件 文件已尽合理和勤勉搜寻的义务; 被保险人 文件 主张上述成本或费用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应有支出证明, 支出证明须经 赔偿请求 由本公司 本公司提名并征得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同意所指定的适格人员认可; 且 本公司 被保险人 本公司对任何由于自然损耗、磨损、虫蛀及/或虫害或其他超 本公司 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控制的事件导致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 赔偿请求
6. 名誉侵权
系指在提供专业服务 专业服务过程中,任何实际的或被指称的由于书面的、口 专业服务 头的或广播的文字而造成的非恶意的名誉损害。 系指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因赔偿请求 被保险人 赔偿请求所发生的必要的调查、抗辩、评估、和解或 赔偿请求 上诉费用。抗辩费用 抗辩费用不包括投保人 投保人应支付给其负责人、合伙人、董 抗辩费用 投保人 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雇员的收入、工资、薪金或其它报酬或福利。 雇员 系指任何形式的文件,包括电脑记录及电子或数字化数据;但不包括 任何货币,可流通票据或相应的记录。 系指与投保人 投保人或其子公司 子公司签订雇佣合同的任何自然人。雇员 雇员不包括任 投保人 子公司 雇员 何(1)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或(2)临时合同工、自雇人员或劳务 分包人。
7. 抗辩费用
8. 文件
9. 雇员
10. 欺诈或不诚实行 系指雇员 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该行为未得到明示或默示的宽恕, 雇员 为 且导致投保人 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 子公司承担责任。 投保人 子公司 11. 侵犯知识产权 系指任何非故意侵犯第三方 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但不包括侵犯专利权 第三方 和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系指在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内首次进行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要求报告给本公司 本公司的, 保险期间 本公司 由监管性、行政性、市级的、地区的或全国性的机构针对投保人 投保人的事 投保人 务而展开的正式调查,并且指名符合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定义的雇员 雇员、负责人、 被保险人 雇员 合伙人或董事接受调查,依法强制要求其出席听证。 系指以下各方,但仅以其按各自身份提供专业服务 专业服务为限: 专业服务 (1) (2) 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 子公司; 投保人 子公司 任何过去或现在担任投保人 投保人或子公司 合伙人或董事 投保人 子公司的负责人、 子公司 职务的自然人;
12. 调查
13.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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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任何雇员 雇员; 雇员 独自与投保人 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 子公司签订合同, 并完全受其指导或直接 投保人 子公司 监管的任何顾问、独立承包人、临时合同工、自雇人员或劳务 分包人;以及 本定义第(2)项和第(3)项所述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继承人或法 被保险人 定代理人。
(5)
14. 本公司 15. 责任限额 16. 损失
系指保险单中“保险人”一栏所载明的实体。 系指保险单中“责任限额”一栏所载明的金额。 系指赔偿金 赔偿金和抗辩费用 赔偿金 抗辩费用。损失 抗辩费用 损失不包括以下各项,同时本保险也不承保以 损失 下各项: (1) (2) (3) (4) (5) (6) (7) 税金; 非补偿性赔偿金,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 任何性质的罚金或罚款; 根据命令、 准许或协议而提供指令性或其它非货币形式的救济 费用; 被保险人的津贴、管理费用和开支;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纠正或重新提供专业服务 被保险人 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专业服务 任何根据本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的司法管辖 赔偿请求 地的法律不可承保的事项。
17. 保险期间
系指保险单中“保险期间”一栏所载明的期限。如果保险合同在保险 期间内解除,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则于本保险合同解除生效之日起终止。 保险期间 系指保险单中“投保人”一栏所载明的实体或自然人。 系指但不限于任何自然产生的或以其它方式产生的固态、液态、气 态、生物、放射性或具有热量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石棉、烟雾、 蒸气、煤灰、纤维、霉、孢子、菌类、微生物、浓烟、酸、碱、核或 各类放射性物质、化学制品或废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再循环、翻新 或再回收的物质。 系指保险单中“保险费”一栏所载明的金额,以及任何通过批单形式 所作的保险费调整。 系指投保人 投保人及其子公司 子公司所从事的保险单中“专业服务”一栏载明的专 投保人 子公司 业服务。 系指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坏、损失、毁坏或丧失功用。
18. 投保人 19. 污染物
20. 保险费
21. 专业服务
22.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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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免赔额 24. 追溯日 系指保险单中“免赔额”一栏所载明的金额。 系指保险单中“追溯日”一栏所载明的日期,即投保人 投保人连续向本公司 本公司 投保人 投保本保险的首日,或其它经本公司 本公司同意的日期。 本公司 系指投保人 投保人直接地或通过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 子公司间接地: 投保人 子公司 (1) (2) (3) 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或 控制该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或 持有该公司半数以上已发行的股份。
25. 子公司
对于任何子公司 子公司或其任何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保险仅承保在该实体属于投保 投保 子公司 被保险人 人的子公司 子公司期间内发生的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 子公司 不当行为 26. 第三方 系指除下列之外的任何实体或自然人: (1) (2) 任何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 被保险人 任何对投保人 投保人或子公司 投保人 投保人 子公司的经营具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在投保人 子公司 或子公司 子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担任管理职位或有经济利益的其他实 子公司 体或自然人。
27. 商业秘密
系指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无法通过正当途 径取得,且可因其使用或披露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系指任何失职行为 失职行为、侵犯知识产权 失职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名誉侵权 侵犯知识产权 名誉侵权或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名誉侵权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28. 不当行为
第四条 责任免除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导致的损失 损失: 赔偿请求 损失 1. 反垄断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任何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反垄断法规、限制贸易或不 正当竞争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 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 财产损失 赔偿请求,除非该人身伤害 赔偿请求 人身伤害 财 产损失: 产损失 (1) (2) 因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提供专业服务 专业服务过程中,实际的或被指称的未能达到法律 被保险人 专业服务 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注意义务及专业技能所引起;或 完全因实际的或被指称的由本保险承保的名誉侵权 名誉侵权所引起。 名誉侵权
2. 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
本责任免除条款对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的规定不适用于对文件丢失的保障。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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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约定责 任和履约保 证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下述任一情形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1) (2) 4. 成本评估 所承担的合同责任或其它义务,而此责任或义务高于专业服务 专业服务通常要 专业服务 求的技能或注意义务; 保证或担保。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其他人未能对提供专业服 专业服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务的成本做出准确的预估而引发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下述任一情形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1) (2) 机械故障; 电气故障,包括供电中断、电力或电压突然升高、短路;或
5. 基础设施
电信系统故障或卫星系统故障,但因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失职行为 被保险人 失职行为引起的除外。 失职行为 6. 破产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发生破产、被行政接管或破产管理所引发的 被保险人 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蓄意的或故意的失职行为 失职行为的赔偿请求 被保险人 失职行为 赔偿请求,本项 赔偿请求 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对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保障。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由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以其参与组建的合资、合营或联营企业或机构的名义开展工 被保险人 作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由法院或其他正式的裁判庭或合议庭认定的, 或被保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自己承认的犯罪、 险人 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若认定为或承认犯罪、不诚实或欺 赔偿请求 诈行为的, 本公司对该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相关的损失 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须偿还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赔偿请求 损失 本公司 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对欺诈或不诚实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保障。 行为
7. 故意行为
8. 合营
9. 违法行为
10. 专利和商业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违反许可、侵犯或盗用第三方 第三方的专利或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而 第三方 商业秘密 秘密 引发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11. 污染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下列情形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1) (2) 实际的、被指称的或可能即将发生的污 污染物的排放、散布、释放、迁 染物 移、渗漏或逸散;或 命令、要求或努力:①对污 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控、清除、移动、存储、 染物 处理、中和;或②对污 污染物的影响进行处理或评估。 染物 任何在本保险起始日之前已经提出的或未决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或 赔偿请求 因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起始时已经合理预期可能导致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的情事 被保险人 赔偿请求 而引发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12. 先前索赔和 (1) 情事 (2) 13. 商业债务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商业债务或债务担保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被保险人 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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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美国和加拿 于美国、加拿大或任何美国或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内提起的或未决的赔 赔 大司法管 偿请求;或为了执行于美国、加拿大或任何美国或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 偿请求 辖区域 内所做的法院判决。 15. 战争和恐怖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恐怖主义、战争的、军事的、 主义 恐怖主义的或游击的行动、破坏活动、兵变、敌意行为(无论宣布与否)、 叛乱、革命、骚乱、起义、权力篡夺、依中央、地方或当地政府机关或任 何其他政治或恐怖主义组织的命令对财产进行没收、国有化、征用、毁坏 或破坏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第五条 赔偿请求
1. 索赔通知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内实际可行时,立即将其首次遭受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以书面 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赔偿请求 形式尽快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所有通知须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按保险单中“索赔通 本公司 知”一栏所列明的地址提出。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 本公 本公司 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知道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发生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 赔偿请求 被保险人 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 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 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 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公司 本公司进行事故调 本公司 本公司 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 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 本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2. 关联的赔偿请 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其遭受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则由该 被保险人 赔偿请求 本公司 求 赔偿请求指称的事实所产生的任何后续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以及任何指称与该赔偿请 赔偿请 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求指称的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相同或相关的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的后续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已在首 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 赔偿请求 次书面通知时向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 被保险人 本公司 任何可归因于(1)相同原因、 (2)单一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或(3)一系列连续的、 重复的或相关联的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的赔偿请求 赔 不当行为 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 赔偿请求 偿请求。 偿请求 3. 情况通知 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 赔偿请求之情况,并 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内知悉根据合理预期可能引致赔偿请求 保险期间 赔偿请求 将该情形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如果通知时,被保 被保险人 本公司 被保险人提供:(1)预期将发生 险人 赔偿请求的理由,以及(2)具体时间、行为及所涉人员的详细资料,则随 赔偿请求 后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的任何针对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如源于该情况,或所指 本公司 被保险人 赔偿请求 称的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与该情况所称之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相同或相关,应视为已于首次通知 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 该情况之时向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但须以本公司 本公司认可为准。 被保险人 本公司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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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抗辩/和解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抗辩义务,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就其遭受的任何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自行提出 本公司 被保险人 赔偿请求 抗辩和辩驳,除非本公司 本公司根据自身判断,书面决定对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和和 本公司 赔偿请求 解。 若本公司 本公司未做出上述决定,当抗辩和和解谈判涉及或经合理判断可能会涉 本公司 及本 本公司时,本公司 本公司应有权但无义务全面参与抗辩和和解谈判。本公司 本公司可 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于收到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通知后,按未用部分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向被保险人 赔偿请求 责任限额 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 本公司给付前述保险金后,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负的各项义务 本公司 被保险人 (包括抗辩有关的义务)即行终止。 5. 本公司同意 未经本公司 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达成 本公司 被保险人 任何和解协议、同意任何判决或发生任何抗辩费用 抗辩费用。否则,对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抗辩费用 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 本公司不受其约束,并有权重新核定,不属 本公司 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 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 只有经本公司 本公司同意的和解协议、判决及抗辩费用 抗辩费用,以及根据本保险合同的 本公司 抗辩费用 规定对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后产生的判决,才能成为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获赔 赔偿请求 偿的损失 损失。本公司 本公司有权行使其在本保 损失 本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但条件是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险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 本公司认为有利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且经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公司 本公司可就赔偿请 赔偿请 6. 被保险人同意 若本公司 本公司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本公司 求提出和解建议。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同意此和解建议,则本公司 本公司对基于该赔偿 赔偿 被保险人 本公司 请求的损失 请求 损失的赔偿责任应以以下计算的余额为限:原可达成的和解金额加 损失 上截至本公司 本公司提出此书面和解建议日所产生的抗辩费用 抗辩费用, 本公司 抗辩费用,再减去共保金额 (如有)和适用的免赔额 免赔额。 免赔额 7. 合作 被保险人应自负费用: (1)向本公司 本公司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在对任何赔 赔 被保险人 本公司 偿请求进行抗辩和主张分摊或补偿的权利过程中予以合作; (2) 谨慎行事, 偿请求 采取或同意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 损 失;(3)在合理要求范围内,向本公司 本公司提供信息和协助,使本公司 本公司能够调 本公司 本公司 查损失 损失,确定本公司 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损失 本公司 若任何针对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书面请求、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监管程序同时涉及本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项下的承保事故和非承保事故,则本公司 本公司仅对能公平适当地反映由 本公司 承保事故所引起的损失 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损失 1. 2. 3. 比较由承保事故所致的索赔金额和非承保事故所致的索赔金额; 比较承保事故的法律依据和非承保事故的法律依据; 比较对承保事故进行抗辩的复杂程度和对非承保事故进行抗辩的复杂 程度。
8. 责任分担
如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同意本公司 本公司根据以上规定计算的赔付额,则本项争议应按照 被保险人 本公司 下文“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被保险人明知损失 损失索赔通知或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的金额或其它事项为虚假或欺诈 9. 欺诈性的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损失 赔偿请求 性的而仍提出通知或索赔申请的,本保险合同对该损失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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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 且本公司 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公司 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费;但如属于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 本公司仅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 保险费 本公司 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 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被保险人 本公司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 供义务,导致本公司 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 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 本公司 本公司 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 本公司 被保险人 性通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本公司 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达 本公司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 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 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 本公司 本公司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 本公司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本公司最终 本公司 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10.索赔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1. 保险合同的投 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依据是投保申请书内的各项陈述、其附件以及所提供的其 本公司 保 它信息,该等陈述、附件及信息为决定承保的基础,并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 部分。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 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本公司 被保险人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履行如实 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本公司 被保险人 本公司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 本公司有 本公司 本公司 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 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本公司 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 被保险人 本公司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 被保险人 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 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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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 本公司不得解 本公司 本公司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 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 2. 保险合同的管 投保人可以自行或代表各个被保 被保险人 (1)保 投保人 被保险人处理本保险合同的下列事宜: 险人 理 险合同条款的协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变更;(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权利的行使; 被保险人 (3)通知;(4)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5)接受批单;(6)争议处理;及(7) 保险费 收取向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 被保险人
第七条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1. 责任限额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 本公司的总赔偿金额以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为限。 分项责任限额、 本公司 责任限额 扩展承保责任及抗辩费用 抗辩费用均包含在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内,而非在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外另行计 抗辩费用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 算。延长报告期间内提供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应计入保险期间内 保险期间内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 责任限额,绝非 责任限额 增加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责任限额 被保险人并不增加本公 本公司 保险期间 责任限额。本保险合同承保多名被保险人 责任限额 被保险人 本公司 的总赔偿金额。文件丢失扩展责任的分项责任限额亦应计入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而 责任限额 非另外计算。 本公司仅就超过免赔额 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误解,免赔额 免赔额同样 本公司 免赔额 损失 免赔额 适用于抗辩费用 抗辩费用。免赔额 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单一免赔额 免赔额适用于声称同 抗辩费用 免赔额应由被保险人 免赔额 被保险人 免赔额 一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的全部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 损失。 不当行为 赔偿请求 损失 本公司可以根据判断,自行决定垫付全部或部分的免赔额 免赔额,但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须 本公司 免赔额 被保险人 及时向本公司 本公司偿还垫付的金额。 本公司 3. 其他保险/补 偿 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本保险合同仅对超过免赔额 免赔额或其它有效保险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 免赔额 部分的损失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它有效保险为本保险合同的特定超赔责任保 损失 险时除外。如果其它有效保险由本公司 本公司或本公司 被保险 本公司 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承保,则被保险 本公司 人于上述所有保险合同项下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其中的最高责任限 责任限 额。如其它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负有抗辩义务的,则由此产生的抗辩费用 抗辩费用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2. 免赔额
第八条 一般事项
1. 合同转让 2. 合同解除 未经本公司 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及权利均不得转让。 本公司 由投保人 投保人解除 投保人 投保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向本公司 本公司邮寄书面通知或将本保险 投保人 本公司 合同交还本公司 本公司或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授权的代理人。在此情况下,若在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公司 前无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和情况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应按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 。除依前述规定 赔偿请求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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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合同返还保险费外,本保险合同项下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将全部视为于保 保险费 险合同解除时的满期保险费而不予退还。 短期费率是指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 本公司依下列百分比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费: 本公司
(1) (2) (3) (4)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零至九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 分之四十;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 保险费的百分之七十;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一百八十一日至二百七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 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九十;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二百七十一日以后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 的百分之百。
由本公司 本公司解除 本公司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公司 本公司可通过挂号邮件、保证邮件或其他高级 本公司 本公司 邮件或其他合理的投递方式,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人 投保人的地址,书面通知投 投 投保人 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该书面通知应载明保险合同的解除生效日,解除应自该 保人 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少三十日生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邮寄或投递该通知的证明构成已发出通知的充分证据,且对所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而 被保险人 言,本保险合同应视为于通知中列明的日期和时间解除。在此情况下,本公 本公 司有权按承保日数比例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本公司 保险费 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不构成保险合 本公司 同解除生效的先决条件, 但本公司 本公司仍应于实际可行时尽快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 投保人应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90)日内缴纳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费 保险费。 投保人 保险费 若投保人 投保人未于九十(90)日内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或出现本公司 本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法 投保人 保险费 本公司 定情形,则本公司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受上述提前三十(30)日通知 本公司 的时间限制。 3. 争议解决 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4. 丧失偿付能力 即使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被接管或破产,亦不免除本公司 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本公司 项下的任何义务。 5. 标题和复数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解释。英文 中的单数词语的含义应包括复数词语的含义,反之亦然。保险合同项下的 粗体词具有特别含义,并按本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项下没有特别定 义的词语从其普通含义。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美国、加拿大司法管辖区域及其它约定不承保国
6.承保区域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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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适用 家或地区外,本保险合同承保全球范围内针对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 被保险人 赔偿请求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或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法律)管辖。 本公司依本合同赔偿后,应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请求 本公司 被保险人 权。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须签署全部所需文件 文件,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本公司 本公司可以行使代位 被保险人 文件 本公司 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文件 文件,以确保本公司 本公司能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文件 本公司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 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 被保 被保险人 本公司 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 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 本公司 被保险人 偿权利的,本公司 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 本公司 本公司 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经本公司 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 被保险 本公司 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 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本公司同意不对符合本合同被保险人 本公司 被保险人定义下的雇员 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赔偿 赔偿 被保险人 雇员 请求系因或可归因于该雇员 雇员的不诚实、诈欺、故意、恶意的行为或不作为的, 请求 雇员 不在此限。 8. 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本公司 本公司不得向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本公司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 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的工作内容发生变更导致风险程度显著 被保险人 增加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本公司 被保险人 本公司 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 本公司 除保险合同。本公司 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 本公司 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上述通知义务的,因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被保险人 故,本公司 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 10.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 被保险人 本公司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本公司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保险合同经本公司 本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保险单后生效。 本公司 <本页内容结束>
7. 代位求偿权
9. 风险增加
11.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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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01.成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30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前30天通知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 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 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 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董事、监事及髙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因过失导致在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山投资者(股东)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岀索赔申请,依法应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圉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 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由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提出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合同义务的行为引起的索赔; 、’(四)被保险人在所属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兼任职务时引起的索赔;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提起的诉讼; (六)被保险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七)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对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利益关系人支付款项、佣金.赠与S贿赂的行为; (八)担保行为。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投资者(股东)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对投资者(股东)的精神伤害; (三)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职业责任险条款

职业责任险保险单 目录 1. 承保范围 (3) 1.1 保险协议 (3) 1.2 理赔费用 (4) 1.3 除外条款 (4) 2. 被保险人 (6) 3. 保险限额 (6) 4. 条件 (7) 4.1 仲裁 (7) 4.2 破产 (7) 4.3 解除 (7) 4.4 辩护与理赔 (8) 4.5 发生事件或索赔时双方的责任 (8) 4.6 审查被保险人的帐簿和记录 (9) 4.7 检查和调查 (9) 4.8 对本公司的起诉 (9) 4.9 通知 (9) 4.10 其他保险 (10) 4.11 保险单的修改 (10) 4.12 保险费及其调整 (10) 4.13 续保 (10) 4.14 风险变更 (10) 4.15 唯一代理 (11) 4.16 条款 (11) 4.17 向本公司转让索回权 (11) 4.18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1) 5. 延长报告期 (11) 6. 定义 (12) 6.1 人身伤害 (12) 6.2 索赔 (12) 6.3 理赔费用 (12) 6.4 投保区域 (12) 6.5 事件 (13) 6.6 被保险职业 (13) 6.7 被保险人剩余金额 (13) 6.8 损失 (13) 6.9 保险期限 (13) 6.10 保险年度 (13) 6.11 污染物 (13)

6.12 财产损坏 (14) 7. 仲裁背书 (15)

职业责任险保险单 本保险单规定了具体的承保范围。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旨在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请仔细阅读本保险单的所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保和未承保范围。 在本保单中,“本公司”是指明细表中所指定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本保单第2条的规定,有资格作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文中黑体字词的具体定义详见本保单第6条。以单数形式出现的词汇也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同样,以复数形式出现的词汇也应包括其单数形式。 1. 承保范围 1.1 保险协议 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条款的条件下,如果被保险人因从事被保险职业,而在保险期限内在投保区域发生任何被保险人须依法赔偿他人损失的事件,则本公司应代为赔偿上述损失。 本保险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内首次以书面形式做出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索赔事件。 任何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书面索赔通知之时(以较早者为准)应被视为首次索赔之时,且根据本保单第3条,首次索赔之时的有效保险限额应为本公司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因相同事件引起的所有索赔应被认为已在首次向任何被保险人索赔时做出。 根据本保单第4.4款,本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为任何索赔辩护,本公司应予以赔偿,但理赔费用应以本保单第3条所述金额为限,且本公司有权对任何事件或索赔进行调查,并根据本公司的自由判断进行理赔。 本保险仅将依照在被保险人所在国(详见明细表第1项)所举行诉讼的结果,或本公司同意的其他理赔方式进行损失赔偿,而不接受在美国或其领地或属地或加拿大发生的任何诉讼,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不同意根据在美国或其领地或属地或加拿大境内发生、即将发生或威胁发生的任何诉讼的结果进行理赔。 除非第1.2款或第5条(延长报告期)明确规定,否则本保单不应包括任何其他支付赔款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雇主责任险(B版)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B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见释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2011年8月1日下午,齐先生一行自驾游内蒙古。谁知,连日大雨导致河水暴涨、公路被淹。刚一涉水,齐先生的车就熄火了。他马上联系保险公司请求对方施救。在大庆拆检后,发现车辆损坏严重,他只好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把车拖回郑州维修。齐先生总共支付了拆检、拖车和维修费230767元。 ?想着买了车辆全险,齐先生并不担心。可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齐先生没买“涉水险”。

?1月31日下午,家住温州龙湾区的朱小姐驾驶她的雅阁轿车出行时,与一辆身价1200万元的黑色劳斯莱斯发生碰撞。碰撞后,朱小姐发现自己的雅阁轿车车头有些变形,劳斯莱斯只是轮毂上有点破损,右侧车门被刮花。豪车车主的朋友提出了200万元的赔付价。 ?2月6日经上海4S店维修员对车损情况的确认,负全责的雅阁车主需赔付维修费35万元。而由于雅阁车主仅购买了20万元的第三者险,除去免赔部分,保险公司赔了16.2万元,雅阁车主还需自掏腰包18.8万元,相当于车主把一台全新雅阁赔了出去。

张先生,家住杭州城东。“去年的2月2日,他下班开车回家。在秋涛路上,撞到了一位骑电动车的大妈。”事故发生时,张先生右转弯,而大妈骑电动车直行,张先生负事故全责。大妈摔下车后,多处骨折及内伤,在医院里躺了好几个月。再加上护理费和误工费,一共花了20多万元。直到年初,受伤大妈才基本痊愈。“按照以往的经验,只要资料齐全,张先生的交强险加商业险,差不多能赔到20万元。”小孙说,正当他在整理材料,准备上报公司理赔时,意外出现了。“在整理驾驶员资料时,我们发现,张先生因为年检超时,被交警罚过。”

仔细一核对,张先生的车,是在2008年1月31日登记上牌的。这也意味着,他最迟要在2010年2月1日前进行年检。而事故发生在2010年2月3日。也就是说,张先生撞人时,他的车年检已经超时了2天。“前一天,他还被交警罚过,可仍然没去年检。到出了事故,就来不及了。”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张先生的索赔申请。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编号:FS-DY-20249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 人身伤亡:_____ 财产损失:_____ 总计: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 总保险费:_____ 付费日期: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人保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 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 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 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2004年8月,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被保险人”)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万,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 2004年9月,因设计人员的图纸设计错误导致工程施工后出现设计缺陷,被保险人与业主发生纠纷,2008年被保险人因业主拖欠设计费将业主起诉至法院,业主以被保险人图纸设计失误导致工程出现设计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2011年4月,经过当地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败诉,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给付业主人民币144万余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千余元,费用合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2011年5月,被保险人代表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人民币157万余元,保险公司受理该保险事故后,针对该案提出下列问题:1、保单条款约定要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而本次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只与业主口头约定设计合同,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2、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和业主到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均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而保单“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2008年被保险人与业主起诉至法院,已过两年诉讼期。 保险公司提出上述问题,并且有拒赔倾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阐述下列观点:1、本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与业主之间虽无正式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但有口头协议,法院已认可,而且判决书中有明确的阐述。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虽没有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但已告知保险公司相关的业务人员,告知要到法院起诉,等法院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的索赔。3、关于两年诉讼期的问题,我国《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工程设计单位的法律风险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一直存在,因此,合理的追溯期应与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寿命是一致的,而不应以两年追诉期为期限。 经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领导、客服人员与保险公司及时有效地沟通,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疑问反复协商,保险公司对本次保险事故的态度由有拒赔倾向,到保险双方对赔款金额达成一致,最终被保险人索赔成功,经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索赔单证,保险公司最终赔付被保险人128万余元。 通过这个案例说明,设计院一定要和业主签署书面的委托设计合同,同时发现问题后尽快报案,说明事情经过,即使当时责任方还不明确。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本案例能体现出被保险人在保险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在保险理赔方面的弱势地位,无法与保险人进行及时高效的沟通,也能充分体现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作用和价值,能充分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利用丰富的保险知识、专业的理赔技能为客户服务的基本理念。

保险公估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估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被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超越保险监管部门对其核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二)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三)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五)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六)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七)自然灾害; (八)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公估业务人员因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活动导致其亲属的任何损失;

职业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职业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本文件包括如下合同版本: 附件1.1 适用于PC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P2 附件1.2 适用于EPC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P24 附件1.3 适用于EPC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含工程勘察责任) —P46 附件1.4 适用于非转型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P68 附件2 适用于EPC模式下“施工总承包企业”—P90 附件2.1 适用于EPC模式下“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含工程勘察责任) —P112 附件3 适用于现行模式下“设计企业”—P134 附件4 适用于现行模式下“监理公司”—P156 具体内容后附。 投保人保险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附件1.1 适用于PC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投保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职业责任险 保险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号: (以下简称“投保人”)与****(以下简称“保险人”)(或指定代表×××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就项目职业责任险的有关事宜达成本保险合同。鉴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投保人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按照合同约定缴付了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条件、服务条款两部分内容,除此外本保险合同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保险人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本保险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共一式份,份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投保人保险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第一部分保险条件 保险方案明细表 投保险种职业责任险 投保人名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投保人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业务范围 (资质) 被保险人提供的专业服务 1、方案设计 2、专业考察 3、工程勘察 4、深化设计 5、配合招标工程总承包企业 6、施工详图设计审批 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规划、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进度管理以及总体控制监督相关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8、现场施工监理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 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包括审批技术性设计变更) 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项目信息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类型: 项目概算金额: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项目概算金额的8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2亿元); 累计责任限额:(项目概算金额的8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

雇主责任保险 [2003-10-22]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因过失导致在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投资者(股东)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由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提出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合同义务的行为引起的索赔; (四)被保险人在所属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兼任职务时引起的索赔;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提起的诉讼; (六)被保险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七)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对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利益关系人支付款项、佣金、赠与、贿赂的行为; (八)担保行为。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投资者(股东)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对投资者(股东)的精神伤害; (三)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单号 码: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投保 人: 姓 名: 住 所: 营业性 质: 地区范 围: 保险期限: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雇员一览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署时间:年月日 投保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公司(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 一、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 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案例及答案

保险案例及答案

保险案例及答案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1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1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要点 本文本为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其中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都进行了约定。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间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1 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5.2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5.3 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4 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6.2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盗窃、抢劫; 6.3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6.4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七)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八)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包括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等财产的损失;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第三方所遭受的伤害的赔偿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恶意破坏和恐怖活动;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火灾、爆炸; (四)未载入本保险合同但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五)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六)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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